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07/2023
C [2025] HKDC 195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0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兆泉(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L L
日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
M 出席人士: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張學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 N
表第二被告人
O O
控罪: 盜竊罪(Theft)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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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2-
A A
B B
1. 第二被告(D2)面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
C 《盜竊罪條例》第 9 條。罪行詳情指,D2 連同第一被告(D1)於 2018 C
年 1 月某日至 2018 年 9 月某日期間在香港,偷竊港幣 2,130,000 元,
D D
而該筆款項為屬於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財產。
E E
F 2. D2 否認控罪。 F
G G
控方案情
H H
I
承認事實(證物 P1) I
J J
3.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65C 條的規定,承認以下事實: K
L L
(1) 2015 年 9 月 3 日,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業
M M
主立案法團」)開始僱用威格斯物業管理及警衛服
N 務有限公司(下稱「威格斯」),為海悅花園提供 N
管理服務。
O O
P P
(2)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簡偉龍先生(下稱「簡」)
Q 是威格斯的區域經理,黎惠娟女士(下稱「黎」) Q
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司庫,李秀華女士(下稱「李」)
R R
於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是威格斯的助理物業主任,
S S
而任啟榮先生(下稱「任」)於 2018 年 5 月 14 日
T 起是威格斯的高級物業主任。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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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3) 約於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D2 獲威格斯聘 C
任為助理物業主任,主要負責海悅花園的工程項目,
D D
亦有協助收取海悅花園業主及/或租戶的管理費,以
E E
及將管理費存入銀行。D2 的月薪為港幣 11,875 元。
F F
(4) 約於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0 月,D1 獲威格斯聘
G G
任為助理物業主任,負責收取海悅花園業主及/或租
H H
戶管理費。
I I
(5)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李、任、D1 及 D2 在海悅
J J
花園管理處工作。
K K
(6) 在本案所有關鍵時間,海悅花園的業主及/或租戶可
L L
以透過銀行自動轉帳、支票或在管理處支付現金,
M M
以繳付管理費。
N N
(7) 就業主立案法團於中國銀行的戶口(號碼 012-830-
O O
,中國銀行助理營運主任黎仲賢先生於
1-023559-8)
P P
2025 年 2 月 14 日作出銀行家誓章,呈堂為控方證
Q 物 P2。 Q
R R
(8) 2019 年 2 月 20 日,D2 被警方以盜竊罪拘捕。
S S
T (9) D1 是電話號碼 51295926 的登記人。香港移動通訊 T
有限公司代表袁小慧小姐於 2025 年 4 月 10 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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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電話號碼 51295926 發出的核實電腦製作文件證書,
C 呈堂為控方證物 P3。 C
D D
(10) D2 是電話號碼 61053060 的登記人。他也是中國銀
E E
行戶口(號碼 012-585-1-010587-3)的唯一持有人,
F 及香港賽馬會戶口(號碼 14710324)的唯一持有人。 F
G G
(11) 香港稅務局就 D2 於 2016-2017 年度至 2019-2020 年
H H
度的稅務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P7。
I I
(12) D2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期間的
J J
出入境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P8。
K K
(13) D2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L L
M M
4. 辯方反對呈堂以 D2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致 D1 名字登記
N 的電話號碼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證物 PP9)
(「第一特別事項」), N
及 D2 曾向控方第二證人簡偉龍作出口頭招認的證供(「第二特別事
O O
項」)。
P P
Q 5. 控辯雙方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此些特別事項。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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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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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證供
C C
PW1 翁浚峰
D D
E 6. PW1 為本案的 D1,他早前已就和 D2 共同面對的控罪認 E
F
罪。 F
G G
7. PW1 指他於 2017 年大學畢業後加入威格斯,這是他第一
H 份全職工作,他被委派於海悅花園擔任助理物業主任,負責會計相關 H
I
事務,包括準備日結單、做結算、將管理費存入銀行、處理業主立案 I
法團支出、開支票等,以及屋苑的日常事務。
J J
K 8. PW1 指辦公室內電腦有 MYOB 的軟件,當他們收到管理 K
費後,便會在此系統內做紀錄。他指所有管理處的人員都可以收取管
L L
理費,而他們也會把資料輸入 MYOB 系統。
M M
N 9. PW1 同意,在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管理處內工作的 N
有自己、D2、李及任。
O O
P P
10. PW1 指,主要來說,自己每天根據 MYOB 的資料做日結
Q 單,而如果自己當天未能做此日結單,則由 D2 做。他指每日都會有 Q
日結單,但後來可能幾天才做一次日結單。
R R
S S
11. PW1 指收到管理費後,該些支票、現金都會放在電腦下
T 方的抽屜,只有自己和 D2 有該抽屜的鎖匙。在辦公時間,該抽屜不 T
會上鎖,但在非辦公時間,則會上鎖。該抽屜的位置是在管理處接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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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處後方的位置,要經過一扇上鎖的玻璃門(需要按門下方的一個掣才
C 能開門),一般人不能進入該管理處的位置。 C
D D
12. PW1 又指,入職初期是自己負責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銀
E E
行。後來,D2 向 PW1 提出,因為工作需要,他會離開辦公室,D2 提
F 議由他去銀行存入收到的管理費,PW1 同意,所以自 2017 年 7 月中 F
起,D2 便替自己拿收到的管理費的現金及支票,存入業主立案法團
G G
的中銀戶口,而 PW1 會把錢放入袋內,並附上字條告訴 D2 袋內有多
H H
少現金及支票在內。PW1 指 D2 在去銀行前,會數錢袋內的金額。
I I
13. PW1 指在此安排的初期,D2 會在入數後盡快把入數紙交
J J
給自己,但後來 D2 越來越遲交回那些入數紙。PW1 指自己要把入數
K K
紙釘在相應日期的日結單,放在自己辦公室內的位置保管。
L L
14. PW1 指,再後來,D2 沒有交回入數紙或同時交回一疊的
M M
入數紙,自己需要抽時間去查核某入數紙是和哪個日期的日結單有關。
N N
初期,D2 會一次交回一至兩星期的入數紙,後來,交回一至兩個月
O 的入數紙,到最後階段,甚至沒有再交回任何入數紙。 O
P P
15. PW1 指自己多次向 D2 要求他交回當天入數紙,D2 答應,
Q Q
但沒有履行。PW1 多次重複問他原因時,D2 指自己其實拿了那些管
R 理費,跟著,PW1 叫 D2 要入回那些錢到業主立案法團的戶口。最初, R
D2 同意,但過了一段時間(約 2017 年 8 月尾至 9 月),D2 仍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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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到,並指自己在外接了工程生意,需要那些錢來周轉,暫時不能
T T
處理那些款項的問題。PW1 問他還需要多少時間,D2 說約需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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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D2 叫 PW1 不要向威格斯的簡經理報告此事。PW1 未有把此事
C 告訴簡,因他相信 D2 會處理好。 C
D D
16. PW1 指,雖然自己不知道 D2 拿走的管理費正確數目是甚
E E
麼,但該屋苑每月應收約 700,000 元管理費,其中一半是現金收入,
F 而 D2 自 2018 年 3 至 4 月起,已經沒有交回任何入數紙。從業主立案 F
法團的戶口月結單可見,該段時間沒有現金存入。
G G
H H
17. PW1 指如住客以支票交管理費,一般會把支票放入支票
I 箱或郵寄,而以現金交管理費的,必定是交去管理處。 I
J J
18. PW1 指自己沒有從收到的管理費拿過一分一毫,也沒有
K 從 D2 得到任何利益。 K
L L
19. 他指案發時自己也是網球助教。根據他所知,D2 有賭博
M M
的習慣,D2 有賽馬會的投注戶口。他指管理處內的李及其他人並不
N 知道 D2 的行為。 N
O O
20. 另業主立案法團的司庫黎惠娟也曾用 WhatsApp 或到管理
P P
處問 PW1 拿支出及管理費的收入紀錄給她看。PW1 指自己收到黎的
Q 要求後,曾和 D2 商量應當如何處理,D2 叫自己拖延,不要太早給資 Q
R
料予黎。他指這樣做,是為了令 D2 有多些時間去處理好他欠海悅花 R
園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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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W1 又指其實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月結單每月都寄去管理
C 處,而自己收到後會放在枱上存放銀行月結單的文件夾內,沒有上鎖。 C
D D
22. 他指於 2018 年 9 至 10 月期間,業主立案法團要開支票支
E E
付屋苑清潔費及保安員薪金,但該些支票彈票,業主立案法團發現戶
F 口內只有數十萬元。PW1 指自己入職時,該戶口結餘約有 4,000,000 F
元。
G G
H H
23. PW1 指每月自己從 MYOB 的資料可準確計算到已收的管
I 理費的數目,根據 MYOB 資料所做的日結單亦很準確,自己也會檢 I
查抽屜內的現金及支票款項的總數,如果 MYOB 的資料和抽屜內的
J J
數目有差異,自己會清楚解決問題所在。
K K
L 24. PW1 指除了管理費外,海悅花園也有停車場收入及商場 L
的廣告招牌收入,但該些收入皆數目很少。
M M
N 25. PW1 指自己自入職起,通常以 WhatsApp 聯絡不在辦公室 N
O 的 D2,證物 PP9 是自己和 D2 的真實 WhatsApp 通訊紀錄。他在主問 O
時就當中某些通訊紀錄內容作出闡述:
P P
Q (1) 就記項 615 至 617,PW1 指 D2 曾告訴自己他沒有 Q
R
把 7 月份停車場收入存入銀行,因為當天 D2 要用 R
錢,但又沒有帶提款卡,D2 當時指自己在一星期內
S S
存回該些款項,PW1 指自己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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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記項 846,PW1 指 D2 告訴自己簡明天會到管理
C 處,叫 PW1 要回管理處,又指他已處理了埋數,如 C
果沒有時間入數,便會在星期一入數。PW1 指「啲
D D
錢」是指 D2 拿去的管理費。
E E
F (3) 就記項 891,D2 指自己明天會入回自己拿去的管理 F
費的數目,他叫 PW1 明天不要到銀行入數,否則當
G G
天會有數個入數的紀錄。
H H
I (4) 就記項 897,PW1 指當天 D2 沒有上班,而抽屜內 I
有收到的管理費,所以自己要扮出外到銀行存款,
J J
以免其他同事質疑為何有收了錢,但不存入銀行。
K K
PW1 指自己其實不會入數,並會指銀行太多人排隊,
L 未有存入款項等藉口。 L
M M
(5) 就 924 至 926 記項,這也是 D2 指示 PW1 不要到銀
N N
行入錢的要求,因為 D2 指自己第二天會去存入款
O 項。 O
P P
(6) 就記項 1005 至 1013,PW1 指 D2 帶錢袋到中銀存
Q Q
入款項,D2 指袋內有 26,528 元,但 PW1 寫了 26,728
R 元的字條在袋內,D2 請 PW1 檢查清楚,因為有差 R
額 200 元,所以 PW1 在翌日要查看抽屜內的「銀
S S
頭」的數目,才知道究竟是自己寫錯或是執漏了金
T T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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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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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7) 就記項 1026 及 1027,PW1 問 D2 上月(即 7 月份) C
停車場收入 6,225 元現金是否未存入戶口,D2 回答
D D
「未」。
E E
F
(8) 就記項 1161 至 1167,D2 指明天要回管理處與 PW1 F
「夾數」
,並請 PW1 確認 MYOB 的數目沒有問題。
G G
H (9) 就記項 1379 及 1380,這是凌晨 D2 發給 PW1 的訊 H
I
息,D2 叫 PW1 早上替他打卡,因為他會遲到。另 I
一條訊息,因為財哥(當時管理處的另一名同事)
J J
下午請了事假,D2 想知道如果自己不回管理處,財
K 哥會否不高興。 K
L L
(10) 就記項 1530,PW1 指 D2 叫自己不要學他不依時上
M M
班,他指財哥不滿意 PW1 的態度,但 D2 自己有簡
N 的賞識,所以不用擔心。 N
O O
(11) 就記項 1669 至 1673,D2 在 WhatsApp 中向 PW1 表
P P
示,自己欠業主立案法團很多錢。D2 又指因為當時
Q 是月頭,會有很多錢,他會明天回來拿錢入數。PW1 Q
R
指雖然當時已是 10 月 7 日,但因 D2 很少上班,所 R
以積了在 10 月 3、4、5 日收到的管理費,尚未拿去
S S
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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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2) 就記項 1992 及 1993,PW1 指高級物業主任在 2017
C 年 11 月 9 日已離職,所以 D2 認為工作更加無人監 C
管,埋數、入數等工作可以較輕鬆去做。
D D
E E
(13) 就記項 2431 及 2432,PW1 指是 D2 要求自己幫他
F 處理四日的入數事宜,因 D2 有四日沒有入數。D2 F
會用他後來收的管理費,依次去填補早些時間自己
G G
拿去管理費。
H H
I (14) 就記項 2900 至 2905,PW1 指在 2018 年 1 月時發覺 I
自 2017 年 11 月中後,D2 未有把入數紙給自己,問
J J
D2 是否自 11 月中後沒有入數,而 D2 表示自己戶
K K
口有 200,000 元,他會用這數目來填補欠數。PW1
L 當時也找不到 9 月 18 日的 5,176 元現金入數紙,後 L
來找回。
M M
N N
(15) 就記項 2973 至 2983,PW1 指在 2018 年 1 月 15 日,
O 自己叫 D2 從 1 月 5 日的日結單那數扣回洗衣店多 O
付的 1,196 元,即把 47,635 元調整為 46,439 元。
P P
Q Q
(16) 就記項 3263 至 3273,PW1 向 D2 解釋業主立案法
R 團成員有問及停車場收入及廣告收入。另 D2 指自 R
己私自拿管理費此事,不會累 PW1,而 PW1 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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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總公司的 Carmen 來管理處查數,便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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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就記項 5509 至 5511,PW1 指在 2018 年 5 月 21 日,
C 新的高級物業主任即將上班,而 D2 指自己需要兩 C
星期才能完成外面的工作,他多謝 PW1 替他「頂左
D D
咁耐」,即管理處的工作及替他隱瞞他拿管理費此
E E
事。
F F
(18) 就記項 6396,PW1 指總公司會計部 Carmen 就發現
G G
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於 2017 年某日有日結單但沒有
H H
入數紀錄,亦有延遲入數的問題,D2 知道情況後,
I 叫 PW1 回答 Carmen 說是自己寫錯了,及因有同事 I
放大假沒有時間處理作解釋,D2 想 PW1 拖延
J J
Carmen,以讓 D2 有多些時間去處理。
K K
L (19) 就記項 6433 至 6454,PW1 指在 2018 年 7 月 16 日, L
簡經理來管理處巡視,PW1 認為 Carmen 發覺有問
M M
題,所以要叫簡來了解。D2 知道此事後問簡說甚麼,
N N
並指如果簡知道自己拿了錢,D2 會向簡坦白,PW1
O 回覆 D2,說簡問了很多東西。D2 叫 PW1 舉例, O
PW1 回覆 D2,簡知道 10 月有 200,000 元管理費收
P P
入在 11 月才存入戶口,及有不入全數的現象,管理
Q Q
處亦沒有每日存錢入戶口。D2 再問 PW1,簡知不
R 知道有管理費在 D2 處但 D2 未有存入戶口,PW1 R
S 說簡指要看入數紙,但最後沒有看到。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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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就記項 6706 及 6719,D2 提醒 PW1,簡經理可能突
C 然到管理處開抽屜查看,叫 PW1 記得把現金及支票 C
放入錢袋及做日結單,PW1 指自己照辦。
D D
E E
(21) 就記項 6791 及 6792,D2 問 PW1,Carmen 有否要
F 求 PW1 上載入數紙給她,以便她處理業主立案法團 F
的賬目,PW1 回答不需要。
G G
H H
(22) 就記項 6876 至 6886,於 2018 年 8 月,因為簡經理
I 會抽查抽屜,而 D2 又長時間不上班,PW1 告訴 D2 I
自己想去銀行入數,不想錢放在抽屜內,而 D2 指
J J
他會到銀行入數,並叫 PW1 做日結單,及把支票及
K K
現金放在錢袋內,放在抽屜裡,以便他可跟日子存
L 入款項,以吻合日結單。D2 指自己會查看自己入數 L
去到甚麼時候,他不想 PW1 去銀行入數,不想連累
M M
PW1。PW1 表示同意。
N N
O (23) 就記項 7049 至 7057,PW1 向 D2 表示 Carmen 發覺 O
2017 年 11 月賬目有問題,收了 70 多萬元,包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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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轉帳、現金及支票,但只有 30 多萬元入了帳,
Q Q
PW1 問 D2 其餘 40 多萬元的去向,並把 Carmen 給
R 自己的截圖轉發給 D2。D2 說自己不知怎樣處理, R
自己想坦白全件事,即拿了管理費但沒有入數,但
S S
D2 又指自己仍處理其私人生意,無法償還業主立案
T T
法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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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 就記項 7475 至 7477,PW1 發訊息給 D2,指業主立 C
案法團黎司庫問賬目的問題,D2 叫 PW1 不要覆住,
D D
PW1 表示 OK。
E E
F
(25) 就記項 7537 至 7546,D2 想知黎司庫問 PW1 甚麼, F
PW1 便轉發黎的詢問予 D2。就業主立案法團查詢
G G
數目問題,D2 叫 PW1 拖延回答,D2 指,業主立案
H H
法團如果知道有欠錢會很大鑊。
I I
(26) 就記項 7569 至 7577,D2 叫 PW1 指自己家人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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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走以拖延回覆黎司庫的查問。
K K
(27) 就記項 7755 至 7762,D2 提醒 PW1,埋 8 月 29 日
L L
對上的星期六的數,放 4,000 元入錢袋,即放少
M M
10,000 元,因為 D2 早前已拿了 10,000 元作周轉用。
N N
(28) 在記項 7918,D2 叫 PW1「你頂住」,並說前一日
O O
(即 9 月 5 日)法團開例會很順利,簡經理與他講
P P
了很多東西,並指「我知有好多野害咗你!我會搵
Q 個日子同佢講放心!」。PW1 指這是指 D2 拿了管 Q
R
理費那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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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9) 在記項 8763,PW1 告訴 D2 他剛看到業主立案法團
C 戶口只有 60 多萬元,怕他們開例會時會提出,而 C
D2 在記項 8764 回覆「明天同你傾」。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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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就記項 8796 至 8801,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D2 發
F 訊息給 D1「我一陣出去同佢講今晚有嘢同佢坦白」
, F
又說自己「等唔到 Ken 仔」
。PW1 指 D2 所指的「佢」
G G
是簡經理。PW1 其後見到 D2 和簡在屋苑商場外圍
H H
地方傾談。D2 又叫 PW1「行另一邊走」,「我怕佢
I 入左查數」,PW1 指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他們 I
返回管理處,自己才看到上述的訊息。
J J
K K
26. PW1 指 D2 從來沒有指 PW1 收到的 WhatsApp 訊息不是
L 他自己發送。 L
M M
27. PW1 又指自己在海悅花園工作時,在 2018 年 1 月至 9 月
N N
期間,大概只有共 10 個單位左右曾欠管理費。
O O
28. PW1 指他們收管理費後,會在 MYOB 輸入資料,MYOB
P P
又會發出收據,而收管理費的同事也會用手寫流水帳簿作紀錄。他指
Q Q
自己每天做日結單,如 MYOB 的紀錄和抽屜內管理費的數目一致,
R 自己便不會看流水帳簿,但如有出入,則會查看流水帳簿。 R
S S
29. 他指因為 D2 未有每天把入數紙交給自己,所以自己沒有
T 每天把入數紙釘在當天的日結單上,而入數紙是放在上鎖的抽屜內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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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30. 他指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是綜合性戶口,其中包括定期存款 C
及活期戶口。
D D
E 31. PW1 承認在 5 月 23 日,D2 發現放現金的抽屜內沒有上 E
F
鎖,但他指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F
G G
32. 他指自己想辭職,因為人工太少,但他未能這樣做,因為
H 他要等 D2 處理好他拿走業主立案法團管理費的事。他指 D2 這些行 H
I
為令自己心理上的負擔增加。 I
J J
33. PW1 坦白指,如果自己傳送 WhatsApp 訊息給 D2,而 D2
