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04/2024
C [2025] HKDC 207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304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杜文龍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5 年 12 月 4 日
M M
出席人士: 藍凱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N
律師事務所延聘,及李衍欣女士由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O O
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被告人
P P
控罪: [2] - [8]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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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A 控罪
C C
1. 本案原有八項控罪,都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否認全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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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E E
F
2. 開審前,控方撤銷控罪一,現在的審訊只關乎控罪二至控 F
罪八。
G G
H H
3. 控罪二指控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4 日從 PW1 的公司盜走
I 兩個手袋,又分別在控罪三(2023 年 3 月 5 日)、控罪四(2023 年 3 I
月 6 日)、控罪五(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4 時許])、控罪六(2023
J J
年 3 月 10 日[下午 6 時許])、控罪七(2023 年 3 月 19 日)和控罪八
K K
(2023 年 3 月 20 日),從 PW1 的公司盜走一些手袋,但這幾次被盜
L 走的手袋數量不詳。 L
M M
B 案情簡介
N N
O 4. 丘女士(PW1)經營一間手袋買賣公司,叫熹瑞國際有限 O
公司(下稱“熹瑞”),公司的辦公室連貨倉位於九龍中心 707 室(下
P P
稱“707 室”)。
Q Q
R 5. PW1 和被告人自 2016 年起成為親密男女朋友。被告人在 R
PW1 的公司並無任何職務或股份,但有 707 室的鎖匙。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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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 PW1 在 2023 年 2 月底和被告人分手,但被告人仍管有
C 707 室的鎖匙。 C
D D
7. 2023 年 3 月 21 日,PW1 在公司找不到一個手袋存貨,她
E E
向員工鄭小姐(PW2)查詢後,懷疑是被告人取走該手袋。
F F
8. PW1 點算存貨,發現不見了 90 多個手袋,總值約 300 萬
G G
元,她聯絡被告人,對方起初在電話中否認,但後來在另一通電話中
H H
改說沒取走 PW1 所指那麼多手袋,並答應回來解釋一切。
I I
J
9.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被告人來到 707 室,PW1 用手提 J
電話秘密錄下兩人的對話。被告人在對話中認錯,說自己只是取了 20
K K
多個手袋,他答應想辦法找錢回來解決 PW1 現在因為少了貨而引起
L 的財困。 L
M M
10. PW1 最終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報警。
N N
O O
11. PW1 根據自己所作的調查,引領警方到三間二手店去尋
P 找失物,當時僅能認出 21 個失去的手袋(證物 P1 至 P21)。到 PW1 P
在庭上作供時,她比對失去的手袋編號和二手店的部份單據,認出另
Q Q
外 11 個失去的手袋(下稱“手袋 A 至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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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2. PW1 供稱她從沒准許被告人拿取公司的貨物去賣,而被 S
告人亦從沒正式協助她買賣手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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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C 13. 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於 707 室用手提電話錄下 C
的對話,當中被告人多番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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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4. 被告人在庭上稱自己當時並非自願說話,又說知道 PW1
F 會錄音,自己只是按 PW1 的要求去認錯,讓 PW1 在有需要時將錄音 F
給向她追貨或追款的客人作個交待。
G G
H H
15. PW1 否認辯方指她以暴力威迫被告人認錯,也否認誘使
I 被告人,或叫被告人配合她的要求去演說那些對話。 I
J J
16. 在審訊中,本席經特別事項聆訊,裁定 2023 年 3 月 24 日
K K
那項錄音對話可被接納為控方證據(USB:證物 P25B;謄本:MFI-
L L
2)。
M M
17. 表証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作供。他𠄘認一共從 PW1 的公
N N
司取走 38 個手袋去賣,但稱在 2023 年一、二月期間已和 PW1 說過
O O
自己會這樣做,而 PW1 當時理解他需要金錢作周轉,同意他從熹瑞
P 取些手袋去賣。被告人稱他當時向 PW1 表示日後會連同利息付還對 P
Q
方。 Q
R R
18. 辯方律師在最後陳詞時還提出一個說法,就是即使法庭不
S S
信納被告人早已獲得 PW1 准許拿取手袋去賣,被告人也可能以為
T PW1 會容許他那樣做,而被告人及他的家人是有能力償還,後來也真 T
有付給 PW1,被告人的做法因此不算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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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控方案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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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控方證物
E E
19.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包括三份控辯雙方根
F F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的承認事實。
G G
H C.1.1 承認事實一(證物 P32) H
I I
20. 證物 P32 的內容包括:
J J
K a) 熹瑞在 707 室裝有閉路電視,一些有關本案的影像由 PW1 燒錄 K
到 USB(證物 P251),內容沒有任何不當刪減、修改或干擾 ;
L L
M M
b) 707 室所在的九龍中心有閉路電視,一些有關本案的影像被燒
N 錄到 USB(證物 P26)
,內容沒有任何不當刪減、修改或干擾。; N
O O
c) 上述兩項閉路電視影像顯示被告人在以下日子和時段進出 707
P P
室:
Q Q
R
2023 年 3 月 5 日約 1519 至 1542 時; R
2023 年 3 月 6 日約 1905 至 1922 時;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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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SB 還儲存 PW1 於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用手提電話錄下她和被告人的對話,控辯雙方同意
把 707 室閉路電視內容列為證物 P25A;2023 年 3 月 24 日晚的錄音內容列為證物 P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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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023 年 3 月 10 日約 1617 至 1640 時;
C 2023 年 3 月 10 日約 1817 至 1823 時; C
2023 年 3 月 19 日約 1438 至 1502 時;
D D
2023 年 3 月 20 日約 1609 至 1636 時;
E E
F d) PW1 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向警方報案,說公司失去手袋; F
G G
e) 於警方協助下,PW1 在以下二手店找到部份失去的手袋,有 21
H H
個(即證物 P1 至 P21):
I I
(1) 於 Brand Off Tokyo 找到證物 P1 和 P2、P19 至 P21
J J
K K
(2) 於 Brand Station 找到證物 P3 至 P12、P14 至 P17;
L L
(3) 於尖沙咀米蘭站找到證物 P13;
M M
N N
(4) 於觀塘道米蘭站找回證物 P18(這手袋由一位姓彭
O 的女士在 2023 年 4 月 6 日於 Brand Off Tokyo 以港 O
幣$26,800 買入,然後在米蘭站寄賣);
P P
Q Q
f) 被告人有一個恒生戶口,Brand Station 於 2023 年 3 月 6 日至 3
R 月 11 日期間將港幣$316,500 分四次存入該戶口,以支付證物 P3 R
至 P12 和 P14 至 P17 的貨款;
S S
g) 被告人在 2023 年 5 月 3 日於港珠澳大橋口岸離港時被捕,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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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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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h) 警 察 帶 被 告 人 到 他 的 東 涌 富 東 邨 住 所 停 車 場 搜 查 私 家 車 C
GG14xx,在行李箱內找到兩個印有 Paris 字樣的環保袋(證物
D D
P30);
E E
F i) 有關本案證物的一些相片結集為相片冊(證物 P31(1-40) )。 F
G G
C.1.2 承認事實二(證物 P35)
H H
I
21. 證物 P35 的內容如下: I
J J
a) 2023 年 3 月初某天,被告人將證物 P13 那個手袋以$35,000 出
K 售給尖沙咀海防道的米蘭站,米蘭站以現金支付被告人。 K
L L
C.1.3 承認事實三(證物 P36)
M M
N 22. 證物 P36 指出被告人向 Brand Off Tokyo 出售手袋,單據 N
O
(辯方提供的證物 D4(1-4) )顯示: O
P P
a) 2023 年 3 月 10 日,被告人出售證物 P20 和手袋 A(單據 D4(1))
;
Q Q
b) 2023 年 3 月 10 日,被告人出售證物手袋 B 和手袋 C(單據
R R
D4(2));
S S
c) 2023 年 3 月 19 日,被告人出售證物 P18、P19、P21、手袋 D、
