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444/2023 B
[2025] HKDC 4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44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王珍琦 第一被告人
J 許華星 第二被告人 J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M 日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 M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先生,帶領陳曉姸女士及陳韋君女士,
O O
由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吳宗鑾先生,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P
控罪: [1] -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Q Q
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R R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S [6]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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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T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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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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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本案第一被告王珍琦(下稱「D1」)被控六項控罪,第 E
一至第五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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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
G G
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25(1)及(3)條,第六項控罪
H 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 H
I
俗稱「串謀洗黑錢」罪),違反該條例第 25(1)及(3)條和香港法例第 I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J J
K 2. 本案第二被告許華星(下稱「D2」)被控第一至第三及 K
第五至第六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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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一至三及控罪五,是針對 D1 和 D2 夥同犯罪的洗黑
N 錢罪。控罪六則是針對 D1 和 D2 串謀洗黑錢的控罪。 N
O O
4. 罪行詳情指 D1 和 D2 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8 月 3 日、8
P P
月 5 日、8 月 6 日及 8 月 18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分別為
Q 現金港幣 18,983,250 元(控罪一)
、現金港幣 21,948,750 元(控罪二)、 Q
現金港幣 8,275,100 元(控罪三)
、195 條伍両金條(價值港幣 18,983,250
R R
元)(控罪五)及 405 條伍両金條(價值港幣 40,006,300 元)(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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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的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
T 處理該些財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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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於控罪四,則只是針對 D1 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的洗黑
C 錢罪。罪行詳情指 D1 於 2020 年 8 月 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 C
相信現金港幣 9,782,450 元(控罪四)的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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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 E
F 控方案情 F
G G
6. 關於本案的所有控罪,控方確認不涉及任何前置罪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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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不會倚賴「知道」這個檢控基礎。控方的立場是相關的兩名被告
I 於他們面對的控罪所指的日期在香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全 I
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J J
K 7. 辯方並不爭議控方案情,而控辯雙方亦簽署了兩份《同意 K
L 案情》處理了大部分的控方案情,並透過《同意案情》呈堂證物 P1 至 L
P32。
M M
N 8. 其次,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 N
O 呈堂 2 份證人供詞,分別是周生生 iSQUARE 分行主任孫軍宝(下稱 O
「孫先生」)於 2020 年 11 月 12 日提供的證人供詞(呈堂為控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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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P33);及周生生尖沙咀區分區經理鍾耀強(下稱「鍾先生」)於
Q Q
2020 年 11 月 12 日提供的證人供詞(呈堂為控方證物 P34)。
R R
9. 代表 D1 和 D2 的大律師確認不需傳召上述兩名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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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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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控方的案情指,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午約 2 時 50 分,
C D1 及 D2 到周生生珠寶有限公司(下稱「周生生」)iSQUARE 分行。 C
他們以現金港幣 18,983,250 元買了 195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1 批
D D
金條」)〔控罪一〕。第 1 批金條可在 8 月 6 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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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1. 8 月 3 日上午約 10 時,D1 及 D2 再到該分行以現金港幣 F
21,948,750 元買了 225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2 批金條」)〔控罪
G G
二〕。第 2 批金條可在 8 月 18 日提取。D1 被要求登記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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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 8 月 4 日,D1 主動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 I
該無乜野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
J J
點嚟。」
K K
L 13. 8 月 5 日上午約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到達該分行以現金 L
港幣 8,275,100 元買了 83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3 批金條」)〔控
M M
罪三〕。第 3 批金條可在 9 月 1 日提取。
N N
O 14. 同日黃昏,D1 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到周生生佐敦分行以現 O
金港幣 9,782,450 元買了 97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4 批金條」)〔控
P P
罪四〕。第 4 批金條可在 9 月 1 日提取。
Q Q
R
15. 8 月 6 日下午約 3 時,D1 及 D2 到達周生生 iSQUARE 分 R
店提取了第 1 批金條。之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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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月 18 日下午約 3 時,D1 及 D2 到周生生佐敦分行提取
C 第 2 批金條。因第 3 及第 4 批金條也已可提取。D1 及 D2 一次過提取 C
了第 2 至 4 批金條後離開。當 D1 及 D2 離開時,警方在門外截查他
D D
們,並檢取了第 2 至 4 批金條。
E E
F 17. D1 在警誡下說:「D 錢係阿玲俾我叫我去買金條」「買 F
完金條之後會去君柏,將金條交俾人。」。D1 並表示她和 D2 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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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6 日到君柏交了第 1 批金條給同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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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8. D2 在警誡下,說:「我乜都唔知道,係我前妻叫我嚟幫 I
手搬金咋」。
J J
K 19. D1 自願帶警方到何文田一個名為「君柏」的屋苑。D1 指 K
L 出一男子及一女子。警方截查他們,後知男子為王水挺,女子為王思 L
慧。D1 表示原本打算和 D2 去交第 2 至 4 批金條給他們〔控罪六〕。
M M
N 20. 君柏的 CCTV 拍攝到 8 月 6 日,D1 及 D2 將第 1 批金交 N
O 了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控罪五〕。王水挺及王思慧帶了第 1 批金條到 O
第 1 座 12 樓 A。
P P
Q 21. 8 月 20 日,警方帶王水挺到君柏第 1 座 12 樓 A 進行搜查。 Q
R
在主人房的夾萬中找回第 1 批金條。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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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D2 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曾在 7 月 31 日到周生生
C iSQUARE 分行,因 D1 要求他幫忙帶錢到該處,他說不知錢的來源亦 C
沒有問及。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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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F F
D1 的案情
G G
H 23. 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選擇作供,而除了 D1 H
I
外,她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I
J J
24.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內將
K D1 的案情及相關證供撮要在第 8 至 128 段作出了陳述和總結。 K
L L
25. 控方對於 D1 的案情的理解,則在控方的結案陳詞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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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41 段列出。相關重點是,D1 現時 45 歲,福建人,在 2018 年離婚。
N 她的前夫是 D2。D1 在 2015 年開始在保誠保險公司(下稱「保誠」) N
從事保險經紀。D1 在廈門有一位名為許永裕(下稱「許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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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同學,亦是 D1 的好朋友並曾經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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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6. D1 表示許先生為富豪,生意做得很大。許先生身邊的朋 Q
友也很有錢。許先生在內地有很多生意,包括租賃直升機及房地產〔參
R R
看辯方證物 D5、D4〕。D1 表示,許先生在菲律賓也有很多生意,例
S S
如在鋼鐵廠投資了 5,000 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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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許先生有替 D1 買保險,2016 年至 2020 年,保費達 600
C 萬港元,許先生亦有介紹朋友替 D1 買保險。 C
D D
28. D1 表示,她為爭取生意會替客人提供「額外」服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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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替客人安排開銀行戶口,介紹醫生和替客人「代購」東西,而代購
F 的東西,包括名牌衣服,手錶和金粒。 F
G G
29. D1 指出,保誠有提供避免「洗黑錢」的培訓。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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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客人盡職調查,包括到客人公司考察,向客人查詢和網上查冊。
I D1 指她對許先生有做盡職調查,知道他做正經生意。 I
J J
30. D1 說許先生亦有在香港買屋,價值 8,000 萬港元〔參看
K 辯方證物 D6〕。D1 說許先生很相信她,例如她會替許先生去取護照, K
L 然後寄給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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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D1 表示,許先生介紹一名叫黃玉玲(下稱「玲女士」)
N 的女子給 D1 認識。玲女士是許先生的情婦。D1 亦表示,據許先生說, N
O 他有很多生意和玲女士一起做,許先生佔大份。D1 指出,她曾應許 O
先生的指示,替玲女士買 210 萬的鑽戒。
P P
Q 32. D1 表示,她經常替客人代購名牌衣服、金粒〔參看辯方 Q
R
證物 D8〕和手錶。手錶可達 100 至 200 萬。客人會匯錢到找換店, R
D1 會到那裡取現金替客人買各樣名牌東西。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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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黃金計劃
C C
33. D1 表示,在 2020 年 4 月,許先生提出買黃金投資。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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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玲女士指示 D1 買,他是和玲女士一起投資(許先生佔大份)。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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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玲女士和 D1 在一個群組討論黃金投資。D1 表示,她亦有將投
F 資黃金的資料,如金價走勢和投資黃金方法等資料放上群組〔參看辯 F
方證物 D9 至 D12〕。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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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D1 亦解釋,許先生表示想買實物金條,「有嘢揸手」,
I 許先生認為在香港買較好,因香港的黃金「成色」較高,價錢又較平, I
許先生表示買的金額會很大,他有朋友買了 1.8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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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5. 因此,D1 指出,她曾 3 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共 2,800 多 K
L 萬元。許先生還有兩次叫她去取錢,但她沒時間去。D1 取現金後, L
會把現金帶回 D2 家。之後,玲女士會安排人來取回現金回玲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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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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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6. 第 1 至 3 次去買金,玲女士安排車來接 D1(和 D2)去買 O
金,車上有大量現金。第 4 次則為玲女士派人帶錢給 D1 現金到周生
P P
生作買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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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D2 的案情 R
S S
37. D2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選擇作供,他亦傳召
T 了一名辯方證人。這名辯方證人主要是講述 D2 的品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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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D2 現時 48 歲,福建人,1996 年來港定居。D2 是一名燒
C 味師傅,他已工作了 20 多年。他是 D1 的前夫。在 2018 年他與 D1 C
離婚。D2 知道 D1 從事保險工作。他沒有過問 D1 的工作,只聽 D1
D D
說客人很有錢。他有陪 D1 去取她替客人代購的東西。D2 很遵從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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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
F F
39. 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1 次買金),D1 致電他,要求
G G
D2 陪 D1 去替客人買金。在車上,D1 說她身邊有一袋錢,車尾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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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喼,也是錢。因錢重,D1 叫 D2 幫手拿。D2 感到有點害怕,因這
I 是第一次代客買「金」,又「咁多錢」。D2 問 D1 錢是否乾淨?D1 I
說乾淨。D2 曾看過洗黑錢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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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40. D2 否認他懷疑 D1 的錢不乾淨。他不同意用大量現金去
L 買金不尋常,但他亦說未曾見過人這樣做。 L
M M
41. D2 的立場是他只是幫前妻(即 D1)去買黃金,他信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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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也知道她有許多有錢的内地客人,所以他並沒有理由相信涉案財
O 產代表「黑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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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
Q Q
R
42. 在本席未進行正式分析之前,本席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 R
在於控方,舉證標準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控方的案情有任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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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疑點的利益必須給予有關被告,而有關被告面對的控罪亦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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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撤銷。反之,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更無責任為自己清白
C 作出申辯或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C
D D
43. D1 和 D2 都選擇作供,但即使有關被告的證供不為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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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接納,這並不代表有關被告干犯了本案,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
F 控方。 F
G G
44. D1 和 D2 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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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證據時,本席自然亦要考慮 Berrada 一案的指引,並考慮相關被告
I 的證言的可信性是較高,及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是較低的,而若有 I
關被告的說法和案情是可信或是可能可信,那麼控方的案情便會出現
J J
合理疑點,而有關被告所面對的控罪亦必然獲得撤銷。
K K
L 45. 有關 D1 和 D2 的口頭招認及 D2 的警誡錄影會面都是屬於 L
混合性的供詞,本席會根據 R v Sharp 一案的原則,考慮整份供詞的
M M
內容,以決定真相。
N N
O 46. 關於「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O
的財產」的元素,控方指出,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P P
Carson [2016] 5 HKC 166 一案中再次肯定下列的驗證標準:
Q Q
“To convict, the jury had to find that the accused had grounds
R R
for believing; and there was the additional requirement that the
grounds must be reasonable: That is, that anyone looking at
S those grounds objectively would so believe.”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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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終審法院的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C HKCFAR 446 是最權威的案例。控辯雙方在他們各自的書面結案陳詞 C
都有引述此案。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意見」,相關案例顯示:
D D
E E
(1) Seng Yuet Fong v HKSAR 一案提出的驗證標準,正
F 確地表達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下 F
「有合理理由相信」一詞的意思。不過,為清晰起
G G
見,終審法院重新表述驗證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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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況) I
是他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產是
J J
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人就影響他對於相
K K
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則法
L 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可能就該等事實和事宜 L
的存在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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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
O 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下稱「該問題」)? O
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可能就他聲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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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則法庭
Q Q
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
R 內;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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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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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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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如被告人不作供或提出證據,則法庭須先裁斷被
C 告人知悉哪些相關事實或情況,然後回答該問題。 C
若然答案為「是」,被告人將被判罪成,判刑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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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可能會以他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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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基礎。
F F
(3) 假如被告人作供指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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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信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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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及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重要的是被告人指稱導
I 致他持有某種信念或認知的事實和情況,而非該主 I
觀信念或認知本身。法庭必須考慮兩個互有關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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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a) 當被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時,
K K
他是否說真話?;及(b) 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
L 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 L
M M
(4)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答案。然而,在罕
N N
見情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
O 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但還是接納被告 O
人指他不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當可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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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被告人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出現。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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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情況下,被告人應被判罪成,但在判刑時,他的
R 信念可能構成減刑因素。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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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庭必須衡量以下兩者:一是被告人本人知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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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而該等事宜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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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二是針對受質疑交易本身的詳情(而該等
C 詳情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受黑錢污 C
染)。被告人的認知不一定帶有任何比重, 更遑論
D D
具決定性的比重。假如經衡量所有此等事宜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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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理人士都必將斷定有關交易受黑錢污染,則裁
F 定被告人罪成並無不妥。假如經衡量所有上述事宜 F
後,明理人士可能斷定有關交易清白,則被告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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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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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討論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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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分析的重點
K K
L 48. 控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第 46 至 60 段針對 D1 和 D2 的證 L
供和案情作出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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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9. 關於 D1 的說法,控方表示不打算爭議有許先生的存在。 N
O 控方並且表示許先生亦可能是一位富豪,但關於許先生需要安排 D1 O
去找換店取現金的說法,控方認為完全不可信。
P P
Q 50. 控方指出,許先生替 D1 買保險的 600 萬保費並不是用現 Q
R
金買的。這證明許先生可以安排銀行轉賬。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 R
在香港用 8,000 萬買房屋。控方認為,買房屋用的 8,000 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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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金。律師樓不可能收這樣大的現金而不用通報警方。如許先生能
T 安排 8,000 萬的銀行轉賬,許先生便無需要求 D1 去取現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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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控方同時認為,若以 D1 的說法,指許先生是甚為富有的,
C 那麼要安排人在香港直接轉賬給 D1,亦應該沒有困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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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控方亦質疑 D1 的說法指她亦有替客人到找換店取現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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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控方指出,D1 提出的單據是用銀聯卡付款的〔辯方證物 D8〕,
F 因此 D1 取現金去購物的說法並不可信。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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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控方亦認為,關於許先生的投資黄金計劃,D1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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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完全不合常理。控方認為,如許先生真的想要持實物金條,更應在
I 內地購買。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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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對於是否存在有許先生的投資黄金計劃一事,控方亦提出
K 質疑,並認為許先生指示 D1 投資黄金計劃根本不存在。 K
L L
55. 控方認為,如真有此計劃,D1 的手提電話內不可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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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沒有紀錄。即使最初的紀錄沒有,亦應該在買金期間的時段,存
N 有當時的紀錄,即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8 月 18 日的對話的紀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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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控 方 亦 指 出 , 文 件 冊 第 271 頁 從 王 水 挺 手 機 檢 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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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紀錄,「群」的群組成員為錢啊玲、挺及 D1(電話號碼
Q 852-68569869)。編號 7 的內容是錢啊玲:「貓哥讓我拿給你東西。」。 Q
R
編號 22 的內容是 D1:「包裝好的金條。」。此群組的成立時間是 R
2020 年 8 月 18 日(即 D1 及 D2 取第 2 至 4 批金的當天下午)。控方
S S
認為,從前文後理來理解,錢啊玲說貓哥給王總(王水挺)的東西,
T 一定是指 D1 帶去給王水挺的金條。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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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控方亦表示,D1 同意貓哥不是許先生。控方認為,指使
C 這 4 次買金條的人,明顯是「貓哥」,而不是 D1 說法中所指的許先 C
生,所以 D1 才會對孫先生說:「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點嚟」,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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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知此「貓哥」的錢的來源。因此控方認為,D1 根本不知道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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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條的現金,即接近 6,000 萬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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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控方亦質疑 D1 沒有將取來的現金先存入 D1 的戶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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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D1 在 5 月 9 日已取了第 1 批現金 500 萬(文件冊第 1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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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在 7 月 8 日取了第 3 批現金(文件冊第 197 頁)。D1 第一次買金
I 的日期是 7 月 31 日,控方認為,D1 沒有理由不先把這些現金存入戶 I
口,而是放在玲女士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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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控方認為,D1 要用現金,是因為她知道如她的銀行戶口
L 接收到這樣大額的轉賬,銀行是必定會通報警方的。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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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控方認為,D1 所知的事實並不尋常,並已足夠令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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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錢的來源為黑錢(tainted money),即犯罪得益。而任何人得知
O D1 所知,必然相信本案用作買金條的現金為黑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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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控方亦認為,D1 雖知道找換店取錢和買金要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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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仍這樣做,是因為她抱僥倖的心態。她亦想不到會連累 D2(或
R 她父親)。文件冊第 275 頁編號 46 及 49 的紀錄,玲女士提議王總找 R
D1 買保險,而王總亦同意,所以控方認為,D1 參與這案是希望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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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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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至於 D2,控方認為,如 D2 沒有懷疑 D1 的錢的來源,
C D2 不會問 D1。D2 問 D1,只是希望說服自己那些不是黑錢。以這樣 C
大額的不知來歷的現金去買金條,D2 其實是相信 D1 帶去買金條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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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是黑錢。任何人得知 D2 所知,亦必然相信案中現金為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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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3.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149 F
至 150 段指出,本案的爭論點是到底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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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D1 有六項「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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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4. 辯方指出,其中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 D1 證供的可信性和 I
可靠性。關於 D1 的證供,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內將 D1 的證供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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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各個標題作陳述,包括 D1 的背景、許先生的背景及他與 D1 的關
K K
係、D1 對許先生的業務及背景的了解、玲女士的背景及 D1 對玲女士
L 的認識、D1 為客人代購的事項、本案的經過、許先生向 D1 購買保單 L
的繳款方式、許先生轉款到找換店的原因、D1 手機的紀錄、許先生
M M
在港買實體金投資的原因、前往找換店取錢的流程、到周生生買金的
N N
情況、王水挺手機的「群」群組的對話、孫先生的供詞及 D1 指許先
O 生得知本案後的反應。 O
P P
65.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54 至 160 段作出了一些對控方盤
Q Q
問 D1 的觀點,並在第 161 段表示, 根據 Browne v Dunn 的規條,若
R 控方有指稱 D1 相信及/或有懷疑涉案的財產屬「黑錢」以反駁 D1 R
的說法,控方應該向 D1 指出。辯方認為,控方在盤問時沒有這一部
S S
分。因此,若控方在沒有向 D1 指出的情況下依賴 D1 相信及/或有
T T
懷疑涉案的財產屬「黑錢」此一部分的犯罪意圖是對 D1 嚴重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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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為控方從來沒有指出這個案情,因此 D1 沒有一個機會作答、
C 解釋或處理向她指出的,而法庭亦不知道 D1 回應時有可能會作出的 C
解釋和提供的有關情況。
D D
E E
66. 辯方指出,D1 作供時的主調是她因為與許先生 30 多年的
F 好朋友關係及深知許先生富甲一方而十分相信他,因此許先生叫 D1 F
幫忙執行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黄金計劃時,D1 完全沒有懷疑過涉
G G
案買金的資金是犯罪得益或洗黑錢。D1 的說法亦指,她到找換店取
H H
現金及投資黄金計劃是由許先生提出,玲女士負責細節上的安排而
I D1 負責幫忙執行。 I
J J
67.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67 段表示,控方沒有足夠基礎否
K K
定 D1 的案情,並在第 169 段指出,若法庭接納 D1 庭上所述的買金
L 安排的背景及原因屬實或可能屬實,她便應獲無罪釋放。 L
M M
68. 辯方亦表示,假若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仍要考慮
N N
根據本案的事實,D1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
O 益,是否唯一合理的推論。 O
P P
69. 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71 至 172 段中,辯方指出並認為從控
Q Q
方結案陳詞可見,控方依賴的案情是 D1 知道不尋常的事情,即(1)
R 貓哥用來源不明的錢來買金;以及(2)D1 知道銀行接收到大的金額會 R
通報警方,所以沒有在買金前先把涉案現金先存入她的銀行戶口,來
S S
邀請法庭討論 D1「相信」錢的來源是黑錢,及任何人得知 D1 所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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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會相信本案買金的現金為黑錢。然而,辯方認為,控方依賴來證
C 明 D1「有合理理由相信」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 C
D D
70. 至於代表 D2 的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
E E
就 D2 而言,本案的實際爭議點在於關鍵時刻 D2 是否有「犯罪意圖」
F (mens rea)。而法庭需要審視 D2 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以及控方的 F
證據能否證明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黑錢」。
G G
H H
71. 辯方同意控方毋須證明被處理的財產事實上屬於「黑
I 錢」,但辯方指出,D2 的個人經歷及背景則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 I
尤其 D2 與 D1 之間的關係至為重要。
J J
K 72. 辯方認為,因爲 D2 之前看過一些關於「洗黑錢」的新聞, K
L 加上 D2 第一次陪 D1 以大量現金購買黃金,儘管 D2 不知道總數, L
D2 覺得「有啲驚」亦是十分正常。在這樣的前提下,D2 問 D1「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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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乾唔乾淨?」其實非常正常,也是應該的。
N N
O 73. 辯方亦認為,D2 信納 D1,D2 只按 D1 的指示而行事,目 O
的只是想協助 D1「拎重嘢」。就 D2 與 D1 的密切關係、經歷,D2
P P
是會對 D1 作出信任的可能性是真的。辯方並且認為,基於 D2 對 D1
Q Q
的信任,他接受 D1 的回答「啲錢乾淨嘅」,而沒有懷疑,並不是沒
R 有可能的。 R
S S
74. 至於控罪六「串謀」這個控罪元素,辯方認為,控方除了
T 證明 D2 曾經陪同及幫手 D1 買黃金,並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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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D2 認識案中其他人士,更談不上與其他人士有任何形式的協
C 議,D2 認爲,控方並沒有就這個元素舉證成功。 C
D D
本席的考慮
E E
F
75. 關於控方的證據,主要是來自兩份承認事實及兩位控方證 F
人的證供,分別是孫先生及鍾先生。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G G
例》第 65B 條呈堂孫先生及鍾先生的證人供詞(控方證物 P33 及 P34)
H H
作為他們的證供。
I I
76. 孫先生和鍾先生的證供,主要是交代在相關控罪的時段,
J J
D1 和 D2 到有關的周生生購買黃金及收取黃金的情況。有關的內容亦
K 包括 D1 未到達周生生前,D1 與孫先生的洽談過程。 K
L L
77. 孫先生的證供載於控方證物 P33,有關內容的重點顯示,
M M
在 2020 年 7 月 29 日 D1 透過孫先生的熟客,首次聯絡孫先生查詢有
N 關購買黃金的事宜。 N
O O
78.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 時 15 分,D1 透過 WeChat 聯絡
P P
孫先生查詢有關周生生有否出售 1kg 重量的金條。孫先生告知 D1 周
Q 生生出售的金條一般為五両一件。 Q
R R
79. 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 時,D1 透過 WeChat 聯絡孫先生
S S
查詢金價,並表示同日約下午 2 時左右會前來周生生買金條。D1 再