K 太太回覆(在 D2 不知情下),自己是不會知曉的。 K
L L
34. 就證物 PP9 記項 6777 至 6788,PW1 指 2017 年 10 月「數
M M
平了」,不是指日結單的總數到 10 月份時與銀行月結單的數額相符,
N 只是自己向 Carmen 解釋那落差是因為遲一至兩個月才入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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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W1 指業主立案法團已收的管理費相對銀行戶口月結單
P P
的存款的差別,是因為 D2 拿走了管理費,但沒有存入銀行。
Q Q
36. 他同意有時自己沒有上班,D2 替他做日結單。
R R
S 37. 他又指自己曾問 D2 他入數到甚麼時候,但 D2 很多時說 S
T 要查看才知道,沒有正式回答。他指如果自己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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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行,會發生有些日子沒有入數的情況,或是早收的管理費在較後的日
C 子才存入的情況。 C
D D
38. PW1 指在 2017 年 8、9 月左右,D2 向自己承認拿走收到
E E
的管理費,其後 D2 都沒有把全部的管理費存入業主立案法團戶口,
F 自己全程等 D2 解決這問題,D2 並請求 PW1 不要向其他人提及他拿 F
走管理費沒有入數此事。PW1 也繼續讓 D2 負責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
G G
法團戶口。PW1 指自己收到業主立案法團戶口的月結單後,便知道
H H
D2 沒有存入哪些管理費。
I I
39. PW1 同意在 2018 年 1 月 9 日,D2 已「平數」至 2017 年
J J
11 月中。
K K
L 40. 他指在入職威格斯前,自己不認識 D2,也沒有向 D2 借 L
錢。自己和 D2 沒有任何關係,包括利益關係。
M M
N 41. PW1 指自己曾多次問 D2,他有多少管理費未有存入業主 N
O 立案法團的銀行戶口,D2 只是拖延,沒有正式回答,致使自己想 D2 O
處理好那些欠款才離職,因為自己怕 D2 把責任全推在自己身上,而
P P
自己沒有想到 D2 會繼續不停挪用已收的管理費。
Q Q
R
42. PW1 指,在自己同意 D2 代自己將收到的管理費存入業主 R
立案法團戶口後,所有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皆是由 D2 一人
S S
負責存入銀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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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PW1 否認自己沒有向 D2 詢問他有多少錢未存入業主立
C 法團戶口,或他存入銀行戶口的數至哪個日子。 C
D D
44. PW1 指 D2 從未向自己表示有人在未獲他授權的情況下,
E E
用他的電話送 WhatsApp 訊息給自己。PW1 相信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F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和 D2 的訊息溝通,是 D2 用自己的電話發 F
出給自己的,而且,PW1 指在有關時候,就 D2 挪用管理費的事,只
G G
有自己和 D2 知道,其他人不知道。
H H
I PW2 簡偉龍 I
J J
45. PW2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加入威格斯當物業管理經理,在
K 2016 年 9 月 11 日晉升為區域經理,負責包括海悅花園的管理。他指 K
L 自己在工作上認識 PW1 及 D2。 L
M M
46. 他指海悅花園約有 990 個業主,每月應該收管理費為 70
N 多萬元。他指自己巡視屋苑時,會問有沒有欠費嚴重的個案,如果有 N
O 的話,便會安排到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申索。 O
P P
47. PW2 指公司會計部同事曾投訴海悅花園給會計部的資料
Q 很慢,自己於是問 PW1 及 D2(可能也曾問高級物業主任)此事,而 Q
R
他們都說處理中,會把資料給會計部。 R
S S
48. PW2 指,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上 8 時半在海悅花園開業
T 主立案法團會議。在約晚上 8 時,PW2 和 D2 在海悅花園外圍近巴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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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附近正行去海悅花園,現場很寂靜,突然,D2 說「阿 Sir,我有嘢
C 同你講」,PW2 問他「咩嘢事呀?」,跟住 D2 說,一陣法團開會時, C
可能會問關於彈票的事,PW2 說,因為法團已知道支票彈票原因,如
D D
果有人問那件事,只是照實講多次,跟著 D2 向 PW2 說「我攞咗海悅
E E
花園啲錢去用」,PW2 立即問 D2「你攞咗係咩意思?」,而 D2 說
F 「我攞咗管理處啲錢去用」。PW2 感到非常愕然,便問 D2「你攞咗 F
幾錢?」,D2 說「好似攞咗幾十萬」,PW2 問 D2「你冇資料㗎咩?」,
G G
D2 說「有,係寫字樓入面」,PW2 說「這事非常嚴重,我們要先趕
H H
去開會,開完會要處理此事」。(「D2 的第一次招認」)
I I
49. PW2 指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在午夜左右完結,即 2018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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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6 日凌晨。其後,PW2 叫 PW1、D2 及一名林姓同事回管理處,
K K
問 PW1 及 D2,「究竟頭先你話攞咗錢係咩嘢意思,即係偷/攞咗管理
L 費?」,D2 回答「係」。(「D2 的第二次招認」)PW2 要求立即查 L
M
數,及問 PW1 知不知道此事,他們翻查入帳紀錄至凌晨 3 至 4 時。 M
N N
50. PW2 指 D2 是在 2017 年 5 月入職的,於是他們核對由 2017
O 年 5 月起的收錢紀錄及入帳資料,至 2018 年 9 月或 10 月,初步計算 O
到損失的金額,核對是由林姓同事協助做初稿,PW1 也有份核對,而
P P
D2 則站在一旁。
Q Q
R 51. PW2 指管理處有 24 小時的閉路電視錄影系統。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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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他指因為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角色是代管,所以不可以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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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管理費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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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3. PW2 指,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開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 C
自己未曾懷疑過海悅花園的管理費有部分不見了,也沒有懷疑過 D2
D D
或任何人。他又指,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當天的業主立案法團會議,
E E
自己未有匯報 D2 向自己所說的話,因為自己需要知道損失了多少。
F F
54. PW2 指自己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報警,也有把事件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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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案法團主席及秘書報告。PW2 在給警方的書面供詞指,D2 向自
H H
己指動用了屋苑的管理費約 70 多萬元,並指自己自 2017 年 11 月起
I 動用管理費。 I
J J
55. PW2 指自己沒有印象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D2 曾向自
K 己表示他經常沒有上班或遲到早退。PW2 指他知道 D2 有遲到,但沒 K
L 有印象他沒有上班,因為不上班是要有原因的,他不記得 D2 和自己 L
有此對話,可能因為時間相隔太久了。
M M
N 56. PW2 指自己很久前曾答應把 D2 調職去寶雅苑,但後來 N
O D2 已沒有重提此要求,自己也見 D2 在海悅花園安頓下來,便沒有跟 O
進。
P P
Q 57. PW2 指 D2 曾向自己表示曾修讀建築技術人員的課程,但 Q
R
他不肯定 D2 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當天有沒有提及此事。PW2 指 D2 R
曾以修讀此課程這原因要求讓他放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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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PW2 指自己不知道 D2 的太太住在深圳,只知他住在大埔
C 公屋。 C
D D
59. PW2 否認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上,D2 未有向他表明自
E E
己動用了代業主立案法團收取的管理費,他指因為 D2 的說話,所以
F 自己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報警,也錄取了口供。 F
G G
60. PW2 指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自己罵 D2,是因為他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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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悅花園管理費,而過程中,有可能也罵他們工作的事宜。
I I
61. 他指 PW1 及林姓同事在管理處查帳至凌晨 3 至 4 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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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初步計算管理費損失的金額,早上可向公司報告及報警。期間,
K D2 說他會「負責番件事,會賠償番啲錢,亦會回家和家人商量」。 K
L (「D2 的第三次招認」)當時四人也在管理處,大家都疲累。 L
M M
62. PW2 指,自己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開會途中已口
N 頭向上司報告 D2 偷錢此事,而自己在 10 月 16 日在警署落口供到很 N
O 晚的時間,所以自己在 10 月 17 日或 18 日寫了報告給公司。 O
P P
63. PW2 同意在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自己曾發 WhatsApp 予
Q D2,指他當天沒有上班,而阿峰(即 PW1)也沒有上班。 Q
R R
64. PW2 指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凌晨 3 至 4 時,自己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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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匯報,但自己早上會通知公司,初步計算由 2017 年 7 月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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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期間損失的金額大約是 340 多萬元。D2 指自己會賠償,並會
C 同家人商量。 C
D D
65. PW2 指 340 多萬元是根據銀行入數紀錄,複查手寫的紀
E E
錄,再核對 MYOB 的資料,也有計算屋苑每月收入應是多少。PW2
F 指自己應該有告訴 D2 他拿走了 340 多萬元,不是 70 多萬元,而印象 F
中,D2 並沒有反對此數目,他只是說自己也記不清楚拿了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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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指,因為 D2 當時指自己會負責,PW2 說如果 D2 能賠償該筆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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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可以與公司傾談報不報警。
I I
66. PW2 指 10 月 16 日早上聯絡不到 D2,但經 D2 朋友 Ken
J J
早上成功聯絡 D2 的母親,知道 D2 家庭狀況不好,D2 母親說不會幫
K K
D2 作出賠償,於是 PW2 通知上司,後者叫 PW2 報警。
L L
67. PW2 又指在事件中,D2 指 PW1 沒有用過那些錢,他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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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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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8. PW2 同意當 D2 向他表示自己拿了管理費,金額約 70 多 O
萬時,自己沒有警誡 D2。PW2 指,就 D2 在 10 月 15 日晚及 10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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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凌晨向自己的談話,自己在 10 月 17 日或 18 日給予公司的報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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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詳細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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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黎惠娟
C C
69. PW3 自 2013 年搬入海悅花園,並於 2016 年 9 月 24 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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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業主立案法團的義務司庫,主要負責監察威格斯代海悅花園處理的
E E
財務及支出紀錄。她指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威格斯向 PW3 作為司庫,
F 匯報每月的收入及支出,而且每月業主立案法團也有和威格斯開例會, F
要求後者交代維修、財務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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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PW3 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都有要求威格斯
I 的簡經理、PW1 及 D2 每月提供財務報表,自己也會每星期到管理處 I
問他們拿財務報表,而他們總是說「未做起」、「遲些才有」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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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有會給妳」等藉口,結果,他們沒有給任何文件 PW3。
K K
L 71. PW3 指她曾就業主立案法團開出的兩張支票未能兌現的 L
原因,詢問 D2 及 PW1,但他們皆沒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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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72. PW3 指業主立案法團於 2018 年 10 月 18 日開特別會議, N
O 原因是威格斯的僱員偷錢。在會上,從簡經理(PW2)得知,D2 承認 O
自己偷了 70 多萬元,但在其後管理處查數後,查到被偷去的數目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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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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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PW3 同意其後威格斯對 D2 及自己等提出訴訟(HCA R
3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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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PW3 指,威格斯自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代業主立
C 案法團收取的管理費,其中 3,340,000 元未有存入業主立案法團的帳 C
戶,這數目可從威格斯代業主立案法團收的管理費及業主立案法團的
D D
支出,相對銀行的存款便可知。
E E
F 75. PW3 指因為自己不是海悅花園的業主,在有關時候,她 F
只是義務司庫,並不是管委會成員,而且她在 2019 年 5 月 4 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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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該司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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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W4 李秀華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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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PW4 於 2018 年 4 月 16 日被威格斯調去海悅花園管理處,
K 作為助理物業主任,職責包括收取管理費。她指自己初到海悅花園上 K
L 班時,管理處只有 PW1、D2 及自己,沒有高級物業主任。其後在 2018 L
年 8 月,任啟榮被調至海悅花園管理處,成為自己的上司。PW4 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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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於 2018 年 12 月離職。
N N
O 77. PW4 重申收管理費的流程,就如 PW1 所述一樣。她指擺 O
放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的抽屜,據她所知,只有 PW1 及 D2 有鎖
P P
匙,在午膳或放工後該抽屜會上鎖,一般由 PW1 負責。PW4 也指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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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負責到銀行入數的。她指在任職期間,自己沒有私自從抽屜拿取任
R 何款項。 R
S S
78. 她指管理處有安裝 24 小時的閉路電視錄影系統,拍攝著
T 那個抽屜及收管理費的電腦,她未有聽過該閉路電視有操作的問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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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9. 她指因為 PW1 把會計文件放在財務那邊,自己是不能隨 C
便拿到那些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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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0. 她又指簡經理會不定時到管理處追 PW1,叫他快些做數, E
F
又會追 D2 工程進度。 F
G G
81. PW4 指 D2 不上班時,他把抽屜內的鎖匙放在檯上,但除
H 非沒有人開抽屜,否則自己不會拿該鎖匙去開或鎖抽屜。她指過往曾 H
I
有 PW1 及 D2 都沒有上班而有人交管理費的情況,所以自己打電話 I
給 D2,而 D2 指示她用自己放在檯上的鎖匙,於是她便用該鎖匙開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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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屜,替住客收取管理費。PW4 指自己未有見過其他人從 D2 枱拿該
K 鎖匙用。 K
L L
82. PW4 指 2018 年 7 月至 10 月期間,D2 常常不上班或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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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PW1 則較少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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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任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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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PW5 於 2018 年 8 月被威格斯調到海悅花園,為高級物業
Q 主任。他於 2018 年 12 月離職。他指辦公室內有 PW1、D2、PW4 及 Q
自己四人上班,自己的上司為簡。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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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他指自己從來沒有收取管理費,自己很少操作該電腦。他
T 也確認同事收取管理費時的流程,包括存放現金及支票的抽屜上鎖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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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他指自己沒有私自從該抽屜拿錢,他亦否用自己曾借用抽屜內
C 的管理費。 C
D D
85. 他指根據他的觀察,D2 是負責到銀行入數的人員,他見
E E
PW1 點算好抽屜內的管理費,填好入數紙,由 D2 去銀行入數。
F F
