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se Pui-yi, Flora DCCC136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被告因借出戶口洗錢判囚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5/12/2025[2025] HKDC 21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Pui-yi, Flor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se Pui-yi, Flora於2020年9月開立中國銀行戶口,並為唯一簽署人。她其後將戶口借給他人使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戶口接收10筆匯款,總額為653,880.70美元,包括一名遭假冒執法人員電話騙局欺騙的美國男子所匯出的三筆款項。每筆款項在收款後約7.5小時內被處置,交易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被告承認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全部或部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處理該筆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判刑。爭議包括應否因罪行普遍及社會損害而提高刑罰、涉及約500萬港元款項的適當起點,以及認罪、延誤、年齡、精神健康和改過自新的分量。控方申請提高刑罰,辯方則請求考慮被告年輕、學業及個人情況和案件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c)及(d)條,認定相關洗錢罪行在香港普遍,並批准提高刑罰25%。判刑主要應反映所處理的「黑錢」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款項來源未必需要證明為何種具體上游罪行。被告作為戶口唯一擁有人,應控制及定期留意交易;借出戶口使犯罪主腦能隱藏身份並取得非法資金。以5年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減至40個月,再加25%至50個月,因警方造成約2.5年的不當延誤扣減5個月,總刑期為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Xu Mai Qing,說明提高刑罰須證明罪行普遍,而非僅證明罪行數目增加;引用SJ v Wan Kwok Keung及SJ v Ngai Fung Sin Apple,確立洗錢判刑主要依黑錢數額及案件情節。HKSAR v Hsu Yu Yi及HKSAR v Boma Amaso提供一般判刑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Tao涉及年輕罪犯改過自新的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被判監禁45個月。刑期包括罪行普遍性的25%提高、認罪扣減,以及因不當延誤而作出的5個月扣減;法庭無權判處緩刑。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知道具體上游騙案,借出銀行戶口及處理巨額不明款項仍可導致嚴厲刑罰。被告因延誤獲扣減5個月,但現年超過21歲,不能適用康復中心、拘留中心或訓練中心等年輕罪犯選項;45個月刑期亦不能緩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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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錢?
A.

可以。即使不知道具體騙案,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可能犯罪。本案被告承認相關要素,法院判處監禁45個月。

Q.洗錢判刑主要看哪些因素?
A.

法院主要考慮所處理黑錢的數額,並兼顧罪行期間、被告角色、罪行普遍性及個人情況。本案以5年為起點,再因認罪、提高刑罰及延誤調整至45個月。

Q.案件延誤可以減少洗錢刑期嗎?
A.

若延誤屬不當,法院可在判刑時作出扣減。本案由拘捕至提控約三年,法院認為警方有約兩年半沒有實質進展,因而扣減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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