T 次查問有關出售每件為 1kg 重量的金條。孫先生回覆 D1 周生生沒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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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這種重量的金條。孫先生亦表示,購買大量每件為五両的金條需
C 先付款訂製後取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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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同日約下午 2 時 50 分,D1 及 D2 到達周生生,當時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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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着一個行李喼及有一個手袋,內裏都有現金。同日晚上 7 時左右,
F 現金點算完畢,共港幣 1,900 萬元。以當時金價每両港幣 19,470 元, F
可購買 195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18,983,250 元。孫先
G G
生向 D1 查詢是否周生生的會員,並告知 D1 會員可儲分,D1 向孫先
H H
生出示會員 QR code,孫先生要求 D1 出示證件核對,D1 出示信用卡
I 讓孫先生核對名稱。 I
J J
81. 同日晚上 8 時,孫先生將收據交給 D1,並通知 D1 所訂
K K
製的黃金,可於 2020 年 8 月 6 日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L L
82. 2020 年 8 月 1 日上午,孫先生在 WeChat 內為 D1 報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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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價。D1 回覆表示,要先與客人聯絡才決定會否前來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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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83. 2020 年 8 月 2 日,D1 透過 WeChat 聯絡孫先生查詢金價, O
並表示前來買金條,問港幣 2,200 萬可購買多少條金條。孫先生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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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金價為港幣 19,550 元計算,回覆 D1 可購買 225 件,每件為五両的
Q Q
金條。由於當日為星期日沒有金市,孫先生建議 D1 在 2020 年 8 月 3
R 日早上前往尖沙咀周生生訂購。D1 回覆將於 2020 年 8 月 3 日約早上 R
11 時左右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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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020 年 8 月 3 日早上 10 時左右,D1 要求孫先生安排兩位
C 同事在樂道的士站等候他們保護他們進入周生生。同日上午約 11 C
時,D1 及 D2 到達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D2 拉住一個行李喼,內有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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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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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 孫先生建議 D1 使用銀行轉帳,不用專程去銀行提取現 F
金,D1 回應現金已經提取。D1 提及是幫朋友購買金條,該朋友話金
G G
價好,會繼續買金,直到買夠 1 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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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6. 孫先生亦按周生生要求,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 I
表格」給 D1 填寫,並向 D1 解釋她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表格,
J J
D1 按孫先生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亦將收據交
K K
給 D1,並通知 D1 所訂製的 225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L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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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020 年 8 月 4 日中午 12 時,孫先生透過 WeChat 為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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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當日金價。D1 表示不購買,但如果客人想第二天購買,可否第二
O 天下午前來。D1 亦透過 WeChat 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該 O
無乜嘢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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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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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88.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 9 時 55 分,孫先生在 WeChat 為 D1 R
報當日金價。D1 表示,她當日下午約 2 時 30 分來買金。她打算買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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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金條,並要求孫先生計算需要多少錢,孫先生回覆 D1 需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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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6,000 元。隨後,D1 突然致電稱即刻前來買金,預計帶同港幣
C 850 萬。 C
D D
89. 同日上午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到達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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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拉住一個行李喼,內有現金。以當時金價每両為港幣 19,940 元,
F 可購買 83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8,275,100 元。 F
G G
90. 孫先生亦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給 D1 填
H H
寫,並向 D1 解釋她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此表格,D1 按孫先生
I 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將收據交給 D1,並通知 I
D1 所訂製的 83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年 9 月 1 日下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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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後到店取貨。D1 稱她將會於 9 月 1 日下午 2 時左右再前來買金。
K K
L 91. 同日約下午 4 時 30 分,D1 獨自前來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L
她攜帶一個手挽袋,稱內有港幣幾百萬,用作訂購金條之用。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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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亦表示她的朋友正幫她帶另一批現金與她匯合。由於當時店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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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客人,孫先生基於安全起見,建議 D1 到佐敦周生生點算現金。
O 孫先生於是與 D1 乘坐的士前往佐敦周生生。 O
P P
92. 同日約下午 5 時,D1 告知孫先生,她的朋友將到達,由
Q Q
於當時職員仍在點算現金,孫先生建議由他幫 D1 接 D1 的朋友。D1
R 將孫先生的 WeChat 帳戶名稱給她的朋友。約下午 6 時,D1 的朋友 R
WeChat 名稱陽光明媚(下稱“陽光明媚”)與孫先生聯絡,並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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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佐敦寶靈街的士站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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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孫先生其後得知陽光明媚是一名女子,當時陽光明媚拖着
C 一個行李喼,孫先生帶她前往佐敦周生生與 D1 會面。由 D1 打開陽 C
光明媚帶來的行李喼,並從行李喼內取出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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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D1 叫孫先生點算行李喼內的現金。D1 亦問連同較早前點
F 算中的現金,合共可訂製多少金條。 F
G G
95. 孫先生回覆,以當時金價每両為港幣 20,170 元計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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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 97 件(每件 5 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9,782,450 元。D1 曾問
I 孫先生可否由他人代為取金條,孫先生回覆因交易金額大,故要求 I
D1 親身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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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6. 孫先生亦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給 D1 填 K
L 寫,並向她解釋因 D1 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此表格,D1 按孫先 L
生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亦將收據交給 D1,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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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D1 所訂製的 97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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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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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020 年 8 月 6 日上午約 9 時 20 分,D1 查問可否到佐敦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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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取貨及要求影金條相給她。由於所訂製的金條已經送達尖沙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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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故未能安排到佐敦周生生取貨。
R R
98. 2020 年 8 月 6 日約下午 3 時,D1 及 D2 到尖沙咀周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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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 D2 背着一個背囊。D1 向孫先生出示收據要求取金。D1 要求孫
T 先生提醒店內職員,不可拍照其點金過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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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其後 D1 要求一個大盒及膠袋用作裝運金條。D1 將 195
C 條金條放入膠盒後蓋好,並用膠袋包封蓋盒及用膠紙圍封。完成包封 C
後,D2 曾將擺放 195 條金條的膠盒放入其攜帶的背囊中,並孭上身,
D D
打算離開。由於背囊太重的關係,D2 隨即放下背囊,孫先生為 D2
E E
提供一部手拉車,D2 將背囊綁在手拉車上,之後 D1 及 D2 一同離開
F 尖沙咀周生生。孫先生亦陪同他們到北京道近彌敦道截的士。待 D1 F
及 D2 上車及開車後,孫先生才離開。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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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20 年 8 月 7 日,孫先生同樣以 WeChat 為 D1 報當日金
I 價,但 D1 沒有回覆。2020 年 8 月 11 日,D1 聯絡孫先生,指客人表 I
示停一停,金價太高,再買時會通知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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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020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 38 分,D1 聯絡孫先生表示客
L 人說暫停。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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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鍾先生的證供載於控方證物 P34,有關內容的重點顯示,
N N
2020 年 8 月 5 日約下午 5 時 45 分,他得知有兩名女子帶同大量現金
O 到佐敦周生生訂購金條。鍾先生當時負責監督有關點算現金情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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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20 年 8 月 18 日約下午 3 時,D1 手拉着一個喼與 D2 到
Q Q
達佐敦周生生。D1 出示一張訂單收據要求取金,訂單顯示購買日期
R 為 2020 年 8 月 3 日。鍾先生要求 D1 出示身份證作查核身份,鍾先生 R
確認 D1 資料與訂單收據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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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鍾先生向 D1 指出,D1 購買的另外兩批金條亦已完成,
C 亦可即時取貨。D1 表示願意同時把所訂製的金條,總數共 405 條金 C
條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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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鍾先生提供兩個透明膠盒裝金條,D1 及 D2 將膠盒放入
F 自備的行李喼內。由於編印系統出現故障,等候列印收據期間,D1 F
曾提出不需要收據,但由於周生生指示必須為客人提供收據,故鍾先
G G
生要求 D1 及 D2 等候,最後約下午 4 時 15 分列印成功,收據交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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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6. 鍾先生陪同 D1 及 D2 到庇利金街出口外等候早前召喚的 I
車,候車期間,鍾先生曾返回舖內工作,直至車將到達,D1 再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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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鍾先生協助將行李喼推上車。
K K
L 107. 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此兩名證人作盤問。簡單而言,就是 L
辯方不挑戰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本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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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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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8.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 C 部 O
份將辯方案情及相關證供作了一個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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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9. 有關 D1 的個人背景,D1 表示她在福建省出生,現年 45 Q
R
歲,她在福建接受教育至中專程度。她在 27 歲時,即 2006 年到香港 R
定居。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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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D1 經朋友介紹認識 D2,兩人在 2000 年 11 月結婚,育有
C 一子一女。在 2010 至 2014 年,D1 在燕窩店全職做品質控制工作。 C
她在 2015 年 7 月,考取了保險經紀牌照,並開始在英國保誠擔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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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經紀,職級先是銷售顧問,後來於 2018 年晉升為理財顧問。D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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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她從 2016 年到 2020 年,保險業績表現非常出色。
F F
111. D1 表示,她在剛開始從事保險工作時,沒有客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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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要倚靠廈門的表姐(農業銀行分行經理)和一位富有的同學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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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為她轉介客戶。D1 表示,超過 80%的客戶都是來自於許先生的轉
I 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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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D1 和 D2 在 2018 年 3 月離婚。離婚後,D1 表示,她倆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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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友好關係。D1 搬到朋友在將軍澳的家居住,而 D2 則與他們的孩
L 子繼續居住在 D2 的公屋內。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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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除上述關於 D1 的背景外,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證供和
N N
說法,D1 作出關於許先生這一位人士的介紹及兩人的關係,D1 亦帶
O 出她對許先生的認識和了解。在這個部分,D1 也帶出了玲女士這位 O
人士及玲女士就本案與她的關係及她對玲女士的認識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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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本案的經過。這一個環節涉及兩個範
R 疇。第一個範疇是 D1 和 D2 到相關周生生用現金買實體黃金的因由 R
及過程及其後送黃金的情況。第二個範疇就是購買實體黃金的現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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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和取款的方法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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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D1 亦帶出投資黃金計劃和現金的來源都是與許先生和玲
C 女士有關的,因此在這個基礎上,D1 的說法是,由於她對許先生和 C
玲女士的認識,她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非常富有,並且做正當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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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D1 認為,許先生通過找換店,匯到香港的現金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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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D1 沒有懷疑這些現金是黑錢。她亦不認為,用該些現金去購買
F 黃金是進行洗黑錢的行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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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關於購買和投資黃金一事,本席亦需要考慮 D1 手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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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王水挺手機中的「群」群組的對話。因為 D1 確認王水挺手機中的
I 「群」群組(控方證物 P17B)是為交收黃金而建立的群組,參看審 I
訊文件冊第 2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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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控方在盤問時指出,「群」這一個群組是在 2020 年 8 月
L 18 日建立的群組,並且是為着將黃金送交而建立的,D1 對此表示同 L
意。D1 亦表示這一個三人群組中,提及的挺哥就是王總而群組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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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玲女士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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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18. 本案中,其中一項爭議就是 D1 聲稱購買黃金的現金及購 O
買黃金一事是與許先生和玲女士有關的,而另一項爭議,就是 D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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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黃金計劃中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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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19. D1 的證供亦顯示她會為客人做代購的工作,即使她沒有 R
得到任何報酬。就着代購物品的金額,她表示疫情前她每月代購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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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是大約 10 幾萬港元。疫情期間,她每月代購的金額則超過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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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她表示,她代購物品的金錢都是從客人得來的,客人會叫她去
C 找換店提取現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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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D1 表示,她認為到找換店提取現金是沒有問題的,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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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都是受政府監管,正規經營的。她的認知是,找換店會審核每
F 位客人資金的來源。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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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從控方的書面結案陳詞針對 D1 的說法可見,控方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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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爭議有許先生的存在。控方指出,許先生亦可能是一名富豪,但
I 控方認為根本不存在一個旨在匯款到香港作購買黃金的投資計劃。控 I
方質疑以現金而不用其他付款方式在香港購買實體黃金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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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22.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由 D1 在找換店取現金只是爲了避過 K
L 銀行對可疑資金的監察。控方亦指 D1 是有合理理由相信用作購買黃 L
金的所有現金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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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3.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和玲女士匯款到香港 N
O 購買黃金的投資計劃,D1 所表達自己的角色就是,D1 知道及相信她 O
只是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作代購黃金的角色,所以她亦為許先生到找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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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取現金、帶現金到有關周生生購買黃金和其後送黃金到王水挺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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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慧手上。
R R
124. 本席認為,就著 D1 所說她的角色而言,本席需要作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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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的關鍵,就是 D1 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被要求所作的事,只是
T 一個代購的工作,或是她有合理理由相信她的角色只是用作借用她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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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來隱藏資金擁有人和黃金擁有人的真正身分。而她有這樣的合
C 理理由相信,她仍然選擇做這一個角色需要她做的工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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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本案中,不爭的事實是在相關時段,即 2020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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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約 2 時 50 分,D1 及 D2 到尖沙咀周生生以現金港幣 18,983,250
F 元買了 195 條伍両的金條(第 1 批金條)〔控罪一〕。 F
G G
126.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約 10 時,D1 及 D2 再到該分行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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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幣 21,948,750 元買了 225 條伍両的金條(第 2 批金條)
〔控罪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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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約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再次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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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行以現金港幣 8,275,100 元買了 83 條伍両的金條(第 3 批金條)
K 〔控罪三〕。 K
L L
128. 同日即 2020 年 8 月 5 日的黃昏,D1 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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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生佐敦分行以現金港幣 9,782,450 元買了 97 條伍両的金條(第 4
N 批金條)〔控罪四〕。控罪一至控罪四涉及現金合共港幣 58,989,550 N
O 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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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另外,何文田一個名為「君柏」的屋苑(下稱「君柏」)
Q 的 CCTV 拍攝到 2020 年 8 月 6 日,王水挺及王思慧在君柏等候 D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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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D2。當時 D1 及 D2 坐着的士到來。D2 交一個袋給王水挺及王思 R
慧,王水挺及王思慧二人然後帶着袋到君柏第 1 座 1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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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020 年 8 月 20 日,警方在持搜查令下帶王水挺到君柏第
C 一座 12 樓 A 室進行搜查。王水挺打開在主人房內的夾萬,內有 195 C
條金條,即第 1 批金條(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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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不受爭議的事實是,D1 及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將第 1
F 批金條帶到君柏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即控罪五。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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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承認事實亦顯示,2020 年 8 月 18 日下午約 4 時 40 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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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周生生佐敦分行外截查 D1 及 D2,並檢取了第二至第四批的金條
I (控方證物 P2 至 P4)。D1 在警誡下說: 「D 錢係阿玲比我叫我去買 I
金條。」「買完金條之後會去君柏將金條交比人。」。當時 D1 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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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願意帶警方到君柏將金條交給該人。D1 並表示是次交收地點和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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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人和 8 月 6 日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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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D2 在警誡下,說:「我乜都唔知道,係我前妻叫我嚟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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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金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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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34. 控方指 D1 及 D2 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將第二至第四批金 O
條帶到君柏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即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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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5. D1 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50 至 51 段,辯方表示,D1 用於買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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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的現金全部是由許先生及玲女士透過找換店轉過來的現金。其 R
中,D1 有份去找換店取一部分現金。D1 共三次帶同 70 歲的父親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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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和玲女士從找換店取現金用於購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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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D1 首次取款是在 2020 年 5 月 9 日,第二次取款是在 5 月
C 份,第三次則是在 7 月 8 日。D1 取款時有拍照,並把照片發送給許 C
先生和玲女士。取款時,找換店有登記 D1 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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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辯方的說法是,D1 完全沒有不想提供身份證供登記之
F 用。D1 指如果她覺得到找換店取款有問題,她也不會帶父親一起去。 F
D1 沒有任何懷疑該些款項是犯罪所得款項或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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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D1 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96 至 99 段,辯方表示,D1 確認她
I 總共去了 3 次找換店取款,第一次取了現金 500 萬元,第二次取了現 I
金 330 萬元,第三次取了現金 2,000 多萬元。雖然第二次取款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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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在文件冊當中,但 D1 確認她都有在登記身份證之後簽署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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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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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D1 確認她每次取款後,她都會先將這些現金帶回到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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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所。之後玲女士會安排人用車載走該些現金。D1 曾有一次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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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將該些現金帶到何處,玲女士說是帶到自己在將軍澳的寓所,後
O 來 D1 便沒有再問玲女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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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控方問買黃金總共花了大約 5,900 多萬元,但 D1 去找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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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取現金總共只有大約 2,800 多萬元,那麼多出的 3,000 萬元是從何
R 處得來的。D1 解釋說,之前許先生曾兩次讓她去取錢,但她當時比 R
較忙沒有去,所以多出的 3,000 萬元,她表示應該是許先生讓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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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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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控方指許先生可以等 D1 有空時才去取款,D1 指她的理
C 解是找換店的做法是錢匯到香港,會以當日匯率計算金額,因為匯率 C
經常有變動。因此,錢一匯到香港,便需要立即到找換店取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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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天再取,匯率便會按取款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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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42. 控方質疑 5 月份收到的錢需要保存 2 至 3 個月,D1 回應 F
說,這不是幾萬元的投資,所以需要謹慎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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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匯款一到就立刻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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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43. 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大約在 2020 年 4 月許先生在外地致 I
電給她,許先生對 D1 表示他打算在香港投資黃金。許先生亦表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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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很忙,他會交代玲女士,由玲女士找 D1 幫忙。許先生表示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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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一起投資,他佔大份。許先生與 D1 電話通話完畢後,他們三
L 人便在 WhatsApp 群組討論購買黃金的事情。D1 指出這個 3 人群組一 L
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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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至於如何認識玲女士,D1 在庭上解釋,在 2019 年的時
O 候,許先生表示他有一位朋友在香港生病了。許先生叫 D1 探望這位 O
朋友,而這位朋友就是玲女士。D1 因此便認識了玲女士,D1 到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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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探望玲女士。D1 表示,她倆認識後,玲女士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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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來香港都會找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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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D1 亦表示,許先生致電給她表達想投資黃金時,當時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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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價格以美元計,是大約美金 1,750 元左右,而到購買黃金時,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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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8 月的時候,黃金價格大約是美金 1,950 至 2,000 元左右。D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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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三人當時都有討論黃金走勢,許先生和玲女士覺得價格還會繼續
C 升,所以許先生和玲女士會繼續買黃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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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D1 亦表示,她有問過許先生和玲女士為何投資黃金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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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向她表示,當時疫情對經濟影響很大,他的生意亦受到影響,他想
F 投資黃金避險,加上黃金比較保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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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D1 也表示,就投資黃金的方法,許先生表示想買實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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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而許先生當時在菲律賓,他相信香港的信譽,所以他選擇在香港
I 購買實體黃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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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D1 同意在內地亦可以購買黃金,但她表示內地的黃金成
K 色不足,及價格較香港昂貴,但與香港價格差別多少她並不知道。她 K
L 同意雖然內地亦有周生生,但買的不是四條 9 的黃金。控方指出,許 L
先生在香港購買黃金需要透過找換店匯錢到香港,因此要承擔額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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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成本,D1 表示,許先生可能不會計較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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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49. D1 指出,玲女士曾表示,她和許先生的共同朋友中,有 O
