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70/2023
C [2024] HKDC 49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57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莫海洲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L L
日期: 2024 年 4 月 29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彬倫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張偉顏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 N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O O
控罪: [1] 行 使 或 付 給 偽 製 流 通 紙 幣 ( Passing or tendering
P P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Q [2]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Q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R R
S S
---------------------
T 裁決理由書 T
---------------------
U U
V V
-2-
A A
B B
C 引言 C
D D
1. 被告被控一項「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控罪
E 一”)及一項「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罪(“控罪二”),分 E
F
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99(1)(a)及 100(1)條。 F
G G
2. 控方指控罪一於 2023 年 1 月 4 日在油塘道 9 號油麗商場
H 地下 7 號舖 OK 便利店(“該便利店”)發生,涉及 3 張偽製 100 元 H
I
香港流通銀行紙幣。 I
J J
3. 控方指控罪二於 2023 年 1 月 5 日在觀塘油麗邨雍麗樓發
K 生,涉及 17 張偽製 100 元香港流通紙幣。 K
L L
4. 審訊時,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M M
例》第 65(c)條,把一份「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呈堂為證物 P1;而
N 證物 P1 內提及的各項證物,亦相繼呈堂。 N
O O
5. 證物 P1 其實已涵蓋了本案的極大部份案情。
P P
Q 6. 控方只傳召了警員 18449(“PW1”)出庭作供,以交 Q
代 PW1 在 2023 年 1 月 5 日下午 4 時許在被告左前褲袋內搜出 5 張偽
R R
製 100 元香港流通紙幣,及在被告睡房內床頭櫃櫃面上檢取 12 張偽
S S
製 100 元香港流通紙幣的情況;亦供辯方盤問 PW1 在截停被告及搜
T 查被告住所時的一些事項。 T
U U
V V
-3-
A A
B B
7.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兩項控
C 罪,均表面證供成立。 C
D D
8.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本席謹
E E
記這是被告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被告作任何不利的推斷。
F F
9. 本席亦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就每一項控罪,控方都要
G G
分別舉證至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標準。
H H
I
控方案情 I
J J
10. 2023 年 1 月 4 日上午 4 時 09 分,王女士在該便利店的收
K 銀處工作。當時,被告走到該便利店的收銀處,向王女士表示想增 K
值支付寶。然後被告放了 3 張港幣 100 元的流通紙幣(“該 3 張 100
L L
張元紙幣”,控方呈堂為證物 P3)在收銀處的枱面上,並展示他的
M M
手提電話屏幕所顯示的支付寶二維碼。王女士將該 3 張 100 元紙幣放
N 入收銀機,並替被告增值其支付寶。被告便隨即離開該便利店。 N
O O
11. 接着,王先生走到該便利店的收銀處,為價值共港幣
P P
143 元的商品付款。王先生給了王女士 1 張港幣 500 元的流通紙幣,
Q 王女士於是從收銀機內取出該 3 張 100 元紙幣、2 張港幣 20 元的流 Q
R
通紙幣、1 張港幣 10 元的流通紙幣及共港幣 7 元的硬幣,交給王先 R
生作找續。王先生便將所有找續紙幣放入他的銀包及離開該便利
S S
店。
T T
U U
V V
-4-
A A
B B
12. 該便利店的閉路電視系統拍攝了上述被告在該便利店用
C 該 3 張 100 元紙幣為其支付寶增值,及其後王先生在該便利店購物及 C
收取該 3 張 100 元紙幣的情況。
D D
E E
