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37/2023
C [2024] HKDC 193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3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彭揮驊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L L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8 日
M 出席人士: 董潔文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P P
Q
------------------------------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C C
控方案情
D D
E 2. 本案案情絕大部份不受爭議。兩份“承認事實”分別是證 E
F
物 P1 和 P15。P1 的第 1 至第 4 段所列出的事發經過引述如下: F
G G
“1. 於 2022 年 8 月 20 日約晚上 10 時,警員 22619(下
稱“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他警員在登記號碼為 TB7645 的無
H 標記警車(下稱“警車”)上進行機動巡邏。於同日晚上 11 H
時 50 分,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一輛載有車牌號碼為 YC3274
I 的私家車(下稱“涉案私家車”)停在荃榮街遊樂場外,駕 I
駛座上坐著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下稱“不明男子”)。警
J 方其後駛向涉案私家車。 J
2. 此時,涉案私家車突然加速行駛,並右轉進入荃華
K 街,並繼續左轉進入荃富街。警車緊隨其後。其後,涉案 K
私家車右轉進入關門口街再右轉進入青山公路往九龍方
L 向,警車依然尾隨。 L
M
3. 涉案私家車其後左轉入國瑞路。晚上 11 時 55 分左 M
右,涉案私家車行至關門口村外迴旋處時失控,撞上荃灣
國瑞路 W1541 號燈柱附近的欄杆。涉案私家車停了下來,
N N
不明男子隨後從車上下來。
O 4. 晚上 11 時 58 分,控方第一證人在大窩口地鐵站外 O
截獲被告人。”
P P
3. 該警車當時由控方第二證人警長 178 駕駛。
Q Q
R 4. 就上述事發過程,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作出補充。他說 R
S
他巡邏時坐在該部俗稱“隱形戰車”的警車車前乘客位,在駛近上述 S
遊樂場時看見涉案私家車停泊在雙黃線。當他們駛過該私家車時,
T T
發現其司機座位有一名穿深色衣服、年約 30 歲的中國男子,及車頭
U U
V V
-3-
A A
B B
乘客座位有一名穿白色上衣、年約 30 歲的男子。證人與同僚欲查究
C 該車為何停泊在該處,於是亮起警告燈、開着警號及以揚聲器着令 C
對方不要開車。但對方卻立即開車逃走;逃走路線如承認事實所
D D
述,及如證物 P21 所示。
E E
F 5. 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們對該車進行追截,當時路上街燈 F
照明充足,車流普通,對方在駛入關門口街時,越過了雙白線而逆
G G
線行駛。之後轉入青山公路九龍方向,警車於該車 50 至 100 米後緊
H H
隨其後。對方一度加速至時速 150 公里在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70 公里
I 的路面上行駛。最終涉案私家車於關門口村對開的迴旋處失控,撞 I
向欄杆後停下來。
J J
K K
6. 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一名身穿白色短袖衫,黑色短褲的男
L 子從該私家車左前乘客位落車逃跑,亦看見一名穿着深色衫男子從 L
該車右邊跳過欄杆向國瑞路公園方向逃走。
M M
N N
7. 證人立即下車對白衫男子展開追逐。該男子在馬路上逆
O 線跑向大窩口地鐵站,一直沒有離開過證人的視線範圍。證人終於 O
