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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4/2024
C [2025] HKDC 217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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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3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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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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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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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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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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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N
律師事務所延聘,及李衍欣女士,由張國鈞楊煒凱李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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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以義助服務形式,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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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 至 [8]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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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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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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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有八項控罪,都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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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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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審前,控方撤銷控罪一,審訊只關乎控罪二至控罪八。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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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二指控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4 日從 PW1 的公司盜走
H 兩個手袋,又分別在控罪三 2023 年 3 月 5 日、控罪四 2023 年 3 月 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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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控罪五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四時許、控罪六 2023 年 3 月 10 日 I
下午六時許、控罪七 2023 年 3 月 19 日和控罪八 2023 年 3 月 20 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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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的公司盜走一些手袋,但控方起初未有弄清這幾次被盜走的手
K 袋數量。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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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A)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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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4 日,被告人在控罪二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兩個手袋(證
N 物 P4 和 P6);(B) 2023 年 3 月 5 日,被告人在控罪三從 PW1 的公司 N
O 偷走至少六個手袋(證物 P5、P7、P9、P11、P14 和一個 Hermes 手 O
袋);(C) 2023 年 3 月 6 日,被告人在控罪四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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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手袋(證物 P3、P15、P17 和一個 Chanel 手袋);(D) 2023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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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0 日下午四時許,被告人在控罪五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八個手
R 袋(證物 P8、P10、P12、P16、兩個 Chanel 手袋、證物 P20 和手袋 R
A);(E)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六時許,被告人在控罪六從 PW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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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走至少兩個手袋(手袋 B 和手袋 C);(F) 202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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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控罪七從 PW1 的公司偷走七個手袋(證物 P18、P19、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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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袋 B、手袋 E、手袋 F 和一個 Chanel 手袋);(G) 2023 年 3 月 20
C 日,被告人在控罪八從 PW1 的公司偷走八個手袋(證物 P1、P2、手 C
袋 G、手袋 H、手袋 I、手袋 J、手袋 K 和一個 Hermes 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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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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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丘女士(PW1)經營一間手袋買賣公司,叫熹瑞國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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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稱「熹瑞」)。公司的辦公室連貨倉位於九龍中心 707 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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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70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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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W1 和被告人自 2016 年起成為親密男女朋友,被告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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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的公司並無任何職務或股份,但有 707 的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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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W1 在 2023 年 2 月底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仍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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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室的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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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 2023 年 3 月 21 日,PW1 在公司找不到一個手袋存貨,她 N
向員工鄭小姐(PW2)查詢後,懷疑是被告人取走該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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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W1 點算存貨,發現不見了九十多個手袋,總值約三百
Q 萬元。她聯絡被告人,對方起初在電話中否認,但後來在另一通電話 Q
中改說沒取走 PW1 所指那麼多手袋,並答應回來解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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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被告人來到 707 室,PW1 用手提
T 電話秘密錄下兩人的對話。被告人在對話中認錯,說自己只是取了二 T
十多個手袋,他答應想辦法找錢回來解決 PW1 現在因為少了貨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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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財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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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W1 最終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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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2. PW1 根據自己所作的調查,引領警方到三間二手店去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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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失物,當時僅能認出二十一個失去的手袋(證物 P1 至 P21)。到 F
PW1 在庭上作供時,她比對失去的手袋編號和二手店的部分單據,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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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另外十一個失去的手袋(手袋 A 至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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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3. PW1 對被告人偷走的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估價 I
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因為編號問題,未有確實估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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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將那三十八個手袋都賣到二手店,得到七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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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警方在二手店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即證物 P1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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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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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案底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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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人在 2008 年有一次盜竊紀錄,被判 120 小時社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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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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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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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6.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 51 歲,有大學程度,並曾有高 S