T 手袋 E、手袋 F 及另一手袋(單據 D4(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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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 2023 年 3 月 20 日,被告人出售證物 P1、P2、手袋 G、手袋 H、
C 手袋 I、手袋 J、手袋 K 及另一手袋(單據 D4(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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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控方證人
E E
F 23. 主控官傳召證人表上的 PW1、PW2、PW3 和 PW14。 F
G G
C.2.1 PW1 丘女士
H H
I 24. PW1 在 2012 年成立熹瑞,經營貴價手袋買賣,辦公室連 I
貨倉起初設在九龍中心 6 樓,她那時起初和人合夥(並非被告人),
J J
後來獨資並搬上九龍中心 707 室;該處裝有閉路電視。公司有一名員
K K
工鄭小姐(PW2),在大約 2023 年入職,平日坐在公司近門口的接
L 待處工作。 L
M M
25. PW1 的公司存放的手袋有屬於熹瑞買入的,也有些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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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寄賣。
O O
P
26. PW1 和被告人自 2016 年起成為男女朋友。被告人在 PW1 P
的公司並無任何職務或股份,但有 707 室的鎖匙,他有時到來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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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或陪同 PW1 交收貨物,但從沒參與賣買決定。
R R
S
27. PW1 在 2023 年 2 月覺得被告人變了,於是提出分手,兩 S
人在 2 月底分開。PW1 有一兩次要求取回 707 室的鎖匙,但被告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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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自己不在香港,未有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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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28. 2023 年 3 月 21 日,PW1 在公司找不到一個手袋存貨,她 C
向員工鄭小姐(PW2)查詢後,懷疑是被告人取走該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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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29. PW1 翻查公司內的閉路電視,發覺被告人曾數次進入她
F 的辦公室,並走到寫字枱的電腦旁有動作,那裏有閉路電視的開關機 F
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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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30. 本案發生後,PW1 看過有關的閉路電視影像,發現被告
I 人關上閉路電視一些時間,在離開她的房間時才恢復錄影。 I
J J
31. PW1 聯絡被告人,對方在電話中否認取走手袋。
K K
L 32. PW1 翻看九龍中心的閉路電視,見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L
M
一些日子,多次出入 7 樓的升降機和地下大堂,他來時手上沒有什麼 M
東西,但離開時則手挽一袋二袋物品。
N N
O O
33. PW1 在另一通電話中再問被告人為何從她的公司取走貨
P 物,被告人起初仍然否認,但 PW1 表示看過閉路電視,被告人才承 P
認,他說不想這樣做,但逼不得已,他向 PW1 說對不起。PW1 當時
Q Q
向被告人說出一個失去手袋的數目,但現已記不起來,被告人在電話
R R
中說他沒拿走那麼多,PW1 問被告人為什麼那樣做,被告人有回應,
S PW1 也記不清楚對方當時怎樣說,但記得被告人向她說「對唔住」, S
PW1 問貨物去了那處,被告人說出一些二手店的名稱,PW1 叫被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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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人盡快將手袋拿回來,被告人說他會想辦法,PW1 表示會報警,被告
C 人說他會回來解釋一切。 C
D D
34.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被告人來到 707 室,PW1 用手提
E E
電話秘密錄下兩人的對話。被告人在對話中認錯,說自己只是在 2023
F 年 3 月取了 20 多個手袋。他答應想辦法找錢回來解決 PW1 因為少了 F
G
貨而引起的財困。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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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W1 供稱她用手提電話秘密錄下兩人的對話,是希望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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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證據,但當時仍未決定報警,因為想給被告人機會。PW1 說她沒告
J 訴被告人會將對話錄音,怕對方傷害自己。 J
K K
36. PW1 說當晚兩人在 707 室對話完畢後便離開該處。她否
L 認被告人接着在 707 室打電話向父母求救。 L
M M
37. PW1 說她在 3 月 25 日至 27 日期間某日,要求被告人自
N N
首,被告人便致電父母,說 PW1 要報警,父母因此知道被告人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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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公司的手袋。
P P
38. 被告人的父母在另一通電話和 PW1 商討。到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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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被告人的父母和弟弟上來 707 室,給了 PW1 現金 30 萬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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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部新界的士牌照的三份一權益以書面方式轉讓給 PW1。
S S
39. 辯方指那 30 萬元現金和三份一的士牌照權益(這三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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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牌照權益估值為 170 萬元左右)都是作為被告人取去手袋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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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不同意,她說被告人的父母知道被告人曾向她借錢,還欠她數百
C 萬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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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PW1 表示除了今次手袋事件,被告人另欠她大約 500 萬
E E
元債款,對方曾多次向她借錢,只償還了很少數,她沒特別記數。
F F
G
41. PW1 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30 日曾經轉 G
賬 3 萬元到她的銀行戶口,但 PW1 說那不是償還手袋的金錢,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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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當時說「還住俾你」,PW1 理解那是被告人償還部份欠債給她。
I I
J 42. PW1 同意被告人在 2023 年 4 月 14 日另外轉賬兩萬元給 J
她,對方今次在電話才說是給 PW1 手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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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辯方律師又說被告人在 2023 年 5 月 1 日把 5 萬元現金在
M 尖沙咀街上交給 PW1。PW1 不同意。 M
N N
44. PW1 說手袋事件揭發後,她起初仍可和被告人用電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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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聯絡,但後來不易找到對方,自己最後於 2023 年 4 月 27 日
P P
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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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律師指被告人曾在 2023 年一、二月某天在車上向 PW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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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需要資金周轉,可能會從熹瑞取些手袋去賣。PW1 否認有此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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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被告人無權取走公司的手袋,她也不會同意被告人將手袋拿去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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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6. PW1 說她在 2023 年 2 月底已和被告人分手,但之後在通
C 訊中仍表達對被告人關懷和親切,是希望用感情牽引對方,不想他就 C
