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G CHUN LOK, MARCUS
被告於2023年5月7日未經車主同意取用私家車駕駛。其沒有駕駛執照,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追截期間,被告超速、兩度衝紅燈、越過雙白線、逆向駛入迴旋處,並在將軍澳隧道內強行駛入兩車之間,撞及另一車輛,造成車輛損壞及兩人不適。被告其後抗拒警員拘捕,並在車內藏有少量大麻及四氫大麻酚。他對八項控罪均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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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3年5月7日未經車主同意取用私家車駕駛。其沒有駕駛執照,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追截期間,被告超速、兩度衝紅燈、越過雙白線、逆向駛入迴旋處,並在將軍澳隧道內強行駛入兩車之間,撞及另一車輛,造成車輛損壞及兩人不適。被告其後抗拒警員拘捕,並在車內藏有少量大麻及四氫大麻酚。他對八項控罪均認罪。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人及多項處理犯罪得益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洗黑錢。審訊僅涉及第四被告人張明龍、第五被告人周耀榮、第六被告人林衍佑及第七被告人梁偉浩。2015年6月,多筆源自德國及加拿大公司被騙款項先後匯入由相關人士控制的銀行戶口,再迅速兌換、轉賬及以支票提取現金。各被告人分別兌現港幣40萬元至50萬元支票,部分款項交予張明龍。控方依賴臥底警員PW1、銀行紀錄、支票、閉路電視及其他證據。被告人均承認提款,但辯稱只是替僱主或朋友處理正當商業款項,並不知道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本案涉及一宗偽虛擬貨幣兌換詐騙。受害人謝先生於2021年12月8日前往尖沙咀一間兌換店,將港幣五百萬元現金交予第二被告人(D2),擬購買加密貨幣。D2點算現金後,訛稱需將錢帶往寫字樓交予老闆,隨後攜款離去。D2與第四被告人(D4)及第三被告人(D3)在深井一個公共洗手間會合,將現金轉交予D3及D4,並更換衣物及丟棄行李箱。D2隨後被捕,D4亦被控洗黑錢罪。
第一被告Wu Wing-hung及第三被告Lau Wing-hung與另外兩人在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警方在電視櫃上發現含有7.04克可卡因的物質、兩個適合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含可卡因痕跡的液體及其他物品。兩名被告均承認管有器具及危險藥物的控罪並被定罪。第一被告另被控未有在無合理因由下按指定歸押;她解釋當時因住院而未能出庭。
本案涉及2020年3月30日跑馬地警署外發生的縱火事件。D1駕駛私家車接載D2、D3及D4,並在途中更換車牌以掩飾身份。D2至D4隨後在警署附近投擲三枚汽油彈,導致警署設施損毀,並意外燒毀停泊在附近的私家車WC 8976。隨後,D5(D2之弟)與D6(D2之母)在得知D2被捕後,串謀摧毀位於金里程服裝店內的易燃物品等證據。
本案涉及2020年3月30日跑馬地警署外發生的縱火事件。D1駕駛私家車接載D2、D3及D4,並在途中更換車牌以掩飾身份。D2至D4隨後在警署附近投擲三枚汽油彈,導致警署設施損毀,並意外燒毀停泊在附近的私家車WC 8976。隨後,D5(D2之弟)與D6(D2之母)在得知D2被捕後,串謀摧毀位於金里程服裝店內的易燃物品等證據。
第一被告人何顯華面對三項控罪,涉及2015/16及2016/17學年教育局「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區本計劃」。控方指他與妻子曹瑛及公司職員串謀,向教育局虛假表示兼職導師按每小時165元或195元簽訂全年合約,實際導師只按較低時薪受聘。教育局要求提交支薪證明後,被告人安排製作及簽署虛假銀行結單和支票副本,當中332張支票被存入其本人、妻子及關聯公司的戶口。被告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被告人陳國財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另被控兩項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勒索、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涉及被告人在一間玉石店內與店主及其他人士爭執、涉嫌以電話襲擊雀友、威脅店主、要求三十萬元、聲稱具有三合會背景,以及其後再次到店滋擾。控方主要依賴店主證供,並提出其他目擊證供、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後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被告原被控誤殺,控方其後接受她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48條所訂隱瞞嬰兒出生罪。2020年2月1日,被告在大嶼山村屋廁所早產誕下一名女嬰,之後將嬰兒以衣物包裹並從廁所窗戶拋下。嬰兒其後被發現死亡。法醫認為死因涉及多處創傷,但無法排除死胎、出生時已死亡,或嬰兒在被拋下前已死亡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造成死亡。被告承認故意向母親隱瞞懷孕及生產。
