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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9/2022
[2024] HKDC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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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6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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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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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黃滿圍 WONG Moon-wai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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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4 年 5 月 2 日 H
出席人士:林順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鄺展鴻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成康趙樹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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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裁決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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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如下。
M M
2. 控方的案情很簡單。2022 年 4 月 5 日,一隊警員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埋伏。
N N
在大約中午時段,警員看見被告和 一名男子 進行懷疑 的毒品交易。警員後來 上前截查
O 被告,在被告前面的一張椅找到一包錫紙用料的可再封口包裝袋,內有 28 粒兩邊封 O
口 的 管 狀毒 品。 涉 案的 毒 品 是 4.35 克 混 合劑 , 內 有 3.53 克海 洛 英鹽 酸 鹽, 約 值
P $2,900 元多。被告否認管有這些毒品,亦否認他曾作出任何口頭招認,以及其後的 P
會面紀錄上的回答。
Q Q
3.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下列事項(P9 及 P9A):
R R
(1)2022 年 4 月 5 日上午約 10 時 50 分,PC 24697 奉命到達元朗賽
S 馬會健康院(健康院); S
T (2)PC 24385 在健康院 25 號椅上檢取下列證物: T
(a)一張報紙(P1);
U U
(b)一包綠色川貝枇杷軟糖錫紙可再封口包裝袋(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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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P2 內 有 28 粒 已 封 口 的 透 明 飲 管 狀 , 內 藏 白 色 粉 末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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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被告身上有一個黑色斜孭袋(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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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C 24697 在同日拍攝照片,相片冊為 P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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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化驗確定涉案的 28 個膠管包裝(P3)的毒品是 4.35 克混合
E 劑,內含 3.53 克海洛英鹽酸鹽,化驗師報告是 P3A; E
F (5)涉案毒品市值約為$2,945 元; F
G (6)證物鏈不受爭議; G
H (7)2022 年 4 月 5 日是清明假期,但元朗賽馬會健康院仍提供門診, H
有登記時間及應診時間。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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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一證人 PC 24697
K K
4. 他在 2022 年 4 月 5 日早上 10 時許到達健康院,同隊另有約 8 人。他負責在
天台監察,可看見地下的三排座椅 的地方。 他當時是便裝,並沒有帶備望遠 鏡。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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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線充足。到了中午 12 時許,他看見一名男子(事後指認為被告)在藍色座椅第 3
M 排(第 30 號座位)的地方。被告和一名皮膚黝黑的男子接觸。那人把一些現金交給 M
被告。被告把錢放入自己的斜孭袋 內,然後 拿著一包藍色的袋把東西倒在手 上,然後
N 把物件交給那皮膚黝黑的男子。那男子立刻匆匆往安信街離開。 N
O 5. 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透過通訊機通知隊員 PC 24385 趨前截查被告,而控方第 O
一證人立刻從天台以 1 分鐘時間走到地下,和 PC 24385 會合,並且當場指認被告。
P 那時被告是站在第 2 排和第 3 排座椅中間。被告身在 25 號座位之後。控方第一證人 P
向同袍講述早前他在天台的觀察。當時附近約有 7 至 8 人,但控方第一證人不記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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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何時出現。
R R
6. 控方第一證人從被告的斜孭袋找到$840 元現金,而在被告所站位置的前面是
25 號 座椅 , 上有 一張 報紙 遮 著下 面一 個 印有 川 貝枇 杷 軟糖 錫紙 可 再 封 口包 裝袋 , 內
S S
有 28 粒雙邊封口的管狀物品。這些管狀物品內有毒品。警員在現場座椅上擺放這些
T 管狀物品,並且拍照。那報紙是馬經版,日期同是 4 月 5 日。控方第一證人認為管狀 T
物品的兩邊是熱熔封口的。控方第 一證人認 為被告身上有一部電話。控方第 一證人亦
U 畫了草圖,顯示他和被告的位置(P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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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天台是蹲下來作出觀察。在關鍵時刻,被告是站在 25 號
