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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7/2024
[2025] HKDC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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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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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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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郑佩佩 ZHENG Peipei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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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5 年 11 月 20 日 H
出席人士: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曾嘉麗女士,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J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J
indictable offence)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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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裁決理由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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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如下。 N
2. 辯方基本上同意控方案情,而控方並沒有傳召證人。
O O
3. 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是指被告把自己開立的銀行戶口在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P P
2019 年 8 月 8 日有 16 項存款,總數港幣$1,890,000 多元;另有 14 項提款,總數
港幣$1,760,000 多元,最後銀行有$130,000 多結餘。控方指被告處理黑錢。
Q Q
4. 辯方的辯解是她讓當時的親密男友丘中明或叫丘祖明(丘)使用她的銀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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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被告相信男朋友, 而她亦和男友一 方的 父親有交情。被告不知 道亦沒有理由相信
S 她的銀行戶口涉及洗黑錢的活動。 S
5.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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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4 日(頭尾兩日),一筆港幣 $51,000
U U
元 和 一 筆 港 幣 $93,000 元 款 項 存 入 中 銀 賬 戶 , 號 碼 012-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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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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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 年 2 月 7 日,被告開立這賬戶。被告是賬戶唯一簽署人和持有人。
被 告 開 戶 時 申 報 賬 戶 用 作 在 港 投 資 。 開 戶 文件 附 有 被 告 的 內 地 居 民 身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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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及往返港澳通行證,相關文件是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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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行家誓章涵蓋賬戶從 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的交易
紀錄,該誓章為證物 P2,中譯版為 P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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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 年 8 月 12 日,被告到灣仔中銀分行提款,警員在 17:28 時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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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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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當 時 被 告 有 兩 名 男 子( 劉 國 雨 及 丘 中明 ) 同 行 。 警 員 以 洗 黑 錢 拘 捕 被告 。
警員檢取被告的中銀銀行卡(證物 P3),號碼為 012-699-1-0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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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I
(6)2024 年 7 月 9 日,被告從落馬洲管制站進入香港。警員重新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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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告的出入境紀錄為證物 P4;
K (8)有關證物鏈不受爭議; K
L (9)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及 L
M (10)被告的身分不受爭議。 M
N
6. 控方沒有傳召其他證人,完成舉證。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供 N
