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紫晴等案 DCCC94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紫晴、殷志超、安聲栢及盧昭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謝紫晴及第八被告盧昭瑜被裁定串謀勒索罪成,涉及以受害人的性行為作引子,聯同他人勒索港幣80,000元,受害人實際損失港幣70,700元,並曾在酒店遭毆打。第四被告殷志超被裁定勒索港幣10,000元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罪成。第七被告安聲栢則因在未滿16歲時借出銀行戶口,涉處理港幣62,500元的犯罪得益而被裁定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判刑時,各被告均提出年齡、背景、悔意、還押時間及更生情況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應否及如何判刑,包括串謀勒索及洗黑錢罪的嚴重程度、勒索案件的量刑因素、年輕被告避免監禁的原則,以及第八被告現有刑期的總體量刑原則。各被告分別要求更生中心、戒毒所、感化令或較短刑期;控方則強調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勒索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依據 HKSAR v Fong King Choi 所列因素,考慮勒索金額、持續性、參與人數、暴力或組織性,以及對受害人的影響。利用性關係作勒索會加重罪責,本案成人量刑基準為四年。對16至21歲人士,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監禁只能在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時採用。法庭衡量各人的角色、年齡、案底、還押、悔意及更生報告後,作出不同處置;洗黑錢通常須具阻嚇性,但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非監禁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 HKSAR v Fong King Choi 的勒索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強調年輕人較有更生可能及監禁應是最後手段。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HKSAR v Lam Ka Sin、HKSAR v Boma 等案則協助處理洗黑錢被告的主觀認知、阻嚇及例外非監禁判刑。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判入更生中心;第八被告判監42個月,其中3年6個月與 DCCC 940/2023 案刑期中的2年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兩項罪名判入戒毒所並同期執行;第七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沒有量刑指引的勒索罪須按個案情節評估;利用性關係作勒索會提高嚴重性。年輕、初犯及具更生潛力可支持非監禁處置,但嚴重、有預謀及涉及暴力的串謀仍可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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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年輕人串謀勒索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須先考慮更生中心等其他處置,但會按罪行情節衡量。第二被告犯案時17歲且積極更生,最終判入更生中心;第八被告則因案件較嚴重被判監禁42個月。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會如何判刑?
洗黑錢通常以阻嚇性監禁為主,但年齡、角色、涉款額、是否知悉前置罪行及更生情況均重要。第七被告案發時未滿16歲且不知前置罪行,獲判12個月感化。
Q.使用性關係作勒索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以受害人的性關係作勒索題材會令受害人承受嚴重精神及心理影響,屬加重因素。本案相關串謀勒索的成人量刑基準定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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