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龍案 DCCC304/2024
持有公司鎖匙取貨是否構成入屋犯法?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文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杜文龍曾與PW1交往,並持有PW1公司熹瑞國際有限公司辦公室及貨倉的鎖匙,但不是公司僱員、股東或合夥人。兩人於2023年2月底分手後,被告人在3月4日至20日期間多次進入公司,取走手袋並即日出售予二手店。閉路電視、店舖單據、銀行入賬紀錄及PW1秘密錄下的對話,顯示被告人至少取走38個手袋。被告人承認取貨,但辯稱PW1事先同意,或他相信PW1會容許其取貨變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被告人各次進入公司時取走多少手袋;PW1是否曾准許他取貨出售;即使沒有明確同意,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會獲准許,因而欠缺不誠實意圖;以及PW1秘密錄音是否自願、清晰且可接納為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被告人關閉閉路電視、先否認取貨、其後承認,以及錄音中多次道歉和提及自首,均與獲准許取貨的說法不一致。被告人沒有公司權益,PW1亦從未授權其取貨。法庭認為錄音中被告人是自願說話,PW1不是有權位人士,無須先提醒緘默權;秘密錄音並不妨礙接納。被告人進入公司時具有偷竊意圖,屬非法入侵者,因而符合入屋犯法罪的構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控罪所指的入屋犯法罪法律原則,並處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下的承認事實及錄音證據可接納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二至八。被告人於七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結果。
判決啟示
持有鎖匙或曾獲准進入處所,並不等於獲准取走貨物。秘密錄音由私人當事人作出時,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受到暴力、威迫或誘使,以及其說話是否自願。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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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公司鎖匙取走貨物會否構成入屋犯法?
可以。關鍵在於進入時是否有權及是否具有偷竊意圖,而非單看是否持有鎖匙。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無權取貨,並裁定七項入屋犯法罪成立。
Q.被告聲稱事後會還錢,是否代表取貨時不算不誠實?
不代表。法庭認為關閉閉路電視、否認取貨及隱瞞數量均顯示不誠實意圖;事後由家人或被告付款,不能改變取貨當時的犯罪意圖。
Q.私人秘密錄音可否用作刑事證據?
可以,但須考慮說話是否自願、是否受到暴力威迫或誘使,以及錄音是否足夠清晰。本案法庭認為被告自願說話,接納錄音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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