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煒然案 HCCC61/2024

推走毒品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年9個月
兩罪整體判監十六年九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李頌然暫委法官審理19/11/2025[2025] HKCFI 63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煒然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李頌然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王煒然面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2022年4月1日,警方搜查觀塘一個單位時,發現被告手持載有毒品的藍色膠箱,並在警員表明身份及要求停止後,仍將膠箱推出窗外。警方其後在平台尋回膠箱及毒品,當中含有723.46克可卡因。陪審團裁定第一項販毒罪成立,第二及第三項販毒罪不成立;被告早前承認第四項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723.46克可卡因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作為短暫協助者的角色和罪責。另一爭議是被告在警員表明身份後仍將毒品推出窗外,妨礙司法公正罪應如何量刑,以及兩罪刑期應如何整體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先按毒品數量確定量刑級別,再評估被告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檢視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平衡。723.46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約為202個月;鑑於被告僅在短時間內按弟弟指示協助處理毒品,法庭酌情減至16年。被告有相關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6個月,販毒罪定為198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基準為36個月,因認罪減四分之一至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確立販毒罪六步量刑方法及五類角色。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2025] HKCA 234)提供按可卡因數量的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CACC 132/2015)及律政司司長 訴 李映潼(CAAR 12/2022)影響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販毒罪判監198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27個月,其中3個月與販毒罪刑期分期執行。兩罪整體刑期為16年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販毒罪量刑首重譴責、阻嚇及懲罰,個人及家庭背景通常不構成有效減刑理由。即使妨礙司法公正行為屬一次性事件,在警員示警後仍堅持處置毒品,亦可被視為嚴重及目無法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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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把載有毒品的箱子推出窗外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把載有723.46克可卡因的箱子推出窗外,販毒罪判監198個月;連同妨礙司法公正罪,整體判監16年9個月。

Q.販毒罪量刑會否考慮被告只是按親屬指示行事?
A.

法庭認為被告按弟弟指示並短暫處理毒品,角色及罪責較低,將202個月基準減至16年;但其前科及保釋犯案令刑期增加6個月。

Q.警員到場後仍處置毒品會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A.

本案中,警員已表明身份並要求停止,被告仍將毒品推出窗外以逃避搜查,法院裁定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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