在該地鐵站外截停這男子,這男子當時向證人表示他只是乘客。這
P P
男子就是被告人。
Q Q
R 8. 證人帶被告人返至涉案私家車所在之處,並在被告人面 R
前搜查該車。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9. 2022 年 8 月 21 日凌晨 12 時 05 分至 12 時 55 分的搜車期
C 間,控方第一證人從該車以下位置搜出及檢取以下證物: C
D D
(i) 左前乘客位左側車門之飲品/儲物格
E E
F • 一個黑色塑膠袋(證物 P2),內有一個透明 F
可再封塑膠袋(P3),裝有 26 個透明可再封
G G
塑膠袋(P4),內有共 4.19 克可卡因的 4.84
H H
克固體(P5);
I I
• 一張載有內含可卡因的微量固體的港幣 20 元
J J
紙幣(P6);
K K
L
(ii) 左前乘客位前面的儲物箱 L
M M
• 一張載有內含可卡因的微量固體的港幣 20 元
N 紙幣(P7); N
O O
• 一 條 黑 黃 色 毛 巾 ( P8 ) 包 裹 着 現 金 港 幣
P P
35,000 元(P9);
Q Q
(iii) 司機座位下
R R
S S
• 兩部手提電話(P10 及 P11)。
T T
U U
V V
-5-
A A
B B
10. 控方第一證人從被告人之左前褲袋搜出現金港幣 31,963
C 元(P12)。 C
D D
11. 2022 年 8 月 21 日 0134 時左右,被告人被控方第三證人
E E
警員 11726 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
F F
12. 涉案可卡因於 2022 年 8 月的零售價為港幣 7,816.6 元。
G G
H 13. P3、P4、P6、P7、P8 及被告人的口腔拭子樣本被送往政 H
I
府化驗所進行 DNA 樣本分析。 I
J J
14. 作出分析的是政府化驗所的兩位 DNA 專家趙志達先生及
K 楊思萌女士(控方第四證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K
條的規定,兩位專家的書面供詞及中文譯本被呈堂,趙先生的口供
L L
及其中文譯本分別是證物 P16 及 P16A,控方第四證人的則為 P17 及
M M
P17A。
N N
15. 控方第四證人採納她的書面供詞為其主問證供。她的分
O O
析結果顯示證物 P8(毛巾)上的 DNA 混合物最少有兩個來源,其
P P
中一個較為明顯的來源可能來自被告人,而 P6 及 P7(兩張 20 元紙
Q 幣)上驗出的 DNA 均有可能來自被告人。 Q
R R
16. 盤問下,證人同意雖然 D6、D7 及 D8 均驗出被告人的
S S
DNA,但沒有資料顯示他的 DNA 是在該些證物的哪一部分。
T T
U U
V V
-6-
A A
B B
17. 證人同意若一件物件上驗出某人(甲)的 DNA,甲的
C DNA 並不一定是經甲直接接觸該物件而留下的,而是有可能經第三 C
者作為甲的 DNA 載體(carrier)與物件的接觸而將甲的 DNA 轉移至
D D
該物件上;這種將甲的 DNA 留在物件上的途徑可被稱為“二次轉移”
E E
(secondary transfer)。
F F
18. 證人亦同意,不能從她在 P17 上的結論得知被告人的
G G
DNA 是何時出現在該些證物上,或得知被告人有沒有接觸過該些證
H H
物,單從結論亦不能排除二次轉移的可能性。
I I
19. 複問下,證人表示有很多因素會影響一個人的 DNA(原
J J
始 DNA)可否轉移至另一個載體,以 DNA 經接觸而黏附而言,這
K K
些因素包括接觸力度和時間,濕度和温度,載體表面的質地、皮屑
L 細胞自皮膚脫落的程度等。 L
M M
20. 原始 DNA 去到載體至載體接觸物件相隔的時間長度,對
N N
原始 DNA 有沒有機會黏附在該物件上絕對有影響,因為 DNA 會隨
O 着時間降解,時間越長,停留量便越少。 O
P P
21. 證人向法庭解釋,經二次轉移的 DNA 量必然較直接轉移
Q Q
的 DNA 量為少。如果物件上發現很大量 DNA 的話,那麼相對來
R 說,來自二次轉移的機會是較少。 R
S S
22. 以 P8 而言,DNA 混合物中的主要 DNA 來源來自被告
T T
人,這顯示二次轉移發生的機會率是較微,因為 DNA 量是較為多。
U U
V V
-7-
A A
B B
雖然她的報告沒有顯示這個量,但她們的實驗室會做內部測試,會
C 得出最佳化量(optimised quantity)來進行 DNA 分析。 C
