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財案 DCCC234/2022

在店內打人及恐嚇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被告承認一罪,其餘六罪不成立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5/2024[2024] HKDC 7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國財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另被控兩項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勒索、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涉及被告人在一間玉石店內與店主及其他人士爭執、涉嫌以電話襲擊雀友、威脅店主、要求三十萬元、聲稱具有三合會背景,以及其後再次到店滋擾。控方主要依賴店主證供,並提出其他目擊證供、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後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項刑事控罪的全部元素,包括恐嚇意圖、勒索及妨礙司法公正。法庭亦須評估店主證供的可信性、其他證人的有限記憶及閉路電視片段是否支持襲擊指控,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可能屬於自衛。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明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本身不會導致不利推論。法庭發現主要證人就重要事件有重大前後不一致、遺漏及與閉路電視不符之處,且其未有報警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故不接納其證供。其他證人不足以補足控罪三、四、六及七的證據;控罪二的說話亦無法確定具有恐嚇意圖。至於控罪五,片段顯示店主先行施襲,法庭不能排除被告人可能出於自衛,故控方未能證明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普通法刑事證明原則,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的相關控罪規定作出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早前承認控罪一,該項罪名成立。法庭裁定控罪二至七均罪名不成立,理由是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控罪元素。判決書未載有本次裁決的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主要證人的重大矛盾、遺漏及與客觀影像不符,足以削弱整體可信性。被告人不作供不會轉移控方舉證責任;當證據容許合理的自衛可能性時,襲擊罪不能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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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主要證人證供前後不一致,法庭會否定罪?
A.

如主要證人在重要事項上多次矛盾、遺漏,並與閉路電視不符,法庭可不接納其證供。本案法庭因此裁定控罪二至七不成立。

Q.被告人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推定他有罪嗎?
A.

不能。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人不作供不會產生不利推論。本案法庭按此原則裁定六項爭議控罪不成立。

Q.對方先動手,還手會否構成襲擊罪?
A.

關鍵在於控方能否排除合理的自衛可能性。本案閉路電視顯示店主先行及持續施襲,法庭無法排除自衛,故控罪五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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