86. 他指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的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上,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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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質詢為何業主立案法團戶口存款少了一百多萬,他們問錢去了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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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7. PW5 指在 10 月 15 日會議完畢後,自己有和簡、PW1、 I
D2 及總部的同事 Oscar Lam 回管理處,但後來簡叫自己先離開。
J J
K 88. 他指 10 月 16 日下午自己上班時,簡告訴自己在昨晚業主 K
立案法團會議完結後,他和 PW1、D2 及總部的同事繼續在寫字樓調
L L
查管理費的事宜、去向及差額。事實上,在 10 月 16 日早上,簡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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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PW5,指業主立案法團的損失懷疑是有同事盜竊管理費所致。
N N
89. 他指自己在海悅花園工作期間,每隔大約兩星期,PW1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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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到的管理費及填好的入數紙交給 D2 存入銀行,本來埋數這工作
P P
他應該是當天做的。
Q Q
90. PW5 指 D2 很多時候缺勤,自己上班時大部分時間也只見
R R
PW1 上班,而 D2 即使有上班,也會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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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91. 控方就兩項特別事項舉證完畢。本席其後裁定,就兩項特 T
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 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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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2. 就第一特別事項,即以 D2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致 PW1 C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的呈堂事宜,D2 在清楚
D D
自己的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E E
F
93. 這是 D2 就此特別事項的案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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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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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席其後裁定該些 WhatsApp 訊息(證物 P9)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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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本席已考慮雙方就此議題的書面陳述1,在此不再重複。
K K
96. D2 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
L L
不利的考慮。D2 也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責任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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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7. 首先,D2 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 N
罪的傾向性及證供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O O
P 98. PW1 明確指出,在該段時間,從自己手機發出的 WhatsApp P
訊息是自己發出的,他並沒有聽過 D2 指他的手機或 WhatsApp 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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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盜用或失去,而且,在有關時候,D2 從來沒有在其登記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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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WhatsApp 告訴其他人他的手機或 WhatsApp 戶口曾被盜用或失去,
S 而 D2 是該手機的註冊持有人,再加上 PW1 及 D2 的工作關係及本案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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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述為 MFI-1、MFI-1A(1)、MFI-1A(2)及 MFI-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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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背景情況,這些訊息是和 PW1(控罪的另一被告人)在有關時候的
C 精神狀態及行為息息相關。此外,這些 WhatsApp 訊息(如果是由 D2 C
發出),當中也涉及自身損害利益的陳述,包括招認等,明顯是可以
D D
呈堂,以支持其內容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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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99. 就第二特別事項,即 D2 曾向 PW2 作出口頭招認的證供 F
的呈堂性,D2 明白他的權利,並選擇就此特別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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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的證供(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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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D2 指自己不爭議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有和簡(P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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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對話。早前,他們曾一行五人一起吃晚飯。吃
K 飯時,D2 指簡說如果業主立案法團問彈票的事,便指是他們忘記轉 K
L 入數紙,因為每個月需要由儲蓄戶口轉錢到往來戶口才能開支票。D2 L
指自己承認在 9 月時忘記做這件事,不好意思,是自己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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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01. D2 指晚飯後自己和簡在巴士站附近抽煙,自己向簡說可 N
O 能事件會影響到他,簡說這是小問題。跟著,D2 向簡說「阿 Sir,我 O
唔想做喇,坦白,我其實每日都冇返工,我的出席紀錄或工卡都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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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或是同事幫我打卡的」,並向簡解釋自己住福田,單程乘車去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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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兩小時,收工時城門隧道很塞車,又需時過關。D2 指自己開完海
R 悅花園的第一次業主立案法團例會後,簡已知道自己想在工程方面發 R
展,簡曾承諾會調自己往寶雅苑工作,作為工程主任,但簡一直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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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令 D2 很失望。簡也曾提出改 D2 的職銜為助理工程主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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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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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2. D2 指簡表現愕然,因為他平常見到工程正常,D2 有和承 C
辦商及兩名工人聯繫。就之前所承諾的調職事宜,簡說自己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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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此事,D2 指自己已不相信簡,覺得他做不到,之後他們便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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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處準備開會。
F F
103. D2 指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他和 PW1、任、簡、Oscar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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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管理處,商討會議的事,包括工程事項。D2 指 Oscar 是簡的直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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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途中,簡曾打電話,跟著 Oscar 便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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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D2 指在管理處的討論接近尾聲時,簡叫任先離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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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責罵自己和 PW1 沒有上班又打卡,令別人以為他包庇下屬,自己
K 當時承認做錯,並打算完成消防工程便辭職不幹,第二天上班會交辭 K
L 職信。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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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D2 指簡要求自己當天就離職,跟著自己在自己的檯上尋
N 找工程資料給簡,自己也把大門鎖匙、抽屜鎖匙及工程部的鎖匙全部 N
O 交給簡,期間自己和簡曾到外抽煙及聊天。於 10 月 16 日凌晨 3、4 時 O
左右,自己離去,而 PW1、簡及 Oscar 仍然在管理處。他指印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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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及 PW1 在 PW1 的位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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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D2 指之後自己和公司便沒有聯繫,沒有同事打電話給自 R
己要求協助,也沒有收到公司終止僱傭合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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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D2 否認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曾在
C 巴士站向簡承認自己動用了屋苑的管理費,數目約 70 萬多元。他指 C
在當時(即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已聽過「警誡」這概念。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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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在現場沒有人向他施行威逼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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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08. D2 也否認自己自 2017 年 11 月起挪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管 F
理費,又否認簡曾向自己說他動用了約 3,400,000 元,而 D2 說自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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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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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9. D2 在有關時候為 28 至 29 歲。審訊時,他是 34 歲。他指 I
在海悅花園工作前,自己曾在 7 名不同的上司管理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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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0. D2 指 10 月 15 日,自己告訴簡打算第二天交辭職信。被 K
L 盤問時,D2 指自己忘記他在 10 月 16 日凌晨約 3 時離開管理處時, L
是否已經交了辭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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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1. 他又指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會議時,自己向業主立 N
O 案法團解釋彈票是因為忘記提交轉數紙給銀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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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他指開完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簡便去管理處處理工卡的
Q 事。他忘記簡罵了自己多長時間,但沒有 3 至 4 小時那麼嚴重。他指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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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簡要求自己當天就離職,因為他交代不了。就 10 月份的薪金, R
D2 指因為自己沒有上班,所以公司不出糧,這都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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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他說 10 月 16 日凌晨被簡辭退後,自己收拾私人物品,計
C 算零用金,也向簡交代工程進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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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D2 指自己知道當時 Oscar Lam 在管理處與 PW1 一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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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知道他們在做甚麼,因為已是最後一天了,所以自己沒有需要
F 了解他們在做甚麼。他指自己在現場沒有聽過有人提及管理費不見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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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他否認自己在 10 月 16 日凌晨約 3 至 4 時離開管理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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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曾向簡稱「會負責番件事,賠償番啲錢,會同屋企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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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D2 同意在有關時段,沒有人向他進行威逼利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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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7. D2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這是 D2 就第二特別事項的案情。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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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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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8. 本席其後批准呈堂有關的三次招認(如有的話)。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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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本席已考慮雙方就此議題的書面陳述2,在此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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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同樣,D2 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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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可信性或犯罪的傾向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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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述為 MFI-2(1)、MFI-2(2) 及 MFI-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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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由始至終,D2 指沒有人向他進行威逼利誘。簡和 D2 雖然
C 是上司下屬的關係,但據 D2 的證供,他並不害怕簡。他指自己坦然 C
向簡指出自己沒有上班,經常遲到早退。而根據 D2 的證供,過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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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 7 名不同的上司管理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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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22. 簡並不是一位執法者,他也未曾擔任過執法人員的職位, F
他並不熟識紀律部隊就審問疑犯的守則,包括警誡等盤問疑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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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D2 指自己從電視對警誡有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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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3. 簡所指的第一次招認(如有的話)是 D2 自發作出的,簡 I
完全沒有預料 D2 有此表白,所以簡感到很愕然,他當時不假思索便
J J
問 D2 拿了多少,而被告作出回答(如有的話)。
K K
L 124. 根據當時簡的想法,如果 D2 真的願意賠償業主立案法團 L
管理費的損失,他可和公司商討案件的發展方向。
M M
N 125. 簡指自己在事後很早便向公司就 D2 的事件撰寫報告,其 N
O 中提及 D2 的招認、承認的金額及願意賠償。而簡事實上也有和 D2 的 O
友人 Ken 在 10 月 16 日早上到那打素醫院和正在覆診的 D2 母親交
P P
談,就 D2 提出的賠償方案事宜,看他母親能否資助。這點 D2 在庭
Q Q
