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榮案 DCCC298/2023
醉酒駕駛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5月28日凌晨酒後駕駛車輛,在元州街一帶超速行駛、違反交通燈號及交通標誌,最後急轉左駛上行人路,撞傷一名行人,導致傷者右脛骨開放性骨折,接受多次手術及長期康復治療,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被告人血液酒精濃度不少於每100毫升182毫克。車輛亦貼有減低透光能力的有色薄膜。碰撞後,被告人以金錢游說傷者不要報警或透露事件。被告人承認首三項控罪,但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量刑起點、酒後駕駛及乘載乘客等加刑因素、認罪及悔意等減刑因素,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刑期是否應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辯方主張傷者只有一名、被告曾協助傷者及案情有減刑因素;控方則強調醉酒、持續危險駕駛、超速及傷勢嚴重。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判例,認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屬嚴重罪行,須按客觀危險程度、道德罪責、受害人傷勢及加刑因素評估。被告明知醉酒仍長途駕駛、接載乘客、違反交通燈號及標誌、超速並駛上行人路,故屬中度罪責中偏高程度,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其他求情因素扣減兩個月,判監18個月。酒後駕駛罪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12個月,與首罪同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因被告持續游說傷者不報警,判監6個月,並因罪質不同而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採納危險駕駛罪責分類及加刑因素;引用 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 的量刑類別。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Tam Ying Yuen CAAR 11/2022、HKSAR v Mok Wai Hung HCMA 5/2000,以及胡詠東 CACC 132/2015所引述的 R v Reynolds Thomas Tunney [2007] 1 Cr App R(S) 9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總監禁24個月:首項18個月與第二項12個月同期執行,第四項6個月分期執行。第三項罰款500元。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並不得在停牌期間申請或持有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明知醉酒仍持續駕駛、接載乘客、違反交通規則及駛上行人路,足以令危險駕駛罪達中度罪責中偏高水平。妨礙司法公正如針對事故後報案及披露,因罪質獨立,可能須與實質交通罪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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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醉酒駕駛撞傷行人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醉酒仍駕駛、超速並駛上行人路,傷者遭受嚴重及長期傷害;危險駕駛罪判監18個月。
Q.阻止車禍傷者報警是否屬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以金錢游說傷者不要報警或透露事故,法院認為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判監6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酒後駕駛撞傷人會否被取消駕駛資格?
法院指出危險駕駛罪須取消駕駛資格;本案被告被停牌三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期間不得申請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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