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浚銘案 DCCC685/2021
冒用身份領取信用卡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浚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温浚銘為五名被告人之一,獨自面對兩項欺詐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0年8月及9月,冒用邱竹林的英文姓名、身份資料及偽造文件,分別到創興銀行及東亞銀行領取三張信用卡,再將信用卡交給指使者。被告人於2023年2月9日未依保釋條件出席聆訊,後被拘捕。他在本案三項控罪中均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信用卡欺詐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僅屬跑腿但在犯罪計劃中的角色,以及認罪扣減幅度。另一爭議是被告人無合理理由沒有歸押的刑期,應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信用卡欺詐的量刑原則,考慮犯罪集團規模、信用卡數量、計劃複雜程度、是否涉及國際元素、被告人的角色及認罪情況。雖然被告人只負責冒用身份及文件領卡,屬跑腿,但其行動是取得信用卡的重要環節,且信用卡詐騙重點在潛在損失及保障制度完整性。兩項欺詐罪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延遲認罪只扣7個月,各判26個月,其中一項部分分期。沒有歸押罪以6個月為起點,適時認罪後判4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 Anor [1996] 2 HKCLR 128列出信用卡詐騙量刑因素。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ven [2013] 5 HKLRD 242確認小規模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基準為三年或以下,並強調潛在損失。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說明未按時歸押後認罪不能獲全數三分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一項欺詐罪各26個月,第二十一項其中6個月分期;沒有歸押罪判4個月並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即使被告人未直接使用信用卡或取得消費利益,只要其領卡行為是犯罪集團的重要環節,仍會承受具阻嚇性的刑罰。延遲認罪及未按時歸押亦會限制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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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負責替人領取信用卡也會判監嗎?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沒有使用信用卡,只負責以假身份及文件領取信用卡,但其行為是犯罪計劃的重要一環,因此兩項欺詐罪各判監二十六個月。
Q.未按保釋條件歸押會如何判刑?
被告在獲准保釋期間沒有依指定日期出席聆訊,且沒有合理理由。法庭在適時認罪後判處四個月監禁,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三項控罪最後合共判監多久?
兩項欺詐罪各判二十六個月,其中第二十一項有六個月分期執行;沒有歸押罪判四個月並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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