上沒有質疑。D2 的招認(如有的話),正好解釋簡後來的行為。簡向
R 公司的報告,可以說是簡自己在事後不久紀錄,雖然沒有給予 D2 確 R
認,但其記憶當時應是很新鮮的。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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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126. 本席認為,即使以 D2 的證供及考慮到 D2 的個人背景,
C 難以接受他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招認(如有的話)。本席裁定該 C
些招認(如有的話)是 D2 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可以呈堂,亦不
D D
察覺在此案中有任何情況需要行使酌情權剔除該些證供。
E E
F 127. 這是控方案情。 F
G G
128. D2 沒有中段陳詞。本席其後裁定,就 D2 面對的控罪,表
H H
面證供成立,D2 需要答辯。
I I
辯方案情(一般事項)
J J
K 129. D2 在明白自己的權力後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三名辯方 K
證人。
L L
M M
DW1 徐宏展
N N
130. DW1 在 2020 年 5 月出任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
O O
他曾簽署海悅花園的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3
P P
月 31 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證物 D3 及 D4)。他指就那 2018 年的報
Q 表,起碼是到 2020 年才簽署,因為上屆的主席拒絕簽署該兩份財務 Q
報表,所以該兩份財務報表是在 2020 年自己上任後才簽署。
R R
S S
131. 他指自己不知道自己上任前海悅花園的收入或支出。當時
T 核數師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向威格斯拿取支出及收入的資料,以便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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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B
可做完整的核數報告。他指核數師說未能於該些報告提供意見,因威
C 格斯提供的資料不齊。 C
D D
132. DW1 指因為威格斯說屋苑不見了錢,而核數師又說要有
E E
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才能讓新的管理公司運作,所以業主立案法團開會
F 時確認該兩份財務報表。 F
G G
DW2 何樹超
H H
I
133. DW2 是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現屆主席,他的證供未 I
有進一步協助法庭。
J J
K DW3 潘寶榮 K
L L
134. DW3 是耀進會計師事務所唯一東主。他曾替海悅花園準
M M
備那份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
N 的財務報表(證物 D3 及 D4)。他指核數師的意見是根據業主立案法 N
團提供賬目進行審計,但因業主立案法團提供不到詳細的資料,賬目
O O
存在重大問題,所以不能於該報告提供任何意見。
P P
Q 135. 這是 D2 的案情。 Q
R R
討論
S S
T 136. 本席在裁決前已清楚考慮席前證供及雙方的結案陳詞。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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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A A
B B
137. D2 為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證據的可
C 信性和犯罪的傾向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C
D D
138. D2 在本案的一般事項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𣏀,本席
E E
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考慮。
F F
139. 本席亦提醒自己辯方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G G
H 140. PW1 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他在庭上作供,目的明顯是希 H
I
望法庭能夠給予他刑期折扣,因此,本席在評核他證供的可信性時謹 I
記此點,尤其警惕他會誇大或作假證供以達到目的的危險性。
J J
K 141. 各辯方證人基本上確認,就海悅花園的賬目存在重大的問 K
題,因核數師收到的威格斯轉交的收支資料十分缺乏,並不全面,所
L L
以核數師拒絕提意見。
M M
N 142. 另本席也接納簡經理(PW2)就他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 N
及 10 月 16 日凌晨和 D2 交談期間所發生的事件經過的證供,即 D2
O O
有如他所述,坦白自己拿了業主立案法團的錢,並曾指自己拿了 70
P P
多萬元,這也吻合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D2 給 PW1 的 WhatsApp
Q 訊息內容,而不是 D2 所指的只是向 PW2 辭職。 Q
R R
143. 就第二項特別事項,D2 同意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
S S
會議中,簡曾打電話而其後 Oscar Lam 便到來,如果只是簡想看 D2
T 的工卡,那何需總部的 Oscar Lam 到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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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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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4. 而且,在庭上,D2 指自己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向簡 C
指自己打算在第二天交辭職信,那為何當晚他會交回所有公司的物品
D D
而離開公司?真的如他所說,突然簡需要即時辭退他嗎?甚至 D2 沒
E E
有拿到自己 10 月份的薪金,這是甚麼原因?須知道根據 D2 的說法,
F 簡早知他上班經常遲到早退3,所以 D2 遲到早退,對簡來說並不是甚 F
麼新穎的事。
G G
H H
145. 另外,D2 於 10 月 16 日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在管理處
I 逗留了 3 個多小時,只是為交代未完成的工程及工卡事宜嗎?明顯不 I
是,他實際在目擊及見證著 PW1 及 Oscar Lam 計算業主立案法團在
J J
他在職期間共損失多少金錢。本席認為 D2 在管理處逗留了數小時,
K K
沒有可能不知道 PW1 及 Oscar Lam 在做甚麼。
L L
146. 本席也接納簡指,在 10 月 16 日管理處當 D2 被告知業主
M M
立案法團損失為 3,400,000 元時,D2 沒有提出反對,只說自己會負責
N N
賠償損失,尋求家人協助。這解釋了簡在 10 月 16 日當天,連同 D2
O 的朋友 Ken 去那打素醫院見 D2 的母親,就 D2 承諾賠償業主立案法 O
團損失此事作出商討的行為,也解釋了為何簡在 10 月 17 日左右向公
P P
司提交報告,內裡列出 D2 承認拿了業主立案法團的錢,也指 D2 會
Q Q
負責賠償等行為,所以簡在庭上的這些說法並不是新近的創作。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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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FI-3(1)13:28 時的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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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就簡曾如上向公司報告,或曾找 D2 母親此事,辯方未有
C 質疑。 C
D D
148. 本席認為所有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1 坦誠
E E
指出自己的經歷,在知道 D2 挪用業主立案法團管理費的行為後,為
F 了希望 D2 盡快交回拿去的錢,繼續替 D2 隱瞞,也讓 D2 繼續負責入 F
數此程序。
G G
H H
149. 另就席前證供,本席作為事實的裁決,證物 P9 內由 D2 手
I 機發出予 D1 手機的 WhatsApp 訊息,是由 D2 發出。那大量由 D2 發 I
出的 WhatsApp 訊息,正解釋 PW1 在收到該些訊息後的精神狀態及
J J
行為,其中那些來自 D2 損害自身利益的陳述,更支持 PW1 的證供。
K K
L 150. 事實上,辯方律師在盤問 PW2 時,利用 MFI-3(1),以 D2 L
登記的電話收到由 PW2 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指 PW2 知道 D2 沒
M M
有上班,PW1 也沒有上班(13:28 時),D2 並跟著說自己會在下午回
N N
公司(13:34 時)。D2 明顯是當時控制那手提電話的人。
O O
151. 另外,如證物 P9 記項 584「幫我打卡」,記項 585「而家
P P
先醒」,這些訊息即使是無聊的第三者,也毫無理由發出該等訊息。
Q Q
根據 PW1 的證供,D2 要在早上 9 時回到辦公室,而他住在大埔,他
R 怕遲到,所以叫 PW1 幫他打卡。又如記項 1004 至 1013,明顯顯示 R
D2 就著發覺錢袋內的數目與 PW1 寫的數額不相符而作出的疑問,這
S S
些都只能是 PW1 及 D2 有資料而發出的訊息,其他人無可能知悉這
T T
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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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2. 從閱讀證物 P9 的訊息可見,該些訊息都是有連貫性的。 C
而且,從 PW1 庭上就該些由自己發出或由 PW1 相信為 D2 發出的
D D
WhatsApp 訊息的證供,不難察覺到很多 WhatsApp 內談及的細節及
E E
情況,只有他們兩人知道,其他同事即使同在管理處工作也絕不知曉,
F 例如,PW4 也以為入數的是 PW1,而不是 D2。 F
G G
153. 本席考慮到席前的證供及在此情況下,裁定 D2 的手機沒
H H
有在任何有關時候被其他人挪用,該些訊息皆是由 D2 經自己註冊的
I 電話發出給 PW1 的。 I
J J
154. 證物 P9 共有 8,801 記項,時間由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K 年 10 月 15 日,橫跨 15 個月,如果 D2 的電話真的在這段時間被入 K
L 侵,D2 沒有可能不告訴和自己每天有緊密 WhatsApp 聯絡的 PW1, L
因為 PW1 正是替自己不停掩飾自己挪用業主立案法團金錢的同謀。
M M
而且,從該些 WhatsApp 紀錄可見,雙方的 WhatsApp 溝通非常頻密。
N N
O 155. 就 PW1 的證供,他的證供在盤問下並沒有被動搖。他在 O
庭上詳細指出自己入職後不久,便聽從比自己早些入職的 D2 的提議,
P P
及後讓後者替他到銀行把管理處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存入銀行,
Q Q
然後把入數紙交還給自己。本席即使考慮到他作為同案被告在此案作
R 供的危險性,仍然完全接納他的證供。 R
S S
156. PW1 指這是他大學畢業後第一份全職工作。他指自己每
T 天要做的事是把抽屜內的現金及支票點算好,然後比對當日的 MYO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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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以確定當天共收多少管理費,核對正確便把現金及支票放入錢
C 袋,並把寫上共有多少現金及支票的金額的字條放在袋內,交給 D2, C
而 D2 在收到錢袋後,會核對該字條上的數目與袋內的現金及支票總
D D
數是否相符。PW1 這些證供未有被質疑。事實上,在證物 P9 記項 1005
E E
至 1013 可見,這是 D2 的做法。
F F
157. PW1 也指該存放支票及現金的抽屜的鎖匙,只有自己和
G G
D2 擁有,其他人沒有。
H H
I 158. PW1 在庭上的證供完全被證物 P9 所支持,本席接納證物 I
P9 正是 D2 和 PW1 之間的 WhatsApp 溝通,並給予很大的比重。該些
J J
由 D2 發出的訊息,完全暴露 D2 挪用了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費及不
K K
斷叫 PW1 替他隱瞞。本席在本文前段已詳細列出該些記項,在此不
L 再重複。 L
M M
159. 辯方似乎說業主立案法團失去的錢可能是有人從該抽屜
N N
偷了錢而不被察覺。首先,這只是猜想,席前並沒有這些證供,而且
O 本席認為這不可能,因為 MYOB 的紀錄會與抽屜內的管理費總數不 O
符,即使該人把 MYOB 的紀錄也修改,那手寫的流水帳仍然會顯示
P P
矛盾的紀錄。不受爭議的是,該管理處有 24 小時閉路電視錄影系統,
Q Q
而且所有控方證人皆指該閉路電視系統沒有出現過失效的情況。
R R
160. 根據 PW1 及 PW2 的證供,海悅花園每月應收的管理費是
S S
約 700,000 元,這點沒有受爭議。各控方證人也指欠款的情況並不嚴
T T
重,這點也沒有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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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1. PW1 指從 2017 年 7 月左右,所有到銀行存入管理費的工 C
作都是由 D2 所做的。從證物 P2 可見,業主立案法團戶口在 2018 年
D D
1 月至 9 月期間,只有存入 4,164,628.38 元,這數目與應收的 6,300,000
E E
元,相差 2,135,371.62 元。但本席考慮到 D2 也有可能將在 1 月至 9
F 月收到的金額,在 2018 年 10 月自己離職前才存入業主立案法團的戶 F
口。
G G
H H
162. 本席審視證物 P2,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I 15 日(即 D2 離職當日),在業主立案法團帳戶存入支票及現金的紀 I
錄如下:
J J
K (1) 證物 P2 BOC-1 第 83 頁,在 10 月 10 日,經支票 K
L 機存入 3 張支票,金額為 894 元、1,300 元及 1,770 L
元;有 3 項無存摺現金交易(NCS),金額為
M M
29,936 元、31,753 元及 3,471 元;有 2 項無存摺交
N N
換票交易(NCC),金額為 4,609 元及 2,821 元。
O O
(2) 證物 P2 BOC-1 第 84 頁,首 6 項只是互相抵銷的
P P
兩套交易,不用計算在內。
Q Q
R
(3) 本席沒有計算 10 月 12 日自動轉賬的 26,316 元, R
因為那不可能是 D2 還給業主立案法團自己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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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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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就 D2 盜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真實金額,雖然本席作為事實
C 的裁決,認為 10 月 15 日晚在巴士站 D2 有向簡承認自己偷了 70 多萬 C
元,但 10 月 16 日凌晨,PW1 及 Oscar Lam 等根據 MYOB 紀錄、入
D D
數紙、銀行月結單等計算後,發覺業主立案法團戶口由 2017 年 7 月
E E
至 2018 年 9 月共欠 340 多萬元,並告訴簡,而在場的 D2 也由簡或其
F 他途徑得知,但他沒有作出反駁。根據 PW1 及簡的證供,D2 指曾自 F
己不知自己其實拿了多少。
G G
H H
164. 因本控罪只涉及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的事件,所以
I 本席毫無合理疑點認為 D2 在有關時段連同 PW1(作為本案 D1), I
共 偷 取 了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金 額 為 : $6,300,000-$4,164,628.38 =
J J
$2,135,371.62,再減上述的$894、$1,300、$1,770、$29,936、$31,753、
K K
$3,471、$4,609 及$2,801,即$2,058,817.62 或二百餘萬元。
L L
165. 至於控方呈上 D2 的香港賽馬會戶口紀錄(證物 P6)、稅
M M
務局就 D2 於相關年度的稅務紀錄(證物 P7),則支持 D2 有不定期
N N
及來自來歷不明的現金出現該些戶口內,這也支持 D2 確實有盜竊業
O 主立案法團的錢。 O
P P
166. 辯方在結案陳詞質疑 D1 是否如他所言,在沒有利益下受
Q Q
D2 操控,參與和協助 D2 挪用款項。本席認為事實正是如此。在庭上,
R PW1 未有被辯方質疑他協助 D2 實質有收受利益。這是 PW1 畢業後 R
第一份全職工作,而且在 D2 未償還挪用的款項時,如果 PW1 不繼續
S S
此勾當,會即時被揭穿,本席相信因此 PW1 盲目信任 D2 可以交還及
T T
處理好挪用的款項,直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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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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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7. 在此案中,唯一得益人是 D2。從 D2 與 PW1 之間當時的 C
WhatsApp 紀錄、D2 沒有如期交還給 PW1 入銀行的存款單據、業主
D D
立案法團戶口嚴重相差的結餘、D2 對 PW2 的招認等,都指向 D2 挪
E E
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費。而且從 D2 向 D1 發出的多個訊息可見,
F D2 自己也知道這些行為皆是極不妥當,完全符合 R v Ghosh [1982] 1 F
QB 1053 一案就「不誠實」的定義。
G G
H H
168. D2 的行為也明顯符合《盜竊罪條例》內第 7 條,就意圖
I 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定義。該些財產屬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這 I
點是不受爭議的。
J J
K 169. 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K
L 控罪成功,現裁定 D2 罪名成立,但涉案的金額則被下調至 2,000,000 L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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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P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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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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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7/2023
C [2025] HKDC 195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0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兆泉(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L L
日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
M 出席人士: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張學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延聘,代 N
表第二被告人
O O
控罪: 盜竊罪(Theft)
P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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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R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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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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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D2)面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
C 《盜竊罪條例》第 9 條。罪行詳情指,D2 連同第一被告(D1)於 2018 C
年 1 月某日至 2018 年 9 月某日期間在香港,偷竊港幣 2,130,000 元,
D D
而該筆款項為屬於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財產。
E E
F 2. D2 否認控罪。 F
G G
控方案情
H H
I
承認事實(證物 P1) I
J J
3.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65C 條的規定,承認以下事實: K
L L
(1) 2015 年 9 月 3 日,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業
M M
主立案法團」)開始僱用威格斯物業管理及警衛服
N 務有限公司(下稱「威格斯」),為海悅花園提供 N
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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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簡偉龍先生(下稱「簡」)
Q 是威格斯的區域經理,黎惠娟女士(下稱「黎」) Q
是業主立案法團的司庫,李秀華女士(下稱「李」)
R R
於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是威格斯的助理物業主任,
S S
而任啟榮先生(下稱「任」)於 2018 年 5 月 14 日
T 起是威格斯的高級物業主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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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C (3) 約於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10 月,D2 獲威格斯聘 C
任為助理物業主任,主要負責海悅花園的工程項目,
D D
亦有協助收取海悅花園業主及/或租戶的管理費,以
E E
及將管理費存入銀行。D2 的月薪為港幣 11,875 元。
F F
(4) 約於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0 月,D1 獲威格斯聘
G G
任為助理物業主任,負責收取海悅花園業主及/或租
H H
戶管理費。
I I
(5)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李、任、D1 及 D2 在海悅
J J
花園管理處工作。
K K
(6) 在本案所有關鍵時間,海悅花園的業主及/或租戶可
L L
以透過銀行自動轉帳、支票或在管理處支付現金,
M M
以繳付管理費。
N N
(7) 就業主立案法團於中國銀行的戶口(號碼 012-830-
O O
,中國銀行助理營運主任黎仲賢先生於
1-023559-8)
P P
2025 年 2 月 14 日作出銀行家誓章,呈堂為控方證
Q 物 P2。 Q
R R
(8) 2019 年 2 月 20 日,D2 被警方以盜竊罪拘捕。
S S
T (9) D1 是電話號碼 51295926 的登記人。香港移動通訊 T
有限公司代表袁小慧小姐於 2025 年 4 月 10 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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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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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51295926 發出的核實電腦製作文件證書,
C 呈堂為控方證物 P3。 C
D D
(10) D2 是電話號碼 61053060 的登記人。他也是中國銀
E E
行戶口(號碼 012-585-1-010587-3)的唯一持有人,
F 及香港賽馬會戶口(號碼 14710324)的唯一持有人。 F
G G
(11) 香港稅務局就 D2 於 2016-2017 年度至 2019-2020 年
H H
度的稅務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P7。
I I