椅的後方,而且第 2 排座椅的最左和最右一 邊都有人坐著,中間則只有被告。控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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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並不是和被告坐警車返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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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那$840 元現金(P4)包括五張$100 元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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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 盤 問 下 , 當 日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的 工 作 崗 位 是在 健 康 院 的 天 台 做 監 察 , 有 些 隊
員在健 康院 地下行 動。 辯方 提供 一些相 片( P10),由 控方第 一證 人指 認他當 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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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監察的角度。那時光線充足「勁 曬」,而 由於他是蹲下,那左邊的排氣喉 並沒有阻
F 礙控方第一證人的觀察。那時健康院地下的 3 排座椅約有 7 至 8 人「行行企企」,直 F
至 12 時 18 分左右,被告和那黝黑的男子有交易。那男子急步離開。控方第一證人
G 用通訊機描述被告的衣著,並通知隊員行動。而控方第一證人用了大約 1 分鐘,便從 G
天台到達地下和警員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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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向 隊 員 指 認 被 告 。 控 方 第 一 證人 不 同 意 當 時 有 其 他 人 的 衣 著 和
I 被 告 相 近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肯 定 同 事 交 $840 元 給 他 , 但 不 記 得 被 告 身 上 亦 有 $3,000 I
多元。控方第一證人看見那黝黑皮 膚的人先 給錢被告。被告把錢放在斜孭袋 ,便立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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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錫紙袋倒出東西交給那男子。控 方第一證 人不同意辯方 說被告沒有參與交 易和接觸
K 那男子。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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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二證人 PC 2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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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2 年 4 月 5 日早上 10 時 50 分,他們一 行到達健康院 。他和其他同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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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埋伏。在 12 時 18 分,控方第一證人用通訊機通知有人進行毒品交易,那人身
穿藍色上衣及黑色長褲。控方第二 證人立刻 步行到健康院長 椅範圍,並且找 到控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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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所描述的人。當時附近大約有 3 至 4 人。被告站在第 2 排和第 3 排座椅的中
P 間位置,而被告前面的座椅是 25 號。 P
12. 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彎低身把手上的東西放在 25 號椅上,再用一張報紙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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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著。控方第二證人和另一警員立 刻上前展 示委任證及表明身分。而控方第 一證人很
R 快到達,並且指認被告便是那早前進行交易的人。 R
S 13.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搜 查 被 告 的 斜 孭 袋 , 找 到 現 金和 手 機 , 然 後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檢 視 S
在 25 號椅上的東西。報紙下的是一包綠色川貝枇杷糖的錫紙袋,袋內有雙邊封口飲
T 管狀包裝的白色粉末。控方第二證人於是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的回應是「啲 4 仔我 T
拎嚟賣,賺啲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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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把一些證物拍照。控方第二證人和 PC 15880 把被告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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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到元朗警署,車程約 6 至 7 分鐘。控方第 一證人並不是同車返回警署 。在車途中,
被告並沒有投訴。他們亦沒有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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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 警 署 ,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帶 被 告 到 值 日 官 面 前報 告 案 情 。 被 告 並 沒 有 投 訴 ,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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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求。被告在控方第二證人旁 邊看著控 方第二證人磅那些毒品。之後, 控方第二