D D
23. 證人解釋,斷定是否找到 DNA 的實驗室標準量是 0.010
E E
ng/µl 1 (實驗室標準),而最佳化量是另一個數據的標準。總括來
F 說,所有證物上的 DNA 量都是多的,高於實驗室標準,所以來自二 F
次轉移的機會較低。
G G
H H
24. 證人表示,雖然她的報告沒有提及相關的 DNA 量,但她
I 的內部工作紙有這方面的紀錄。證人其後把她手頭上的一份共兩頁 I
的工作紙呈堂為證物 P17B(1) 和 (2)。由於控辯雙方之前都沒有見過
J J
這些工作紙,在查看過其內容後,雙方獲准就文件內容再作出主問
K K
及盤問。
L L
25. 就法庭的發問及就 P17B 的再次主問下,證人解釋 0.010
M M
ng/µl 是界定找到與找不到 DNA 的實驗室標準,低於 0.010 表示找不
N N
到。以 P8 而言,其 0.095 的數值已高於她們提取 DNA 圖譜的最低要
O 求。 O
P P
26. 最佳化量則是另一個標準,是表示有沒有足夠的 DNA 用
Q Q
以製作 DNA 圖譜(DNA Profile)2。“1”是一個世界級用以建立 DNA
R 圖譜的標準值,是一個建立圖譜的最佳化量數值。 R
S S
T T
1
ng 是 nanogram 簡寫,是重量單位;µl 是 microlitre 簡寫,是體積單位。
2
圖譜見 P17A 第 10 頁列表。
U U
V V
-8-
A A
B B
27. 以毛巾 P8 為例,將其在 P17B(2) 所列出的“Conc3 (ng/µl)”
C 值之 0.095,乘以其“Add DNA (µl)”值之 10.5 便得出“1”4 的最佳化 C
量。從兩張 20 元紙幣 P6 及 P7 則得不到最佳化量。但證人強調,未
D D
達至最佳化量對最終的圖譜不會有影響,不會影響她判斷 DNA 是來
E E
自何人之準確性。
F F
28. 從 DNA 量及圖譜的整體分析,證人認為 P8 上的 DNA 來
G G
自直接接觸的可能性高於來自二次轉移。
H H
I 29. 再次盤問下,證人同意最佳化量“1”只表示是個最適合數 I
量去表達 DNA 圖譜。“1”表示可以得出最全面的 DNA 圖譜的資料。
J J
數值少於 1 亦能建造圖譜,但所取得的資訊較少,所建構的圖譜可
K K
能不夠完整,但這無損其結果之準確性。
L L
30. 她同意 P17B(1) 之“autosomal”數值顯示不到物件上的
M M
DNA 何時出現及在甚麼情況下出現。
N N
O 31. 證人表示,純粹從 DNA 量,不能得知該些 DNA 是否來 O
自二次轉移。
P P
Q 32. 除了看“autosomal”值所顯示之 DNA 數量 5 外,還要看 Q
R DNA 圖譜,才能表達有關證物上之 DNA 是源自直接或間接接觸之 R
S S
T 3
Concentration 的簡寫。 T
4
或經四捨五入後當為“1”。
5
根據 P17B 所示之數據,P8 的數值為 0.095,兩張紙幣 P6 及 P7 之數值分別是 0.010 及 0.012。
U U
V V
-9-
A A
B B
意見。以她的經驗,如果是二次轉移的話,她不會期望得到一個全
C 面的 DNA 圖譜。 C
D D
33. 從毛巾 P8 上的被告人 DNA 構建出的圖譜較為完整,得
E E
出相關的 DNA 資訊/特徵較多6,所以證人認為該證物上來自被告
F 人的 DNA 是經直接接觸得來的機會較大,但亦不會完全否定有機會 F
是經二次轉移而留下的。
G G
H H
34. 以二次轉移來說,證人同意她從來沒有關於載體的資
I 料,及 DNA 如何走進了某物件上的資料,所以她不能說出物件上的 I
DNA 經二次轉移的機會是高還是低。
J J
K 35. 證人同意因缺乏相關客觀環境的資料,所以 DNA 量多未 K
L 必一定表示不會是二次轉移。相反地,DNA 量少亦不一定表示是二 L
次轉移。
M M
N 36. 另外,圖譜上之 DNA 特徵少並不表示該些 DNA 一定是 N
O 來自二次轉移;同樣地,所有特徵都被測出亦不表示該些 DNA 一定 O
是來自直接接觸。
P P
Q 37. 證人表示,從 DNA 量而言,不存在一個標準或臨界點以 Q
R 決定 DNA 是經直接接觸抑或是經二次轉移黏附的。 R
S S
T T
6
見 P17A 於第 10 頁之圖表。
U U
V V
- 10 -
A A
B B
38. 隨着控方第四證人證供完結,控方完成其舉證。
C C
39. 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D D
