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04/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兆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1/2025[2025] HKDC 1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兆俊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徐綺薇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兆俊原為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偵緝警員。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在處理7宗刑事案件(涉及襲擊、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時,偽造了7份證人供詞,訛稱事主不欲追究,並建議上司終止調查。其中控罪六情節最嚴重,被告人不僅偽造供詞,還向店舖職員、被捕人家屬及上級作出虛假陳述,甚至教唆他人欺騙同僚並偽造傳真便箋,以掩蓋其不法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7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罪行進行量刑。辯方主張案件性質瑣碎、不涉及貪污圖利,且被告人係因疫情及社會運動期間工作量大、人手不足而一時疏懶,請求輕判及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被告人知法犯法,嚴重損害警隊聲譽及公眾信心。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儘管部分案件性質瑣碎且不涉及金錢利益,但被告人在短時間內主動偽造多份文件,具有持續性而非偶一為之,構成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妨礙。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將責任歸咎於工作壓力或上司催促的藉口,認為其行為是「目無法紀,欺上瞞下」。量刑時,法官將控罪分為三組,根據報案人是否真正同意不追究以及犯案手法的複雜程度,分別設定不同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並給予四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Wei Zhiqiang (CACC 273/2006)、HKSAR v Yao Shupai (HCMA 1254/2005)、HKSAR v Sin Kam Wah (CACC 520/2003) 及 HKSAR v Chow Koon Shing (HCMA 51/2007) 以強調公職人員應維持司法公正,濫用職權必須嚴懲以維護公眾信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7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法官判處控罪一至三各監禁12個月,控罪四、五及七各監禁15個月,控罪六監禁24個月。根據總量刑原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6個月(3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公職人員在處理瑣碎案件時出錯,只要涉及偽造文件或蓄意欺瞞上級,仍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公職操守。法官明確指出,工作壓力不能作為偽造證據的合法理由,且對於具有計劃性的欺騙行為(如控罪六)將採取更嚴厲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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