13. 2023 年 1 月 4 日下午約 5 時,王先生去到位於油塘中心
F G28-G52 號舖的賽馬會場外投注站,並從他的銀包取出該 3 張 100 元 F
紙幣交給一名賽馬會櫃檯職員作投注。其後,該名賽馬會櫃檯職員
G G
告知王先生該 3 張 100 元紙幣為偽鈔。
H H
I 14. 2023 年 1 月 5 日下午 4 時 10 分,PW1 在油麗邨雍麗樓 I
24 樓走廊截停被告。經搜查後,PW1 在被告的左前褲袋內發現 5 張
J J
港幣 100 元的流通紙幣(“該 5 張 100 元紙幣”,控方呈堂為證物
K K
P4)、6 張港幣 20 元的流通紙幣(“該 6 張 20 元紙幣”)及 1 張港
L 幣 10 元的流通紙幣(“該張 10 元紙幣”)。 L
M M
15. PW1 思疑該 5 張 100 元紙幣為偽鈔,便以「行使偽鈔」
N N
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自願說:「呢啲假銀紙係前日我朋友呀
O 機响深水埗南昌街銀星賓館度比我」。 O
P P
16. 於同日下午 4 時 18 分,被告被警務人員帶到被告位於油
Q Q
麗邨雍麗樓 2416 室(“2416 室”)的住所。PW1 在被告的見證及同
R 意下搜查 2416 室,並於被告睡房內檢取 12 張港幣 100 元的流通紙幣 R
(“該 12 張 100 元紙幣”,控方呈堂為證物 P7)。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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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7. PW1 亦在 2416 室檢取被告的 1 件黑灰色外套、1 件白色
C T 裇、1 條米白色長褲及 1 對啡色皮鞋。 C
D D
18. 於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9 時 14 分至 10 時 20 分,警方與
E E
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被告於該錄影會面說
F 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F
G G
(1) 2023 年 1 月 3 日,他在深水埗大南街某處所打牌;
H H
該處所的屋主是一名姓黃的男子,被告在之前曾
I 由屋主的同鄉帶被告去該處所打過兩次牌; I
J J
(2) 正 當 被 告 在該 處 所 打牌 之 際 ,被 告 一位 叫 「 阿
K 機」的朋友致電被告,被告告知「阿機」他正在 K
L 打 牌 , 由 於被 告 正 輸錢 , 所 以向 「 阿機 」 提 出 L
「借住三、五千嚟頂下檔先」1;
M M
N (3) 被 告 問 「 阿機 」 借 錢, 「 阿 機」 說 會拿 錢 給 被 N
O 告,並在深水埗南昌街一間名為「銀星賓館」開 O
了一間房;「阿機」在「銀星賓館」開了一間房
P P
後,致電告知被告,說會在賓館等被告到賓館拿
Q Q
取借款2;
R R
S S
T T
1
證物 P9A 記項 284 至 286 及 491 至 496
2
證物 P9A 記項 212 及 289 至 298
U U
V V
-6-
A A
B B
(4) 同日下午 4 時許,被告去到「銀星賓館」某間房,
C 見到「阿機」,「阿機」就借了五千元港幣給被 C
告;那五千元港幣,都是由「新淨啲」、「比較
D D
直版嗰啲」100 元面額紙幣組成(但被告當時沒有
E E
數過有多少張 100 元紙幣)3;
F F
(5) 向「阿機」借到錢後,被告又返回早前打牌的處
G G
所,把他欠別人的錢先清還 ; 4
H H
I (6) 還清先前的賭債後,被告繼續打牌5; I
J J
(7) 打完牌之後(約 1 月 4 日凌晨 2 時許),他就乘小
K 巴返去油塘6; K
L L
(8) 下了小巴後,他去了該便利店,用該 3 張 100 元紙
M M
幣為他的支付寶充值;
N N
(9) 之後,被告回家;他把借來而未用的紙幣放進他
O O
的錢包內,放在他房間的枱上 ; 7
P P
Q (10) 案發期間,被告的住所只有他一人居住8; Q
R R
S 3
證物 P9A 記項 208 至 210、236 至 246 及 312 至 317 S
4
證物 P9A 記項 248
5
證物 P9A 記項 319 及 320
T 6
證物 P9A 記項 322 至 334 T
7
證物 P9A 記項 339 至 350
8
證物 P9A 記項 351 至 360
U U
V V
-7-
A A
B B
(11) 被告向「阿機」借了五千元,但「阿機」沒有說
C 要如何還錢9;' C
D D
(12) 該 5 張 100 元紙幣,也是「阿機」給他的;他不知
E E
道那些是偽製品;當 PW1 在油麗邨雍麗樓 24 樓走
F 廊從被告褲袋內搜出該 5 張 100 元紙幣時,被告正 F
準備出門到街上吃東西;
G G
H H
(13) 就該 12 張 100 元紙幣,被告說當他打完牌返回家
I 後,他曾: I
J 「… 睇下啲錢,發覺好似有少少唔係 -- 唔係好對 J
路,但係呢都冇一定 -- 即係咁肯定,咁就即係望落
K 去好似係 -- 係咪厚啲呢,但係越摸越 -- 就越摸就越 K
似真嘅,咁就心諗,欸,er --人哋七仔過 -- 都過到
啦,即係佢冇事啦,就擺喺度…」10;
L L
M (14) 被告確認曾觸摸過那些紙幣11;當警員問他為何無 M
緣無故要去觸摸那些紙幣,被告說:
N N
O O