D 證人帶被告到 13 號房做文件工作。 D
16. 控方第二證 人向被 告發出 Pol.153(P11)解釋被告的 權利, 亦叫被告 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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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簽名作實。被告曾閱讀有關內容。被告閱讀了 4 至 5 分鐘,並沒有使用眼鏡。被
F 告簽名時並沒有困難。 F
G
17. 跟 著 ,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用 記 事 冊 補 錄 被 告 在 現 場 的 招 認 ( P12) 。 被 告 看 著 控 G
方第二證人寫字。控方第二證人向 被告複讀 紀錄,再叫被告自己閱讀。被告說 「睇完」
H 並沒有說要修改。控方第二證人叫 被告抄寫 尾段聲明。被告寫了一至兩個字 便不肯抄 H
寫,叫控方第二證人幫他。控方第二證人於是按程序通知警長 6123。警長到 13 號房
I 複讀記事冊內容給被告。最後,被 告、警長 和控方第二證人簽名作實 ,但被 告的草簽 I
似乎有點難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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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說 被 告 並 沒 有 說 他 看 不 見 文 件, 亦 沒 有 說 他 的 聽 覺 有 問 題 。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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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第二證人把記事冊影印,把一份 交給被告 。被告亦簽了認收書。辯方並沒 有爭議這
認收書的自願性,包括被告的草簽。因此正式呈堂為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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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亦 說 他 帶 同 毒 品 和 被 告 到 值 日官 面 前 , 把 毒 品 放 入 防 干 擾 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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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被告亦在證物袋簽名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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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控方第二證人認為被告並沒有困難簽名。控方第二證人再帶被告到 13 號房,
再發出一張 Pol. 153(P14),並再次解釋被告的權利。被告閱讀後說明白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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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並沒有要求。
P P
21. 由 於 早 前 被 告 不 肯 在 記 事 冊 簽 名 , 警 長 和 控方 第 二 證 人 一 同 和 被 告 進 行 會 面
紀錄(P15)。被 告同 意由 控方第 二證 人書 寫 。被 告亦 有回答 問題 。控 方第 二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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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複讀一次,亦給被告閱讀紀錄 。控方第 二證人叫被告在紀錄上錯字旁邊 及合適位
R 置簽名。控方第二證人亦給被告一 份副本, 而被告亦在認收書上自願簽名。 在辯方不 R
爭議下,這認收書正式呈堂為 P16。
S S
22. 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說控方第一證人大約 1 分鐘便到達現場指認被告。
T 被告的斜 孭袋有 現金$840 元及手機 。被告 的銀包亦 有數千 元港幣 。 控方第 二證人重 T
申在現場他拘捕被告及警誡被告。被告身處在 25 號椅後方。控方第二證人看見被告
U 把一些東西放在 25 號椅上。控方第二證人並不知道被告有白內障,亦沒有指責被告 U
「扮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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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2.5.2024/CCW 4 DCCC 699/2022(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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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三證人 警長 6123 蕭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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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他 在 案 發 現 場 知 道 被 告 已 經 被 捕 。 其 後 在 警署 內 , 由 於 被 告 不 肯 在 補 錄 口 供
簽名,控方第二證人找他,因此他 會見被告 ,作為見證人,再次 複讀補錄口 供。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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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並沒有投訴。控方第三證人在 補錄口供 簽名。控方第三證人不知道被告 有視力問
D 題。 D
24. 在 盤 問 下 , 控 方 第 三 證 人 說 他 沒 有 在 現 場 參與 觀 察 及 埋 伏 行 動 。 他 在 行 動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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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向隊員作出指示。當被告被截 停後,控 方第三證人便緊接趕到被告所處 的位置。
F 由於被告不肯簽名,這是他的權利 。因此, 控方第二證人叫作為上級的他去 加簽和複 F
讀。控方第三證人不肯定當時被告有沒有戴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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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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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說他有白內障,看不到字,視力只限於 2 呎範圍。他這情況已經有 6 至
