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DCCC164/2024

結伙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連續監禁共37個月2星期
兩罪連續判囚共37個月2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ernard Chung16/9/2025[2025] HKDC 12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的搶劫罪,以及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3年9月30日凌晨,受害人 KANG Jun 在中環砵典乍街醉酒步行時,被被告及至少三名同夥合力搶走價值約88,000港元的 Rolex 手錶。警員追截被告時,被告明知對方身分仍逃跑,並以強力推撞警長以抗拒拘捕,直至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最終承認參與共同犯罪及抗拒警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的量刑起點、多人在公共地方合力犯案是否構成加重情節、被告個人困境及無香港刑事紀錄的減刑作用,以及在審訊第二天認罪可獲多少認罪折扣。另須決定抗拒警員罪的量刑及兩項刑罰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對搶劫量刑的指引,區分有展示武器、沒有展示武器及未攜武器搶劫的刑罰幅度。雖然本案沒有使用武器、受害人沒有受傷及所用武力不大,但多人凌晨在公共地方合力犯案增加嚴重性,受害人醉酒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法庭採用搶劫45個月及抗拒警員2個月的量刑起點。根據認罪折扣原則,雖然被告曾維持不認罪,法庭因程序因素接納其在審訊第一天認罪,給予約20%折扣。兩罪性質獨立,刑期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Mo Kwong Sang v R,確立展示武器的單獨搶劫通常以5年為起點;Yau Kwok Tung及Ting Chiu說明未展示武器或未攜武器搶劫的幅度較低。HKSAR v Ngo Van Nam提供不同審訊階段認罪折扣的指引。其餘引用案件用於被告提出較低量刑起點的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搶劫罪判監36個月;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判監1個月2星期,與前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2星期。

判決啟示

多人凌晨在公共地方合力搶劫,即使沒有武器及受害人沒有受傷,仍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短期訪客沒有香港刑事紀錄未必構成減刑因素;認罪折扣取決於案件所處程序階段及延遲是否由被告控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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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結伙搶走醉酒人士的名貴手錶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多人在凌晨公共地方合力搶劫屬嚴重情節,即使沒有武器及受害人沒有受傷,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後搶劫罪判監36個月。

Q.逃避拘捕時推撞警員會如何判刑?
A.

被告明知警員身分,仍以強力推撞警員以逃避合法拘捕。法庭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後判監1個月2星期,並與搶劫罪刑期連續執行。

Q.曾維持不認罪但在審訊初期改認罪可獲多少折扣?
A.

被告原本維持不認罪,至審訊第二天才改認罪;但因程序上第一天未正式錄取答辯,法庭接納其視為第一天認罪,給予約20%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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