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佩佩案 DCCC99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郑佩佩 ZHENG Peipe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鄭佩佩面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她於2014年開立中國銀行戶口,並在2019年7月11日至8月8日期間出現16項存款,總額超過港幣189萬元,另有14項提款,總額約176萬元。辯方承認被告曾將銀行卡交予親密男友丘中明使用,惟稱她相信丘從事合法外匯兌換,並不知道或沒有理由相信戶口涉及犯罪得益。被告於2019年8月12日在銀行提款時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處理有關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爭議包括被告借出銀行戶口及銀行卡是否足以構成處理,以及她對交易的無知、對男友的信任,能否造成合理疑點。控方主張交易模式及金額顯示她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黑錢;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被男友利用。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具備法定知情或合理相信的心態;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其證供即使部分不獲接納,仍不能代替控方舉證。被告是否身在香港、是否親自操作戶口,並非決定性因素,因傀儡戶口持有人可能借出戶口而不直接進行交易。然而,整體證據顯示被告曾調查丘的背景及外匯業務,並提出可支持其相信丘從事合法活動的資料。即使被告的行為可被視為愚蠢或判斷失誤,控方仍未能證明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超過189萬元的款項屬犯罪得益,故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處理雙方承認事項,並重申刑事案件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及被告享有合理疑點利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書未另作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說明,借出銀行戶口者即使沒有親自操作交易,仍可能涉及洗錢;但控方仍須證明其知情或具有合理相信。被告證供存在保留,不會自動取代控方未能排除的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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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借出戶口即使沒有親自操作交易,也可能涉及洗錢;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法庭認為證明不足,判被告無罪。
Q.被男朋友使用銀行戶口,如何證明自己不知情?
本案被告提出她曾調查男友背景、相信其從事合法外匯業務,並提交通訊及商業文件。雖然法庭對部分證供有所保留,仍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Q.沒有親自提款,仍可被控洗錢嗎?
可以。法庭指出,傀儡戶口持有人可能借出戶口而不親自操作交易,身在外地亦不具決定性;不過本案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具有所需知情或合理相信,故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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