人購買了實體金條達 1.8 億港元,所以 D1 當時的認知是,以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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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玲女士那麼富有,他們也會投資購買黃金接近一個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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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D1 亦表示,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210 頁顯示的截圖 R
「画貓藍。群」,頂部可見有她、玲女士及許先生在菲律賓的手提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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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號碼,而這頁亦顯示了 D1 在 2020 年 5 月第一次幫他們取現金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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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D1 解釋,截圖顯示的對話內容是玲女士發送出店舖地址及電話
C 的資料,而許先生則吩咐 D1 叫一個人和她一起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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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D1 亦表示,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187 頁顯示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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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寶誠現金支付單的截圖,支付單寫了交 Vicky,而 Vicky 是玲女
F 士的英文名。支付單的簽名是 D1 簽的,D1 轉發到群組做紀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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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D1 解釋,第二次代取現金應該亦是在 5 月的時候,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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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記起是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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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至於第三次代取現金,D1 在主問時,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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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D1 是 7 月 8 日、還是 8 月 7 日,D1 表示是在 7 月 8 日。她指出,
K 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197 頁顯示的截圖,就是她第三次代取港幣 K
L 2,000 多萬元現金的紀錄。她表示三次她都帶同她的父親一起去取現 L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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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54. 盤問時,控方問 D1 在 7 月 8 日已收到第三筆錢,為何不 N
O 存入銀行,D1 解釋玲女士覺得現金放在自己家沒有危險,所以 D1 O
覺得沒有問題。D1 亦表示,她到找換店取現金,她就會拍照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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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給玲女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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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D1 取了現金後,她就會先把現金帶到 D2 的家中存放, R
因為玲女士對 D1 表示,現金先寄存在 D1 的地方。D1 三次取現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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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排,都是這樣的安排。D1 在庭上解釋,由於當時她與朋友同住,
T 不太方便。所以 D1 先將現金放在前夫即 D2 的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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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數小時後,玲女士就安排人將現金用車運走。D1 亦解釋,
C 當時她有問過玲女士,現金運送到何處,而玲女士表示,現金運送到 C
玲女士在香港的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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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D1 亦表示,許先生曾經有兩次致電給她叫她到找換店取
F 現金購買黃金,由於 D1 當時沒有空,所以她兩次都沒有去,她亦沒 F
有問許先生有沒有找其他人去找換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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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至於其後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的現金,D1 表示,當許
I 先生決定購買黃金時,許先生便對她說,會有人駕車載着錢來接她。 I
然後,D1 便叫 D2 一同到尖沙咀,而 D1 認為購買黃金的現金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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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因為她認為那些現金是許先生和玲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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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9. D1 亦表示,從周生生取得的黃金,她會送去君柏,該處 L
是玲女士朋友的地方,D1 表示她這樣做,是因為玲女士吩咐她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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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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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60. 關於將黃金送去君柏的安排,D1 表示,玲女士建立了通 O
話群組。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B 第 274 頁的紀錄,D1 表示錢阿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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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並且是由她建立的三人群組,D1 亦在群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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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許先生在 4 月已提出投 R
資實體黃金。這個投資黃金計劃,資金從外地多次經找換店轉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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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轉到香港後的資金,是以現金提取。取得現金後,不會馬上購買
T 實體黃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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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如果如 D1 所說,為了投資購買黃金,便匯款來香港,而
C 這一個投資是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只是許先生在這一個投資 C
中是佔大份的。那麼現金和黃金即使不是只屬於許先生,亦都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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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和玲女士他們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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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3. 本席認為,他們在討論關於購買黃金一事中,各人必然會 F
談及到匯款來香港後取款和取款後的安排,而匯款到香港後,找換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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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要時間準備現金。如果如 D1 所說,錢一匯到香港,就需要立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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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取款。那麼許先生和玲女士,亦必然會與 D1 在匯款前討論,
I 萬一 D1 未能到找換店的安排,因此 D1 不可能不知道,可以由其他 I
人到找換店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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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D1 表示她三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後,亦要交回給玲女士安
L 排的人。因此許先生和玲女士是沒有需要不將這些安排預早交代給 L
D1 知道,而本席認為,D1 亦必然預早知道這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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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D1 指許先生是與找換店完成交易並在找換店準備好現金
O 後,才會讓她前往找換店。D1 到找換店時,她都會致電許先生確認 O
她已到達找換店。許先生會讓她稍候,然後許先生會致電找換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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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的人確認,D1 再用找換店的電話與許先生通話,讓許先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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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經到達並且準備領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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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隨後,許先生會再次確認金額,找換店的職員會將現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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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並在 D1 面前點算。D1 再與許先生確認金額後,便會填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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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交身份證作影印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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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D1 曾回應控方說,這不是幾萬元的投資,因此需要謹慎
C 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才購買黃金,所以不會匯款一到就立刻購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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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既然有這樣的考慮,本席認為他們在討論投資黃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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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理應會討論何時匯款。因為 D1 在許先生還未匯款前,D1 對到找
F 換店收取匯款的理解,就是由她代勞,那麼他們亦自然會談到取現金 F
這一個環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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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繼而會討論到,匯款到香港後,存放現金的安排,包括由
I 何人取現金及現金存放在何處。然後由何人購買黃金及將黃金送到何 I
處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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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70. 因為承認事實(二)第 3 段顯示,於 2020 年 3 月 25 日凌 K
L 晨起,香港政府規定所有非香港居民從海外國家或地區乘搭飛機抵港 L
不准入境;從內地、澳門和台灣入境香港的非香港居民,如過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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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曾前往任何海外國家或地區,也不准入境。此項檢疫措施撤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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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202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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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所以本席認為,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當時在 2020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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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討論投資黃金計劃時,各人都無法預期,許先生和玲女士何時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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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香港,因此他們必然會談及到需要有人處理收取匯款、匯款用何
R 形式收取、匯款以現金收取後存放的地方和購買黃金及存放黃金的事 R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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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根據 D1 的說法,她口中的許先生不但富有,而且經營很
C 多不同的生意。D1 口中的玲女士,亦是富有的,及有經營生意的經 C
驗。玲女士在香港有居所。許先生在香港亦以他的姐姐名義購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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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多萬元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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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3. 根據 D1 的說法,D1 取得現金後,只是短暫寄存在 D2 家 F
中,數小時後便由其他人將現金帶走,送到玲女士的寓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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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D1 亦表示,許先生有作出過比較,他表示購買紙黃金亦
I 有風險,經衡量後他還是決定買實體黃金,並表示香港治安好。許先 I
生認為打劫風險是低的。D1 同意購買黃金過程可能有被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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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金存放在單位內,而出現入屋爆竊的機會是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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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75. D1 表示,如果她懷疑找換店的現金是黑錢,她就不會叫 L
她的父親一起去取現金。D1 亦表示,許先生指示她帶同多一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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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現金。D1 在周生生店內購買黃金的時候,D1 曾要求孫先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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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職員,不可拍照其點金過程(參看控方證物 P33 第 24 段)。D1
O 在庭上的解釋是,因為她擔心被人搶劫,所以她禁止拍照。她既然知 O
道購買實體黃金存在被人搶劫的風險,所以她才叫她的前夫 D2 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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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她沒有理由不知道到找換店取現金,亦同樣存在被搶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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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許先生亦不會叫他帶同多一位人士去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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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D1 經歷過第一次在找換店取款後的安排,她自然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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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會有人到 D2 的家取走現金。D1 既然知道可以安排其他人到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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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取現金,那麼許先生和玲女士同樣亦可以安排其他人到找換店取
C 現金,然後直接送到玲女士的寓所存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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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這樣 D1 便可以不需要自己去找換店取現金,更不用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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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她 70 歲的父親一同冒着被搶劫的風險,到找換店取現金離開,還
F 要自己自行安排將現金帶回 D2 家中作暫存,等候其他人取回。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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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關於 D1 在找換店取得的現金,控方質疑為何 D1 不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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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D1 的銀行戶口,D1 表示周生生可以收現金,所以沒有必要把現金
I 先存入銀行,然後再過數給周生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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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控方進一步指出,現金需要存放一段時間才購買黃金,
K D1 表示這是許先生的事,而即使現金放在家裏,不存入銀行,D1 表 K
L 示許先生覺得放在自己家中沒有危險便沒有問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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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控方亦向 D1 指出,因為在找換店取得的現金不能存入銀
N 行,所以要用現金,D1 表示她完全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控方亦指出, N
O D1 每一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後,D1 都是先將現金帶回 D2 的家中,然 O
後玲女士再安排人取回現金,D1 表示同意。D1 表示她不知道為何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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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把現金帶去 D2 家中,然後玲女士再安排人取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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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控方指出,其後到 D2 家取走現金的人士何解不能直接到 R
找換店取款,D1 表示她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控方亦指出,玲女士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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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借 D1 名義到找換店登記取現金,D1 表示她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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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本席認為,D1 對於這樣轉折的安排經歷了三次,但竟然
C 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她的說法是完全不合情理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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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D1 剛認識玲女士的時候,就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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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寓所探望她,所以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 D1 不可以將現金直
F 接送去玲女士的寓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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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本席也認為,許先生和玲女士沒有理由需要對 D1 隱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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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現金的地方。因為這個黃金投資計劃,就是需要 D1 代他們前往周
I 生生購買黃金。D1 不只需要到找換店取現金,亦需要帶現金到周生 I
生購買黃金。購買黃金前,D1 亦是主要與孫先生聯絡的人,因此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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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需要帶備多少現金去購買相應的黃金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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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5. 如果許先生和玲女士需要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D1 自 L
然有機會和需要直接到存放現金的地方提取現金,然後到周生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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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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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86. 另外,如果 D1 在找換店取來的現金是存放在玲女士的寓 O
所,亦沒有任何理由 D1 不可以直接到玲女士的寓所取回現金,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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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1 帶同現金直接到周生生購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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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D1 知道在找換店取款項需要登記身份證,根據 D1 的說 R
法,許先生在過去的日子,曾有透過找換店匯錢到香港的經驗,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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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自然知道有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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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本席認為,D1 沒有理由不感到奇怪,許先生和玲女士可
C 以安排其他人將現金送到最終的地方存放,亦可以安排其他人到找換 C
店取現金,卻仍需要轉折由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並且又需要另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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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人將錢送交 D1,再由 D1 到周生生用現金購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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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9. 本席認為,對於許先生所表達的投資黃金計劃的整個安 F
排,D1 不可能沒有懷疑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找其他人隱藏收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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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分及購買黃金背後人士的真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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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0.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時,她願意以她的身分作登記。本席 I
認為,以 D1 的身份證登記後,文件上就顯示她是收款人。許先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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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亦自然知道 D1 對這樣的安排不會提出異議,並會按指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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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許先生和玲女士就是需要有人願意登記身分取現金和用現金購
L 買黃金,而 D1 就是願意借用她的身分做這樣的事的人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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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D1 在盤問時亦指出,在 2019 和 2020 年許先生曾經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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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匯錢,並吩咐 D1 到找換店取本票。金額分別是 50 萬港幣和 8
O 萬元美金,用作支付保險費,而 D1 工作的保險公司收保險費是會透 O
過銀行過數或收取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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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75 至 76 段指出在 2017 年和 2018
R 年,許先生的太太都會在聖誕節期間到香港購物,順道交付當年的保 R
費,每年約 50 萬港元。許先生會經找換店匯錢到香港,然後他的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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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來香港時會到找換店提取現金,之後到銀行購買本票支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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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指出 2019 年和 2020 年的情況則有所
C 不同。由於 2019 年香港的治安較亂,2020 年受疫情影響,許先生及 C
其家人無法如常前來香港。因此許先生經找換店匯錢到香港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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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直接去找換店取本票,繳交太太及女朋友的相關保單保費。D1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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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找換店確實有將本票交給她,金額與以往一樣,許先生的太太
F 相關的年繳保費為 50 萬港元,而他的女朋友相關的年繳保費約 8 萬 F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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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D1 表示,她知道內地有外匯管制,內地人匯款到香港銀
I 行戶口,每人一年最高匯款金額是 5 萬元美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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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D1 在主問時曾指出,她有向許先生和玲女士提議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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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給周生生,許先生表示,他在香港沒有銀行戶口。在盤問時,當
L 控方向 D1 指出,在 2019 及 2020 年許先生大約用了 120 萬港幣支付 L
保險費都是透過找換店取本票支付,為何關於本案,D1 需要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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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向找換店索取本票,D1 表示他沒有向許先生查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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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96. 控方亦指出,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菲律賓有很大的 O
投資,而內地有外匯管制,許先生是如何匯款到菲律賓,D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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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些她沒有查詢。至於許先生在香港購買港幣 8,000 萬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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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D1 的說法,是以許先生姐姐的名義購買,D1 表示她亦不知道許
R 先生是如何匯款到香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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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D1 表示,在本案之前,她替許先生購買的最昂貴物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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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港幣 210 萬的鑽石。資金亦是透過找換店匯現金。D1 表示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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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許先生為何不把資金轉到她的戶口,許先生吩咐她到找換店取現
C 金,她便去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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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許先生是知道 D1 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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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按他的吩咐到找換店取現金,然後按吩咐用現金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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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控方亦向 D1 指出,無論是購買之前的鑽石,或是購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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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黃金,許先生沒有將資金轉到 D1 的銀行戶口,是因為這樣大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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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錢轉到 D1 的銀行戶口必然會引起銀行注意,而須舉報給警方。
I 對此,D1 表示不同意,因為錢已經匯到,而找換店亦給了現金,她 I
沒有需要存入銀行,再讓銀行點算數目,她亦解釋稱店舖沒有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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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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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0. 控方亦表示,本案的店舖周生生收到這樣大筆的現金亦會 L
報警,D1 表示周生生不知道買金的是什麼人,但 D1 知道是代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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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D1 亦表示,她幫助許先生到找換店取現金,和到周生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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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都是實名登記,所以她沒有懷疑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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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席認為,D1 當初只知道找換店會實名登記,過去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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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經驗,而單從找換店取現金這一個行為,本席認為不應單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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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因為重點不是到找換店取現金這一個單一行為,而是以 D1 的身
R 分取現金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安排,及由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D1 R
對這一系列的安排的認知才是重點和需要探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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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D1 明顯事前並不知道周生生亦會要求用身份證登記,否
C 則 D1 亦不會在 2020 年 8 月 4 日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 C
該冇乜嘢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 2 千萬唔知 D 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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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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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3. D1 問孫先生及表達的內容,並非 D1 被要求用身份證登 F
記後,即時及突如其來的反應,而是在 2020 年 8 月 3 日,孫先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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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D1 填寫「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並要求 D1 出示身份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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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後的第二日,D1 才向孫先生查問和解釋的。所以本席認為,D1
I 是經過深思後,才會向孫先生這樣發問和解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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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如果如 D1 所說,她一直都沒有懷疑現金的來源並相信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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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是來自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正當生意,她沒有理由會這樣表達給孫
L 先生聽。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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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事實上,就本案她在周生生購買黃金時,在她第一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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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店員沒有要求她以身份證實名登記及核實資料,D1 只是提
O 供 QR code 會員資料給孫先生,而當孫先生當刻需要核實她的身分 O
時,她亦只是提供信用卡,而不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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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席認為,提供 QR code 會員資料當然與實質提供身份證
R 正本作實名登記及用作核實身分是完全兩個不同的身分確認的方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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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D1 表示,她過去亦有為客戶到周生生以銀聯卡購買金粒
T 合計港幣 40 萬,參看辯方證物 D8(1)。明顯地,D1 過往是有這方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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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購買經驗。她過去的經驗亦必然告訴她周生生並沒有要求客戶實名
C 登記,所以在本案她被要求出示身份證作登記時,她才會感到愕然, C
並對孫先生表示登記身份證怪怪地。
D D
E E
208. D1 在主問時解釋,孫先生叫她登記身份證資料,她覺得
F 對方是否對她的客人的身分有疑問,所以她就解釋,她是幫客人購 F
買,她知道客人做什麼生意,因為客人做很多生意,全部都是正當生
G G
意,她只是不知道千幾二千萬現金是來自什麼生意。
H H
I 209. 本席不接納 D1 的解釋,她在庭上的這一番解釋,完全是 I
扭曲了她當日所表達的原本的意思。如果 D1 一直對現金的來源沒有
J J
感到懷疑及相信現金都是來自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正當生意,她亦不會
K K
向孫先生表示,她不知道千幾二千萬現金的來源。
L L
210. 本席不接納 D1 在庭上的解釋指她只是不知道現金是來自
M M
什麼生意。既然 D1 在庭上表示,她當時感覺到孫先生對她的客人有
N N
所懷疑,D1 沒有理由不解釋清楚她對客人的正確認知。
O O
211. 既然 D1 一直表示,她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都是非常富有
P P
的,又是做正當生意,要求她從找換店取現金交給其他人,她亦覺得
Q Q
沒有問題,她亦相信再次交到她手上的現金,是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款
R 項,她根本就無需向孫先生發這一個訊息。如果 D1 當時是心存向孫 R
先生作出解釋,她亦根本不可能用這種表達方式向孫先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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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至於本案有關的黃金在兩個日子即 2020 年 8 月 6 日及
C 2020 年 8 月 18 日由 D1 和 D2 運送黃金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涉及控罪 C
五和控罪六的情況,本席認為,如果 D1 一直相信這是一個投資黃金
D D
的計劃,那麼最終存放現金和黃金的地方,亦應該會與許先生表示的
E E
黃金計劃的原意吻合。
F F
213. 在本案中根據 D1 的說法,投資黃金計劃是屬於許先生和
G G
玲女士,這是 D1 的認知和信念。那麼現金和黃金自然亦應該是屬於
H H
他們倆。本席認為,這些現金和黃金亦應該會存放在同一地方,而沒
I 有理由和需要分開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I
J J
214. 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相關的 WhatsApp 群組,涉及兩個
K K
三人群組,一個是 D1 手機內的「画貓藍。群」而另一個則是王水挺
L 手機的「群」。王水挺手機的「群」,雖然是玲女士建立的三人群組, L
亦是特別為運送黃金而建立的通話群組,卻沒有許先生在該群組內,
M M
而建立的日期則是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才建立。
N N
O 215. 不過在此日子之前,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亦已曾 O
送黃金到君柏給王水挺,而這一批黃金亦在王水挺家中找回。
P P
Q Q
216. 根據 D1 的說法,D1 有份取一部分的現金。取得現金後,
R D1 不會馬上購買實體黃金,而是將現金先帶到 D2 家中,然後 D1 的 R
認知是,玲女士安排人再取回現金,放到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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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當 D1 到周生生買實體黃金時,現金會由其他人駕車再次