「我就懷疑啲 -- 即係摸下啲錢,好似係厚 -- 即係好
似厚 -- 比較厚啲,咁就 -- 咁 er -- 總之一張張摸下
P 啦,但我 -- 但係睇睇下呢,就覺得越睇越似咁,心 P
諗就,欸,去 OK 度充值都充到啦,可能係咪自己
Q 多心啲呀。咁(聽不清)落樓就拎埋去打牌嗰度 -- Q
去打牌嗰度即係證實下,但係啲 -- 我哋嗰 --- 即係話
畀錢打牌嗰班人呢,一直都冇人打過電話畀我,因
R R
為如果係假錢,人哋可能打電話畀我 。亦都冇人
S S
T 9
證物 P9A 記項 363 及 364 T
10
證物 P9A 記項 420
11
證物 P9A 記項 421 及 422
U U
V V
-8-
A A
B 打過電話畀我,咁我即係想求證一下係 唔係, B
嗄,…(聽不清)」12;及
C C
(15) 當 警 員 問 他那 些 紙 幣有 甚 麼 令他 覺 得可 疑 , 他
D D
說:
E E
F 「即係覺得好似厚 -- 比較厚啲囉,即係手感比較 F
厚,覺得好似厚 er -- 厚、厚、厚啲嘅」13
G G
他續說:
H H
「我咪自己睇 -- 越睇 -- 即係都睇睇下越睇 --- 但係越
I I
睇就越似,越睇越似囉,即係自己覺得呀,可能係
-- 係咪自己 er -- 多心呀,既然充值都充到喇,咁咪
J 就擺低喺度先囉。」14 J
K K
19.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10 時 50 分至 11 時,被告被偵緝警
L 員 25092 再帶到 2416 室,偵緝警員 25092 於 2416 室大廳飯枱的枱面 L
M
檢取被告的啡色銀包。 M
N N
20. 警署警長 47147 為香港警務處的偽鈔專家,他檢驗過該 3
O 張 100 元紙幣、該 5 張 100 元紙幣及該 12 張 100 元紙幣後,認為它 O
P
們全都是偽製品。在證物 P12 第 7 及 8 段,警署警長 47147 說本案涉 P
及的共 20 張 100 元紙幣的正背兩面均展現低劣的印刷質素,並且是
Q Q
以噴墨印刷方法印製,與正版鈔票不同;另外,本案涉及的共 20 張
R 100 元紙幣缺少了防偽特徵,如凹版印刷、水印、動感變色圖案和嵌 R
S 入的變色開窗金屬線。 S
T 12
證物 P9A 記項 423 及 424 T
13
證物 P9A 記項 435 及 436
14
證物 P9A 記項 437 及 438
U U
V V
-9-
A A
B B
C 21. 警員警長 47147 在證物 P12 第 9 段說在本案涉及的共 20 C
張 100 元紙幣中:
D D
E (1) 有 8 張都是同一序號“BW630127”; E
F
(2) 有 5 張都是同一序號 BY348091;及 F
(3) 有 7 張都是同一序號 CR893313。
G G
H 辯方案情 H
I I
22. 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證人作供,這是被告的權
J J
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他作任何不利的推斷;但被告不作供亦不傳
K 召證人作供,令他沒有來自他或他證人的證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 K
控方證供,本席毋須憑空想像各式各樣被告的答辯理由或可能性:
L L
Li Defan and another v HKSAR [2002] 1 HKLRD 527。
M M
N 23. 根據被告在該錄影會面的說法,辯方是指被告並不知道 N
本案涉及的共 20 張 100 元紙幣(即證物 P3、P4 和 P7)是偽製品;
O O
辯方亦指被告沒有企圖/打算使用證物 P4 及 P7,或把它們付給另一
P P
人。
Q Q
證供分析
R R
S S
24. 就 PW1 的證供,盤問下沒有任何事項令本席懷疑 PW1 的
T 可信可靠性,本席認為 PW1 可信可靠,本席全盤接納 PW1 的證供。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5. (1) 其中,PW1 作供說該 12 張 100 元紙幣是放在被告
C 睡房內的床頭櫃櫃面上的,沒有任何器具如銀包 C
等存放該 12 張 100 元紙幣的;辯方盤問 PW1 時,
D D
向 PW1 指出在警方搜查 2416 室時,被告自願在他
E E
睡房的床頭櫃拿起證物 P10 那個銀包,從那個銀包
F 內取出該 12 張 100 元紙幣,交給 PW1 或其他在場 F
警員的;PW1 不同意辯方的如此說法;
G G
H H
(2) 本席留意到 PW1 說他是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他
I 亦負責搜屋,他的其中一個任務,是要搜查屋內 I
是否藏有偽鈔,PW1 亦說他主要是搜查是否有打
J J
印機及電腦之類的東西 ;PW1 作供說他當時在
15
K K
2416 室內見不到那個銀包,他亦沒有問被告他的
L 銀包在哪; L
M M
(3) 本席亦從該便利店的有關閉路電視片段留意到當
N N
被告為他的支付寶增值時,他是從他的褲袋內直
O 接拿出一叠紙幣,然後從該叠紙幣中抽出該 3 張 O
100 元紙幣交給店員來為被告的支付寶增值的;而
P P
PW1 是看過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及該便利店附近的
Q Q
閉路電視片段,才追查到被告所在的;以此為依
R 歸,其實 PW1 看到該便利店的有關閉路電視片段 R
S 時,也可見到被告並沒有用銀包來儲存該 3 張 100 S
T T
15