(12) D2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期間的
J J
出入境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P8。
K K
(13) D2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L L
M M
4. 辯方反對呈堂以 D2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致 D1 名字登記
N 的電話號碼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證物 PP9)
(「第一特別事項」), N
及 D2 曾向控方第二證人簡偉龍作出口頭招認的證供(「第二特別事
O O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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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 控辯雙方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此些特別事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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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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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證供
C C
PW1 翁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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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 PW1 為本案的 D1,他早前已就和 D2 共同面對的控罪認 E
F
罪。 F
G G
7. PW1 指他於 2017 年大學畢業後加入威格斯,這是他第一
H 份全職工作,他被委派於海悅花園擔任助理物業主任,負責會計相關 H
I
事務,包括準備日結單、做結算、將管理費存入銀行、處理業主立案 I
法團支出、開支票等,以及屋苑的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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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 PW1 指辦公室內電腦有 MYOB 的軟件,當他們收到管理 K
費後,便會在此系統內做紀錄。他指所有管理處的人員都可以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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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費,而他們也會把資料輸入 MYOB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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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 PW1 同意,在 2018 年 1 月至 9 月期間,管理處內工作的 N
有自己、D2、李及任。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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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W1 指,主要來說,自己每天根據 MYOB 的資料做日結
Q 單,而如果自己當天未能做此日結單,則由 D2 做。他指每日都會有 Q
日結單,但後來可能幾天才做一次日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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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W1 指收到管理費後,該些支票、現金都會放在電腦下
T 方的抽屜,只有自己和 D2 有該抽屜的鎖匙。在辦公時間,該抽屜不 T
會上鎖,但在非辦公時間,則會上鎖。該抽屜的位置是在管理處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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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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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後方的位置,要經過一扇上鎖的玻璃門(需要按門下方的一個掣才
C 能開門),一般人不能進入該管理處的位置。 C
D D
12. PW1 又指,入職初期是自己負責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銀
E E
行。後來,D2 向 PW1 提出,因為工作需要,他會離開辦公室,D2 提
F 議由他去銀行存入收到的管理費,PW1 同意,所以自 2017 年 7 月中 F
起,D2 便替自己拿收到的管理費的現金及支票,存入業主立案法團
G G
的中銀戶口,而 PW1 會把錢放入袋內,並附上字條告訴 D2 袋內有多
H H
少現金及支票在內。PW1 指 D2 在去銀行前,會數錢袋內的金額。
I I
13. PW1 指在此安排的初期,D2 會在入數後盡快把入數紙交
J J
給自己,但後來 D2 越來越遲交回那些入數紙。PW1 指自己要把入數
K K
紙釘在相應日期的日結單,放在自己辦公室內的位置保管。
L L
14. PW1 指,再後來,D2 沒有交回入數紙或同時交回一疊的
M M
入數紙,自己需要抽時間去查核某入數紙是和哪個日期的日結單有關。
N N
初期,D2 會一次交回一至兩星期的入數紙,後來,交回一至兩個月
O 的入數紙,到最後階段,甚至沒有再交回任何入數紙。 O
P P
15. PW1 指自己多次向 D2 要求他交回當天入數紙,D2 答應,
Q Q
但沒有履行。PW1 多次重複問他原因時,D2 指自己其實拿了那些管
R 理費,跟著,PW1 叫 D2 要入回那些錢到業主立案法團的戶口。最初, R
D2 同意,但過了一段時間(約 2017 年 8 月尾至 9 月),D2 仍然沒
S S
有做到,並指自己在外接了工程生意,需要那些錢來周轉,暫時不能
T T
處理那些款項的問題。PW1 問他還需要多少時間,D2 說約需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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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D2 叫 PW1 不要向威格斯的簡經理報告此事。PW1 未有把此事
C 告訴簡,因他相信 D2 會處理好。 C
D D
16. PW1 指,雖然自己不知道 D2 拿走的管理費正確數目是甚
E E
麼,但該屋苑每月應收約 700,000 元管理費,其中一半是現金收入,
F 而 D2 自 2018 年 3 至 4 月起,已經沒有交回任何入數紙。從業主立案 F
法團的戶口月結單可見,該段時間沒有現金存入。
G G
H H
17. PW1 指如住客以支票交管理費,一般會把支票放入支票
I 箱或郵寄,而以現金交管理費的,必定是交去管理處。 I
J J
18. PW1 指自己沒有從收到的管理費拿過一分一毫,也沒有
K 從 D2 得到任何利益。 K
L L
19. 他指案發時自己也是網球助教。根據他所知,D2 有賭博
M M
的習慣,D2 有賽馬會的投注戶口。他指管理處內的李及其他人並不
N 知道 D2 的行為。 N
O O
20. 另業主立案法團的司庫黎惠娟也曾用 WhatsApp 或到管理
P P
處問 PW1 拿支出及管理費的收入紀錄給她看。PW1 指自己收到黎的
Q 要求後,曾和 D2 商量應當如何處理,D2 叫自己拖延,不要太早給資 Q
R
料予黎。他指這樣做,是為了令 D2 有多些時間去處理好他欠海悅花 R
園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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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W1 又指其實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月結單每月都寄去管理
C 處,而自己收到後會放在枱上存放銀行月結單的文件夾內,沒有上鎖。 C
D D
22. 他指於 2018 年 9 至 10 月期間,業主立案法團要開支票支
E E
付屋苑清潔費及保安員薪金,但該些支票彈票,業主立案法團發現戶
F 口內只有數十萬元。PW1 指自己入職時,該戶口結餘約有 4,000,000 F
元。
G G
H H
23. PW1 指每月自己從 MYOB 的資料可準確計算到已收的管
I 理費的數目,根據 MYOB 資料所做的日結單亦很準確,自己也會檢 I
查抽屜內的現金及支票款項的總數,如果 MYOB 的資料和抽屜內的
J J
數目有差異,自己會清楚解決問題所在。
K K
L 24. PW1 指除了管理費外,海悅花園也有停車場收入及商場 L
的廣告招牌收入,但該些收入皆數目很少。
M M
N 25. PW1 指自己自入職起,通常以 WhatsApp 聯絡不在辦公室 N
O 的 D2,證物 PP9 是自己和 D2 的真實 WhatsApp 通訊紀錄。他在主問 O
時就當中某些通訊紀錄內容作出闡述:
P P
Q (1) 就記項 615 至 617,PW1 指 D2 曾告訴自己他沒有 Q
R
把 7 月份停車場收入存入銀行,因為當天 D2 要用 R
錢,但又沒有帶提款卡,D2 當時指自己在一星期內
S S
存回該些款項,PW1 指自己同意。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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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記項 846,PW1 指 D2 告訴自己簡明天會到管理
C 處,叫 PW1 要回管理處,又指他已處理了埋數,如 C
果沒有時間入數,便會在星期一入數。PW1 指「啲
D D
錢」是指 D2 拿去的管理費。
E E
F (3) 就記項 891,D2 指自己明天會入回自己拿去的管理 F
費的數目,他叫 PW1 明天不要到銀行入數,否則當
G G
天會有數個入數的紀錄。
H H
I (4) 就記項 897,PW1 指當天 D2 沒有上班,而抽屜內 I
有收到的管理費,所以自己要扮出外到銀行存款,
J J
以免其他同事質疑為何有收了錢,但不存入銀行。
K K
PW1 指自己其實不會入數,並會指銀行太多人排隊,
L 未有存入款項等藉口。 L
M M
(5) 就 924 至 926 記項,這也是 D2 指示 PW1 不要到銀
N N
行入錢的要求,因為 D2 指自己第二天會去存入款
O 項。 O
P P
(6) 就記項 1005 至 1013,PW1 指 D2 帶錢袋到中銀存
Q Q
入款項,D2 指袋內有 26,528 元,但 PW1 寫了 26,728
R 元的字條在袋內,D2 請 PW1 檢查清楚,因為有差 R
額 200 元,所以 PW1 在翌日要查看抽屜內的「銀
S S
頭」的數目,才知道究竟是自己寫錯或是執漏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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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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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就記項 1026 及 1027,PW1 問 D2 上月(即 7 月份) C
停車場收入 6,225 元現金是否未存入戶口,D2 回答
D D
「未」。
E E
F
(8) 就記項 1161 至 1167,D2 指明天要回管理處與 PW1 F
「夾數」
,並請 PW1 確認 MYOB 的數目沒有問題。
G G
H (9) 就記項 1379 及 1380,這是凌晨 D2 發給 PW1 的訊 H
I
息,D2 叫 PW1 早上替他打卡,因為他會遲到。另 I
一條訊息,因為財哥(當時管理處的另一名同事)
J J
下午請了事假,D2 想知道如果自己不回管理處,財
K 哥會否不高興。 K
L L
(10) 就記項 1530,PW1 指 D2 叫自己不要學他不依時上
M M
班,他指財哥不滿意 PW1 的態度,但 D2 自己有簡
N 的賞識,所以不用擔心。 N
O O
(11) 就記項 1669 至 1673,D2 在 WhatsApp 中向 PW1 表
P P
示,自己欠業主立案法團很多錢。D2 又指因為當時
Q 是月頭,會有很多錢,他會明天回來拿錢入數。PW1 Q
R
指雖然當時已是 10 月 7 日,但因 D2 很少上班,所 R
以積了在 10 月 3、4、5 日收到的管理費,尚未拿去
S S
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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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記項 1992 及 1993,PW1 指高級物業主任在 2017
C 年 11 月 9 日已離職,所以 D2 認為工作更加無人監 C
管,埋數、入數等工作可以較輕鬆去做。
D D
E E
(13) 就記項 2431 及 2432,PW1 指是 D2 要求自己幫他
F 處理四日的入數事宜,因 D2 有四日沒有入數。D2 F
會用他後來收的管理費,依次去填補早些時間自己
G G
拿去管理費。
H H
I (14) 就記項 2900 至 2905,PW1 指在 2018 年 1 月時發覺 I
自 2017 年 11 月中後,D2 未有把入數紙給自己,問
J J
D2 是否自 11 月中後沒有入數,而 D2 表示自己戶
K K
口有 200,000 元,他會用這數目來填補欠數。PW1
L 當時也找不到 9 月 18 日的 5,176 元現金入數紙,後 L
來找回。
M M
N N
(15) 就記項 2973 至 2983,PW1 指在 2018 年 1 月 15 日,
O 自己叫 D2 從 1 月 5 日的日結單那數扣回洗衣店多 O
付的 1,196 元,即把 47,635 元調整為 46,439 元。
P P
Q Q
(16) 就記項 3263 至 3273,PW1 向 D2 解釋業主立案法
R 團成員有問及停車場收入及廣告收入。另 D2 指自 R
己私自拿管理費此事,不會累 PW1,而 PW1 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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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總公司的 Carmen 來管理處查數,便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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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就記項 5509 至 5511,PW1 指在 2018 年 5 月 21 日,
C 新的高級物業主任即將上班,而 D2 指自己需要兩 C
星期才能完成外面的工作,他多謝 PW1 替他「頂左
D D
咁耐」,即管理處的工作及替他隱瞞他拿管理費此
E E
事。
F F
(18) 就記項 6396,PW1 指總公司會計部 Carmen 就發現
G G
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於 2017 年某日有日結單但沒有
H H
入數紀錄,亦有延遲入數的問題,D2 知道情況後,
I 叫 PW1 回答 Carmen 說是自己寫錯了,及因有同事 I
放大假沒有時間處理作解釋,D2 想 PW1 拖延
J J
Carmen,以讓 D2 有多些時間去處理。
K K
L (19) 就記項 6433 至 6454,PW1 指在 2018 年 7 月 16 日, L
簡經理來管理處巡視,PW1 認為 Carmen 發覺有問
M M
題,所以要叫簡來了解。D2 知道此事後問簡說甚麼,
N N
並指如果簡知道自己拿了錢,D2 會向簡坦白,PW1
O 回覆 D2,說簡問了很多東西。D2 叫 PW1 舉例, O
PW1 回覆 D2,簡知道 10 月有 200,000 元管理費收
P P
入在 11 月才存入戶口,及有不入全數的現象,管理
Q Q
處亦沒有每日存錢入戶口。D2 再問 PW1,簡知不
R 知道有管理費在 D2 處但 D2 未有存入戶口,PW1 R
S 說簡指要看入數紙,但最後沒有看到。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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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就記項 6706 及 6719,D2 提醒 PW1,簡經理可能突
C 然到管理處開抽屜查看,叫 PW1 記得把現金及支票 C
放入錢袋及做日結單,PW1 指自己照辦。
D D
E E
(21) 就記項 6791 及 6792,D2 問 PW1,Carmen 有否要
F 求 PW1 上載入數紙給她,以便她處理業主立案法團 F
的賬目,PW1 回答不需要。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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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就記項 6876 至 6886,於 2018 年 8 月,因為簡經理
I 會抽查抽屜,而 D2 又長時間不上班,PW1 告訴 D2 I
自己想去銀行入數,不想錢放在抽屜內,而 D2 指
J J
他會到銀行入數,並叫 PW1 做日結單,及把支票及
K K
現金放在錢袋內,放在抽屜裡,以便他可跟日子存
L 入款項,以吻合日結單。D2 指自己會查看自己入數 L
去到甚麼時候,他不想 PW1 去銀行入數,不想連累
M M
PW1。PW1 表示同意。
N N
O (23) 就記項 7049 至 7057,PW1 向 D2 表示 Carmen 發覺 O
2017 年 11 月賬目有問題,收了 70 多萬元,包括自
P P
動轉帳、現金及支票,但只有 30 多萬元入了帳,
Q Q
PW1 問 D2 其餘 40 多萬元的去向,並把 Carmen 給
R 自己的截圖轉發給 D2。D2 說自己不知怎樣處理, R
自己想坦白全件事,即拿了管理費但沒有入數,但
S S
D2 又指自己仍處理其私人生意,無法償還業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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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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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 就記項 7475 至 7477,PW1 發訊息給 D2,指業主立 C
案法團黎司庫問賬目的問題,D2 叫 PW1 不要覆住,
D D
PW1 表示 OK。
E E
F
(25) 就記項 7537 至 7546,D2 想知黎司庫問 PW1 甚麼, F
PW1 便轉發黎的詢問予 D2。就業主立案法團查詢
G G
數目問題,D2 叫 PW1 拖延回答,D2 指,業主立案
H H
法團如果知道有欠錢會很大鑊。
I I
(26) 就記項 7569 至 7577,D2 叫 PW1 指自己家人有事
J J
早走以拖延回覆黎司庫的查問。
K K
(27) 就記項 7755 至 7762,D2 提醒 PW1,埋 8 月 29 日
L L
對上的星期六的數,放 4,000 元入錢袋,即放少
M M
10,000 元,因為 D2 早前已拿了 10,000 元作周轉用。
N N
(28) 在記項 7918,D2 叫 PW1「你頂住」,並說前一日
O O
(即 9 月 5 日)法團開例會很順利,簡經理與他講
P P
了很多東西,並指「我知有好多野害咗你!我會搵
Q 個日子同佢講放心!」。PW1 指這是指 D2 拿了管 Q
R
理費那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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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記項 8763,PW1 告訴 D2 他剛看到業主立案法團
C 戶口只有 60 多萬元,怕他們開例會時會提出,而 C
D2 在記項 8764 回覆「明天同你傾」。
D D
E E
(30) 就記項 8796 至 8801,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D2 發
F 訊息給 D1「我一陣出去同佢講今晚有嘢同佢坦白」
, F
又說自己「等唔到 Ken 仔」
。PW1 指 D2 所指的「佢」
G G
是簡經理。PW1 其後見到 D2 和簡在屋苑商場外圍
H H
地方傾談。D2 又叫 PW1「行另一邊走」,「我怕佢
I 入左查數」,PW1 指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他們 I
返回管理處,自己才看到上述的訊息。
J J
K K
26. PW1 指 D2 從來沒有指 PW1 收到的 WhatsApp 訊息不是
L 他自己發送。 L
M M
27. PW1 又指自己在海悅花園工作時,在 2018 年 1 月至 9 月
N N
期間,大概只有共 10 個單位左右曾欠管理費。
O O
28. PW1 指他們收管理費後,會在 MYOB 輸入資料,MYOB
P P
又會發出收據,而收管理費的同事也會用手寫流水帳簿作紀錄。他指
Q Q
自己每天做日結單,如 MYOB 的紀錄和抽屜內管理費的數目一致,
R 自己便不會看流水帳簿,但如有出入,則會查看流水帳簿。 R
S S
29. 他指因為 D2 未有每天把入數紙交給自己,所以自己沒有
T 每天把入數紙釘在當天的日結單上,而入數紙是放在上鎖的抽屜內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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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0. 他指業主立案法團戶口是綜合性戶口,其中包括定期存款 C
及活期戶口。
D D
E 31. PW1 承認在 5 月 23 日,D2 發現放現金的抽屜內沒有上 E
F
鎖,但他指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F
G G
32. 他指自己想辭職,因為人工太少,但他未能這樣做,因為
H 他要等 D2 處理好他拿走業主立案法團管理費的事。他指 D2 這些行 H
I
為令自己心理上的負擔增加。 I
J J
33. PW1 坦白指,如果自己傳送 WhatsApp 訊息給 D2,而 D2
K 太太回覆(在 D2 不知情下),自己是不會知曉的。 K
L L
34. 就證物 PP9 記項 6777 至 6788,PW1 指 2017 年 10 月「數
M M
平了」,不是指日結單的總數到 10 月份時與銀行月結單的數額相符,
N 只是自己向 Carmen 解釋那落差是因為遲一至兩個月才入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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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W1 指業主立案法團已收的管理費相對銀行戶口月結單
P P
的存款的差別,是因為 D2 拿走了管理費,但沒有存入銀行。
Q Q
36. 他同意有時自己沒有上班,D2 替他做日結單。
R R
S 37. 他又指自己曾問 D2 他入數到甚麼時候,但 D2 很多時說 S
T 要查看才知道,沒有正式回答。他指如果自己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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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會發生有些日子沒有入數的情況,或是早收的管理費在較後的日
C 子才存入的情況。 C
D D
38. PW1 指在 2017 年 8、9 月左右,D2 向自己承認拿走收到
E E
的管理費,其後 D2 都沒有把全部的管理費存入業主立案法團戶口,
F 自己全程等 D2 解決這問題,D2 並請求 PW1 不要向其他人提及他拿 F
走管理費沒有入數此事。PW1 也繼續讓 D2 負責把收到的管理費存入
G G
法團戶口。PW1 指自己收到業主立案法團戶口的月結單後,便知道
H H
D2 沒有存入哪些管理費。
I I
39. PW1 同意在 2018 年 1 月 9 日,D2 已「平數」至 2017 年
J J
11 月中。
K K
L 40. 他指在入職威格斯前,自己不認識 D2,也沒有向 D2 借 L
錢。自己和 D2 沒有任何關係,包括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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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1. PW1 指自己曾多次問 D2,他有多少管理費未有存入業主 N
O 立案法團的銀行戶口,D2 只是拖延,沒有正式回答,致使自己想 D2 O
處理好那些欠款才離職,因為自己怕 D2 把責任全推在自己身上,而
P P
自己沒有想到 D2 會繼續不停挪用已收的管理費。
Q Q
R
42. PW1 指,在自己同意 D2 代自己將收到的管理費存入業主 R
立案法團戶口後,所有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皆是由 D2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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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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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PW1 否認自己沒有向 D2 詢問他有多少錢未存入業主立
C 法團戶口,或他存入銀行戶口的數至哪個日子。 C
D D
44. PW1 指 D2 從未向自己表示有人在未獲他授權的情況下,
E E
用他的電話送 WhatsApp 訊息給自己。PW1 相信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F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和 D2 的訊息溝通,是 D2 用自己的電話發 F