E 辯方案情 E
F F
40.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或傳召證人,這是辯方案情。
G G
H 辯方結案陳詞 H
I I
41. 辯方於結案陳詞中指出,基於追截被告人之情況,即是
J J
控方第一證人在追截被告人時是身處被告人之後方而非正面望着被
K 告人,加上追截途徑是一個彎位,又有迎面而來的車輛,這名證人 K
之證供未能令法庭穩妥地接納被他截獲的被告人就是該車之乘客。
L L
M M
42. 撞車發生於 8 月 20 日晚上 1155 時左右,搜車則於翌日
N 0005-0055 時進行。沒有證據顯示兩者發生期間有警方人員看管該 N
車,因此不能排除期間有人接觸、移動或處理過車內之物品,甚至
O O
把物品擺放在車內。
P P
Q 43. 以車門儲物格找到的證物 P2-P5 及 P6 而言,沒有證據顯 Q
示:(1) 這些證物是在儲物格的哪一個位置找到,(2) P2-P5 是否被其
R R
他物件遮蓋着,(3) 除 P2-P6 外,儲物格還有沒有其他物件,及 (4)
S S
P2-P5 與 P6 之相對位置或兩者之關連。
T T
44. 同樣觀察適用於從儲物箱找出來的證物 P7 至 P9。
U U
V V
- 11 -
A A
B B
45. 被告人的 DNA 出現在證物 P6、P7 及 P8,但沒有出現在
C 載着毒品的一眾膠袋 P2、P3 及 P4。 C
D D
46. 況且,從檢測 DNA 的程序中,不能測出或知道 DNA 是
E E
甚麼時候附上了物件的表面,或以直接接觸還是二次轉移的途徑附
F 上了該物件。 F
G G
47. 因此,就算:(1) 被告人是該車之乘客,(2) P2-P5 在他乘
H H
坐該車時已在車上,及 (3) 車上若干物品附有被告人的 DNA,但 P2-
I P5 均沒有被告人的 DNA,控方仍然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 I
告人管有車內的毒品作販運之用。
J J
K 討論 K
L L
48. 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被告人從一輛在逃避警方追
M M
截期間撞毀後停下來的私家車之車前乘客位下車逃跑,經一番追逐
N 後,被這名證人於大窩口地鐵站外捉到。在追截期間被告人從沒有 N
O 離開過這名證人的視線,被截停後被告人向證人表示自己只是該車 O
乘客。
P P
Q 49. 被截獲時,被告人身上沒有毒品,但其褲袋內則有 Q
R 31,963 元現金。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50. 控方第一證人在撞毁的私家車上之左前乘客座位門的儲
C 物格/擺放飲品格搜出證物 P2 至 P5 及 P6,在前座乘客位面前的儲 C
物箱內搜出 P7 及以一條毛巾 P8 包裹着的 35,000 元現金 P9。
D D
E E
51. P5 為內含 4.19 克可卡因的 4.84 克固體,P6 及 P7 分別為
F 載有/沾有內含可卡因的微量固體的兩張港幣 20 元紙幣。 F
G G
52. DNA 測試結果顯示 P6 及 P7 上的 DNA 均有可能來自被
H H
告人。P8 上發現一個 DNA 混合物,該混合最少有兩個源頭,其中一
I 個來源較為明顯,主要 DNA 來源可能是被告人。 I
J J
53. 被告人沒有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他
K 作出不利的推斷。 K
L L
54. 控方有責任向法庭舉證,並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
M M
告人干犯被控之罪行。
N N
55. 沒有證據顯示於案發時有人正在售賣或供應毒品給他
O O
人,或正在參與類似的直接或實際販運行為。就本案而言,控方的
P P
販運指控必然是指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之用。
Q Q
56. 證明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控方起碼需要證明至毫無合
R R
理疑點被告人對毒品的存在是知悉的。
S S
T 57. 本席全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從而肯定被告人在 T
