Tran Le Tuyen & Ors DCCC20/2025

製作偽造身分證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4個月;D2 監禁25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24及2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N Wong25/11/2025[2025] HKDC 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ran Le Tuyen and To Van L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N Wo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因承認控罪而被定罪。2024年8月8日,警方在旺角一個單位外截查D1,搜出四張偽造香港身分證、偽造建造業註冊卡及安全訓練證書。警方其後進入單位,D2試圖由窗戶逃走,並將36張半製成偽造身分證拋向追捕他的警長。單位內另有大量製作偽造身分證的材料,包括逾4,930張鐳射貼紙、127張膠卡、電腦、打印機及過膠機。D2抗拒拘捕,導致警長受傷。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各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製造虛假文書設備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兩名被告的認罪折扣、在候決不遣返申請期間犯案的加刑因素、罪行是否同期執行,及D2抗拒警務人員罪是否須部分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相關罪行沒有上訴法庭訂立的量刑指引,須按偽造物品數量、行動規模、用途及被告角色評估。管有製造虛假文書設備屬最嚴重罪行;逾4,900張鐳射貼紙及其他物料顯示行動屬中等規模,而偽造身分證可供非法入境者或無合法工作資格人士取得工作及服務,情節較嚴重。兩名被告在候決不遣返申請期間犯案屬加重因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但D1的健康狀況不足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i Chang Li(HCMA 935A/2004),參考管有偽造身分證及虛假文書通常的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Ho Wan Chung(CACC 374/2003)及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說明管有製作設備通常以二至三年為起點;並以HKSAR v Sun Po Tak(DCCC 332/2021)作比較,認為本案用途更嚴重。

裁決與命令

D1就三項控罪合共判囚2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D2就管有設備及偽造身分證罪同期判囚24個月,抗拒警務人員罪其中1個月連續執行,合共判囚25個月。

判決啟示

偽造身分證案件的量刑會重視行動規模及偽造文件的實際用途。候決不遣返申請期間犯案可構成加重因素。與其他同一事件的罪行相比,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可因保護執法人員而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製作或管有偽造香港身分證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偽造物品數量、行動規模及用途量刑。本案D1因管有偽造身分證及虛假文書合共判囚24個月,D2因相關罪行及抗拒警員合共判囚25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少偽造身分證罪的刑期?
A.

及時認罪可帶來大幅刑期折扣。本案兩名被告均獲三分之一折扣,但法院仍按罪行規模及用途判刑,並未因此免除監禁。

Q.抗拒警務人員的刑期可以與其他罪行同期執行嗎?
A.

法庭可按罪行性質決定是否連續執行。本案認為抗拒警務人員屬不同性質罪行,D2的兩個月刑期有一個月須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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