本席推斷打印機及電腦等器材可用以印製偽鈔,故此 PW1 在搜屋時也把注意力放在這些器
材上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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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元紙幣,故此 PW1 在搜屋時沒有特別關注被告的
C 銀包所在、沒有問被告他的銀包放在何處,實在 C
無可厚非,沒有任何值得令本席懷疑之處;
D D
E E
(4) 根據證物 P1 第 14 段,警方是在 2023 年 1 月 6 日
F 下午 10 時 50 分至 11 時(即進行該錄影會面之後) F
在 2416 室大廳飯檯的檯面檢取被告的銀包的16;本
G G
席認為,即使那個銀包在 PW1 搜屋時已在 2416 室
H H
內17,但因為銀包內沒存有偽鈔,沒有證據價值,
I 所以即使 PW1 曾見過該銀包,但因該銀包沒有偽 I
鈔或可疑物,所以他也把該銀包的記憶忘掉,故
J J
此他在接受盤問時說當他在 2416 室搜查時,他見
K K
不到那個銀包;
L L
(5) 不論如何,若然該 12 張 100 元紙幣在被檢取前是
M M
藏於該銀包內的,本席看不出為何 PW1 需要隱瞞
N N
此事;
O O
P P
Q Q
R
16
辯方向 PW1 指出該 12 張 100 元紙幣,是被告自願在他睡房的床頭櫃拿起銀包,從銀包內取 R
出該 12 張 100 元紙幣,交給警方的;但辯方再沒有交代根據辯方案情,被告或任何人在此後
如何處置本來放在睡房床頭櫃的銀包,致令那個銀包在 1 月 6 日下午 10 時 50 分至 11 時被警
S 方在 2416 室大廳飯檯檯面發現及檢取 S
17
雖然被告在該錄影會面中說只有他一人居於 2416 室,但其實在警方搜屋完畢,帶被告返回
警署作進一步調查,至警方在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10 時 50 分再返回 2416 室其間,是否有
T 人再進入過 2416 室,把該銀包放在 2416 室大廳飯檯上,在本案中是沒有任何證據的,換句 T
話說,該銀包可能在警方搜屋時已在 2416 室出現,但該銀包也可能是在警方搜屋完畢離場
後,有人放在 2416 室大廳飯檯上的
U U
V V
- 12 -
A A
B B
(6) 再者,在該錄影會面中,警員就該 12 張 100 元紙
C 幣警誡被告時,都是說從 2416 室睡房的檯櫃上面 C
搜獲該 12 張 100 元紙幣18,而完全沒有提及該銀包
D D
的,被告在該錄影會面中亦完全沒有提及是他自
E E
願在睡房床頭櫃拿起銀包,從銀包內取出該 12 張
F 100 元紙幣此一說法;及 F
G G
(7) 本席認為警方在 2023 年 1 月 6 日下午 10 時 50 分至
H H
11 時,在 2416 室大廳飯檯搜獲並檢取被告的銀
I 包,並不影響 PW1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I
J J
26. 就被告在該錄影會面的回應,被告沒有出庭作供,他在
K K
該錄影會面中的回應並非在宣誓下作出,他沒有經受控方盤問,他
L 的可信性沒有得到測試,根據 R v Sharp [1988] 1 WLR 7,被告在該 L
錄影會面中的招認性供詞(包括他有懷疑有關 100 元紙幣的真偽,
M M
並一張張地摸來驗證紙幣真偽)較可信而給予較大比重,而開脫性
N N
供詞(包括他對有關 100 元紙幣覺得「越摸越似真」及不知它們是
O 「假錢」)比較不可信亦不必過份重視,但本席仍須整體考慮該錄影 O
會面的整個內容,才作判斷。
P P
Q Q
27. (1) 根據被告在該錄影會面的說法,是他向「阿機」
R 借錢的,而為了把錢交給被告,「阿機」竟要由 R
他 原 本 身 處的 某 處 去到 深 水 埗南 昌 街「 銀 星 賓
S S
館」租了一間房,讓被告前去領取借款;
T T
18
證物 P9A 記項 417
U U
V V
- 13 -
A A
B B
C (2) 綜觀被告在整個該錄影會面的回應,除了是要把 C
五 千 元 紙 幣交 給 被 告外 , 再 沒有 其 他原 因 「 阿
D D
機」要在「銀星賓館」租一間房;
E E
F
(3) 被告說他打牌的處所位於深水埗大南街,與「銀 F
星賓館」所在的深水埗南昌街相隔不遠,只隔一
G G
條馬路 ;
19
H H
I
(4) 既然「阿機」要遷就被告而要從他原本身處的某 I
處 去 到 南 昌街 , 而 南昌 街 與 大南 街 兩者 相 距 不
J J
遠,其實「阿機」可以簡簡單單、直接了當地去
K 到被告打牌的處所20或該處所附近,把借款交給被 K
L 告 , 而 不 是要 煞 有 介事 、 多 此一 舉 地在 南 昌 街 L
「銀星賓館」租了一間房來借錢給被告;
M M
N (5) 就被告向「阿機」借錢,並為此事前往「銀星賓 N
O 館」拿取借款一事,本席認為被告沒有把事實真 O
相 ( 或 事 實真 相 的 全部 ) 說 出; 用 另一 個 角 度
P P
看,若然那是事實真相(或事實真相的全部),
Q Q
那更應令被告在回家後對有關紙幣的真偽產生懷
R 疑時,惹起被告對借來的五千元的紙幣的真偽/ R
S S
T 19
證物 P9A 記項 514 T
20
被告可直接問姓黃的屋主關於該處所的地址;若屋主不願說出確切地址,他也可告知他所居
