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20/2025

HKSAR v. TRAN LE TUYEN AND ANOTHER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N Wong25/11/2025[2025] HKDC 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ran Le Tuyen (D1) & To Van Ly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N Wong (Deputy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24年8月8日在旺角一單位截獲兩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第一被告 (D1) 身上藏有4張偽造身分證及建築業相關虛假文書。第二被告 (D2) 企圖從窗戶逃走,在被追捕過程中向警員投擲36張半成品偽造身分證,並在掙脫時導致一名警員受傷。警方隨後在單位內搜獲大量製造偽造身分證的設備,包括近5,000個紫荊花激光貼紙及打印機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對管有偽造身分證、管有虛假文書及其製造設備,以及抗拒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量刑。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操作規模 (scale of operation) 及被告身份(處於 non-refoulement 申請期間的 recognisance 狀態)來決定 starting point,以及如何處理多項罪名的 totality。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操作規模屬中型 (medium scale),且偽造證件旨在讓非法入境者獲取就業或服務,嚴重程度高於僅用於預約場地的個案。法官將「在 recognisance 期間犯罪」視為 aggravating feature 增加刑期。針對 Charge 3 (製造設備),starting point 定為2年9個月,外加3個月以反映 recognisance 狀態。所有偽造文書相關罪名採取 concurrent 執行,而抗拒警務人員罪名則部分 consecutive 執行以示懲戒。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i Chang Li (HCMA 935A/2004) 關於管有偽造身分證的 customary starting point;引用 HKSAR v Ho Wan Chung (CACC 374/2003) 及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 關於製造設備罪行的量刑參考;對比 HKSAR v Sun Po Tak (DCCC 332/2021) 以區分本案更高的社會危害性。

裁決與命令

兩被告均承認罪行。D1 被判處總共 24 個月監禁(三項罪名 concurrent)。D2 被判處總共 25 個月監禁(Charge 3 及 4 concurrent,Charge 5 其中 1 個月 consecutive)。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 non-refoulement 申請期間違反 recognisance 條件犯罪將導致刑期增加。同時,法官明確區分了偽造身分證的不同用途對量刑的影響:旨在非法就業的偽造行為比單純欺騙公共設施預約系統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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