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E KWAI HEUNG DCCC1115/2023
拉扯手袋及襲警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KWAI H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EE KWAI HEUNG承認八項控罪,包括企圖搶劫、襲擊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以及多項道路交通罪。2023年6月4日凌晨,被告騎乘電動單車尾隨獨自行走的PW1,強力拉扯其手袋,因警員喝止而逃走。追捕期間,被告以拳頭擊打警員PW2胸部,並猛烈反抗拘捕,導致三名警員受擦傷。被告承認電動單車沒有牌照及第三者保險,且沒有相應的電單車駕駛執照及佩戴頭盔。被告有七項過往刑事紀錄,其中四項涉及盜竊。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八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幅度、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整體刑罰是否符合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辯方主張企圖搶劫屬簡單、無武器及無人受重傷,並要求較短及同期刑期;控方則依據案情、公共地方犯案及被告紀錄主張具即時監禁必要。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公共地方針對獨自行走女子的無武器搶劫,雖未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拉扯手袋造成肩帶撕裂,並令受害人受到驚嚇,須判處即時監禁。參考相關判例後,企圖搶劫的量刑起點定為三年;其餘襲警及抗拒警員的起點按傷勢分別定為三個月及各一個月。被告就全部控罪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法院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刑期同期或分期,以整體罪責及比例相稱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Wu Yee Ki,確認搶劫一般需要即時監禁;引用HKSAR v Lam Ka Hung,指出無加重因素的無武器搶劫量刑起點可達四年。辯方另引用Tam Ping Wo Angus、Law Lee Hung、Lee Kam Loi、Lo Kong Ho及Chan Ping Kwan作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八項控罪均依其認罪被判刑。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第二至第四項同期,第五至第八項同期,第一項與兩組刑期分期執行。另被取消持有或申請任何車輛駕駛執照資格18個月。
判決啟示
認罪扣減並不消除公共地方搶劫及襲警的即時監禁需要。法院按整體罪責調整同期及分期安排,確保總刑期公平而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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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拉扯路人手袋但未成功會判刑多久?
企圖搶劫即使未能取得手袋,仍屬嚴重罪行;本案因公共地方犯案及使用武力,起點為監禁三年,認罪後改判兩年。
Q.襲擊及抗拒警員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襲警刑期為兩個月,兩項抗拒警員罪各判20日,三項刑期同期執行;法院考慮了警員的輕微擦傷及被告認罪。
Q.沒有電單車牌照及保險會有甚麼後果?
本案無有效電單車牌照、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等罪名均導致監禁,相關刑期同期執行;法院另下令取消被告持有或申請任何駕駛執照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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