此失蹤,因為被告人仍欠她很多錢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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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PW1 最後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報警,是希望找回失去的
F 手袋。她將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的秘密錄音交給警方。 F
G G
48.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 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當晚對被
H H
告人作出暴力、威迫或誘使,令被告人不自願地回應。律師又說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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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告知被告人她將會錄音,目的是向客人作個交代,而被告人只是
J 配合 PW1 的要求去認錯。PW1 都不同意律師所指。 J
K K
49. 關於錄音中有些拍擊的聲音,PW1 否認襲擊被告人。她
L L
說當晚被告人情緒激動,有時搶她手中的電話或被告人拍打自己和房
M 間角落。 M
N N
50. PW1 指被告人在錄音#84 說「你唔好打」,是叫 PW1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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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電話報警,因為 PW1 當時手上有另一電話,她打算報警。
P 另外,被告人在#88 說「你唔好打住啦」,PW1 指也是被告人叫 PW1 P
Q 不要「打」電話報警。 Q
R R
51. PW1 說她報警前曾點算存貨,發現不見了 90 多個手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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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證物 P34),總值約 300 萬元。律師說 PW1 其實沒有不見了那
T 麼多手袋,指她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給警方的口供只說出 80 個,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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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值約 240 萬元。PW1 解釋當時計算倉促,怕有重複,所以只向警方說
C 失了 80 個手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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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PW1 根據自己作出的調查,引領警方到三間二手店找尋
E E
失物,當時只認出部份手袋(證物 P1 至 P21)。她在庭上列出該 21
F 個手袋的個別定價,共值約 104 萬元(計算表:證物 P33)。 F
G G
53. PW1 作供時有機會看被告人賣手袋給二手店的一些單據
H H
(證物 D4(1-4)),這些單據一共提及 19 個手袋,包括 PW1 認出的
I I
21 個手袋其中 6 個(證物 P1、P2、P18、P19、P20 和 P21),而她比
J 對手袋的編號後,也指單據上有 11 個手袋是她公司失去的(“手袋 J
A 至 K”),但 PW1 不能確認其餘兩個手袋是否也來自熹瑞。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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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PW1 說被告人不可以自由出入她的公司;她亦從未批准
M 被告人取走任何手袋。被告人不是她的員工,她以前也沒有主動叫被 M
告人替她買賣手袋。被告人只是曾經介紹朋友來買袋,但她從未給過
N N
被告人任何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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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55. 辯方律師問及 PW1 在 2023 年 8 月 1 日給警方的書面口 P
Q 供,警員在口供第 30 段寫「AP … 曾協助我交收貨物 …」。PW1 在 Q
庭上解釋「協助」的意思是指是被告人替她拿着貨物。
R R
S 56. PW1 說被告人不是合夥人,沒和她合資,被告人只是在 S
T
熹瑞搬進 707 室時支付了一些地氈費和$3,000 做櫃檯的費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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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W1 說被告人曾向她借錢,她在疫情時向銀行申請貸款,
C 將兩次貸款合共 100 萬元左右都給了被告人。PW1 說被告人多次向 C
她借錢,很多未還,仍欠她大約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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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辯方律師指 PW1 和被告人其實在 2023 年 2 月底仍未分
F 手。PW1 不同意。她說當時在電話中向被告人提出分手,但雙方繼後 F
G
仍有聯絡,因為被告人欠她錢未還清,而她的私家車也在被告人那處。 G
H H
59. PW1 承認她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曾把一條從黃大仙
I I
求取的紅繩交給被告人,並承認兩人曾有結婚打算,但那是以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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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辯方律師指 PW1 和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見面
K K
之前,雙方只曾一次在電話中談及手袋的事,當時被告人否認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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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沒有 PW1 在上文第 33 段所稱的第二次通電。PW1 不同意律
M 師所說。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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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律師又說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被告人曾向 PW1 出
O O
示賣手袋的單據。PW1 否認,說被告人從沒向她出示任何單據。
P P
Q 62. PW1 供稱她從未准許被告人拿取公司的貨物去賣,而在 Q
本案發生前,被告人亦從沒協助她買賣手袋,他只有一次替朋友買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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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PW2 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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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PW2 由 2022 年 5 月起在 PW1 的公司工作,平日坐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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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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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4. 2023 年 3 月某日,PW1 叫 PW2 拿一個手袋出來,但 PW2 F
找不到那個紀錄上未賣出的手袋。PW2 向 PW1 說可能是被告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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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她想起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20 日下午曾到來看公司存放的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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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問 PW2 那些是賣出的及那些是客人寄賣的。PW2 當時以為被告人
I 仍是 PW1 的男友,來替 PW1 取貨,便回答被告人說放在右邊的貨物 I
是已經出售的,被告人聽後就沒再揭看右邊的貨物,改而揭看另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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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一些貨物從公司大堂搬進 PW1 的房間。
K K
L 65. PW2 說被告人當日到來時沒拿着什麼,但走的時候就攜 L
着一個大環保袋離去。PW2 不知環保袋內有什麼。
M M
N N
66. PW2 說被告人以前曾經上來公司找 PW1,平均每星期一、
O 兩次,他會走進 PW1 的房間去等候 PW1。 O
P P
67. PW2 說事後才知 PW1 和被告人分了手,但不知由幾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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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她從沒聽過被告人要替 PW1 交貨或送貨,又說公司以前沒有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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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貨。不過,PW2 說公司並沒有定期做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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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PW2 說她見到被告人從公司取走東西的情況,就只有
