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71/2023
C [2024] HKDC 206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7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丘志鴻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12 月 3 日
M 出席人士: 許珉諾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 N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T
------------------------------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
C 行的得益的財產」罪1。 C
D D
2. 經修訂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丘志鴻於 2013 年 1 月 9 日
E E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下稱「案發時段」)在
F 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F
即該丘志鴻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號碼 379-318892-
G G
668)(下稱「該帳戶」)的總額港幣 2,676,450 元款項(下稱「涉
H H
案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
I 得益(下稱「黑錢」)而仍處理該財產」。 I
J J
控方主張
K K
L 3. 控方指被告人開立該帳戶,然後自己及/或同夥利用該帳 L
戶清洗黑錢,在案發時段的 32 個月期間,該帳戶有 2,897 次存款及
M M
743 次提款,共處理 2,676,450 港元涉案款項。
N N
O 4. 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幾乎每日都有多筆款項存入,而該 O
帳戶的使用者會於一天結束前提取當日存入的幾乎整筆總額。
P P
Q 5. 控方認為考慮到在關鍵時刻,(i) 被告人的個人及經濟背 Q
R 景,其處理的巨大涉案款額與收入和資產不相稱;而且 (ii),於被告 R
人不在香港境內期間的某兩天,有人使用該帳戶的提款咭利用自動
S S
櫃員機從該帳戶提取港幣現金;及 (iii) 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檢獲該帳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
U U
V V
-3-
A A
B B
戶的部份月結單,法庭能夠作出唯一推論,被告人讓他人使用該帳
C 戶提存款項,他於案發時段,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利用該帳戶清 C
洗涉案款項黑錢。
D D
E E
辯方主張
F F
6. 辯方指被告人開立該帳戶主要用作營業用途,他為客戶
G G
提供速遞服務時,利用該帳戶存取客戶資金及收取服務費,故他不
H H
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帳戶存取的涉案款項是黑錢。另外,他
I 估計他的前度同居女朋友可能曾經於他睡着時趁他不為意盜用他的 I
提款咭;而且,他也曾經讓他的速遞同行「拍檔」使用他的提款
J J
咭,為他處理他應接不暇的速遞訂單,故涉案款項中有部份可能並
K K
非由他處理,那他當然也不知道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帳戶涉及清
L 洗黑錢。 L
M M
議題
N N
O 7. 本案涉及的所有文件都以同意事實的方式呈堂。就事實 O
方面的主要爭議,可以歸納如下:
P P
Q (i) 於案發時段,該帳戶內的款項的存取,是否與被 Q
R 告人的業務有關; R
S S
(ii)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被盜用;
T T
U U
V V
-4-
A A
B B
(iii)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讓「拍檔」使用,但只
C 限於業務用途;及 C
D D
(iv) 被告人有沒有把該帳戶的控制權包括提款咭交予
E E
他人,讓他人任意使用該帳戶。
F F
8.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4 段明確指出,「若然被告人讓
G G
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而又不能提供其他人處理款項出入的理由,不
H H
能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知道有合理事實促使他相信那些出入的錢是可
I 公訴罪行得益之財。但,雖然被告人能提供理由,如果法庭全不接 I
受被告人的辯解,當然亦可以判罪名成立」。
J J
K K
控方證據
L L
9. 控方案情完全依賴兩份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M M
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的規定呈堂的承認事實,分別為《控辯雙方
N 承認的事實》2及《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二)》3。 N
