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Wing-hung & Ors DCCC692/2023
管有可卡因器具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Wing-hung and Lau Wing-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da Yim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Wu Wing-hung及第三被告Lau Wing-hung與另外兩人在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警方在電視櫃上發現含有7.04克可卡因的物質、兩個適合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含可卡因痕跡的液體及其他物品。兩名被告均承認管有器具及危險藥物的控罪並被定罪。第一被告另被控未有在無合理因由下按指定歸押;她解釋當時因住院而未能出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適合吸服危險藥物器具及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並須考慮數量、毒品性質、認罪折扣、被告的毒癮及更生需要。第一被告的判刑須待藥物成癮治療中心報告;第三被告則主張以暫緩刑反映其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36(2)條及第8(1)(a)、(2)條的最高刑罰,並考慮第54A條所涉及的藥物成癮治療中心報告要求。就共同管有的器具及液體,法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三被告曾有毒品罪行但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由於其長期未接觸毒品,法庭認為四個月監禁暫緩兩年已足以反映罪責及具阻嚇作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36(2)、第8(1)(a)、第8(2)及第54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9L(2)、(3)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禁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並暫緩兩年,即四個月監禁暫緩兩年。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2024年5月21日,以等待藥物成癮治療中心報告。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共同管有危險藥物及吸服器具時,數量與毒品性質可構成量刑起點;及早認罪及戒毒情況可支持暫緩刑。第一被告的最終刑罰尚未在本判決中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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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可卡因吸服器具會判多久?
法庭以每項控罪監禁六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及早認罪及被告情況後,第三被告每項判監禁四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並暫緩兩年。
Q.有毒癮是否一定要即時入獄?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毒癮、戒毒情況及治療報告。本案第三被告在長期羈押期間未接觸毒品,法庭因此判處暫緩刑;第一被告則押後判刑等候報告。
Q.未按指定日期出庭會如何處理?
第一被告因未按指定日期出庭而被控相關罪名,但本判決只記錄其判刑押後至2024年5月21日,等待藥物成癮治療中心報告,未決定最終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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