C 2023 年 3 月 20 日那次。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當天神態自若,沒有閃縮。 C
PW2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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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PW3 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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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PW3 是 Brand Off Tokyo 的職員,她確認警方從她的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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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幾個和本案有關的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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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2.4 PW14 鄧女士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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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PW14 也是 Brand Off Tokyo 的職員,她確認被告人曾在
K 她的店舖出售一些手袋,公司支付現金給被告人。 K
L L
D 特別事項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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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71. 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於 707 室和被告人有一段 N
對話,PW1 當時用手提電話錄下來,現儲存在 USB(證物 P252)。
O O
控方想引入該段錄音(證物 P25B)為證據,遭辯方反對。辯方的說
P P
法是 PW1 當晚對被告人作出暴力威迫和誘使,令被告人不自願地回
Q 應。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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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有關爭議。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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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B 還儲存 PW1 於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用手提電話錄下她和被告人的對話,控辯雙方同意
T 把 707 室閉路電視內容列為證物 P25A;2023 年 3 月 24 日晚的錄音內容是證物 P25B;由於辯方 T
對部份錄音的謄文有異議,該項謄文只能被列作參考文件 MFI-2:辯方存有異議的四段為#84、
#162、#166 及#246,辯方聽到的內容在那些段落以**作標示,列於控方的謄文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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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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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1 被告人選擇作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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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後,被告人選擇作供。
E E
F 74. 被告人說 2017 年中,PW1 把熹瑞從九龍中心的 6 樓搬上 F
7 樓,他出資代交寫字樓的兩個月按金和一個月租金,並負責裝修和
G G
添置電腦等設備,合共花費二、三十萬元。
H H
I 75. 被告人說自己佔有熹瑞的兩成權益,PW1 會將公司利益 I
分紅給他。
J J
K K
76. 被告人又說當他協助 PW1 出售手袋後,PW1 會給他手袋
L 售價的幾個巴仙作佣金。 L
M M
77. 被告人說 PW1 早知他會拿取公司一些手袋去賣,從沒指
N N
責他偷竊,兩人起初在電話中只是談論如何解決問題去應付客人索貨
O O
的要求,最後約好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於 707 室見面。他當晚到
P 達 707 室後,立即知道 PW1 會作錄音。PW1 稱錄音只是給客人聽, P
讓客人了解 PW1 為何不能交出手袋。被告人說他和 PW1 當時仍未分
Q Q
手,為了維持與 PW1 的親密關係,他便配合對方要求,在知道有錄
R R
音的情況下,像演戲般向 PW1 認錯,說對不起 PW1 及表示會自首。
S 被告人在庭上解釋所謂「自首」是指自己可以向客人說明情況。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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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78. 被告人說他若知道 PW1 不是把錄音給客人聽,而是交給
C 警方,當晚就不會說話。 C
D D
79. 被告人又說他和 PW1 當晚情緒激動,對方作勢打他,也
E E
真的用手和文件夾打他,令他感到害怕。
F F
D.2 陳詞
G G
H H
D.2.1 控方
I I
80. 主控官說錄音內容顯示 PW1 沒有向對方作出暴力行為或
J J
誘使,錄音中有一些碰擊聲,PW1 已作供解釋那是被告人拍打自己或
K
他碰擊角落而發出的聲音;至於#88 被告人說「… 你唔好打住啦 …」
, K
L PW1 解釋了自己當時手上有另一電話,準備報警,被告人要求她不要 L
打電話報警;而被告人在#292-294 說肚痛,PW1 問對方是否需要叫救
M M
傷車,被告人也說明「我痛唔係唔舒服嗰啲」。
N N
O 81. 主控官指 PW1 的證供可靠,她沒以暴力威迫或誘使被告 O
人認錯,也沒叫被告人「做戲」向客人交代;被告人是自願認錯,他
P P
並不知道 PW1 正在錄音。
Q Q
R D.2.2 辯方 R
S S
82.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說的可信,PW1 當晚對被告人作出暴
T 力威迫和誘使,令被告人不自願地回應。被告人也知道 PW1 正在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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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音,PW1 告訴他要向客人交代為何不能交貨,而被告人因為重視他和
C PW1 的多年感情,想安撫和協助對方,便配合 PW1 的要求,「做戲 C
咁做」向對方認錯,若他知道 PW1 會把錄音交給警方,就不會跟 PW1
D D
那麼對話。
E E
F 83. 律師說錄音中的所謂招認,意思含糊,不能構成清晰可靠 F
的證據,其舉證價值有限。
G G
H D.3 裁定 H
I I
D.3.1“Person in authority”
J J
K 84. 控辯雙方雖曾提起“Person in authority”這議題,但大家 K
最終同意法律並無規定查問者必須為“Person in authority”(有權位
L L
的人),重要的考慮是被查問者有否遭到查問者不恰當對待(例如暴
M M
力、威迫或誘使),令被查問者不自願地回應,因而得出對他不利的
N 口供。 N
O O
D.3.2 被告人是否自願說話
P P
Q 85. 錄音內容顯示 PW1 和被告人當晚都情緒激動,錄音中有 Q
一些碰擊聲。
R R
S S
86. 被告人在#84 說「… 你唔好打,睇吓轉唔轉得掂,好唔好
T 啊?」,又在#88 說「… 你唔好打住啦,唔好啦!」。本席仔細聽過 T
有關錄音,錄音中有一些雜音,但不似是打人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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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C 87. 本席信納 PW1 供稱她在上述對話時,正打算用手上另一 C
電話報警,被告人叫她不要「打」,是叫她不要「打」電話報警。
D D
E E
88. 本席肯定 PW1 當晚並無對被告人作出暴力、威迫或誘使,
F 被告人完全是自願地說話。 F
G G
D.3.3 被告人是否身體不適
H H
I 89. 在錄音中,被告人說「我唔會賭,我個肚好痛啊」;PW1 I
問「要唔要 call 白車啊咁?」;被告人說「我痛唔係唔舒服嗰啲」;
J J
PW1 說「… 我無數咁多次心痛啊」。(#292-295)
K K
L 90. 被告人和 PW1 當晚都情緒激動,但被告人不是身體不適。 L
M M
D.3.4 「做戲咁做」
N N
O
91. 被告人的說法是他當晚由始至終知道對話會被錄音,自己 O
只是順應 PW1 要求,「做戲咁做」認錯,讓 PW1 錄下他承認取去手
P P
袋,好讓 PW1 向客人交代。
Q Q
R
92. 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人自然回應 PW1,真情流露,絕非演 R
戲。
S S
T T
D.3.5 偷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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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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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3. 本席不信被告人的演戲說法,肯定他不知對話會被 PW1 C
偷錄下來。本席信納 PW1 供稱,她偷錄和被告人的對話,以蒐集證
D D
據。
E E
F 94. 被告人供稱若當時知道 PW1 會把錄音交給警方,就不會 F
說話。
G G
H H
95. 被告人的緘默權有否因為 PW1 偷錄而受到侵犯?
I I
96. 蒐集證據有時要暗地進行。PW1 懷疑被告人,想從被告
J J
人那裏問明公司失去手袋的情況。PW1 不是執法者,相對被告人來說,
K K
她亦非“Person in authority”,毋須提醒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也毋
L 須向被告人表明自己正進行錄音。 L
M M
97. PW1 曾表示會報警(見上文第 33 段及第 50 段),也在錄
N N
音#121 說「… 我報警,警察就會去搵啲貨出嚟…」。PW1 可能向警
O O
察透露被告人怎様說及取去公司的手袋,絕非是被告人意料之外。
P P
98. 另外,被告人在錄音#246 也說「等我一陣,我返去同阿爸
Q Q
阿媽講聲囉。我明,我唔想你有事,我自己去自首啦」。他在庭上解
R R
釋所謂「自首」,是表示自己可向客人說明一切,而非向警察交代。
S 本席不信納如此解釋。本席肯定被告人也知警察有機會介入,一是 S
PW1 報警,或是他自己去自首。被告人實難投訴 PW1 將 2023 年 3 月
T T
24 日晚上的秘密錄音對話交給警方作調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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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C D.3.6 錄音內容是否清晰? C
D D
99. 有關的錄音對話是證物 P25B(謄本是 MFI-2)。控辯雙
