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聰案 DCCC407/2023
帶13歲女孩到酒店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羅聰面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案發時被告人31歲,事主X年僅13歲。被告人在小紅書上結識X,訛稱自己17歲,並以溫習為由約她在油麻地見面,後將她帶到酒店。控方指被告人在地鐵站附近觸摸X胸部、在升降機內擁抱及親吻她,並在酒店房間內壓制、親吻及觸摸她的胸部和下體。X透過朋友求救,警方其後在房間內尋獲二人。被告否認控罪,並質疑X的可信性及警誡供詞、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X是否同意被告人的行為;被告人是否誠實及合理地相信X已年滿16歲;X的證供及環境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疑點;以及補錄警誡供詞和錄影會面是否自願取得、是否存在不公平情況而應予排除。控方依賴X的證供、即時求救、社交媒體訊息、閉路電視及被告人的會面紀錄;辯方則全盤否認並攻擊證人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2)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麟的原則,認為未滿16歲人士不能就猥褻侵犯作出具法律效力的同意;被告如欲依賴年齡信念,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其誠實及合理地相信受害人已滿16歲。法庭接納X的證供自然、直接且獲即時求救訊息、閉路電視及其他環境證據支持,認定三項行為均屬猥褻侵犯,且被告具有相關意圖。對細節差異,法庭採取實事求是的方法,認為不影響核心事實。法庭亦裁定兩份警誡紀錄是在自願及公平情況下取得,可予採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麟 (Choi Wai Lun) FACC 11/2017,闡明第122(2)條下未滿16歲人士的同意及被告年齡信念抗辯。法庭亦參考R v K [2002] 1 AC 462、So Wai Lun v HKSAR、Kulemesin v HKSAR及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處理年齡信念、舉證責任及憲法相稱性;R v Kwong Wing On則支持以實事求是方法評估證供矛盾。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全部罪名成立。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各項控罪。判決書所載內容未包括量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第122(2)條並不容許未滿16歲受害人的同意成為完整抗辯,但被告仍可按相對可能性證明其對年齡有誠實及合理信念。判決亦顯示,即使屬一對一性罪行案件,及時求救、閉路電視、訊息及被告自述可共同支持定罪;細節不一致不必然破壞核心可信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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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3歲女孩同意親密行為,成年人仍會有罪嗎?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2)條,未滿16歲人士不能以同意作為猥褻侵犯的抗辯。本案法庭接納事主證供,裁定被告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Q.被告聲稱以為女孩已滿16歲,可以免罪嗎?
被告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自己誠實及合理地相信事主已滿16歲。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說法,並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三項猥褻侵犯罪。
Q.性罪行只有受害人一人作證,法院可以定罪嗎?
可以,但法庭必須仔細評估可信性及其他證據。本案有即時求救訊息、閉路電視、社交媒體紀錄及被告會面內容支持事主,故三項控罪均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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