所有相關時段是該私家車上的車頭乘客。
U U
V V
- 13 -
A A
B B
58. 證據顯示警車上的兩名警員(即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
C 人)先後下車,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對被告人展開追截,控方第二證 C
人稍後亦抵達被告人被控方第一證人截獲之地點。這顯示在撞車發
D D
生後至搜查開始期間,警車上的兩名警員均已離開撞車現場。辯方
E E
因此指出該車在該時段沒有警員看守着,因而不能排除該車在該時
F 段受到干擾的可能性,亦因此而不能確保從車上搜出的物件全部都 F
是在被告人逃離該車前已存在車輛內。
G G
H H
59. 本席認為該車被干擾的可能性不大。撞車發生時已接近
I 子夜 12 時,撞車之處並非鬧市,從 P14 的相片來看,接近肇事之迴 I
旋處附近只有數幢兩、三層高的民房,附近不見有店鋪或車站,迴
J J
旋處周圍的行人路旁均設有圍欄,該車在撞欄後橫擱在路面,車頭
K K
插入圍欄被撞毀之處。若有行人要對該車作出干擾,該人便需要刻
L 意跨過欄杆,或繞過長長的圍欄行出路面,才能接觸到該車輛。 L
M M
60. 另外,若有人要作出干擾,照常理應該是從車上取走物
N N
品的可能性遠大於把物件放置在車內。
O O
61. 況且,車上某些物件黏附了被告人的 DNA。
P P
Q Q
62. 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自撞車至搜車期間,該車沒
R 有被干擾,而從車內搜出的物品,在被告人逃離該車之前已經存放 R
在車內。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63. 在這基礎下,本席首先考慮被告人對毒品的存在是否知
C 情。若然本席不能肯定他是知情的話,他便不能被視作管有該些毒 C
品。
D D
E E
64. 首先,藏有毒品的涉案私家車於案發時並非由被告人駕
F 駛或操控。除了是該車的車頭乘客外,沒有證實顯示被告人是該車 F
車主或是租用者,或與該車有甚麼關係。
G G
H H
65. P6、P7 及 P8 上被告人的 DNA 似乎是控方證明被告人知
I 情的關鍵證據。 I
J J
66. 控方第四證人同意,某人的 DNA 是可以經直接接觸或間
K 接接觸/二次轉移而留在物件上。以她的經驗及認知,經二次轉移 K
L 而留下的 DNA 量必然較直接接觸所留下的 DNA 量為少。 L
M M
67. 這名專家證人說,不能單從 DNA 量得知該些 DNA 是否
N 來自二次轉移;還要看其 DNA 圖譜,以作出整體分析。 N
O O
68. 以毛巾 P8 而言,其混合物中的主要來源是被告人的
P P
DNA,找到的 0.095 DNA 量遠高於實驗室標準,其圖譜分析顯示差
Q 不多所有 DNA 特徵均被驗出,DNA 量及圖譜這兩者的數據令她覺 Q
R 得 P8 上被告人之 DNA 經直接接觸留下的可能性高於經二次轉移留 R
下。
S S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69. 但證人同意,無論是從 DNA 量或是從構建出的 DNA 圖
C 譜,都不能確實斷定或否定物件上的 DNA 是經直接接觸抑或是經二 C
次轉移留下的。
D D
E E
70. 證人亦同意她的測試結果亦不能顯示 DNA 是甚麼時候留
F 下的。 F
G G
71. 證人沒有就 P6 及 P7 上的 DNA 表達有關直接或間接接觸
H H
的意見。但從 DNA 量的數值來看,這兩件證物的數值分別是 0.010
I 及 0.012,遠較 P8 的 0.095 數值為低。 I
J J
72. 就算 P8 上被告人的 DNA 是經被告人直接接觸該毛巾而
K 留下的,這又代表甚麼?若是要說被告人因接觸過該毛巾而知道包 K
L 裹在毛巾內是甚麼物件,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他的 DNA 是何時及如 L
何留下的。這亦表示沒有證據顯示他如何接觸該毛巾,何時接觸該
M M
毛巾(以毛巾包裹鈔票之前或之後?)及接觸毛巾哪部分。
N N
O 73. 因此,法庭不能從毛巾上留有被告人之 DNA 而作出一個 O
唯一合理的推斷,即是被告人知道毛巾是包裹着甚麼東西。
P P
Q 74. 況且,這條毛巾所包裹的並非是毒品,而是三萬多元的 Q