E 方對其中四段謄文有異議有(#84、#162、#166 和#246;辯方聽到的 E
F
內容以由**代表,寫在控方的謄文後面)。本席聽過錄音,同意辯方 F
聽得正確。不過,有關的差異其實不大重要。
G G
H H
100. 辯方律師指整體錄音內容不夠清晰,不能構成有用的證據。
I I
101. 涉及 PW1 和被告人的對話是錄音#82-427,有些地方雖然
J J
收音不太清楚,但只屬很少部份。整體聽來,兩人的對話內容是清晰
K K
的,被告人清楚說出他取去 PW1 的公司一些手袋,賣到二手店去。
L 他表示沒取去大約 300 萬元貨物那麼多,最多是拿走了 20 多個手袋。 L
被告人多番向 PW1 說知錯及對不起。PW1 在#187 建議被告人自首,
M M
說她可能因此損失少些,但被告人在#188-190 顯露不願意,他說「我
N N
自首我要坐 5 年㗎」、「我要坐 5 年呀,我寧願 … 寧願 …」。被告
O 人叫 PW1 給他一些時間,說不會再賭錢,並答應盡快找錢來協助 PW1 O
P 度過難關。 P
Q Q
102. 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指證物 P25B 的錄音內容不夠清晰去
R R
構成有用的證據。
S S
D.3.7 酌情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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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103. 辯方律師叫法庭考慮當晚的情況和錄音內容,行駛酌情權
C 去拒納該項證據。 C
D D
104. 本席考慮了相關的證據和雙方陳詞,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
E E
拒納 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秘密錄下她和被告人的對話。被
F 告人當時是自願回應 PW1,清晰地說出和本案有關的情況。本席接納 F
證物 P25B 為證據。
G G
H E 中段 H
I I
105.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律師沒有陳詞。本席裁定控罪二至控
J J
罪八都有表面證據成立。
K K
F 辯方案情
L L
M M
106. 被告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三名證人。
N N
F.1 被告人作供
O O
P 107. 被告人引用他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所作的證供,再加補充。 P
Q Q
108. 被告人說他在本案發生前,自 2017 年至 2023 年初一直協
R R
助 PW1 售賣手袋,超過 100 個,都獲分紅,為手袋售價的幾個巴仙。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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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9. 被告人亦說本案發生前,他不只一次經 PW1 同意從熹瑞
C 拿些手袋去賣,後來都有償還給 PW1,只是他過往取走的手袋沒今次 C
那麼多。
D D
E E
110. 被告人說他在 2023 年 3 月分幾次從公司取走合共 38 個
F 手袋去賣,因為他作為顧問的 MTAG 公司需要資金周轉。 F
G G
111. 被告人稱他在 2023 年一、二月期間一次車程中,向 PW1
H H
表示會從熹瑞拿些手袋去套現五、六十萬元,大約一個月內會付還比
I I
這數目更多的金錢給 PW1。他當時沒向 PW1 說明會付幾多,但心想
J 會多付 30-40%給 PW1,令 PW1 不蝕本。 J
K K
112. 被告人稱他要拿去賣的是一些 PW1 已向客人買斷而屬於
L L
熹瑞的手袋,包括放置了很久而仍未售出的「死貨」,PW1 也同意他
M 這樣做。被告人說他跟着幾次在公司見到鄭小姐(PW2),問清對方 M
那些是自己心目中可拿去賣的手袋。至於後來為什麼 PW1 被客人追
N N
貨,被告人說可能是公司處理存貨出錯或手袋盒上的標記出錯。
O O
P 113. 被告人說他分幾次從熹瑞拿取手袋,頭一次在 2023 年 3 P
Q 月 4 日,取了兩個手袋,即日拿到附近的二手店變賣,跟着在 3 月 5 Q
日、6 日、10 日(當天兩次)、19 日和 20 日都有從公司取手袋,即
R R
日拿到二手店變賣。被告人說他總共取了 38 個手袋,賣得大約七、
S S
八十萬元,其中四十多萬元用來給 MTAG 周轉,其餘的作自己洗費,
T 包括賭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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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4. 被告人說他原本預料大約一個月便可從 MTAG 取回足夠
C 的錢去支付 PW1(就是他賣了手袋所得的七、八十萬元,再加他想多 C
付給 PW1 的 30-40%,約為百一、二萬元)。不過,MTAG 的財政未
D D
如理想,再加上 PW1 很快被客人追貨而向他要回幾個手袋,兩人便
E E
在電話傾談,約好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於 707 室商討,引出那段對
F 話(證物 P25B)。 F
G G
115. 被告人說當晚對話後,他和 PW1 留在 707 室商談近兩小
H H
時,大家各自找家人去幫忙解決資金周轉問題,這導致被告人的父母
I 和弟弟在 3 月 28 日到 707 室給 PW1 三十萬元現金和將一部大嶼山的 I
J 士的三份一牌照權益轉讓給 PW1。 J
K K
116. 被告人說自己也曾支付 PW1 港幣 3 萬元、2 萬元和 5 萬
L L
元(合共十萬元)。
M M
117. 被告人說父母支付給 PW1,純粹是因為他取了 38 個手袋。
N N
他否認向 PW1 借了很多錢未還清而仍欠對方大約 500 萬元。
O O
P 118. 關於被告人多次在 PW1 的房間把閉路電視關掉,他說只 P
Q 是將 707 室內屬於 PW1 的房內閉路電視關掉,不讓 PW1 知道他拿了 Q
什麼手袋。被告人的解釋是 PW1 妒忌心重,若見他拿了某款手袋,
R R
便會以為他取來送給其他女子,所以不想讓 PW1 知道他從公司取走
S S
什麼貨色,免 PW1「呷醋」。
T T
F.2 被告人的父親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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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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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9. DW2 是被告人的父親,他一名的士司機,也是大嶼山的 C
士聯會主席。他和朋友合股擁有一部大嶼山的士,自己佔三份一權益,
D D
整個的士牌值 500 多萬元。
E E
F
120. DW2 說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致電給他,被告 F
人當時打開了電話的揚聲器,DW2 聽到 PW1 也在場,被告人表示取
G G
了 PW1 公司的手袋,現在 PW1 需要資金周轉。DW2 說 PW1 當時亦
H H
在電話中和他對話,他了解到 PW1 的公司需要百二、三萬元去解決
I 財困。PW1 叫 DW2 把他的三份一的士牌照權益給她,而她亦會叫自 I
己的母親按掉樓宇去協助解決問題。DW2 答應 PW1,雙方約好在 2023
J J
年 3 月 28 日見面。
K K
L 121. 2023 年 3 月 28 日,DW2 和妻子及細仔三人一同到 707 L
室,DW2 把剛變賣黃金所得的 30 萬元給予 PW1,又把細仔掛名持有
M M
的三份一的士牌照權益轉讓給 PW1。
N N
O 122. DW2 說 3 月 28 日後,他尋找買家承接那三份一的士牌照 O
權益,終於在 5 月 2 日左右找到,對方會以 180 萬元買入該三份一的
P P
士牌照權益。不過,被告人在 5 月 3 日被警察拘捕,買賣的事便告吹。
Q Q
R 123. DW2 說他不知道被告人嗜賭,也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欠 R
S
PW1 債項。他解釋付給 PW1 合共超過 200 萬元財產,只為幫忙 PW1, S
因對方是被告人的多年女友,他視 PW1 為半個女兒,而 PW1 也視自
T T
己和太太為為半個父母,DW2 因此沒計較多付給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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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F.3 被告人的弟弟 C
D D
124. DW3 是被告人的弟弟。他說證物 D2 是他在大概 2021 年
E 拍攝的,相中左邊的男子是他的朋友阿 Sam,當時正在看貨品,打算 E
F
買來送給太太。 F
G G
125. 2023 年 3 月 28 日,DW3 和父母一起到 707 室,簽名把自
H 己掛名擁有的三份一的士牌照權益轉讓給 PW1,而有關的權益實際 H
I
是他父親的。 I
J J
126. DW3 說他不清楚父親在那個晚上和 PW1 及被告人通電
K K
而導致 3 月 28 日的會面,只是家人告訴他該通電話是 3 月 24 日晚的
L 事。 L
M M
127. DW3 知道被告人從 PW1 的公司取了手袋,令 PW1 的公
N N
司有財務問題,但他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欠 PW1 債項。
O O
P
F.4 被告人的母親 P
Q Q
128. DW4 是被告人的母親,亦即 DW2 的妻子。
R R
129. DW4 起初說丈夫和 PW1 通電是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
S S
上,自己因為照顧正在彌留的愛狗「金金」,沒參與電話對話,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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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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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丈夫口中知道 PW1 的公司有財困,丈夫答應幫忙,約好在 3 月
C 28 日和 PW1 見面及把錢和三份一的士牌照權益給予 PW1。 C
D D
130. DW4 表示不知道被告人嗜賭,也不知道被告人有沒有欠
E E
PW1 債項,她只知 PW1 的公司需要百二、三萬元去解決財困。
F F
G
131. DW4 稱不計較自己和丈夫把價值超過 200 萬元的財產給 G
PW1,她說對方日後或許會把剩餘的給回他們也未可料。
H H
I I
132. 關於丈夫和 PW1 及被告人在那個晚上通電,DW4 起初說
J 那是金金從醫院回來的晚上,金金翌日去世。不過,當主控官指出 J
DW4 和 PW1 的 WhatsApp 通訊顯示金金是在 3 月 26 日才去世,DW4
K K
便改說她記不清楚丈夫和 PW1 通電的日子。
L L
M G 最後陳詞 M
N N
133. 控辯雙方都作出書面陳詞,並在庭上闡釋。
O O
P
G.1 控方 P
Q Q
134. 簡單來說,主控官指四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而被告
R 人及其他三名辯方證人則不可信。被告人也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 R
於 707 室向 PW1 多番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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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G.2 辯方
C C
135. 律師只是爭議 PW1 的證供,指她說的不可信;反之,被
D D
告人及他的三名辯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
E E
F
136. 律師叫法庭不要倚重被告人和 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 F
晚上於 707 室的對話,他說雖然法庭已經裁定該段錄音對話為被告人
G G
自願作出,納為控方證據,但兩人的談話內容不夠清晰去構成被告人