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 作供,亦呈上比 控方 更多的證物(註:辯方 在結案陳詞時聲稱
O 辯方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是辯方的策略舉措)。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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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言
Q Q
7. 被告現年 38 歲,以普通話作供。被告說她的英文程度不高。她有內地大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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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被告早在 2014 年從內地到香港從事藝術書畫展覽相關的工作。被告在 2014 年
S 在香港成立公司。 S
8. 被 告 說 在 相 關 時 段 , 她 的 親 密 男 友 叫 丘 中 明 , 亦 叫 丘 祖 明 ( 丘 ) 。 在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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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丘和朋友阿賢從事 外幣兌換生意。 被告 提供了丘的名片、微信 賬號、丘的加拿大
U 護照,以及丘的內地身份證。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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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亦提供了在她手機內的支付寶交易紀錄以及以手機登入招商銀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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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轉賬紀錄。被告提供了她一些在微信平台的對話,這都是發生在被告在 2019 年 8 B
月 12 日被捕之前發生的。辯方說這些對話對被告而言可證明被告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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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4 年 2 月,被告來港打算定居,但最後沒有作出申請。她在 2014 年開立
D 了一間叫 Figo Color Limited,從事建築材料及室內設計 的工作。她的合夥人是 D
孫 慶 。 公司 沒有 職 員, 但 他們 有 一個 中銀 戶口 ( 證 物 P1), 目 的是 投 資買 賣香 港 股
E 票。被告說這是她個人投資戶口。 E
F 11. 丘是她當時的男友,持有加拿大國籍。她在 2019 年 7 月把丘的護照拍下, F
並留在手機。被告說她 拍下丘的護照是 因為 丘是她的男友。被告要 對丘有一定了解。
G 拍照地點在香港北角城市花園酒店。被告在 2017 年已經認識丘,大家在港股買賣的 G
微信群組內認識。丘在 群組發出一個和 明星 開生日派對 的事,而被 告喜歡那明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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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道丘是富二代。丘 的父親是有名的 慈善 家,在內地浙江省開設 一間叫「天略外國
語學校」。丘的父親叫 丘振良,曾經打 越戰 ,後來下海經商 。被告 曾上網調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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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丘父是「超級大人物」。被告有丘父的電話,以微信聯絡。2019 年 6 月,被告
J 已經有丘父的電話號碼 。丘告訴被告。 被告 的父親亦從事教育工作 。被告希望她父親 J
能和丘父交流合作。被告的父親叫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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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說丘在她家中叫「祖明」,在外邊則叫「中明」。男友亦給被告他的名
L 片。被告相信丘有正當職業。他們都用微信傳達訊息。 L
M 13. 被告說 她和 男友在 2019 年拍 拖。 男友 在加 拿大溫 哥華 有工 作,開 設一 間外 M
匯找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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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男友甚至給被告看一些加拿大公司註冊資料,以及客戶所簽的文件。被告都
O 有把這些資料留下,因 為被告想多一點 了解 男友。被告曾看到男友 的加拿大營業執 照,O
那是找換店的牌照,亦有外匯合同的範本。這些合同(辯方文件冊第 27 頁)是簡體
P 中 文 撰 寫 。 被 告 相 信 這 是 合 法 、 合 規 的 文 件 , 因 為 該 文 件 寫 上 「 營 業 執 照 編 號 BC P
1203432」 , 標 題 是 「 滙 宇 外 幣 — 國 際 電 滙 合 同 」 。 被 告 想 要 多 些 資 料 來 了 解 男 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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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甚至打算到加拿大。被告把文件收藏在手機內微信的收藏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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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在中國銀行在 2014 年 10 月 20 日有存款$650,000 多元。在信誠證券
戶口亦有$637,000 多的資產。因此,對被告而言,$144,000 元並不是大數目。
S S
16. 被告亦搜尋丘中明父親丘振良的資料,證明被告相信丘身家是清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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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亦使被告相信丘不會做不法勾當。這些資料和相片都在被告手機中找到。
U 17. 被告提供丘的營業執照(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辯方文件 U
