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漢榮案 DCCC1031/2021

偷車及不歸押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三個月
盜竊及不歸押罪合共判監二十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2/12/2024[2024] HKDC 20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漢榮(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蔡漢榮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兩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案涉一輛私家車:車主蘇先生原同意以港幣七萬元出售該車,並將轉讓文件、車匙及授權書交給被告辦理轉名;被告其後拖延辦理手續,也沒有付款。車主撤回使用許可並要求還車後,被告仍表示會把車交給朋友,車輛其後由同案第一被告駕駛時被警方截停。被告兩度未依保釋指定日期出庭,分別導致法庭發出拘捕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的行為應如何就盜竊罪量刑;偷竊車輛是否可參考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延遲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兩項不歸押罪的刑期應否與盜竊罪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車輛屬嚴重罪行,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所採用的三年量刑基準,但本案車輛價值、盜竊模式及被告罪責均有不同,故以監禁二十八個月為盜竊罪量刑起點。被告在審訊日期確定後才表示認罪,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只能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盜竊罪減至二十一個月。不歸押罪的核心是藐視地違反向法庭作出的承諾,通常須與實質罪行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各判三個月起點,因適時認罪減至兩個月,彼此同期但與盜竊罪分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確認偷竊車輛可採三年監禁作量刑參考,並說明其嚴重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延遲認罪只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不歸押罪刑期通常與實質罪行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盜竊罪監禁二十一個月;兩項不歸押罪各監禁兩個月,兩罪同期執行,但與盜竊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二十三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偷竊車輛即使情節不同,仍可參考相關量刑基準;認罪時機直接影響扣減幅度。不歸押罪旨在保障司法程序,通常須另行分期執行,而非與實質罪行同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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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車輛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A.

法庭認為偷竊車輛屬嚴重罪行,本案以監禁二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後,盜竊罪判監二十一個月。

Q.沒有按保釋日期出庭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被告兩次沒有按指定日期出庭,每項不歸押罪原定三個月,因適時認罪減至兩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不歸押罪的刑期會否與盜竊罪同期執行?
A.

法庭認為不歸押罪涉及藐視法庭及損害司法公信力,通常須與實質罪行分期。本案兩項不歸押罪與盜竊罪分期,總刑期為二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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