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06/2020及1132/2022 (合併)
[2024] HKDC 20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06號及2022年1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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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
(D1)
庾家豪
(D2)
陳永晞
(D3)
葉鑫昇
(D4)
鄺浩林
(D5)
尹仲明
(D6)
楊朗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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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法律代表: — 程慧明女士及岑頴欣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黃錦娟女士,帶領郭雅媛女士及管致行先生,由何 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1
— 李百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 聘,代表D2
— 潘熙資深大律師,帶領陳曉妍女士,由林洋鋐律師 行延聘,代表D3
— 鄭凱霖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子揚顧嘉恩律 師行延聘,代表D4
—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 所延聘,代表D5
— 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 律師行延聘,代表D6
— 曾敏怡女士,帶領于雋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 的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D7
控罪: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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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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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內容
段落
頁數
A. 背景
1-7
3-4
B. 控方案情
8-151
4-40
C. 中段陳詞
152-153
41
D. 辯方案情
154-214
41-53
E. 證供分析
215-389
53-97
F. 總結
390
97
G. 後語
391-398
97-100
附件
101-196
A. 背景
本合併控罪書總共有7名被告。他們否認一項發生在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發生的暴動。經過50多天的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控方案情簡單而言指在2019年7月21日,香港有地方發生示威遊行和暴亂。地點包括在上環中聯辦外。本案並不能抽空單獨處理,需要在當年(2019年)的政治大環境作為背景來看。不少人簡稱當日在元朗站事件是721事件。
本案相關地點是元朗港鐵站,相關時間大約是2245時至2303時。那時大多數身穿白色衣服的人(統稱白色衣服群組)和一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人(統稱閘内人群),在元朗站大堂對峙。
D1和助手在2243時來到元朗站大堂。D1和一些人在付費區內逗留,而那些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則在付費區外面徘徊。大家在某階段相互指罵,一時相互投擲東西,包括水樽。有部份閘内人士打開雨傘,有些則戴上黃色頭盔。大家對峙一段時間,直至在付費區內一些人在大堂兩邊使用防火水喉射向閘外白色衣服群組的人。在2302時,部份白色衣服群組的人終於衝入付費區內追打一些閘内人士。部份閘内人士經樓梯走上港鐵月台。當時一列港鐵仍停留在軌道上,車門打開,尚未離站。部份白衣人走上港鐵月台,甚至進入車廂毆打車內人,包括D1。
控方在本案的重點是閘内人士的行動。控方指實則上及法理上,閘内人士的行為構成暴動,而在閘外另一批白衣人則有另一場暴動。
7名被告不是在現場被捕,而是在2020年8月26日才在他們各自的住所被捕。
辯方的說法是D1入元朗是調停,監察及防止罪行。另一方面,眾多被告都是說他們是路經元朗站。他們沒有意圖參與任何暴動。部分被告說他們擲水樽,用消防喉射水都是合理武力,以圖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甚至行使公民逮捕權。
B. 控方案情
承認事實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控辯雙方承認下述各項事實(P1, P1A,P1B,P1C)(註:本席簡化相關承認事實但以原版證物為準):—
背景
本案的事發日期為2019年7月21日(721)。本案的指控相關的地點,包括了港鐵西鐵綫元朗站,簡稱「元朗站」,或「元朗西鐵站」(下稱「事發地點」)。
在721,警務處處長從來沒有接獲就元朗區任何舉行集會的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沒有就元朗區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以容許721在元朗區內舉行集結活動。
在721約2252時,有三名警員到達港鐵元朗站G1出口,逗留了一段短時間後離去。同日晚上約2315時起,有數十名警員抵達事發地點。
地圖及圖則
一張顯示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及鄰近地區的平面地圖,現呈堂為證物 [P2]。
兩張由港鐵提供的港鐵元朗站大堂和上層月台的地圖現呈堂為證物[P3A]及[P3B]。
一張由港鐵職員提供的圖則,標註了2019年7月21及22日港鐵元朗站內,各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現呈堂為證物[P4]。
一張由港鐵職員提供的圖則,標註了2019年7月21日港鐵元朗站各出入閘機的位置及編號,其英文原圖及中文譯本,現分別呈堂為證物[P5]及[P5A]。
被告人的身份及相關資料
本案D1至D7的身份並無爭議。
本案7名被告人,於事發日期之前,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在721,本案7名被告都身處香港境內。
錄影片段證物
警方將部份與本案相關的錄影片段的數碼檔案,抄錄並儲存在一個外置硬碟。現將該硬碟呈堂為證物[P6]。
證物P6內的所有片段,詳列於承認事實附件1「控方錄影片段清單」內,這包括:—
(a) 元朗西鐵站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
警方檢取了元朗站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該些片段於事發日期約2100 時至2019年7月22日0100 時錄影。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為真實時間。該些片段在附件1的第1部分列出。當中的4組片段,分別列作控方證物如下:—
(i) [P7M(1)-(2)] - 項目1及2 (鏡頭TA2-1);
(ii) [P7N(1)-(2)] - 項目3及4 (鏡頭TA2-2);
(iii) [P7O(1)-(2)] - 項目65及66 (鏡頭P1-1);
(iv) [P7P(2)-(3)] - 項目74-75 (鏡頭P2-8)。
(b) 元朗形點商場I期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
警方檢取了元朗形點商場I期在721日1700至7月22日0130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畫面顯示的時間比真實時間慢大約一分鐘。該些片段在附件1的第2部分列出。
(c) 元朗形點商場II期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
警方檢取了元朗形點商場II期在721日1700 至7月22日013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畫面顯示的時間比真實時間快大約半分鐘。該些片段在附件1的第3部分列出。
(d) 互聯網公開片段(港鐵元朗站)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了於事發日期拍攝到港鐵元朗站的公開片段。該些片段在附件1的第4部分列出,當中9個片段現按下表次序及大約實際時間,分別為證物[P7A]、[P7B]及[P7D-J]
畫面截圖照片冊
警方於上述證物[P7A]、[P7B]及[P7D-J]的多個錄影片段內,以定鏡方式將個別畫面擷取為照片,並輯錄成7套照片册。現將該7套照片冊連同目錄呈堂為證物[P8-(D1)(1)-(32)]、[P8-(D2)(1)-(42)]、[P8-(D3)(1)-(12)]、[P8-(D4)(1)-(22)]、 [P8-(D5)(1)-(30)]、[P8-(D6)(1)-(17)]及[P8-(D7)(1)-(33)]。該些照片都真實及準確地顯示被擷取的畫面,全部7套照片册[P8-(D1)]至[P8-(D7)],均以紅圈正確圈出及指明本案D1至D7的影像。當中的[P8-(D5)(10、13、15、16、29及30)]共6張相片及[P8-(D7)(1、6、8-11)及(24-33)]共16張相片,並沒有以紅圈作任何標示。
有關D1的事實
在事發日期,D1為在任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
在事發日期, D1的社交媒體「Facebook」帳號,發佈了3則帖文,現將該3則帖文的網上截圖,呈堂為證物[P10-D1F(1)-(3)]。帖文詳情如下:—
(a) 第1則帖文(發佈時間為2138時)內容為:「返元朗的朋友,務請小心,懷疑黑社會已部署,請保護好自己和身邊朋友。」。帖文在事發日期截至2303時,約有123個回應,第一個回應在2139時發出。
(b) 第2則帖文(發佈時間為2215時)內容為:「收到可靠消息,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分來自屯門,大家小心。」。 帖文在事發日期截至2303時,約有31個回應,第一個回應在2219時發出。
(c) 第3則帖文(發佈時間為2241時)內容為:「【打擊元朗黑份子】我已聯絡元朗警方,表示我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警方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帖文在事發日期截至2303時,約有106個回應,第一個回應在2242時發出。
2020年8月26日大約0604時,警員在D1在沙田翠湖花園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1。
於同日大約0625時,警方在D1的住所進行搜查後,檢取了包括下列的物品:—
[P10-D1A] 一件Adidas黑色短袖衫
[P10-D1B] 一條啡色長褲
[P10-D1C] 一對白色波鞋
[P10-D1D] 一張成人八達通卡,編號為73220404(8)
[P10-D1E] 一部白色及金色手提電話
警員把上述證物拍照。相片册呈堂為證物[P9-(D1)(1)-(9)]。
港鐵收費系統及八達通記錄顯示,編號為73220404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被使用在灣仔站入閘,並於23:32:36於兆康西鐵站出閘。
有關D2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大約0605時,警員在D2在屯門兆康苑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2。
警方在D2的住所進行搜查後,檢取下列的物品:—
[P10-D2A] 一部黑色電話
[P10-D2B] 一個黑色背囊
[P10-D2C] 一對黑色波鞋
[P10-D2D] 一張成人八達通卡,編號為05919767(9)
警員把D2的物品拍照。相片册呈堂為證物[P9-(D2A)(1)-(9)]。
警員在屯門警署内亦為D2拍攝了8張照片。照片顯示D2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2B)(1)-(8)]。
港鐵收費系統及八達通記錄顯示,編號為05919767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被使用在港鐵尖東站入閘,並於同日的23:33:29時,於兆康西鐵站出閘。
有關D3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大約0600時,警員在D3在元朗Grand Yoho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3。
警方在D3的住所檢取下列出的物品,現證物編號呈堂為證物:—
[P10-D3A] 一部黑色電話
[P10-D3B] 一張成人八達通咭,編號為37165886(7)
[P10-D3C] 一件綠色短袖上衣
[P10-D3D] 一條藍色牛仔褲
[P10-D3E] 一對灰色波鞋
[P10-D3F] 一副黑色眼鏡
警員把上述證物拍照。相片册為證物[P9-(D3A)(1)-(9)]。
警員在元朗警署内為D3拍攝8張照片。照片顯示D3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3B)(1)-(8)]。
有關D4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警員在D4在元朗朗善邨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4。
警方在D4的住所檢取下列物品:—
[P10-D4A] 一個灰色斜孭袋
[P10-D4B] 一對黃色波鞋
[P10-D4C] 一部藍色手提電話
[P10-D4D] 一張成人八達通咭,編號為91962350(7)
警員把證物及D4的住所拍照。相片册為證物[P9-(D4A)(1)-(9)]。
警員在元朗警署内為D4拍攝12張照片。照片顯示D4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4B)(1)-(12)]。
港鐵收費系統及八達通記錄顯示,編號為91962350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被使用在港鐵銅鑼灣站入閘,並在同日的22:57:04時,被使用在港鐵元朗站出閘。
有關D5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警員在D 5在屯門大興邨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5。
警方在D5的住所檢取下列物品:—
[P10-D5A] 一個黑色斜孭袋
[P10-D5B] 一張成人八達通卡,編號為39816116(5)
[P10-D5C] 一條黑色長褲
[P10-D5D] 一部黑色電話
警員把上述證物及D5的住所拍照。相片册為證物[P9-(D5A)(1)-(10)]。
警員在屯門 警署内為D5拍攝11張照片。照片顯示D5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5B)(1)-(11)]。
港鐵收費系統及八達通記錄顯示,編號為39816116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的22:35:38時,被使用在港鐵元朗站入閘。
有關D6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警員在D6在天水圍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6。經警誡後,D6回答:「果日我經過之嘛」。
警方在D6的住所檢取下列物品:—
[P10-D6A] 一件藍白色短袖上衣
[P10-D6B] 一條黑色長褲
[P10-D6C] 一對黑色鞋
[P10-D6D] 一個黑色腰包
[P10-D6E] 一張成人八達通卡,編號為11337779(2)
[P10-D6F] 一張信用卡
[P10-D6G] 一個白色面罩
[P10-D6H] 一部黑色電話
警員把上述證物及D6的住所拍照。相片册為證物[P9-(D6A)(1)-(17)]。
於2020年8月26日,警員為D6進行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是D6同意及自願參與,會面的內容是D6自願提供的。錄影過程被準確記錄於一套數碼光碟(DVD)內,是為證物[P11]。錄影會面內容的中文謄本,為證物[P11A];於會面時交由D6檢視及簽署的32張錄影片段截圖,為證物[P11B(1)-(32)]。
警員在大埔警署内為D6拍攝12張照片。照片顯示D6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6B)(1)-(12)]。
港鐵收費系統及八達通記錄顯示,編號為11337779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被使用在中環站入閘,接着在22:08:55時,被使用在港鐵元朗站出閘;並於同日的22:43:11時,於元朗站入閘;再於同日23:12:31時,於元朗站出閘。
有關D7的事實
2020年8月26日,警員在D7在慈雲山的住所以暴動罪名拘捕D7。
警方在D7的住所檢取下列物品:—
[P10-D7A] 一條黑色長褲
[P10-D7B] 一張成人八達通卡,編號為78070776(2)
[P10-D7C] 一部白色及金色電話
[P10-D7D] 一對白色鞋
警員把上述證物及D7的住所拍照。相片册為證物[P9-(D7A)(1)-(17)]。
於事發當日,D7使用八達通 [P10-D7B] 於晚上約18:49:50時在港鐵尖沙咀站出閘(交易金額為港幣9元9角),並於晚上約22:13:19時在港鐵朗屏站出閘(交易金額為港幣20元5角)、再於晚上約22:33:11時在港鐵元朗站入閘(未有交易金額)及於晚上約23:16:50時在元朗Yoho 商場一個自動售賣機購物(交易金額為港幣6元5角)。
警員在黃大仙警署内為D7拍攝18張照片。照片顯示D7的容貌及被拘捕後的情況。相片册為證物[P9-(D7B)(1)-(18)]。
港鐵元朗站環境的照片册
於2019年8月9日,警員於元朗站的不同位置拍攝了136張照片。相片册為證物[P12(1)-(136)]。
2020年11月25日,警員於元朗站的不同位置拍攝了21張照片。相片册為證物[P13(1)-(21)]。
專家報告
梁仲榮博士為法證視頻分析的專家,他的專家身份不受爭議。
證據的連鎖性
上文提述的證物鏈,包括照片及錄影片段不受爭議。
除附件一當中的錄影片段的數碼檔案外,所有透過以下段落呈堂為證物的數碼檔案(即辯方證物[D2]、[D3]、[D4(7A)]、[D4(10A)]、[D4(18A)]、[D4(19A)]、[D4(20A)]及[D10(1)]-[D10(26)]),被抄錄並儲存在一個外置硬碟。現將該外置硬碟呈堂為辯方證物[D1]。