冊第 23 頁)、丘的名片、合同等等文件。辯 方說縱然文件是 2019 年 8 月 15 日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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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見文件夾第 28A 頁),但這都顯示被告確曾作出調查行動以及再向丘確認某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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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2019 年 7 月 4 日,被告用手機拍下丘的加拿大護照(辯方文件冊第 29 頁), B
以表示被告和丘一起到 銀行嘗試為丘開 立銀 行戶口的說法。丘的內 地身分證顯示在辯
C 方文件冊第 30 頁。 C
D 18.被告亦提供她和趙鑫的債務糾紛。被告甚至在 2019 年 7 月 12 日到荃灣警署 D
報警的檔案字條(文件冊第 42 頁)。趙鑫的香港身分證影像在文件冊第 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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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話她曾在 2019 年 8 月 1 日借人民幣$20,000 元給丘。被告提供招商銀
F 行的交易 詳情( 見辯方文 件冊第 48 頁) 。 另一方面 ,被告 說她母親 借了$120,000 F
元給丘。在 2019 年 10 月 16 日,她要求丘寫下了欠條(辯方文件冊第 49 頁),內
G 容是「今向張晴借款$120,000 元正,拾貳萬元整。如期下個月歸還。」,寫上丘中 G
明的名字及其內地身分證號碼 440306198711080012,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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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並沒有雙方的簽署 ,亦沒有寫上款 項是 港幣還是人民幣。被告 在庭上說這筆錢是
用來支付被告的保釋金和律師費。被告認為丘「害」了她,所以要丘寫下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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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 告 說 因 為 丘 用 了 被 告 的 銀 行 賬 戶 , 所 以 丘要 負 上 責 任 , 要 支 付 被 告 的 損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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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亦說在她被捕(2019 年 8 月 12 日)之後,在擔保外出後她便作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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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丘查問,然後丘在通訊平台設立了 5 人的群組,討論及查詢此事。被告呈上有關
的截圖(辯方文件冊第 77 至 94 頁),但 這些訊息都是英語 。被告說她有翻譯員。
L L
被告覺得事件由丘及丘的合作夥伴 Kennis 負責。
M M
22. 被告亦提及她在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意大利失去提款卡。被告亦有報警
N
(見辯方文件冊第 22 頁),文件是意大利文。 N
23. 被告指 2019 年 7 月 5 日,丘到了香港。被告試圖用一張影了一名男子 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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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身在堅拿道西的照片,日期、時間為 2019 年 7 月 5 日 23:37 時,來證明丘確
P 曾到了香港(見文件冊第 31 頁)。在 7 月 13 日,丘對被告說他沒有香港銀行戶口, P
而丘的朋友想兌換加拿 大幣。於是,被 告帶 丘到北角的中信銀行及 滙豐銀行嘗試開立
Q 戶口。被告說由於丘只持有加拿大護照,銀行要求除非存入$1,000,000 元,否則便 Q
不能開戶。在這情況下 ,再加上丘傳送 他的 加拿大公司註冊文件、 電匯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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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使被告相信丘,而把 她的銀行賬戶借 給丘 作為外匯兌換之用。被 告事後聲稱確曾去
查核兌換店以及丘的加 拿大房東,覺得 確有 此事。被告重申, 丘那 時是她的親密男 友。
S S
被告相信丘。被告提供她和丘在加拿大店鋪房東的對話截圖(辯方文件冊第 34 頁),
T 日期是 2019 年 8 月 15 日。 T
24. 被告說在 2019 年 7 月 15 日,被告把她的銀行卡交給丘,因為丘說要應急處
U U
理一筆外幣兌換。丘在 2019 年 8 月 7 日把 銀行卡交還給她。被告 說丘使用被告的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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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卡約 20 多天,這亦是辯方所言「有問題的交易,也發生於這段時間」(見辯方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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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陳詞第 91 段)。被告說交易不是用被告手機進行,銀行沒有向被告發送短訊 。被 B
告不知道賬戶內的交易 ,而那關鍵時段 被告 並不在香港 。被告相信 丘只是進行外匯兌
C 換交易。被告亦提及 2019 年 8 月初,她借了$20,000 元人民幣給丘。這些是由國內 C
銀行卡進行轉賬(辯方文件冊第 47 頁)。丘在 2019 年 8 月 7 日在深圳把銀行卡還
D 給被告。被告亦說丘已經還了借款$20,000 元。被告在 8 月 8 日提款$18,000 元。 D
E 25. 被告亦提及那筆在 2019 年 8 月 7 日的$100,000 元存款。被告收到銀行信 E
通知(日期為 2019 年 8 月 8 日)才知道。 被告因此授權她的律師處理。被告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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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被捕前與那聲稱存入$100,000 元的毛女士聯絡對話。毛女士亦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到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告(見辯方文件冊第 177 至 1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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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19 年 8 月 12 日,被告與丘一起到銀行提款,戶口已經被凍結。被告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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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午 6 時在銀行內被捕。被告得到保釋,但在 2024 年 7 月 9 日回港時再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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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證供分析 J