被告譚秉全面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指控涉及2021年10月8日及11日在觀塘瑞和街一個單位,向化名「阿文」的臥底警員出售俗稱「冰」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臥底警員每次以300元購得一包含0.5克毒品的物品,並觀察到被告從白色膠盒取出毒品。被告否認曾於兩日到達該處,聲稱10月29日只是受「雄叔」聘請搬運傢俬時被捕。警方其後拘捕被告,臥底警員亦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他。
被告莫海洲被控兩項罪名:一項是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另一項是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違反同條例第100(1)條。控方指被告於2023年1月4日在便利店以三張偽造的一百元紙幣為支付寶增值;翌日警方在其褲袋發現五張、在其睡房發現十二張同類偽鈔。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紙幣由朋友「阿機」交給他,並承認曾懷疑紙幣真偽及逐張觸摸檢查,但否認知悉是偽鈔。
被告人於2022年5月28日凌晨酒後駕駛車輛,在元州街一帶超速行駛、違反交通燈號及交通標誌,最後急轉左駛上行人路,撞傷一名行人,導致傷者右脛骨開放性骨折,接受多次手術及長期康復治療,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被告人血液酒精濃度不少於每100毫升182毫克。車輛亦貼有減低透光能力的有色薄膜。碰撞後,被告人以金錢游說傷者不要報警或透露事件。被告人承認首三項控罪,但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温浚銘為五名被告人之一,獨自面對兩項欺詐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0年8月及9月,冒用邱竹林的英文姓名、身份資料及偽造文件,分別到創興銀行及東亞銀行領取三張信用卡,再將信用卡交給指使者。被告人於2023年2月9日未依保釋條件出席聆訊,後被拘捕。他在本案三項控罪中均認罪。
被告姚貴南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6月15日至9月19日期間,與李欧梅串謀透過香港建輝有限公司的中國銀行戶口處理合共1,755,184.77美元及104,135.52歐羅。被告以自己名義成立公司、開立公司戶口並成為唯一簽字人,其後容許他人使用戶口及提取餘款。被告否認控罪,辯稱只是協助朋友及天信轉讓公司作合法商業用途。
第一被告姚樂希(D1)與第二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2年12月6日,一名男子致電83歲的劉女士,冒充其孫兒,謊稱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D1其後使用假名及假身份證資料進入大廈,向劉女士聲稱是其孫兒的朋友,並陪同她外出提款。警方及時拘捕D1。D1在警誡下承認與他人一同向長者騙取金錢。D1就串謀詐騙認罪,控罪二因屬交替控罪而被存檔。
第一被告人陳凱港為香港警務處警司,第二被告人汪浩毅為其朋友及出眾的實際控制人。兩人被控兩項欺詐罪,涉及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申請物業按揭貸款。控方指陳凱港隱瞞警司身份,並虛假表示自己受僱於出眾及收取高額薪金;第二項控罪另涉及陳凱俊被虛假表示受僱於新凱。東亞其後批出約2,154.9萬元貸款,華僑批出480萬元貸款。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被告李建業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兩項控罪源於2019年12月12日荃灣One Midtown平台花園的持械襲擊。控方指被告與其他男子共同襲擊PW1許立倫及謝華健,導致二人頭部及手部等受傷。PW1指認被告持銀色壘球棍襲擊他;PW2則指認被告為案發前後與其接觸並駕車帶他離開的人。閉路電視、指紋、醫療紀錄及認人證供亦支持控方案情。被告不作供,辯方主要爭議PW1及PW2的辨認可靠性。
被告人於2022年5月28日凌晨約4時,在酒後駕駛車輛沿元州街行駛,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護欄及交通標誌牌柱,撞倒行人陳啟發,並撞向麵包店外牆。傷者右脛骨幹開放性骨折,傷勢嚴重。被告人下車後沒有即時報警,反而多次詢問傷者能否不報警,並表示如不報警,願意支付任何賠償。傷者最終自行報警。被告人早前已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酒後駕駛及使用欠妥車輛三項控罪,惟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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