在2019年7月15日,時任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互聯網進行Facebook直播。該直播片段現被呈堂為辯方證物[D2]。
在2019年7月20日,在添馬公園舉行的「守護香港」集會,《香港經濟日報》副社長石鏡泉在該集會發言,其部份發言片段被發佈到公開媒體,該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3]。
在該集會期間,一名集會人士接受電視新聞台記者訪問。有關片段為第一份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1)附件1的第74項,檔案名稱為「[7.21_元朗黑夜事件整合]」,該片段列作辯方證物[D10(23)]。
現把事發日期的上午起,部份於互聯網公開發布的貼文、新聞報導、訊息、圖片及截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4(1)]–[D4(21)]。列表準確列出及描述該些文件的發布日期、時間及來源。當中的影片的數碼檔案(即證物[D4(7)]、[D4(10)]、[D4(18)]、[D4(19)]及[D4(20)]中的片段),分別呈堂為辯方證物[D4(7A)]、[D4(10A)]、[D4(18A)]、[D4(19A)]、[D4(20A)]。
在事發日期,元朗區議員麥業成向一名元朗區警民關係組的警務人員透過WhatsApp訊息通話。當日的相關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5]。
於同日晚上大約2145時,一名男子在元朗雞地一帶被約20名白衣人以藤條及棍狀物品追打。相關影片為辯方證物[D10(11)]、[D10(21)]、[D10(24)]及[D10(25)]。
警方在事發日期晚上1907時至2143時接獲約500次市民來電,指白衣人在元朗不同地點聚集。
針對事發日期約2240時至2314時在港鐵元朗站內的事件,至今共有8名白衣人因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白衣人干犯了暴動罪及/或「串謀傷人」罪而被定罪,當中有大約4人的定罪上訴仍在處理中,而有1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地圖及地理位置
辯方證物[D6(1)]-[D6(3)]顯示港鐵元朗站附近一帶環境的三幅地圖。
形點I的商場L1層及形點II的商場L1層的平面圖分別呈堂為辯方證物[D7(1)]-[D7(4)]。
港鐵元朗站周圍有不同巴士站。現把相關的巴士站地圖(地圖於2023年10月11日下載)分別為辯方證物[D8(1)]-[D8(3)]。其中:—
證物D8(1)以灰色圓形圖案正確標示出巴士站的位置;及
證物D8(2)及D8(3)以灰色圓形圖案正確標示出巴士站的位置,而就該些巴士站的相關描述均為正確。
閉路電視片段
警方檢取了元朗雞地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該些片段於事發日期約1800時至2019年7月22日0000時錄影。片段畫面所顯示的時間為大約真實時間。部分片段在附件一列出。
附件一當中的錄影片段的數碼檔案被抄錄並儲存在一個外置硬碟,是為辯方證物[D9]。
互聯網公開片段
事發後,警員從互聯網下載了於事發日期拍攝到港鐵元朗站的公開片段。該些片段在承認事實一(證物P1)的附件一第4部份列出,當中26個片段分別列作辯方證物[D10(1)]-[D10(26)]。
在事發當日:—
DPC 9184與DPC 11000於約1610時奉命稍後到元朗十八鄉鄉村委員會村公所附近進行監察行動。他們於約1900時到達元朗十八鄉鄉村委員會村公所,並於2019年7月22日0103時奉元朗警區控制室命返回元朗警署待命。
DPC 11604與DPC 3731於約1900時奉命到元朗雞地附近巡邏。他們於約1930時到達雞地,並於2019年7月22日0105時奉元朗警區控制室命返回元朗警署待命。
DPC 4523及DPC 22113於約1900時奉命稍後到元朗擊壤路觀察。他們於約1920時到達元朗擊壤路,並於2019年7月22日0105時返回元朗警署待命。
DPC 7792與DPC 23189於約1920時到達元朗豐年路一帶進行觀察,並於2019年7月22日約0105時返回元朗警署。
PC 8028與PC 23299於約1955時巡查鳳攸北街,發現有大約100至200人身穿白色衫在該處聚集,不時大叫「保衛元朗」。他們通知元朗警區控制室有關情況,並於現場觀察。在同日約2100時,元朗警區控制室通知他們可以離開現場。
PC 11946於約1930時,於元朗鳳琴街見有數十名身穿白衣人士由鳳琴街向元朗市中心方向行,手持守護家園紙牌。PC 11946同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元朗警區控制室及在當日當值的指揮官,並暫時觀察各人的行動。
D6曾於以下刑事案件協助警方調查,包括報案及錄取口供:—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TMCC 3677/2003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FLCC 237/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TMCC 209/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STCC 285/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TMCC 491/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TMCC 963/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警方刑事案件編號MKRN 04015196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STCC 482/2004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警方刑事案件編號KTRN 04021809是一宗「店舖盜竊」的案件。
與港鐵列車相關的事實
控方證物P7O(1)及P7O(2)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於約22:37:06時至23:34:48時,在港鐵元朗站的1號月台(即往屯門方向)列車到站及離站的大概時間節錄如下:—
往屯門方向
列車到達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離開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逗留月台
時間(約)
候車時間(約)
22:37:06 (1:37:06)
22:38:07 (1:38:07)
1分
不適用
22:43:15 (1:43:15)
22:45:50 (1:45:51)
2分35秒
5分8秒
22:49:02 (1:49:02)
22:50:36 (1:50:36)
1分34秒
3分12秒
22:55:18 (1:55:18)
23:13:39 (13:39)
18分 21秒
4分42秒
23:27:00 (27:00)
23:28:55 (28:55)
1分55秒
13分21秒
23:31:35 (31:35)
23:32:23 (32:23)
48秒
2分40秒
23:33:34 (33:34)
23:34:48 (34:48)
1分14秒
1分11秒
控方證物P7P(2)及P7P(3)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約22:33:56時至00:48:03時,在港鐵元朗站的2號月台(即往紅磡方向)列車到站及離站的大概時間節錄如下:—
往紅磡方向
列車到達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離開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逗留月台
時間(約)
候車時間
(約)
22:33:56 (33:56)
22:34:45 (34:45)
49秒
不適用
22:41:08 (41:08)
22:42:01 (42:01)
53秒
6秒23秒
22:48:06 (48:06)
22:48:50 (48:50)
44秒
6分5秒
22:54:54 (54:54)
22:56:00 (56:00)
1分6秒
6分4秒
23:02:57 (2:57)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23:09:28 (9:28)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23:32:12 (32:12)
23:33:13 (33:13)
1分1秒
36分12秒
23:48:24 (48:24)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23:59:08 (59:08)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00:10:40 (1:10:40)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00:21:52 (1:21:52)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列車到達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離開月台
實時(影片時間)
列車逗留月台
時間(約)
候車時間
(約)
00:28:03 (1:28:03)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00:34:29 (1:34:29)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00:45:23 (1:45:23)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00:48:03 (1:48:03)
沒有停站
不適用
不適用
根據上述P7P(2)及P7P(3)閉路電視片段,在事發當日,由23:02:57時至23:09:28之間共約7分鐘,及23:33:13時至00:48:03(共1小時15分鐘),往紅磡方向的列車到達元朗西鐵站後並沒有停站,往2號月台的幕門亦沒有打開讓乘客上落列車。
天氣資料
根據香港天文台網站資訊,於2019年7月21日,本港局部地區有雨。於2019年7月21日下午12時05分,天文台發出天氣預報,指當天下午及晚上天氣預測大致多雲,有幾陣驟雨,局部地區雨勢較大及有雷暴 。
元朗站證物
2019年7月22日,警員就元朗站内所檢取的物品拍攝了共18張照片,相片册為證物[P23(1)-(18)]。
辯方WhatsApp截圖
辯方證物[D5]中的WhatsApp對話截圖中,所顯示相關訊息的發送及接收時間均為準確無誤。
與D3相關的八達通咭
港鐵收費系統的八達通記錄顯示,從D3檢取、編號為37165886的八達通咭,於事發日期的22:35:22時,被使用在元朗站入閘,並於同日的23:31:16時,被使用在元朗站出閘。
與D1相關的事實
於事發當日,D1為在任立法會議員,於新界東選區當選。當時,新界東選區是立法會地區直選五個選區之一,範圍為沙田區、大埔區、北區及西貢區:—
於2017-2018年度,D1為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於2016-2017年度、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及2020-2021年度(直至2020年11月12日),D1均為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
於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2019-2020年度及2020-2021年度(直至2020年11月12日),D1均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於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及2019-2020年度,D1均為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委員。
於事發當日,D1為在任北區區議會民選區議員,於石湖墟選區當選。北區範圍主要為上水、粉嶺、沙頭角及打鼓嶺。
與D5相關的事實
D5在2019年7月21日晚上約10時,行經元朗形點商場I期至元朗西鐵站K出口,從列於控方證物[P1]「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第1部份)」附件1. 2 - 元朗形點商場I期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和1.1 - 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
現將P1附件1.2 和1.1所述的片段,以定鏡方式將部份畫面擷取為照片,並輯成8張照片册為辯方證物 [D15(1)-(8)]。全部8張照片均以紅圈正確圈出D5的影像。
在2019年7月22 日凌晨時份,D5在元朗博愛醫院急症室求診。
控方證物[P10-D5B] 、編號為39816116的八達通咭的交易紀錄為辯方證物[D16]。該記錄中於2019年7月21日、22:38:20時的交易,是在元朗站收費區內的7-Eleven便利店進行。
控方主要依賴相關有不同渠道所取得的攝錄片段,有部份甚至是由D1的助手在面書直播的片段。有關的片段呈堂為控方證物及雙方同意準確畫面描述,呈堂為證物MFI(1)至(17)。但這些描述並不是證據而是方便控辯雙方及法官去理解及準確地聚焦一些事件及人物的發生或動態。於此,所有辯方團隊都沒有異議。這些有畫面描述的MFI文件(本席簡化了一點內容)現列為本裁決理由書的附件。有部份證人口供則以第65B條形式呈堂,而有部份這類證人則曾到法庭作供,亦接受盤問。
本席曾考慮及查問在此裁決理由書使用二維碼(QR Code)的方法上載一些截圖或相片甚至視頻,但得悉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並不可行。因此,本席只能把這些彩色截圖或相片夾附為附件。這些圖片亦會上載到網站。
PW1警長7520
在控方申請下,PW1不以全名宣誓而以他過往的警長編號作供。
PW1 1983年加入警隊而在2020年2月已經退休。2019年7月,他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這是他第2次任職元朗警民關係組。2019年7月21日晚上9時15分左右,他陸續收到元朗區議會及元朗地區人士的電話,得知在元朗雞地聚集很多人,有毆打事件發生。PW1於是上網看社交媒體搜集訊息。他立刻通知當時的姓鍾的主管。PW1亦知會陳姓督察,因為PW1相信陳督察是負責元朗的控制中心(DOR)。
當晚約10時22分,PW1收到一個自稱是林卓廷的立法會議員的電話。對方打PW1的手提電話。7月21日是星期日,PW1不用上班。PW1認識及熟悉林的聲音,因此並沒有懷疑對方身份。對方說黃偉賢告訴他PW1的電話號碼。對方說現在元朗有人聚集,有人追打年青人。對方質問警方有多少人手,怎樣部署,叫PW1處理事件。PW1沒有出聲。
PW1根本不知道警方人力的部署。對方說他現在正乘搭西鐵來元朗,支援那些年青人。PW1立刻回應,叫對方千萬不要入元朗,否則事情更加混亂,火上加油。雞地那處發生很多事,很混亂,有打鬥事件。警方要時間以便保護林卓廷。對方說「我唔洗你哋保護」,跟着便收線。(註:從PW1的回應和對話,PW1明顯地不視這電話通話是報警的行為。)
PW1於是立刻通知上司,告訴他們林卓廷「入緊嚟,坐西鐵過來」。PW1亦打電話給區議員黃偉賢,叫他勸勸林卓廷。黃說他都無能為力。PW1感覺奇怪為何林要入元朗。
在代表D1的黃大律師盤問下,PW1說他在元朗工作10多年,他熟悉在元朗的村落及一些區內人士,包括區議員。平時大家以電話聯絡。他知道黃偉賢在元朗區服務很久。警民聯係科主要是處理民生問題,包括失車、交通等問題。PW1會向上級滙報,以作出改善,但這不是PW1所安排。
PW1在7月19日左右已經得知有人在元朗「吹大雞」。PW1曾向黃偉賢說警方會有部署和安排。但PW1不知道有人在7月21日被人用籐條打。
PW1在接到D1電話說要入元朗後,他再打電話給黃偉賢,叫後者勸D1不要入元朗。PW1記得D1曾說要支援年青人,曾問警方人手部署。PW1知道黃住在元朗。PW1對D1在當晚10時許不聽勸告而來到元朗感到驚訝,因為元朗發生的事情理應不關乎D1,不知道為何D1要到元朗來。PW1把D1入元朗的行動告知上司。PW1強調他確曾對D1說他入元朗,只會火上加油,而黃亦曾說無能為力。
PW1同意他從網上得知有住在元朗的人士會「保衛家園」,保衛自己屋企。
代表D2的李大律師試圖以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當中一些內容來盤問PW1。本席在考慮PW1作為事實證人的基礎下不批准D2就此報告盤問PW1,而D1、D3至D7各被告亦沒有類似的申請。
PW1重申他對D1說那時元朗很混亂,千萬不要入元朗。PW1從面書得知一些在元朗發生的事情。PW1亦知會上司。PW1除了叫D1不要入元朗外,亦擔心D1到元朗的安全。PW1亦叫黃偉賢幫忙,但後者說他無能為力。PW1自然不能成功勸說D1。PW1覺得D1「無端端」入元朗奇怪,因為D1並不代表元朗區。PW1同意他從面書得知有人打算「光復元朗」,拆祠堂,進行有破壞性的行動,有些人會身穿白色衫響應「吹大雞」。
PW2 A女士
PW2是在匿名令下和屏障後作供。她在紙上寫上全名(MFI-18)。
A女士是中五程度,居住在元朗。在案發當晚約8時,她在鳳攸北街公園內和朋友聊天。那時公園內和街上有很多人,大部份人穿着白衣上衫。公園內亦超過50人。
她從網上得到資訊指有一班人會到元朗搞亂。A在公園內逗留至10時半左右。後來A行到形點商場從F出入口進入元朗港鐵站,她看到在她右邊在付費區內有一大班人士。不多久,A看見有水噴過來。A站了一會,有人大聲說「過嚟呀」這些說話。在付費區外則有10多20人想走進付費區,但沒有這樣做。付費區外的人以白衫者居多,這些人說「你出嚟」,亦有人避開那些水花。有人向閘外的人「亂射」,而閘內有些人則打開雨傘。閘內閘外兩幫人則互相擲東西,包括膠樽及一些垃圾。
A看見閘外一班人「想入去,但無入去」。大家互相叫囂。A覺得有人挑釁,「撩交嗌」,這是A的「強烈感覺」。閘內的人說「入嚟啦,唔好走」。閘內有一身高的人亦有高聲呼叫,A認得那人是林卓廷。她從電視新聞得知這人,所以印象深刻。A在噴水的情況停止後才再走動。A後來看見閘外的人「忍唔住」跳入付費區內。那時付費區內的人開始退後及衝上到列車月台的樓梯。閘內有些人投擲膠樽,亦有人用雨傘襲擊閘外的人。A一直都在閘外,並沒有進入付費區。
後來,A看見有人從上層月台投擲東西到下層平台,包括一個鐵質24吋乘12吋的物體。A看見有2至3名白衣人從樓梯向月台上追,但沒多久這些人又返回平台F出入口,即到付費區外邊位置。
A說早前則有20多個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內去和區內的黑衣人對峙。在平台上,A沒有聽到港鐵站有任何廣播。白衣人是在付費區內有人射水之後才跳入付費區內施襲。白衣人群中有人拿着雨傘,有人拿着藤條。
後來A感到害怕,於是在K出口離開大堂,然後行路返家。A大約逗留在港鐵站大堂約1小時。
在辯方盤問下,A說她是元朗居民。案發當晚8時半,她到鳳攸北街的休憩處,她有2個朋友後來和她一起。大家在休憩處約2小時,在10時半離開。她從斜路進入形點2期商場。A說她沒有參加白衣人的活動。A看不見有人拿着條狀的東西,和拿着寫上保衛家園的牌子。
在元朗港鐵站內,她的男性朋友在旁或附近。她曾見到有銀色的物體從上層被投擲下來,但她聽不到很大聲。A看見有一名白衣人從月台樓梯行落到大堂。A不覺得危險,她沒有打999報警,認為自己是元朗人,別人不會打她。