K 27.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舉證任何東西。被告在香港沒有刑 K
事紀錄,因此在法理上 ,被告有良好品 格 。 被告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而其證言可信性
L 則較高。 L
M 28. 控方指被告的中銀戶口在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內進行洗 M
黑錢的行為,涉及金額$1,890,000 多元。控方認為縱然被告不知道,但被告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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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相信這筆錢是黑錢。
O 29. 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用了頗大篇幅作出辯解,亦呈上大量平台訊息的截圖以及 O
文件作為支持。有一些文件發生在被告在 2019 年 8 月 12 日被捕後。本席認為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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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可算是「早前一致陳述」的範圍(previous consistent statement),也
可視為有「自我佐證」之嫌。
Q Q
30. 被告的辯解是在案發關鍵時段,丘是她的親密以及可談婚論嫁的男友。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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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被告知悉丘父 親的家底及在內 地的 社會地位。丘是加拿大 籍。被告甚至把丘
S 的護照拍下來。被告相 信丘在加拿大營 運外 匯生意。被告亦把那營 業文件拍照,甚至 S
曾經向丘的兌換店店東查詢。那店東竟然相信被告 而把商業秘密告知被告, 說直至
T 2019 年 7 月 31 日丘仍欠租一個月,即加幣$9,000 元。 T
U 31. 被告說丘在 2019 年 7 月 5 日到港和被告會面。被告並沒有說丘為何來香港。 U
但丘在香港時卻說朋友 想兌換外幣而要 開立 銀行戶口 。由於丘只有 加拿大護照,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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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開立銀行戶口的金額 要求較高,所以 被告 便把自己銀行卡借給 丘 。問題是如果丘一
B
向營運外匯兌換生意, 本席感到奇怪, 丘會 突然要在香港開立銀行 戶口 ,只為一次朋 B
友的兌換要求。理應丘 有其他銀行戶口 的管 控和操作。如果被告認 為丘是親密男友因
C 而相信丘,那麼為何被 告要查冊丘的外 匯生 意?甚至要求丘的朋友 而不是由丘直接傳 C
送那些所謂電匯合同。 那些所謂合同是 用簡 體字而不是英文書寫, 而那只是一個樣 辦,
D 而不是真正的外匯合同。 D
E 32. 控方的指控時段是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被告說她在 E
2019 年 7 月 15 日把銀行卡借給丘,而丘在 8 月 7 日歸還銀行卡給她,用了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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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天。丘則在 2019 年 7 月 19 日已經離開香港。
G 33. 被告說涉案交易並不是在被告手機進行。銀行沒有通知被告有關的交易,所 G
以被告不知道銀行戶口 的交易情況。但 這並 不表示被告不可以向銀 行查詢 。本席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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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被告沒有使用網上銀 行服務的做法。 被告 相信男友進行外匯兌換 交易。 在相關時 段,
被告並不在香港。在這 方面,辯方亦提 及司 法管轄權 的問題。辯方 甚至說這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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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complete defence)」(辯方陳詞第 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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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席認為控方指被告洗黑錢,是指有人利用被告的銀行戶口洗錢,重點是被
K 告在香港開立的銀行戶 口。被告是否身 在香 港、是否親自進行戶口 內 的提存並不重 要。K
這有如傀儡戶口的情況 。當持有銀行戶 口的 傀儡借出戶口,他大多 數不知道銀行提存
L 的情況。那傀儡亦可能 身在外地,而洗 黑錢 的行動亦不會或者不用 傀儡親自操作。於 L
此,本席亦批評辯方曾 大律師的策略性 舉措 。辯方說她刻意沒有作 中段陳詞,以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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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任何跟進的行為, 或者作出任何的 補救 ,所以辯方留待結案陳 詞才作出一連串 的
所謂「完全答辯」的說法。本席認為這種刻意不作出中段陳詞的策略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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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本案而言,控方只靠文件呈遞,並沒有傳召任何控方證人。本案審訊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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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2025 年 7 月 8 日),不足一小時控方 便完成舉證。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經出庭
