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DCCC164/2024
結伙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ernard Chu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SENG’ENGE Barakael Luther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的搶劫罪,以及根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 第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3年9月30日凌晨,受害人 KANG Jun 在中環砵典乍街醉酒步行時,被被告及至少三名同夥合力搶走價值約88,000港元的 Rolex 手錶。警員追截被告時,被告明知對方身分仍逃跑,並以強力推撞警長以抗拒拘捕,直至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最終承認參與共同犯罪及抗拒警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搶劫的量刑起點、多人在公共地方合力犯案是否構成加重情節、被告個人困境及無香港刑事紀錄的減刑作用,以及在審訊第二天認罪可獲多少認罪折扣。另須決定抗拒警員罪的量刑及兩項刑罰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對搶劫量刑的指引,區分有展示武器、沒有展示武器及未攜武器搶劫的刑罰幅度。雖然本案沒有使用武器、受害人沒有受傷及所用武力不大,但多人凌晨在公共地方合力犯案增加嚴重性,受害人醉酒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法庭採用搶劫45個月及抗拒警員2個月的量刑起點。根據認罪折扣原則,雖然被告曾維持不認罪,法庭因程序因素接納其在審訊第一天認罪,給予約20%折扣。兩罪性質獨立,刑期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Mo Kwong Sang v R,確立展示武器的單獨搶劫通常以5年為起點;Yau Kwok Tung及Ting Chiu說明未展示武器或未攜武器搶劫的幅度較低。HKSAR v Ngo Van Nam提供不同審訊階段認罪折扣的指引。其餘引用案件用於被告提出較低量刑起點的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搶劫罪判監36個月;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判監1個月2星期,與前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7個月2星期。
判決啟示
多人凌晨在公共地方合力搶劫,即使沒有武器及受害人沒有受傷,仍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短期訪客沒有香港刑事紀錄未必構成減刑因素;認罪折扣取決於案件所處程序階段及延遲是否由被告控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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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結伙搶走醉酒人士的名貴手錶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多人在凌晨公共地方合力搶劫屬嚴重情節,即使沒有武器及受害人沒有受傷,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後搶劫罪判監36個月。
Q.逃避拘捕時推撞警員會如何判刑?
被告明知警員身分,仍以強力推撞警員以逃避合法拘捕。法庭以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後判監1個月2星期,並與搶劫罪刑期連續執行。
Q.曾維持不認罪但在審訊初期改認罪可獲多少折扣?
被告原本維持不認罪,至審訊第二天才改認罪;但因程序上第一天未正式錄取答辯,法庭接納其視為第一天認罪,給予約20%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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