7 年。被告沒有戴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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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在案發時,被告從橫門到達健康院第 3 排椅 ,前面便是第 25 號座椅。被告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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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椅上,後來有警員來到他面前,指著第 25 號座椅的東西說是屬於被告的。返回警
L 署後,警員指那些白粉是被告的。跟著警員為被告落口供。被告說他有$3,800 元、 L
身分證、八達通、老人卡在斜孭袋內有拉鏈的地方。
M M
27. 被告說他因工傷失聰了 20 多年,要用助聽器。當時他被拘捕,警員在前面把
N 被告雙手上手銬。被告否認他向警 員作出任 何 招認。被告在押回警署後,警 員並沒有 N
向他講述被告應有的權利,亦沒有 人給他看 那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說他曾 告知警員
O 他有白內障,看不見東西,但警員並沒有理會,亦沒有出聲回應 。後來警員給被告 O
「口供紙」簽名。他見到有黑色字 。警員說 簽名後可以走。警員亦問被告有 沒有錢擔
P P
保,開首時提及$5,000 元,後來發現被告斜孭袋內只有 $3,000 多元。
Q 28. 被告在庭上約半呎距離讀出 PP12 記事冊版 頭的數目字為「6485418」。被 Q
告說他不知道記事冊紀錄的內容。 被告簽名 是因為這樣他才能離開 。被告亦 說警長亦
R R
沒有複讀。被告說他曾兩次告知警員他有白內障。
S S
29. 在 盤 問 下 , 被 告 同 意 在 現 場 警 員 提 及 白 粉 ,而 警 員 用 手 銬 把 被 告 帶 回 警 署 。
在到達警署途中,警員和被告並沒 有對話。 在警署一間房間內,警員並沒有 說話,只
T T
叫被告簽名。被告並沒有寫聲名。 被告重申 警員叫他簽名,這樣被告才能離 開,簽了
U 名才能得到保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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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2.5.2024/CCW 5 DCCC 699/2022(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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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甚至說他不知道警員為何拘捕他。被告亦沒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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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當第二份口供(P15)準備時,被告說房間內大約有 2 至 3 名警員。被告說
他不知警員做甚麼。他「冇心機理 佢」。被 告曾說他看不到的字句,但警員 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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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警員都沒有反應,但有警員說 被告「扮 嘢」。而且他們「好惡」呼喝被 告,叫被
D 告「嗱嗱聲簽」。被告感到驚慌。 D
32. 被 告 亦 說 在 案 發 現 場 當 警 員 衝 向 他 時 , 警 員並 沒 有 出 示 證 件 。 被 告 在 被 上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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銬時才知道對方是警員。警員並沒 有警誡被 告。在警署內,警員亦沒有複讀 記事冊和
F 會面紀錄的內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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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關思穎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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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辯 方 傳 召 眼 科 醫 生 關 醫 生 作 供 。 由 於 關 醫 生的 檔 期 , 本 席 安 排 關 醫 生 在 前 天
I I
(4 月 30 日)作供。關醫生的簡短醫療報告,日期是 2023 年 1 月 6 日,呈堂為證
物 DP1。關醫生的專業證人身分並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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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那醫療報告並不是最新的,因為被告在今年 2024 年 4 月完成他右眼的白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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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手術,進展理想。關醫生說從紀錄來看,被告的右眼在 2023 年 1 月是 60/120,
L 即有一成視力;左眼則有四成視力 。但被告 並不是法律上盲人 。被告的眼科 療程有所 L
阻延,因為被告曾有一段時間不再跟進,不再覆診。被告在 2024 年 3 月才再返回眼
M 科醫院接受治理。在紀錄上,被告 並沒有說 他戴眼鏡。關醫生同意患者可以 近距離看 M
東西,亦可以用放大鏡。一般而言 ,平常人 都會用雙眼看東西 ,而不會只用 一隻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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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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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就特別事項的裁決 P
Q 35. 本 席 考 慮 到 所 有 證 供 及 證 人 的 言 行 , 認 為 控方 證 人 都 是 誠 實 可 靠 的 證 人 。 被 Q
告在這特別事項作供時屢屢說他在 現場並沒 有被警誡,並不知道他被拘捕 。 警員兩次
R 沒有解說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權利 。被告亦 沒有在現場作出口頭 招認。在警 署內,警 R
員所寫的補錄口供被告一概不知內 容。他被 誘導簽名,因為被告以為這可以得 到保釋,
S S
盡快離開警署。被告說警員和警長 都沒有複 讀內容。他因為白內障,看不見 ,所以沒
有閱讀內容。相類似的投訴亦適用於其後的警誡供詞。
T T