辯方問A知不知道為何有打鬥事件。A說網上有群組叫人入元朗搗亂,有些住元朗的村民去保衛家園。A不是村民,她只是到場「去八卦」。
A在2019年8月23日在警署落口供。A同意口供內容有點出入,時間可能不準確,內容是「係咁上下」。辯方從不同的錄像片段指出A出現的地方和行徑,亦攝錄了A有男性朋友相陪。A進入元朗站的時間是11時01分。A不同意她是那些白衣人的同夥。於此,本席對A作出不應損害自我利益的告誡。A否認曾在鳳攸北街與一些白衣人遊行。A運用權利不回答她有沒有叫口號。A重申她曾聽到在閘內有人士叫「入嚟啦」、「唔好走」這些說話。A同意在元朗港鐡站內在某時段曾拍手,認為元朗居民可保衛自己家園。
A大約在午夜12時離開元朗站。A否認她和一些友人在鳳攸北街遊行,但同意相片D13(30)內的其中人物是她。A亦承認她的右手腕戴上紅繩/紅手帶,因她得知這可保護她免被人打,令她感到安全。A相信那批白衣人大部份都有紅手帶。
雖然A戴上紅手帶,但她不同意她是和白衣人組同一團伙。A亦同意在一些錄像片段看到自己和一些人一同遊行和叫口號。有人舉起寫上保衛元朗的牌子,A說她們是要「趕走入來搞亂元朗的人」。
A同意在7月21日之前已經聽聞元朗會有事發生,「有嘢睇」。她是從網上消息得知,於是A便到休憩處附近看熱鬧。她不肯定參與者是否會穿白色上衣。她到場時才看見他們的裝扮。最高峰時約有100多人,10時許那些人左右散開,有部份人到達元朗港鐵站。A並沒有進入港鐡站付費區,只逗留約45分鐘至1小時。A並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只是和其他約20人在看熱鬧。最高峰時大約有百多人身穿白色上衣,有人拿着棍,有人拿着雨傘。
A同意在那時段有可能有人在付費區內同樣看熱鬧,但不能肯定。付費區內和非付費區都已經有約100多人,但A認為在付費區內的人如果害怕「殃及池魚」,他們應該立刻離開。
A到達元朗港鐵站時第一個印象是看見有人用水喉射水,後來有白衣人跳入付費區,有人拿着藤條,有所動作。A從一些「身體語言」覺得有人「忍唔住」跳入付費區內。
PW3 C
C是港鐵車長。他在2019年9月18日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P16。
PW3在其口供指在2019年7月21日晚上10時29分,他駕駛西鐵列車由紅磡站前往屯門站。當他所駕列車離開荃灣西站時,他得知早前有2班列車因車門無法關上而停留在元朗站月台。
晚上10時50分,他的列車到達元朗一號月台。他打開列車車門,看見第一卡車廂有人站在車門和月台中間位置,阻擋車門關上。他多次按動列車廣播系統,叫乘客不要靠近車門,但乘客不理采他的呼籲。PW3於是通知控制中心,而中心會通知元朗西鐵站職員處理。
數分鐘後,控制中心叫PW3「清客」。於是,他透過車內廣播通知乘客這班車已經停止服務,叫乘客離開,但仍然有人在車廂內。PW3通知控制中心他未能「清客」。同時,PW3發現不少車廂上的乘客同時按動緊急掣。他已經盡力回覆那些按掣的乘客,但對方並沒有任何回應。期間,PW3亦聽到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的門,說有人打架。
由於控制中心繼續叫他清客,他踏出車長室向車尾方向望,見到有大量白衫人士聚集。他不知發生甚麼事,於是返回車長室,繼續廣播清客指示。PW3嘗試很多次終於成功把車廂車門關上。這使列車可以離開元朗站月台。
當列車離開月台時,仍然有人拍打車長室的門,不斷有吵鬧聲。PW3聽到有人說「點解唔閂門」。PW3繼續行程到屯門站。
在辯方盤問下,當晚到達元朗站時,他通知控制中心有人不讓車廂車門關閉。控制中心說他們會派人去處理,最後中心叫PW3清客,停止服務。於是PW3向列車內乘客廣播,最後PW3嘗試5至6次關門後,才能駕駛列車離開元朗站。
PW3坦言當時他從未遇到這種情況,感到恐懼,而且亦有人拍打車長室的門,亦有人按了緊急掣。PW3覺得拍打車長門的人的聲音不友善,他怕有人撞入車長室向他動粗。PW3不知列車是否已經清客。控制室中心並沒有特別指示,只是叫PW3盡快清客離開。列車到下一站朗屏站,那時控制中心並沒有指令清客。PW3已經知會控制中心,但他自己並沒有報警。
在一般情況下,乘客按緊急掣,他會透過列車內通話設備和對方了解,而大多會在下一站停車。當晚他向按掣的人了解,但並沒有回應。
PW3記得大部份8卡車廂40個中約20至30個緊急掣被按動。PW3亦感到奇怪,對方亦沒有回應。車長室內的顯示屏亦看不見車廂內的情況,畫面是黑的。PW3相信屏幕有故障。PW3當時覺得孤立無援,亦擔心自己的安危。PW3說有人按了緊急掣便不能開車,他要重置(reset)才能開車。PW3曾經使用廣播系統叫車廂內的乘客離開車卡。PW3通知控制中心他不能清客,但會繼續嘗試。他不知車廂內有多少乘客受傷。但他曾聽到打架的聲音。到最後,控制中心放棄清客行動,而叫PW3當車門成功關閉後立刻把車駛離月台。
列車到達屯門站時,仍然有人拍車長室的門和踢門。對方問為何車長不開車。車長室有急救箱但沒有人要求。後來PW3成功開車離開元朗站。
PW4 D
他的修訂版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P17A,附上一份報告(P18(1)-(2))。
PW4就一列編組(在2019年7月21日10:55到達元朗站)的8卡車廂曾進行TMS(Train Management System)驗查。他發現列車在逗留元朗站期間有人按緊急掣達24次,最早一次是11時左右,而最後一次是11時12分或11時13分。按緊急掣在不同車廂發生。8卡列車總共有40個緊急掣,他說緊急掣不會使車門不能關上。車門不能關閉可能因車門故障或有人障礙車門關上。PW4說緊急掣重設的次數多過24次,因為緊急掣被重設(reset)後,有人再按緊急掣,所以緊急掣被多次重設。如果車長廣播的話,理應整卡乘客可以聽到。列車在車站停車後,如果有人按緊急掣,那麼車長要重設才能開車。
PW5 F
他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P19。
他是港鐵的車站管理人員,在2019年7月21日他從2300時當值至翌日0700時。當晚,他乘列車到元朗西站上班。在車上,他聽到廣播,得知列車不停元朗站,所以他在朗屏站下車再轉輕鐵到元朗站。他到站長室當值。他在途中經互聯網網上資訊得知,元朗站有爭執事件。他曾見到一群數十白衣人從月台經樓梯行至大堂。PW5在月台看見地上有一些爛兩傘、膠袋及衣服。月台上沒有列車,他不知道有沒有人報警,月台上並沒有廣播。
PW5提及滅火喉要打爛“break glass”才能取出,而另一方面人們可打開收藏滅火筒的門便可取出滅火筒。當晚元朗站並沒有廣播,亦沒有貼出資訊或告示通知入站乘客。在通常情況下,救護員到地鐵站會先到站長室知會。
PW6 B
他是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他是當時元朗站最高負責人,他當晚2345時搭的士到元朗站。他說警方在7月19日透過WhatsApp要求在案發當日在控制室進行監察。警員應該在7月21日約5時到達。
PW7 E
他的口供以65B呈堂為P20。PW7在1640時當值,大部份時間在站長室內工作。當時9時前他收到4至5名巿民來電聲稱元朗站出口外邊有白衫人騷擾他人。
晚上2243時,他在站長室內的閉路電視見到大堂K及F出口之間有10多人爭執。他打電話通知站長室旁的警務室內的警員。在2244時,他致電OCC中央控制室要求警方協助,後來他得到OCC通知月台上有一列車的車門不能關閉。於是,他派2名職員去月台處理,最終那列車成功離站。稍後另一列車有相同情況,他再派2名職員處理,而該班列車需要「清客」。他沒有留意有沒有爭執事件,他亦從通訊機得知有職員感到安全受到威脅。當晚約在2256時,PW7在站長室忙了接聽電話,包括從街外巿民的求助電話。在2256時,PW7得知月台上有火警鐘響起,有人打破火警鐘玻璃,後來有消防人員到來。
PW7說站長室的街線電話可在站內公眾地方找到。PW7記得有一名女聲的人士不斷打電話問站長報了警沒有,後來多了另一把女聲。她問為何警察這麼久仍未到。PW7對她說已經報警,如果不相信那女子可以自己報警,對方只不斷催促站長報警。那女子打了5至6次電話給PW7。在2256時,由於火警鐘響起,PW7要通知OCC,而當時電話響不停。他同意站內的客戶服務中心同事曾打電話給控制室問報了警沒有。當時職員都覺得驚恐。有人曾用物件拍打控制室的大玻璃牆,這使他不知是求助還是想襲擊控制室。PW7說站內的店舖都有急救箱,而港鐵站亦有。
PW7同意控制室可以把所有閘機「lock死」,令人不能以閘機進出(當然他人可跳過閘機)。控制室亦有廣播系統,可在大堂及月台廣播。
PW8 G
他是港鐵站務主任,PW7 E是他的上司。在當晚2253時,由於一班列車不能關門,有人通知OCC,他曾在到月台途中有人問他警察到了沒有。他用對講機問站長室同事,說已經報了警。
PW9總督察李伯豪
案發時,他是元朗分區行動指揮官,元朗警署已經成立了DOR(District Operation Room)。當日他是快速應變組的指揮官,帶領6至7人的小隊,他和隊員在警署候命。7月21日晚上11時左右,他收到指示到元朗西鐵站。他們在晚上1115時左右到達,見到一些穿深色衣服的人身處付費區外的大堂,面露驚恐表情,有人在哭泣。PW9到場目的是以控制場面為先。他不能確定早前有沒有打架事件。他見到在付費區內有人向警員指駡,態度不友善,PW9陪伴一些傷者到救護車。
PW9不知道當晚DOR收到很多電話告知元朗區還有白衣人聚集。
PW9同意7月中開始有情報顯示元朗村民會有「吹雞」行動。他知道當晚警方並沒有就元朗區進行的任何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他曾向警察總部申請增加人手,由於當日721在港島有大型遊行,警方的資源用在港島區,而留給元朗、天水圍地區可以調派的快速應變成員只有40至50名軍裝。案發時,在元朗分區留守的警力少了一半以上。在觀看一些錄像影片時,PW9指出有一段時間警員給在付費區內人士指駡及目光不友善,而且人數越來越多,PW9甚至要求增援。PW9和一些警員被迫到J出口撤退。
PW10偵緝警長46744盧吉相
721當日1800時他接受上司訓示,稍後到元朗站站長室內他和偵緝警長10215從閉路電視進行監視行動。當晚約2130時,他看見在月台及大堂有不少人聚集,他向DOR匯報。PW10亦報告在2130時之後有人乘坐由九龍至屯門方向的列車在元朗站下車及開始聚集。
當元朗站站長向他說「發生了事」,他回答說「已經報了DOR,做緊嘢」。到了2230時,他從閉路電視看見有人打鬥的情況。打鬥的人穿着黑色或白色的衣服,他亦看見有救護員的出現。他亦見到有白衣人跳過圍欄向F出口走去。他向DOR匯報「開始有人打鬥」,對方說「知道,處理緊」。他看見白衣人與付費區內的人士對峙,但看不見打鬥。
PW10在2249時左右看見有很多人從由紅磡駛至屯門的列車在元朗站下車,到達大堂聚集並沒有出閘。他向DOR匯報。
PW11 DPC10215符志健
案發時他駐守元朗警區情報組。7月21日當日他和PW10一起到元朗西鐵站看實時閉路電視做監察。他不記得訓示中有沒有提及「吹大雞」,只囑咐他們留意「特別情況」。他第一次見到白衣人的畫面是出現於B出入口,白衣人從B出入口行到F出入口,手持棍和牌。
在2242時,他見到有人追逐及打鬥,白衣人跟着離開。PW11把打鬥過程及白衣人離開的事情向DOR匯報。DOR說會派人到西鐵站,但PW11不知他們何時會來。PW11在2249時曾向DOR匯報有超過100人包括白衣及非白衣人聚集在大堂。這批人可視為「兩派人」。2257時他看見雙方有較激烈行為,付費區內有30至40人把雨傘打開,他亦看見有人射水。他再向DOR匯報。
D6尹仲明的錄影會面
D6尹仲明在2020年8月26日0825至0929時的錄影會面(P11,謄本P11A):—
記項22
嗰日係收工經過元朗返天水圍
記項26
見到有人襲擊喺西鐵站入面,入閘後嘅地方,襲擊一名女士
記項28
入去睇吓
記項30
有個議員林卓廷出現,佢表示已經報咗警
記項32
我短暫停留,睇下可唔可以,需唔需要做證人
記項40
搭西鐵去到,落咗西鐵,食咗少少嘢,跟住行番轉頭
記項46
我食咗嘢之後,再返番去元朗西鐵站,諗住搭西鐵返屋企
記項56
3、4個著白色衫嘅(人)攞啲木條打佢個頭,有流血
記項72
我見到個女人受襲時,佢已經受咗襲擊,已經流血,嗰班人已經「閃」走咗,佢地已經「𠽌」一聲走咗
記項76
見到後半段
記項78
一班人圍住,跟住有人走咗
記項94
個女士喺度求救,流緊血
記項96 及 98
我上前睇,已經好多人圍住佢
記項122
佢(D1)話唔好移動地下嘅木條,證物嚟,已經報咗警
記項182 及 184
我見到打嘅後半部,(施襲者)已經開始離開,我(話)「唔好打」跳入去(閘內)
記項190
冇購票入閘
記項192
(在閘內)逗留,估計十零分鐘
記項212
白衣人不停向閘內不停揮動木條、竹枝
記項214
入面嘅人都比較激動,出面入面(閘內)都激動
記項226
投擲一、兩個水樽
記項228
兩邊都有
記項240
(逗留10多分鐘)跟住去咗女廁嗰邊
記項242
指示救護員入去幫助佢(女受傷者)
記項244 及 246
跟住我就送咗佢哋落樓下嘅救護車,送咗女士同理救護員
記項274
跟住拍卡入西鐵站
記項276
下面大堂無人
記項278
我諗住搭西鐵,上電梯,見到一大班白衣人背住我,向車廂入面嘅人士襲擊
記項298
我覺得危險,落咗去搭輕鐵離開,返天水圍
記項306
(當日衣著)白色衫
記項330
(你有沒有擲水樽)呢個唔記得
C. 中段陳詞
D1和D7在控方完結案情後提出中段申請,認為D1和D7毋須答辯。
本席在考慮案情及有關案例,裁定D1和D7連同其他被告的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都需要答辯。
D. 辯方案情
各被告及辯方證人證供的簡略陳述
所有被告都選擇出庭自辯。D1亦傳召2名辯方證人。本席簡略撮要各被告及辯方證人的證言,而在後半部,本席會較詳細地陳述各被告的案情。
D1林卓廷
D1原先的案件(DCCC 1132/2022)是分拆出來,但後來合併和其他6名被告一同審理。由於D1的身份,本席把D1較詳細的證供列為附件一,但本席不會把其他6名被告的證供以同一方法處理。因為在證供分析的段落,本席仍會把各被告的辯解寫出。
在這裡本席只簡略概括D1的證供,案發時他是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他認為有責任監管警方的工作,亦要保護巿民。
2019年7月21日當日他有參加港島區遊行,甚至在灣仔區擺街站。遊行完結後他和姓冼及姓莊2名同事一起吃晩飯,然後打算坐港鐵返回新界的居所。但他看見網上消息知道元朗雞地有白衣人聚集,甚至有人準備一札籐條,亦有相片見有一名男子的背部被籐條打傷。他覺得事態嚴重,決定和冼及莊由美孚改搭另一列車到元朗站。
D1在車途中在其面書戶口連發3則帖文,提及黑社會、黑份子,亦說他正前往元朗,呼籲巿民小心。D1在晚上10時45分到達元朗站。在未到達前,D1打電話給DW1黃偉賢,亦打電話給元朗警民關係組鄧警長(PW1)。他催促鄧警長儘快行動驅散那批黑社會人士。D1認為他打電話給鄧警長便是報了警。D1否認PW1叫他不要入元朗火上加油,亦否認他不用警察保護。但D1並沒有主動要求警方保護。
在到達元朗站,他在大堂見到有血跡,有人向他講述早前有一名女子被打。D1叫人保存那些木棍作為證物。後來D1叫付費區閘內的人不要出閘,以免被外邊的白衣人襲擊。D1不時叫人後退不要靠近閘機,雙方對峙了一段時間。期間有人從閘外擲水樽入內。D1曾被水樽擊中肚及腳。D1在場說了一些說話。D1說他以為警員會很快到達車站驅散白衣人。付費區內的人越來越多。
D1見到付費區內有人用水喉射水,亦有人用滅火筒。付費區內有人打開雨傘擋着外邊所擲入的東西。D1不認為有人組成傘陣。D1說外邊的白衣人情緒高漲。D1怕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內,因此叫付費區內的人「頂住」,不要後退。
後來在11時許,一批閘外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內。D1和閘內人士跑上月台,進入停泊的列車。列車的車門被人阻着,車廂內大部份的緊急掣被人按下,列車不能開動。D1曾再行出車廂,然後再跑回車廂。此時,一批白衣人手持木棍、雨傘及籐條衝上月台,進入部分車廂,毆打車廂內的人。D1亦被打。毆打過程由於是冼所直播,因而廣泛傳播。最後白衣人離開,而列車開動離開元朗站。
DW1黃偉賢
大致來說,DW1在元朗住了數十年,案發時是區議員。7月21日前數天約7月19日,他聽聞有人會在7月21日到元朗聚集搞事,而鄉事頭領「吹大雞」召喚人們穿著白色上衣在元朗聚集,抗衡到元朗的搞事者。DW1向其他議員查詢,亦查看連登網上平台的日程表都找不到有這樣入元朗的行動。
D1在7月21日打電話給DW1,查詢當日有白衣人在雞地聚集的情況。DW1再查問其他人,得知白衣人有「劇本」,指如果黑衣人有挑釁或對駡的話,白衣人只會「fit一、兩吓」。DW1甚至打電話給元朗警民關係組鄧警長(PW1)3次。DW1認為警方會有部署及派便衣警員到現場。
當日DW1參加在港島的遊行。他認為他有視察協調的角色。後來DW1從D1得知元朗發生打人事件,覺得事態嚴重。D1說他會入元朗視察,而DW1亦在當晚入元朗。不過由於交通問題而使DW1在凌晨1時許才到元朗。那時事件已經完結。他否認鄧警長曾叫他勸D1不要入元朗。
DW2蘇梓朗
他在案發時在形點商場內一間餐廳工作。在7月21日約9時45分下班,在回家途中被一群白衣人用木棍及籐條打。他背脊的傷勢在網上平台有所傳播。
D2庾家豪
案發時,他是政府詢問投訴電話中心1823的一名主管。2019年他曾參與一些合法的遊行。7月21日他參加了由維園開始的遊行,發起人叫參與者著黑衫黑褲。之後他和友人到尖沙咀吃飯,然後D2和女友搭港鐵打算到元朗吃糖水。
D2和女友到了元朗站發現大堂有人被毆打。D2和女友在大堂看見一批白衣人高叫。D2認為他要保護閘內的巿民和女友。女友用手機拍片。D2則在閘機前有一些招手的動作。D2亦曾和其他人用消防喉向閘外射水。D2說他這樣做是要阻嚇白衣人衝入閘內。其後有人在D2附近用滅火筒噴發化學泡沬。
D2在大堂閘內範圍遊走,他曾推倒一塊告示牌及擲水樽。他感到驚恐,但要扮作鎮定和不驚。有一段時間,閘內和閘外的人有所對峙,互相叫駡。閘內有人打開雨傘。閘內人數超過50人。D2覺得閘內人士要互相保護。他同意有些乘客能成功地離開車站,並沒有被白衣人騷擾。
後來,白衣人衝入付費區。D2跟從其他人跑上月台,在途中被人用棍打了一下。D2衝入列車後,曾再行出車廂向大堂往下望,之後他乘車離開元朗站。
D3陳永晞
簡單而言,D3當晚身穿綠色短袖上衣。他說當晚他臨時約朋友John一起去吃糖水。他們到達形點商場便行去雞地。他們在鳳攸北街遇到一批白衣人聚集。D3和John返回商場。
D3進入付費區,並且到月台提醒到達元朗站的巿民小心,到雞地會有危險。D3並沒有打999報警。D3見到一名女士被白衣人打傷。D3在付費區逗留。他覺得這是安全。閘外的白衣人人數漸多。D3在閘內行來行去。D3說他認為有人報了警,警察會很快到場。付費區內的人士亦漸多,不少於100人。D3見到有人打開雨傘保護自己,閘外的白衣人向閘內擲東西,亦用棍敲打出入閘。
在某一段時間,D3曾拿着消防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射水。D3認為這有效地使白衣人後退。D3拿着水喉10至20秒便交給另一人。後來D3離開付費區,並且扶着一名流血的男子交給一位帶有急救箱的男子。D3相信那人是義務急救人員。D3仍然逗留在元朗站,亦在商場通道徘徊。D3在晚上11時12分返回元朗站,他和一些人說話。他和John失散,最後D3在晚上11時31分離開付費區,但在晚上11時50分,D3仍然在元朗站範圍。D3說他並不是和付費區內的人士同一夥,亦不是參與非法集結。
D4葉鑫昇
案發當晚,D4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前面有圖案,及攜帶灰色斜孭袋。
D4當晚與朋友出席派對,在晚飯後乘坐西鐵返回元朗站。在元朗站月台下車時,他發現有人從月台欄杆望向下層的大堂。D4來到大堂,看見有付費區內的人與閘外的人互相對罵。閘外有些人手持藤條,亦有人指罵。
當D4出了閘後,他見到閘外有多名手持藤條或木棍的白衣人,並向閘內的人作出挑釁。有白衣人大叫:「出嚟啊。打死你哋。」而閘內的人回應說:「黑社會。唔好走。」
D4因感覺白衣人行為有如黑社會,這使他感到驚恐及憤怒。他要阻止白衣人的行為。他再跳過閘機入閘。D4在玻璃圍欄附近,用手指着白衣人說:「警方嚟緊。仲唔走?」
D4為了阻嚇白衣人,向白衣人招手。D4從地上拾起水樽擲向一個手持木棍的白衣人。其後那人把木棍擲入內。
其後D4亦在閘機前,見到白衣人將一個垃圾桶金屬鐵環擲入付費區內。D4說他大聲向白衣人說:「你哋打夠未?仲唔走?」。