H H
的招認。
I I
137. 律師又說即使法庭裁定被告人事前未得 PW1 同意便拿走
J J
手袋去賣,他也未必是不誠實,因被告人或以為 PW1 若知他那樣做,
K K
亦不會反對;律師說被告人會償還 PW1,而他和他的家人也真有能力
L 那樣做,並有償還 PW1。 L
M M
H 討論
N N
O 138. 本案的審訊要決定被告人從 PW1 的公司取走多少個手袋 O
去賣;他那樣做是否獲得 PW1 准許;又或即使被告人沒事先獲 PW1
P P
准許,他是否以為若 PW1 知道他那樣做,也會容許,所以被告人不
Q Q
算不誠實地行事。
R R
H.1 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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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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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辯方律師對 PW2、PW3 和 PW14 的證供沒有爭議,他只
C 是指 PW1 不可信。律師指以下事項顯出 PW1 的證供不可靠。 C
D D
H.2 欠債
E E
F
140. 律師指 PW1 在 WeChat(證物 D10(1-17))第 15 頁說被告 F
人欠他 800 萬元,但她在庭上屢稱對方的欠債是大約 500 萬元。律師
G G
又指 PW1 所稱的借款都無憑據。
H H
I
141. PW1 供稱她借過多次錢給被告人,被告人也還過一些錢 I
給她,但她說不出確實數目。
J J
K K
142. PW1 在庭上給人的感覺是她並非斤斤計較。她和被告人
L 拍拖多年,曾談婚論嫁,她多番借款給當時的愛郎而沒立憑據為證, L
並不出奇。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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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辯方律師沒問 PW1 在 WeChat 說被告人欠她 800 萬元是
O 如何算出。不過,PW1 稱被告人向她借過多次錢,只還了小部份,仍 O
欠她大約 500 萬元。另外,PW1 供稱她失去手袋 90 多個,價值約 300
P P
萬元。那麼,她於 2023 年 4 月 23 日在 WeChat(辯方證物 D10(1-17))
Q Q
第 15 頁向被告人說「…你欠我前前後後 無計多你一共 800 萬…」,
R 也可理解。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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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44. PW1 說她告訴過被告人的父母被告人欠她數百萬元,而
C 被告人的父母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給她 30 萬元現金和把價值百六、 C
七萬之的士牌照權益轉讓給她(總計接近 200 萬元)。
D D
E E
145. 辯方指那只是被告人的父母為被告人取去的手袋而支付,
F 並非還債。不過,根據被告人所說,他取去的 38 個手袋只值百四、 F
G
五萬元。 G
H H
146. 若父母不是知道被告人欠 PW1 很多錢而代還部份,怎會
I I
付 PW1 那麽多? 被告人的父母所作的多付解釋都欠說服力(見上文
J 第 123 及 131 段)。 J
K K
147. 另一方面,若被告人除手袋的事外,不是還欠 PW1 債項,
L L
父母既已多付 PW1,為何他還要給 PW1 三萬元和兩萬元,更稱再給
M PW1 五萬元(見上文第 41-43 段)。 M
N N
148. 本席信納 PW1 所說,在今次手袋事件之外,被告人還欠
O O
她大約 500 萬元。
P P
Q H.3 PW1 叫自己的母親按樓 Q
R R
149. 律師指 PW1 於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 WhatsApp(證物 D9(1-
S S
9))第 8-9 頁說及叫自己的母親按樓去助她解決財困,但在庭上卻否
T 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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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PW1 在庭上不是否認曾叫自己的母親按樓去助她解決財
C 困;她是說母親沒有為她按樓。 C
D D
151. PW1 在 WhatsApp(證物 D9(8-9))只是說「我宜家同媽
E E
咪傾…」。「傾」是商討,不代表最後一定落實。
F F
H.4 被告人是否佔有熹瑞的權益或曾經協助 PW1 買賣手袋?
G G
H H
152. 被告人聲稱多年來協助 PW1 的公司買賣手袋,多次分成,
I 並說自己佔有熹瑞的兩成權益。不過,被告人所說的收入和佔有公司 I
權益的說法都無證據支持(例如稅務文件);而熹瑞的公司報表(證
J J
物 P27B-27D)則顯示 PW1 是公司唯一的股東和董事。
K K
L 153. PW1 供稱被告人多年來只有一次替她拿手袋回來,從沒 L
協助她買賣手袋。辯方律師指兩人的 WhatsApp 紀錄(證物 D1(1-14)
M M
第 11 頁)有 PW1 給被告人的訊息「多謝 Bi 仔幫我賣手袋」[2022 年
N N
12 月 20 日]。
O O
154. PW1 解釋那次是被告人為朋友買手袋,而不是他為熹瑞
P P
做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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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55. 本席信納 PW1 所說,被告人未曾協助過她買賣手袋或分 R
成,更無佔有熹瑞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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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H.5 何時分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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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6. PW1 說她和被告人在 2023 年 2 月底已經分手,是她向被 C
告人提出的。不過,律師指 PW1 在此之後和被告人通訊仍顯出親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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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吻和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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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7. PW1 解釋她想在情感上牽着被告人,免他就此消失,因 F
為對方仍欠她很多錢未還。
G G
H 158. PW1 所說合理,本席信納她在 2023 年 2 月底已向被告人 H
I
提出分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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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 PW1 幾時和被告人的父母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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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9. 辯方律師指 PW1 作供時先表示自己和被告人當晚於 707 L
室對話後仍留在該處和被告人傾談,但稍後改口說錄音後便與被告人
M M
一起離開。
N N
160. 被告人則稱他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於 707 室和 PW1 談
O O
話後,在該處致電自己的父母求助。PW1 說沒有,她稱和被告人父母
P P
的通話發生在 3 月 25 日至 27 日之間。
Q Q
R 161. 在錄音#247,PW1 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曾叫被告人打 R
電話給他的父母。不過,被告人當時回應說「佢金金(指母親所養的
S S
狗)有事,我唔想而家打,我聽日同佢講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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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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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另一方面,被告人母親 DW4 起初供稱丈夫和 PW1 及被
C 告人是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上通電,「金金」翌日去世,但 DW4 C
和 PW1 的 WhatsApp 通訊(證物 D9(1-9)第 4 頁)顯示「金金」於 3
D D
月 26 日去世。因此,被告人的父親收到 PW1 來電不會是在 3 月 24
E E
日。本席信納 PW1 說她和被告人父母的通電發生在年 3 月 25 日至 27
F 日之間。 F
G G
H.7 PW1 從沒直斥被告人盜竊
H H
I I
163. 辯方律師指 PW1 從沒直斥被告人盜竊,她只關心被告人
J 能否支付給她。律師又指 PW1 到了 2023 年 4 月 27 日才報警。 J
K K
164. PW1 和被告人有親密關係多年,曾經去到談婚論嫁階段,
L 被告人取去她公司的手袋,但她從沒用「盜賊」之詞去形容對方,並 L
M 不出奇,她較關切被告人能否付還給她去令公司度過今次難關。PW1 M
起初等待被告人,但後來難找到對方才報警求助,行為合理。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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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 被告人的父母
P P
165. 被告人的父母說不知道被告人有否另欠 PW1 幾百萬元。
Q Q
PW1 則說被告人的父母都知。
R R
S
166. 本席信納 PW1 的作供,否則被告人的父母怎願那麼多付 S
PW1。兩人作供只是維護被告人,沒說出真相。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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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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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9 被告人的弟弟 C
D D
167. 被告人的弟弟是誠實的證人,但他所知不多;他的證供不
E E
影響上述說及的情況。
F F
H.10 PW1 說出不同手袋數目
G G
H 168. PW1 稱自己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報警前曾點算,發覺公 H
I
司不見了 90 多個手袋(證物 P34)。辯方律師指 PW1 只對警察說不 I
見了 80 個手袋。
J J
K 169. PW1 解釋她在報警前作出查找,發覺公司不見了 90 多個 K
L
手袋,但不能確定,所以後來只簡單些對警察說不見了 80 個手袋。 L
M M
170. 本席信納 PW1 解釋,她說出不同的手袋數目,只因她不
N N
能肯定。事實上,PW1 最後仍未能確定失去多少個手袋;她的公司過
O 往並無盤點。 O
P P
H.11 PW1 有否同意被告人取走手袋 ?