O O
10. 控方透過《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4呈遞以下文件:-
P P
Q (i) 有關該帳戶的一份銀行誓章 5 ,銀行誓章附件 如 Q
下:-
R R
S 2
證物 P6 S
3
證物 P7
4
證物 P6
T T
5
證物 P1
U U
V V
-5-
A A
B B
C (a) 該帳戶的申請表的準確副本6; C
D D
(b) 該帳戶的提款卡遺失紀錄7;
E E
(c) 該帳戶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
F F
(包括首尾兩天)的準確交易紀錄8;
G G
H (d) 該帳戶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H
日(包括首尾兩天)的準確自動櫃員機交易
I I
紀錄 。
9
J J
K (ii) 被告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包 K
括首尾兩天)的出入境記錄10;
L L
M M
(iii) 2017 年 8 月 1 日,約下午 8 時 25 分,警方在被告
N 人 位 於 沙田 美 林邨 美 楓 樓的 住 所内 搜出 該 帳 戶 N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共 41 頁的月結單11;及
O O
P P
Q Q
R R
6
證物 P1A
7
證物 P1B
S 8
證物 P1C S
9
證物 P1D
10
證物 P2
T T
11
證物 P3
U U
V V
-6-
A A
B B
(iv) 被告人兩次自願參與的錄影會面的光碟12和其準確
C 謄本13。 C
D D
獲承認事實
E E
F
11. 根據上述呈堂文件,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14 包括以下各 F
項:
G G
H (i) 2013 年 1 月 9 日,被告人在恒生銀行開立該帳戶 H
I
「ATM 結單儲蓄戶口」。恒生銀行向被告人發出 I
一張提款卡(下稱「該提款卡」)及每月寄出月
J J
結單至被告人報住地址,被告人從來沒有向恒生
K K
銀行或警方報失該提款卡。
L L
(ii) 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
M M
及授權簽署人。恒生銀行沒有就該帳戶向被告人
N 提供電話理財或網上理財服務。 N
O O
(iii) 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人在香港:-
P P
Q (a) 沒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Q
R R
(b) 沒持有商業登記;
S S
T 12
證物 P4 及 P5 T
13
證物 P4A 及 P5A
14
見《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證物 P6)
U U
V V
-7-
A A
B B
C (c) 沒擁有物業或土地; C
D D
(d) 沒擁有車輛;及
E E
(e) 沒報稅或繳稅。
F F
G G
(iv) 被告人於 2014 年 2 月 3 日經深圳灣口岸離港,同
H 月 6 日經同一口岸回港,但於被告人離港的這段期 H
間,分別於 2 月 4 日上午 11 時 36 分及 2 月 5 日下
I I
午 6 時 24 分,有人從該賬戶分別提取港幣 4,300 元
J J
及 2,500 元。
K K
(v) 於涉案時段,該帳戶的存款交易歸納如下:-
L L
M M
時間 存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N N
2013 年 1 月 櫃員機 479 59.88% 470,050 65.59%
9 日至 12 月 現金存款
O O
31 日
櫃員機 321 40.13% 246,650 34.41%
P 轉賬 P
支票 0 0 0 0
Q Q
利息 0 0 0 0
R
小計 800 100% 716,700 100% R
2014 年 櫃員機 832 62.89% 795,400 69.49%
S 現金存款 S
櫃員機 489 36.96% 348,500 30.45%
T 轉賬 T
支票 1 0.08% 450 0.04%
U U
V V
-8-
A A
B B
時間 存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C C
利息 1 0.08% 200 0.02%
D 小計 1,323 100% 1,144,550 100% D
2015 年 1 月 櫃員機 527 67.91% 588,200 72.08%
E 1 日至 9 月 現金存款 E
14 日
櫃員機 248 31.96% 227,200 27.84%
F F
轉賬
G
支票 0 0 0 0 G
利息 1 0.13% 600 0.01%
H H
小計 776 100% 816,000 100%
控罪所涉及 櫃員機 1,838 63.44% 1,854,100 69.25%
I I
的關鍵時刻 現金存款
J 櫃員機 1,058 36.50% 822,350 30.72% J
轉賬
K 支票 1 0.03% 450 0.02% K
利息 2 0.07% 800 0.00%
L L
總計 2,899 100% 2,677,250 100%
M M
(vi) 於涉案時段,該帳戶的提款交易歸納如下:-
N N
O 時間 提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O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P P
2013 年 1 月 櫃員機 177 84.69% 661,200 92.27%