後來白衣人衝入付費區,D4馬上衝上月台進入車廂。白衣人跟着入車廂打人。最後列車成功開出。他到天水圍落車再乘的士回家。
D4最終決定不報警。
D5鄺浩林
案發時,D5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前面有英文字、帶有黑色斜孭袋。當晚約2226時他放工之後,他進入元朗西鐵站大堂,再入閘到付費區內。在月台D5聽見大堂有人叫「救命」。D5出於好奇心到大堂查看。他見到一名女子頭部受傷流血,亦聽見有人說已經報警。
D5在2244時,見到付費區內人群聚集。他在場聽到D1說他已經聯絡了元朗警區,亦叫人不要出閘,因為外邊出面很多黑社會。D5繼續在付費區內遊走且聽別人的討論。D5說他沒有參與討論。
D5在2248時,見到一批白衣人從F出口到大堂,於是取出電話拍攝以作紀錄。D5想日後可以交給警方做證據。
D5在閘內近閘機前方攝錄,期間曾高舉右手指。D5向白衣人叫他們「唔好郁手,唔好打人」。白衣人在閘外叫「出嚟」。D5有一些手部動作,向白衣人招手,而且說:「警察嚟緊,你咪入嚟囉」。白衣人的回應是:「出嚟隻揪。」
D5見到有白衣人在行人通道追打一名男子。D5用電話攝錄。D5聽見有人說:「月台冇車走」。D5相信,於是選擇留在大堂。
D5在閘機前錄影,並且舉起手指。D5說他是示意他正在攝錄對方。白衣人用棍打閘機,又把黃色指示牌擲入閘內。
在某階段,D5見到身旁有人向閘外的人射水。D5再次用電話攝錄。一名白衣人差點在閘前觸碰到D5。D5向白衣人說:「做乜打人?唔好打人。」他亦拾起物件擲向那白衣人,並向對方有招手的動作。
後來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內。D5轉身逃跑,他的後腦被物件打了一下而流血。D3扶他從H-J出口離開。D5被送去博愛醫院治理,縫了三針。
D5 說他沒有任何政黨關係,亦很少會看電視或留意社會動態。
D6尹仲明
案發時,D6蓄有長髮,有鬍鬚,穿著一件有藍色條紋的白色短袖上衣。他帶有灰藍色袋,袋內有縮骨遮。
D6當晚在中環完成修理工作後,便搭西鐵到元朗雞地吃晚飯。他家住天水圍。不過到元朗雞地他才發現那食肆已關門。他經過鳳攸北街時,見到有30至40名白衣人揮動物件。D6經形點商場返回到元朗西鐵站。他聽到大堂有女人叫「救命」。他見到幾個白衣人正在打一名穿著深色衫的女士。他向白衣人叫唔好打。白衣人離開後,他見不到那女士。D6拍卡入閘,亦從袋裏拿出縮骨遮,以作自衛之用。
D6曾經是保安員。他記着那兩名襲擊女士的白衣人樣貌。D6說他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到來,希望能夠協助警方捉拿施襲者。他沒有用電話攝錄施襲者的樣貌。D6見到受傷的女子在客戶服務中心與廁所之間的樓梯底。D6聽見D1叫人不要出閘,說外邊有很多黑社會。D1亦說他已經通知元朗警署。
D6留在閘內時,見到閘內與閘外的人互有衝突和對罵。有人在閘外行人通道被打。D6在地上拾起水樽擲向白衣人,以圖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後來D6在近F出入口位置,見到旁邊有人用消防喉向閘外白衣人射水。D6認為射水的人應該是想分開行人通道上的白衣人與一對被襲擊的男女。他看到白衣人後退。
後來D6見到一批白衣人衝入閘。自己立刻跳出了閘,沒有拍卡,逕自往J出口。他經過西鐵站控制室時,D6拍打控制室玻璃門,但沒有職員出來。他站在售票處暫避。後來D6從J出口離開現場。由於在街上遇見另一批白衣人,D6返回西鐵站再乘搭港鐵離開。
D6到了月台,見到有白衣人在往屯門方向的車廂內打人。他於是返回地下大堂,再次由J出入口離開。
D6到天水圍警署打算報案,但發現警署落閘。有人向等待報案的市民射煙花。D6因記不起施襲白衣人的特徵及地鐵站內的情況。於是沒有報警。
D7楊朗
案發時,D7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和黑色長褲。
當晚他和朋友Jimmy 到尖沙咀吃自助餐,而D7會和其他朋友深夜時分去九龍太子康威會打麻雀。
晚飯過後,由於時間尚早,D7與Jimmy一起搭港鐵回元朗。他們在元朗西鐵站月台下車。在月台有人勸他們不要穿黑色衣著,因為元朗附近有打人事件。對方叫他們可以從月台長凳拿淺色衫更換。D7說他貪小便宜,便拿取了白色T恤,但沒有立刻更換。D7把那白色T恤袋在後褲袋。
D7和Jimmy在朗屏站出閘,並且送Jimmy到元朗尚豪庭的住所。
D7回程時步行回到元朗站。在途中他見到南邊圍有20至30人聚集。這些人手持棍狀物,亦發出聲音。約2232時,D7再次進入元朗西鐵站拍卡入付費區。突然間,他聽到大堂有女人叫救命,他從月台到大堂了解情況。他見到一名女士在大堂被白衣人襲擊。D7自己無能為力拯救女士,D7只能一旁觀看。
D7見到那名女士頭部流血。D7向客戶服務中心職員求助,但不果。他和其他人於是把受傷的女子帶到女廁處理傷口,並且遇見一名自稱是在博愛醫院工作的護士。女護士給D7手套及口罩,並叫D7幫手處理傷口。D7戴上手套及口罩,便用紙巾按壓着受傷女士的傷口。女護士後來叫D7到大堂去等候救護員。
D7在大堂見到D1。D1對旁邊的人士說自己已經聯絡了元朗警署,要打擊黑社會。D7告知D1早前那女子被襲擊的事件,並提到白衣人用木棍及刀仔/木刀。他把白色手套袋在後褲袋內。
白衣人離開付費區,回到元朗站F/G出口的閘機位置。D7行過去並且舉手叫白衣人「唔好郁手」。
閘內的人群與閘外的白衣人有一些衝突。D7說他觀看着,等候救護員。
在2249時,在行人通道中有一名白衣人用木棍揮向閘內,D7覺得自己是被襲擊對象。D7在受驚底下舉起雙手,叫「唔好」。在2251時, D7見到一個身穿著藍色上衣的男子用紅遮企圖打閘內的人。D7立刻上前指着那男子,並且大聲叫「唔好打人」。D7雙手按着欄杆,狀似要跨過欄杆,但D7說他只是激動到「彈起」。
那邊廂,D7見到一名身穿黑衣,頭部「鏟青」的男子被數個白衣人毆打。D7跑過去,叫白衣人不要再打。及後他見到這名「鏟青」男子在閘內而且頭部流血。D7扶他入女廁找女護士處理傷口。這時D7戴上手套。
D7沒有除下手套便再次回到大堂。他在付費區内行來行去,等候救護員。
在2257 時,D7見到救護員到達大堂,他向救護員招手,並指示傷者的位置。D7繼續逗留在大堂等候第二批救護員。由於行人通道的欄杆兩邊衝突再起,D7把一個拿着紅傘的人及一個孭背囊的人拉後,遠離欄杆。
後來D7見到閘內的人用消防喉射水。D7覺得可以令白衣人後退,認為射水的做法有效地把雙方的距離拉開。
於是D7接過水喉,左右揮動地向閘外白衣人射水。他沒有特別針對任何人。在某階段,D7把水射向襲擊一對男女的白衣人。在2301時, 有白衣人從F出入口打開閘門走入付費區內,D7於是向着那個人射水,使那人離開付費區。
D7繼續射水,直至水力減弱和沒有水。D7便放下水喉,離開那位置。
很快一批白衣人衝入付費區。D7立刻向商場逃跑。在商場暫避了一會,便行去乘搭紅色小巴出旺角與朋友會合打麻雀。根據他的WhatsApp 記錄,他到達麻雀會大約是零晨01:15時。後來D7補充他在乘搭紅巴出旺角之前的行動。
E. 證供分析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在案發時各名沒有刑事記錄的被告在法理上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因此他的證供的可信性較高,而他犯罪的傾向性較低。7名被告都有出庭作供自辯,他們在庭上的證供都適用於所有被告。D6的錄影會面紀錄當然只適用於D6自己。
法律原則
暴動罪行的元素概要
控方須證明以下元素:—
關鍵時間存在一個非法集結(不論被告人有否參與);及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被告人)破壞社會安寧,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成為暴動;及
該暴動仍然進行期間,被告人作出了參與該暴動的作為,及意圖參與該暴動。
終審法院在特區 訴 盧建民(2021)24 HKCFAR 302,特區 訴 蔡健瑜(2022)25 HKCFAR 360及特區 訴 湯偉雄(2021)24 HKCFAR 302,就「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涉及的法律問題的裁決作出明確的總結及指示。
控辯雙方就暴動的法律原則並沒有大爭議。而《公安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如下:—
第18條非法集結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第19條暴動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集結可以由合法,演變成為非法,繼而演變成為暴動。此演變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非法集結可以在瞬間演變成為暴動。任何人,不必是「原初集結者」,此人可以在任何階段「參與」非法集結。
只要任何人在非法集結中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便成為暴動。
暴動的罪行屬「參與性」的罪行(participatory in nature),亦是有集體性質。控方須證明被告人並非一直獨自行事,而是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的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除此之外,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該等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extraneous common purpose)。
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被歸類為提供鼓勵,並不意味着需要大量活動,尤其要注意到這等罪行的控訴要旨(gravamen)正是犯案者恃着人多勢眾達致他們的目的。
參與的意思廣闊。作出訂明行為的人,或作岀破壞社會安寧的人,縱使不是原初的集結者或原初把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的人,亦會負上作為主犯的刑責。參與亦包含涉及便利(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或鼓勵(encouraging)他人作岀被禁止的行為。作岀此等行為,可因「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和教唆他人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被定罪。
2019年岀現的動蕩所覆蓋的地點、持續的時間和人數的規模有着高度流動性的特徵。只要有三個或以上的人留在現場(不必是原初的集結者)積極參與,縱使原初作岀訂明行為或作岀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或許已經離開,在法律上,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然在進行中。
破壞社會安寧的本質在於暴力或暴力威脅,而所用武力必須是非法的。
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藉訂明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並不須傳召那些第三者來證明他們事實上害怕社會安寧可能會被破壞。法庭可在案發時相關時段從有關證據作出合理的推論。
除了PW2 A女士外,本席信納控方證人都能如實地説出他們的經歷及所見的事情。本席信納PW1鄧警長曾對D1說不要入元朗,不要火上加油的説話。PW1亦擔心保護D1的問題。PW2 A雖然是偏幫白衣人群,但她在大堂所見到的和錄像在一定程度上是吻合的。當然本席會小心處理PW2的證言。
本案在2019年7月21日晚發生(有人統稱為721事件)。案件絕不能單獨抽離2019年下旬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暴亂,以及721當日在港島區舉行的合法遊行和遊行結束後在港島區,特別在上環中聯辦外發生的暴亂。
721事件最為人熟知者是統稱為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的暴動,以及在網上及媒體上廣為傳播白衣人似乎是無差別毆打在月台上車廂內的乘客,這包括在D1助手直播下所拍得D1受傷的情況。車廂內的集體毆打確是令大眾人士嘩然,這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本案審訊的複雜性,以及誰是誰非的混淆。本席認為721事件可簡單分為上集與下集:上集是在大堂發生,而下集則在月台上發生。
從本案大量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閘内人士,包括D1直播錄像片段,再加上各控方證人及各被告的證供,本席可以簡單總結地說,本案(指閘內人士)的發生是事件的偶然,但卻是歷史的必然。
代表D1的黃大律師同意721事件可以用白衣人來形容那些暴動及襲擊他人的群體。那些白衣人可說是一群自組的武裝力量及聲稱「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群眾。但辯方不同意控方用「黑衣人」來形容在付費區內或閘內人士。辯方認為根本上在付費區內的人士身穿不同顏色,不能一以概全說是「黑衣人」。辯方認為用「閘內人群」較為中性及客觀(見D1結案陳詞第7段)。
本席姑且用「閘內人群」作為「非白衣人群體」的描述,亦是區別白衣人的群組。但這亦是有商榷的餘地,因為D1從黃偉賢得到的訊息是「鄉頭吹大雞 … 如果你着黑衫挑釁佢,佢就藤條fit你兩下」(見D1陳詞第158段)。D1是擔心那些在港島遊行後返回元朗的年青人(D1陳詞第173段、183段,192段),因此甚至有人「早得先機」在元朗站月台擺放少量雜色衣服給人更換,叫人不要穿黑衣服(D1陳詞第189段)。
就暴動法律定義而言,簡而言之,如果三人或以上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一些訂明行為而導致任何人有訂明害怕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這便構成非法集結及暴動。
暴動亦是「集體性質」,而法庭可一併考慮及評估各名被告的行為,看看他們有沒有足夠的關連性,有沒有充份理由視各被告為一起,是否有足夠的夥同效應。如果有夥同效應的話,一名被告的行為可被視為集體行為,其他人士因而需要為此行為負上刑責。法庭要考慮他們的行為是否會導致任何人(這包括港鐵內的使用者,包括乘客、港鐵職員和站內店舖的職員)合理地害怕有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本席認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性質是有很強的流動性,但本案的關鍵時間可說是由2245時至2303時。
另一方面,辯方亦認為「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所使用的武力必須為非法」(D1陳詞第18段),因此如果有人以自衛方式、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壞社會安寧以及行使公民逮捕權而使用武力的話,這是合法的,因此不能視為破壞社會安寧。
代表D1的黃大律師用了不少篇幅臚列D1在721當日的活動及動作,特別是他在2245時聯同2名助手到達元朗港鐵站大堂的情況。辯方屢次說控方不能,亦不應用「事後孔明」的心態來衡量D1的行為、信念及證供(見D1陳詞第296(4)段)。
本席認為控辯雙方都同意在721相關時段在元朗港鐵站一群白衣人確實有暴動的行為。問題是在關鍵時間在元朗港鐵站,有沒有其他另一群組的非法集結,繼而有沒有演變為暴動。這就有如在同一空域下有沒有2個颱風出現。颱風不一定是同時出現,但卻可前後影響。在這環境下,在這氣旋的孕育下,在同一場景下有沒有兩個暴動產生,正正是讓721事件令不少人感到混淆。如果除了白衣人所策動的暴動外,有足夠證據確定有另一暴動產生,那麼法庭便要考量各名被告有沒有參與其中,以及其參與暴動的意圖。
傳媒及網上傳媒發放不少白衣人在2305時衝上月台進入車廂襲擊車廂內的男女(包括D1)的情況,這亦是D1所說的第11階段(D1陳詞第383段在181頁)。當然白衣人亦有早前在元朗站大堂追逐打人的片段。
本席認為721事件可分為上、下集。本席亦要強調白衣人在月台車廂內打人事件可說是下集,上集則發生在港鐵站大堂。這些都是白衣人的環節,但並不是本案的重點。控方就本案的重點是指非白衣人,即D1所說閘內人士,或外間泛指的黑衣人群體。有沒有非法集結繼而暴動。
本席就各名被告作出以下的證供分析。
D1 林卓廷
現年47歲的D1,畢業於中大,曾在廉政公署任職調查主任,在2011年是民主黨的總幹事。在案發時D1是新界東選區的立法會議員,亦是北區區議員。D1曾擔任立法會一些委員會,包括保安事務委員會。
D1這些「特殊背景」提供了辯方提出被告入元朗的動機和想法。辯方認為由於D1在當時的身份,D1有責任接受及協助全港巿民申訴,亦認為無論甚麼部門,整個政府都是D1的監察範圍(D1陳詞第135段)。D1關注執法部隊的執法工作。辯方說D1在721之前曾到某些衝突現場做協調和監察的事例,這包括7月1日立法會和7月發生沙田新城巿廣場等(見D1陳詞第147段)。D1會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到現場,隨機應變,視乎情況處理,包括呼籲大家和平、不要犯法等。D1說他以議員身份調停會有很大幫助。D1相信以溝通角色會緩和形勢,與他人「講道理」和平解決(見D1陳詞第148段)。D1認為他可以在兩邊不同政見巿民有衝突時做緩和的角色,讓大家不要有過激行為,言詞不要太挑釁。
問題是D1的政治立場和角色似乎在香港社會中廣為人知。D1會否過度高估自己作為立法會議員角色,可以緩和衝突,叫雙方講道理,不要相互挑釁是值得商榷。而事實上,本席認為在721元朗西鐵站D1的表現正朝着相反方向行事。
辯方詳細描述D1在721當晚的行徑。本席在此依循辯方的論述而作出評語及觀察(見D1陳詞F6章節開始至F12)。
辯方說D1會閱看傳統傳媒及網媒的新聞報導。他亦會接收他人的WhatsApp及附上的連結。他間中看自己的面書Facebook,但很少看他人面書。同事會把一些訊息傳給他。
在721那天,D1參與在港島區遊行,亦有擺街站。完畢後,有人號召繼續到中聯辦抗議。D1認為這是「全城關注」。D1一直擔心中聯辦外圍的抗議活動是否會演變成激烈衝突 (D1陳詞第152段)。
但是D1的擔心卻不能驅使D1到中聯辦外「調解和緩和情勢」。D1打算回家,但後來改變初衷,決定連同2名助手到元朗。
D1在721下午時分已經收到有人在元朗部署的訊息,亦看見有一大扎籐條的相片。有訊息指穿黑衣服返回元朗的人有危險(見D1陳詞第156段)。這使D1「開始擔心元朗的情況」,促使他聯絡黃,因為黃是元朗最資深的區議員,而且在元朗人脈深厚,值得信賴。D1記得黃對D1說:「鄉頭吹大雞,話有劇本 …」。黃並沒有提及黑社會,但D1說他理解有些「鄉頭」是有黑社會背景。那時D1有點擔心元朗,但中聯辦的示威活動較為迫切(見D1陳詞第159段)。
D1說他「左思右想」終於沒有直接返回家而和莊明輝及冼卓南轉到元朗。
在到達元朗之前,D1在其面書在不同時間連發3段帖文:
在2138時,D1的帖文寫上:「返元朗的朋友,務請小心,懷疑黑社會已部署,請保護好自己和身邊朋友」。
(1.1) D1說當時已經有網上訊息形容是黑社會吹雞,覺得有參與完遊行的人士返家,無論是否穿着黑色衣服,返回元朗有一定的風險(見D1陳詞第165段)。在這階段,D1已經把在元朗聚集的白衣人群組定性為黑社會份子,而不是鄉事派人士。D1亦把考慮的其中一個方向放在參與港島區遊行返回元朗的身穿黑衣的人士。
(1.2) 在D1和黃第2次電話通話中,黃說有批屯門有黑社會背景人士都到場,黃沒有說到場是指元朗港鐵站,但黃提醒D1不要出閘和離開西鐵站。
在2215時,D1在面書發出第2段帖文:「收到可靠消息,現時在元朗的懷疑黑社會份子,相當部份來自屯門,大家小心」。
(2.1) D1跟着打電話給元朗警民關係組PW1鄧警長,叫警方「快啲做嘢,要驅散在元朗朗屏站附近的黑社會份子」。D1明言他會到來監察「𥄫實」警隊,叫警長同上級講「我而家入嚟啦」。