Q Q
R 171. 本案最關鍵的議題是 PW1 有否如被告人所稱,一早知道 R
被告人會從公司取走一些手袋去賣,以獲得資金作周轉,而 PW1 給
S S
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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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被告人曾在 2023 年 3 月 6 日於 707 室拍攝了一些手袋裝
C 載盒的照片(證物 D5(1-2)),他稱於翌日向 PW1 展示。辯方律師說 C
這證明被告人打算從公司拿取的手袋會是盒上有星星標記的貨物(即
D D
完全屬於熹瑞,而非客人寄賣)。
E E
F 173. PW1 否認被告人曾向她展示這些照片和查問。 F
G G
174. 本席認為證物 D5(1-2)只能顯示被告人曾拍攝這些照片,
H H
但不能證明他曾向 PW1 展示這些照片和查問有關手袋。
I I
J 175. 被告人說他在 2023 年一、二月某次車程中已向 PW1 說出 J
他會從公司拿些手袋去賣,以套現五、六十萬元,他表示大約一個月
K K
內會付還比這數目更多的錢給 PW1,但當時沒向 PW1 說明會多付幾
L L
多。被告人在庭上稱自己心想會多付三、四成給 PW1,令 PW1 不虧
M 本。 M
N N
176. 被告人又稱他向 PW1 說明會拿去賣的是一些只屬於熹瑞
O O
的貨物,包括放置了很久的「死貨」,而 PW1 當時同意他這樣做。
P P
Q 177. 案情顯示被告人從 PW1 的 公司分開多次取走一些手袋, Q
當日便賣給二手店,賣價偏低。若 PW1 知道被告人要錢作周轉,因
R R
而拿取公司的手袋去賣,為何不是她替被告人揀貨出來,又為何不是
S S
她透過自己的公司出售;就算真要賣到二手店,由較有經驗的 PW1
T 經手,總會比被告人自行處理而取得較高價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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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78. 再者,若被告人早已獲得 PW1 同意去取貨變賣,他何須
C 將 PW1 辦公房內的閉路電視關掉一會兒,令閉路電視不能拍攝他從 C
房內取去甚麼貨物?
D D
E E
179. 被告人解釋他不想 PW1 知道他取了甚麼款式的手袋,擔
F 心 PW1「呷醋」,誤會他拿取特色的手袋去送給別的女子。 F
G G
180. 若被告人真有這樣顧慮,更應請 PW1 為他揀貨出來去賣,
H H
而不是自取。被告人的解釋毫不合理。
I I
J 181. 另外,被告人在 2023 年 2 月 24 日晚上於 707 室和 PW1 J
對話中,多次向 PW1 認錯及說對不起。
K K
L L
182. 被告人的說法是他當晚知道對話會被錄音,自己只是順應
M PW1 要求,「做戲咁做」認錯,讓 PW1 錄下他承認取去手袋,好向 M
N
客人交代。 N
O O
183. 不過,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人當時自然地回應 PW1,他是
P P
真情流露,絕非演戲。本席不信納被告人的演戲說法,肯定他當時不
Q 知對話會被 PW1 偷錄下來,他當時是按自己想說的講出來。 Q
R R
184. PW1 和被告人的對話是錄音#82-427,有小部份雖然收音
S S
不清,但整體聽來,兩人的對話是清晰的。被告人明確說出他取去 PW1
T 的公司一些手袋,賣到二手店去,但他表示沒取去 PW1 所講的大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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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00 萬元貨物那麼多,至多是拿了 20 多個手袋,被告人多次對 PW1
C 說知錯和對不起。 C
D D
185. PW1 在錄音#187 建議被告人自首,說她可能因此損失少
E E
些,但被告人在#188-190 顯出不願意,他說「我自首我要坐 5 年㗎」、
F 「我要坐 5 年呀,我寧願 … 寧願 …」。被告人叫 PW1 給他一些時 F
G
間,他說不會再賭錢,並答應盡快找錢來協助 PW1 度過難關。 G
H H
186. 被告人又在錄音#246 說「等我一陣,我返去同阿爸阿媽
I I
講聲囉。我明,我唔想你有事,我自己去自首啦」。
J J
187. 若被告人從 PW1 的公司拿取手袋是已獲對方同意,他何
K K
須認錯,更毋須談及向警察「自首」(雖然他後來並無自首)。
L L
M 188. 本席仔細考慮了案中的證據,信納 PW1 作供,被告人在 M
N
熹瑞並無任何權益,被告人從未向 PW1 說過他會取公司一些手袋去 N
賣及稍後付還給 PW1;PW1 也從未准許被告人如此做。
O O
P P
H.12 被告人並非不誠實地行事?
