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永寧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9日駕駛輕型貨車由葵涌葵秀路一幢工業大廈停車場出口右轉駛入單程道路。出口外設有行人路,譚明國伯伯及其妻袁煥霞女士當時在右方行走。被告人未有在出口前停下或充分觀察右前方,並以約每小時14公里駛過行人路,貨車撞倒兩人。譚伯伯遭受嚴重頭部創傷,翌日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但否認其駕駛方式屬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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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2年12月19日駕駛輕型貨車由葵涌葵秀路一幢工業大廈停車場出口右轉駛入單程道路。出口外設有行人路,譚明國伯伯及其妻袁煥霞女士當時在右方行走。被告人未有在出口前停下或充分觀察右前方,並以約每小時14公里駛過行人路,貨車撞倒兩人。譚伯伯遭受嚴重頭部創傷,翌日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引致死亡,但否認其駕駛方式屬危險駕駛。
被告人羅聰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案發時被告人31歲,事主X年僅13歲。被告人在小紅書上結識X,訛稱自己17歲,並以溫習為由約她在油麻地見面,後將她帶到酒店。控方指被告人在地鐵站附近觸摸X胸部、在升降機內擁抱及親吻她,並在酒店房間內壓制、親吻及觸摸她的胸部和下體。X透過朋友求救,警方其後在房間內尋獲二人。被告否認控罪,並質疑X的可信性及警誡供詞、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被告人张东华於2023年2月14日進入九龍塘龍翔苑,徘徊於住宅單位外,並非屋苑住客。休班督察發現其行為可疑後報警,警員其後在單位鐵閘旁發現一把摺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正在尋找搶劫目標,並準備以摺刀嚇唬他人以取得財物。被告否認控罪,辯稱自己只是尋找出口及參觀屋苑,且指稱部分招認是在警方威迫下作出。控方控告企圖搶劫罪,並以入屋犯法罪作為交替控罪。
被告人鄧晉良面對三項盜竊罪,指其在2022年5月至10月期間,以虛假姓名及開設寵物店的謊言取得莫韻兒(PW1)的財產。PW1按其指示向20間財務公司借貸,交予被告人港幣375,999元;被告人亦以借用為由取去PW1的MacBook Air、iPad、Apple Pencil及iPhone,最終沒有歸還並失去聯絡。被告人刪除PW1的iCloud帳戶,警方其後在其住所起回iPad及Apple Pencil。辯方否認借貸及借取財物的指控,並主張部分電子設備是PW1贈予被告人。
本案涉及懲教署人員及囚犯之間在大嶼山塘福懲教所的串謀。D1 Yeung King Lun為懲教署人員,D3 Wong Di Chun(原名 Lau Yin Chun)為囚犯,D4 Cheung Yui Ming則曾為囚犯。控方指D1與D3串謀,容許D3持有及使用未經批准的流動電話,並協助改善電話卡訊號;又指D3及D4與D2等人串謀,將香煙及其他物品帶入監獄。D3另被指安排另一囚犯代替自己承認在囚室內賭博,以妨礙紀律聆訊。案件主要依賴秘密錄音、通訊紀錄、WhatsApp訊息、銀行轉賬及證人證供。
本案合併審理七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在元朗港鐵站大堂參與暴動的指控。當時,閘外白衣人群組與閘內非白衣人士對峙,期間互相叫罵、投擲物件,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及滅火器,白衣人其後衝入付費區。各被告均承認身處現場,但主張其目的分別是調停、保護他人、阻止罪行、等待警方或路經現場;部分被告承認擲水樽、射水或作出其他動作。案件經歷逾五十天審訊,法庭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直播片段及證人證供分析各人的角色和意圖。
本案合併審理七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在元朗港鐵站大堂參與暴動的指控。當時,閘外白衣人群組與閘內非白衣人士對峙,期間互相叫罵、投擲物件,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及滅火器,白衣人其後衝入付費區。各被告均承認身處現場,但主張其目的分別是調停、保護他人、阻止罪行、等待警方或路經現場;部分被告承認擲水樽、射水或作出其他動作。案件經歷逾五十天審訊,法庭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直播片段及證人證供分析各人的角色和意圖。
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與馬鐘鴻等人協議,以不披露及虛假陳述方式,掩飾以約2.1億港元收購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權的「買殼交易」,並促成發行可換股票據,使董事會、股東及聯交所未能作出知情決定。第三被告則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她按指示購入票據、轉換股票並出售,所得款項約5,147萬元後大部分轉予他人。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6月20日,警方在黃大仙截停被告,從其腰包搜出分裝於多個小袋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總值約港幣11,101元。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案發時,他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七次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並正在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緩刑令期間。
被告 Chui Siu Lung 面對兩項控罪: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以意圖傷人罪傷害 PW1 Chan,以及普通襲擊 PW2 Chung。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的前女友 PW2 與 PW1 在大埔美麗花園附近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控方指被告其後返回現場,以玻璃杯擊打車內 PW1 的右臉,造成三道需要縫合的裂傷;當 PW2 嘗試阻止時,被告掌摑及推倒她。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主要質疑 PW2 的辨認及可信性。
被告人鄧嘉瑜承認兩項控罪:在灣仔一幢五層高住宅大廈內,以打火機燒毀七張告示,構成有意圖而縱火;以及獲准保釋後,沒有合理因由按指定日期到庭歸押。被告人表示因失業及精神壓力而燃燒紙張減壓,沒有傷人或損壞財產的意圖。她沒有刑事紀錄,並有抑鬱及精神病歷。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或思覺失調,缺乏病識感,需要接受住院治療。
被告丘志鴻面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被告於2013年1月開立恒生銀行帳戶,涉案32個月內共有約2,899次存款及743次提款,涉及約267萬港元,交易主要透過自動櫃員機以現金進行,並呈現每日存入後迅速提取的鏡像模式。控方指被告容許他人利用帳戶清洗黑錢;辯方則稱帳戶用於速遞及代辦船務文件業務,部分提款卡可能被前度女友盜用,或由速遞同行為業務使用。
第二被告蔡漢榮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涉一輛私家車:車主蘇先生原同意以港幣七萬元出售該車,並將轉讓文件、車匙及授權書交給被告辦理轉名;被告其後拖延辦理手續,也沒有付款。車主撤回使用許可並要求還車後,被告仍表示會把車交給朋友,車輛其後由同案第一被告駕駛時被警方截停。被告兩度未依保釋指定日期出庭,分別導致法庭發出拘捕令。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警方追截一輛高速逃走並最終撞毀的私家車,被告人是車頭乘客,逃離車輛後在大窩口地鐵站外被捕。警方在車內搜出含有4.19克可卡因的固體、兩張沾有可卡因微量固體的港幣20元紙幣、35,000元現金及手提電話,並在部分物件上驗出可能來自被告人的DNA。被告人身上另有31,963元現金,但沒有毒品。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第二被告Wong Ching Tung(D2)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並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的企圖條文。電話騙徒以假冒兒子及保釋金為由向受害人索款。受害人與警方合作,以無價值假鈔安排交收;D2受「Zero」指示,跟隨收款者並取走裝有假鈔的袋子,承諾獲得500元報酬。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源自電話詐騙。D2有清白紀錄,及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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