出給自己的,而且,PW1 指在有關時候,就 D2 挪用管理費的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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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和 D2 知道,其他人不知道。
H H
I PW2 簡偉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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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PW2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加入威格斯當物業管理經理,在
K 2016 年 9 月 11 日晉升為區域經理,負責包括海悅花園的管理。他指 K
L 自己在工作上認識 PW1 及 D2。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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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他指海悅花園約有 990 個業主,每月應該收管理費為 70
N 多萬元。他指自己巡視屋苑時,會問有沒有欠費嚴重的個案,如果有 N
O 的話,便會安排到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申索。 O
P P
47. PW2 指公司會計部同事曾投訴海悅花園給會計部的資料
Q 很慢,自己於是問 PW1 及 D2(可能也曾問高級物業主任)此事,而 Q
R
他們都說處理中,會把資料給會計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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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PW2 指,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上 8 時半在海悅花園開業
T 主立案法團會議。在約晚上 8 時,PW2 和 D2 在海悅花園外圍近巴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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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附近正行去海悅花園,現場很寂靜,突然,D2 說「阿 Sir,我有嘢
C 同你講」,PW2 問他「咩嘢事呀?」,跟住 D2 說,一陣法團開會時, C
可能會問關於彈票的事,PW2 說,因為法團已知道支票彈票原因,如
D D
果有人問那件事,只是照實講多次,跟著 D2 向 PW2 說「我攞咗海悅
E E
花園啲錢去用」,PW2 立即問 D2「你攞咗係咩意思?」,而 D2 說
F 「我攞咗管理處啲錢去用」。PW2 感到非常愕然,便問 D2「你攞咗 F
幾錢?」,D2 說「好似攞咗幾十萬」,PW2 問 D2「你冇資料㗎咩?」,
G G
D2 說「有,係寫字樓入面」,PW2 說「這事非常嚴重,我們要先趕
H H
去開會,開完會要處理此事」。(「D2 的第一次招認」)
I I
49. PW2 指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在午夜左右完結,即 2018 年 10
J J
月 16 日凌晨。其後,PW2 叫 PW1、D2 及一名林姓同事回管理處,
K K
問 PW1 及 D2,「究竟頭先你話攞咗錢係咩嘢意思,即係偷/攞咗管理
L 費?」,D2 回答「係」。(「D2 的第二次招認」)PW2 要求立即查 L
M
數,及問 PW1 知不知道此事,他們翻查入帳紀錄至凌晨 3 至 4 時。 M
N N
50. PW2 指 D2 是在 2017 年 5 月入職的,於是他們核對由 2017
O 年 5 月起的收錢紀錄及入帳資料,至 2018 年 9 月或 10 月,初步計算 O
到損失的金額,核對是由林姓同事協助做初稿,PW1 也有份核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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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則站在一旁。
Q Q
R 51. PW2 指管理處有 24 小時的閉路電視錄影系統。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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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他指因為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角色是代管,所以不可以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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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管理費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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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3. PW2 指,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開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 C
自己未曾懷疑過海悅花園的管理費有部分不見了,也沒有懷疑過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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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人。他又指,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當天的業主立案法團會議,
E E
自己未有匯報 D2 向自己所說的話,因為自己需要知道損失了多少。
F F
54. PW2 指自己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報警,也有把事件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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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案法團主席及秘書報告。PW2 在給警方的書面供詞指,D2 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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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指動用了屋苑的管理費約 70 多萬元,並指自己自 2017 年 11 月起
I 動用管理費。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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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W2 指自己沒有印象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D2 曾向自
K 己表示他經常沒有上班或遲到早退。PW2 指他知道 D2 有遲到,但沒 K
L 有印象他沒有上班,因為不上班是要有原因的,他不記得 D2 和自己 L
有此對話,可能因為時間相隔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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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6. PW2 指自己很久前曾答應把 D2 調職去寶雅苑,但後來 N
O D2 已沒有重提此要求,自己也見 D2 在海悅花園安頓下來,便沒有跟 O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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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7. PW2 指 D2 曾向自己表示曾修讀建築技術人員的課程,但 Q
R
他不肯定 D2 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當天有沒有提及此事。PW2 指 D2 R
曾以修讀此課程這原因要求讓他放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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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PW2 指自己不知道 D2 的太太住在深圳,只知他住在大埔
C 公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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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PW2 否認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上,D2 未有向他表明自
E E
己動用了代業主立案法團收取的管理費,他指因為 D2 的說話,所以
F 自己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報警,也錄取了口供。 F
G G
60. PW2 指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自己罵 D2,是因為他偷去
H H
海悅花園管理費,而過程中,有可能也罵他們工作的事宜。
I I
61. 他指 PW1 及林姓同事在管理處查帳至凌晨 3 至 4 時左右,
J J
已完成初步計算管理費損失的金額,早上可向公司報告及報警。期間,
K D2 說他會「負責番件事,會賠償番啲錢,亦會回家和家人商量」。 K
L (「D2 的第三次招認」)當時四人也在管理處,大家都疲累。 L
M M
62. PW2 指,自己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開會途中已口
N 頭向上司報告 D2 偷錢此事,而自己在 10 月 16 日在警署落口供到很 N
O 晚的時間,所以自己在 10 月 17 日或 18 日寫了報告給公司。 O
P P
63. PW2 同意在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自己曾發 WhatsApp 予
Q D2,指他當天沒有上班,而阿峰(即 PW1)也沒有上班。 Q
R R
64. PW2 指在 2018 年 10 月 16 日凌晨 3 至 4 時,自己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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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匯報,但自己早上會通知公司,初步計算由 2017 年 7 月至 2018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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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期間損失的金額大約是 340 多萬元。D2 指自己會賠償,並會
C 同家人商量。 C
D D
65. PW2 指 340 多萬元是根據銀行入數紀錄,複查手寫的紀
E E
錄,再核對 MYOB 的資料,也有計算屋苑每月收入應是多少。PW2
F 指自己應該有告訴 D2 他拿走了 340 多萬元,不是 70 多萬元,而印象 F
中,D2 並沒有反對此數目,他只是說自己也記不清楚拿了多少錢。
G G
PW2 指,因為 D2 當時指自己會負責,PW2 說如果 D2 能賠償該筆損
H H
失,可以與公司傾談報不報警。
I I
66. PW2 指 10 月 16 日早上聯絡不到 D2,但經 D2 朋友 Ken
J J
早上成功聯絡 D2 的母親,知道 D2 家庭狀況不好,D2 母親說不會幫
K K
D2 作出賠償,於是 PW2 通知上司,後者叫 PW2 報警。
L L
67. PW2 又指在事件中,D2 指 PW1 沒有用過那些錢,他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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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D2。
N N
O 68. PW2 同意當 D2 向他表示自己拿了管理費,金額約 70 多 O
萬時,自己沒有警誡 D2。PW2 指,就 D2 在 10 月 15 日晚及 10 月 16
P P
日凌晨向自己的談話,自己在 10 月 17 日或 18 日給予公司的報告內
Q Q
有詳細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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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黎惠娟
C C
69. PW3 自 2013 年搬入海悅花園,並於 2016 年 9 月 24 日成
D D
為業主立案法團的義務司庫,主要負責監察威格斯代海悅花園處理的
E E
財務及支出紀錄。她指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威格斯向 PW3 作為司庫,
F 匯報每月的收入及支出,而且每月業主立案法團也有和威格斯開例會, F
要求後者交代維修、財務狀況等。
G G
H H
70. PW3 指,在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都有要求威格斯
I 的簡經理、PW1 及 D2 每月提供財務報表,自己也會每星期到管理處 I
問他們拿財務報表,而他們總是說「未做起」、「遲些才有」或「到
J J
時有會給妳」等藉口,結果,他們沒有給任何文件 PW3。
K K
L 71. PW3 指她曾就業主立案法團開出的兩張支票未能兌現的 L
原因,詢問 D2 及 PW1,但他們皆沒有回覆。
M M
N 72. PW3 指業主立案法團於 2018 年 10 月 18 日開特別會議, N
O 原因是威格斯的僱員偷錢。在會上,從簡經理(PW2)得知,D2 承認 O
自己偷了 70 多萬元,但在其後管理處查數後,查到被偷去的數目為
P P
340 多萬元。
Q Q
R
73. PW3 同意其後威格斯對 D2 及自己等提出訴訟(HCA R
3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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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PW3 指,威格斯自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代業主立
C 案法團收取的管理費,其中 3,340,000 元未有存入業主立案法團的帳 C
戶,這數目可從威格斯代業主立案法團收的管理費及業主立案法團的
D D
支出,相對銀行的存款便可知。
E E
F 75. PW3 指因為自己不是海悅花園的業主,在有關時候,她 F
只是義務司庫,並不是管委會成員,而且她在 2019 年 5 月 4 日不再
G G
擔任該司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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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W4 李秀華 I
J J
76. PW4 於 2018 年 4 月 16 日被威格斯調去海悅花園管理處,
K 作為助理物業主任,職責包括收取管理費。她指自己初到海悅花園上 K
L 班時,管理處只有 PW1、D2 及自己,沒有高級物業主任。其後在 2018 L
年 8 月,任啟榮被調至海悅花園管理處,成為自己的上司。PW4 指自
M M
己於 2018 年 12 月離職。
N N
O 77. PW4 重申收管理費的流程,就如 PW1 所述一樣。她指擺 O
放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的抽屜,據她所知,只有 PW1 及 D2 有鎖
P P
匙,在午膳或放工後該抽屜會上鎖,一般由 PW1 負責。PW4 也指 PW1
Q Q
是負責到銀行入數的。她指在任職期間,自己沒有私自從抽屜拿取任
R 何款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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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她指管理處有安裝 24 小時的閉路電視錄影系統,拍攝著
T 那個抽屜及收管理費的電腦,她未有聽過該閉路電視有操作的問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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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9. 她指因為 PW1 把會計文件放在財務那邊,自己是不能隨 C
便拿到那些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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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0. 她又指簡經理會不定時到管理處追 PW1,叫他快些做數, E
F
又會追 D2 工程進度。 F
G G
81. PW4 指 D2 不上班時,他把抽屜內的鎖匙放在檯上,但除
H 非沒有人開抽屜,否則自己不會拿該鎖匙去開或鎖抽屜。她指過往曾 H
I
有 PW1 及 D2 都沒有上班而有人交管理費的情況,所以自己打電話 I
給 D2,而 D2 指示她用自己放在檯上的鎖匙,於是她便用該鎖匙開該
J J
抽屜,替住客收取管理費。PW4 指自己未有見過其他人從 D2 枱拿該
K 鎖匙用。 K
L L
82. PW4 指 2018 年 7 月至 10 月期間,D2 常常不上班或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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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PW1 則較少這樣的情況。
N N
PW5 任啟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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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PW5 於 2018 年 8 月被威格斯調到海悅花園,為高級物業
Q 主任。他於 2018 年 12 月離職。他指辦公室內有 PW1、D2、PW4 及 Q
自己四人上班,自己的上司為簡。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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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他指自己從來沒有收取管理費,自己很少操作該電腦。他
T 也確認同事收取管理費時的流程,包括存放現金及支票的抽屜上鎖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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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他指自己沒有私自從該抽屜拿錢,他亦否用自己曾借用抽屜內
C 的管理費。 C
D D
85. 他指根據他的觀察,D2 是負責到銀行入數的人員,他見
E E
PW1 點算好抽屜內的管理費,填好入數紙,由 D2 去銀行入數。
F F
86. 他指 2018 年 10 月 15 日晚的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上,有居
G G
民質詢為何業主立案法團戶口存款少了一百多萬,他們問錢去了哪裡。
H H
I
87. PW5 指在 10 月 15 日會議完畢後,自己有和簡、PW1、 I
D2 及總部的同事 Oscar Lam 回管理處,但後來簡叫自己先離開。
J J
K 88. 他指 10 月 16 日下午自己上班時,簡告訴自己在昨晚業主 K
立案法團會議完結後,他和 PW1、D2 及總部的同事繼續在寫字樓調
L L
查管理費的事宜、去向及差額。事實上,在 10 月 16 日早上,簡曾通
M M
知 PW5,指業主立案法團的損失懷疑是有同事盜竊管理費所致。
N N
89. 他指自己在海悅花園工作期間,每隔大約兩星期,PW1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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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到的管理費及填好的入數紙交給 D2 存入銀行,本來埋數這工作
P P
他應該是當天做的。
Q Q
90. PW5 指 D2 很多時候缺勤,自己上班時大部分時間也只見
R R
PW1 上班,而 D2 即使有上班,也會遲到。
S S
T 91. 控方就兩項特別事項舉證完畢。本席其後裁定,就兩項特 T
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D2 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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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2. 就第一特別事項,即以 D2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致 PW1 C
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的呈堂事宜,D2 在清楚
D D
自己的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E E
F
93. 這是 D2 就此特別事項的案情。 F
G G
第一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H H
94. 本席其後裁定該些 WhatsApp 訊息(證物 P9)可呈堂。
I I
J J
95. 本席已考慮雙方就此議題的書面陳述1,在此不再重複。
K K
96. D2 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
L L
不利的考慮。D2 也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責任在控方。
M M
N
97. 首先,D2 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 N
罪的傾向性及證供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O O
P 98. PW1 明確指出,在該段時間,從自己手機發出的 WhatsApp P
訊息是自己發出的,他並沒有聽過 D2 指他的手機或 WhatsApp 戶口
Q Q
曾被盜用或失去,而且,在有關時候,D2 從來沒有在其登記的電話
R R
內 WhatsApp 告訴其他人他的手機或 WhatsApp 戶口曾被盜用或失去,
S 而 D2 是該手機的註冊持有人,再加上 PW1 及 D2 的工作關係及本案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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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述為 MFI-1、MFI-1A(1)、MFI-1A(2)及 MFI-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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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背景情況,這些訊息是和 PW1(控罪的另一被告人)在有關時候的
C 精神狀態及行為息息相關。此外,這些 WhatsApp 訊息(如果是由 D2 C
發出),當中也涉及自身損害利益的陳述,包括招認等,明顯是可以
D D
呈堂,以支持其內容的真實性。
E E
F 99. 就第二特別事項,即 D2 曾向 PW2 作出口頭招認的證供 F
的呈堂性,D2 明白他的權利,並選擇就此特別事項作供。
G G
H H
D2 的證供(特別事項)
I I
100. D2 指自己不爭議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有和簡(PW2)
J J
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對話。早前,他們曾一行五人一起吃晚飯。吃
K 飯時,D2 指簡說如果業主立案法團問彈票的事,便指是他們忘記轉 K
L 入數紙,因為每個月需要由儲蓄戶口轉錢到往來戶口才能開支票。D2 L
指自己承認在 9 月時忘記做這件事,不好意思,是自己的疏忽。
M M
N 101. D2 指晚飯後自己和簡在巴士站附近抽煙,自己向簡說可 N
O 能事件會影響到他,簡說這是小問題。跟著,D2 向簡說「阿 Sir,我 O
唔想做喇,坦白,我其實每日都冇返工,我的出席紀錄或工卡都是手
P P
寫或是同事幫我打卡的」,並向簡解釋自己住福田,單程乘車去青衣
Q Q
要兩小時,收工時城門隧道很塞車,又需時過關。D2 指自己開完海
R 悅花園的第一次業主立案法團例會後,簡已知道自己想在工程方面發 R
展,簡曾承諾會調自己往寶雅苑工作,作為工程主任,但簡一直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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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令 D2 很失望。簡也曾提出改 D2 的職銜為助理工程主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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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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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2. D2 指簡表現愕然,因為他平常見到工程正常,D2 有和承 C
