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顯華
第一被告人何顯華及其妻子曹瑛經營校聯及扶苗兩間協會,申請教育局「區本計劃」撥款。他們實際上透過另一間協會聘請導師且時薪較低,但向教育局虛報導師時薪(小學165元/中學195元)以獲取資助。為應對教育局督導探訪,被告人指示員工偽造導師合約,並在後期指示員工修改銀行月結單及開出300多張虛假支票,將款項存入被告人個人戶口而非支付給導師。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一被告人是否參與了三項串謀罪行。控方指稱其主導偽造合約及文書以詐騙教育局;辯方則主張第一被告人對違法行為全不知情,且因公司運作已上軌道及個人事務繁忙而少回公司,所有文件由員工自行處理,其簽名亦可能是電子簽署或在不知情下簽署。
法官分析認為,儘管部分證人是共犯污點證人,但其證供在主要事項上吻合且可靠。法官運用 Ghosh 測試判定「不誠實」元素成立。ratio decidendi 在於第一被告人作為董事及老闆,親自核對申請表、出席關鍵會議並在300多張虛假支票上簽名,且款項最終流入其個人戶口,足以證明其對罪行完全知情並積極參與,而非僅是形式上的簽署。
引用 HKSAR v Mo Yuk Ping (2007) 10 HKCFAR 386 關於「串謀詐騙」的元素及 Ghosh 案關於「不誠實」的兩重驗證標準。
第一被告人就三項控罪(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副本)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辯稱公司運作已委託經理處理,但若其在關鍵財務文件(如支票)上簽名且獲益,法院仍會認定其具有控制權及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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