住的大廈名稱或附近某處,以便被告可易於會合「阿機」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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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來源更大的懷疑: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28(8)
C 段; C
D D
28. (1) 被告說當他回家之後(即用該 3 張 100 元紙幣為其
E E
支付寶增值之後),他曾覺得「阿機」給他的紙
F 幣「唔係好對路」、「摸吓啲錢,好似 … 比較厚 F
啲」、「總之一張張摸下啦 … 但係睇睇下呢,就
G G
覺越睇越似咁」;
H H
I (2) 根據被告說法,當他回家後,他曾對有關紙幣的 I
真偽有所懷疑,他覺得那些紙幣較厚,所以他曾
J J
逐張紙幣摸過看過,最終他覺得那些紙幣「越摸
K K
就越似真嘅」、「越睇越似」;
L L
(3) 由於被告回家後,他已把該 3 張 100 元紙幣交了給
M M
該便利店店員王女士,所以本席暫且不考慮證物
N N
P3(即該 3 張 100 元紙幣),而只考慮證物 P4(即
O 該 5 張 100 元紙幣)及證物 P7(即該 12 張 100 元 O
紙幣)21;
P P
Q Q
(4) 證物 P4(見證物 P11(3-4)相片)是該 5 張 100 元紙
R 幣,當中有: R
S S
T T
21
證物 P3 及 P4,是證物 P12 第 2 頁分別提及的“Item 1”及“Item 2”;而證物 P7,是證物
P12 第 2 頁提及的“Item 3”及“Item 4”:見證物 P1 第 16 段
U U
V V
- 15 -
A A
B B
(a) 3 張都是同一序號“BW630127”;
C (b) 1 張序號“CR893313”;及 C
(c) 1 張序號“BY348091”;
D D
E E
(5) 證物 P7(見證物 P11(7-11)相片)是該 12 張 100 元
F 紙幣,當中有: F
G G
(a) 5 張都是同一序號“BW630127”;
H H
(b) 4 張都是同一序號“CR893313”;及
I (c) 3 張都是同一序號“BY348091”; I
J J
(6) 當被告在家中檢驗這一叠紙幣時(即未攜帶該 5 張
K 100 元紙幣出門前),證物 P4 及證物 P7 加起來 K
L (共 17 張 100 元紙幣)有: L
M M
(a) 8 張都是同一序號“BW630127”;
N (b) 5 張都是同一序號“CR893313”;及 N
O (c) 4 張都是同一序號“BY348091”; O
P P
(7) 沒有證供指被告在回家後,身上有其他 100 元紙幣
Q (不論真偽),的確,PW1 在被告褲袋內搜獲的該 Q
R
6 張 20 元紙幣及該張 10 元紙幣(均是真鈔)亦在 R
案情中反映了,可見當時(被告回家後)被告管
S S
有的 100 元紙幣,就只有證物 P4 及證物 P7 共 17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張 100 元紙幣(表示被告在檢驗該 17 張 100 元偽
C 鈔時,沒有其他 100 元鈔票分散他的注意力); C
D D
(8) 根據被告在該錄影會面的說法,他對該 17 張 100
E E
元紙幣的真偽有所懷疑,並曾「一張張摸下」;
F 在被告有如此懷疑下並曾對該 17 張 100 元紙幣逐 F
一“摸”過,可見被告對該 17 張 100 元紙幣的懷
G G
疑程度不低;若然如此,而若然被告又真的有去
H H
「銀星賓館」向「阿機」借了五千元的話,他應該
I 聯想到要多此一舉、煞有介事地去「銀星賓館」 I
借取五千元實在事有蹺蹊,這亦應惹起被告對該
J J
17 張 100 元紙幣真偽的更大懷疑,繼而令被告:
K K
L (a) 想起要聯絡「阿機」問個究竟 ―― 但沒有證 L
供顯示被告曾聯絡「阿機」,查問「阿機」
M M
給被告的 100 元紙幣的真偽或來源;及/或
N N
O (b) 再仔細檢驗該 17 張 100 元紙幣,包括查看該 O
17 張 100 元紙幣的序號(查看鈔票序號及比
P P
對各鈔票序號,比主觀地感受鈔票厚薄更能
Q Q
直接了當及客觀地探究鈔票真偽);正如前
R 述,該 17 張 100 元紙幣其實只共用了三個序 R
號,既然被告對該 17 張 100 元紙幣的真偽有
S S
程度不低的懷疑,致令他要「一張張摸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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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下」,本席不相信他沒有看看各偽鈔的序
C 號; C
D D
本 席 認 為 被告 沒 有 在該 錄 影 會面 中 提及 曾 聯 絡
E E
「阿機」,查問「阿機」給他的那叠 100 元紙幣的
F 真偽來源,亦沒有提及他曾查看及比對那 17 張 100 F
元紙幣的序號22,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他在
G G
「一張張摸」過該 17 張 100 元紙幣後,他其實心知
H H
肚明,知道那 17 張 100 元紙幣是偽鈔;正因被告
I 當時已心知肚明該 17 張 100 元紙幣(即證物 P4 和 I
P7)是偽鈔,所以即使被告可輕易查究該 17 張 100
J J
元紙幣是否偽鈔(通過向「阿機」查問及查看該
K K
17 張 100 元紙幣的序號),他都沒有向「阿機」查
L 問及/或查看該 17 張紙幣的序號; L
M M
(9) 換個角度看,若然被告向「阿機」借錢並為此而
