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兆俊案 DCCC104/2023

警員偽造供詞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七項公職失當罪,總刑期三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3/1/2025[2025] HKDC 1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兆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兆俊在案發時為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偵緝警員,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間處理七宗刑事案件。控方指他偽造七份證人供詞,訛稱報案人不欲追究,並在錄事紀錄中建議終止調查,導致上司下令結案。案件包括襲擊、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六中,他更向商戶、被捕人士家屬及上司作出虛假陳述,安排賠償金及教唆他人欺騙警員。被告人承認七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的判刑。法庭須衡量被告人持續偽造文件、妨害刑事調查及損害警隊公信力的嚴重性,並考慮其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及沒有個人金錢利益等減刑因素。爭議亦包括七項刑期應否全部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最高刑罰為七年監禁,且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個別案情判刑。被告人在不足一年內主動偽造七份供詞,並將虛假文件呈交上司,行為具持續性,不能以工作壓力、案件瑣碎或沒有個人得益淡化。警務人員負有維護法紀及司法公正的責任,濫用職位會削弱警隊聲譽及警民互信。控罪六涉及多次欺騙、教唆他人說謊及製造虛假便箋,情節最重。認罪獲四分之一扣減,但監禁仍是唯一合適刑罰。由於各罪涉及不同報案人及背景,不能全部同期執行;依數罪併罰不能過重原則,總刑期定為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智強、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樹培、HKSAR v Sin Kam Wah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Chow Koon Shing。相關案件說明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收受利益或損害公眾對警隊信任時,法院須嚴肅判刑;但本案仍須按自身案情量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1I(1)條規定本罪可受懲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均被判監。控罪一至三各判12個月,控罪四、五及七各判15個月,控罪六判24個月。經部分分期執行及其餘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36個月,即三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警員為清理積壓案件而偽造供詞,即使沒有收取金錢,仍屬嚴重濫用公職。不同案件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事實背景時,法院不會僅因犯案時間相近而讓所有刑期完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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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偽造證人供詞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警員在不足一年內偽造七份證人供詞,並以此促使上司終止調查。法庭認為行為持續且損害警隊公信力,七項罪名合共判監三年。

Q.沒有收取金錢,警員公職失當仍會入獄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沒有個人金錢利益並不抵銷偽造文件、誤導上司及妨害調查的嚴重性;本案被告人雖未獲利,仍被判三年監禁。

Q.多項公職失當罪的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嗎?
A.

不一定。若各項控罪涉及不同報案人及不同案情,法庭可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七項控罪最終部分同期、部分分期,總刑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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