C 送交 D1,並接載 D1 和 D2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或是 D1 和 D2 到達周 C
生生後,稍後有人(陽光明媚)送現金到周生生。實體黃金不是購買
D D
當天可以取得,孫先生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 D1 未購買第一批黃
E E
金時,孫先生已告知 D1 這個安排。當 D1 和 D2 取得實體黃金後,他
F 們便將有關黃金送到君柏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F
G G
218. 本席認為,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在作出 D1 聲稱的投資
H H
黃金計劃前,他們應該會考慮到存放現金和黃金都需要地方,而且現
I 金和黃金亦有機會需要存放一段時間,亦同樣有機會匯款一到,在很 I
短時間內可能便有合適的價位購買實體黃金。因此存放現金和黃金的
J J
地方,必然在匯款前已作出了考慮和安排。因為存放現金和黃金的地
K K
方,亦需要顧及存放的安全,並且運送期間亦必然會顧及運送時安全
L 的考慮,購買後的黄金亦需預早安排好合適的地方來存放。 L
M M
219. 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香港購買了物業,即使不考慮
N N
許先生的物業可作存放現金和黃金的用途。D1 曾表示,在 2019 年的
O 時候,她去過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而根據 D1 的說法,她在找換 O
店取了現金後,不是由她直接將現金送去玲女士的寓所。
P P
Q Q
220. 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和玲女士才是購買黃金的真正買
R 家,D1 的角色只是代購。購買黃金一事,D1 只是將黃金的價格資料 R
提供給許先生。至於何時決定購買黃金,以至安排送現金到周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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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 D1 的安排,她只是聽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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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根據孫先生的證供顯示,D1 將孫先生的 WeChat 帳戶名
C 稱給 D1 的朋友陽光明媚與孫先生聯絡,並相約在佐敦寶靈街的士站 C
等候。根據 D1 的說法,當日陽光明媚亦帶現金交給 D1。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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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D1 取得黃金後,在 2020 年 8 月 6 日第一次將黃金送去君
F 柏,王水挺已在屋苑地下等候(參看控方證物 P9A 君柏在 2020 年 8 F
月 6 日的閉路電視錄像截圖)。
G G
H H
223. 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送黃金的群組,並沒有許先生在內。
I 即使 D1 表示,許先生比較忙,許先生會吩咐玲女士找 D1 幫忙,但 I
到找換店取款的安排,都是通過許先生指示 D1 的。
J J
K 224. 審訊文件冊控方證物 P17A 第 167 頁顯示的截圖「画貓 K
L 藍。群」,D1 確認 330 就是 330 萬亦是她第二次取款的數目,許先 L
生亦在這個群組之中,但關於送黃金的安排,許先生卻不在王水挺手
M M
機「群」的群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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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25. 若然匯款到香港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許先生投資黃金計 O
劃,許先生必然會在王水挺的群組內,因為存放在王水挺在君柏的地
P P
方,那些黃金根據 D1 的說法是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
Q Q
R
226. 若然存放在王水挺的寓所是比較安全,那麼現金亦必然應 R
該放在王水挺的寓所,這樣的話許先生更應該在王水挺的群組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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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許先生才是佔大份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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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根據 D1 的認知,找換店取來的現金是放在玲女士的寓
C 所,而不是王水挺的地方。如果玲女士改變將現金存放的處所變為王 C
水挺的地方,玲女士沒有理由不告訴 D1,不過 D1 的認知一直是現金
D D
和黃金,是在不同的地方存放,她沒有理由對這樣的安排不感到奇怪。
E E
F 228. 根據 D1 的說法,投資黃金計劃是一直在進行中。D1 表 F
示,大約在 2020 年 8 月的時候,黃金價格大約是美金 1,950 至 2,000
G G
元左右。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三人當時都有討論黃金走勢,許先生
H H
和玲女士覺得價格還會繼續升,所以會繼續買黃金,那麼自然會繼續
I 有匯款到香港。D1 只是在 2020 年 8 月 11 日才向孫先生表示客人說 I
停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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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29. 2020 年 8 月 18 日 D1 和 D2 在送黃金到君柏前,D1 和 D2
L 被警方截查,這個 D1 聲稱的投資黃金計劃才被中斷,所以如果玲女 L
士改變將現金存放的處所變為王水挺的地方,本席認為, D1 沒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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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知道,而玲女士亦沒有理由不告訴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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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30. 既然 D1 的認知是現金會送到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但 O
以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現金購得的黃金,卻是送到君柏,而且不只
P P
是一次。那麼顯然 D1 在與許先生和玲女士討論投資黃金計劃時,以
Q Q
致在談及找換店取現金上的安排時,都沒有提及過會將黃金送去君
R 柏,更加沒有提及到有王水挺這名人士。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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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因為「群」這一個群組是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才建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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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亦最早只是在 2020 年 8 月 6 日才第一次將黃金送交王水挺。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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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文件冊控方證物 P17A 第 169 頁顯示的截圖,D1 問玲女士君柏那
C 個人姓什麼。D1 亦確認在這個截圖內,玲女士表示她拉群。D1 沒有 C
可能不感到奇怪,為何出現了一位王水挺,並且需要將黃金送交王水
D D
挺,但王水挺只是等候運送安排,卻不能直接去周生生購買,省卻
E E
D1 和 D2 的角色。
F F
232. D1 的認知是,她到周生生購買所有的黃金當中,她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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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找換店取現金的數目合共只有 2,800 萬,還有大約 3,000 萬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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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目是有其他人送交給 D1。
I I
233. D1 表示,由許先生致電至案發相關時段 D1 購買黃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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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許先生和玲女士兩人都沒有來過香港。
K K
L 234. 本席認為,D1 的說法顯示整個投資黃金計劃,就是要在 L
香港購買實體黃金,所以才需要匯款到香港,這是匯款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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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四月提出在香港投資黃金的時候, 本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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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當時香港的環境來看,沒有人會知道什麼時候非香港居民才可
O 以入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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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在這樣的大前提下,許先生實不知何時才可以到香港自行
Q Q
處理他的黃金投資,但按 D1 的證供顯示,許先生仍會不斷匯款,並
R 安排其他人包括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然後購買黃金,並將黃金存放 R
到其他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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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本席認為,D1 不可能對許先生所表達的投資黃金計劃的
C 整個安排,沒有懷疑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找其他人隱藏收款人的真正 C
身分及購買黃金背後人士的真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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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D1 表示他認識了許先生 30 年,他知道許先生有很多有錢
F 的朋友,但她不知道許先生在香港有沒有有錢的朋友。D1 主要的論 F
據就是,她認識許先生和玲女士,她知道兩人富有及做正當生意,所
G G
以她沒有懷疑本案涉及的現金是黑錢及購買黃金是洗黑錢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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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38. 然而她亦知道許先生聲稱的匯款是來自內地,而內地居民 I
透過銀行匯款是受制於外匯管制的,許先生在香港亦沒有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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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必然知道繞過外匯管制匯到香港的款項,如果真正的物主無論是
K K
資金的擁有人和黃金的擁有人登記身分資料,他的真實身分就會被披
L 露。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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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本席認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不希望以他們的身分接收這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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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和以他們的身分到周生生購買黃金,自然需要找合適的人做這個
O 角色。他們亦知道 D1 願意做這個角色。 O
P P
240. D1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她作為一名保險從業員,
Q Q
在庭上她表示她亦接受過關於一些預防洗黑錢的培訓。她亦強調如果
R 她懷疑涉案的現金是黑錢,她亦不會叫她的父親一同去找換店取現 R
金。她並且表示,她叫 D2 一起到周生生購買黃金,如果她懷疑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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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涉及洗黑錢活動,她亦一定不會叫 D2 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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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雖然 D1 表達如果她懷疑涉案的現金是黑錢,她不會找她
C 的父親和 D2 幫忙,不過她必然知道到找換店取現金有被搶劫的風 C
險,她亦知道到周生生購買黃金和運送黃金亦有被搶劫的風險,她同
D D
樣不怕她的父親和 D2 冒著被搶劫的風險,並與她一起承擔這樣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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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F F
242. 她理應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可以安排其他人做這些事
G G
情,但她仍選擇參與,並叫她的父親和 D2 幫忙,只是她沒有告訴她
H H
的父親和 D2 關於買金相關的背景及細節。
I I
243. 因此本席認為,重點是 D1 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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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叫了她的父親和 D2 幫忙,就等同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現金
K K
是黑錢和等同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安排是涉及
L 洗黑錢的行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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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對於許先生要求匯款以現金收取,並以現金支付購買黃
N N
金,有別於支付保險費的方式,D1 沒有理由在上文本席提及的多個
O 重要的環節上,在沒有任何一個合理理由解釋下,她會認為自己只是 O
代購的角色。因此本席不接納 D1 的說法指她只是以為自己是代購的
P P
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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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因為關於 D1 所說在找換店取現金支付保險費一事,本席
R R
認為,最終現金的流向,是透過銀行購買本票以支付保險費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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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找換店取得現金的真正收款人的身分,最終是沒有被隱瞞,而會披
T 露出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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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本席認為,D1 絕對有理由相信,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
C 安排中,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借用她的身分,藉此隱瞞了真正背後人 C
士的身分在香港收取現金和以現金購買黃金的事,因此 D1 才會對孫
D D
先生表達她對現金來源的認知是不知情。
E E
F 247. 至於 D2,代表他的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第 6 段指 F
出,本案爭議點在於關鍵時刻 D2 是否有犯罪意圖。他指出法庭需要
G G
審視 D2 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以及控方的證據能否證明 D2 有合
H H
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黑錢。
I I
248.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由第 16 至 26 段,就 D2 的案
J J
情對 D1 的盤問重點,及 D2 證供的重點,以及 D2 的辯方證人的證供
K K
的重點,作了一個撮要。
L L
249.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對 D2 案情所表述的癥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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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 D2 和 D1 的關係及 D2 對 D1 的信任,及 D2 對 D1 的客戶的認知,
N N
D2 是沒有懷疑 D1 要求 D2 協助和幫忙的事是會涉及洗黑錢的行為,
O 並且 D2 亦沒有懷疑購買黃金的現金是黑錢及購買黃金是進行洗黑錢 O
的活動。
P P
Q Q
250. D2 的證供及說法的重點,主要是帶出他和 D1 之前是夫
R 妻關係,後來兩人在 2018 年離婚。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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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D2 在 1996 年從福建移居香港,當時他差不多 20 歲,他
T 一直做燒味師傅直至現在。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在 2000 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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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D1 結婚。D2 的說法是,他與 D1 分開後仍然是好朋友的關係,即
C 使已經離婚,他仍然當 D1 是他的太太。 C
D D
252. 離婚後,一對子女由 D2 照顧,而 D1 每月會給 D2 港幣一
E E
萬元生活費。D2 學歷不高,一直非常信任 D1,亦將自己的人壽保險
F 指定 D1 為受益人,分居後這個安排亦沒有改變。 F
G G
253. D1 一直沒有正式和家人,包括父母及小朋友,說她和 D2
H H
已經離婚,而 D1 的父親仍然一直和 D2 居住,而 D1 的母親亦會經常
I 到 D2 家中煮飯及照顧 D1 和 D2 的一對子女。 I
J J
254. D1 在 2015 年提出離婚要求後,同一年 D1 就搬出 D2 的
K 單位。D1 有 D2 住所的鎖匙,而 D1 把涉案的現金拿到 D2 住所一事, K
L D2 並不知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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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離婚前,D2 會將大部分收入交給 D1 作為家用,而 D2 過
N 往一直信任 D1,對 D1 的事情從不過問。D2 表示,他是屬於「怕老 N
O 婆」的男士。 O
P P
256. D2 從 D1 的口中,對 D1 的客戶的認知是,D1 對自己的
Q 客人非常熟悉,客人亦非常有質素及富有,不過 D2 沒有見過 D1 的 Q
R
客戶。疫情期間,D1 代客購物時亦有找 D2 幫忙,主要是因為所購買 R
的物品很重,而需要 D2 幫忙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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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案發期間,D1 找 D2 幫忙,D1 對 D2 的解釋是因為要帶
C 去買黃金的錢很重,D1 又怕被人打劫,她找 D2 的唯一目的就是需要 C
D2「拎重嘢」。D1 沒有對 D2 說過買黃金的背景,及為何要幫客戶買
D D
黃金或幫哪一位客戶買黃金。
E E
F 258. D2 相信 D1 不是貪錢的人,所以他沒有更改人壽保險的 F
受益人。他認為如果他有事,D1 會用那些人壽保險得來的錢照顧一
G G
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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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59.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8 段(14)至(23)將 D2 就本案 I
事發經過的說法作了一個撮要,並且亦陳述了 D2 採納錄影會面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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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和庭上對該些說法的一些澄清。
K K
L 260. 吳大律師指出 D2 的證供的重點是,2020 年 7 月 31 日 D2 L
因爲疫情緣故不用上班,D2 收到 D1 電話叫他落樓下等她,D1 要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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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手。到樓下後,D1 坐一部 D2 沒有見過的私家車過來(其後發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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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也是不認識的人)
。上車後,D1 跟 D2 說要去周生生幫客人買黃金,
O 但沒有說是為哪一位客人購買。D2 看到 D1 身邊有一個袋,D1 跟他 O
說袋裏有錢,車尾箱内有個行李箱,裏面也有錢。D1 說那些錢重,
P P
要 D2 幫手搬去周生生,D1 還説她驚被人打劫。車上雖然還有一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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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但 D2 形容 D1「好細聲同我講。」且他們是用福建話對談。
R R
261. D2 形容當時他感到「驚」,因爲平時只是買衣服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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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金是第一次,而且涉及那麽多錢。雖然他並不知道那裏有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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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要買多少黃金,D2 沒有問 D1 是哪一位客人買黃金,因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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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認識 D1 的客人,但他認爲應該是 D1 曾經提過的那些有錢客人。
C D2 也沒有問那些錢是如何交到 D1 手上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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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D2 說他沒問是因爲他相信 D1。不過,因爲 D2 之前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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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關於「洗黑錢」的新聞,有些驚所以問 D1「啲錢乾唔乾淨?」,
F D1 回答「啲錢乾淨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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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D2 說他並不是懷疑那些錢不乾淨,只是「驚」。他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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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些錢「唔乾淨就犯法」,但他相信 D1。他從來沒有懷疑過她,
I D2 相信 D1 真的有許多有錢客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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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D2 說他當時其實不太清楚什麽是「洗黑錢」,他只知道
K 「啲錢唔乾淨,就犯法」。他之後澄清「乾淨」與否視乎是否「正當 K
L 生意」。他强調如果 D1 表示那些錢不乾淨,他不會幫忙,也會叫 D1 L
不要幫那個客人買金,因爲「仲有仔女,犯法嘅唔可以做。」他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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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怕老婆」而去做犯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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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65. D2 解釋爲何他在錄影會面說「但係入面錢我就唔知,打 O
開先知」(記項 418),原因是他要到金行打開行李箱才知道裏面全
P P
部是錢,而沒有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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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66. D2 又解釋爲什麽他沒有在錄影會面時告訴警察,其實 D1 R
有跟他說那些錢是 D1 的客人叫她買金的,原因是當時他好驚又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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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又不懂法律,不知道説了會怎樣。除上述兩點以外,D2 採納錄
T 影會面作爲他證供的一部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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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D2 確認他不認識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君柏取金的一男一
C 女。D2 亦强調從 2020 年 7 月 31 日到 8 月 18 日他被捕前,他從來沒 C
有懷疑過 D1「洗黑錢」,因爲 D1 真的有很多有錢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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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根據 D2 的證供亦顯示,他與 D1 離婚前,他知道 D1 經常
F 需要回內地工作,因為 D1 的客戶全部都是在內地,而離婚後,他知 F
道 D1 亦要經常回內地工作。他表示,D1 由 2015 年開始到內地工作
G G
至 2020 年,前後有四至五年時間。他亦知道,D1 在保誠保險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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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他的認知是,D1 每星期大約有三至四天在內地工作。他從 D1
I 的口中得知,D1 到內地與客戶傾談購買保險,而內地客戶是做生意 I
及富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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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他亦從 D1 的口中得知,D1 有為客戶做代購的工作。D1
L 的客戶來香港的時候,D1 會帶這些客戶去遊玩,亦會招呼這些客戶 L
帶他們去買名牌物品。2020 年 7 月 31 日,D1 找他幫忙,他的認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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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的口中得知是車上有一袋錢,而車尾箱亦有一箱錢,因為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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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要他幫手搬,而到周生生之後,D1 表示因為怕被人打劫,所以
O 需要 D2 幫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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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至於 D2 的辯方證人蔡先生,他的證供主要是對 D2 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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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作一個評語。他認為 D2 是一名老實人。他亦從 D2 的口中得知 D1
R 是做保險,亦會替內地客戶代購物品,及客戶都是富有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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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從控方的書面結案陳詞針對 D2 的說法可見,控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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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這樣大數目的現金交給他們用作購買黃金,D2 不可能相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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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現金不是黑錢,及 D2 不可能相信由購買至運送黃金不是進行洗黑
C 錢的活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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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關於 D2 的錄影會面紀錄的內容,本席認為是屬於一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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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性的供詞,本席會考慮整份供詞的內容以決定真相。會面紀錄的內
F 容包含 D2 表示他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到尖沙咀周生生的情況。當日 F
下午大約兩三點左右,D1 叫他幫手「攞錢」去周生生,D1 向 D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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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她想到周生生買金。當日他和 D1 在他油塘的單位樓下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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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73. D2 見到 D1 時,D1 有一個喼在車上,D1 亦叫 D2 上車前 I
往尖沙咀周生生。D2 表示他並不知道 D1 的喼從何處得來。D1 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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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喼內的錢好重,並吩咐 D2 幫手搬。D1 有對 D2 解釋為何要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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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周生生,原因是「喼又重入邊有錢,驚人打劫」。D2 當時有
L 問 D1「嗰啲錢乾唔乾淨,佢話乾淨嘅」。D2 表示他知道 D1 會買很 L
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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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除此之外,D2 表示當時他沒有問 D1 現金是從哪裏得來。
O 他亦沒有問 D1,錢是屬於 D1 或是 D1 的朋友。D1 亦沒有表達過錢 O
是屬於什麼人。他亦沒有問為何 D1 有這麼多現金。他亦沒有問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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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買這麼多黃金。他亦不知道 D1 是她本人自己買黃金,或是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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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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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簡單而言,在錄影會面時 D2 所表達的情況,就是他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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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錢是否乾淨外,其他一概不聞不問。記項 607,D2 被問太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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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同你講話啲錢係屬於佢本人。記項 608,D2 的回答是,我唔問佢,
C 佢唔會同我講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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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本席認為,D2 是知道 D1 是不會對他講一些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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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在盤問下 D2 所表達的證供的重點是,D1 在車上有對他
F F
說是幫客人到周生生買黃金。他沒有問為何要幫客人買黃金,但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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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估計,可能因為疫情關係客人無法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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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D2 亦同意他知道現金很重,這意味是很多錢。他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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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 D1 第一次叫他一起去買黃金。這亦是其中一個原因他感到害
J 怕,而另外一個害怕的原因,就是知道有很多現金。他同意他從來沒 J
K 有見過人「拿一喼錢」去買黃金,他自己亦沒有聽過這樣的事情。他 K
同意帶這麼多現金去買黃金是一件不尋常的事。
L L
M 279. 他同意他有從電視新聞看過關於洗黑錢的新聞。他表示, M
N 他相信 D1 帶來的錢是乾淨的,因為他認為很多內地客都是很富有的。 N
O O
280. 主控針對 D2 的說法是,如果 D2 沒有懷疑那些現金是有
P 問題,就不會感到害怕及詢問 D1。D2 表示,他從來沒有懷疑,他相 P
Q
信 D1。他只是感到驚,所以就問乾唔乾淨。他表示他相信 D1,並且 Q
認為 D1 不會害他。
R R
S 281. 本席認為,無論是 D2 的錄影會面紀錄,又或是庭上的證 S
T
供,他都強調他有問 D1「啲錢乾唔乾淨」。其中他表示他相信 D1 的原 T
因,就是他認為 D1 不會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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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既然 D1 當時向 D2 表達,她害怕會被人打劫,所以便叫
C D2 陪他,但是 D2 見到的情況,並不是打從開始將錢搬上車上時 D1 C
就找他,D2 見到的情況,是會合 D1 的時候,裝錢的喼已在車上,當
D D
時他亦只是被 D1 告知喼內有錢。
E E
F 283. 因此 D2 在錄影會面時表達,他認為 D1 不會告訴他那些 F
現金是屬於何人,所以當時他沒有問。本席認為,D2 對 D1 這一個認
G G
知,完全反映了當日 D2 對 D1 的想法,就是即使 D2 問 D1,D1 亦不
H H
會告訴他錢是屬於何人。本席會就此答案給予絕對比重。
I I
284. D2 表示害怕,所以他即時的反應就問 D1「啲錢乾唔乾
J J
淨」。明顯地 D2 必然是有所懷疑,他才會有這樣的疑慮,驅使他問
K K
這樣的問題。雖然 D2 表示他相信 D1 不會害他,本席認為,D2 所表
L 達的,只是他相信 D1 不會全心和蓄意害他,但這並不表示,D2 不需 L
要得到和知道一些細節,然後自行判斷他所擔心「錢是否乾淨」這一
M M
個問題。最終,D2 得到的回覆,只是一個由 D1 告知他的一個沒有細
N N
節的結論。
O O
285. D2 在庭上的證供表示,D1 上車後,D1 跟 D2 說要去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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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幫客人買黃金,但沒有說是為哪一位個客人購買。盤問時,控方問
Q Q
D2 有沒有向 D1 查詢為何要幫客人買黃金,D2 表示,他沒有問。他
R 自己估計應該是疫情期間客人無法到香港。 R
S S
286. 事實上,D2 在錄影會面紀錄的說法的其中一個重點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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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的說法指 D1 在車上告知他到周生生是代客人購買黃金,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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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的。在錄影會面時,他表示 D1 沒有告訴他為何到周生生買黃
C 金。 C
D D
287. D2 在庭上解釋爲什麽他沒有在錄影會面時告訴警察,就
E E
是其實 D1 有跟他說那些錢是 D1 的客人叫她買金的,原因是當時他
F 好驚又緊張,又不懂法律,不知道説了會怎樣。簡單而言,D2 表達 F
的就是他在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真相,而是選擇性,甚或將事情發
G G
生的情況扭曲了。
H H
I 288. D2 在主問時,被問及如果 D1 表示「啲錢唔乾淨」或避 I
開此話題不作答,他會如何處理。D2 的回應是,他不會去。而當他
J J
被問及是否會任由 D1 自己去的時候,他的回應是,他一定會叫 D1
K K
不要幫客人買黃金,他更表示「犯法事不可以做,我哋仲有仔女」。
L L
289. 本席認為,從 D2 在整件事件的整體表現來看,正如控方
M M
向他指出,即使他懷疑錢是不乾淨的,他仍然選擇幫助 D1,協助 D1
N N
將現金帶到周生生購買黃金,並且協助 D1 將黃金帶到君柏交王水挺
O 及王思慧。 O
P P
290. 因為無論 D1 有對他說是代客人買黃金,又或者 D1 沒有
Q Q
說,而 D2 當時真的認為是因為疫情期間客人無法到香港,那麼在 2020
R 年 8 月 6 日,他和 D1 將黃金帶去君柏,由他將黃金交給王水挺及王 R
思慧時,他理應感到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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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既然王水挺及王思慧在君柏等候他們,為何王水挺及王思
C 慧不能直接到周生生購買黃金,而要轉折由 D1 多次以大量現金購 C
買,取黃金及送黃金,然後送到屋苑在街上交收。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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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如果不是警方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將 D1 和 D2 截停,將
F 他們交黃金的計劃中斷,他們兩人原打算前去會合王水挺及王思慧。 F
這已是 D2 第二次送黃金,D2 在整件事件中,他不但沒有向 D1 查問
G G
原因,更加不要說,如果他覺得有問題,他會阻止 D1 進行。
H H
I 293. 本席認為,D2 並非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不接 I
納他會毫無保留相信 D1 的說話,認為「啲錢係乾淨嘅」。本席認為,
J J
即使他懷疑錢是不乾淨的及懷疑進行洗黑錢活動,他仍然選擇協助
K K
D1。
L L
本席的裁定
M M
N 294.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不接納 D1 的說法指,她相信許先 N
O 生和玲女士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中她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個代購的 O
角色。就 D1 的口頭招認,本席對於開脱的部份不給予任何比重。
P P
Q 295. 本席認為控方盤問方向其中的重點,都是涉及質疑 D1 表 Q
R
達許先生和玲女士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及 D1 為何相信這樣的投資黃 R
金計劃的安排需要涉及她以代購的角色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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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本席認為,控方這個方向已是非常清晰。控方就着 D1 表
C 述許先生和玲女士要求 D1 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中所扮演的角色, 而 C
D1 對於這個角色因而需要收取及處理有關的現金,她所持的信念,
D D
控方已充分向她提出了質詢,並指出控方認為的情況。
E E
F 297. D1 的案情及說法的基礎是建基於她對許先生和玲女士的 F
認識和信任。本席認為,運送黃金只是 D1 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中的
G G
其中一個環節。D1 如果對她到找換店提取現金及其後收取現金,然
H H
後到相關的周生生購買黃金,這些環節,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款
I 項是「黑錢」,那麼其後 D1 用這些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黑錢的款項 I
購買涉案的黃金,無論她將黃金運送給什麼人,並沒有影響涉案的黃
J J
金是由她相信是從黑錢而轉換得到的本質。
K K
L 298. D1 及 D2 將涉案的黃金運送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只是整 L
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其中一個情節。這個情節,本席認為,D1 扮演的
M M
角色並不吻合她相信她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代購的
N N
角色。
O O
299. 本席認為,控方已整體將質疑 D1 的說法的基礎,向 D1
P P
逐一指出,讓 D1 有機會作出回應。控方亦已向 D1 指出,D1 有理由
Q Q
相信涉案所有的款項是「黑錢」。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在書面結案陳
R 詞第 128 段、161 段及 167 段所指,控方沒有向 D1 指出 D1 相信及/ R
或有懷疑涉案買金的款項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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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41 段指出,「即[使]原審法官正
C 確地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仍然要決定在沒有可以令人信服的解釋 C
下,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是唯一合
D D
理的推論。」
E E
F 301.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45 段引述終審法院在 Harjani 案 F
涉及「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測試,及在第 146 段,引述香港特別
G G
行政區 訴 張曉光 (HCMA 24/2014)一案,並表示法庭指出,繞過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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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透過非正規渠道匯入匯款並不代表收款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
I 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仍需考慮究竟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該信 I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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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辯方亦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68 段指出,按一個合理的人,
L 知道 D1 在案發時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情況(包括其個人的事實和情 L
況),未必一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M M
N N
303. 就 D1 面對的所有控罪,本席會在以下逐一處理。
O O
304. 根據 Harjani 案的三步測試,本席裁定,D1 在整個投資
P P
黃金計劃的安排中,她沒有理由會以為她是代購的角色,而不認為自
Q Q
己參與的角色是借出了她的身分,並為許先生和玲女士隱瞞了真正背
R 後人士的身分在香港收取現金和以現金購買黃金。 R
S S
305. 本席認為,無可避免的推論就是 D1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
T 的現金乃屬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所以才需要隱藏擁有人的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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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C C
306. 本席認為,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 D1 所知的相同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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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亦必定會相信涉案涉及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和控罪四的所
E E
有現金是黑錢。
F F
307. 本席已在較早前表明,不接納 D2 的說法指,他相信 D1
G G
及相信有關涉案的款項是她所說的「乾淨」。就 D2 的口頭招認及錄
H H
影會面的內容,開脱的部份,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本席裁定,
I D2 即使相信涉案的現金是不乾淨的「黑錢」,他仍然會選擇幫助 D1, I
及協助 D1 將現金帶到周生生購買黃金,並且協助 D1 將黃金帶到君
J J
柏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K K
L 308. 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10 段亦同樣指出 Harjani L
一案的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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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9. 本席裁定,D2 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安排中,D2 必然不 N
O 會相信 D1 只是代購的角色,而 D2 亦必然有合理理由相信,D1 每一 O
