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937/2023
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G Chun-lok, Marcu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K K Leu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5月7日未經車主同意取用私家車駕駛。其沒有駕駛執照,車輛亦未領牌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追截期間,被告超速、兩度衝紅燈、越過雙白線、逆向駛入迴旋處,並在將軍澳隧道內強行駛入兩車之間,撞及另一車輛,造成車輛損壞及兩人不適。被告其後抗拒警員拘捕,並在車內藏有少量大麻及四氫大麻酚。他對八項控罪均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八項控罪應如何量刑,包括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交通牌照及保險罪、抗拒警員,以及管有危險藥物。控方強調危險駕駛對道路使用者及乘客構成重大風險;辯方則主張被告年輕、初犯、認罪、損害及傷勢輕微,並請求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案情嚴重性、被告的主觀責任、認罪折扣、年齡及羈押時間量刑。對未滿二十一歲的被告,法庭須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9A條兼顧更生,但嚴重罪行仍須受到充分處理。危險駕駛須以阻嚇為重要目的,並以被告整體責任而非機械計算加減刑因素作判斷。被告在繁忙道路及隧道內持續作出高度危險駕駛,故以監禁為適當刑罰;交通罪同期執行,抗拒警員及毒品罪則與其他刑期連續,以反映其獨立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ong Chin Tong and others 說明判刑時須考慮年輕被告在候審羈押與判刑之間的長時間間隔;引用 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及 The Queen v Tam, Simon 處理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的量刑。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強調危險駕駛的阻嚇原則;Ko Wai Kit 及 Chan Hing Tung 支持抗拒警員刑期具阻嚇性並通常須連續執行。HKSAR v Wong Chi Ming 說明無第三者保險會使事故受害者可能無法獲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八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各交通罪同期執行,抗拒警員及毒品罪與其他刑期連續;另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十個月,相關保險罪的十二個月取消資格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實際傷害有限,在逃避警方追截期間作出持續、高度危險駕駛,仍可導致長期即時監禁。法庭亦會將不同性質的抗拒警員及毒品罪分別處理,並透過總體性原則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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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逃避警方追截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持續超速、衝紅燈、越線及撞車,對道路使用者構成重大風險,故判處即時監禁二十二個月兩星期。
Q.年輕初犯認罪能否避免監禁?
年輕、初犯及認罪可構成求情因素,但不能凌駕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本案被告雖具上述因素,仍被判即時監禁。
Q.無牌無保險駕車會有甚麼後果?
除個別監禁刑期外,法庭認為無保險會令事故受害者可能無法獲賠,並命令被告取消駕駛資格三十個月;保險罪的十二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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