(2.2) 辯方說D1在這電話通話可視為「報了警」,但其內容明顯是質詢和指示。鄧警長亦沒有查證及記錄D1的身份和身份証。D1沒有試圖打999或元朗警署報案室報警。本席認為這通話並不能算是報了警。
(2.3) D1不同意PW1曾向D1說D1入元朗會「火上加油」,亦不同意他曾向PW1說D1不用警方保護。D1間接說如果警方提供保護的話,他會接受。但D1雖然有早前在金鐘的遭遇(見陳詞第149段),但在這次通話並沒有主動提出要求警方保護作為立法會議員的他。D1強調他入元朗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監察,和向警方施加壓力。不過D1並沒有告訴警長他會在元朗站下車。
在2241時,D1在港鐵車廂內發出第3則帖文,標題是「打擊元朗黑份子」,內容說:「我已聯絡警方,表示我和同事正前往元朗,要求警方立即打擊,在元朗站和朗屏站一帶黑份子,確保公眾,尤其年輕人安全」。
(3.1) 在這一則帖文,D1提及元朗站及朗屏站,這亦表示D1告訴他面書的朋友他正在前往元朗。D1並沒有告訴將會去元朗的年青人不要到元朗站,亦沒有提及年青人可以避開港鐵站,或轉搭其他交通工具。
(3.2) 在721晚上的動盪大環境下,本席認為明顯地這3則帖文,自然產生「磁石效應」,吸引和D1政治立場相近及其他在當日港島區遊行的人士進入元朗,而這些人不一定是住在元朗附近的人。這3則帖文都渲染黑社會份子的介入。
辯方跟着仔細描述D1到達元朗站的行為舉止(D1陳詞F12節第186段開始)。
D1選擇在元朗站下車,是他在車門打開時有人叫「下面打人/黑社會打人」的說話。D1和莊及冼在2243時左右步出車廂。
D1見到有人在月台擺放雜色衣服,叫人不要穿黑衣服,最好換衫,否則會被白衣人打。D1沒有表示奇怪。D1沒有換衫。有人在月台欄杆向下望。
D1把手機交給冼,叫冼幫他在面書帳號進行直播,D1解釋說他要讓公眾知道他如何履行公職及對事情作出記錄。本席不知道D1在當日遊行或擺街站期間有沒有直播。如果要記錄事情,D1大可用手機攝錄作為視像記錄,而根本不用直播。他叫冼直播明顯地是有「抽政治油水」的念頭,好使D1帳戶的朋友或追隨者看到D1的行為,從而增加D1的政治氣勢。本席認為這正正是D1要直播的動機。D1的直播卻使其他人可以近距離看到閘內人士的行為。這亦變相提供不少視頻證據。
D1沒有打算離開西鐵站。D1說他不相信西鐵站範圍內會有人公然大規模毆打巿民(並不是聽從黃的勸喻不要出元朗站)。但D1到站時已經知道閘內確實有人被毆打。D1到達大堂便見到一名受傷的女子,地上有血跡,但白衣人已經離開付費區到閘外。
D1說他已經聯絡了元朗警區警官,叫警方打擊車站附近的黑社會。他從沒有說白衣人是鄉事派。D1叫人不要離開車站,說外面有黑社會,有人在雞地聚集。但問題是有些人如果不是身穿黑衣,如果想盡快返家,D1這樣的呼籲所產生的效果(如果有的話),便是一班人會聚集於付費區內或車站內。
D1亦叫人保存證物作調查之用,亦叫人冷靜。D1說他不想情況惡化。這是作為蒐證之用。
在2248時,D1聽到嘈吵聲,見到數以十計的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外邊。D1見到一些白衣人手持木棍。
D1向白衣人不斷說「唔好郁手」,以為可以勸止襲擊和作出調停(見D1陳詞第206段)。有人指駡D1,亦有人用條狀物體揮向閘內,但白衣人並沒有跳欄或跳閘進入。漸漸兩方群組便在閘內和閘外出現。閘外的人群以白衣人為主。
D1把一些趨前的閘內人士拉後。D1說他希望降溫,不希望衝突開始,亦重複「唔好郁手」。D1被水樽擲中2次,但沒有還擊。D1反而問冼有沒有拍攝到施襲者。在這裡D1說他是希望能控制閘內人士,但亦拍攝閘外白衣人的行動。實則上,不少在閘內的人士都用手機拍攝。明顯地閘內的人士想用被動的姿態去拍攝閘外那些激動的白衣人的行為,好讓事後能讓警方能把這些人繩之於法。
D1說他非常關注自己和身邊的人的安危,亦感到非常慌亂(見D1陳詞第210段)。有人甚至給D1一個頭盔,但D1沒有戴上。後來D1叫冼拍攝白衣人的行為和樣貌好讓事後警方調查。D1認為白衣人的行為很離譜。D1叫人「唔好落單」。在這境況下,D1卻沒有叫閘內人士四散,沒有叫聚集的閘內人士返回上層月台乘坐仍然運作的列車,從兩方面(往屯門和往紅磡)作鳥獸散。
在2253時D1見到一名白衣人打開傷殘人士或緊急閘口。D1大叫「唔好入嚟呀」。那人最終關上那閘口,並沒有進入閘內,其他白衣人亦沒有進入。D1那時覺得「白衣人在閘外會與閘內人士有相當距離,最多只是扔水樽」(見D1陳詞第219段)。沒有人跳閘進入付費區。D1叫人「頂住先」。D1說「大家千祈唔好退,一褪就衝入嚟㗎嘞,追入嚟打」。在閘外有一名白衣人甚至做手勢「翕」閘內人士出閘。D1說「唔好出去,唔好追」,認為大家「一齊頂住佢」,並且叫上層站在樓梯的人下來幫手。
在2255時,辯方說D1用另一方法來阻嚇白衣人。D1因這些白衣人打人感到憤怒,於是夾雜俗語,說「你夠胆唔好走,企喺度」。D1說他實則是說反語。D1那時相信警方會很快到達。D1大聲說「警察嚟緊,你班X街,拉晒你班X街,你夠胆唔好走,你千祈唔好走,你班黑社會唔好走,各位兄弟,唔好埋去。」。這些説話及姿態是調解緩和還是拱火澆油,一目了然。
在2257時,有人把腰咪給他。D1用腰咪講話,他叫人繼續拍攝用以阻嚇白衣人,亦要白衣人接受法律懲罰。D1的旁邊有一個人戴頭盔,亦有人打開雨傘。
在2259時,白衣人仍在閘外。D1覺得白衣人隨時會衝進來。D1說他沒有心神及時間考慮離開。白衣人隔着玻璃欄杆襲擊閘內人士。D1說他看不見閘內有人向白衣人擲水樽或物件,但有人開雨傘擋東西。
在2300時,D1叫閘內人士退後。D1甚至打開緊急閘門想救外邊一名女子,但D1沒有走出去。後來他見到一名男子,便關上閘門。D1說「你班黑社會唔好再打人」。這時D1看見叫「懵良」的白衣人到場。他手持木棍。D1叫人退後。沒多久,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追逐閘内人士。
明顯地,閘內已經有超過3名人士的人群在聚集。他們亦有集體行為,包括前後進退,包括向同一方向行走。D1沒有可能不知道或不為意有一群人士在旁或閘內四周。這亦是為何D1叫閘內人士「企後啲」、「唔好埋去」、「各位兄弟,唔好埋去」、「頂住佢」、「企落嚟幫手頂住佢」、「唔好追」、「大家唔好褪」、「擋住先」、「我哋呢度人多,佢哋唔敢入嚟」。D1亦指駡閘外人士「你班X街,惡晒呀,元朗飛,你班黑社會惡晒呀」。本席相信後期在閘內的發展亦是D1所沒有料及。
在2300時之後,有人在閘內用消防水喉射水。D1感覺他們這樣做是想阻止閘外白衣人。D1沒有喝止他們不要射水(陳詞第235段)。D1向後退卻,亦見到有人使用滅火筒。
就本案而言,在2303時之後,控方所指控閘內人士中7名被告所參與的暴動便可說是完結。之後在上層月台車廂內白衣人施襲事件便是本席所說的721事件的下集。當然如果純然在白衣人的角度而言,月台上發生的亦是白衣人暴動的情節。
事實上,控方不少針對D1的證據反而是從D1在面書直播的視頻(P7E),以及閘內一些人的攝錄所得。
從上述的描述,本席認為明眼人看到的並不是D1所說他是以議員身份去督促監察警方,去保護巿民。他在閘内人士的眼中有一定的角色。
721那晚在中聯辦正發生更大型、更激盪的紛亂暴動,D1卻選擇另一途徑。從D1在未到達元朗之前連發3則帖文,以及他聯絡PW1(D1並沒有直接打999報警),本席相信D1和冼及莊入元朗的目的是對白衣人的行為蒐集證據,好讓他們可以向警方舉報,「秋後算帳」,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因此D1叫人保管證物,對着白衣人影近相。那一刻D1並沒有想到他會變成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暴動。
D1在面書的3則帖文(P10-D1F(1)-(3))瀏覽的次數分別是1,338、851和3,000多(註:證物影印版數目文字不太清楚);分享則有103、66和116;回應則有279、176和899。當然沒有證據指這些回應,分享等資料是否是721當晚產生,但這表示D1的帖文並不會是沒有人看,而合理的推論是有乘數效應,即是說分享後再被分享。控方並沒有指冼和莊他們二人有沒有分別傳播他們入元朗的消息。
無論如何,由於當時的政治氛圍以及本席認為D1廣為人知的政治立場,這會產生磁力效應,導致當晚關鍵時刻入元朗的人,包括遊行完畢的人大大增加。不少證人都確認在相關時段,閘內人士的人數逐漸增加。有人甚至在月台上擺放雜色衣服免費讓穿黑衣者更換。這些換衫行動自然不是突發,而是有所準備。
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看見在近11時許之前已經有不少穿深色衫的人落車。有人更在上層欄杆探看下邊平台的情況。D1在帖文提及黑社會,而無獨有偶,在閘內的人士不時對閘外白衣人士齊聲叫黑社會。那時有些白衣人拿着保衛家園的紙板,但閘內人士從沒有大聲說鄉事派元朗人「大晒」,只有說「元朗飛」、「黑社會大晒呀」。
在關鍵時段,有些普通巿民仍可如常進出閘機,但不少人則聚集在閘內成為人群。有時不少人打開雨傘、有人擲水樽、有人用長遮向閘外人士作出一些動作、亦有不少人士大聲叫駡,有人用手勢指向白衣人,這些明顯都是挑釁行為的環節。本席認為閘外人士的不當或犯法行為不等於閘内人士可以作挑釁或任何形式的襲擊的行徑。
D1叫人不要退、頂住,明顯地是把閘內人群的聲勢增大。片段亦見到上層月台有人把雨傘拋到下層。D1更說他說反話,叫白衣人不要走,等警察到,亦屢屢向對方說「X街」。本席不認為他是說反話,他的目的是挑撥白衣人的對質情緒,煽風點火。
開始時,白衣人和閘內人士都似乎以閘機及玻璃圍欄為「界線」。縱然緊急通道的閘門曾被打開2次,那時都沒有白衣人一擁而上,衝入閘內打人。
D1在付費區內亦從沒有再打電話聯絡黃或PW1鄧警長或打999,甚至到港鐵站客服處。本席看到的是D1在「鞏固」閘內人士的圍聚對峙,害怕閘外人士衝入,但卻沒有任何想法或部署來疏散閘內人士。閘內部份人士帶備雨傘,亦不時擺出雨傘陣。有人戴上口罩、頭盔,但不多。本席相信閘內不少人都不是純粹是返元朗居所的乘客。本席的合理推論是他們是乘坐港鐵到元朗站來集結。
另一方面,本席不認為DW1黃及DW2蘇對D1有關鍵性的幫助。本席認為DW1黃的證供不盡不實,這包括他返回元朗的過程。
這便回到暴動的法律定義。首先本席需要考慮在閘內的人群有沒有非法集結(註:本席強調本案的重點並不是考慮審視閘外白衣人群的暴動行為及期後在月台車廂施襲的暴行,當然這會涉及本案各被告的自衛,公民權力的議題)。
公安條例第18條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正如本席在上述篇幅分析,在閘內人群他們各自未必相識,但本席相信有不少人是糾集一起,有共同的集體行動。在相關時段甚至有過百人之多。他們向閘外白衣人對峙、對駡,有人用手勢挑釁對方,亦有人在閘內向閘外人士擲水樽,有人打傘陣,這都在證明他們不是一般乘客下車後被迫「滯留」在付費區內。他們有機會返回上層月台搭車離開,亦可以有如一些巿民從閘機行出車站。他們是集結一起對抗閘外白衣人。
在相關時段有超過3人集結在一起,他們作出擾亂行為,亦有作出威嚇性或挑撥性的行為,這包括手勢、對駡。閘內人群主要是針對閘外白衣人。他們的舉動自然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任何人當然包括車站內非白衣人的無辜大眾,亦包括港鐵職員和車站內店舖的職員。
D1無可置疑是這非法集結人群的一員。D1有着他的角色及動作。他大聲叫人退後、頂住、不要離開。他指駡白衣人。他間中走向前方閘機。他亦把直播作為他行事的記錄,增加他的知名度,亦方便蒐證以便日後由警方執法,打擊對方。本席並不信納D1是獨立監察人身份出現,亦不相信他是調停者。D1根本是連同閘內人士和閘外白衣人對着幹。
擲樽及群體式指駡都可視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徑,但更甚者是有人拿消防喉及滅火器射向閘外白衣人。消防喉被動用有2次之多。辯方說射水、射滅火粉末都是用來阻嚇對方,這是自圓其說。實則最直接的效果是激化情況。這亦顯示在開初時,閘內及閘外人士都以圍欄和閘機為界,但最後因一些激化行為而在晚上11時03分左右大批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及衝上月台。這是事件的下半部份。
非法集會演變為暴動,而參與者因夥同效應而要負上其他暴動者的行為的刑責。
本席確定D1和閘內一些人士在行為上有足夠的關連性,可視他們為一起行事,包括防禦、指駡和挑釁的行為。他們的作為可導致其他人,當然這是指非白衣人群眾,包括無辜者或真正旁觀者和職員,合理地感到害怕,亦破壞社會安寧。
另一方面,辯方亦提及和認為當任何人真誠相信面對威脅,他們有權使用合理武力來自衛,去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破壞社會安寧(見D1陳詞第C3(ii)節第19段開始),甚至公民逮捕。辯方說控方有責任肯定被告的行為不屬於這4項權利任何一種情況,而不是由被告自己證明。辯方進一步說即使法庭否定上述所有情況,亦不等於控方成功舉證,因為有人只是在場調停、路過或害怕離開,這都不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或參與暴動(D1陳詞第23段)。
首先正如本席早前的分析,本席並不相信D1到達車站是調停衝突,亦不是監察警方,而是看看情況及事件發展,抽政治油水,蒐證來打擊敵人。本席亦相信在相關時段不少閘內人士都不是路過,更不是害怕離開。不少人的行為都有一定默契,包括面向閘外白衣人指駡、用手勢挑釁、擲水樽、圍着一團打開傘陣等等。不少人有亢奮的表情。
辯方所提及的4種情況作為一些人使用武力合理化,這更是匪夷所思、歪論遍地。本席屢次強調本案不能脫離抽空2019年大時代、大動亂的場境。在一個社會動盪的處地,兩班不同政見或動機的人群對峙,以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或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歪論,便可令任何非執法機關的市民使用武力合理化,這豈不是鼓勵民眾武鬥。試想想一群持「反對反政府」或支持政府的巿民,用這4種理由去處理中大衝突、理大暴動、立法會大樓淪陷、旺角暴動等等亂局,這豈不會造成血流成河,甚至死傷枕藉的場景。
實則上,從所有錄像及證供而言,本席絕對相信在相關時段在元朗站內,首先有閘外白衣人的非法集結繼而暴動。這白衣人的暴動繼續燃燒,而閘內人群開首是有所被動但亦作出集體動作,互相對峙,繼而有些人按捺不住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2個颱風在元朗站形成而互相激化。閘內人士的短暫暴動行為,卻因白衣人衝入付費區閘內而完結。閘內人士亦衝入上層月台進入一部或數部未能關上車門的列車,這便是721事件的下集,但不是本案暴動的重點。
基於以上證據分析以及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本席裁定D1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附上一些涉及D1的16張截圖為附件三 - D1。
D2庚家豪
辯方並沒有爭議D2出現在現場的事實,亦沒有否認D2在錄像下的動作。D2亦出庭自辯。控方除提供大量影片外,亦盡力提供D2在現場所說的話。MFI-1便是控辯雙方大致上同意的述說,亦有一些大家不苟同的說法,但本席認為分歧的地方並不是關鍵性。
代表D2的李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說D2當時並沒有攜有示威者的慣常裝備,例如雨傘、頭盔、眼罩、護目鏡等,只是尋常打扮(D2陳詞第14段)。D2的辯解是於關鍵時刻作出一連串的行為是出自於保衛自己及他人,以阻止白衣人襲擊非白衣人。因此他的行為是合法自衛及防止罪案(D2陳詞第24段)。
D2認為元朗站大堂的暴動,起點是2240時,當白衣人進入大堂付費區進行第一次的襲擊(D2陳詞第21(3)段),因此D2說控方把元朗站大堂的暴動發生時間定於2245時是硬生生地將相關的事件切割(陳詞第21(4)段)。於此,辯方忽略了另一暴動發生的可能。
辯方說D2和女友當日參加了港島區合法遊行。他按大會要求穿上了黑色衣服,之後D2到尖沙咀吃飯,打算乘西鐵到元朗吃糖水。
辯方說由當晚2000時開始,在元朗站及周邊地區出現了警方執法「真空期」的情況。這對包括D2的無辜巿民所期待警察到來的想法有落差,因此辯方說包括D2的巿民「唯有使用合理的武力抵抗白衣人的恐嚇及襲擊」(D2陳詞第60段)。
辯方說「D2抵達車站大堂所遇見的場面,其驚嚇的程度是史無前例」(D2陳詞第68段)。辯方認為D2根本對白衣人集結不知情,到元朗純粹是拍拖、吃糖水。D2絕對不是有備而來的挑釁者。D2相信留在大堂了解事件是安全的。辯方說D2是無辜受暴力威脅的途人(D2陳詞第78和79段)。
辯方進一步說有合理推論來支持D2真誠相信他及身邊的人包括女友正受襲擊威脅,因此D2使用武力或作武力威脅來保護自己、他人及防止罪案是必要的(D2陳詞第80段)。D2所使用的武力或作出武力威脅亦是合理的。辯方認為「D2的行為(包括向對方招手、推跌告示牌、向地面投擲水樽、協助其他人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極其量只是虛張聲勢,抵擋白衣人的猛烈的暴力襲擊/暴力威脅」(D2陳詞第82段)。
本席認為辯方亦忽略了在相關時段白衣人和閘內人士維持一段距離。大批白衣人可以但卻沒有衝入閘內施襲。從錄像來看,D2的神情及動作包括他的笑容都看不見他要保護他人或自己的念頭,更沒有驚恐的神態。D2更不時行近閘機近距離去向白衣人挑釁。D2幫助他人用消防喉更進一步激化當時的氣氛。D2似乎忘記了他說當初只是想看看發生甚麼事,主要目的是去吃糖水的想法。D2根本上是全情投入。
辯方說在2245時至2248時在付費區的人群開始聚集,只是對發生罪案或意外事故作出關心,是「八卦」圍觀,這是「文明社會每位巿民應有之義,斷不應視作非法集結」(D2陳詞第84段)。
本席要考慮2019的大環境以及721當日發生的事情。在相關時段付費區內人群的聚集絕非是一般巿民「八卦」,「食花生」之舉。有人戴頭盔、有人戴口罩、月台上有人叫人換衫、有人戴眼罩、有人帶長雨傘,這都不是隨機的吻合,而是一種集體性質的行為。D2不可能對2019年下旬在香港發生的騷亂視而不見,對一些行為似曾相識。
辯方說D2同意曾向白衣人招手、拍掌、眼睛睜大說‘come on’,在6分鐘內招手共4次。辯方說D2的用意是想給白衣人顯示自己不驚及阻嚇對方進入付費區(D2陳詞第85及87段)。
本席認為如果有人看看D2上述的動作,仍然以為可阻嚇對方衝前進入閘區的話,這是匪夷所思,根本是自圓其說。當本席看見D2拍掌、招手、大聲說‘come on’、面部那得意笑容的時候,本席看到的是一個並不害怕對方、自恃身旁有一批人支持圍暖的D2。辯方說「D2面對突然其來,從未遇過的暴力威嚇,不知所措、懼怕、告訴自己拿出勇氣堅持撑住」(D2陳詞第86段)。有關的視頻片段不正是向辯方所說打臉。
辯方亦試圖為D2推開港鐵站內近閘機的告示牌和擲水樽作出辯解(D2陳詞92及97至99段)。D2兩次從地上拾取水樽,以防止白衣人亦用水樽攻擊,亦曾擲水樽到地上用來引起白衣人的注意,聲稱用以解救另一名黑衣男子。
D2沒有選擇後退到安全位置,沒有打算往上層月台走,反而拾起地上水樽有所行動。對方白衣人仍然圍集在閘機外,雙方仍然有一些距離。辯方反而說D2向白衣人擲水樽是用以阻止對方瘋狂的襲擊行動,協助被圍毆的人離開,還說是良好巿民該做的事情(D2陳詞第100段)。這豈非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
同樣地辯方說D2協助用消防喉射水是想阻嚇白衣人襲擊他人,並非不合理。辯方說D2及付費區內的人士都是克制的(陳詞第103段)。閘外的白衣人的激烈施襲,對周圍的人造成極大的恐慌,因此閘內人士才以比較激烈的行動回應,例如打開雨傘抵擋襲擊、用水和滅火筒射向白衣人,目的都是保護自己及他人,抵禦對方的暴力威嚇(陳詞第103段)。
辯方說D2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是面對暴力威脅,濫用私刑的受害人。辯方說D2的行為無疑不盡完善,但D2只是情急之下行事,沒有仔細量度自衛行為是否有需要(陳詞第105(12)段)。辯方說D2是一名奉公守法,有良好背景。辯方說D2「無故參與暴動的可能性實在太低」(陳詞第106段)。
誠如本席早前批評D1所提及所謂自衛等等之說,本席不再重覆,亦斷然不接受。這是自圓其說,無稽之談。