作供自辯。案件斷斷續續進行。被告終於在 2025 年 10 月 10 日完成她的作供,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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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如果辯方在中段陳詞成事,說服法庭辯方的看法以及立論,那麼案件便不會拖
Q 拉那麼長。當然,本席只能夠尊重辯方的專業判斷。 Q
R
36. 被告在 2019 年 8 月 12 日連同丘及另一名男士一起到銀行提款 。被告當天被 R
捕。被告說丘幫她找何 律師處理。本席 不知 道在當天丘有沒有被捕 ,但奇怪是被告竟
S 然自己去調查案件,自 己搜集證據,甚 至聯 同丘所設立平台通訊群 組作出質詢、調查 S
和討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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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席的疑問是被告在被捕後已經有一名姓何的香港律師協助,為何她不跟那
U 何律師商量抗辯的部署 及策略?為何被 告仍 然相信男朋友 丘的清白 ?為何作為富二代 U
的丘仍然向被告借錢$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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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當被告搜集了那些證據後,被告似乎並沒有向香港警方透露,亦沒有協助香
B
港警方針對丘及其他人 士作出刑事調查 。本 席相信不少呈堂的辯方 文件或者證據事前 B
都沒有向控方提出。明顯地,這致使控方在一定程度上「高估」控方對被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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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凡此種種,本席對被告的言行有一定的保留,亦認為有些地方可視為不盡不
D 失。這包括被告所說丘 所寫的借據,以 及被 告被捕後的群組聊天及 討論。被告亦沒有 D
試圖傳召丘或其他人作 供作為辯方證人 。當 然本席要強調,被告並 沒有責任舉證,被
E 告有權保持緘默。 E
F 40. 在刑事審訊之中,雖然被告的證言並不為法庭全部採納或者信賴,但畢竟舉 F
證的責任完全在於控方。
G G
41. 被告涉案的中銀戶口 012-699-1-020145-3 在 2014 年 2 月 7 日已經開立。
H 被告的戶口受到警方的調查。本席相信是因為一名受電騙的受害人徐雨思在 2019 年 H
8 月 2 日及 2019 年 8 月 4 日,把兩筆為數港幣$51,000 元及$93,000 元,總共
I I
$144,000 元存入被告的中銀戶口。警方調查所得,該戶口從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8 日,總共有 16 項存款,涉及港幣$1,890,000 多元;以及 14 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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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涉及港幣$1,760,000 多元。控方說這些提存有一些典型模式,經常有大額款項
K 存 入 , 而 款 項 很 快 在 同 一 天 轉 走 。 該 戶 口 在 2019 年 8 月 8 日 仍 然 有 結 餘 K
$130,765.85 元。
L L
42. 問題是除了 7 月 11 日至 8 月 12 日外,控方 並沒有指控被告有其他洗錢 的行
M 為。被告亦提供她男友 的要求,因此借 用被 告的銀行卡。控方批評 被告在被捕後既然 M
懷疑丘涉及洗黑錢,但 卻又接受 丘所提 供的 何律師處理事件。而被 告的調查事件群組
N 亦充斥了丘介紹的人。 控方說被告不可 能再 盲目去倚賴 丘的協助( 見控方結案陳詞第 N
7 及第 8 段)。控方說被告的解說多方面不合情理,存在 固有不可信性(控方結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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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第 11 段)。
P 43. 控方的檢控立場並不是指被告知道她的銀行戶口進行洗黑錢的行為,而是指 P
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其 戶口有洗黑錢的 做法 。有人可以說被告愚蠢 ,亦可以說被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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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掩蓋理智。被告說 相信男友,而男 朋友 借了她的銀行卡,聲稱 處理外匯兌換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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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甚至說被告覺得前男友丘需要對整件事件負責(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76 段)。被 R
告亦解釋她和趙鑫的債 務問題,亦提及 她和 毛麗女士 的存款。凡此 種種,這都說明了
S 控方不能夠一刀切把被 告的戶口分段處 理, 再加上本席接納被告 在 香港曾經進行一連 S
串的社交及文藝活動(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22 段以及辯方文件冊第 237 頁至 291 頁)。
T 於此,控方並沒有反對 這些資料的呈堂 性。 被告亦在香港進行股票 買賣,以及其他銀 T
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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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道甚或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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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由相信涉案的$1,890,000 多元的款項是黑錢。因此本席判被告一項洗黑錢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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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不成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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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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