36. 本 席 並 不 信 納 被 告 的 證 言 。 本 席 相 信 就 算 被告 真 的 沒 有 閱 讀 有 關 的 文 件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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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是因為他的視力,還是因為他的 態度或其 他原因) ,警員和警長都有確實 地複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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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的內容。被告亦沒有向值日官作出任何形式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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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因 此 , 本 席 裁 定 有 關 的 口 頭 招 認 確 實 存在 ,而 這 口 頭 招 認 亦 是 被 告 自 願 作 出 。B
而有關的口頭招認亦紀錄在記事冊 ,作為補 錄口供。警員確實有解釋被告的 權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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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簽署羈留人士通知書。稍 後的警誡 供詞亦是在被告的自願情況下進 行。辯方
D 並不爭議兩份認收書(P13 和 P16)的自願性,而被告亦確實在認收書上簽名。綜觀 D
各項因素,本席裁定所有臨時證物正式呈堂為 P11、P12、P14 和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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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口頭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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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現場,被告說「啲四仔我拎嚟賣,賺啲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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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警員的補錄口供(P12) I
J 39. 警 員 紀 錄 被 告 的 口 頭 招 認 , 被 告 並 沒 有 簽 名。 警 長 在 記 事 冊 紀 錄 事 項 及 複 讀 J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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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會面供詞(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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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警 員 及 警 長 對 被 告 進 行 警 誡 會 面 。 在 問 答 環節 , 被 告 說 他 適 合 錄 取 會 面 。 他
「 識 睇 , 識 寫 」 , 不 用 找 律 師 。 警 員 重 複 被 告 的 口 頭 招 應 ( 問 5) , 被 告 說 他 買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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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粉」回來,然後在元朗售賣,賺點生活費(答 5)。被告把毒品放在一個川貝枇
O 杷軟糖的袋,把那袋放在前面的 椅上,再用報紙遮住 。有人問價,從那袋拿出(答 O
7)。被告說他在旺角購買毒品(答 8)。被告在兩日之前買(答 10)。他不認識那
P 人(答 12)。那人見被告看似「道友」在公園內問他要不要白粉(答 14)。被告買 P
了 30 粒(答 15)。那些白粉在一粒粒的飲管內(答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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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被告用每粒$100 元買了 30 粒,總共$3,000 元(答 18)。被告以$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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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賣白粉賺$80 元一粒(答 19)。
S 42. 被告說他在被捕時已經賣了兩粒,因此剩下 28 粒(答 20)。被告賣給一個 S
南亞男人(答 21)。被告把錢放在他的黑色斜孭袋內(答 24)。被告把川貝枇杷袋
T T
放 在 前面 的 椅子 是因 為較 為 安全 ,這 樣 他「可 以 唔認 」 ( 答 26) 。當 警 員問 被告 有
多 少 次在 健 康院 賣白 粉。 被 告說 「我 唔 想講」 ( 答 29) 。被 告知 白粉 是 海洛 英(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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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被告說他袋內$320 元是賣毒品得來,其餘是自己的(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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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及辯方案情
B
43. 在 控 方 舉 證 完 畢 之 後 , 辯 方 並 沒 有 中 段陳 詞。 被 告 選 擇 在 一 般 事 項 出 庭 作 供 ,B
但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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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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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案發當日,他從家居步行 20 分鐘左右到達健康院。當時被告有感冒、咳,
F 所以打算到健康院拿籌。他在早上 10 時半左右到達,打算拿下午籌看醫生。 F
G 45. 被告坐在後排最右的椅子(見相片冊 P8 第 5 張相片)(註:第 25 號椅子是 G
在長排椅的中間位置)。被告說他坐了 10 至 15 分鐘便有警察前來。警察說在被告
H 前面的椅上有白粉,跟著警察帶被 告返警署 。被告不知發生 甚麼事,他亦看 不見前面 H
那椅子上的東西。被告不知道有東西放在那椅子上(即第 25 號椅子)。被告說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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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但不知道有沒有人坐在 25 號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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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 盤 問 下 , 被 告 說 這 是 他 第 一 次 到 這 健 康 院看 醫 生 。 他 曾 到 屯 門 診 所 。 被 告