R 現金紙幣。就算被告人知道毛巾是包裹着三萬多元的現金又如何? R
在不知道該三萬多元誰屬及其用途的情況下,法庭難以將此證物與
S S
被告人對該私家車上的毒品存在是否知情扯上關係。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75.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兩張 20 元紙幣 P6 及 P7 上的內含可
C 卡因的微量固體外,其餘涉案毒品(P5)是裝載在一個黑色膠袋 C
(P2)內的一個透明膠袋(P3)內的 26 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D D
(P4)內。但 P2 至 P4 的 DNA 測試結果均為陰性。
E E
F 76. 另外,P2 至 P5 並非與 P8 及 P9 放在同一位置;前者是放 F
在車頭乘客座位旁的車門儲物格,後者則是放在車頭乘客座位前的
G G
儲物箱。
H H
I 77. 但該兩個位置分別放有一張有着內含可卡因的微量固體 I
(或固體痕跡7)的 20 元紙幣。而這兩張紙幣均驗出來自被告人的
J J
DNA。這個 DNA 證據是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道紙
K K
幣上有毒品?
L L
78. 假若被告人知道紙幣上沾有毒品,以 P6 與及 P2-P5 都是
M M
從同一儲物格搜出而言,可否因此而確定被告人知道 P2-P5 的存
N N
在?
O O
79. 就算 P6 與 P2-P5 是放在同一位置(車門儲物格),正如
P P
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該儲物格有沒有存放
Q Q
其他物件,或 P2-P5 有沒有被其他物件遮蓋着,或 P6 與 P2-P5 的相
R 對位置等;展示“私家車 YC3274 的前座乘客座位及車門”的相片 R
P14(12) 無助解答這些問題,因為從相片看來,拍攝似乎是於證物被
S S
T T
7
政府化驗師報告(證物 P13)形容兩張紙幣分別載有“traces of a solid containing cocaine”。
U U
V V
- 17 -
A A
B B
搜出後才進行的。因此就算被告人知道 P6 沾有毒品亦不表示他必然
C 知道 P2-P4 內藏毒品。 C
D D
80. 至於紙幣上黏附了被告人 DNA 這個證據又是否足以在毫
E E
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道紙幣上有毒品,正如辯方大律師指
F 出,沒有證據顯示涉案證物上被告人的 DNA 是以直接接觸或二次轉 F
移留下的。如果是後者的話,被告人因接觸紙幣而知道其載有/沾
G G
有毒品的說法便不能成立。
H H
I 81. 就算 DNA 是經直接接觸留下的,亦沒有證據顯示接觸是 I
在紙幣沾上毒品之前、同時或之後發生。控方第四證人承認,無論
J J
是她的報告 P17 或工作紙 P17B 均沒有數據或資料顯示該些 DNA 是
K K
於甚麼時間留在紙幣上。
L L
82. 另外,測試範圍只限於距離紙幣邊沿(edge)約 1 厘米
M M
寬的四個周邊,而非覆蓋整張紙幣。沒有證據顯示紙幣上“內含可卡
N N
因的微量固體”是在紙幣的哪個位置。
O O
83. 再者,就算接觸是發生在紙幣已沾上內含可卡因的微量
P P
固體之後,本席無從得知該些微量固體是否顯眼甚至起眼,因此難
Q Q
以確定被告人在接觸該紙幣時必然會留意到該些固體。
R R
84. 就算被告人留意到該些固體,亦難以確定被告人必然知
S S
道該些固體是內含毒品的固體。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85. 因此,紙幣上黏附了被告 DNA 這個證據並不足以在毫無
C 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知道紙幣上有毒品。 C
D D
86. 雖然案情有可疑之處,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
E E
證明被告人知道車上藏有毒品,因此未能證明被告人管有該些毒
F 品。被告人因而罪名不成立。 F
G G
H H
I I
J J
K ( 韋漢熙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