暴動是集體行為。D2的作為明顯地和他一起在閘內聚集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辯方說在元朗站白衣人的暴動已經在2240時發生(陳詞第21(3)段)。本席認為這是白衣人所產生的暴動,而及後在閘內的人群亦產生另一宗暴動。即是說在2245至2303時左右,在元朗西鐵站內同時發生兩宗暴動。在2303時白衣人衝入閘內及衝上月台施襲便是後話。那是白衣人暴動的延續,並不是閘內人群的暴動。
本席認為D2是閘內人群暴動的參與者,他亦有其角色及行徑,絕對不是吃花生的旁觀者。本席亦拒絕D2所說自衛,防止罪案等等的辯解。
本席裁定D2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附上一些涉及D2的22張截圖為附件三 - D2。
D3陳永晞
沒有刑事記錄的D3說他沒有任何政治聯繫。D3 41歲,大學程度,D3和朋友John都在一間銀行工作。D3住在元朗Grand Yoho第9座,John則住在第2座。
2019年7月21日D3大部份時間在家,在2145時才相約John去吃糖水。大家在2215時在商場中庭見面,D3身穿一件淺綠色短袖上衣。他們行去雞地方向打算到鳳群街附近吃糖水。
D3在街上近鳳攸北街見到多過100人的白衣人聚集,大部份手持棍狀物體。D3被人查問恐嚇,有人說「如果係街坊就快啲離開,今晚呢頭會有嘢」,因此D3和John返回形點商場。由於John突然聯想一些資訊,有白衣人會聚眾打人,所以他們行去元朗站方向,「目的是提醒返回元朗的人們避免這個潛在風險」(D3陳詞第61段)。
在這階段D3放棄吃糖水的初衷,反而去元朗站提醒返回元朗的人。但問題是D3看見白衣人在鳳攸北街聚集,有人查問D3,D3沒有報警,反而行去元朗站去提醒他人。他們為何有這責任心去提醒那些陌生人。
D3從K出入口進入元朗站,在F出口中間停留大約1分鐘,那時車站大堂並沒有異樣。D3用八達通入閘,上月台,停留4至5分鐘,再返回下層大堂。D3說他在月台提醒落車乘客雞地的情況。D3似乎並沒有和John一起。
到2240時,D3因聽到大堂的聲音感到緊張。D3在跑到下層時,見到有白衣人追打一名女士。這時D3仍然沒有打算報警離開,反而說「一心想找方法阻止襲擊」,但他又找不到方法手段。
D3說閘外有人指嚇他,使他退到一條石柱後面。D3亦勸說他人後退,不要靠近閘機。
白衣人散走後,D3曾到客服中心求助,希望有人照顧一名傷者。D3知道有人報警,亦告訴職員報警,所以自己沒有報警。D3甚至把地上木棍和血跡拍照。
D3在2245時看見D1到達大堂付費區。D3和一個他以為是D1助理的人交談,亦談及早前的情況。D3仍然沒有離開,獨自站在付費區內,望向前方人群。D3說他的位置相對安全,可以等候警察到來。
D3曾站在人群中較前位置,他想阻止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施襲。在2300時,在D3附近一名男子拿着消防喉射水,閘外有白衣人滑倒。D3認為射水來阻止白衣人使他們後退是方法之一。D3因此拿起消防喉向付費區外的人射水,但水力不強。閘內有人上前起哄及拍手(P7B)。閘外有人後退。D3只拿起消防喉10至20秒便交給另一人。
本席不信納這種拿消防喉射水是所謂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舉動。D3明顯地以射水作來反擊的行動,這亦是一種挑釁及襲擊的行為。
D3看見在閘內有人攜帶雨傘、穿深色衣服、戴口罩、戴頭盔。他留意到傘陣的出現。D3覺得用傘陣來防止被襲是合理的反應。但D3認為「隨着某些事件的發生,情況突然變得很快而惡化」(D3陳詞第127段)。
D3並不認為他和閘內人群是「一齊」。他沒有參與其他人的行為。他不認為他是留守下來提供支援。他和John失散了,但並沒有立刻打電話或用WhatsApp聯絡 John。D3說因為他自己和身邊的人受到威脅是當務之急(D3陳詞第134段),但另一方面D3卻覺得他身處地方是安全的(陳詞第135和136段)。
在2302時白衣人衝入付費區,D3向H/J/K出入口走,並扶助一名受傷的胖男子。他把那人交給閘外一些他相信是急救人士。D3再返回大堂,後來從K出入口進入形點商場。D3仍然沒有離開元朗站,在附近流連,聲稱要勸阻對方。D3曾返回Grand Yoho住宅的大堂,但又再回到商場。那時D3才擔心John的安全。2311時D3返回元朗站,又再提醒他人留意安全,最後D3再和John在2333時在元朗站會合。
本席提及D3在2302時之後的一些舉動,並不是指閘内人士的暴動是仍在進行,而是指D3的行動舉止並不是他所說是為了看看發生甚麼事、幫助他人、阻止白衣人施襲等等這種辯解。他初時和John失散都不理,反而留在付費區內四處往返,一方面說自己是安全,但另一方面又說受人威脅是當務之急。D3從沒有打999。D3沒有在安穩的情況儘快離開事非地,反而有時行近閘機和閘外白衣人對峙,甚至幫手用消防喉向閘外白衣人射水。
D3幸運地並沒有在商場或閘外被人施襲。本席相信有部份原因是D3穿了淺綠色上衣有關。D3在元朗站仍然流連忘返。在2347時他和John到H出入口外吸煙,沒有再想吃糖水。大家分道揚鑣後,D3再返回元朗站,反而願意「義載」他人離開。D3到停車場取車,載了一女三男離開。
從上述證據分析及所作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3是在閘內參與非法集結的一份子,而這集結隨後迅速惡化而成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D3使用消防喉並不是驅散阻止閘外白衣人,雖然水力不強,射水是要反擊對方,弄濕對方和閘外的地方。這亦激化對峙,亦可視為帶有挑釁性,使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D3停留在閘內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D3亦要對在閘內其他參與暴動者負上刑責。D3在2303時後的行動,包括義載,都支持本席的看法。D3所義載的絕不會是白衣人群組,而是他認為曾在閘內的人士。
縱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D3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亦附上涉及D3的7張截圖為附件三 - D3。
D4葉鑫昇
辯方的立場很簡單,「不論法庭最終認為指稱暴動只由白衣人組成,抑或閘內部份人士的行為亦構成暴動,D4爭議的是他有否參與暴動。D4的立場是他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原因是於所有相關時間,D4正施行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防止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參與任何暴動的行為和意圖。」(D4陳詞第4及5段)
辯方用了不少篇幅闡述D4的辯護理由(D4陳詞C2節第15至27段)。D4亦出庭自辯。35歲的D4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2名兒子。2017年家住元朗。案發時,D4身穿一件前面有圖案的白色T裇。
2019年7月21日下午,D4參加朋友的求婚派對,負責拍攝。2000時派對結束,D4和朋友吃晚飯至2145時。2255時,D4到達元朗站下車,他聽到下層大堂人聲嘈雜,但看不見任何爭執或打鬥。在行樓梯往下時,D4看見有人打開雨傘。D4看見閘內和閘外「都分別有兩班人聚集,互相指駡」(D4陳詞第45段)。D4聽到閘內人士指着閘外一人「食屎啦牛屎佬」。閘外人向閘內人說「出嚟啦,打死你哋」。D4覺得驚,但D4沒有意識有甚麼示威活動在進行中。
D4行去閘機,見到閘外有大部份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挑釁大叫。不過D4見到有乘客相繼出閘而沒有被打,因此他亦選擇出閘。
D4出閘後,白衣人依然有挑釁動作,如叫囂、揮動武器,而閘內有人打開雨傘。D4聽到閘內有人曾說「報咗警」,「黑社會唔好走」等說話,D4覺得閘外白衣人是黑社會,「擸晒架罉,晒馬咁」(D4陳詞第51段)。D4說他看見白衣人在元朗站範圍目無法紀,包圍閘機範圍,如果衝入閘內的話,雙方會有激烈衝突,因此他認為有需要去阻止白衣人(D4陳詞第52段)。
D4自己並沒有報警,卻說他要在警察到達之前阻止白衣人。但D4卻沒有說他憑甚麼可以阻止白衣人,亦沒有談及閘內人群的行為。D4說他考慮自己安全,決定不在閘外而返回閘內,這樣可以和白衣人保持距離。D4卻不選擇離開。D4甚至在「情急之下」跳過閘機進入付費區。D4並沒有向閘內和閘外人士好言相勸,反而走向玻璃圍欄,手部有動作想喝止白衣人,指着白衣人大聲說,大概意思是「你哋做乜」,「警察嚟緊」,「仲唔走」。有白衣人探半身越過欄杆但沒有跳入閘內企圖打人。D4「情急之下上前將手上膠樽擲出以圖阻嚇白衣人」(D4陳詞第57段)。
D4留在現場,決定留為證人,幫助警方,可以告知警察所見之事。但D4並沒有用手機攝錄或拍照。反之,D4說因白衣人的威嚇動作把自己身上的水樽投擲出去。D4甚至做了一個向白衣人招手動作,示意一名白衣人起身。D4把水樽掟出,阻嚇對方,而那白衣人亦把一條木棍掟進閘內。
另一方面,D4叫附近在閘內的人不要接近欄杆,以免刺激白衣人打人,叫閘內的人不要和白衣人爭吵,等候警察。在這時,本席看不見D4以甚麼身份說話,而明顯地雙方已經「爭吵」着。
奇怪是,當白衣人轉移位置,D4「因應他們的走動,亦走到閘機位置,繼續觀察和如有需要阻止白衣人」(D4陳詞第65段)。
有人用消防喉射水時,D4在附近。D4說他看見一名狀似大肚的女士在閘外的地上。D4向閘外一些巿民、救護員招手,叫他們返回閘內。D4亦向一名白衣人(後來D4得悉對方叫懵良)面前的地下位置掉了一把縮骨遮(D4陳詞第73段),目的是要阻嚇他。後來D4見白衣人一窩蜂衝入閘內,他便衝上月台。這便是721元朗站事件下半部。D4在天水圍站下車,D4最後沒有做警方證人(D4陳詞第79段)。D4對閘內人士的舉動可說是輕描淡寫,他沒有勸喻閘內人士後退,或到月台離開元朗站。D4沒有制止或勸喻有人使用滅火筒射向閘外人士。
辯方說D4的出發點從來都是制止白衣人挑釁及威嚇。他沒有意圖與付費區內的黑衣人群一起行事,雖然客觀上D4和閘內人士較靠近(D4陳詞第83段)。
本席認為辯方說法亦是自圓其說,妄顧客觀事實。明顯地,D4的目標是閘外白衣人。他沒有任何想念去勸阻閘內人士。他和閘內人士是一致「對外」。他投擲東西,亦對閘內人士使用滅火筒視若無睹,不覺得會進一步激化衝突。
D4說他留在閘內是希望警察到來時親身提供證據,但他卻沒有一如其他一些閘內人士用手機拍照攝錄。D4最後因其他原因沒有報警或到警署報案。這些都有違D4當初留在現場的原委,但亦反映D4的動機根本不是這樣。D4想警察到來,提供證據,當然想把犯法的白衣人繩之於法。辯方說D4先後2次向白衣人擲水樽,亦向另一白衣人前方擲縮骨遮,目的是阻嚇對方,並非攻擊或傷害白衣人(D4陳詞第88.1段)。本席認為這是破壞安寧的行為。D4不否認他使用暴力,但認為這是合法的(D4陳詞第113段)。本席不信納這是自衛或阻嚇行徑,更何況本席要把D4的行為和其他閘內人士的行動一併考慮及評審他們的集體性。D4的掟東西行為可產生群眾仿效的後果,亦不可能不把衝突激化。
縱觀所有證據及所產生的推論,本席不接納D4的自衛和防止罪案等等說法。事件由開初在閘內的非法集結,迅速變成閘內的暴動。D4是有行為及意圖參與暴動。閘內人士在相關時段破壞社會安寧,而D4亦有協助鼓勵其他閘內人士。本席裁定D4一項暴動罪罪成。於此,本席把一些涉及D4的15張截圖為附件三 - D4。
D5鄺浩林
D5住在屯門,香港出生,中六程度。他在元朗一間西餐廳任職廚師。案發當晚D5身穿白色上衣、深色長褲、有斜孭袋。他的八達通卡顯示D5在2235時進入元朗站付費區。
原先D5在月台等車去屯門,但因聽到下層大堂有人似叫「嗌救命」,於是「八卦」經樓梯行回大堂。D5見到在付費區內有一名女子頭部流血。D5想了解發生何事。那受傷女士被扶到女廁,而D5則在旁邊觀望。
到2244時,D5見到付費區內人群聚集,覺得很奇怪,便留下來看看發生何事。2245時D5行到J/H出入口四處望,然後再返回F/G出入口四圍望。D5「一心只是想四圍行,聽別人討論發生了甚麼事」(D5陳詞第19段),之後他聽到D1的說話(雖然D5不認得D1)。
D5並沒有離開,亦是「行行企企」。D5希望警察到來後他能了解情況或幫手。
在2248時,D5見到一班手持籐條和木棍的白衣人在F/G出入口出現。D5於是用手機攝錄5至6分鐘,打算事後交給警方。有白衣人在閘外說「出嚟啊,出嚟打死你哋」(D5陳詞第26段)。這亦表示閘外白衣人在那時並沒有打算衝入閘內施襲。「當閘外的白衣人用粗口指駡付費區內的人,付費區內的人亦用相似的言語及粗口與白衣人對駡」(D5陳詞第26段)。D5的手部有所動作,包括揮動右手向上揮。辯方說D5的「手部動作,無特別意思」。他是向白衣人講「唔好郁手,唔好打人」(D5陳詞第28段),D5曾舉起食指(辯方說並不是中指)揮動,指住手機表示「我影住你們的行為」是叫白衣人不要走的意思(D5陳詞第37段)。D5見到閘內有人射水,但沒有拍攝。
D5曾把一件物體擲向閘外,作出阻嚇的動作。D5亦有手部動作,後來D5的後腦被一件物件擲中,有人(後知是D3)扶他到H/J出入口,離開現場。D5後來被送到博愛醫院,縫了3針,左背紅腫,手指受傷。
辯方強調D5並不認識在元朗站的人。他沒有意圖挑釁或襲擊任何人,亦沒有參加暴動。他逗留在元朗站只是要阻嚇白衣人的暴力和保護自己。D5所拍錄的片段並沒有交給警方(D5陳詞第68段)。不過,辯方同意D5曾4次擲物件及向閘外人士多次招手(動作是雙手抬高、掌心向自己、上下上下擺動)(D5陳詞第79至89段)。D5曾一度想用雙手跳出閘機,但最後放棄。辯方重申「D5只知道報了警和外面有黑社會才留下,等待警方來幫助和了解事情」(D5陳詞第101段)。
本席並不信納D5的辯解。他不只有動作,亦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的參與者。錄像片段P7A、P7B,P7G都有不少D5的身影及動作,在P7N(1)看到D5擲物件到閘外的動作,P7N(2)看見D5第2次擲物件,P7N(2)見到D5第3及第4次擲物品,亦見到D5招手,這些證據在整體環境證據底下自然指出D5是在閘內另一場暴動的積極參與者。本席裁定D5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把涉及D5的23張截圖列為附件三 - D5。
D6尹仲明
辯方不爭議在721當晚2245至2313時,元朗站有暴動發生,但D6並沒有參與本案控罪的暴動的意圖(D6陳詞第6段)。D6在其錄影會面(P11及謄本P11A)指他在721當日收工後搭港鐵,打算到元朗吃晚飯才返回天水圍。D6因那食肆關門才經形點商場返回元朗站(註:D6的錄影會面記項40及46則說他吃完飯返回元朗站)。
在元朗站,D6看見有白衣人襲擊一名女士,D6叫「唔好打」,並且在付費區內留意那女士的情況以及是否需要做證人。D6是穿著白色上衣、背著背囊,蓄長頭髮。一批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揮動木條、竹枝等。有白衣人在閘外襲擊一些人。D6向白衣人擲水樽。在救護人員到達時,D6示意他們到女廁幫助,後來D6在月台見到白衣人施襲,於是轉搭輕鐵到天水圍。
就控方所提供的錄像片段,這可見到D6在付費區與其他人說話,他手持縮骨遮,他在閘內向閘外人士掟物件。當D7手持消防喉射水時,D6在附近(D6陳詞第17段)。辯方重申D6逗留在港鐵站的原因是為受傷女士做證人(D6陳詞第20段)。
D6作供時指他從2004年是萬寧店舖的便衣保安,曾協助警方調查甚至出庭指證涉嫌高買人士。在2008年D6從事商用洗碗機技工的工作。721那日他收到4宗商用洗碗碟機的要求。他在2000時在港島蘭桂坊一間餐廳做維修,在2100時完工後便搭港鐵打算到元朗吃飯。D6到雞地鳳攸東街,但那餐廳已經關門。D6想搭巴士,後來改為經形點商場進入元朗港鐵站。
他見到有數名白衣人,向一名女士施襲,D6叫唔好打。D6在附近觀察2分鐘,D6用心記着2名施襲的白衣人,但沒有拍照。D6見到10多人幫助那受傷女士。有人幫那女士入女廁。D6仍然留下打算等候警察,好使他作為證人。
他在G出入口等候,後來D6從地上執拾一個水樽,在他見到白衣人在F/K出入口的通道追打人時,D6掟向那些白衣人以圖分散他們的注意力(D6陳詞第41段)。D6後來見到救護員到來。他告訴救護員有10多名傷者在女廁內。D6繼續等警察。D6見到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這是使閘外白衣人退後。後來白衣人衝入付費區。D6曾到站長室求助但不果。D6在售票機躲避,最後從J出入口離開。D6在街上見到救護車,告訴他們港鐵站女廁內有傷者。
D6後來又改變初衷,再返回元朗站,打算搭港鐵回天水圍。在月台上他見到白衣人向車廂內乘客施襲,D6在月台附近躲避,再返回大堂,從J出口離開,再搭輕鐵返回天水圍。
D6甚至打算到天水圍警署報案,但那時警署落了閘,外邊有50多人聚集。D6到天盛邨買飲品,然後再返回天水圍警署。他說有人向聚集的人噴射煙花。D6離開,而最後D6因對施襲者印象模糊而沒有報案。D6在大堂亦沒有親自帶領救護員到藏身女廁的傷者。
辯方說「事件於十分短的時間內(6分鐘至9分鐘間)發展至極端狀態,這是D6始料不及的」(D6陳詞第66段)。D6因以往經驗,相信警方很快到場,所以留在元朗站等候。
就這一點,本席感到費解是D6以往的經驗是在萬寧做保安時有人高買而報警處理。721那晚卻不是在和平時期的一宗高買案。D6沒有幫助女傷者,亦沒有協助警方。D6說他擲水樽,只是想分散白衣人的注意力,只是一次性,並不是參與暴動。D6有很多機會離開元朗站,而且身穿白色上衣的他,但卻選擇留在車站。一方面他說要保護關注那受傷的女士,但那時亦有不少人幫那女子,D6亦沒有親自去照顧那女子。另一方面,D6說要等警察到來做證人,但事後卻去天水圍警署,不但沒有報案,反而變相去了警署外邊成爲聚集的人群。721之後,D6亦因印象模糊而放棄報案,更不會做證人。在車站內,D6曾手持短遮,他認為有人打開傘來防止襲擊並不奇怪。
本席認為D6只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他開始時可能因「八卦」而留在元朗站內,但D6後來的舉止行為,卻變成了閘內聚集者的支持和壯大聲勢的效果。D6甚至「合理化」在他身旁附近有人使用消防喉射水的動作,認為手持水喉的人可以令閘外白衣人後退。他自己亦曾掟水樽,亦和其他人有一些互動。
D6在2340時到達天水圍,D6沒有返回家居反而去了天水圍警署報案。明顯地,因有50至100人聚集,警署落了閘。D6不離開反而逗留20分鐘,然後去買飲料再返回警署,D6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50人以上親身到去警署報案?自己來回警署2次都不能報案。為何D6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和其他50多人一起報案?這不正是反映D6在元朗站的意圖並不是D6所說的,而是和其他人有密契地行事。原先D6打算去元朗吃晚飯,到後來卻沒有吃飯,不單止留在元朗車站,而在2340時反而去了警署。
綜合所有證據,本席認為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6在相關的時段參與閘內人群的暴動,他參與的意圖明顯不過,而D6事後的行徑及到天水圍警署亦支持這說法。本席判D6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把一些涉及D6的9張截圖列為附件三 - D6。
D7楊朗
案發時D7在國泰航空任職航空管制員,工作時間由2200時至翌日0800時,居住黃大仙。2019年社運期間,D7說他對黃藍兩大陣營,保持中立。
辯方說D7的爭議點是D7在任何關鍵時刻:—
D7都沒有意圖作出或為推展訂明行為,即擾亂秩序的行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D7的行為不足以構成、促成,協助或鼓勵那些刑事集結的人;
D7並非有共識地與其他人在現場集結,意圖互相支持,以壯大聲勢;
D7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意圖;
控方不能排除D7是在行使合法武力用來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行及制止他人破壞會安寧。
(見D7陳詞第38段)