次帶到周生生的所有現金是來歷不明,所以他才懷疑及存在「錢乾唔
P P
乾淨」的想法。
Q Q
R
310. 本席認為,無可避免的推論,就是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 R
案的現金乃屬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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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席認為,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 D2 所知的相同事實及
C 情況,亦必定會相信涉案針對 D2 的控罪涉及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 C
三的所有現金是黑錢。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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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至於控罪五,D1 是夥同 D2 及其他人犯案,而控罪六,
F 則是涉及 D1 與 D2 連同其他人士一同串謀處理的控罪。 F
G G
313. 控罪五和控罪六,涉及處理的財產,分別是 195 條五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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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和 405 條五両金條,這些金條源於控罪一至四的黑錢。而涉及 D2
I 與 D1 串謀的控罪,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34 段指出,控方除了 I
證明 D2 曾經陪同及幫手 D1 買黃金外,控方並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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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據顯示 D2 認識案中的其他人士,更談不上與其他人士有任何形
K K
式的協議。吳大律師認為,控方並沒有就「串謀」這個元素舉證成功。
L L
314. 本案中,D1 告知 D2 需要 D2 的協助,陪同 D1 將現金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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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周生生購買黃金。D1 在購買黃金過程中,孫先生一早已告知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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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需要訂製不能即時取貨。孫先生並且告知 D1 取黃金的日子。
O O
315. 本席認為,D1 除告知 D2 需要帶現金到周生生外,D1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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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不預先告知 D2 到周生生取黃金的安排,及需要 D2 的協助一
Q Q
同前往取黃金,否則 D1 怎麼可以預期,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及 2020
R 年 8 月 18 日,D2 願意協助 D1 並陪同 D1 將涉案的黃金,帶到君柏 R
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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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同樣地,若非 D1 已預先告知 D2 需將黃金送到別處交其
C 他人,D2 沒有理由不作異議並配合 D1 的安排,一起前往君柏,並將 C
黃金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本席認為,D2 並不需要事前認識王水挺
D D
及王思慧。
E E
F 317. 控罪五的 195 條五両金條,是源於購買這些黃金的現金, F
本席已在較早前的段落,分別裁定 D1 和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
G G
現金是「黑錢」,所以 D1 和 D2,以他們分別相信是黑錢的現金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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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並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毫無疑問,他們所作的行為就是處理
I 有關財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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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至於控罪六,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已曾經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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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的金條送交王水挺和王思慧。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
L 在周生生取得黃金後,本應履行有關的協議,將涉及控罪六的金條送 L
交王水挺及王思慧,只是中途被警方截獲。因此本席認為,有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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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顯示 D1 和 D2 是與王水挺、王思慧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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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處理涉案的 405 條五両金條。
O O
319. 本席已經小心逐一考慮兩位辯方大律師的書面結案陳
P P
詞,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陳詞可使控方證據及控方案情存疑。
Q Q
R 320. 基於以上分析,針對 D1,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 R
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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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項元素,因此裁定 D1 經審訊後,她面對的六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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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針對 D2,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
C 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控罪五和控罪六的每一項元素,因此裁定 C
D2 經審訊後,他面對的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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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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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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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444/2023 B
[2025] HKDC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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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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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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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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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琦 第一被告人
J 許華星 第二被告人 J
K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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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M 日期: 2025 年 1 月 13 日 M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N
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先生,帶領陳曉姸女士及陳韋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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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吳宗鑾先生,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P
控罪: [1] -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Q Q
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R R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S [6]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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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T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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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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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裁決理由書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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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本案第一被告王珍琦(下稱「D1」)被控六項控罪,第 E
一至第五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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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
G G
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25(1)及(3)條,第六項控罪
H 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 H
I
俗稱「串謀洗黑錢」罪),違反該條例第 25(1)及(3)條和香港法例第 I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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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 本案第二被告許華星(下稱「D2」)被控第一至第三及 K
第五至第六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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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一至三及控罪五,是針對 D1 和 D2 夥同犯罪的洗黑
N 錢罪。控罪六則是針對 D1 和 D2 串謀洗黑錢的控罪。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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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罪行詳情指 D1 和 D2 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8 月 3 日、8
P P
月 5 日、8 月 6 日及 8 月 18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分別為
Q 現金港幣 18,983,250 元(控罪一)
、現金港幣 21,948,750 元(控罪二)、 Q
現金港幣 8,275,100 元(控罪三)
、195 條伍両金條(價值港幣 18,983,250
R R
元)(控罪五)及 405 條伍両金條(價值港幣 40,006,300 元)(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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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的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
T 處理該些財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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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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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於控罪四,則只是針對 D1 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的洗黑
C 錢罪。罪行詳情指 D1 於 2020 年 8 月 5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 C
相信現金港幣 9,782,450 元(控罪四)的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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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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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方案情 F
G G
6. 關於本案的所有控罪,控方確認不涉及任何前置罪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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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不會倚賴「知道」這個檢控基礎。控方的立場是相關的兩名被告
I 於他們面對的控罪所指的日期在香港,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全 I
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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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 辯方並不爭議控方案情,而控辯雙方亦簽署了兩份《同意 K
L 案情》處理了大部分的控方案情,並透過《同意案情》呈堂證物 P1 至 L
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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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 其次,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 N
O 呈堂 2 份證人供詞,分別是周生生 iSQUARE 分行主任孫軍宝(下稱 O
「孫先生」)於 2020 年 11 月 12 日提供的證人供詞(呈堂為控方證
P P
物 P33);及周生生尖沙咀區分區經理鍾耀強(下稱「鍾先生」)於
Q Q
2020 年 11 月 12 日提供的證人供詞(呈堂為控方證物 P34)。
R R
9. 代表 D1 和 D2 的大律師確認不需傳召上述兩名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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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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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控方的案情指,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午約 2 時 50 分,
C D1 及 D2 到周生生珠寶有限公司(下稱「周生生」)iSQUARE 分行。 C
他們以現金港幣 18,983,250 元買了 195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1 批
D D
金條」)〔控罪一〕。第 1 批金條可在 8 月 6 日提取。
E E
F 11. 8 月 3 日上午約 10 時,D1 及 D2 再到該分行以現金港幣 F
21,948,750 元買了 225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2 批金條」)〔控罪
G G
二〕。第 2 批金條可在 8 月 18 日提取。D1 被要求登記身份證。
H H
I 12. 8 月 4 日,D1 主動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 I
該無乜野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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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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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 8 月 5 日上午約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到達該分行以現金 L
港幣 8,275,100 元買了 83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3 批金條」)〔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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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三〕。第 3 批金條可在 9 月 1 日提取。
N N
O 14. 同日黃昏,D1 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到周生生佐敦分行以現 O
金港幣 9,782,450 元買了 97 條伍両的金條(下稱「第 4 批金條」)〔控
P P
罪四〕。第 4 批金條可在 9 月 1 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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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5. 8 月 6 日下午約 3 時,D1 及 D2 到達周生生 iSQUARE 分 R
店提取了第 1 批金條。之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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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月 18 日下午約 3 時,D1 及 D2 到周生生佐敦分行提取
C 第 2 批金條。因第 3 及第 4 批金條也已可提取。D1 及 D2 一次過提取 C
了第 2 至 4 批金條後離開。當 D1 及 D2 離開時,警方在門外截查他
D D
們,並檢取了第 2 至 4 批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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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 D1 在警誡下說:「D 錢係阿玲俾我叫我去買金條」「買 F
完金條之後會去君柏,將金條交俾人。」。D1 並表示她和 D2 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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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6 日到君柏交了第 1 批金條給同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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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8. D2 在警誡下,說:「我乜都唔知道,係我前妻叫我嚟幫 I
手搬金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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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9. D1 自願帶警方到何文田一個名為「君柏」的屋苑。D1 指 K
L 出一男子及一女子。警方截查他們,後知男子為王水挺,女子為王思 L
慧。D1 表示原本打算和 D2 去交第 2 至 4 批金條給他們〔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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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0. 君柏的 CCTV 拍攝到 8 月 6 日,D1 及 D2 將第 1 批金交 N
O 了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控罪五〕。王水挺及王思慧帶了第 1 批金條到 O
第 1 座 12 樓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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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1. 8 月 20 日,警方帶王水挺到君柏第 1 座 12 樓 A 進行搜查。 Q
R
在主人房的夾萬中找回第 1 批金條。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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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D2 在後來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曾在 7 月 31 日到周生生
C iSQUARE 分行,因 D1 要求他幫忙帶錢到該處,他說不知錢的來源亦 C
沒有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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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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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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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3. 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選擇作供,而除了 D1 H
I
外,她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I
J J
24.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內將
K D1 的案情及相關證供撮要在第 8 至 128 段作出了陳述和總結。 K
L L
25. 控方對於 D1 的案情的理解,則在控方的結案陳詞第 16
M M
至 41 段列出。相關重點是,D1 現時 45 歲,福建人,在 2018 年離婚。
N 她的前夫是 D2。D1 在 2015 年開始在保誠保險公司(下稱「保誠」) N
從事保險經紀。D1 在廈門有一位名為許永裕(下稱「許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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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同學,亦是 D1 的好朋友並曾經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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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6. D1 表示許先生為富豪,生意做得很大。許先生身邊的朋 Q
友也很有錢。許先生在內地有很多生意,包括租賃直升機及房地產〔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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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辯方證物 D5、D4〕。D1 表示,許先生在菲律賓也有很多生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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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鋼鐵廠投資了 5,000 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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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許先生有替 D1 買保險,2016 年至 2020 年,保費達 600
C 萬港元,許先生亦有介紹朋友替 D1 買保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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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D1 表示,她為爭取生意會替客人提供「額外」服務,包
E E
括替客人安排開銀行戶口,介紹醫生和替客人「代購」東西,而代購
F 的東西,包括名牌衣服,手錶和金粒。 F
G G
29. D1 指出,保誠有提供避免「洗黑錢」的培訓。她表示,
H H
要對客人盡職調查,包括到客人公司考察,向客人查詢和網上查冊。
I D1 指她對許先生有做盡職調查,知道他做正經生意。 I
J J
30. D1 說許先生亦有在香港買屋,價值 8,000 萬港元〔參看
K 辯方證物 D6〕。D1 說許先生很相信她,例如她會替許先生去取護照, K
L 然後寄給他。 L
M M
31. D1 表示,許先生介紹一名叫黃玉玲(下稱「玲女士」)
N 的女子給 D1 認識。玲女士是許先生的情婦。D1 亦表示,據許先生說, N
O 他有很多生意和玲女士一起做,許先生佔大份。D1 指出,她曾應許 O
先生的指示,替玲女士買 210 萬的鑽戒。
P P
Q 32. D1 表示,她經常替客人代購名牌衣服、金粒〔參看辯方 Q
R
證物 D8〕和手錶。手錶可達 100 至 200 萬。客人會匯錢到找換店, R
D1 會到那裡取現金替客人買各樣名牌東西。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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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投資黃金計劃
C C
33. D1 表示,在 2020 年 4 月,許先生提出買黃金投資。他會
D D
交玲女士指示 D1 買,他是和玲女士一起投資(許先生佔大份)。許
E E
先生、玲女士和 D1 在一個群組討論黃金投資。D1 表示,她亦有將投
F 資黃金的資料,如金價走勢和投資黃金方法等資料放上群組〔參看辯 F
方證物 D9 至 D12〕。
G G
H H
34. D1 亦解釋,許先生表示想買實物金條,「有嘢揸手」,
I 許先生認為在香港買較好,因香港的黃金「成色」較高,價錢又較平, I
許先生表示買的金額會很大,他有朋友買了 1.8 億。
J J
K 35. 因此,D1 指出,她曾 3 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共 2,800 多 K
L 萬元。許先生還有兩次叫她去取錢,但她沒時間去。D1 取現金後, L
會把現金帶回 D2 家。之後,玲女士會安排人來取回現金回玲女士的
M M
家。
N N
O 36. 第 1 至 3 次去買金,玲女士安排車來接 D1(和 D2)去買 O
金,車上有大量現金。第 4 次則為玲女士派人帶錢給 D1 現金到周生
P P
生作買金之用。
Q Q
R
D2 的案情 R
S S
37. D2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選擇作供,他亦傳召
T 了一名辯方證人。這名辯方證人主要是講述 D2 的品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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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D2 現時 48 歲,福建人,1996 年來港定居。D2 是一名燒
C 味師傅,他已工作了 20 多年。他是 D1 的前夫。在 2018 年他與 D1 C
離婚。D2 知道 D1 從事保險工作。他沒有過問 D1 的工作,只聽 D1
D D
說客人很有錢。他有陪 D1 去取她替客人代購的東西。D2 很遵從 D1
E E
的話。
F F
39. 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1 次買金),D1 致電他,要求
G G
D2 陪 D1 去替客人買金。在車上,D1 說她身邊有一袋錢,車尾有一
H H
個喼,也是錢。因錢重,D1 叫 D2 幫手拿。D2 感到有點害怕,因這
I 是第一次代客買「金」,又「咁多錢」。D2 問 D1 錢是否乾淨?D1 I
說乾淨。D2 曾看過洗黑錢的新聞。
J J
K K
40. D2 否認他懷疑 D1 的錢不乾淨。他不同意用大量現金去
L 買金不尋常,但他亦說未曾見過人這樣做。 L
M M
41. D2 的立場是他只是幫前妻(即 D1)去買黃金,他信任前
N N
妻,也知道她有許多有錢的内地客人,所以他並沒有理由相信涉案財
O 產代表「黑錢」。 O
P P
法律原則
Q Q
R
42. 在本席未進行正式分析之前,本席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 R
在於控方,舉證標準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控方的案情有任何合理
S S
疑點,疑點的利益必須給予有關被告,而有關被告面對的控罪亦必然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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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撤銷。反之,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更無責任為自己清白
C 作出申辯或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C
D D
43. D1 和 D2 都選擇作供,但即使有關被告的證供不為本席
E E
所接納,這並不代表有關被告干犯了本案,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
F 控方。 F
G G
44. D1 和 D2 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在考
H H
慮證據時,本席自然亦要考慮 Berrada 一案的指引,並考慮相關被告
I 的證言的可信性是較高,及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是較低的,而若有 I
關被告的說法和案情是可信或是可能可信,那麼控方的案情便會出現
J J
合理疑點,而有關被告所面對的控罪亦必然獲得撤銷。
K K
L 45. 有關 D1 和 D2 的口頭招認及 D2 的警誡錄影會面都是屬於 L
混合性的供詞,本席會根據 R v Sharp 一案的原則,考慮整份供詞的
M M
內容,以決定真相。
N N
O 46. 關於「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O
的財產」的元素,控方指出,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P P
Carson [2016] 5 HKC 166 一案中再次肯定下列的驗證標準:
Q Q
“To convict, the jury had to find that the accused had grounds
R R
for believing; and there was the additional requirement that the
grounds must be reasonable: That is, that anyone looking at
S those grounds objectively would so believe.”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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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終審法院的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C HKCFAR 446 是最權威的案例。控辯雙方在他們各自的書面結案陳詞 C
都有引述此案。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意見」,相關案例顯示:
D D
E E
(1) Seng Yuet Fong v HKSAR 一案提出的驗證標準,正
F 確地表達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下 F
「有合理理由相信」一詞的意思。不過,為清晰起
G G
見,終審法院重新表述驗證標準如下:
H H
I (a)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況) I
是他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產是
J J
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人就影響他對於相
K K
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則法
L 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可能就該等事實和事宜 L
的存在說真話;
M M
N N
(b)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
O 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下稱「該問題」)? O
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可能就他聲稱影響
P P
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則法庭
Q Q
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
R 內;及 R
S S
(c)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罪,
T T
否則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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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假如被告人不作供或提出證據,則法庭須先裁斷被
C 告人知悉哪些相關事實或情況,然後回答該問題。 C
若然答案為「是」,被告人將被判罪成,判刑時亦
D D
相當可能會以他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為量
E E
刑基礎。
F F
(3) 假如被告人作供指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則法
G G
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信甚
H H
麼及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重要的是被告人指稱導
I 致他持有某種信念或認知的事實和情況,而非該主 I
觀信念或認知本身。法庭必須考慮兩個互有關連的
J J
問題:(a) 當被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時,
K K
他是否說真話?;及(b) 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理人士
L 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 L
M M
(4)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答案。然而,在罕
N N
見情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的明
O 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但還是接納被告 O
人指他不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當可能只
P P
會在被告人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出現。在這
Q Q
種情況下,被告人應被判罪成,但在判刑時,他的
R 信念可能構成減刑因素。 R
S S
(5) 法庭必須衡量以下兩者:一是被告人本人知悉的事
T T
宜(而該等事宜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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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二是針對受質疑交易本身的詳情(而該等
C 詳情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受黑錢污 C
染)。被告人的認知不一定帶有任何比重, 更遑論
D D
具決定性的比重。假如經衡量所有此等事宜後,任
E E
何明理人士都必將斷定有關交易受黑錢污染,則裁
F 定被告人罪成並無不妥。假如經衡量所有上述事宜 F
後,明理人士可能斷定有關交易清白,則被告人必
G G
須獲判無罪。
H H
I 討論 I
J J
控辯雙方分析的重點
K K
L 48. 控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第 46 至 60 段針對 D1 和 D2 的證 L
供和案情作出了分析。
M M
N 49. 關於 D1 的說法,控方表示不打算爭議有許先生的存在。 N
O 控方並且表示許先生亦可能是一位富豪,但關於許先生需要安排 D1 O
去找換店取現金的說法,控方認為完全不可信。
P P
Q 50. 控方指出,許先生替 D1 買保險的 600 萬保費並不是用現 Q
R
金買的。這證明許先生可以安排銀行轉賬。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 R
在香港用 8,000 萬買房屋。控方認為,買房屋用的 8,000 萬,不可能
S S
用現金。律師樓不可能收這樣大的現金而不用通報警方。如許先生能
T 安排 8,000 萬的銀行轉賬,許先生便無需要求 D1 去取現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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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控方同時認為,若以 D1 的說法,指許先生是甚為富有的,
C 那麼要安排人在香港直接轉賬給 D1,亦應該沒有困難。 C
D D
52. 控方亦質疑 D1 的說法指她亦有替客人到找換店取現金去
E E
購物。控方指出,D1 提出的單據是用銀聯卡付款的〔辯方證物 D8〕,
F 因此 D1 取現金去購物的說法並不可信。 F
G G
53. 控方亦認為,關於許先生的投資黄金計劃,D1 的說法,
H H
亦完全不合常理。控方認為,如許先生真的想要持實物金條,更應在
I 內地購買。 I
J J
54. 對於是否存在有許先生的投資黄金計劃一事,控方亦提出
K 質疑,並認為許先生指示 D1 投資黄金計劃根本不存在。 K
L L
55. 控方認為,如真有此計劃,D1 的手提電話內不可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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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沒有紀錄。即使最初的紀錄沒有,亦應該在買金期間的時段,存
N 有當時的紀錄,即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8 月 18 日的對話的紀錄。 N
O O
56. 控 方 亦 指 出 , 文 件 冊 第 271 頁 從 王 水 挺 手 機 檢 索 的
P P
WhatsApp 紀錄,「群」的群組成員為錢啊玲、挺及 D1(電話號碼
Q 852-68569869)。編號 7 的內容是錢啊玲:「貓哥讓我拿給你東西。」。 Q
R
編號 22 的內容是 D1:「包裝好的金條。」。此群組的成立時間是 R
2020 年 8 月 18 日(即 D1 及 D2 取第 2 至 4 批金的當天下午)。控方
S S
認為,從前文後理來理解,錢啊玲說貓哥給王總(王水挺)的東西,
T 一定是指 D1 帶去給王水挺的金條。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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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控方亦表示,D1 同意貓哥不是許先生。控方認為,指使
C 這 4 次買金條的人,明顯是「貓哥」,而不是 D1 說法中所指的許先 C
生,所以 D1 才會對孫先生說:「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點嚟」,D1
D D
根本不知此「貓哥」的錢的來源。因此控方認為,D1 根本不知道買
E E
金條的現金,即接近 6,000 萬的來源。
F F
58. 控方亦質疑 D1 沒有將取來的現金先存入 D1 的戶口。控
G G
方指,D1 在 5 月 9 日已取了第 1 批現金 500 萬(文件冊第 187 頁)。
H H
D1 在 7 月 8 日取了第 3 批現金(文件冊第 197 頁)。D1 第一次買金
I 的日期是 7 月 31 日,控方認為,D1 沒有理由不先把這些現金存入戶 I
口,而是放在玲女士的家。
J J
K K
59. 控方認為,D1 要用現金,是因為她知道如她的銀行戶口
L 接收到這樣大額的轉賬,銀行是必定會通報警方的。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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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控方認為,D1 所知的事實並不尋常,並已足夠令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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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錢的來源為黑錢(tainted money),即犯罪得益。而任何人得知
O D1 所知,必然相信本案用作買金條的現金為黑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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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控方亦認為,D1 雖知道找換店取錢和買金要登記資料,
Q Q
但她仍這樣做,是因為她抱僥倖的心態。她亦想不到會連累 D2(或
R 她父親)。文件冊第 275 頁編號 46 及 49 的紀錄,玲女士提議王總找 R
D1 買保險,而王總亦同意,所以控方認為,D1 參與這案是希望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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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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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至於 D2,控方認為,如 D2 沒有懷疑 D1 的錢的來源,
C D2 不會問 D1。D2 問 D1,只是希望說服自己那些不是黑錢。以這樣 C
大額的不知來歷的現金去買金條,D2 其實是相信 D1 帶去買金條的現
D D
金是黑錢。任何人得知 D2 所知,亦必然相信案中現金為黑錢。
E E
F 63.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149 F
至 150 段指出,本案的爭論點是到底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G G
證明 D1 有六項「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
H H
I 64. 辯方指出,其中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 D1 證供的可信性和 I
可靠性。關於 D1 的證供,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內將 D1 的證供列出
J J
了各個標題作陳述,包括 D1 的背景、許先生的背景及他與 D1 的關
K K
係、D1 對許先生的業務及背景的了解、玲女士的背景及 D1 對玲女士
L 的認識、D1 為客人代購的事項、本案的經過、許先生向 D1 購買保單 L
的繳款方式、許先生轉款到找換店的原因、D1 手機的紀錄、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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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買實體金投資的原因、前往找換店取錢的流程、到周生生買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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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王水挺手機的「群」群組的對話、孫先生的供詞及 D1 指許先
O 生得知本案後的反應。 O
P P
65.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54 至 160 段作出了一些對控方盤
Q Q
問 D1 的觀點,並在第 161 段表示, 根據 Browne v Dunn 的規條,若
R 控方有指稱 D1 相信及/或有懷疑涉案的財產屬「黑錢」以反駁 D1 R
的說法,控方應該向 D1 指出。辯方認為,控方在盤問時沒有這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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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因此,若控方在沒有向 D1 指出的情況下依賴 D1 相信及/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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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涉案的財產屬「黑錢」此一部分的犯罪意圖是對 D1 嚴重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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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為控方從來沒有指出這個案情,因此 D1 沒有一個機會作答、
C 解釋或處理向她指出的,而法庭亦不知道 D1 回應時有可能會作出的 C
解釋和提供的有關情況。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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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辯方指出,D1 作供時的主調是她因為與許先生 30 多年的
F 好朋友關係及深知許先生富甲一方而十分相信他,因此許先生叫 D1 F
幫忙執行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黄金計劃時,D1 完全沒有懷疑過涉
G G
案買金的資金是犯罪得益或洗黑錢。D1 的說法亦指,她到找換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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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及投資黄金計劃是由許先生提出,玲女士負責細節上的安排而
I D1 負責幫忙執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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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67 段表示,控方沒有足夠基礎否
K K
定 D1 的案情,並在第 169 段指出,若法庭接納 D1 庭上所述的買金
L 安排的背景及原因屬實或可能屬實,她便應獲無罪釋放。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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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辯方亦表示,假若法庭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仍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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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的事實,D1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
O 益,是否唯一合理的推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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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71 至 172 段中,辯方指出並認為從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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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結案陳詞可見,控方依賴的案情是 D1 知道不尋常的事情,即(1)
R 貓哥用來源不明的錢來買金;以及(2)D1 知道銀行接收到大的金額會 R
通報警方,所以沒有在買金前先把涉案現金先存入她的銀行戶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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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法庭討論 D1「相信」錢的來源是黑錢,及任何人得知 D1 所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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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會相信本案買金的現金為黑錢。然而,辯方認為,控方依賴來證
C 明 D1「有合理理由相信」的理據是站不住腳的。 C
D D
70. 至於代表 D2 的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
E E
就 D2 而言,本案的實際爭議點在於關鍵時刻 D2 是否有「犯罪意圖」
F (mens rea)。而法庭需要審視 D2 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以及控方的 F
證據能否證明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黑錢」。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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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辯方同意控方毋須證明被處理的財產事實上屬於「黑
I 錢」,但辯方指出,D2 的個人經歷及背景則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 I
尤其 D2 與 D1 之間的關係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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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2. 辯方認為,因爲 D2 之前看過一些關於「洗黑錢」的新聞, K
L 加上 D2 第一次陪 D1 以大量現金購買黃金,儘管 D2 不知道總數, L
