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銳江案 DCCC249/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洗黑錢罪成,控方證明全部元素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5/12/2025[2025] HKDC 19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銳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阮銳江依一名素未謀面的男子「阿星」指示,收取約人民幣二至三萬元報酬,成為鴻諾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董事,並於2021年9月以公司名義開設渣打銀行帳戶。該帳戶其後接收及提取合共逾250萬美元,被告人是唯一授權簽署人,並曾指示終止帳戶及把餘額轉至其個人中信帳戶。被告人否認控罪,辯稱只交出登入資料,不知帳戶用途及交易,並以精神分裂症影響其理解及判斷能力作辯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核心法律爭議:渣打帳戶是否用於洗黑錢;被告人是否「處理」帳戶財產;他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其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犯罪意圖。辯方主張僅借出帳戶不構成處理,且沒有證明黑錢來源;控方則依賴帳戶活動、虛假資料、報酬及被告人後續控制行為作出推論。

判決理由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第2條,認為控方不必證明特定前置罪行或每筆財產確實源自某項罪行,只須證明被告人處理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犯罪得益。帳戶在短期內出現大量跨境存款及迅速提取,呈現鏡像交易模式;被告人收取報酬、提交不實資料、持續聯絡「阿星」、簽署終止帳戶及轉款文件,足以證明其參與及控制。按照 HKSAR v Harjani 的客觀明理人測試,相關情況必然令明理人相信款項屬黑錢。精神科證據只能證明患病,不能證明案發時喪失理解或判斷能力,因此不影響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確認不必證明財產確實為犯罪得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確立「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三步測試;HKSAR v Salim Majed、HKSAR v Wong Chor Wo 及 HKSAR v Lau Sui Hing,說明借出帳戶是否構成處理須視具體事實;R v Galbraith涉及中段陳詞標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裁定被告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定罪裁決,未載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單純借出銀行帳戶並非自動構成處理,但帳戶持有人若同時收取報酬、提供虛假資料、保留控制權或參與資金轉移,法庭可按累積環境證供作出定罪推論。精神疾病本身不會排除犯罪意圖,關鍵在於案發時是否實際影響理解及判斷能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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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陌生人開公司銀行戶口並收錢,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庭認為收取報酬、提供不實資料、開戶並協助控制及轉移款項,足以證明處理及犯罪意圖;本案被告最終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Q.只把銀行戶口密碼交給他人,是否便不負責任?
A.

法庭指出,單純借出帳戶並非必然構成處理,但本案被告仍簽署終止及轉款文件,並保留實際控制,故不能以交出密碼免責。

Q.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可以免除洗黑錢罪責?
A.

精神疾病本身不足以排除犯罪意圖,必須證明案發時實際影響理解或判斷。本案醫學證據不足,法庭裁定精神狀況沒有影響被告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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