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ZENWANKWO STANLEY NZUBECHUKWU DCCC48/2024
持有毒品並掙扎襲警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Ezenwankwo Stanley Nzubechukw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8月16日在油麻地一幢大廈外被警員截查,並出示一份不屬於其本人的入境處Form 8副本,承認文件上的姓名屬於自己。警員其後進入其所稱居住的Flat B6 Room A搜查,在套廁熱水器頂發現三包可卡因及一個電子磅。被告在被捕時掙扎,其下顎撞傷一名警長。控方另指被告有意誤導警員以妨礙或延誤司法公正。被告否認全部指控,並依賴閉路電視錄音,主張毒品原在Room A外的走廊襪子內,後被放置在熱水器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故意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員並意圖妨礙或延誤司法公正;被告管有並販運含25.91克可卡因的物質;以及被告是否在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襲擊警員。被告主張證人證供不可靠、閉路電視錄音造成重大疑點,且其可能無法充分理解英語。
判決理由
法官重申控方須在整個審訊中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證明每項控罪。PW1對截查、搜毒品及襲擊經過的證供有重大不一致,法官不認為其可靠。閉路電視錄音顯示的背景聲音及被告說話,與PW2所述毒品被發現的位置不相容,因而對毒品來源及是否由警員放置於熱水器上產生不可補救的疑點。對控罪一,被告的英語理解能力及PW1的可信性亦造成疑問;控罪三則因未能確定警員當時是否正依法執行職務而出現衍生疑點。控方未能履行刑事證明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依據《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第63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51(2)條處理控罪及替代控罪問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控罪上均獲裁定無罪,包括誤導警務人員、販運危險藥物及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判決未記錄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當閉路電視錄音與警員證供對關鍵搜查經過產生不可補救的疑點時,法院不能作出有罪裁決。即使襲擊本身可能發生,若控方不能證明警員當時正依法執行職務,相關控罪亦不能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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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錄音與警員證供不一致會否影響毒品案?
可以。法院認為錄音對毒品是在熱水器上發現,還是在走廊襪子內發現並後來被放置一事造成不可補救的疑點,因此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最終裁定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
Q.不明白警員英語會否影響誤導警員罪?
會。法官認為被告可能只能使用及理解有限的英語,加上唯一主要證人的可信性不足,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充分理解對話及具有妨礙或延誤司法公正的意圖,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Q.掙扎時下顎撞傷警員是否必然構成襲警?
不必然。法院指出,即使確有身體接觸,控方仍須證明警員當時正依法執行職務。由於毒品搜查經過及警員職務狀態存在衍生疑點,被告最終獲裁定襲警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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