D2 覺得「有啲驚」亦是十分正常。在這樣的前提下,D2 問 D1「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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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乾唔乾淨?」其實非常正常,也是應該的。
N N
O 73. 辯方亦認為,D2 信納 D1,D2 只按 D1 的指示而行事,目 O
的只是想協助 D1「拎重嘢」。就 D2 與 D1 的密切關係、經歷,D2
P P
是會對 D1 作出信任的可能性是真的。辯方並且認為,基於 D2 對 D1
Q Q
的信任,他接受 D1 的回答「啲錢乾淨嘅」,而沒有懷疑,並不是沒
R 有可能的。 R
S S
74. 至於控罪六「串謀」這個控罪元素,辯方認為,控方除了
T 證明 D2 曾經陪同及幫手 D1 買黃金,並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證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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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 D2 認識案中其他人士,更談不上與其他人士有任何形式的協
C 議,D2 認爲,控方並沒有就這個元素舉證成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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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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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75. 關於控方的證據,主要是來自兩份承認事實及兩位控方證 F
人的證供,分別是孫先生及鍾先生。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G G
例》第 65B 條呈堂孫先生及鍾先生的證人供詞(控方證物 P33 及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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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他們的證供。
I I
76. 孫先生和鍾先生的證供,主要是交代在相關控罪的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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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和 D2 到有關的周生生購買黃金及收取黃金的情況。有關的內容亦
K 包括 D1 未到達周生生前,D1 與孫先生的洽談過程。 K
L L
77. 孫先生的證供載於控方證物 P33,有關內容的重點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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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 7 月 29 日 D1 透過孫先生的熟客,首次聯絡孫先生查詢有
N 關購買黃金的事宜。 N
O O
78. 2020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 時 15 分,D1 透過 WeChat 聯絡
P P
孫先生查詢有關周生生有否出售 1kg 重量的金條。孫先生告知 D1 周
Q 生生出售的金條一般為五両一件。 Q
R R
79. 2020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 時,D1 透過 WeChat 聯絡孫先生
S S
查詢金價,並表示同日約下午 2 時左右會前來周生生買金條。D1 再
T 次查問有關出售每件為 1kg 重量的金條。孫先生回覆 D1 周生生沒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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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這種重量的金條。孫先生亦表示,購買大量每件為五両的金條需
C 先付款訂製後取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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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同日約下午 2 時 50 分,D1 及 D2 到達周生生,當時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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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着一個行李喼及有一個手袋,內裏都有現金。同日晚上 7 時左右,
F 現金點算完畢,共港幣 1,900 萬元。以當時金價每両港幣 19,470 元, F
可購買 195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18,983,250 元。孫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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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向 D1 查詢是否周生生的會員,並告知 D1 會員可儲分,D1 向孫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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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出示會員 QR code,孫先生要求 D1 出示證件核對,D1 出示信用卡
I 讓孫先生核對名稱。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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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同日晚上 8 時,孫先生將收據交給 D1,並通知 D1 所訂
K K
製的黃金,可於 2020 年 8 月 6 日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L L
82. 2020 年 8 月 1 日上午,孫先生在 WeChat 內為 D1 報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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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價。D1 回覆表示,要先與客人聯絡才決定會否前來購買。
N N
O 83. 2020 年 8 月 2 日,D1 透過 WeChat 聯絡孫先生查詢金價, O
並表示前來買金條,問港幣 2,200 萬可購買多少條金條。孫先生以當
P P
時金價為港幣 19,550 元計算,回覆 D1 可購買 225 件,每件為五両的
Q Q
金條。由於當日為星期日沒有金市,孫先生建議 D1 在 2020 年 8 月 3
R 日早上前往尖沙咀周生生訂購。D1 回覆將於 2020 年 8 月 3 日約早上 R
11 時左右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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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020 年 8 月 3 日早上 10 時左右,D1 要求孫先生安排兩位
C 同事在樂道的士站等候他們保護他們進入周生生。同日上午約 11 C
時,D1 及 D2 到達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D2 拉住一個行李喼,內有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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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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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 孫先生建議 D1 使用銀行轉帳,不用專程去銀行提取現 F
金,D1 回應現金已經提取。D1 提及是幫朋友購買金條,該朋友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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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好,會繼續買金,直到買夠 1 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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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6. 孫先生亦按周生生要求,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 I
表格」給 D1 填寫,並向 D1 解釋她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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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按孫先生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亦將收據交
K K
給 D1,並通知 D1 所訂製的 225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L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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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020 年 8 月 4 日中午 12 時,孫先生透過 WeChat 為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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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當日金價。D1 表示不購買,但如果客人想第二天購買,可否第二
O 天下午前來。D1 亦透過 WeChat 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該 O
無乜嘢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二千萬唔知 D 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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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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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88.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 9 時 55 分,孫先生在 WeChat 為 D1 R
報當日金價。D1 表示,她當日下午約 2 時 30 分來買金。她打算買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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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金條,並要求孫先生計算需要多少錢,孫先生回覆 D1 需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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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6,000 元。隨後,D1 突然致電稱即刻前來買金,預計帶同港幣
C 850 萬。 C
D D
89. 同日上午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到達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E E
D2 拉住一個行李喼,內有現金。以當時金價每両為港幣 19,940 元,
F 可購買 83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8,275,100 元。 F
G G
90. 孫先生亦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給 D1 填
H H
寫,並向 D1 解釋她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此表格,D1 按孫先生
I 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將收據交給 D1,並通知 I
D1 所訂製的 83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年 9 月 1 日下午 2
J J
時後到店取貨。D1 稱她將會於 9 月 1 日下午 2 時左右再前來買金。
K K
L 91. 同日約下午 4 時 30 分,D1 獨自前來尖沙咀周生生,當時 L
她攜帶一個手挽袋,稱內有港幣幾百萬,用作訂購金條之用。另外,
M M
D1 亦表示她的朋友正幫她帶另一批現金與她匯合。由於當時店內有
N N
其他客人,孫先生基於安全起見,建議 D1 到佐敦周生生點算現金。
O 孫先生於是與 D1 乘坐的士前往佐敦周生生。 O
P P
92. 同日約下午 5 時,D1 告知孫先生,她的朋友將到達,由
Q Q
於當時職員仍在點算現金,孫先生建議由他幫 D1 接 D1 的朋友。D1
R 將孫先生的 WeChat 帳戶名稱給她的朋友。約下午 6 時,D1 的朋友 R
WeChat 名稱陽光明媚(下稱“陽光明媚”)與孫先生聯絡,並相約
S S
在佐敦寶靈街的士站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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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孫先生其後得知陽光明媚是一名女子,當時陽光明媚拖着
C 一個行李喼,孫先生帶她前往佐敦周生生與 D1 會面。由 D1 打開陽 C
光明媚帶來的行李喼,並從行李喼內取出現金。
D D
E E
94. D1 叫孫先生點算行李喼內的現金。D1 亦問連同較早前點
F 算中的現金,合共可訂製多少金條。 F
G G
95. 孫先生回覆,以當時金價每両為港幣 20,170 元計算,可
H H
購買 97 件(每件 5 両)的金條,總數為港幣 9,782,450 元。D1 曾問
I 孫先生可否由他人代為取金條,孫先生回覆因交易金額大,故要求 I
D1 親身取貨。
J J
K 96. 孫先生亦提供一份「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給 D1 填 K
L 寫,並向她解釋因 D1 大額購買金條,因此需填寫此表格,D1 按孫先 L
生要求出示身份證讓孫先生核對資料。孫先生亦將收據交給 D1,並
M M
通知 D1 所訂製的 97 件(每件五両)的金條,可於 2020 年 9 月 1 日
N N
下午 2 時後到店取貨。
O O
97. 2020 年 8 月 6 日上午約 9 時 20 分,D1 查問可否到佐敦周
P P
生生取貨及要求影金條相給她。由於所訂製的金條已經送達尖沙咀周
Q Q
生生,故未能安排到佐敦周生生取貨。
R R
98. 2020 年 8 月 6 日約下午 3 時,D1 及 D2 到尖沙咀周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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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 D2 背着一個背囊。D1 向孫先生出示收據要求取金。D1 要求孫
T 先生提醒店內職員,不可拍照其點金過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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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其後 D1 要求一個大盒及膠袋用作裝運金條。D1 將 195
C 條金條放入膠盒後蓋好,並用膠袋包封蓋盒及用膠紙圍封。完成包封 C
後,D2 曾將擺放 195 條金條的膠盒放入其攜帶的背囊中,並孭上身,
D D
打算離開。由於背囊太重的關係,D2 隨即放下背囊,孫先生為 D2
E E
提供一部手拉車,D2 將背囊綁在手拉車上,之後 D1 及 D2 一同離開
F 尖沙咀周生生。孫先生亦陪同他們到北京道近彌敦道截的士。待 D1 F
及 D2 上車及開車後,孫先生才離開。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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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020 年 8 月 7 日,孫先生同樣以 WeChat 為 D1 報當日金
I 價,但 D1 沒有回覆。2020 年 8 月 11 日,D1 聯絡孫先生,指客人表 I
示停一停,金價太高,再買時會通知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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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01. 2020 年 8 月 18 日下午 2 時 38 分,D1 聯絡孫先生表示客
L 人說暫停。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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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鍾先生的證供載於控方證物 P34,有關內容的重點顯示,
N N
2020 年 8 月 5 日約下午 5 時 45 分,他得知有兩名女子帶同大量現金
O 到佐敦周生生訂購金條。鍾先生當時負責監督有關點算現金情況。 O
P P
103. 2020 年 8 月 18 日約下午 3 時,D1 手拉着一個喼與 D2 到
Q Q
達佐敦周生生。D1 出示一張訂單收據要求取金,訂單顯示購買日期
R 為 2020 年 8 月 3 日。鍾先生要求 D1 出示身份證作查核身份,鍾先生 R
確認 D1 資料與訂單收據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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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鍾先生向 D1 指出,D1 購買的另外兩批金條亦已完成,
C 亦可即時取貨。D1 表示願意同時把所訂製的金條,總數共 405 條金 C
條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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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鍾先生提供兩個透明膠盒裝金條,D1 及 D2 將膠盒放入
F 自備的行李喼內。由於編印系統出現故障,等候列印收據期間,D1 F
曾提出不需要收據,但由於周生生指示必須為客人提供收據,故鍾先
G G
生要求 D1 及 D2 等候,最後約下午 4 時 15 分列印成功,收據交 D1。
H H
I 106. 鍾先生陪同 D1 及 D2 到庇利金街出口外等候早前召喚的 I
車,候車期間,鍾先生曾返回舖內工作,直至車將到達,D1 再次呼
J J
喚鍾先生協助將行李喼推上車。
K K
L 107. 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此兩名證人作盤問。簡單而言,就是 L
辯方不挑戰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本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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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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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8. 代表 D1 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 C 部 O
份將辯方案情及相關證供作了一個撮要。
P P
Q 109. 有關 D1 的個人背景,D1 表示她在福建省出生,現年 45 Q
R
歲,她在福建接受教育至中專程度。她在 27 歲時,即 2006 年到香港 R
定居。她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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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D1 經朋友介紹認識 D2,兩人在 2000 年 11 月結婚,育有
C 一子一女。在 2010 至 2014 年,D1 在燕窩店全職做品質控制工作。 C
她在 2015 年 7 月,考取了保險經紀牌照,並開始在英國保誠擔任保
D D
險經紀,職級先是銷售顧問,後來於 2018 年晉升為理財顧問。D1 表
E E
示她從 2016 年到 2020 年,保險業績表現非常出色。
F F
111. D1 表示,她在剛開始從事保險工作時,沒有客戶來源。
G G
她主要倚靠廈門的表姐(農業銀行分行經理)和一位富有的同學許先
H H
生為她轉介客戶。D1 表示,超過 80%的客戶都是來自於許先生的轉
I 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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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D1 和 D2 在 2018 年 3 月離婚。離婚後,D1 表示,她倆仍
K K
保持友好關係。D1 搬到朋友在將軍澳的家居住,而 D2 則與他們的孩
L 子繼續居住在 D2 的公屋內。 L
M M
113. 除上述關於 D1 的背景外,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證供和
N N
說法,D1 作出關於許先生這一位人士的介紹及兩人的關係,D1 亦帶
O 出她對許先生的認識和了解。在這個部分,D1 也帶出了玲女士這位 O
人士及玲女士就本案與她的關係及她對玲女士的認識和了解。
P P
Q Q
114.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本案的經過。這一個環節涉及兩個範
R 疇。第一個範疇是 D1 和 D2 到相關周生生用現金買實體黃金的因由 R
及過程及其後送黃金的情況。第二個範疇就是購買實體黃金的現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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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和取款的方法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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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D1 亦帶出投資黃金計劃和現金的來源都是與許先生和玲
C 女士有關的,因此在這個基礎上,D1 的說法是,由於她對許先生和 C
玲女士的認識,她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非常富有,並且做正當生意,
D D
所以 D1 認為,許先生通過找換店,匯到香港的現金是沒有問題的,
E E
因此 D1 沒有懷疑這些現金是黑錢。她亦不認為,用該些現金去購買
F 黃金是進行洗黑錢的行為。 F
G G
116. 關於購買和投資黃金一事,本席亦需要考慮 D1 手機紀錄
H H
和王水挺手機中的「群」群組的對話。因為 D1 確認王水挺手機中的
I 「群」群組(控方證物 P17B)是為交收黃金而建立的群組,參看審 I
訊文件冊第 27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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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17. 控方在盤問時指出,「群」這一個群組是在 2020 年 8 月
L 18 日建立的群組,並且是為着將黃金送交而建立的,D1 對此表示同 L
意。D1 亦表示這一個三人群組中,提及的挺哥就是王總而群組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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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玲女士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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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18. 本案中,其中一項爭議就是 D1 聲稱購買黃金的現金及購 O
買黃金一事是與許先生和玲女士有關的,而另一項爭議,就是 D1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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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黃金計劃中扮演的角色。
Q Q
R 119. D1 的證供亦顯示她會為客人做代購的工作,即使她沒有 R
得到任何報酬。就着代購物品的金額,她表示疫情前她每月代購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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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是大約 10 幾萬港元。疫情期間,她每月代購的金額則超過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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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她表示,她代購物品的金錢都是從客人得來的,客人會叫她去
C 找換店提取現金。 C
D D
120. D1 表示,她認為到找換店提取現金是沒有問題的,因為
E E
找換店都是受政府監管,正規經營的。她的認知是,找換店會審核每
F 位客人資金的來源。 F
G G
121. 從控方的書面結案陳詞針對 D1 的說法可見,控方表示不
H H
打算爭議有許先生的存在。控方指出,許先生亦可能是一名富豪,但
I 控方認為根本不存在一個旨在匯款到香港作購買黃金的投資計劃。控 I
方質疑以現金而不用其他付款方式在香港購買實體黃金的真正目的。
J J
K 122.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由 D1 在找換店取現金只是爲了避過 K
L 銀行對可疑資金的監察。控方亦指 D1 是有合理理由相信用作購買黃 L
金的所有現金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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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3.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和玲女士匯款到香港 N
O 購買黃金的投資計劃,D1 所表達自己的角色就是,D1 知道及相信她 O
只是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作代購黃金的角色,所以她亦為許先生到找換
P P
店取現金、帶現金到有關周生生購買黃金和其後送黃金到王水挺和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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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慧手上。
R R
124. 本席認為,就著 D1 所說她的角色而言,本席需要作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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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的關鍵,就是 D1 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她被要求所作的事,只是
T 一個代購的工作,或是她有合理理由相信她的角色只是用作借用她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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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來隱藏資金擁有人和黃金擁有人的真正身分。而她有這樣的合
C 理理由相信,她仍然選擇做這一個角色需要她做的工作。 C
D D
125. 本案中,不爭的事實是在相關時段,即 2020 年 7 月 31 日
E E
下午約 2 時 50 分,D1 及 D2 到尖沙咀周生生以現金港幣 18,983,250
F 元買了 195 條伍両的金條(第 1 批金條)〔控罪一〕。 F
G G
126.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約 10 時,D1 及 D2 再到該分行以現
H H
金港幣 21,948,750 元買了 225 條伍両的金條(第 2 批金條)
〔控罪二〕
。
I I
127. 2020 年 8 月 5 日上午約 11 時 30 分,D1 及 D2 再次到達
J J
該分行以現金港幣 8,275,100 元買了 83 條伍両的金條(第 3 批金條)
K 〔控罪三〕。 K
L L
128. 同日即 2020 年 8 月 5 日的黃昏,D1 和一名不知名女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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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生佐敦分行以現金港幣 9,782,450 元買了 97 條伍両的金條(第 4
N 批金條)〔控罪四〕。控罪一至控罪四涉及現金合共港幣 58,989,550 N
O 元。 O
P P
129. 另外,何文田一個名為「君柏」的屋苑(下稱「君柏」)
Q 的 CCTV 拍攝到 2020 年 8 月 6 日,王水挺及王思慧在君柏等候 D1 Q
R
及 D2。當時 D1 及 D2 坐着的士到來。D2 交一個袋給王水挺及王思 R
慧,王水挺及王思慧二人然後帶着袋到君柏第 1 座 1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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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020 年 8 月 20 日,警方在持搜查令下帶王水挺到君柏第
C 一座 12 樓 A 室進行搜查。王水挺打開在主人房內的夾萬,內有 195 C
條金條,即第 1 批金條(控方證物 P1)。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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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不受爭議的事實是,D1 及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將第 1
F 批金條帶到君柏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即控罪五。 F
G G
132. 承認事實亦顯示,2020 年 8 月 18 日下午約 4 時 40 分,警
H H
方在周生生佐敦分行外截查 D1 及 D2,並檢取了第二至第四批的金條
I (控方證物 P2 至 P4)。D1 在警誡下說: 「D 錢係阿玲比我叫我去買 I
金條。」「買完金條之後會去君柏將金條交比人。」。當時 D1 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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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願意帶警方到君柏將金條交給該人。D1 並表示是次交收地點和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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絡人和 8 月 6 日是一樣的。
L L
133. D2 在警誡下,說:「我乜都唔知道,係我前妻叫我嚟幫手
M M
搬金咋」。
N N
O 134. 控方指 D1 及 D2 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將第二至第四批金 O
條帶到君柏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即控罪六。
P P
Q 135. D1 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50 至 51 段,辯方表示,D1 用於買 Q
R
黃金的現金全部是由許先生及玲女士透過找換店轉過來的現金。其 R
中,D1 有份去找換店取一部分現金。D1 共三次帶同 70 歲的父親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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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和玲女士從找換店取現金用於購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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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D1 首次取款是在 2020 年 5 月 9 日,第二次取款是在 5 月
C 份,第三次則是在 7 月 8 日。D1 取款時有拍照,並把照片發送給許 C
先生和玲女士。取款時,找換店有登記 D1 的身份證。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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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辯方的說法是,D1 完全沒有不想提供身份證供登記之
F 用。D1 指如果她覺得到找換店取款有問題,她也不會帶父親一起去。 F
D1 沒有任何懷疑該些款項是犯罪所得款項或是黑錢。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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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D1 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96 至 99 段,辯方表示,D1 確認她
I 總共去了 3 次找換店取款,第一次取了現金 500 萬元,第二次取了現 I
金 330 萬元,第三次取了現金 2,000 多萬元。雖然第二次取款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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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在文件冊當中,但 D1 確認她都有在登記身份證之後簽署了一份
K K
支款單。
L L
139. D1 確認她每次取款後,她都會先將這些現金帶回到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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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住所。之後玲女士會安排人用車載走該些現金。D1 曾有一次問玲
N N
女士將該些現金帶到何處,玲女士說是帶到自己在將軍澳的寓所,後
O 來 D1 便沒有再問玲女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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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控方問買黃金總共花了大約 5,900 多萬元,但 D1 去找換
Q Q
店取現金總共只有大約 2,800 多萬元,那麼多出的 3,000 萬元是從何
R 處得來的。D1 解釋說,之前許先生曾兩次讓她去取錢,但她當時比 R
較忙沒有去,所以多出的 3,000 萬元,她表示應該是許先生讓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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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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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控方指許先生可以等 D1 有空時才去取款,D1 指她的理
C 解是找換店的做法是錢匯到香港,會以當日匯率計算金額,因為匯率 C
經常有變動。因此,錢一匯到香港,便需要立即到找換店取款。如果
D D
改天再取,匯率便會按取款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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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42. 控方質疑 5 月份收到的錢需要保存 2 至 3 個月,D1 回應 F
說,這不是幾萬元的投資,所以需要謹慎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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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匯款一到就立刻買黃金。
H H
I 143. 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大約在 2020 年 4 月許先生在外地致 I
電給她,許先生對 D1 表示他打算在香港投資黃金。許先生亦表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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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很忙,他會交代玲女士,由玲女士找 D1 幫忙。許先生表示他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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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一起投資,他佔大份。許先生與 D1 電話通話完畢後,他們三
L 人便在 WhatsApp 群組討論購買黃金的事情。D1 指出這個 3 人群組一 L
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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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至於如何認識玲女士,D1 在庭上解釋,在 2019 年的時
O 候,許先生表示他有一位朋友在香港生病了。許先生叫 D1 探望這位 O
朋友,而這位朋友就是玲女士。D1 因此便認識了玲女士,D1 到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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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探望玲女士。D1 表示,她倆認識後,玲女士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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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來香港都會找 D1。
R R
145. D1 亦表示,許先生致電給她表達想投資黃金時,當時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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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價格以美元計,是大約美金 1,750 元左右,而到購買黃金時,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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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8 月的時候,黃金價格大約是美金 1,950 至 2,000 元左右。D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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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三人當時都有討論黃金走勢,許先生和玲女士覺得價格還會繼續
C 升,所以許先生和玲女士會繼續買黃金。 C
D D
146. D1 亦表示,她有問過許先生和玲女士為何投資黃金許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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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向她表示,當時疫情對經濟影響很大,他的生意亦受到影響,他想
F 投資黃金避險,加上黃金比較保值。 F
G G
147. D1 也表示,就投資黃金的方法,許先生表示想買實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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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而許先生當時在菲律賓,他相信香港的信譽,所以他選擇在香港
I 購買實體黃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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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D1 同意在內地亦可以購買黃金,但她表示內地的黃金成
K 色不足,及價格較香港昂貴,但與香港價格差別多少她並不知道。她 K
L 同意雖然內地亦有周生生,但買的不是四條 9 的黃金。控方指出,許 L
先生在香港購買黃金需要透過找換店匯錢到香港,因此要承擔額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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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成本,D1 表示,許先生可能不會計較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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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49. D1 指出,玲女士曾表示,她和許先生的共同朋友中,有 O
人購買了實體金條達 1.8 億港元,所以 D1 當時的認知是,以許先生
P P
和玲女士那麼富有,他們也會投資購買黃金接近一個億。
Q Q
R
150. D1 亦表示,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210 頁顯示的截圖 R
「画貓藍。群」,頂部可見有她、玲女士及許先生在菲律賓的手提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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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號碼,而這頁亦顯示了 D1 在 2020 年 5 月第一次幫他們取現金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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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D1 解釋,截圖顯示的對話內容是玲女士發送出店舖地址及電話
C 的資料,而許先生則吩咐 D1 叫一個人和她一起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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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D1 亦表示,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187 頁顯示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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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寶誠現金支付單的截圖,支付單寫了交 Vicky,而 Vicky 是玲女
F 士的英文名。支付單的簽名是 D1 簽的,D1 轉發到群組做紀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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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D1 解釋,第二次代取現金應該亦是在 5 月的時候,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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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記起是那一天。
I I
153. 至於第三次代取現金,D1 在主問時,資深大律師陳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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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D1 是 7 月 8 日、還是 8 月 7 日,D1 表示是在 7 月 8 日。她指出,
K 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A 第 197 頁顯示的截圖,就是她第三次代取港幣 K
L 2,000 多萬元現金的紀錄。她表示三次她都帶同她的父親一起去取現 L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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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54. 盤問時,控方問 D1 在 7 月 8 日已收到第三筆錢,為何不 N
O 存入銀行,D1 解釋玲女士覺得現金放在自己家沒有危險,所以 D1 O
覺得沒有問題。D1 亦表示,她到找換店取現金,她就會拍照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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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給玲女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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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D1 取了現金後,她就會先把現金帶到 D2 的家中存放, R
因為玲女士對 D1 表示,現金先寄存在 D1 的地方。D1 三次取現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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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排,都是這樣的安排。D1 在庭上解釋,由於當時她與朋友同住,
T 不太方便。所以 D1 先將現金放在前夫即 D2 的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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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數小時後,玲女士就安排人將現金用車運走。D1 亦解釋,
C 當時她有問過玲女士,現金運送到何處,而玲女士表示,現金運送到 C
玲女士在香港的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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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D1 亦表示,許先生曾經有兩次致電給她叫她到找換店取
F 現金購買黃金,由於 D1 當時沒有空,所以她兩次都沒有去,她亦沒 F
有問許先生有沒有找其他人去找換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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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至於其後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的現金,D1 表示,當許
I 先生決定購買黃金時,許先生便對她說,會有人駕車載着錢來接她。 I
然後,D1 便叫 D2 一同到尖沙咀,而 D1 認為購買黃金的現金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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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因為她認為那些現金是許先生和玲女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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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59. D1 亦表示,從周生生取得的黃金,她會送去君柏,該處 L
是玲女士朋友的地方,D1 表示她這樣做,是因為玲女士吩咐她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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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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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60. 關於將黃金送去君柏的安排,D1 表示,玲女士建立了通 O
話群組。審訊文件冊證物 P17B 第 274 頁的紀錄,D1 表示錢阿玲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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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並且是由她建立的三人群組,D1 亦在群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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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許先生在 4 月已提出投 R
資實體黃金。這個投資黃金計劃,資金從外地多次經找換店轉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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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轉到香港後的資金,是以現金提取。取得現金後,不會馬上購買
T 實體黃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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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如果如 D1 所說,為了投資購買黃金,便匯款來香港,而
C 這一個投資是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只是許先生在這一個投資 C
中是佔大份的。那麼現金和黃金即使不是只屬於許先生,亦都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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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和玲女士他們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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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3. 本席認為,他們在討論關於購買黃金一事中,各人必然會 F
談及到匯款來香港後取款和取款後的安排,而匯款到香港後,找換店
G G
亦要時間準備現金。如果如 D1 所說,錢一匯到香港,就需要立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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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取款。那麼許先生和玲女士,亦必然會與 D1 在匯款前討論,
I 萬一 D1 未能到找換店的安排,因此 D1 不可能不知道,可以由其他 I
人到找換店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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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D1 表示她三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後,亦要交回給玲女士安
L 排的人。因此許先生和玲女士是沒有需要不將這些安排預早交代給 L
D1 知道,而本席認為,D1 亦必然預早知道這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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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D1 指許先生是與找換店完成交易並在找換店準備好現金