D7說721那日他約了朋友Jimmy到尖沙咀港威酒店吃自助餐。D7和另一班朋友則相約在凌晨在太子道一間叫「康威會」打麻雀。D7身穿黑色上衣、黑色牛仔褲。D7在1849時在尖沙咀站出閘到酒店吃自助餐,D7知道當日港島遊行及晚上中聯辦的衝擊。D7在2113時結帳。D7陪Jimmy返回元朗,他們在尖東站乘西鐵到元朗。
他們在2201時到元朗站,在行去屯門方向時,有人在月台說元朗附近有人打人,叫他們著黑色衫的人換衫,亦提供白衫更換。D7抱着「唔蝕底」的心態,他和朋友各拿取一件衣服。D7用手機上網查看。他們在朗屏站出閘。D7送朋友到尚豪庭而後來打算去太子,於是行去元朗站。D7在南邊圍看見數十名白衣人手持棍狀物體聚集。
D7在2233時在元朗站入閘。他早前所取得的白色衫放在他後褲袋。他返回月台打算交回那白色上衣。在等車期間,有人再提到元朗有人打黑衫的人。2240時,D7聽到下層大堂有女人叫救命,他於是出於自然反應返到大堂。他見到數名白衣人襲擊一名女士,有其他巿民上前阻止。D7並沒有上前,認為自己無能為力。
後來D7和另外3至4名巿民帶女傷者到客戶服務中心求助,職員說已經報警,但不會離開中心範圍。D7對他們的態度感到激動。D7和另一人扶女傷者進女廁治理。有一位女士自稱是博愛醫院的護士,那女護士從背囊拿出醫療用品,把膠手套和口罩給D7。D7幫助治理女傷者一會,然後D7交由女護士處理女傷者,打算到女廁外邊等救護員。
2246時D7看見立法會議員D1。他告訴D1早前發生的情況,然後D7在付費區徘徊等候救護員。有白衣人行近閘門,D7伸出雙手作一個停止手勢,說「有事慢慢傾,唔好郁手」。有人想用長棍襲擊D7,但D7成功閃避。D7覺得不應再逗留那位置便後退。有人指駡付費區外的白衣人,但D7並沒有對駡。
D7聽見有人指閘外人士是黑社會。D7怕日後被人「點相尋仇」,所以他戴上口罩。D7當晚並沒有拍照或攝錄。D7在閘內遊走等候救護員。D7曾大聲喝止一名身穿藍衫揮動雨傘的人。D7留意付費區外的人愈趨暴力。D7曾趨前嘗試救一個被白衣人圍毆頭部剷青的男士。D7留意到付費區內外的人都有動作。他不想陷入雙方中間,於是D7向後移(D7陳詞第105段)。後來D7幫那剷青男子入女廁,廁所內有其他傷者。有人幫手急救,他們都戴上膠手套。2253時D7再返回付費區等救護人員。那時,D7說他沒有為意他仍戴上了手套。
期後D7打開玻璃閘門引領救護員入閘。D7亦不時把近圍欄的閘內人士拉後。D7說他甚至試圖制止閘內的人把東西擲向閘外的白衣人。
後來D7看見有人用消防喉射水,成功停止對方施襲行為,拉遠雙方距離。於是D7從那人拿了水喉,射向閘外人士。D7認為射水並不是暴力行為,而是一種溫和方法來拉開雙方距離(D7陳詞第128段)。D7亦說他射水亦是想保護一對被人襲擊的情侶。後來D7發現水力減弱,而且停水。這時大堂白衣人衝入閘內,D7眼見情況嚴峻便向K出口奔逃。D7脫下口罩。當他見白衣人衝上月台,D7則留在大堂出口位置,反而安撫附近其他人。後來D7跑離元朗站範圍。
當然這時的時間是2303時,控方所指閘內非白衣人的暴動已經大致停止。D7說他直接行到大馬路乘坐紅色小巴到旺角。D7甚至提供WhatsApp訊息。
D7沒有報警。後來商場內的閉路電視看見D7在搭紅色小巴之前曾逃入一間商舖避風頭,後來更換了淺色上衣和把他的黑色上衣棄掉。在0025時,D7在元朗站仍然與其他人交流。
辯方重申D7沒有參與非法集結,遑論暴動。他和其他閘內人士沒有足夠關連。D7在場目的等候帶領救護員,制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亦是叫白衣人不要使用武力,多次向白衣人求和以平息干戈(D7陳詞第199段)。D7射水只是想驅散白衣人,阻止白衣人施襲。D7曾勸喻白衣人冷靜,亦將激動的黑衣人拉後,但雙方的衝突的次數及程度並沒有減退(D7陳詞第211段)。D7有理由去保護自己及在場人士免受傷害。辯方說D7使用合理武力,因此不是非法,亦不是破壞社會安寧。D7戴口罩及手套都是當時所需,並不是一般暴動的裝備。辯方說法庭不能用「事後孔明」的角度看本案事件。辯方亦提及謊言指引。
首先,有關謊言指引,本席相信辯方是指D7在大約午夜時份離開元朗站去搭紅色小巴出九龍的情況。本席認為就算D7對離開元朗站前去搭車的實際情況有所隱瞞,但不一定是屬於法理上需要謊言指引的一種。D7的謊言或隱瞞不能構成D7干犯暴動罪的一環,但他的舉止行為卻可作為法庭考慮D7在相關時段留在現場的動機。
本席認為D7的證言不盡不實。721當日在港島也有遊行。當時的社會政治大環境都是眾所周知。那段日子並不是平常太平日子的光景。D7和朋友Jinny相約在尖沙咀一間酒店吃自助餐,朋友很快移居英國,目的是歡送他。但D7在1849時離開尖沙咀港鐵站,在2113時便匆匆結帳。D7沒有說出任何可信的原因為何要這麼早離開酒店。他們大可在酒店內傾談,更何況D7打算在凌晨時份到太子打麻雀,留在尖沙咀反而較為方便。但D7卻搭港鐵到元朗,送Jimmy返家。之後D7一方面說因為尚有時間想到太子按摩或飲茶,但D7卻逗留在元朗站直至凌晨過後。
D7在到達元朗站月台,奇怪地因有人說元朗有人會打著黑衫的人,於是便貪心拿取一件白色上衣。這時D7可以叫Jimmy自己返家而D7大可不用出閘,不用付費直接乘港鐵去太子。這不是一舉兩得,既可自己有按摩時間而亦可避開施襲者。
反而D7因有一名女士受傷而逗留在大堂,當時亦有數名巿民照顧那受傷的女士。D7沒有留守在女廁外,守護女廁內的人,反而四處行走,聲稱他要帶領救護人員到女廁。但當救護員到達時,他自己除了和救護員簡單對話外,並沒有親自帶他們到女廁。
D7有不少手部動作,聲稱是叫人冷靜,平息緩和衝突。但D7亦同意閘內和閘外人士對駡,氣氛並不平和。D7不選擇退居後線或者直接離開元朗站,反而站在前線近閘機前面和閘外白衣人對峙。D7甚至說因怕被人日後點相,所以戴口罩,但D7說那手套和口罩是在女廁內一名自稱是護士給他用以治理那女傷者。到2301時D7竟然拿起消防喉向閘外人士射水,這不是挑釁,不是激化的行徑是甚麼?辯方美其名是自衛、保護他人、防止罪案及制止社會安寧被破壞都是自圓其說的辨解。在相關時段,兩批人是在玻璃圍欄及閘機的分隔下的對峙及漫駡,而不是一對一沒有退路的場景。
從閉路電視及公開視頻來看,D7明顯是參與者。他在一定程度上有幫助女傷者並不等如D7不能同時是暴動者。他的行徑和他附近的參與者有足夠關連。D7的行為亦顯示他的意圖。D7的行為是指向閘外白衣人。D7把近圍欄的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D7射水除了是挑釁行動,亦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這激使報復,亦可擴展到涉及實際或威脅對人身或財產實施暴力的情況。
雙方的激鬥使港鐵的客戶服務中心職員都不敢離開中心,而D7亦說「水喉停止出水,隨即大量白衣人一併衝進付費區追打途人」(D7陳詞第209(4)段)。
本席不信納D7所言的以合法武力來自衛,制止有人破壞社會安寧之說。本案發生在2019年暴亂頻仍的年度。D7是其中一個參與在閘內暴動的人士,而這暴動不能和閘外暴動混淆。D7的參與壯大及鼓勵其他參與者的聲勢。
當所有證據疊加一起及從整體而言,本席裁定D7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本席把涉及D7的36張截圖列為附件三 - D7。
F. 總結
本席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一早在721之前預計籌劃出來。事件的偶然性是一群人士,包括D1,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但卻因為雙方的對峙,對駡及衝擊而使到暴動必然發生。 本席裁定7名被告罪名成立。
G. 後語
在這50多天的審訊後,本席在作出有關裁決後,認為有需要把下列的觀察作為本裁決理由書的後語。
(1) 港鐵的角色
明顯地港鐵在721當晚就元朗站所發生的衝突有點措手不及和不知所措。本席並不是就721事件整體事件作出調查。本席只是就控方對7名被告的指控作出裁決。當晚港鐵在相關時段仍然運行,而港鐵在是次事件可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在車站大堂及月台的管控,這包括有沒有需要作出廣播,呼籲人們守法及勸籲區外其他人士不要使用元朗站,這有別交通事故報告,告知進出元朗站的巿民元朗站內有事發生。港鐵沒有把出入閘機停用,亦可讓一些列車不停元朗站、「飛站」。第二方面,港鐵控制中心對列車車長的支援不足,沒有給予實質的指示。有人不停按動緊急掣,及有人阻止車廂車門關閉,引致列車延遲離開車站。車長孤立無援,控制中心亦沒有實則的解救方法。這亦間接導致後來有部份白衣人衝上月台,可以進入某一及兩卡車廂打人(本席認為白衣人並不是進入全部8卡車廂打人)。那列車是被人刻意不能關門駛離車站。當然這毆打事件並不是本案暴動的主軸。
(2) 警方的部署
2019年7月21日對整個香港而言是「多事之秋」。7月21日早上在港島有警方不反對的遊行。後來在晚上演變成中上環的暴亂及在中聯辦外的暴力行為。誠如前述,本席並不是為721事件調查,但警力的部署及對721當晚在元朗雞地附近以及元朗港鐵站的情報或資訊掌握很難以平常日子,以普通巿民的角度去看。
當晚有很多人在一段時間「打爆」999專線。有沒有人濫用999專線?有如在相關時段有人在車廂按緊急掣一樣,則不得而知。但本案7名被告在見到或知道有人被襲或有人非法聚集都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999。本席認為救護及警方在某種原因遲來現場並不能成為挑釁對方,甚至以暴易暴的藉口。不少本案被告都不約而同說警察遲遲來到,認為警員到場便會平息事件。而有些被告甚至可以做證人。但本席認為在未有任何資料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應胡亂猜測,亦不應用「陰謀論」的眼光來看警方當晚的部署。
(3) 閘內人士及D1的直播片段
誠如前述,本案案情的發展簡單而言可分為上集和下集。上集是當晚10時許在大堂付費區內外發生的衝突,而下集是在月台上部份白衣人進入某些車廂的瘋狂及目無法紀的襲擊。下集的現場情況及令人不齒的毆打主要是來自車廂內受害者,包括D1的直播所攝錄到。場面是震撼的。任何人都會說「有無攪錯,這麼離譜」。不齒施襲者失去理性的襲擊行為。受害者的哭喊及求饒聲更令人傷悲。而這下集的情況及片段亦是廣為報導及轉播。
但本案的指控是上集,因此控方的罪行詳情是指「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時間是短短的10時45分至11時03分。如果只有港鐵站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的案情便有可能不能全面。但由於D1的直播視頻片段及一些所謂open source的公開視頻,閘內所發生的事情及情況便能有較大的覆蓋,亦使內中的真相能公諸於世。
(4) 法官的神聖公職
有些域外國家、地方或機構以不負責任及「雙標」的言論來批評本港所進行的一些刑事審訊,試圖矮化本港的司法制度,甚至恐嚇對一些本地法官提出制裁或入境限制。
誠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4年6月11日所發出的聲明指出「所有級別的法官均應恪守司法誓言、公正及獨立地按照法律和證據對案件作出裁決,事實上他們也的確如此。任何指稱法官的裁決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政治或其他外來考慮影響的說法都屬嚴重指控」。首席法官在同年6月7日亦指出「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的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本席認為這是身為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天職,亦是我們的使命。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D1林卓廷的證言
他現年46歲,案發時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中大畢業,當時亦是立法會議員及北區區議員。2008年至2011年他曾在廉政公署任職調查員。D1在元朗出生,幼年在元朗居住,5歲時搬到屯門居住。
D1在案發時亦是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2020年D1辭去立法會議員, 2021年3月辭任北區區議員。北區的範圍指上水及粉嶺一帶。D1說他有責任監察政府在全港的施政,提出質詢審議法例,亦是巿民與政府溝通的橋樑,他亦會處理巿民的申訴。D1關注執法部隊的執法工作。D1認為他是服務全香港。他曾關注全港反圍標及反貪腐的議題。他和元朗區的區議員黃偉賢(DW1)較稔熟,有時和DW1合作處理一些地區事務,例如消防門的問題。
D1認為政府部門,相對區議員的身份,會較為重視他立法會議員的身份。
D1說在2019年由於涉及社會事件的局勢有所惡化,他希望能向政府反映民意,緩和氣氛。D1亦會到那些示威抗議的活動或遊行的現場,儘量維持活動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訴求,這便是統稱的「和理非」。
在2019年7月1日,D1曾在立法會大樓地下近玻璃門位置試圖勸阻示威人士衝入大樓。他甚至曾跪在地下懇求那些示威人士,但卻被拉開,被拒絕,最終他們攻入立法會大樓。
同年7月13日沙田新城巿廣場亦發生嚴重衝突。D1和莊明輝(莊)亦有到場。他們懷疑有人藉事件把暴力升級。D1用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不要進行破壞,追求和平,但D1卻被喝倒采。D1當晚在網上看見有強烈批評。
D1說他作為民意代表不會戴口罩及頭盔,亦不會隱瞞身份。D1會到現場「執生」,儘量叫參加活動的人和平,不要犯法。D1認為他的議員身份有相當大幫助,這因為人們認識他,有巿民信任議員,而且執法部門人員亦會和他溝通。但D1亦知道有些激烈示威者對民主黨人反感。D1舉例他曾以和平手段解決一位女士被人包圍的事件。他經常叫人克制,減少雙方對立的情況,減少挑釁,減少激烈場面。
在2019年7月21日之前,D1收到大量訊息,認為當時香港的形勢急轉直下,社會衝突始起彼落。D1認為當時很多人做激烈違法甚至縱火爆炸的事,亦有人教人過激言論。D1靠同事及相關人士知會他這些言行和活動。
在7月21日之前,D1收到粗略的消息指有人會在元朗集會支持政府,有人會「招呼」那些身穿黑衫的人。但D1並沒有把這些言論「放在心上」,因為當時社會上過激言論非常泛濫及誇張,有些人甚至提到殺人及爆炸。
D1同意在7月21日「全城關注」有示威者打算到中聯辦抗議,活動會變得激烈。後來D1看到一些錄像片段,見到一些反修例人士在街上被人驅趕,亦有黑衫人士被打。
在7月21日,D1曾在灣仔為民主黨「擺街站」。那日的合法遊行從維園出發,以灣仔為終點。當日D1有其他人幫手,包括莊、冼卓南(冼)、郭朗峯。莊是統籌。
當日約下午6時半至7時,D1關閉了街站。D1從網上訊息得知有人在元朗部署,亦看見有一張關於一大札籐條的相片。他說他開始擔心元朗會否發生事。D1在擺街站時段曾打電話給元朗一名資深的區議員黃偉賢(黃)。大家相識20多年。D1亦知當日有訊息指穿著黑衫的人返回元朗有危險。D1不知元朗會否出事,於是打電話給黃查詢。當日黃亦有參與在港島的合法遊行。黃回應說「鄉頭吹大雞」,亦說有「劇本」,即是說如果黑衫人挑釁,他們便會用籐條「fit兩吓」。黃亦說警方知道這次「吹大雞」的行動。黃說他會「睇住」。D1並沒有覺得需要跟進的必要,因為當時最緊張是在中聯辦外示威。D1覺得如果只是「fit兩吓」,暴力程度並不高。
D1說他雖然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他會接觸一些警務人員,包括指揮官和警民關係的警員。他並沒有這些警務人員的手提電話,只有他們官方電話。D1亦認識當時的保安局政治助理,有時亦和他以WhatsApp或電話聯絡。
在7月21日那晚,他們4人執拾街站後便一同在灣仔吃飯。他從電視新聞看到有人遊行到中聯辦。D1等人亦用手機從網上看局勢的發展。D1並沒有打算到中聯辦,反而打算返回屋企。D1在9時左右晚膳後便搭乘港鐵回家,但在回家途中D1覺得心不安穩,「左諗右諗」覺得如果直接返家很「衰仔」。他擔心元朗會發生事。D1說他「左諗右諗」再加上看見網上訊息,和冼及莊說不如在美孚站轉車到元朗。D1說他第一次見到一名廚師背脊被藤條打的傷勢。D1補充說他事後才知那人姓蘇。
D1在途中由他面書帳號親自發出3份帖文(P10D)。D1說他因為看到當日在元朗不同情況,見到有白衣人聚集,有人手持武器,網上有訊息說黑社會份子吹雞等等。這使D1加深憂慮。況且有不少巿民會返元朗屋企,着黑衫的人可能被打,安全風險是存在的。D1說他要慎防那些返回元朗家的人沒有收到這些訊息。D1要叫他們保護自己和身邊的人。因此D1發出帖文,發出第一個警號。
後來D1覺得元朗會發生的事情並不是黃所說‘fit’兩下的版本,反而有人會被圍毆,會被毒打。他擔心情況會惡化。D1說他嘗試打政助(保安局)的電話,但沒有人接聽。D1於是聯絡黃,亦打電話給元朗警署。D1說這較打999更直接。
D1對黃說事態好嚴重,開始出事。黃說他會去了解再回覆D1。後來黃回覆D1說有一批人會由屯門到元朗,亦提及有黑社會背景的人到元朗。D1說他「會入元朗睇住情況」。他會叫警方儘快執法,驅散那班黑社會。黃叫D1小心及不要「出西鐵站」。其後黃WhatsApp元朗警署的警民關係組鄧警長的電話給D1。D1在第2次和黃通電時才提及黑社會。黃說他亦會趕入元朗。
D1打電話給鄧警長。D1介紹自己,語氣並不客氣。D1質疑警方為何任由白衣人集結。D1叫警方「快啲做嘢」,儘快驅散在元朗的黑社會,要保護巿民出入安全。D1說警長說警方已經知道有關狀況,一直有「便衣睇住」。D1說他會入元朗,「睇實警隊儘快驅散西鐡站一帶的黑社會」,以保障巿民安全。D1說他「強力質疑」警方容許白衣人集結。D1並不客氣,叫警方「快啲做嘢」。D1叫警長通知他上級D1會入元朗。D1亦說「咁多人返元朗,有老有嫩」,敦促警方儘快驅散黑社會。D1認為那些親政府的人士對後生的敵意特別重。
D1在7月21日下午才得知有人「吹大雞」。D1認為警方沒有理由不知道7月21日會有人公然集結。D1否認鄧警長曾勸D1不要入元朗,這只會更加混亂和火上加油。D1否認他說他不用警方保護。他入元朗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要給警方壓力。D1並沒有告訴警長他會在元朗站下車。
D1亦說他在2019年6月底曾在金鐘被親政府人士圍攻,有警員保護他。他曾用手機記錄案發經過。D1甚至在面書直播以保障自己。D1說他身為立法會議員,是民意代表,公職人員,可監察政府。D1說如果因履行公職,而被人襲擊,這是「好大件事」。
D1認為他入元朗,如果留在西鐵站不出閘應該安全。在7月21日之前他認為在港鐵站從沒有大型衝突發生。
D1的盤算是給警方壓力。D1認為警方事先知「吹大雞」,理應在新界北及邊境迅速增援應對白衣人。D1完全不擔心警方欠缺人手。
D1當晚在面書的帖文曾提及黑社會。D1的目的是提醒巿民,尤其是年青人返元朗時不要出站,等候驅散黑社會後才得安全返家。
到達元朗站後,當列車車門打開時,D1聽見有人大叫下面打人,黑社會打人。D1的電話可以和面書戶口連結,達到直播的效果。D1在下車時,莊在他右邊而冼則背着背囊在D1後邊。D1聽到有人說下面有人打人,亦有人叫「落去幫手」。
D1並不覺得月台有很多人穿着深色衣服,亦不覺得很多人帶着雨傘。在月台上,D1記得有人放了一疊衫在旁,叫人不要穿着黑色衫,叫人換衫,白衣人會打人。D1亦見有人在月台的欄杆向下望。D1沒有換衫。D1覺得「自己太易認」,換衫反而是「無私顯見私」。由於D1剛完成在港島的遊行,他不打算出面,亦認為警察應該「嚟緊」。D1和冼及莊的步伐是急的,他亦心急想了解下面的情況。
D1把電話給冼,好使冼用電話連接他的面書戶口進行直播。冼亦立刻「log in」進行直播。D1解釋說在那段日子在很多不同場合,不知道會發生甚麼事。他要求第一時間給公眾知道D1是履行公職。另一方面,這亦是保留記錄,對自己有保障。這次直播並不是D1第一次。他由他人幫手分工,方便他應對情況。冼用D1手機幫D1直播。
D1以為元朗站付費區內不會有白衣人,認為地鐵站內是安全的。沒有人會膽敢入地鐵站公然打人。當時,D1認為有人在地鐵站打人是「超出當時我的想像」。他不敢相信有人會公然衝入地鐵站打人。但D1當時不知白衣人的確實位置及分佈。他認為當時朗屏外圍及雞地一帶都有白衣人。
