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晉良案 DCCC958/2023
以寵物店謊言取財是否構成盜竊?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晉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晉良面對三項盜竊罪,指其在2022年5月至10月期間,以虛假姓名及開設寵物店的謊言取得莫韻兒(PW1)的財產。PW1按其指示向20間財務公司借貸,交予被告人港幣375,999元;被告人亦以借用為由取去PW1的MacBook Air、iPad、Apple Pencil及iPhone,最終沒有歸還並失去聯絡。被告人刪除PW1的iCloud帳戶,警方其後在其住所起回iPad及Apple Pencil。辯方否認借貸及借取財物的指控,並主張部分電子設備是PW1贈予被告人。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PW1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被告人是否以不誠實意圖挪佔金錢及電子設備,並具有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控罪一涉及20次交款,是否構成控罪重疊(duplicity);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項盜竊罪的全部元素。辯方另指PW1的證供前後不一及不合常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PW1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其證供在關鍵情節上一致,枝節差異可由事隔兩年及記憶形成解釋。被告人以虛構寵物店及還款承諾誘使PW1借貸,並在取得財產後失聯,唯一合理推論是其以擁有人身分處理財產,構成挪佔。按照《盜竊罪條例》第2至8條及第7(1)條,不誠實及永久剝奪意圖均已證明。至於控罪重疊,20次交款屬同一受害人及同一性質行為的持續行為,故不適用控罪重疊規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Ghosh案說明不誠實測試;引用HKSAR v Tang Yi Hang及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說明舉證及不作供的原則。就控罪重疊,法庭依據HKSAR v Salim Majed & Anor所援引的R v Chan Shui-sing & Anor,認定同一受害人涉及連續同類行為時,可構成一項持續盜竊罪。辯方援引的R v Atakpu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浩未能改變結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二及三的盜竊罪全部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包含刑罰聆訊或具體刑罰、賠償及訟費命令;判決僅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控罪元素。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法庭可從被告人以虛假身份取信、取得財產後失聯及刪除聯絡資料等累積情況,作出不誠實及永久剝奪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對同一受害人作出連續同類取財行為時,控方可依持續罪行原則提出單一盜竊控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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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開設寵物店為藉口叫人借錢,之後不還是否構成盜竊?
如以虛構生意及還款承諾誘使他人借貸,再將款項據為己有,法庭可從整體情況推論不誠實及永久剝奪意圖。本案法庭因此裁定被告第一項盜竊罪成立。
Q.借用電子產品後失聯,會否構成盜竊?
若借用者從未打算歸還,並在取得財物後失聯或刪除聯絡資料,法庭可認定其以擁有人身分處理財物。本案MacBook Air、iPad及iPhone的相關盜竊罪均告成立。
Q.同一受害人多次交錢,可否只控一項盜竊罪?
如多次取財涉及同一受害人,並屬一連串相同性質及連續的行為,可構成持續罪行。本案20次借貸交款被視為一項持續盜竊罪,控罪沒有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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