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樂希案 DCCC608/2023

電話詐騙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羈留
D1認罪後被命令羈留於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3/4/2024[2024] HKDC 6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樂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姚樂希(D1)與第二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交替控罪,即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2022年12月6日,一名男子致電83歲的劉女士,冒充其孫兒,謊稱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D1其後使用假名及假身份證資料進入大廈,向劉女士聲稱是其孫兒的朋友,並陪同她外出提款。警方及時拘捕D1。D1在警誡下承認與他人一同向長者騙取金錢。D1就串謀詐騙認罪,控罪二因屬交替控罪而被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認罪後如何量刑,以及年僅20歲的D1是否應依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條接受非監禁處置。控方申請按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條加刑。辯方主張D1並非主腦、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並請以三年監禁為基準;其後承認監禁較適合案件性質。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電話騙案本身具有嚴重性,一般量刑基準為四年監禁。法庭先按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7條將刑期上調三分一至64個月,再因及早認罪下調三分一至42又三分之二個月。雖然D1年僅20歲,法庭依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條考慮其他處置,但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羈留期過短,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建議收容,而既往羈押及可能減刑使實際服刑期與教導所平均羈留期相若,故選用教導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洪永俊案所確立的一般電話騙案四年監禁基準,並參考多宗同類詐騙案件的量刑。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說明教導所羈留通常平均約18個月。辯方另提交謝德禮、梁耀輝、楊正霖、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及Tsoi Shu等案供參考。

裁決與命令

D1就串謀詐騙罪認罪並被定罪。控方加刑申請獲准,但法庭最終沒有判處監禁,而是命令D1羈留於教導所。交替控罪被存檔,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輕被告即使適用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條,法院仍會以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教導所報告作整體評估。刑期計算只用作比較不同處置的實際效果,最終命令為教導所羈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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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孫兒向長者取款會如何判刑?
A.

法院指出一般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四年監禁;本案因加刑及認罪後重新計算,並考慮被告年齡,最終命令他羈留於教導所。

Q.沒有成功取得騙款仍會被判罪嗎?
A.

本案受害人尚未交付款項,警方已及時拘捕被告,但被告仍因參與串謀詐騙並作出相關行動而認罪及被定罪。

Q.20歲被告犯電話騙案可以免除監禁嗎?
A.

年齡只會促使法院考慮其他處置,不代表必然免除羈押。法院認為本案嚴重,最終選擇教導所而非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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