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夫案 DCCC31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處理黑錢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28/11/2025[2025] HKDC 20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夫 Terr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達夫經營手機店。2022年10月29日,他把一部綁定其名下虛擬銀行戶口的二手手機出售予名為Benny的男子。其後,該戶口在一個月內接收51筆存款,合共約405萬元,並作出95次提款,金額幾乎相同。電話騙案受害人PW1遭冒充官員者誘騙,將26,000元轉入該戶口。被告人數日後擔心戶口被非法使用,曾兩度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或取消戶口,但未有親身辦理預約手續。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處理的財產是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證明其犯罪意圖 (mens rea)。爭議包括出售綁定銀行戶口的手機是否構成處理行為、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以及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戶口是否構成有效退出夥同犯罪協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終審法院所確立的標準,考慮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及情況,並以客觀合理人的角度判斷他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屬黑錢,同時顧及其個人背景、認知及處境。戶口出現「存入即提」的鏡像模式、交易金額遠超被告人的財政能力,加上他出售綁定戶口手機後已察覺風險,足以證明犯罪行為 (actus reus) 及犯罪意圖。退出夥同犯罪協議須在犯罪完成前及時並毫不含糊地通知其他參與者;被告人僅致電銀行而未完成凍結程序,並未有效退出。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2016) 19 HKCFAR 279 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及個人情況的判斷標準。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詳述相關三步測試。R v Whitefield (1984) 79 Cr App R 36、HKSAR v Chu Yiu Keung [2011] 2 HKLRD 108、R v Becerra (1976) 62 Cr App R 212及R v O’Flaherty [2004] 2 Cr App R 315說明有效退出的要求。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出售綁定個人銀行戶口的手機,即使聲稱不知道戶口將被非法使用,仍可能因交易模式及個人背景而推論具犯罪意圖。單純感到後悔或致電銀行,若未及時及明確通知共同犯罪者,並不足以構成有效退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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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綁定銀行戶口的手機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庭認為,戶口出現大額「存入即提」交易,且被告熟悉手機及戶口風險,足以證明犯罪行為及意圖;本案最終裁定被告洗黑錢罪成立。

Q.致電銀行要求凍結戶口是否可以退出洗黑錢協議?
A.

有效退出夥同犯罪協議須及時並毫不含糊地通知相關參與者,且須在可行時採取實際行動。本案被告未完成凍結手續,故退出抗辯不成立。

Q.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A.

法庭會考慮被告實際知道的事實,再以知悉相同情況的合理人士作客觀判斷,並顧及被告個人背景及認知。本案法庭認定標準已獲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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