辦商及兩名工人聯繫。就之前所承諾的調職事宜,簡說自己需要時間
D D
處理此事,D2 指自己已不相信簡,覺得他做不到,之後他們便回管
E E
理處準備開會。
F F
103. D2 指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他和 PW1、任、簡、Oscar Lam
G G
回到管理處,商討會議的事,包括工程事項。D2 指 Oscar 是簡的直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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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途中,簡曾打電話,跟著 Oscar 便來了。
I I
104. D2 指在管理處的討論接近尾聲時,簡叫任先離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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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責罵自己和 PW1 沒有上班又打卡,令別人以為他包庇下屬,自己
K 當時承認做錯,並打算完成消防工程便辭職不幹,第二天上班會交辭 K
L 職信。 L
M M
105. D2 指簡要求自己當天就離職,跟著自己在自己的檯上尋
N 找工程資料給簡,自己也把大門鎖匙、抽屜鎖匙及工程部的鎖匙全部 N
O 交給簡,期間自己和簡曾到外抽煙及聊天。於 10 月 16 日凌晨 3、4 時 O
左右,自己離去,而 PW1、簡及 Oscar 仍然在管理處。他指印象中,
P P
Oscar 及 PW1 在 PW1 的位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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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6. D2 指之後自己和公司便沒有聯繫,沒有同事打電話給自 R
己要求協助,也沒有收到公司終止僱傭合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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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D2 否認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曾在
C 巴士站向簡承認自己動用了屋苑的管理費,數目約 70 萬多元。他指 C
在當時(即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自己已聽過「警誡」這概念。他承
D D
認在現場沒有人向他施行威逼利誘。
E E
F 108. D2 也否認自己自 2017 年 11 月起挪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管 F
理費,又否認簡曾向自己說他動用了約 3,400,000 元,而 D2 說自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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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償還。
H H
I 109. D2 在有關時候為 28 至 29 歲。審訊時,他是 34 歲。他指 I
在海悅花園工作前,自己曾在 7 名不同的上司管理下工作。
J J
K 110. D2 指 10 月 15 日,自己告訴簡打算第二天交辭職信。被 K
L 盤問時,D2 指自己忘記他在 10 月 16 日凌晨約 3 時離開管理處時, L
是否已經交了辭職信。
M M
N 111. 他又指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會議時,自己向業主立 N
O 案法團解釋彈票是因為忘記提交轉數紙給銀行。 O
P P
112. 他指開完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簡便去管理處處理工卡的
Q 事。他忘記簡罵了自己多長時間,但沒有 3 至 4 小時那麼嚴重。他指 Q
R
當時簡要求自己當天就離職,因為他交代不了。就 10 月份的薪金, R
D2 指因為自己沒有上班,所以公司不出糧,這都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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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他說 10 月 16 日凌晨被簡辭退後,自己收拾私人物品,計
C 算零用金,也向簡交代工程進度。 C
D D
114. D2 指自己知道當時 Oscar Lam 在管理處與 PW1 一起,但
E E
自己不知道他們在做甚麼,因為已是最後一天了,所以自己沒有需要
F 了解他們在做甚麼。他指自己在現場沒有聽過有人提及管理費不見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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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他否認自己在 10 月 16 日凌晨約 3 至 4 時離開管理處時,
H H
自己曾向簡稱「會負責番件事,賠償番啲錢,會同屋企人商量」。
I I
116. D2 同意在有關時段,沒有人向他進行威逼利誘。
J J
K 117. D2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這是 D2 就第二特別事項的案情。 K
L L
第二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M M
N 118. 本席其後批准呈堂有關的三次招認(如有的話)。 N
O O
119. 本席已考慮雙方就此議題的書面陳述2,在此不再重複。
P P
120. 同樣,D2 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證
Q Q
供的可信性或犯罪的傾向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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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述為 MFI-2(1)、MFI-2(2) 及 MFI-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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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由始至終,D2 指沒有人向他進行威逼利誘。簡和 D2 雖然
C 是上司下屬的關係,但據 D2 的證供,他並不害怕簡。他指自己坦然 C
向簡指出自己沒有上班,經常遲到早退。而根據 D2 的證供,過往他
D D
曾在 7 名不同的上司管理下工作。
E E
F 122. 簡並不是一位執法者,他也未曾擔任過執法人員的職位, F
他並不熟識紀律部隊就審問疑犯的守則,包括警誡等盤問疑人的程序。
G G
相反,D2 指自己從電視對警誡有認知。
H H
I 123. 簡所指的第一次招認(如有的話)是 D2 自發作出的,簡 I
完全沒有預料 D2 有此表白,所以簡感到很愕然,他當時不假思索便
J J
問 D2 拿了多少,而被告作出回答(如有的話)。
K K
L 124. 根據當時簡的想法,如果 D2 真的願意賠償業主立案法團 L
管理費的損失,他可和公司商討案件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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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5. 簡指自己在事後很早便向公司就 D2 的事件撰寫報告,其 N
O 中提及 D2 的招認、承認的金額及願意賠償。而簡事實上也有和 D2 的 O
友人 Ken 在 10 月 16 日早上到那打素醫院和正在覆診的 D2 母親交
P P
談,就 D2 提出的賠償方案事宜,看他母親能否資助。這點 D2 在庭
Q Q
上沒有質疑。D2 的招認(如有的話),正好解釋簡後來的行為。簡向
R 公司的報告,可以說是簡自己在事後不久紀錄,雖然沒有給予 D2 確 R
認,但其記憶當時應是很新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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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本席認為,即使以 D2 的證供及考慮到 D2 的個人背景,
C 難以接受他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招認(如有的話)。本席裁定該 C
些招認(如有的話)是 D2 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可以呈堂,亦不
D D
察覺在此案中有任何情況需要行使酌情權剔除該些證供。
E E
F 127. 這是控方案情。 F
G G
128. D2 沒有中段陳詞。本席其後裁定,就 D2 面對的控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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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證供成立,D2 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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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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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29. D2 在明白自己的權力後選擇不作供,但會傳召三名辯方 K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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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徐宏展
N N
130. DW1 在 2020 年 5 月出任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主席。
O O
他曾簽署海悅花園的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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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證物 D3 及 D4)。他指就那 2018 年的報
Q 表,起碼是到 2020 年才簽署,因為上屆的主席拒絕簽署該兩份財務 Q
報表,所以該兩份財務報表是在 2020 年自己上任後才簽署。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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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他指自己不知道自己上任前海悅花園的收入或支出。當時
T 核數師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向威格斯拿取支出及收入的資料,以便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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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完整的核數報告。他指核數師說未能於該些報告提供意見,因威
C 格斯提供的資料不齊。 C
D D
132. DW1 指因為威格斯說屋苑不見了錢,而核數師又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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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的財務報表才能讓新的管理公司運作,所以業主立案法團開會
F 時確認該兩份財務報表。 F
G G
DW2 何樹超
H H
I
133. DW2 是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現屆主席,他的證供未 I
有進一步協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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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DW3 潘寶榮 K
L L
134. DW3 是耀進會計師事務所唯一東主。他曾替海悅花園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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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那份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年度
N 的財務報表(證物 D3 及 D4)。他指核數師的意見是根據業主立案法 N
團提供賬目進行審計,但因業主立案法團提供不到詳細的資料,賬目
O O
存在重大問題,所以不能於該報告提供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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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5. 這是 D2 的案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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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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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36. 本席在裁決前已清楚考慮席前證供及雙方的結案陳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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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D2 為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證據的可
C 信性和犯罪的傾向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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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D2 在本案的一般事項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𣏀,本席
E E
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考慮。
F F
139. 本席亦提醒自己辯方不需要證明甚麼,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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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40. PW1 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他在庭上作供,目的明顯是希 H
I
望法庭能夠給予他刑期折扣,因此,本席在評核他證供的可信性時謹 I
記此點,尤其警惕他會誇大或作假證供以達到目的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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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1. 各辯方證人基本上確認,就海悅花園的賬目存在重大的問 K
題,因核數師收到的威格斯轉交的收支資料十分缺乏,並不全面,所
L L
以核數師拒絕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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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42. 另本席也接納簡經理(PW2)就他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 N
及 10 月 16 日凌晨和 D2 交談期間所發生的事件經過的證供,即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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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他所述,坦白自己拿了業主立案法團的錢,並曾指自己拿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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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萬元,這也吻合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D2 給 PW1 的 WhatsApp
Q 訊息內容,而不是 D2 所指的只是向 PW2 辭職。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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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就第二項特別事項,D2 同意在 10 月 15 日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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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簡曾打電話而其後 Oscar Lam 便到來,如果只是簡想看 D2
T 的工卡,那何需總部的 Oscar Lam 到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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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4. 而且,在庭上,D2 指自己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前,向簡 C
指自己打算在第二天交辭職信,那為何當晚他會交回所有公司的物品
D D
而離開公司?真的如他所說,突然簡需要即時辭退他嗎?甚至 D2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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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拿到自己 10 月份的薪金,這是甚麼原因?須知道根據 D2 的說法,
F 簡早知他上班經常遲到早退3,所以 D2 遲到早退,對簡來說並不是甚 F
麼新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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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另外,D2 於 10 月 16 日在業主立案法團會議後在管理處
I 逗留了 3 個多小時,只是為交代未完成的工程及工卡事宜嗎?明顯不 I
是,他實際在目擊及見證著 PW1 及 Oscar Lam 計算業主立案法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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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職期間共損失多少金錢。本席認為 D2 在管理處逗留了數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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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能不知道 PW1 及 Oscar Lam 在做甚麼。
L L
146. 本席也接納簡指,在 10 月 16 日管理處當 D2 被告知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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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團損失為 3,400,000 元時,D2 沒有提出反對,只說自己會負責
N N
賠償損失,尋求家人協助。這解釋了簡在 10 月 16 日當天,連同 D2
O 的朋友 Ken 去那打素醫院見 D2 的母親,就 D2 承諾賠償業主立案法 O
團損失此事作出商討的行為,也解釋了為何簡在 10 月 17 日左右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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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交報告,內裡列出 D2 承認拿了業主立案法團的錢,也指 D2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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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賠償等行為,所以簡在庭上的這些說法並不是新近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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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I-3(1)13:28 時的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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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就簡曾如上向公司報告,或曾找 D2 母親此事,辯方未有
C 質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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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本席認為所有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1 坦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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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自己的經歷,在知道 D2 挪用業主立案法團管理費的行為後,為
F 了希望 D2 盡快交回拿去的錢,繼續替 D2 隱瞞,也讓 D2 繼續負責入 F
數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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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另就席前證供,本席作為事實的裁決,證物 P9 內由 D2 手
I 機發出予 D1 手機的 WhatsApp 訊息,是由 D2 發出。那大量由 D2 發 I
出的 WhatsApp 訊息,正解釋 PW1 在收到該些訊息後的精神狀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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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其中那些來自 D2 損害自身利益的陳述,更支持 PW1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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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0. 事實上,辯方律師在盤問 PW2 時,利用 MFI-3(1),以 D2 L