N N
去「銀星賓館」拿取款項一事並非事實真相(或
O 事實真相的全部),則顯示相關的 100 元紙幣並非 O
如被告在該錄影會面所述的情況下取得的,那就
P P
更削弱被告在該會面紀錄中開脫性供詞的可信可
Q Q
靠性;加上被告在該錄影會面中招認性供詞指他
R 在回家後已懷疑該 17 張 100 元紙幣的真偽並逐一 R
S 觸摸過;再加上本席上述就該 17 張 100 元紙幣只 S
共用 3 個序號的觀察,本席亦可作一唯一不可抗拒
T T
22
錄影會面結束前,警員有問被告是否有補充:見證物 P9A 記項 628
U U
V V
- 18 -
A A
B B
的推斷,就是被告其實是心知肚明,知道那 17 張
C 100 元紙幣是偽鈔。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 C
若然被告沒有查看該 17 張 100 元紙幣的序號的
D D
話,那是因為他肯定知道查看該 17 張 100 元紙幣
E E
的序號的結果會是甚麼 ―― 即它們共用三個序
F 號,從而顯示它們是偽鈔。(若被告有查看該 17 F
張 100 元紙幣的序號的話,他定必知道該 17 張 100
G G
元紙幣共用三個序號,從而顯示它們都是偽
H H
鈔。)
I I
29. 本席沒有忽視在該錄影會面中,被告曾說:
J J
K K
(1) 「… 越摸越似真嘅,咁就心諗,欸,er --人哋七仔過
-- 都過到啦,即係佢冇事啦…」23;
L L
(2) 「… 但係睇睇下呢,就覺得越睇越似咁,心諗就,
M M
欸,去 OK 度充值都充到啦,可能係咪自己多心啲
呀。咁(聽不清)落樓就拎埋去打牌嗰度 -- 去打牌
N 嗰度即係證實下,但係啲 -- 我哋嗰 --- 即係話畀錢打 N
牌嗰班人呢,一直都冇人打過電話畀我,因為如果
O 係假錢,人哋可能打電話畀我 。亦都冇人打過電 O
話畀我,咁我即係想求證一下係唔係,嗄,…(聽
P 不清)」24; P
Q
(3) 「我咪自己睇 -- 越睇 -- 即係都睇睇下越睇 --- 但係 Q
越睇就越似,越睇越似囉,即係自己覺得呀,可能
係 -- 係咪自己 er -- 多心呀,既然充值都充到喇,咁
R R
咪就擺低喺度先囉」;25及
S S
T 23
證物 P9A 記項 420 T
24
證物 P9A 記項 424
25
證物 P9A 記項 438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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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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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想問番嗰班打牌嗰班人求證下,但係呢,心
諗呢啲係假嘅,畀咗畀人哋,啲朋友都冇打電話
C 嚟,冇理由 」26; C
D D
本席認為在該錄影會面的有關記項中,被告只巧妙地表示曾收取過
E 那些 100 元紙幣的人都沒有質疑那些 100 元紙幣的真偽,所以他覺得 E
那些 100 元紙幣「似真」,這只表示被告認為那些 100 元紙幣的像真
F F
度高,可以蒙混過關地使用而不會令人懷疑,本席不認為被告在該
G G
錄影會面的說法是表示被告認為那些 100 元紙幣是真鈔;畢竟,若
H 然被告對那些 100 元紙幣的真偽有那麼多的懷疑,又思前想後(包 H
I
括考慮到曾收取過那些 100 元紙幣的人都沒有向被告質疑那些 100 元 I
紙幣的真偽),那麼本席在本「裁決理由書」第 28(8)段的分析便更
J J
為適用;被告沒有在該錄影會面中提及曾向「阿機」查問那叠 100
K 元紙幣的真偽/來源,亦沒有提及他曾查看及比對那 17 張 100 元紙 K
L 幣的序號,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是其實被告心知肚明,知道那 17 L
張 100 元紙幣是偽鈔27。
M M
N 30. 另外,根據偽鈔專家的意見,涉案的 100 元紙幣的正背 N
O 兩面均展現低劣的印刷質素,並且是以噴墨印刷方法印製,與正版 O
鈔票不同;兼且那些 100 元紙幣缺少了防偽特徵,如凹版印刷、水
P P
印、動感變色圖案和嵌入的變色開窗金屬線。本席認為既然被告對
Q Q
有關紙幣的真偽已產生懷疑並逐張檢視,被告絕不可能察覺不到那
R 17 張 100 元紙幣是偽鈔。 R
S S
T T
26
證物 P9A 記項 440
27
本席也不接納被告在該錄影會面中說不知有關 100 元紙幣是「假錢」之說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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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1. 根據本席上述分析,本席可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C 就是起碼(或最遲)在被告去完該便利店為其支付寶增值 300 元, C
返回家中,對有關紙幣的真偽產生懷疑並逐一檢查後,被告便已知
D D
道證物 P4 及 P7 共 17 張 100 元紙幣是偽製品。PW1 截停被告時被告
E E
身懷證物 P4(該 5 張 100 元紙幣),被告說正打算「落樓食嘢」28;
F 至於 PW1 在被告睡房床頭櫃櫃面檢獲的證物 P7(該 12 張 100 元紙 F
