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榮案 DCCC298/2023

撞傷行人後要求不報警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19/4/2024[2024] HKDC 6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家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5月28日凌晨約4時,在酒後駕駛車輛沿元州街行駛,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護欄及交通標誌牌柱,撞倒行人陳啟發,並撞向麵包店外牆。傷者右脛骨幹開放性骨折,傷勢嚴重。被告人下車後沒有即時報警,反而多次詢問傷者能否不報警,並表示如不報警,願意支付任何賠償。傷者最終自行報警。被告人早前已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酒後駕駛及使用欠妥車輛三項控罪,惟否認妨礙司法公正。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傷者有關被告人要求不要報警及以金錢作出誘使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所有元素。辯方主張傷者因受傷、疲倦及記憶模糊而誤解被告人;控方依賴傷者證供及行車記錄儀錄音。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被告人不作證本身不得導致不利推論,但對極不尋常而沒有解釋的行為,可在整體證據中作出合理不利推論。法庭接納傷者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其證供與行車記錄儀所錄對話一致。被告人明知撞傷行人,仍反覆要求不要報警並以賠償誘使傷者不作報告,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3)條,司機亦有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警的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妨礙司法公正罪、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3)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證明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四項控罪的所有元素。被告人何家榮就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有處理刑罰,因此沒有記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司機在交通意外傷人後,若要求傷者不要報警,並以金錢換取不作報告,即使其後協助提供資料,仍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判斷證人可靠性時,法庭可重視現場錄音與證供的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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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撞傷行人後要求對方不要報警,會否犯法?
A.

法庭裁定,司機明知撞傷行人,仍要求對方不要報警,並以支付賠償作為誘因,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本案被告因此罪名成立。

Q.傷者自己報警,是否代表司機沒有妨礙司法公正?
A.

不代表。法庭認為被告先反覆要求傷者不要報警,並試圖以金錢使其不作報告;傷者最終自行報警並不消除該等行為的刑事性質。

Q.傷者記不清部分對話,證供仍可被接納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傷者在記憶不清時坦白承認,且其重要證供與行車記錄儀錄音一致,因此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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