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聰案 DCCC1190/2022
持刀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文聰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朱文聰承認三項控罪:有意圖而傷人、傷人,以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2年8月4日,他在尖沙咀酒吧與他人飲酒後,離開現場取出一把約30厘米刀鋒的開山刀,再返回酒吧附近,從後襲擊駱河全,造成其右臂、右背及右大腿多處裂傷,並割傷何泳姻左肩。兩日後警方拘捕被告時,他逃跑並推倒及推開警員,導致警員擦傷。被告同意案情撮要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起刑點、襲擊的預謀程度、武器及傷勢等加刑因素,以及認罪三分之一減刑和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依據案情及前科要求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主要依賴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有意圖而傷人罪的既有量刑幅度,考慮襲擊是否預謀、動機、精神及酒精影響、武器、武力、傷勢和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先取刀後折返並從後襲擊,顯示明顯預謀;案件又在公眾地方發生,故控罪一以三年監禁為起刑點。控罪二因受害人非主要目標且傷勢較輕,以三個月為起刑點;抗拒警員同樣以三個月為起刑點。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部分刑期因案情重疊而同期執行,另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3 HKC 398,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三年至十二年的量刑起點範圍;HKSAR v Chan Chung Tat [2013] 6 HKC 225列出預謀、動機、武器及傷勢等考慮因素。另引用陳駿達、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迪倫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國明,說明公眾地方襲擊及其他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24個月,控罪二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一同期;控罪三2個月,與前兩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預先取刀、折返及在公眾地方從後襲擊,會顯著提高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即使有認罪減刑,前科及多項罪行的整體量刑仍可導致較長實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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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預先取刀在街上襲擊他人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預謀、武器、襲擊地點及受害人傷勢。本案被告先取刀再折返襲擊,控罪一經認罪減刑後判監24個月。
Q.持刀誤傷非主要目標會否判刑?
即使受害人不是主要目標,只要造成非法傷害,仍可構成傷人罪。本案第二名受害人被刀割傷,控罪二扣減後判監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Q.逃避拘捕時推倒警員會判多久?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可獨立判刑。被告逃跑並推倒及推開警員,認罪後控罪三判監兩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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