T 薪職業。他被還押前與父母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每月會給家用數 T
萬元。雙親年事已高,身體不好,需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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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 律師說,被告人所服務的公司在案發時需要資金週轉,因 C
此被告人拿取 PW1 公司的一些手袋去賣,以獲得金錢為自己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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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作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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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律師說,被告人於 2023 年 3 月一個月內一共七次取走 F
PW1 公司的手袋,算是有計劃犯案,但談不上精心策劃。他亦是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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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沒使用爆竊工具,犯案過程中沒有令人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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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律師指,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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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只有一次盜竊紀錄,那是十多年前的
K 事,他當時偷取別人數萬元,被法庭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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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律師說,被告人取走的三十八個手袋雖然價值不低,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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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類案件中失物價值最高的情況,而被告人的父母已給了 PW1
N 300,000 元現金,被告人自己也給予與 PW1 幾萬元。律師還提及被告 N
人的父母將一個新界的士牌照的三分一權益轉讓了給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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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律師說,一般的入屋犯法罪若不涉及民居處所,判刑起點
Q 為 30 個月監禁,當然法庭可因應案中的特別情況而將起點提高。律 Q
師說,即使法庭認為被告人連續犯上本案的七項罪行,偷取的手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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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菲,整體判刑亦不應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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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3. 律師說,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4 日至 20 日其中六日合共 T
七次(當中 3 月 10 日一天內兩次),非法入侵 PW1 的公司取走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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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罪的性質相同,他希望法庭將七項控罪的刑期頒令全部或大部分同
C 期執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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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人取去的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由 PW1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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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百四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未有確實價值。律師說,即使 PW1 能
F 夠賣出該等手袋,也未必可以獲得最高價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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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主控官說,警方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但被告人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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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二手店,二手店不肯交回給 PW1。雙方如何解決該等手袋的問題,
I 目前未有定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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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至於未能尋回的十七個手袋,其中十四個估值為 441,500
K 元,另有三個則未能估值,主控官叫法庭頒令被告人賠償 PW1 441,500 K
L 元。他說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 45,190 元,後來亦把 100,000 元交到法 L
庭作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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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7. 辯方律師同意法庭可以將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 45,190 元 N
O 賠償給 PW1,但他說那 100,000 元保釋金是被告人的父母交出來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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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他說已吸取教訓,請求輕判。
Q 他的父母則寫信為他說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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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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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9. 被告人和 PW1 是多年情侶,在 2023 年 2 月底分手。被告 T
人在該年 3 月 4 日至 20 日內一共七次偷走 PW1 的公司的手袋,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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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十八個。PW1 對該三十八個手袋其中三十五個的估值為一百四
C 十多萬元,另有三個則未能估值。被告人將那些手袋低價賣給二手店, C
得到七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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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PW1 經營貴價手袋買賣多年,做出一點成績,但被告人
F 偷走她的部分存貨,令她陷入經營困境,PW1 沒有合適的貨物供應客 F
人,被人追貨或追款,備受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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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警方只找回其中二十一個手袋(證物 P1 至 P21),PW1
I 對這二十一個手袋的估值為大約一百萬元,但被告人將它們賣斷給二 I
手店,現在二手店未肯把手袋交回給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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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2. 關於被告人的父母在 2023 年 3 月底給了 PW1 300,000 元, K
L 而被告人後來也分別給了 PW1 三萬元和兩萬元。不過,被告人當時 L
欠 PW1 很多債項,他作出上述支付時只說明那兩萬元是給 PW1 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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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錢的。即使法庭把被告人給 PW1 的另外 30,000 元和他的父母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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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0,000 元也當作是手袋損失的部分賠償,PW1 在案中還是損失不
O 菲,她因為缺貨缺錢而引起很大的經營困難。本席現決定根據《刑事 O
訴訟程序條例》第 73 條作出部分賠償命令,將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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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0 元和他交來法庭的 100,000 元保釋金都賠償給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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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33. 被告人七次盜走 PW1 的財物,是處心積慮的犯法行為, R
他在審訊中誣蔑 PW1 說謊去陷害他,更是無恥的表現。他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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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控罪二至控罪八每項的量刑基準應為 30 個月監禁,而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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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總量刑基準則應為 48 個月監禁。不過,基於上文第 32 段所說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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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數目賠償,與及法庭現在作出的進一步賠償令,本席打算把被告人
C 的整體刑期最終減去 3 個月,成為 45 個月監禁。本席為此將控罪八 C
原本的 30 個月監禁減為 27 個月監禁,其餘的六項控罪則仍然為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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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監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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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4. 雖然七項控罪的受害人都是 PW1 的公司,但被告人在 F
2023 年 3 月 4 日至 20 日其中六日內一共七次入侵該公司去盜取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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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個手袋,七項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本席以控罪八的 27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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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監禁為基礎,頒令控罪二至控罪七每項刑期其中 3 個月須各自分期
I 執行,並和控罪八的 27 個月監禁都分期執行,七罪的總刑期便是 45 I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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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M 區域法院法官 M
N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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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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