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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3年6月6日凌晨駕駛輕型貨車被警方路障截停。警方在被告人持有的銀灰色紙袋(P1)內搜出一個粉紅色半透明拉鍊袋(P2),內含58小包白色粉末(氯胺酮及可卡因)及港幣6,290元。隨後在警署搜身時,從被告人褲袋搜出另一小包可卡因(P8)。被告人聲稱是受朋友「陳陳」要求運送貨品且不知情,而P8則為自用。
被告在餐廳與一名男子(PW2)因使用洗手間而起爭執。隨後被告在餐廳外再次與PW1及PW2發生衝突,在情緒失控且處於醉酒狀態下,被告返回餐廳拿了一把30厘米長的菜刀,企圖砍向PW1的頭部。PW1舉臂擋截,導致左肘嚴重受傷,需進行緊急手術。此外,被告在2024年7月未能按照法庭指定日期出庭,直到8月被重新逮捕。
被告之幼子鄺港智因盜竊案被通緝。2023年2月蔡天鳳失蹤,警方調查期間,被告被指催促其子離開加多利山住所以躲避警方、向警員提供虛假資料(聲稱不知其子行蹤及聯絡方式),並建議前親家PW1在向警方提供資料時有所保留或誤導,以掩飾其子在該單位的留宿事實。
被告人被指控於2022年期間,在香港觀塘家中三次猥褻侵犯其12歲女兒X。控方指控包括隔衫撫摸及脫衣後以性器官磨擦。案件主要依賴女童X的證供,而被告人全盤否認指控,聲稱與家人關係融洽,指控純屬虛構。
被告人被控在2013至2019年間,在其公屋單位內多次性侵犯其親生女兒X(案發時約5至11歲)。控罪包括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及一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受害人X於2023年向精神科醫生透露此事後,警方介入調查並逮捕被告人。
被告是17歲女證人X的養父。控方指控被告在2016年至2023年期間,趁X睡覺時多次對其作出猥褻觸摸,包括觸摸胸部、撩動陰部及扯下其褲子。X在2023年3月向學校社工披露事件後,警方介入調查。被告否認所有控罪,聲稱X受阿姨唆擺捏造指控,目的是將其趕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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