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H. DCCC1249/2023

13歲侵犯兒童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項性罪行全部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1/12/2025[2025] HKDC 208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T.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X為堂兄妹。2015年,X年僅9歲,被告人約13歲。控方指稱,被告人在祖父家中的廁所內,隔衣觸摸X的胸部及下體,並要求她觸摸其陽具;其後又在祖父公司的辦公室內,要求X口交,並以陽具摩擦她的下體及觸摸其胸部。X當時不明白行為不當,直至多年後接受性教育及法律教育,並在2023年向學校輔導老師透露事件。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辯稱沒有機會與X單獨相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X延遲多年披露事件、證人口供與警方筆錄的細節差異,以及案發環境是否合理,會否影響她的可信性;被告人年僅13歲時,無犯罪能力推定 (presumption of doli incapax) 是否已被控方推翻;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另一人。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為前提,仔細衡量X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言清楚、直接、詳細而大致堅定,筆錄精簡及翻譯過程所造成的遺漏,不構成實質矛盾。延遲披露可由她年幼、不明白行為性質、顧及家庭關係及其後情緒問題合理解釋。法庭亦認為辯方提出的身高、門鎖、時間及接觸機會等疑點並不合理。被告人鎖門、關門及窗簾並要求保密,顯示他知道行為明顯錯誤,足以推翻無犯罪能力推定。行為及相關意圖均獲證明,分別符合各項性罪行的構成要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提及Berrada案例,指出良好品格可支持證供較為可信,且犯罪傾向較低,但仍須與全部證據一併衡量。法庭主要依據控方的舉證責任、證供整體評估及無犯罪能力推定的普通法原則;並沒有列出具體判例引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二及三全部罪名成立: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兒童延遲披露、事後仍與被告人保持家庭接觸,以及警方筆錄未載全部細節,並不必然削弱證供。對13歲被告人,隱蔽行為及要求保密可證明其明知行為不當,從而推翻無犯罪能力推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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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兒童多年後才報案,證供還可信嗎?
A.

法庭認為X年幼時不明白行為性質,又顧及家庭關係,延遲披露可以理解;加上證供清楚穩定,故接納其證言並據此定罪。

Q.13歲被告可以主張無犯罪能力嗎?
A.

13歲被告受無犯罪能力推定保障,但控方可用證據推翻。法庭認為鎖門、遮蔽及要求保密顯示被告知道行為錯誤,故推定被推翻。

Q.警方筆錄沒有記載全部細節,會否導致被告脫罪?
A.

不一定。法庭認為警方筆錄只記錄重點,且涉及翻譯及提問方式;X在庭上補充細節不構成重大矛盾,因此三項控罪均獲裁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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