從月台落到大堂,在付費區內,D1見到有一名女士受傷及流血。有人在照顧她。D1慰問那女士。他聽到前面嘈雜聲,所以繼續向前行。D1並沒有離開付費區。旁邊有人對D1說一些白衫人衝入來打人,但D1並沒有親眼看見襲擊。D1向周邊一名人士大聲說「我已經聯絡元朗警區警官,叫佢哋儘快打擊站附近的黑社會」。D1聽見那人說見到有人手持木刀。D1感到緊張,亦很擔心,因為這不是當初所說的籐條。
D1知道冼一直都拿着D1手機直播。D1說從他所掌握的資訊,他相信身穿白衣者「相當大部份」是黑社會。D1亦聽到有人大聲說「黑社會,大陸仔」。在當時,D1覺得「大家都好驚,都唔知點算」。D1希望他能緩和局勢,使大家安全,亦相信警方會驅散黑社會,然後大家可安心返家。
D1亦叫周邊的人不要拿走在地上的木棍,把證物集合一起,看看可否保留施襲者的指模或DNA,好讓警方調查。
D1覺得有些人覺得自己很「勇」。他要「降溫」,叫閘內的人不要出閘。他重申已經聯絡警方打擊附近的黑社會。D1曾做雙手打開向下的動作,意思是叫人冷靜。D1認為他在場的說話和動作都會在面書上直播。有人提及何君堯。D1曾有一刻想到和何溝通,如果可行的話,以圖控制閘外的白衣人。但最後D1沒有這樣做。
後來,D1見到有一群白衣人開始在閘外聚集。有人手持木棍。D1怕對方「郁手打人」。D1亦叫閘內人士「企後啲」,不要太接近閘機。D1看見一個身型較大的男子和閘外的白衣人有言語衝突。為了降溫,用手叫那男子向後企,不要太近閘機。D1同意他曾說「黑社會真係惡,影住佢啲樣,全部影住佢啲樣」,亦曾說「好離譜,唔好郁手」、「唔好入嚟呀,嗰度要頂住佢,千祈唔好褪而家,頂住先」、「你班X街,惡晒呀,元朗飛,你班黑社會惡晒呀」、「拉你班X街」,「你夠胆唔好走,企係度」。
漸漸,D1發現付費區內有100多人,看不見很多人離開。D1強調他用直播方式來記錄他在現場的一言一行。D1亦認為閘外的白衣人知道「有人睇住你哋」。在某一時段,D1被水樽擲到兩次:一次擲到肚,一次擲到腳。D1當時很慌亂,「唔知點算好」,認為局面「好大鑊」。
D1非常關注人身安全,因此一路叫「唔好郁手」,一面把近閘機的人士拉回企後一點。D1聽到冼曾說「企後啲,兄弟」。D1拉着冼企後一點。D1亦曾向閘外白衣人舉起手,意指白衣人停止,「唔好郁手」。有人把頭盔讓D1戴上。D1拒絕,因為他不想令人覺得他「有備而來」。
D1不時叫冼對閘外的白衣人「影大頭相」作為紀錄,日後方便警方調查。他亦向對方說話,意思是「影緊你哋,好收手」。D1看見閘外的白衣人有時揮棍打站在欄杆付費區內的人,有時亦追打在付費區外走廊的人士。D1說他不敢走出付費區去保護那些被人襲擊的人。他感到很重的「無力感」。D1發覺叫對方「唔好郁手」並沒有用,所以他想用鏡頭影住對方,希望能阻嚇白衣人。
D1有所感觸,認為「香港唔應該喺咁,咁樣打人。」。但D1記得當年7月1日在立法會大樓發生大件事。D1不敢行出到付費區外,因為閘外有很多人拿着棍。他出去會更危險。閘內有人大叫「唔好落單」,即是說不要自己一個人行事,不要散開。
後來,D1發現有白衣人打開閘機旁的出入口。D1大聲說「唔好入嚟」,認為白衣人進入付費區內便「不得了」。那白衣人沒有進入,返回付費區外邊。D1認為要「頂住佢」,不能讓閘外的白衣人進入付費區,這會是不堪設想。D1認為他成功地喝止及阻嚇那白衣人進入付費區。
D1叫閘內人士「千祈唔好褪」,以防白衣人衝入。但一名身型較細小的女士在近閘前用手機拍攝時,D1並沒有叫那女子退後。D1說當時很緊張,他「理不到咁多嘢」。但D1認為「我哋呢度人多,佢哋唔敢入嚟」。
D1認為他曾喝止一個狀似是其中一個領班人從出入口閘門進入付費區。在當時,D1沒有打算上月台,而是留在大堂。因為D1認為他們退後的話,那些白衣人會衝入付費區打人,這是極之危險。D1亦向周邊的人說「唔好出去」,「唔好追」。D1把一人拉回來,遠離閘機。那白衣人最後並沒有進入付費區,反而把出入口閘門再次關上。
D1亦有一些手部動作。D1從大堂向上面月台的人大聲說「落嚟幫手頂住佢」,其他人亦有出聲附和。有2個白衣人已經進入了付費區。D1認為這是「好危險的先兆」。
D1說由於閘外白衣人向閘內身穿雜色上衣的人士擲東西,因此閘內有人打開雨傘,用來遮擋避免被擲中。D1認為在付費區內大部份都是乘客。
D1希望自己可以離開,但「身不由己」。D1聲稱離開付費區只有2條路:一是出閘,但這是極其危險,「出去送死」;一是上月台,但對方會衝入來,樓梯上有很多人,很危險。他們當時被包圍。D1覺得警察會很快到。D1重申他聯絡了鄧警長,相信有便衣在港鐵站內監察,而港鐵職員亦應報了警。這麼「大件事」,警方應幾分鐘趕到。D1深信警察到場便會安全。他關心巿民的安全,要確保巿民能平安返家。
D1的手機直播一直都是拍攝着施襲者。D1覺得這很重要,是將來調查的證據。D1不會在其他人危難之中離去。當警察來到,他們便有逃生路離開元朗站。
D1看見白衣人在閘前打人,自己感到慌亂和惶恐。他要想辦法來應對,方法可能不是最完美,但他不能事事兼顧。
一個戴頭盔的男子向D1自稱他曾是記者,處理鄉事新聞,因此認出閘外有一名白衣人是一條村的人。D1對閘外的白衣人重覆說「在元朗不是你惡晒,警察拉你們」這些說話。D1希望對方能「知難而退」,快點離開。D1甚至提醒對方影了相,他們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D1並沒有呼籲閘內巿民儘快離開車站,因為他怕白衣人隨時衝入來。尤其叫人不要「落單」,隨時會「攪出人命」。D1說他向白衣人大聲說「警察嚟緊,夠胆唔好走」,實則是講反話,根本想他們快點離開。
有一段時間,一名人士把「腰咪」給他。那時D1已經「聲沙」。D1用了一會那細咪(俗稱「小露寶」),但最後因效果不大而沒有再使用。
D1叫冼用手機「影住」對方,作出阻嚇,亦作為記錄。D1叫閘內人士「唔好埋去」閘機,要保持距離。
有一階段,閘外白衣人離開D1身處的位置去了另一面。D1不知發生甚麼事,但他和白衣人的距離是遠了。多數白衣人已經走開。但D1要了解情況,「冇心思在這時間走」。
後來,D1看見一名身穿印有「PRESS」的反光衣的女子(後知是何桂藍)在閘外被一些白衣人圍毆。有人叫「記者都打」。冼叫「返嚟呀」。閘內有人行近玻璃欄杆或閘機,企圖阻嚇喝止閘外白衣人。閘內有人打開雨傘試圖擋着對方的揮棍襲擊。
D1曾打開閘機旁的出入口閘門,打算出閘去救閘外一名倒地的人士。D1大聲說「唔好打,唔好打」,但有一名白衣人拿着木棍行來。D1最終不敢出閘,並且立刻把閘門關上。對方並沒有衝進來。
D1發現在付費區內,在他附近有100多人聚集,情況有點混亂。他覺得「無能為力」。有一些白衣人用木棍大力打閘機,這使他感到驚恐,但那些白衣人在當時沒有衝入付費區。
後來D1見到在付費區內距離他約10米處有人用水喉射水。D1並沒有和那射水的人有任何溝通,亦沒有喝止那人。D1覺得那人射水是想阻止閘外白衣人的攻擊。閘外的白衣人因水射而散開,更有一名白衣人跣跌在地上。同時,D1亦見到閘內有人打開雨傘,阻擋閘外白衣人的攻擊。D1亦見到一些煙霧,但他見不到滅火筒。
當時,很多人打開傘,這阻擋了D1的視線。D1認為他附近至少有人打開6把傘,相信是阻擋外出擲來的東西,包括水樽。D1專注閘外的白衣人。D1曾說「你班黑社會,唔好打人」。
後來,有人給了D1一把長傘,說是給D1防身。D1亦覺得情況太凶險。D1拿着長傘行上月台。當時,大家爭相逃命。在晚上11時02分,一批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他們在大堂上月台的樓梯打人。白衣人主要用籐條和木棍打人,很多人跑上樓梯到月台,情況混亂。大都都很緊張。(註:就本案而言,這時之後D1所經歷的並不是本案暴動的重點。)
D1立刻進入停泊着的列車車廂。當時,白衣人並未走上月台,有巿民「頂住車門」。D1見到月台車門被人「頂住」,有人大聲說「快啲上車,後面仲有冇人」,「等埋」之類的說話。D1曾短暫時間離開車廂,在月台近樓梯位置向下觀望,然後他再跑回車廂內。因為他見到很「大量」白衣人由大堂衝上月台。在車廂內,D1並沒有留意有人按緊急掣。他站在車廂近門口的位置。
D1解釋早前他行出車廂時,因為他以為有人「頂住」車門,所以列車不能駛走。他亦擔心外邊環境混亂,不知有沒有人被襲,所以行出車廂察看白衣人的情況。D1亦要看看樓梯有沒有人需要幫忙,扶入車廂。D1會「見機行事」。很快大批白衣人衝上樓梯上月台。D1在車廂內說「頂住門口,唔好俾佢走入嚟」,亦說「大男人頂住前面」。D1想保護乘客。但最後D1卻被一些衝入車廂的白衣人毆打。這時,D1聽到車廂有廣播說「本班列車暫停,請乘客離開」。這時車廂內有巿民在哭喊。
有一段時間,白衣人並沒有衝入車廂,有一名相信是白衣人群身穿白衣男子更雙手伸長橫隔白衣人進入車廂。D1在車廂內被人襲擊受了傷。D1的直播並沒有停止。(這亦可推斷拿手機拍攝的冼並沒有被人襲擊。)有一名男子在車廂門口指駡D1,說「最衰是你」。他用粗棍打D1,而D1用長傘自衛。那長傘飛脫,而D1的嘴角亦被打傷。其他白衣人亦向D1施襲。D1覺得一名男子花名叫「懵良」的人集中打他。
後來,白衣人離開車廂,而列車的車門終於關上。直播仍然繼續。D1的嘴角流血,但清醒。有人把紙巾給D1。D1發現他的手腕、手臂、頭都有傷痕,有些牙齒有點「鬆」。列車終於開出後,D1大聲說「朗屏唔好落」、「過咗元朗先落」,因為元朗那時「極之危險」。最後,D1在兆康站下車,再到屯門醫院接受治理。
D1重申他「一心去元朗,去保護巿民」,但在元朗站他感到給白衣人「重重包圍」。他擔心巿民走出付費區外「送死」。D1亦說他早階段留在大堂付費區內是因為如果他們向月台後退,白衣人會追打他們。D1仍然深信警方會很快到場,那時他們便會安全。D1向付費區內巿民說已經報了警,「大家唔好出去」。他要儘量阻止白衣人衝入和施襲。D1希望能「捱」到警察到場。他覺得他不能自己獨自離開現場。
D1認為他在現場做直播可使「巿民監察我一言一行」。他沒有「水晶球」,不能預測現場瞬間的轉化。如果警察到場,D1便可「功成身退」。D1曾打開閘機旁的出入口閘,但最後再關了那扇閘門,因為他怕白衣人會乘機衝入來。
D1認為對方白衣人非常有組織力,亦是精壯男子。有些人身上有紋身,他要防止黑社會衝入。他那時極之惶恐,身力交瘁。他盡一分力提醒巿民不要企近閘機,以免受傷,希望局勢不要惡化。D1覺得他那時一路在現場的角色是盡其力量去阻止或喝止白衣人施襲,因為隨時會「搞出人命」。D1知道他不能出閘,會「無命」。在車廂內,D1說「大男人企前面,女人後面」。大家在極之惶恐的狀態。D1感到憤怒為何警方遲遲未到。
事後D1交出直播片段,並且有落口供,進行認人手續,成功指認4名白衣人施擊者。事後,D1甚至收到警方的致謝信(證物D17)。D1否認他到元朗參與暴動。
在盤問下,721那晚他坐港鐵返回屋企,但在得悉元朗的情況下而在美孚站轉乘西鐵到元朗。
案發時,D1是立法會議員,亦同是新界東區議員,負責沙田、大埔、北區、西貢區但不包括元朗區。他是屬北區區議會範圍。D1從2016年至2019年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D1知道在7月21日之前香港發生了不少抗議示威遊行等事件。7月13日在上水有反水貨遊行,最後發生警民衝突。7月14日在沙田有反修例遊行,亦有警民衝突,包括在新城巿廣場警員被打的情況。7月1日有人衝擊立法會大樓。D1說當日他曾在立法會大樓外試圖阻止衝擊者,但不成功。D1透露在7月14日他身處新城巿廣場,見到個別的衝突場面。有人反抗警方的驅散行動,亦有人責駡警察,甚至有警察被人施襲。不過,那時D1並沒有做直播。
D1同意在7月21日之前,他聽到訊息或新聞說有人在元朗會對付示威者。在721當日,他收到一張影有一扎籐條的合成相片。他相信在7月21日白衣人似乎會有所行動。D1從網上訊息得知,類似在元朗有人對付著黑衫人士或示威者的訊息。D1認為在7月21日早前在金鐘那些支持政府的集會的人曾提及對付著黑衫者或示威者。
D1曾和黃通話,知道「鄉頭吹大雞」的事。D1見到那一扎扎籐條的相片,擔心元朗會出事。D1亦得知警方亦有這訊息,亦獲告知對方有「劇本」,對付黑衫人士只會「fit三幾吓」。
D1說他知道有些鄉事領導者,俗稱「鄉頭」,部份有黑社會背景。D1在721之前沒有聽到「得元朗得天下」的說話,認為在那個時期在網上有很多「假文宣」。有人冒認反修例人士的宣傳品。D1覺得這「得天下」的說話是「狗屁不通」。他不懂是甚麼意思,這是誇張的描述。D1認為有人冒認反修例人士呼籲其他人到元朗示威抗議。
D1記得當日在網上有訊息,因為有很多白衣人在元朗聚集,特別在雞地一帶,有巿民擔心,這促使D1向黃查詢。不過D1並沒有向其他人查問。D1覺得從白衣人的集結情況及組織性,再加上黃的說法,這使他很懷疑有黑社會的參與。
D1同意721當日,全香港的關注及焦點在港島的遊行,以及事後一批人在中聯辦前的抗議。D1參加了港島遊行及往後的情況。D1說他並不是不擔心中聯辦外發生的衝突,因為這會是全城焦點,主要傳媒及網上媒體,甚至一些立法會議員都會在其附近。D1說反而元朗「無人理」。他想去緩和降溫,好使巿民「平平安安返屋企」。D1說他曾在新城巿廣場衝突現場和警方溝通和調停。D1否認他見到中西區有混亂而刻意到元朗挑起事端,使警方疲於奔命。
D1說他入元朗的整體目的是保護巿民,及使黑社會人士儘快被驅散。D1重申他在入元朗前在面書出帖文。他告知警方他會入元朗,敦促警方儘快處理。他沒有戴頭盔和口罩,而且以直播方式記錄他一言一行。他慰問傷者,把證物例如截斷的木棍放在一旁,以便處理他想驅散那些黑社會,把一些在付費區內太近閘機或欄杆的人士拉後,以免受襲。因此,D1認為控方的指控是違反邏輯和常理。D1說他特別擔心年青人是被襲擊的目標。
D1在其面書發出3份帖文P10-D1F(1)-(3),指出他已經通知警方,以及正在前往元朗途中。D1說他從沒有說他要到元朗去支援年青人。他並沒有收到訊息有年青人會到元朗集會,但他希望警方能儘快驅散在元朗站、朗屏站和雞地聚集的白衣人。D1形容這批人是黑社會。
D1入元朗會「見機行事」。在元朗站時,D1知道黃曾打電話給他,但他選擇不接聽,因為事有緩急輕重,他在那時要自保和保護巿民。
D1同意他可以在其他地方監察警方的工作。不過D1認為不在現場第一身監察會「大打折扣」。他會在現場做直播,但對當晚中西區中聯辦外的衝擊,D1並沒有要監察警方的衝動。D1認為因為那處有警方部署,大量傳媒及有幾位立法會議員在場。這樣的話,全城都會關注。元朗則「無人理」,更加需要入元朗調解及避免事情惡化。
D1的重點是要警方驅散聚集的黑社會,不需要了解警方的佈防。D1認為警方雖然要應付中西區當晚的部署,但他們應該有足夠的警力,例如從邊境警區抽掉人手。D1否認他和鄧警長通電話時,對方叫D1不要入元朗,而D1亦不會行出元朗站。
當晚D1並沒有同其他新界西區議員溝通,但曾打電話給保安局政治助理,但不成功。D1認為他有直播,這會有很多人觀看,因為這是「史無前例」,懷疑黑社會人士竟公然手持武器到港鐵站打人,而且沒有警察在現場。元朗的情況急速惡化。
D1相信他的直播會在網上傳播很快,一路都很多人睇。他要儘快促使警方「做嘢」。D1相信在港鐵站付費區內是安全的,但D1承認他到達元朗站那一刻,在知道有白衣人曾經入閘打傷一名女子時,安全程度「比想像中降低」。由於施襲者已經離開,D1因此覺得沒有即時危險,D1說他沒有預知白衣人會再衝入付費區,而人數「會多得咁緊要」。
D1被問及他如何在現場保護巿民,D1說他通知巿民外面白衣人開始打人,他已經通知警方來驅散。D1認為資訊很重要,不能假設巿民收到訊息。D1剛剛到達元朗站時並不是太多巿民聚集,有一批人站企着,但亦有一些巿民如常直接出閘。但D1為謹慎起見,叫人不要出閘以保安全,認為「遲些返家,好過受襲」。他不能叫巿民分批返家。
後來,D1看見閘外的情況越來越不安全,因為時有襲擊發生。D1希望閘外的白衣人不會「郁手」,認為付費區內的人不要後徹,否則白衣人會衝入付費區內。在當時,D1並沒有任何方案可以安全離開港鐡站。D1並沒有考慮返回列車的月台,因為現場很混亂,而D1亦「疲於奔命」。D1深信只要警察到達,所有人都安全,這是他合理的期望。
D1同意當他到元朗站下車時,月台有人提供雜色上衣給人換衫,同意著其他顏色上衣的人較著黑色衫的人風險較低。D1認為所提供的雜色衫只有少量,而自己沒有想過要換衫。
D1不同意他叫人影對方便是挑釁。D1認為相片上那廚師背脊被打傷的情況並不輕,不只是「fit兩吓」那麼簡單。對方用棍和籐條之類打人,不是黃所講的「劇本」那樣「fit兩吓」。
另一方面,當有人提及同何君堯(何)溝通。D1覺得何不在現場,瞬息萬變,眼前危險迫在眉睫,因此沒有需要接觸何。
D1說他剛到埗時,聚集的人並不多。後來付費區內多了人,差不多100人。而付費區外,白衣人的人數亦漸多,特別是當男子「懵良」出現。D1用手勢表示叫對方「唔好郁手」,要冷靜,但白衣人在很短時間便打人,根本「無得傾」。白衣人一直在指駡。D1嘗試行近欄杆和白衣人講不要「郁手」,但對方不聽,亦動手打人。D1沒有說「有事慢慢講」,認為這說法太天真。對方是「粗口爛舌」,不是斯文人。D1用不同方式希望能緩和情況,不使情況惡化。D1曾向對方說「夠膽唔好走」,只是說反話。D1承認當晚他的立法會議員身份作用不大。
D1說他的認知及經驗是立法會議員並不能在每一個場合都能「幫到手」,但他會嘗試盡力去做。D1在列車內被白衣人打。有人覺得立法會議員被打是一件嚴重的事情。D1同意在付費區內有著黑衫的人,同閘外白衣人口角及作出「手指指」的動作。D1不同意這是挑釁。區內的黑衣人是指駡區外白衣人打人。D1說他沒有留意區內有人擲樽到區外。他的注意力集中在區外白衣人的舉動。他把區內的人拉後。
D1認為控方指他無意平息事件,是挑釁對方,破壞安寕,置巿民安全於不顧的說法是「指鹿為馬」。
D1在當晚10時20分打電話給鄧警長,因為他在網上看見相片有白衣人拿着籐條等武器集結,有廚師的背脊被人打到「散晒」,這是刑事案件。他作為巿民、議員,有責任叫警方處理。鄧警長並沒有問D1的身份証號碼及姓名。但D1整晚並沒有打999。
D1在1045時到達元朗站。他看不見有警員到達元朗站。D1同意他和鄧警長的電話對話並沒有提及元朗西鐡站,而是元朗、朗屏站外邊的範圍。由於在元朗站內,他要慰問傷者,聽其他人的事件描述、處理及保存證物,因此他沒有再打電話報警。D1亦相信港鐵亦已經報警。D1亦沒有叫同行的冼或莊報警。
D1不斷叫閘內人士不要出閘以免被打。D1當時相信有很多人已經報了警。D1相信他不離開西鐵站便沒有風險,但後來當D1見到白衣人用木棍、籐條打人後,他覺得極之危險。自己的風險特別高,甚至可能「面對死亡的時刻」。D1說他曾見到白衣人離開閘機地方,但沒有預計白衣人再返回西鐵站。D1認為閘內如果人多勢眾會有阻嚇作用,防止白衣人衝入閘內。
D1認為當晚付費區內只有「非常少數」人戴口罩、頭盔,亦不認為有人組成傘陣。D1說那不是陣式。那些人打開傘是避免被閘外白衣人擲東西時擲中。D1曾響應閘內有人大叫「香港人加油」而叫口號。之後有人大叫「黑社會唔好走」的口號。D1不覺得閘內人士的情緒升溫,只是「幫自己打氣」。D1儘量令自己冷靜,亦考慮及擔心有人會因D1的直播而大做文章。D1說這是他的「兩套思維」。D1同意在錄像片段中(MFI-4)曾說「警察嚟緊,拉晒你班X街」、「夠膽唔好走,企喺度」、「各位兄弟,唔好埋去」這些說話。
D1說他從沒有發出叫人到元朗集結的訊息。D1在現場觀察閘外有很多人是黑社會。D1強調他說「黑社會唔好走」,只是說反話。但D1亦覺得他的「反話」並不能制止白衣人的行動。
在覆問時,D1說他入元朗的「初心」是希望在西鐵站的巿民不會被白衣人打。警方會儘快驅散白衣人,最終事件可以和平處理。D1說在他入元朗之前所發的帖文,並沒有呼籲人們入元朗。D1在帖文提及「黑社會」、「黑份子」。D1稱對方是黑社會,是想阻止他們的襲擊行為。D1亦提及警察正在前來,希望能嚇退他們。
D1相信他作為立法會議員對警方會有更大壓力去儘快處理事件,保護巿民。D1相信他的直播片段在網上有數十萬人瀏覽,幾日後甚至達三百萬之多。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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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7N(1)TS2-2 播放時間: 23:00 –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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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D1 林卓廷 (16張照片)
D2 庾家豪 (22張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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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陳永晞 (7張照片)
D4 葉鑫昇 (15張照片)
D5 鄺浩林 (23張照片)
D5-4(6)
D6 尹仲明 (9張照片)
D7 楊朗 (36張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