幣),被告說 2416 室只得他一人居住,本席毫無任何疑點裁定被告
G G
保管及控制證物 P4 及 P7,並且知道證物 P4 及 P7 屬流通紙幣偽製
H H
品。
I I
32. 被告身懷證物 P4 並說正打算「落樓食嘢」,而證物 P4
J J
是與證物 P5 及 P6(即共港幣 130 元真鈔)一同放在被告的左前褲袋
K K
內,可見被告意圖把證物 P4 像證物 P5 及 P6 那樣當作真鈔使用;本
L 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將證物 P4 作為真的流通 L
M
紙幣行使或付給,或意圖將證物 P4 交付另一人以由該另一人或其他 M
人將證物 P4 作為真的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29。
N N
O 33. 證物 P7 在被告睡房床頭櫃櫃面檢獲,從該錄影會面的前 O
文後理,可見被告沒有意圖不以處理證物 P4 的方式處理證物 P7(換
P P
句話說,根據被告在該會面紀錄的招認性供詞的前文後理推斷,他
Q Q
一直都打算把證物 P4 及 P7 當作真鈔地去使用),本席作一唯一不
R 可抗拒的推斷,就是被告同樣意圖將證物 P7 作為真的流通紙幣行使 R
S S
T T
28
證物 P9A 記項 372
29
也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37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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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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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付給,或意圖將證物 P7 交付另一人以由該另一人或其他人將證物
C P7 作為真的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 C
D D
34. 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任何合理疑點地成功舉證控
E E
罪二的所有所須元素,本席裁定被告就控罪二,罪名成立。
F F
35. 就控罪一,案中沒有實質證據可供本席作唯一不可抗拒
G G
的推斷,說被告在回家前已對該 3 張 100 元紙幣的真偽產生懷疑,畢
H H
竟,該 3 張 100 元紙幣後來被該便利店店員王女士及後來的顧客王先
I 生接觸過,而他們都沒有懷疑該 3 張 100 元紙幣的真偽(本席留意到 I
案發時王女士雙手戴着一對藍色手套的,所以她未必能靠「手感」
J J
去分辨該 3 張 100 元紙幣的真偽),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提下,
K K
本席不肯定被告在該便利店使用證物 P3 時,他是否知道或相信證物
L P3 是偽鈔,故此就控罪一,本席裁定罪名不成立。 L
M M
36. 辯方結案陳詞指既然 PW1 能通過該便利店及油麗邨各大
N N
廈入口的閉路電視,便能追踪到被告,那麼被告便應同樣地知道他
O 的行踪能被警方追查得到,故此被告不會明知會被追踪到而犯案30。 O
本席認為 PW1 能透過各閉路電視追踪到被告所在,並不必然表示被
P P
告也會知道他的行踪會被警方追查到而不犯案,本席認為兩者沒有
Q Q
必然關係;再者,本案之所以能追查到被告是在該便利店使用該 3
R 張 100 元紙幣的人,極大原因是因為王女士在收取該 3 張 100 元紙幣 R
後,沒有把該 3 張 100 元紙幣與其他 100 元紙幣混雜,便把該 3 張
S S
100 元紙幣找贖給王先生,而王先生在收取該 3 張 100 元紙幣後,亦
T T
30
「辯方細案陳詞」第 3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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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沒有把它們與其他 100 元紙幣混雜,在如此情形下(即證物鏈沒有
C 被干擾截斷),警方才可追查到被告是在該便利店使用該 3 張 100 元 C
紙幣的人;若然上述的證物鏈被干擾截斷的話,即使有閉路電視拍
D D
攝到被告也不能推敲出被告就是在該便利店使用該 3 張 100 元紙幣的
E E
人;本席認為辯方這一方面的陳詞,並不成立,也不影響本席就控
F 罪二對被告的有罪裁定。畢竟,本席已在本「裁決理由書」第 35 段 F
指出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前提下,本席不肯定被告在該便利店使
G G
用證物 P3 時,是否已知道或相信證物 P3 是偽鈔。
H H
37. 辯方在結案陳詞31時說:
I I
J 「… 不能排除被告人於 4 月 3 日在阿黃家還錢給眾人後剩下 J
的鈔票部分放入銀包,另外部分鈔票於入褲袋,4 月 4 日凌
晨掏出其三張一百元鈔票(P3)給 OK 店員,剩下 P4 放回
K K
褲袋,之後一直到 4 月 5 日出門前鈔票(P4)一直在那褲
袋沒拿過出來,被捕前他再穿上那條褲出門時已不記得 P4
L 在褲袋。他出門只是要落街食嘢…」 L
M M