O 後,才會讓她前往找換店。D1 到找換店時,她都會致電許先生確認 O
她已到達找換店。許先生會讓她稍候,然後許先生會致電找換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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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裡的人確認,D1 再用找換店的電話與許先生通話,讓許先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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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經到達並且準備領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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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隨後,許先生會再次確認金額,找換店的職員會將現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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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並在 D1 面前點算。D1 再與許先生確認金額後,便會填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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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交身份證作影印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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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D1 曾回應控方說,這不是幾萬元的投資,因此需要謹慎
C 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才購買黃金,所以不會匯款一到就立刻購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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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既然有這樣的考慮,本席認為他們在討論投資黃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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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理應會討論何時匯款。因為 D1 在許先生還未匯款前,D1 對到找
F 換店收取匯款的理解,就是由她代勞,那麼他們亦自然會談到取現金 F
這一個環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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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繼而會討論到,匯款到香港後,存放現金的安排,包括由
I 何人取現金及現金存放在何處。然後由何人購買黃金及將黃金送到何 I
處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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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70. 因為承認事實(二)第 3 段顯示,於 2020 年 3 月 25 日凌 K
L 晨起,香港政府規定所有非香港居民從海外國家或地區乘搭飛機抵港 L
不准入境;從內地、澳門和台灣入境香港的非香港居民,如過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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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曾前往任何海外國家或地區,也不准入境。此項檢疫措施撤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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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202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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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所以本席認為,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當時在 2020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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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討論投資黃金計劃時,各人都無法預期,許先生和玲女士何時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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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到香港,因此他們必然會談及到需要有人處理收取匯款、匯款用何
R 形式收取、匯款以現金收取後存放的地方和購買黃金及存放黃金的事 R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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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根據 D1 的說法,她口中的許先生不但富有,而且經營很
C 多不同的生意。D1 口中的玲女士,亦是富有的,及有經營生意的經 C
驗。玲女士在香港有居所。許先生在香港亦以他的姐姐名義購入了
D D
8,000 多萬元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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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3. 根據 D1 的說法,D1 取得現金後,只是短暫寄存在 D2 家 F
中,數小時後便由其他人將現金帶走,送到玲女士的寓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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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D1 亦表示,許先生有作出過比較,他表示購買紙黃金亦
I 有風險,經衡量後他還是決定買實體黃金,並表示香港治安好。許先 I
生認為打劫風險是低的。D1 同意購買黃金過程可能有被劫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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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金存放在單位內,而出現入屋爆竊的機會是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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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75. D1 表示,如果她懷疑找換店的現金是黑錢,她就不會叫 L
她的父親一起去取現金。D1 亦表示,許先生指示她帶同多一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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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現金。D1 在周生生店內購買黃金的時候,D1 曾要求孫先生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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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內職員,不可拍照其點金過程(參看控方證物 P33 第 24 段)。D1
O 在庭上的解釋是,因為她擔心被人搶劫,所以她禁止拍照。她既然知 O
道購買實體黃金存在被人搶劫的風險,所以她才叫她的前夫 D2 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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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她沒有理由不知道到找換店取現金,亦同樣存在被搶劫的風險,
Q Q
否則許先生亦不會叫他帶同多一位人士去取現金。
R R
176. D1 經歷過第一次在找換店取款後的安排,她自然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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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會有人到 D2 的家取走現金。D1 既然知道可以安排其他人到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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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取現金,那麼許先生和玲女士同樣亦可以安排其他人到找換店取
C 現金,然後直接送到玲女士的寓所存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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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這樣 D1 便可以不需要自己去找換店取現金,更不用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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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她 70 歲的父親一同冒着被搶劫的風險,到找換店取現金離開,還
F 要自己自行安排將現金帶回 D2 家中作暫存,等候其他人取回。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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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關於 D1 在找換店取得的現金,控方質疑為何 D1 不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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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D1 的銀行戶口,D1 表示周生生可以收現金,所以沒有必要把現金
I 先存入銀行,然後再過數給周生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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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控方進一步指出,現金需要存放一段時間才購買黃金,
K D1 表示這是許先生的事,而即使現金放在家裏,不存入銀行,D1 表 K
L 示許先生覺得放在自己家中沒有危險便沒有問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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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控方亦向 D1 指出,因為在找換店取得的現金不能存入銀
N 行,所以要用現金,D1 表示她完全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控方亦指出, N
O D1 每一次到找換店取現金後,D1 都是先將現金帶回 D2 的家中,然 O
後玲女士再安排人取回現金,D1 表示同意。D1 表示她不知道為何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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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把現金帶去 D2 家中,然後玲女士再安排人取回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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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控方指出,其後到 D2 家取走現金的人士何解不能直接到 R
找換店取款,D1 表示她沒有想過這個問題。控方亦指出,玲女士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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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借 D1 名義到找換店登記取現金,D1 表示她沒有想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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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本席認為,D1 對於這樣轉折的安排經歷了三次,但竟然
C 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她的說法是完全不合情理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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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D1 剛認識玲女士的時候,就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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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的寓所探望她,所以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 D1 不可以將現金直
F 接送去玲女士的寓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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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本席也認為,許先生和玲女士沒有理由需要對 D1 隱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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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現金的地方。因為這個黃金投資計劃,就是需要 D1 代他們前往周
I 生生購買黃金。D1 不只需要到找換店取現金,亦需要帶現金到周生 I
生購買黃金。購買黃金前,D1 亦是主要與孫先生聯絡的人,因此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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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需要帶備多少現金去購買相應的黃金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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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5. 如果許先生和玲女士需要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D1 自 L
然有機會和需要直接到存放現金的地方提取現金,然後到周生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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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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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86. 另外,如果 D1 在找換店取來的現金是存放在玲女士的寓 O
所,亦沒有任何理由 D1 不可以直接到玲女士的寓所取回現金,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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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D1 帶同現金直接到周生生購買黃金。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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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D1 知道在找換店取款項需要登記身份證,根據 D1 的說 R
法,許先生在過去的日子,曾有透過找換店匯錢到香港的經驗,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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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自然知道有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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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本席認為,D1 沒有理由不感到奇怪,許先生和玲女士可
C 以安排其他人將現金送到最終的地方存放,亦可以安排其他人到找換 C
店取現金,卻仍需要轉折由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並且又需要另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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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人將錢送交 D1,再由 D1 到周生生用現金購買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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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9. 本席認為,對於許先生所表達的投資黃金計劃的整個安 F
排,D1 不可能沒有懷疑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找其他人隱藏收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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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身分及購買黃金背後人士的真正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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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0.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時,她願意以她的身分作登記。本席 I
認為,以 D1 的身份證登記後,文件上就顯示她是收款人。許先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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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亦自然知道 D1 對這樣的安排不會提出異議,並會按指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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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許先生和玲女士就是需要有人願意登記身分取現金和用現金購
L 買黃金,而 D1 就是願意借用她的身分做這樣的事的人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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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D1 在盤問時亦指出,在 2019 和 2020 年許先生曾經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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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換店匯錢,並吩咐 D1 到找換店取本票。金額分別是 50 萬港幣和 8
O 萬元美金,用作支付保險費,而 D1 工作的保險公司收保險費是會透 O
過銀行過數或收取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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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75 至 76 段指出在 2017 年和 2018
R 年,許先生的太太都會在聖誕節期間到香港購物,順道交付當年的保 R
費,每年約 50 萬港元。許先生會經找換店匯錢到香港,然後他的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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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來香港時會到找換店提取現金,之後到銀行購買本票支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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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指出 2019 年和 2020 年的情況則有所
C 不同。由於 2019 年香港的治安較亂,2020 年受疫情影響,許先生及 C
其家人無法如常前來香港。因此許先生經找換店匯錢到香港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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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直接去找換店取本票,繳交太太及女朋友的相關保單保費。D1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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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找換店確實有將本票交給她,金額與以往一樣,許先生的太太
F 相關的年繳保費為 50 萬港元,而他的女朋友相關的年繳保費約 8 萬 F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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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D1 表示,她知道內地有外匯管制,內地人匯款到香港銀
I 行戶口,每人一年最高匯款金額是 5 萬元美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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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D1 在主問時曾指出,她有向許先生和玲女士提議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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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帳給周生生,許先生表示,他在香港沒有銀行戶口。在盤問時,當
L 控方向 D1 指出,在 2019 及 2020 年許先生大約用了 120 萬港幣支付 L
保險費都是透過找換店取本票支付,為何關於本案,D1 需要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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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向找換店索取本票,D1 表示他沒有向許先生查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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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96. 控方亦指出,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菲律賓有很大的 O
投資,而內地有外匯管制,許先生是如何匯款到菲律賓,D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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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些她沒有查詢。至於許先生在香港購買港幣 8,000 萬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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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D1 的說法,是以許先生姐姐的名義購買,D1 表示她亦不知道許
R 先生是如何匯款到香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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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D1 表示,在本案之前,她替許先生購買的最昂貴物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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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港幣 210 萬的鑽石。資金亦是透過找換店匯現金。D1 表示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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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許先生為何不把資金轉到她的戶口,許先生吩咐她到找換店取現
C 金,她便去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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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本席認為,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許先生是知道 D1 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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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按他的吩咐到找換店取現金,然後按吩咐用現金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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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控方亦向 D1 指出,無論是購買之前的鑽石,或是購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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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黃金,許先生沒有將資金轉到 D1 的銀行戶口,是因為這樣大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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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錢轉到 D1 的銀行戶口必然會引起銀行注意,而須舉報給警方。
I 對此,D1 表示不同意,因為錢已經匯到,而找換店亦給了現金,她 I
沒有需要存入銀行,再讓銀行點算數目,她亦解釋稱店舖沒有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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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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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0. 控方亦表示,本案的店舖周生生收到這樣大筆的現金亦會 L
報警,D1 表示周生生不知道買金的是什麼人,但 D1 知道是代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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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D1 亦表示,她幫助許先生到找換店取現金,和到周生生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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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都是實名登記,所以她沒有懷疑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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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席認為,D1 當初只知道找換店會實名登記,過去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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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經驗,而單從找換店取現金這一個行為,本席認為不應單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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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因為重點不是到找換店取現金這一個單一行為,而是以 D1 的身
R 分取現金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安排,及由 D1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D1 R
對這一系列的安排的認知才是重點和需要探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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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D1 明顯事前並不知道周生生亦會要求用身份證登記,否
C 則 D1 亦不會在 2020 年 8 月 4 日問孫先生:「登記身份証怪怪地,應 C
該冇乜嘢嗎?我幫客人買,我知佢做生意,但千幾 2 千萬唔知 D 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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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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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3. D1 問孫先生及表達的內容,並非 D1 被要求用身份證登 F
記後,即時及突如其來的反應,而是在 2020 年 8 月 3 日,孫先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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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D1 填寫「交易及客戶資料登記表格」並要求 D1 出示身份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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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後的第二日,D1 才向孫先生查問和解釋的。所以本席認為,D1
I 是經過深思後,才會向孫先生這樣發問和解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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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如果如 D1 所說,她一直都沒有懷疑現金的來源並相信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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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都是來自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正當生意,她沒有理由會這樣表達給孫
L 先生聽。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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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事實上,就本案她在周生生購買黃金時,在她第一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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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時候,店員沒有要求她以身份證實名登記及核實資料,D1 只是提
O 供 QR code 會員資料給孫先生,而當孫先生當刻需要核實她的身分 O
時,她亦只是提供信用卡,而不是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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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席認為,提供 QR code 會員資料當然與實質提供身份證
R 正本作實名登記及用作核實身分是完全兩個不同的身分確認的方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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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D1 表示,她過去亦有為客戶到周生生以銀聯卡購買金粒
T 合計港幣 40 萬,參看辯方證物 D8(1)。明顯地,D1 過往是有這方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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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購買經驗。她過去的經驗亦必然告訴她周生生並沒有要求客戶實名
C 登記,所以在本案她被要求出示身份證作登記時,她才會感到愕然, C
並對孫先生表示登記身份證怪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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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D1 在主問時解釋,孫先生叫她登記身份證資料,她覺得
F 對方是否對她的客人的身分有疑問,所以她就解釋,她是幫客人購 F
買,她知道客人做什麼生意,因為客人做很多生意,全部都是正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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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她只是不知道千幾二千萬現金是來自什麼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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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9. 本席不接納 D1 的解釋,她在庭上的這一番解釋,完全是 I
扭曲了她當日所表達的原本的意思。如果 D1 一直對現金的來源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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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懷疑及相信現金都是來自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正當生意,她亦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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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孫先生表示,她不知道千幾二千萬現金的來源。
L L
210. 本席不接納 D1 在庭上的解釋指她只是不知道現金是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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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生意。既然 D1 在庭上表示,她當時感覺到孫先生對她的客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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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懷疑,D1 沒有理由不解釋清楚她對客人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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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既然 D1 一直表示,她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都是非常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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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又是做正當生意,要求她從找換店取現金交給其他人,她亦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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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她亦相信再次交到她手上的現金,是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款
R 項,她根本就無需向孫先生發這一個訊息。如果 D1 當時是心存向孫 R
先生作出解釋,她亦根本不可能用這種表達方式向孫先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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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至於本案有關的黃金在兩個日子即 2020 年 8 月 6 日及
C 2020 年 8 月 18 日由 D1 和 D2 運送黃金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涉及控罪 C
五和控罪六的情況,本席認為,如果 D1 一直相信這是一個投資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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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計劃,那麼最終存放現金和黃金的地方,亦應該會與許先生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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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計劃的原意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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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在本案中根據 D1 的說法,投資黃金計劃是屬於許先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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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女士,這是 D1 的認知和信念。那麼現金和黃金自然亦應該是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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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倆。本席認為,這些現金和黃金亦應該會存放在同一地方,而沒
I 有理由和需要分開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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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根據 D1 的說法顯示,相關的 WhatsApp 群組,涉及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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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群組,一個是 D1 手機內的「画貓藍。群」而另一個則是王水挺
L 手機的「群」。王水挺手機的「群」,雖然是玲女士建立的三人群組, L
亦是特別為運送黃金而建立的通話群組,卻沒有許先生在該群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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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建立的日期則是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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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15. 不過在此日子之前,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亦已曾 O
送黃金到君柏給王水挺,而這一批黃金亦在王水挺家中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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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根據 D1 的說法,D1 有份取一部分的現金。取得現金後,
R D1 不會馬上購買實體黃金,而是將現金先帶到 D2 家中,然後 D1 的 R
認知是,玲女士安排人再取回現金,放到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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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當 D1 到周生生買實體黃金時,現金會由其他人駕車再次
C 送交 D1,並接載 D1 和 D2 到周生生購買黃金,或是 D1 和 D2 到達周 C
生生後,稍後有人(陽光明媚)送現金到周生生。實體黃金不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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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可以取得,孫先生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在 D1 未購買第一批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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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時,孫先生已告知 D1 這個安排。當 D1 和 D2 取得實體黃金後,他
F 們便將有關黃金送到君柏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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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本席認為,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在作出 D1 聲稱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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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計劃前,他們應該會考慮到存放現金和黃金都需要地方,而且現
I 金和黃金亦有機會需要存放一段時間,亦同樣有機會匯款一到,在很 I
短時間內可能便有合適的價位購買實體黃金。因此存放現金和黃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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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必然在匯款前已作出了考慮和安排。因為存放現金和黃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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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需要顧及存放的安全,並且運送期間亦必然會顧及運送時安全
L 的考慮,購買後的黄金亦需預早安排好合適的地方來存放。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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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香港購買了物業,即使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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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的物業可作存放現金和黃金的用途。D1 曾表示,在 2019 年的
O 時候,她去過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而根據 D1 的說法,她在找換 O
店取了現金後,不是由她直接將現金送去玲女士的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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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和玲女士才是購買黃金的真正買
R 家,D1 的角色只是代購。購買黃金一事,D1 只是將黃金的價格資料 R
提供給許先生。至於何時決定購買黃金,以至安排送現金到周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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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 D1 的安排,她只是聽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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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根據孫先生的證供顯示,D1 將孫先生的 WeChat 帳戶名
C 稱給 D1 的朋友陽光明媚與孫先生聯絡,並相約在佐敦寶靈街的士站 C
等候。根據 D1 的說法,當日陽光明媚亦帶現金交給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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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D1 取得黃金後,在 2020 年 8 月 6 日第一次將黃金送去君
F 柏,王水挺已在屋苑地下等候(參看控方證物 P9A 君柏在 2020 年 8 F
月 6 日的閉路電視錄像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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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根據 D1 的證供顯示,送黃金的群組,並沒有許先生在內。
I 即使 D1 表示,許先生比較忙,許先生會吩咐玲女士找 D1 幫忙,但 I
到找換店取款的安排,都是通過許先生指示 D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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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4. 審訊文件冊控方證物 P17A 第 167 頁顯示的截圖「画貓 K
L 藍。群」,D1 確認 330 就是 330 萬亦是她第二次取款的數目,許先 L
生亦在這個群組之中,但關於送黃金的安排,許先生卻不在王水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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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群」的群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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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25. 若然匯款到香港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許先生投資黃金計 O
劃,許先生必然會在王水挺的群組內,因為存放在王水挺在君柏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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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那些黃金根據 D1 的說法是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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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若然存放在王水挺的寓所是比較安全,那麼現金亦必然應 R
該放在王水挺的寓所,這樣的話許先生更應該在王水挺的群組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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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許先生才是佔大份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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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根據 D1 的認知,找換店取來的現金是放在玲女士的寓