Q Q
189. 辯方律師有一說法,就是即使法庭裁定被告人事前未得
R R
PW1 同意便拿手袋去賣,亦未必是不誠實地行事,因為被告人可能以
S S
為 PW1 若然知道,也不會反對他這樣做,原因是被告人打算償還給
T PW1,而他和他的家人有能力付還給 PW1,也確有償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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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90.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有律師所說的「並非不誠實地行事」的
C 想法。若被告人並非不誠實,何須把 PW1 辦公房內的閉路電視關掉 C
一會兒,令閉路電視不能拍攝到他從房內取去甚麼貨物。本席已拒納
D D
被告人解釋他是不想 PW1 知道他取了甚麼款式的手袋,怕 PW1「呷
E E
醋」,誤會他將特色的手袋拿給別的女子。
F F
G
191. 再者,若被告人以為自己是誠實行事,就不會在 PW1 的 G
第一通電話質詢中矢口否認取走手袋,即使在第二通電話,他起初也
H H
是否認,只是當 PW1 表示查看過公司大廈的閉路電視,他知道難以
I 抵賴,才改口承認取走一些手袋。 I
J J
192. 被告人現於庭上承認一共取走了 38 個手袋,但在 2023 年
K K
3 月 24 日晚上並不坦白,他於錄音#98 段「我無攞咁多㗎,我真係無
L L
呀,我發誓!我 … 我最多 20 零個袋㗎咋」。PW1 質疑他,被告人仍
M 不坦白,他在#100 說「我真係 20 零個袋,我冇咁多呀」。 M
N N
193. 若被告人以為自己是誠實行事,怎會先抵賴,後才改口承
O O
認取走一些手袋,但又向 PW1 少說取走的手袋的數目,只認拿走 20
P 多個手袋,而非現有單據證明的 38 個。 P
Q Q
194. 本席肯定被告人取走手袋時並無打算賠償 PW1,只是後
R R
來被 PW1 發現及迫得緊,對方還表示會報警,被告人才叫家人向 PW1
S S
作出一些償還,自己也給了 PW1 一些錢。不過,對於以上償還,被
T 告人並未向 PW1 說明全是用來賠償她的手袋損失,而被告人實際另 T
欠 PW1 大約 500 萬元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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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5. 本席肯定被告人知道他不問自取手袋的做法要坐牢,是犯 C
法的,因此才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晚的錄音中說及向警察「自首」,
D D
只是他後來並無自首。
E E
F H.13 控罪二至控罪八涉及的手袋數目 F
G G
196. PW1 在本案發生後作過一些查核,發覺公司不見了 90 多
H H
個手袋,但她不知道何時失去;唯一的確證是二手店的單據及被告人
I 𠄘認取去 38 個手袋;本席不會在沒有證據下推論 PW1 失去的其他手 I
J
袋都是被告人取去。 J
K K
197. 根據二手店的單據、PW1 的辦認及被告人在庭上的𠄘認,
L 被告人在 2023 年 3 月一些日子從熹瑞一共取走 38 個手袋,即日賣給 L
二手店,情況如下:
M M
N N
a) 2023 年 3 月 4 日兩個手袋(證物 P4 和 P6)
[Brand Station
O 單據/證物 P23A]; O
P b) 2023 年 3 月 5 日六個手袋(證物 P5、P7、P9、P11、 P
Q P14 和一個 Hermes 手袋)[Brand Station 單據/證物 Q
P23C];
R R
c) 2023 年 3 月 6 日四個手袋(證物 P3、P15、P17 和一個
S S
Chanel 手袋)[Brand Station 單據/證物 P23E];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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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4 時許] 一共八個手袋(證物
C P8、P10、P12、P16 和兩個 Chanel 手袋)[Brand Station C
單據/證物 P23G],與及證物 P20 和手袋 A [Brand Off
D D
Tokyo 單據/證物 D4A(1) ]; 3
E E
e)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6 時許]兩個手袋(手袋 B 和手
F F
袋 C)[Brand Off Tokyo 單據/證物 D4A(2)4];
G G
f) 2023 年 3 月 19 日七個手袋(證物 P18、P19、P21、手
H 袋 D、手袋 E、手袋 F 和一個 Chanel 手袋)[Brand Off H
I Tokyo 單據/證物 D4A(3)]; I
J g) 2023 年 3 月 20 日八個手袋(證物 P1、P2、手袋 G、 J
手袋 H、手袋 I、手袋 J、手袋 K 和一個 Hermes 手袋)
K K
[Brand Off Tokyo 單據/證物 D4A(4)]。
L L
M 198. 另外,根據承認事實二(證物 P35),被告人在 2023 年 3 M
N
月初某天出售一個手袋(證物 P13)給米蘭站。 N
O O
199. 證物 P13 那個手袋在 3 月初某天遭被告人賣到二手店,而
P 他的做法是取走手袋當天便出售,因此他是在 3 月初某天偷走證物 P
P13。這「3 月初某天」可能是控罪二所指的 3 月 4 日,或控罪三所指
Q Q
的 3 月 5 日,或控罪四所指的 3 月 6 日,甚至有可能是控罪五及控罪
R R
S
3
這兩個手袋(證物 P20 和手袋 A)的單據顯示交易時間為“17:40”,所以必定是有關控罪五(被 S
告人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於 16:17-16:40 時進入和離開熹瑞),而非關於控罪六(被告人於同日
18:17-18:43 時才再次進入和離開熹瑞)。
T 4
這兩個手袋(手袋 B 和手袋 C)的單據顯示交易時間為“18:50” ,所以必定是有關控罪六(被告 T
人在 2023 年 3 月 10 日於 18:17 至 18:43 時當天第二次進入和離開熹瑞;他供稱拿取手袋後便到
附近的二手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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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指的 3 月 10 日,因是該月上旬,仍可當作「3 月初」;但「3 月
C 初」就不會是控罪七所指的 3 月 19 日和控罪八所指的 3 月 20 日,因 C
這兩天已是該月下旬。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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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4 裁定
F F
G
200. 在上述考慮下,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G
H H
a) 2023 年 3 月 4 日,被告人在控罪二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
I 兩個手袋(證物 P4 和 P6); I
J J
b) 2023 年 3 月 5 日,被告人在控罪三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
K 六個手袋(證物 P5、P7、P9、P11、P14 和一個 Hermes 手 K
L
袋); L
M M
c) 2023 年 3 月 6 日,被告人在控罪四從 PW1 的公司偷走至少
N N
四個手袋(證物 P3、P15、P17 和一個 Chanel 手袋);
O O
d)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4 時許),被告人在控罪五從 PW1
P P
的公司偷走至少八個手袋(證物 P8、P10、P12、P16、兩個
Q Q
Chanel 手袋 、證物 P20 和手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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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 2023 年 3 月 10 日(下午 6 時許),被告人在控罪六從 PW1 S
的公司偷走至少兩個手袋(手袋 B 和手袋 C);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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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f) 2023 年 3 月 19 日,被告人在控罪七從 PW1 的公司偷走七個
C 手袋(證物 P18、P19、P21、手袋 D、手袋 E、手袋 F 和一 C
個 Chanel 手袋);
D D
E E
g) 2023 年 3 月 20 日,被告人在控罪八從 PW1 的公司偷走八個
F 手袋(證物 P1、P2、手袋 G、手袋 H、手袋 I、手袋 J、手袋 F
G
K 和一個 Hermes 手袋)。 G
H H
201. 被告人過往雖曾多次進入 PW1 的公司,並有該處的鎖匙,
I 但他只是到該處陪伴 PW1,無權擅進去取走貨物。被告人在控罪二至 I
控罪八進入 PW1 的公司,只為偷取手袋去賣,他懷此不軌意圖進入,
J J
便成為非法入侵者,以實行盜竊。本席分別裁定被告人的控罪二至控
K K
罪八罪名成立。
L L
M M
( 林偉權 )
N 區域法院法官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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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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