登記的電話收到由 PW2 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指 PW2 知道 D2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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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班,PW1 也沒有上班(13:28 時),D2 並跟著說自己會在下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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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3:34 時)。D2 明顯是當時控制那手提電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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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另外,如證物 P9 記項 584「幫我打卡」,記項 585「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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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醒」,這些訊息即使是無聊的第三者,也毫無理由發出該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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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PW1 的證供,D2 要在早上 9 時回到辦公室,而他住在大埔,他
R 怕遲到,所以叫 PW1 幫他打卡。又如記項 1004 至 1013,明顯顯示 R
D2 就著發覺錢袋內的數目與 PW1 寫的數額不相符而作出的疑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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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都只能是 PW1 及 D2 有資料而發出的訊息,其他人無可能知悉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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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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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2. 從閱讀證物 P9 的訊息可見,該些訊息都是有連貫性的。 C
而且,從 PW1 庭上就該些由自己發出或由 PW1 相信為 D2 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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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訊息的證供,不難察覺到很多 WhatsApp 內談及的細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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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只有他們兩人知道,其他同事即使同在管理處工作也絕不知曉,
F 例如,PW4 也以為入數的是 PW1,而不是 D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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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本席考慮到席前的證供及在此情況下,裁定 D2 的手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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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任何有關時候被其他人挪用,該些訊息皆是由 D2 經自己註冊的
I 電話發出給 PW1 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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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證物 P9 共有 8,801 記項,時間由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K 年 10 月 15 日,橫跨 15 個月,如果 D2 的電話真的在這段時間被入 K
L 侵,D2 沒有可能不告訴和自己每天有緊密 WhatsApp 聯絡的 PW1, L
因為 PW1 正是替自己不停掩飾自己挪用業主立案法團金錢的同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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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從該些 WhatsApp 紀錄可見,雙方的 WhatsApp 溝通非常頻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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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5. 就 PW1 的證供,他的證供在盤問下並沒有被動搖。他在 O
庭上詳細指出自己入職後不久,便聽從比自己早些入職的 D2 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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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後讓後者替他到銀行把管理處收到的管理費現金及支票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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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把入數紙交還給自己。本席即使考慮到他作為同案被告在此案作
R 供的危險性,仍然完全接納他的證供。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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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PW1 指這是他大學畢業後第一份全職工作。他指自己每
T 天要做的事是把抽屜內的現金及支票點算好,然後比對當日的 MYO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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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以確定當天共收多少管理費,核對正確便把現金及支票放入錢
C 袋,並把寫上共有多少現金及支票的金額的字條放在袋內,交給 D2, C
而 D2 在收到錢袋後,會核對該字條上的數目與袋內的現金及支票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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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是否相符。PW1 這些證供未有被質疑。事實上,在證物 P9 記項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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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013 可見,這是 D2 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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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PW1 也指該存放支票及現金的抽屜的鎖匙,只有自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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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擁有,其他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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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58. PW1 在庭上的證供完全被證物 P9 所支持,本席接納證物 I
P9 正是 D2 和 PW1 之間的 WhatsApp 溝通,並給予很大的比重。該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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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2 發出的訊息,完全暴露 D2 挪用了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費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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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叫 PW1 替他隱瞞。本席在本文前段已詳細列出該些記項,在此不
L 再重複。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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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辯方似乎說業主立案法團失去的錢可能是有人從該抽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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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錢而不被察覺。首先,這只是猜想,席前並沒有這些證供,而且
O 本席認為這不可能,因為 MYOB 的紀錄會與抽屜內的管理費總數不 O
符,即使該人把 MYOB 的紀錄也修改,那手寫的流水帳仍然會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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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紀錄。不受爭議的是,該管理處有 24 小時閉路電視錄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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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所有控方證人皆指該閉路電視系統沒有出現過失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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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根據 PW1 及 PW2 的證供,海悅花園每月應收的管理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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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700,000 元,這點沒有受爭議。各控方證人也指欠款的情況並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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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這點也沒有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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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1. PW1 指從 2017 年 7 月左右,所有到銀行存入管理費的工 C
作都是由 D2 所做的。從證物 P2 可見,業主立案法團戶口在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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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至 9 月期間,只有存入 4,164,628.38 元,這數目與應收的 6,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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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相差 2,135,371.62 元。但本席考慮到 D2 也有可能將在 1 月至 9
F 月收到的金額,在 2018 年 10 月自己離職前才存入業主立案法團的戶 F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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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本席審視證物 P2,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I 15 日(即 D2 離職當日),在業主立案法團帳戶存入支票及現金的紀 I
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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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 證物 P2 BOC-1 第 83 頁,在 10 月 10 日,經支票 K
L 機存入 3 張支票,金額為 894 元、1,300 元及 1,770 L
元;有 3 項無存摺現金交易(NCS),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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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6 元、31,753 元及 3,471 元;有 2 項無存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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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票交易(NCC),金額為 4,609 元及 2,82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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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物 P2 BOC-1 第 84 頁,首 6 項只是互相抵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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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交易,不用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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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席沒有計算 10 月 12 日自動轉賬的 26,316 元, R
因為那不可能是 D2 還給業主立案法團自己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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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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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就 D2 盜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真實金額,雖然本席作為事實
C 的裁決,認為 10 月 15 日晚在巴士站 D2 有向簡承認自己偷了 70 多萬 C
元,但 10 月 16 日凌晨,PW1 及 Oscar Lam 等根據 MYOB 紀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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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紙、銀行月結單等計算後,發覺業主立案法團戶口由 201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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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8 年 9 月共欠 340 多萬元,並告訴簡,而在場的 D2 也由簡或其
F 他途徑得知,但他沒有作出反駁。根據 PW1 及簡的證供,D2 指曾自 F
己不知自己其實拿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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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因本控罪只涉及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的事件,所以
I 本席毫無合理疑點認為 D2 在有關時段連同 PW1(作為本案 D1), I
共 偷 取 了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金 額 為 : $6,300,000-$4,164,6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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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371.62,再減上述的$894、$1,300、$1,770、$29,936、$3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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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4,609 及$2,801,即$2,058,817.62 或二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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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至於控方呈上 D2 的香港賽馬會戶口紀錄(證物 P6)、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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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局就 D2 於相關年度的稅務紀錄(證物 P7),則支持 D2 有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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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來自來歷不明的現金出現該些戶口內,這也支持 D2 確實有盜竊業
O 主立案法團的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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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辯方在結案陳詞質疑 D1 是否如他所言,在沒有利益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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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操控,參與和協助 D2 挪用款項。本席認為事實正是如此。在庭上,
R PW1 未有被辯方質疑他協助 D2 實質有收受利益。這是 PW1 畢業後 R
第一份全職工作,而且在 D2 未償還挪用的款項時,如果 PW1 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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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勾當,會即時被揭穿,本席相信因此 PW1 盲目信任 D2 可以交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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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好挪用的款項,直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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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7. 在此案中,唯一得益人是 D2。從 D2 與 PW1 之間當時的 C
WhatsApp 紀錄、D2 沒有如期交還給 PW1 入銀行的存款單據、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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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團戶口嚴重相差的結餘、D2 對 PW2 的招認等,都指向 D2 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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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費。而且從 D2 向 D1 發出的多個訊息可見,
F D2 自己也知道這些行為皆是極不妥當,完全符合 R v Ghosh [1982] 1 F
QB 1053 一案就「不誠實」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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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D2 的行為也明顯符合《盜竊罪條例》內第 7 條,就意圖
I 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定義。該些財產屬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這 I
點是不受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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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69. 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K
L 控罪成功,現裁定 D2 罪名成立,但涉案的金額則被下調至 2,000,000 L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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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P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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