說他到達健康院不久便被警察截查,但當控方指出警員是在 12 時半才截查被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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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置可否,只說警員到達之後,那些在附近的人便散去。被告否認他在 12 時許
L 和一名深色皮膚的男子交易。 L
47. 被 告 亦 否 認 他 把 川 貝 枇 杷 的 袋 放 在 前 面 的 椅子 上 。 被 告 否 認 警 員 在 現 場 拘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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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警誡他,亦不知川貝枇杷袋內藏有毒品。他更加沒有任何口頭招認 ,說「冇啲咁
N 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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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 P
48. 在刑事審訊中,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控方,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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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 案 案 情 很 簡 單 。 在 案 發 當 日 , 一 隊 警 員 在涉 案 的 健 康 院 埋 伏 監 視 。 他 們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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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被告在健康院地下的數排長椅中,身處第 25 號椅後方。被告曾和一名深色皮膚的
男士接觸,但警方並未能截查那男 子。警員 上前截查被告,在被告的斜孭袋找 到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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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被告前面的第 25 號椅則找到在一張報紙下的川貝枇杷糖的袋,內有 28 粒兩邊
T 封口的飲管。後來發現這 28 粒的飲管含有 4.35 克混合劑,內含 3.53 克海洛英鹽 T
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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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被 告 一 概 否 認 知 道 , 並 沒 有 口 頭 招 認 , 他 不知 道 為 甚 麼 被 捕 。 警 員 帶 被 告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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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警署,被告並沒有投訴,被告不 知道他的 權利,而警方亦沒有解釋他的權 利 。被告
不知道補錄口供及警誡口供的內容 。由於被 告不肯簽名,或不正確地簽名, 警員 亦要
B B
求他的警長再次複讀內容給被告。 被告說他 看不到文字,但辯方證人關醫生 說被告的
C 左眼有較佳的視力,如果被告用雙 眼或較近 距離看東西,會有較佳的效果。 本席認為 C
就算被告看不到文字,警員和警長 亦有複讀 相關的內容,這會達致同一效果 。本席不
D 信納被告說他對這些文件一無所知 。被告亦 應該在兩名警員複讀下知道發生 甚麼事。 D
再者,被告亦自願簽了兩份認收書 。他在會 面前或會面後,並沒有向值日官 投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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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不接受被告輕言說甚麼都不知道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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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 告 在 會 面 紀 錄 提 供 較 詳 細 的 答 覆 。 他 說 他 以 $100 元 一 粒 買 入 毒 品 , 以
$180 元 放 售 , 每 粒 賺 $80 元 。 被 告 亦 說 他 在 被 捕 前 剛 和 一 名 南 亞 人 士 交 易 , 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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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多元。當警員問 被告他 是否曾 在健康 院售賣毒 品時 , 被告不肯 回答。 而警員亦
H 沒有跟進。被告說他因想得到保釋 ,這個利 誘才作出回應,但被告卻堅稱他 甚麼都不 H
知道,亦間接說警員是虛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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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無 論 以 任 何 角 度 而 言 , 本 席 信 納 警 方 證 人 是誠 實 可 靠 的 證 人 。 他 們 真 確 無 誤
J 地描述觀察的過程,以及被告在被 捕時的舉 止。被告在現場作出口頭招認, 這口頭招 J
認確實存在,亦是被告自願作出。 其後,被 告亦自願進行補錄口供和警誡會 面。被告
K 說他被捕時坐在最後排長椅的最右一張位置,而不是中間第 25 號椅子的後面。這明 K
顯不同於辯方盤問控方證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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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綜 觀 各 項 上 述 分 析 及 相 關 的 推 論 , 本 席 裁 定控 方 在 毫 無 合 理 疑 點 下 舉 證 被 告
M 犯案。本席裁定被告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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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P 區域法院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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