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0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31歲)在社交平台小紅書認識13歲事主X,並謊稱自己是17歲學生。2023年1月7日,被告誘騙X以溫習為由見面,隨後將其帶往油麻地一酒店房間。在酒店電梯及房間內,被告多次對X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親吻、摸胸及觸摸陰部。X在進入房間前已向朋友求救並通知母親報警,最終警方在房間內將半裸的X救出並拘捕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圍繞於:1. 被告是否能證明其誠實且合理地相信事主已年滿16歲(根據 Cap. 200 s.122(2) 的抗辯);2. 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3. 被告在警署錄取的補錄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紀錄是否在自願情況下錄取,是否應被剔除。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Choi Wai Lun [FACC 11/2017] 確立之原則,認定對於16歲以下人士,法律上不能給予同意。若被告欲以年齡抗辯,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誠實且合理地相信事主滿16歲。本案中,法官認為X的證供簡單直接且有環境證據(如求救訊息、CCTV)支持,而被告的否認及對年齡的陳述缺乏可信性,未能履行舉證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Choi Wai Lun [FACC 11/2017] 釐清 s.122(2) 下的犯罪意圖推定及舉證責任;提及 R v Kwong Wing On (1996) 關於處理證人證供細微不一致之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全部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中,被告人對年齡的錯誤信念必須達到「誠實且合理」的標準,且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法官亦指出,對於受害人證供中細微的記憶偏差,不應成為質疑其整體可信度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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