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傑案 DCCC779/2022
偽造虛擬幣交易詐騙定罪標準?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wun-kit and Ano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Judge Yim Shun-ye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偽虛擬貨幣兌換詐騙。受害人謝先生於2021年12月8日前往尖沙咀一間兌換店,將港幣五百萬元現金交予第二被告人(D2),擬購買加密貨幣。D2點算現金後,訛稱需將錢帶往寫字樓交予老闆,隨後攜款離去。D2與第四被告人(D4)及第三被告人(D3)在深井一個公共洗手間會合,將現金轉交予D3及D4,並更換衣物及丟棄行李箱。D2隨後被捕,D4亦被控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1) D2是否僅為「無罪的行為人 (innocent agent)」或具備盜竊罪的犯罪意圖 (mens rea);(2) D4參與處理現金的程度,以及他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筆現金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盜竊罪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進行裁決。法官運用「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only irresistible inference)」原則,認定D2明知店鋪並無經營兌換業務,且製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假象以騙取現金,具備不誠實意圖。對於D4,法庭引用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案的測試,認定任何合理的人在公廁內處理五百萬元現金,必定會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故裁定其洗黑錢罪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Ghosh [1982] QB 1053 關於不誠實的定義,以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關於洗黑錢罪中「合理理由相信」的判斷步驟。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盜竊罪名成立,第四被告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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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兌換店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時,如果對方要求將現金帶走核對,是否屬於詐騙?
本案中,法庭認定兌換店並無經營任何金錢業務,被告以「帶錢核對」為由騙取現金,製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假象,屬於盜竊行為。
Q.在公廁內協助他人轉移現金,是否會構成洗黑錢罪?
會。法庭指出,任何合理的人在公廁內處理大量現金,必定會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被告即使聲稱不知情,仍因處理犯罪得益而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具備不誠實意圖?
法庭採用 Ghosh 測試,即按照一般明理而誠實人士的標準,判斷被告行為是否不誠實,以及被告是否知曉自己的行為會被認為是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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