本席有如下觀察:
N N
(1) 關於被告在該便利店使用證物 P3 時穿著的
O O
米色褲子,被告在該錄影會面中已表示他回
P P
家後已把褲子脫掉放進洗衣機內(但未
Q 洗) 32;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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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辯方結案陳詞」第 48 段
32
證物 P9A 記項 479 至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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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把米色褲子脫掉放進
C 洗衣機後,又再把該褲子從洗衣機內拿出穿 C
上才出門離家而被 PW1 截停;
D D
E E
(3) PW1 的證供只表示他感覺被告在被 PW1 截
F 停拘捕時所穿的褲子,與被告在該便利店使 F
用該 3 張 100 元紙幣時所穿的褲子相似,因
G G
而相信被告在上述兩個場合所穿的褲子是同
H H
一條褲子;但 PW1 只能從該便利店閉路電視
I 拍攝到被告的影像來鑑別被告在該便利店所 I
穿褲子是否與他在被捕時所穿的褲子是同一
J J
條褲子;但該便利店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所穿
K K
褲子的時間甚短,亦不能全面拍攝到褲子的
L 款式,本席認為 PW1 根本無法憑該便利店閉 L
M
路電視拍攝到被告當時所穿褲子的影像,來 M
作準確的比較鑑別,本席認為 PW1 作供說他
N N
相信被告在上述兩個場合所穿的是同一條褲
O 子,只是 PW1 的個人觀感,不代表那是事實 O
P 的真相; P
Q Q
(4) 畢竟,被告在該錄影會面時曾表示當他回家
R 後,曾把他從「阿機」處取得的紙幣「一張 R
S 張」摸過 33 ,可見當被告回家後,任何早前 S
放在他褲袋內的 100 元紙幣都被被告拿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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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證物 P9A 記項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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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檢驗;再加上被告亦說他已把褲子脫掉放
C 進洗衣機,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C
被告在回家後曾拿出包括證物 P4 那 5 張 100
D D
元紙幣逐一檢驗,而並非如辯方大律師陳詞
E E
指證物 P4 一直在被告褲袋內沒有拿過出來;
F F
(5) 儘管被告在被 PW1 截停時身上仍有港幣 130
G G
元(證物 P5 及 P6)可足夠被告「落樓食
H 嘢」34,但被告在檢驗完涉案 100 元紙幣後, H
把證物 P4 放進所穿褲袋內離家出門,唯一不
I I
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意圖將證物 P4 作為真
J J
的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或意圖將證物 P4 交
K 付另一人以由該另一人或其他人將證物 P4 作 K
L
為真的流通紙幣行使或付給 35 。的確,從被 L
告在該錄影會面的招認,可見被告取得有關
M M
的 100 元紙幣後,他一直都是意圖(並曾
N 經)使用那些 100 元紙幣的,被告從沒在該 N
O 錄影會面的任何階段表示過他改變了會使用 O
該等 100 元紙幣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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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 鄭紀航 )
R R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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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9A 記項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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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3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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