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鎮烽案 HCCC62/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鎮烽(第二被告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
案情摘要
被告王鎮烽承認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2022年4月1日,警方在鯉欣閣C座2901室及其平台搜出大量含可卡因的毒品、電子磅、包裝袋及其他證物,總含可卡因重量為940.01克。被告被發現阻止警方進入雜物房,並協助同案人士將載有毒品的膠箱推出窗外。證物及電話紀錄顯示其涉及包裝、供應及分發毒品;他亦有六項毒品相關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940.01克可卡因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角色及罪責,以及向未成年人供應毒品和重犯因素是否應加刑。另一爭議是被告阻止警方搜查並處置證物的行為應判處何種妨礙司法公正刑期,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毒罪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數量確定量刑級別,再評估角色及罪責,考慮加刑與減刑因素,最後檢視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平衡。940.01克可卡因的數量基準為213個月。電子磅、包裝袋、供應未成年人及被告在分發毒品中的作用,顯示他屬實際或直接販運者,基準加刑6個月;向未成年人供應及重犯各加刑6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控罪一至四判154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基準為36個月,認罪後為24個月;其中9個月與前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asuph CACC 93/2019 確立販毒六步量刑方法及五類角色分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2025] HKCA 234 提供940.01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HKSAR v Islam Azharul [2020] 1 HKLRD 644 支持包裝及分發毒品者加刑6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 132/2015及律政司司長 訴 李映潼 CAAR 12/2021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已認罪。法院就控罪一至四判監154個月,就控罪五判監24個月,其中9個月與前刑分期執行。被告合共被判監163個月,即13年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可卡因、實際或直接販運角色、向未成年人供應及毒品重犯均可顯著加重刑罰。個人及家庭背景通常不足以減刑;審前認罪是主要減刑因素。法院並以整體性檢視分期刑期是否公平平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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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940克可卡因會被判多久?
法院按毒品數量、被告屬實際或直接販運者、向未成年人供應及重犯等因素量刑,認罪後仍判五項控罪合共監禁十三年七個月。
Q.向未成年人供應毒品會否加刑?
會。法院認為被告招攬一名即將年滿十七歲的青年販運毒品,屬加刑因素,並在販毒罪的量刑基準上加判六個月。
Q.阻止警方搜查並丟棄毒品會判甚麼刑罰?
法院認為被告阻止警方進入並協助把載有毒品的箱子推出窗外,構成嚴重妨礙司法公正罪;認罪後判二十四個月,其中九個月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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