C 所,而不是王水挺的地方。如果玲女士改變將現金存放的處所變為王 C
水挺的地方,玲女士沒有理由不告訴 D1,不過 D1 的認知一直是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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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黃金,是在不同的地方存放,她沒有理由對這樣的安排不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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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28. 根據 D1 的說法,投資黃金計劃是一直在進行中。D1 表 F
示,大約在 2020 年 8 月的時候,黃金價格大約是美金 1,950 至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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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左右。許先生、玲女士和 D1 三人當時都有討論黃金走勢,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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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玲女士覺得價格還會繼續升,所以會繼續買黃金,那麼自然會繼續
I 有匯款到香港。D1 只是在 2020 年 8 月 11 日才向孫先生表示客人說 I
停一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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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2020 年 8 月 18 日 D1 和 D2 在送黃金到君柏前,D1 和 D2
L 被警方截查,這個 D1 聲稱的投資黃金計劃才被中斷,所以如果玲女 L
士改變將現金存放的處所變為王水挺的地方,本席認為, D1 沒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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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知道,而玲女士亦沒有理由不告訴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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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30. 既然 D1 的認知是現金會送到玲女士在將軍澳的寓所,但 O
以屬於許先生和玲女士的現金購得的黃金,卻是送到君柏,而且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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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次。那麼顯然 D1 在與許先生和玲女士討論投資黃金計劃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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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在談及找換店取現金上的安排時,都沒有提及過會將黃金送去君
R 柏,更加沒有提及到有王水挺這名人士。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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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因為「群」這一個群組是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才建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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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亦最早只是在 2020 年 8 月 6 日才第一次將黃金送交王水挺。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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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文件冊控方證物 P17A 第 169 頁顯示的截圖,D1 問玲女士君柏那
C 個人姓什麼。D1 亦確認在這個截圖內,玲女士表示她拉群。D1 沒有 C
可能不感到奇怪,為何出現了一位王水挺,並且需要將黃金送交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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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但王水挺只是等候運送安排,卻不能直接去周生生購買,省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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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和 D2 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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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D1 的認知是,她到周生生購買所有的黃金當中,她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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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找換店取現金的數目合共只有 2,800 萬,還有大約 3,000 萬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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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目是有其他人送交給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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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D1 表示,由許先生致電至案發相關時段 D1 購買黃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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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許先生和玲女士兩人都沒有來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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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34. 本席認為,D1 的說法顯示整個投資黃金計劃,就是要在 L
香港購買實體黃金,所以才需要匯款到香港,這是匯款的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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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D1 的說法,許先生在四月提出在香港投資黃金的時候, 本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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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當時香港的環境來看,沒有人會知道什麼時候非香港居民才可
O 以入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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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在這樣的大前提下,許先生實不知何時才可以到香港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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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他的黃金投資,但按 D1 的證供顯示,許先生仍會不斷匯款,並
R 安排其他人包括 D1 到找換店取現金,然後購買黃金,並將黃金存放 R
到其他人的地方。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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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6. 本席認為,D1 不可能對許先生所表達的投資黃金計劃的
C 整個安排,沒有懷疑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找其他人隱藏收款人的真正 C
身分及購買黃金背後人士的真正身分。
D D
E E
237. D1 表示他認識了許先生 30 年,他知道許先生有很多有錢
F 的朋友,但她不知道許先生在香港有沒有有錢的朋友。D1 主要的論 F
據就是,她認識許先生和玲女士,她知道兩人富有及做正當生意,所
G G
以她沒有懷疑本案涉及的現金是黑錢及購買黃金是洗黑錢的活動。
H H
I 238. 然而她亦知道許先生聲稱的匯款是來自內地,而內地居民 I
透過銀行匯款是受制於外匯管制的,許先生在香港亦沒有銀行戶口。
J J
D1 必然知道繞過外匯管制匯到香港的款項,如果真正的物主無論是
K K
資金的擁有人和黃金的擁有人登記身分資料,他的真實身分就會被披
L 露。 L
M M
239. 本席認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不希望以他們的身分接收這筆
N N
匯款和以他們的身分到周生生購買黃金,自然需要找合適的人做這個
O 角色。他們亦知道 D1 願意做這個角色。 O
P P
240. D1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她作為一名保險從業員,
Q Q
在庭上她表示她亦接受過關於一些預防洗黑錢的培訓。她亦強調如果
R 她懷疑涉案的現金是黑錢,她亦不會叫她的父親一同去找換店取現 R
金。她並且表示,她叫 D2 一起到周生生購買黃金,如果她懷疑涉案
S S
現金涉及洗黑錢活動,她亦一定不會叫 D2 幫忙。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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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雖然 D1 表達如果她懷疑涉案的現金是黑錢,她不會找她
C 的父親和 D2 幫忙,不過她必然知道到找換店取現金有被搶劫的風 C
險,她亦知道到周生生購買黃金和運送黃金亦有被搶劫的風險,她同
D D
樣不怕她的父親和 D2 冒著被搶劫的風險,並與她一起承擔這樣的風
E E
險。
F F
242. 她理應知道許先生和玲女士可以安排其他人做這些事
G G
情,但她仍選擇參與,並叫她的父親和 D2 幫忙,只是她沒有告訴她
H H
的父親和 D2 關於買金相關的背景及細節。
I I
243. 因此本席認為,重點是 D1 有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不是
J J
她叫了她的父親和 D2 幫忙,就等同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現金
K K
是黑錢和等同她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安排是涉及
L 洗黑錢的行為。 L
M M
244. 對於許先生要求匯款以現金收取,並以現金支付購買黃
N N
金,有別於支付保險費的方式,D1 沒有理由在上文本席提及的多個
O 重要的環節上,在沒有任何一個合理理由解釋下,她會認為自己只是 O
代購的角色。因此本席不接納 D1 的說法指她只是以為自己是代購的
P P
角色。
Q Q
245. 因為關於 D1 所說在找換店取現金支付保險費一事,本席
R R
認為,最終現金的流向,是透過銀行購買本票以支付保險費用,因此
S S
從找換店取得現金的真正收款人的身分,最終是沒有被隱瞞,而會披
T 露出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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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本席認為,D1 絕對有理由相信,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
C 安排中,許先生和玲女士只是借用她的身分,藉此隱瞞了真正背後人 C
士的身分在香港收取現金和以現金購買黃金的事,因此 D1 才會對孫
D D
先生表達她對現金來源的認知是不知情。
E E
F 247. 至於 D2,代表他的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第 6 段指 F
出,本案爭議點在於關鍵時刻 D2 是否有犯罪意圖。他指出法庭需要
G G
審視 D2 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以及控方的證據能否證明 D2 有合
H H
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黑錢。
I I
248.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由第 16 至 26 段,就 D2 的案
J J
情對 D1 的盤問重點,及 D2 證供的重點,以及 D2 的辯方證人的證供
K K
的重點,作了一個撮要。
L L
249.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內對 D2 案情所表述的癥結是,
M M
基於 D2 和 D1 的關係及 D2 對 D1 的信任,及 D2 對 D1 的客戶的認知,
N N
D2 是沒有懷疑 D1 要求 D2 協助和幫忙的事是會涉及洗黑錢的行為,
O 並且 D2 亦沒有懷疑購買黃金的現金是黑錢及購買黃金是進行洗黑錢 O
的活動。
P P
Q Q
250. D2 的證供及說法的重點,主要是帶出他和 D1 之前是夫
R 妻關係,後來兩人在 2018 年離婚。 R
S S
251. D2 在 1996 年從福建移居香港,當時他差不多 20 歲,他
T 一直做燒味師傅直至現在。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在 2000 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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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D1 結婚。D2 的說法是,他與 D1 分開後仍然是好朋友的關係,即
C 使已經離婚,他仍然當 D1 是他的太太。 C
D D
252. 離婚後,一對子女由 D2 照顧,而 D1 每月會給 D2 港幣一
E E
萬元生活費。D2 學歷不高,一直非常信任 D1,亦將自己的人壽保險
F 指定 D1 為受益人,分居後這個安排亦沒有改變。 F
G G
253. D1 一直沒有正式和家人,包括父母及小朋友,說她和 D2
H H
已經離婚,而 D1 的父親仍然一直和 D2 居住,而 D1 的母親亦會經常
I 到 D2 家中煮飯及照顧 D1 和 D2 的一對子女。 I
J J
254. D1 在 2015 年提出離婚要求後,同一年 D1 就搬出 D2 的
K 單位。D1 有 D2 住所的鎖匙,而 D1 把涉案的現金拿到 D2 住所一事, K
L D2 並不知情。 L
M M
255. 離婚前,D2 會將大部分收入交給 D1 作為家用,而 D2 過
N 往一直信任 D1,對 D1 的事情從不過問。D2 表示,他是屬於「怕老 N
O 婆」的男士。 O
P P
256. D2 從 D1 的口中,對 D1 的客戶的認知是,D1 對自己的
Q 客人非常熟悉,客人亦非常有質素及富有,不過 D2 沒有見過 D1 的 Q
R
客戶。疫情期間,D1 代客購物時亦有找 D2 幫忙,主要是因為所購買 R
的物品很重,而需要 D2 幫忙拿。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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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案發期間,D1 找 D2 幫忙,D1 對 D2 的解釋是因為要帶
C 去買黃金的錢很重,D1 又怕被人打劫,她找 D2 的唯一目的就是需要 C
D2「拎重嘢」。D1 沒有對 D2 說過買黃金的背景,及為何要幫客戶買
D D
黃金或幫哪一位客戶買黃金。
E E
F 258. D2 相信 D1 不是貪錢的人,所以他沒有更改人壽保險的 F
受益人。他認為如果他有事,D1 會用那些人壽保險得來的錢照顧一
G G
對子女。
H H
I 259. 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8 段(14)至(23)將 D2 就本案 I
事發經過的說法作了一個撮要,並且亦陳述了 D2 採納錄影會面時的
J J
說法和庭上對該些說法的一些澄清。
K K
L 260. 吳大律師指出 D2 的證供的重點是,2020 年 7 月 31 日 D2 L
因爲疫情緣故不用上班,D2 收到 D1 電話叫他落樓下等她,D1 要 D2
M M
幫手。到樓下後,D1 坐一部 D2 沒有見過的私家車過來(其後發現司
N N
機也是不認識的人)
。上車後,D1 跟 D2 說要去周生生幫客人買黃金,
O 但沒有說是為哪一位客人購買。D2 看到 D1 身邊有一個袋,D1 跟他 O
說袋裏有錢,車尾箱内有個行李箱,裏面也有錢。D1 說那些錢重,
P P
要 D2 幫手搬去周生生,D1 還説她驚被人打劫。車上雖然還有一位司
Q Q
機,但 D2 形容 D1「好細聲同我講。」且他們是用福建話對談。
R R
261. D2 形容當時他感到「驚」,因爲平時只是買衣服之類,
S S
買金是第一次,而且涉及那麽多錢。雖然他並不知道那裏有多少錢,
T T
也不知道要買多少黃金,D2 沒有問 D1 是哪一位客人買黃金,因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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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認識 D1 的客人,但他認爲應該是 D1 曾經提過的那些有錢客人。
C D2 也沒有問那些錢是如何交到 D1 手上的。 C
D D
262. D2 說他沒問是因爲他相信 D1。不過,因爲 D2 之前看過
E E
一些關於「洗黑錢」的新聞,有些驚所以問 D1「啲錢乾唔乾淨?」,
F D1 回答「啲錢乾淨嘅。」。 F
G G
263. D2 說他並不是懷疑那些錢不乾淨,只是「驚」。他知道
H H
如果那些錢「唔乾淨就犯法」,但他相信 D1。他從來沒有懷疑過她,
I D2 相信 D1 真的有許多有錢客人。 I
J J
264. D2 說他當時其實不太清楚什麽是「洗黑錢」,他只知道
K 「啲錢唔乾淨,就犯法」。他之後澄清「乾淨」與否視乎是否「正當 K
L 生意」。他强調如果 D1 表示那些錢不乾淨,他不會幫忙,也會叫 D1 L
不要幫那個客人買金,因爲「仲有仔女,犯法嘅唔可以做。」他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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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怕老婆」而去做犯法的事。
N N
O 265. D2 解釋爲何他在錄影會面說「但係入面錢我就唔知,打 O
開先知」(記項 418),原因是他要到金行打開行李箱才知道裏面全
P P
部是錢,而沒有其他物品。
Q Q
R
266. D2 又解釋爲什麽他沒有在錄影會面時告訴警察,其實 D1 R
有跟他說那些錢是 D1 的客人叫她買金的,原因是當時他好驚又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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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又不懂法律,不知道説了會怎樣。除上述兩點以外,D2 採納錄
T 影會面作爲他證供的一部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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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D2 確認他不認識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君柏取金的一男一
C 女。D2 亦强調從 2020 年 7 月 31 日到 8 月 18 日他被捕前,他從來沒 C
有懷疑過 D1「洗黑錢」,因爲 D1 真的有很多有錢客人。
D D
E E
268. 根據 D2 的證供亦顯示,他與 D1 離婚前,他知道 D1 經常
F 需要回內地工作,因為 D1 的客戶全部都是在內地,而離婚後,他知 F
道 D1 亦要經常回內地工作。他表示,D1 由 2015 年開始到內地工作
G G
至 2020 年,前後有四至五年時間。他亦知道,D1 在保誠保險公司工
H H
作。他的認知是,D1 每星期大約有三至四天在內地工作。他從 D1
I 的口中得知,D1 到內地與客戶傾談購買保險,而內地客戶是做生意 I
及富有的。
J J
K K
269. 他亦從 D1 的口中得知,D1 有為客戶做代購的工作。D1
L 的客戶來香港的時候,D1 會帶這些客戶去遊玩,亦會招呼這些客戶 L
帶他們去買名牌物品。2020 年 7 月 31 日,D1 找他幫忙,他的認知從
M M
D1 的口中得知是車上有一袋錢,而車尾箱亦有一箱錢,因為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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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要他幫手搬,而到周生生之後,D1 表示因為怕被人打劫,所以
O 需要 D2 幫手。 O
P P
270. 至於 D2 的辯方證人蔡先生,他的證供主要是對 D2 的品
Q Q
格作一個評語。他認為 D2 是一名老實人。他亦從 D2 的口中得知 D1
R 是做保險,亦會替內地客戶代購物品,及客戶都是富有的。 R
S S
271. 從控方的書面結案陳詞針對 D2 的說法可見,控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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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這樣大數目的現金交給他們用作購買黃金,D2 不可能相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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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現金不是黑錢,及 D2 不可能相信由購買至運送黃金不是進行洗黑
C 錢的活動。 C
D D
272. 關於 D2 的錄影會面紀錄的內容,本席認為是屬於一份混
E E
合性的供詞,本席會考慮整份供詞的內容以決定真相。會面紀錄的內
F 容包含 D2 表示他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到尖沙咀周生生的情況。當日 F
下午大約兩三點左右,D1 叫他幫手「攞錢」去周生生,D1 向 D2 表
G G
示,她想到周生生買金。當日他和 D1 在他油塘的單位樓下會合。
H H
I 273. D2 見到 D1 時,D1 有一個喼在車上,D1 亦叫 D2 上車前 I
往尖沙咀周生生。D2 表示他並不知道 D1 的喼從何處得來。D1 亦表
J J
示,喼內的錢好重,並吩咐 D2 幫手搬。D1 有對 D2 解釋為何要找他
K K
一起去周生生,原因是「喼又重入邊有錢,驚人打劫」。D2 當時有
L 問 D1「嗰啲錢乾唔乾淨,佢話乾淨嘅」。D2 表示他知道 D1 會買很 L
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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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除此之外,D2 表示當時他沒有問 D1 現金是從哪裏得來。
O 他亦沒有問 D1,錢是屬於 D1 或是 D1 的朋友。D1 亦沒有表達過錢 O
是屬於什麼人。他亦沒有問為何 D1 有這麼多現金。他亦沒有問 D1
P P
為何要買這麼多黃金。他亦不知道 D1 是她本人自己買黃金,或是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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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買黃金。
R R
275. 簡單而言,在錄影會面時 D2 所表達的情況,就是他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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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錢是否乾淨外,其他一概不聞不問。記項 607,D2 被問太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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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同你講話啲錢係屬於佢本人。記項 608,D2 的回答是,我唔問佢,
C 佢唔會同我講啦。 C
D D
276. 本席認為,D2 是知道 D1 是不會對他講一些事情的。
E E
277. 在盤問下 D2 所表達的證供的重點是,D1 在車上有對他
F F
說是幫客人到周生生買黃金。他沒有問為何要幫客人買黃金,但他當
G G
時估計,可能因為疫情關係客人無法到香港。
H H
278. D2 亦同意他知道現金很重,這意味是很多錢。他亦表示
I I
因為是 D1 第一次叫他一起去買黃金。這亦是其中一個原因他感到害
J 怕,而另外一個害怕的原因,就是知道有很多現金。他同意他從來沒 J
K 有見過人「拿一喼錢」去買黃金,他自己亦沒有聽過這樣的事情。他 K
同意帶這麼多現金去買黃金是一件不尋常的事。
L L
M 279. 他同意他有從電視新聞看過關於洗黑錢的新聞。他表示, M
N 他相信 D1 帶來的錢是乾淨的,因為他認為很多內地客都是很富有的。 N
O O
280. 主控針對 D2 的說法是,如果 D2 沒有懷疑那些現金是有
P 問題,就不會感到害怕及詢問 D1。D2 表示,他從來沒有懷疑,他相 P
Q
信 D1。他只是感到驚,所以就問乾唔乾淨。他表示他相信 D1,並且 Q
認為 D1 不會害他。
R R
S 281. 本席認為,無論是 D2 的錄影會面紀錄,又或是庭上的證 S
T
供,他都強調他有問 D1「啲錢乾唔乾淨」。其中他表示他相信 D1 的原 T
因,就是他認為 D1 不會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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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既然 D1 當時向 D2 表達,她害怕會被人打劫,所以便叫
C D2 陪他,但是 D2 見到的情況,並不是打從開始將錢搬上車上時 D1 C
就找他,D2 見到的情況,是會合 D1 的時候,裝錢的喼已在車上,當
D D
時他亦只是被 D1 告知喼內有錢。
E E
F 283. 因此 D2 在錄影會面時表達,他認為 D1 不會告訴他那些 F
現金是屬於何人,所以當時他沒有問。本席認為,D2 對 D1 這一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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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完全反映了當日 D2 對 D1 的想法,就是即使 D2 問 D1,D1 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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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告訴他錢是屬於何人。本席會就此答案給予絕對比重。
I I
284. D2 表示害怕,所以他即時的反應就問 D1「啲錢乾唔乾
J J
淨」。明顯地 D2 必然是有所懷疑,他才會有這樣的疑慮,驅使他問
K K
這樣的問題。雖然 D2 表示他相信 D1 不會害他,本席認為,D2 所表
L 達的,只是他相信 D1 不會全心和蓄意害他,但這並不表示,D2 不需 L
要得到和知道一些細節,然後自行判斷他所擔心「錢是否乾淨」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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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問題。最終,D2 得到的回覆,只是一個由 D1 告知他的一個沒有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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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的結論。
O O
285. D2 在庭上的證供表示,D1 上車後,D1 跟 D2 說要去周生
P P
生幫客人買黃金,但沒有說是為哪一位個客人購買。盤問時,控方問
Q Q
D2 有沒有向 D1 查詢為何要幫客人買黃金,D2 表示,他沒有問。他
R 自己估計應該是疫情期間客人無法到香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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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事實上,D2 在錄影會面紀錄的說法的其中一個重點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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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的說法指 D1 在車上告知他到周生生是代客人購買黃金,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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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的。在錄影會面時,他表示 D1 沒有告訴他為何到周生生買黃
C 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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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D2 在庭上解釋爲什麽他沒有在錄影會面時告訴警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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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實 D1 有跟他說那些錢是 D1 的客人叫她買金的,原因是當時他
F 好驚又緊張,又不懂法律,不知道説了會怎樣。簡單而言,D2 表達 F
的就是他在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真相,而是選擇性,甚或將事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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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情況扭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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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88. D2 在主問時,被問及如果 D1 表示「啲錢唔乾淨」或避 I
開此話題不作答,他會如何處理。D2 的回應是,他不會去。而當他
J J
被問及是否會任由 D1 自己去的時候,他的回應是,他一定會叫 D1
K K
不要幫客人買黃金,他更表示「犯法事不可以做,我哋仲有仔女」。
L L
289. 本席認為,從 D2 在整件事件的整體表現來看,正如控方
M M
向他指出,即使他懷疑錢是不乾淨的,他仍然選擇幫助 D1,協助 D1
N N
將現金帶到周生生購買黃金,並且協助 D1 將黃金帶到君柏交王水挺
O 及王思慧。 O
P P
290. 因為無論 D1 有對他說是代客人買黃金,又或者 D1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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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而 D2 當時真的認為是因為疫情期間客人無法到香港,那麼在 2020
R 年 8 月 6 日,他和 D1 將黃金帶去君柏,由他將黃金交給王水挺及王 R
思慧時,他理應感到非常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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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既然王水挺及王思慧在君柏等候他們,為何王水挺及王思
C 慧不能直接到周生生購買黃金,而要轉折由 D1 多次以大量現金購 C
買,取黃金及送黃金,然後送到屋苑在街上交收。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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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如果不是警方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將 D1 和 D2 截停,將
F 他們交黃金的計劃中斷,他們兩人原打算前去會合王水挺及王思慧。 F
這已是 D2 第二次送黃金,D2 在整件事件中,他不但沒有向 D1 查問
G G
原因,更加不要說,如果他覺得有問題,他會阻止 D1 進行。
H H
I 293. 本席認為,D2 並非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不接 I
納他會毫無保留相信 D1 的說話,認為「啲錢係乾淨嘅」。本席認為,
J J
即使他懷疑錢是不乾淨的及懷疑進行洗黑錢活動,他仍然選擇協助
K K
D1。
L L
本席的裁定
M M
N 294.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不接納 D1 的說法指,她相信許先 N
O 生和玲女士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中她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個代購的 O
角色。就 D1 的口頭招認,本席對於開脱的部份不給予任何比重。
P P
Q 295. 本席認為控方盤問方向其中的重點,都是涉及質疑 D1 表 Q
R
達許先生和玲女士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及 D1 為何相信這樣的投資黃 R
金計劃的安排需要涉及她以代購的角色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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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本席認為,控方這個方向已是非常清晰。控方就着 D1 表
C 述許先生和玲女士要求 D1 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中所扮演的角色, 而 C
D1 對於這個角色因而需要收取及處理有關的現金,她所持的信念,
D D
控方已充分向她提出了質詢,並指出控方認為的情況。
E E
F 297. D1 的案情及說法的基礎是建基於她對許先生和玲女士的 F
認識和信任。本席認為,運送黃金只是 D1 所說的投資黃金計劃中的
G G
其中一個環節。D1 如果對她到找換店提取現金及其後收取現金,然
H H
後到相關的周生生購買黃金,這些環節,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款
I 項是「黑錢」,那麼其後 D1 用這些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黑錢的款項 I
購買涉案的黃金,無論她將黃金運送給什麼人,並沒有影響涉案的黃
J J
金是由她相信是從黑錢而轉換得到的本質。
K K
L 298. D1 及 D2 將涉案的黃金運送給王水挺及王思慧,只是整 L
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其中一個情節。這個情節,本席認為,D1 扮演的
M M
角色並不吻合她相信她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為許先生和玲女士代購的
N N
角色。
O O
299. 本席認為,控方已整體將質疑 D1 的說法的基礎,向 D1
P P
逐一指出,讓 D1 有機會作出回應。控方亦已向 D1 指出,D1 有理由
Q Q
相信涉案所有的款項是「黑錢」。因此本席不接納辯方在書面結案陳
R 詞第 128 段、161 段及 167 段所指,控方沒有向 D1 指出 D1 相信及/ R
或有懷疑涉案買金的款項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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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41 段指出,「即[使]原審法官正
C 確地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仍然要決定在沒有可以令人信服的解釋 C
下,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是唯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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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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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1.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45 段引述終審法院在 Harjani 案 F
涉及「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測試,及在第 146 段,引述香港特別
G G
行政區 訴 張曉光 (HCMA 24/2014)一案,並表示法庭指出,繞過外匯
H H
管制透過非正規渠道匯入匯款並不代表收款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
I 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仍需考慮究竟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該信 I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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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302. 辯方亦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68 段指出,按一個合理的人,
L 知道 D1 在案發時所知道相同的事實和情況(包括其個人的事實和情 L
況),未必一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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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就 D1 面對的所有控罪,本席會在以下逐一處理。
O O
304. 根據 Harjani 案的三步測試,本席裁定,D1 在整個投資
P P
黃金計劃的安排中,她沒有理由會以為她是代購的角色,而不認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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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參與的角色是借出了她的身分,並為許先生和玲女士隱瞞了真正背
R 後人士的身分在香港收取現金和以現金購買黃金。 R
S S
305. 本席認為,無可避免的推論就是 D1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
T 的現金乃屬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所以才需要隱藏擁有人的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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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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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席認為,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 D1 所知的相同事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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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亦必定會相信涉案涉及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和控罪四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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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現金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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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席已在較早前表明,不接納 D2 的說法指,他相信 D1
G G
及相信有關涉案的款項是她所說的「乾淨」。就 D2 的口頭招認及錄
H H
影會面的內容,開脱的部份,本席不會給予任何比重。本席裁定,
I D2 即使相信涉案的現金是不乾淨的「黑錢」,他仍然會選擇幫助 D1, I
及協助 D1 將現金帶到周生生購買黃金,並且協助 D1 將黃金帶到君
J J
柏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K K
L 308. 吳大律師在他的書面結案陳詞第 10 段亦同樣指出 Harjani L
一案的驗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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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9. 本席裁定,D2 在整個投資黃金計劃的安排中,D2 必然不 N
O 會相信 D1 只是代購的角色,而 D2 亦必然有合理理由相信,D1 每一 O
次帶到周生生的所有現金是來歷不明,所以他才懷疑及存在「錢乾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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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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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本席認為,無可避免的推論,就是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 R
案的現金乃屬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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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席認為,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 D2 所知的相同事實及
C 情況,亦必定會相信涉案針對 D2 的控罪涉及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 C
三的所有現金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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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至於控罪五,D1 是夥同 D2 及其他人犯案,而控罪六,
F 則是涉及 D1 與 D2 連同其他人士一同串謀處理的控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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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控罪五和控罪六,涉及處理的財產,分別是 195 條五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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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和 405 條五両金條,這些金條源於控罪一至四的黑錢。而涉及 D2
I 與 D1 串謀的控罪,吳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34 段指出,控方除了 I
證明 D2 曾經陪同及幫手 D1 買黃金外,控方並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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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據顯示 D2 認識案中的其他人士,更談不上與其他人士有任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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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協議。吳大律師認為,控方並沒有就「串謀」這個元素舉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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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案中,D1 告知 D2 需要 D2 的協助,陪同 D1 將現金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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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周生生購買黃金。D1 在購買黃金過程中,孫先生一早已告知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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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需要訂製不能即時取貨。孫先生並且告知 D1 取黃金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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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本席認為,D1 除告知 D2 需要帶現金到周生生外,D1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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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不預先告知 D2 到周生生取黃金的安排,及需要 D2 的協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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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往取黃金,否則 D1 怎麼可以預期,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及 2020
R 年 8 月 18 日,D2 願意協助 D1 並陪同 D1 將涉案的黃金,帶到君柏 R
交王水挺及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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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同樣地,若非 D1 已預先告知 D2 需將黃金送到別處交其
C 他人,D2 沒有理由不作異議並配合 D1 的安排,一起前往君柏,並將 C
黃金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本席認為,D2 並不需要事前認識王水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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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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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17. 控罪五的 195 條五両金條,是源於購買這些黃金的現金, F
本席已在較早前的段落,分別裁定 D1 和 D2 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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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是「黑錢」,所以 D1 和 D2,以他們分別相信是黑錢的現金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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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並交給王水挺及王思慧,毫無疑問,他們所作的行為就是處理
I 有關財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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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至於控罪六,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6 日已曾經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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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的金條送交王水挺和王思慧。D1 和 D2 在 2020 年 8 月 18 日,
L 在周生生取得黃金後,本應履行有關的協議,將涉及控罪六的金條送 L
交王水挺及王思慧,只是中途被警方截獲。因此本席認為,有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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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顯示 D1 和 D2 是與王水挺、王思慧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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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處理涉案的 405 條五両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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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本席已經小心逐一考慮兩位辯方大律師的書面結案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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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本席不認為有任何陳詞可使控方證據及控方案情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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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320. 基於以上分析,針對 D1,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 R
點的標準下證明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控罪四、控罪五和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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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項元素,因此裁定 D1 經審訊後,她面對的六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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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針對 D2,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
C 控罪一、控罪二、控罪三、控罪五和控罪六的每一項元素,因此裁定 C
D2 經審訊後,他面對的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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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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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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