9 日至 12 月 現金提款
Q 31 日 Q
櫃員機 32 15.31% 55,400 7.73%
轉賬
R R
支票 0 0 0 0
S 其他/ 0 0 0 0 S
服務費
T T
小計 209 100% 716,600 100%
U U
V V
-9-
A A
B B
時間 提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C C
2014 年 櫃員機 286 85.37% 1,053,100 92.13%
現金提款
D D
櫃員機 48 14.33% 89,500 7.83%
E 轉賬 E
支票 1 0.3% 450 0.04%
F F
其他/ 0 0 0 0
服務費
G G
小計 335 100% 1,143,050 100%
H 2015 年 1 月 櫃員機 169 84.92% 758,300 92.75% H
1 日至 9 月 現金提款
14 日
I 櫃臺 2 1.01% 80 0.01% I
現金提款
J 櫃員機 27 13.57% 59,200 7.24% J
轉賬
K K
支票 0 0 0 0
L 其他/ 1 0.5% 20 0 L
服務費
M 小計 199 100% 817,600 100% M
控罪所涉及 櫃員機 634 85.33% 2,472,680 92.36%
N 的關鍵時刻 現金提款 N
櫃員機 107 14.40% 204,100 7.62%
O O
轉賬
支票 1 0.13% 450 0.02%
P P
其他/ 1 0.13% 20 0.00%
Q 服務費 Q
總計 743 100% 2,677,250 100%
R R
S (vii) 2017 年 8 月 1 日,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S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被告人。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viii) 除了在 1992 年和 2000 年與駕駛相關的定罪外,被
C 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
D D
不爭議的事實
E E
F
12. 辯方不爭議的事實而被告人作供時確認他於 2015 年 9 月 F
15 日結束該帳戶。
G G
H 13. 從該帳戶的交易記錄可見,於涉案時段:- H
I I
(i) 扣除利息,存款交易總額為 $2,676,450,即涉案款
J J
項;
K K
(ii) 存款次數最多的一天是共有 15 筆存款的 2015 年 7
L L
月 20 日,提款次數最多的一天是共有 16 筆提款的
M M
2015 年 5 月 7 日。大部分交易透過櫃員機以現金進
N 行 ( 包 括約 70% 的 存 款及 逾 90% 的提 款 交 易 N
O
額),其餘絕大部分為櫃員機轉賬(包括約 30% O
的存款及約 7% 的提款交易額),存款金額由幾百
P P
至二萬多元不等,金額最高的一筆存款為 2015 年
Q 7 月 15 日的 24,000 港元。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錄影警誡會面
C C
14. 如上文述,控辯雙方同意把被告人的兩份錄影警誡會
D D
面15及其謄本16呈堂,都是混合性口供,已在庭上播放,既有顯示他
E E
有罪的部份,也有辯解。招認部份指被告人承認他用該帳戶進行交
F 易,辯解部份指被告人稱該些交易為正常業務運作所需,而當中部 F
份或許因該帳戶曾經被前度女朋友盜用所致,又或因為他曾經授權
G G
速遞同行「拍檔」使用於正常業務用途所致。
H H
I 第一份錄影警誡會面 I
J J
15. 被告人於 2017 年 8 月 1 日向警方提供的第一份錄影警誡
K K
會面(證物 P4),扼要內容如下:-
L L
(i) 被告人的職業是電單車速遞,是自僱人士,電單
M M
車由朋友提供,2012 年從事電單車速遞至今,不
N 曾做過其他職業。 N
O O
(ii) 每月收入大約 $10,000 至 $11,000。
P P
Q (iii) 每星期 5 天半工作,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早上 6 Q
時出門,大約晚上 8 時下班。
R R
S S
T T
15
證物 P4 及 P5
16
證物 P4A 及 P5A
U U
V V
- 12 -
A A
B B
(iv) 居住在現居單位(即警方搜查單位)大約 30 年,
C 與母親及姊姊同住。沒有擁有任何物業、汽車。 C
D D
(v) 該帳戶大約於 2013 年開立,主要用於工作,工作
E E
包括為拖櫃運輸公司(客戶)去船務公司處理船
F 務文件,他稱之為辦單或轉單。轉單文件有時是 F
急件,處理急件時客戶會把轉單所需款項存入該
G G
帳戶,再由他以現金提取該筆款項去到船務公司
H H
作轉單之用。
I I
(vi) 該帳戶有提款咭服務,沒有網上理財服務,也沒
J J
有電話理財服務。
K K
L (vii) 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該帳戶的月結單17,他說他從 L
來沒有查看 18 ,他對款額為 $300、$600 的有印
M M
象 , 是 處理 船 務文 件 所 需, 但 對於 金額 大 的 交
N N
易,他完全不明白、不知道19。
O O
P P
Q Q
17
證物 P4C(內容與證物 P3 一致)
R 18
見記項 486、488、490、492:「…我 pack 哂嘅,咁我就冇留意…寄嚟,我咪擺埋一邊,我就 R
基本上我就冇乜點留意嘅…所以我而家先咁大單嘢…我先至知道有啲咁嘅數。」「我就冇睇
嘅,不嬲我都冇睇嘅就係我就知道欸,個客入數畀我,咁我就去做嘢,信箱收信,我攞完就返
S 屋企…咁我而家就有啲數我就唔知,就或者嗰啲,我就係三百鈫嗰啲我有印象…而家。」「三 S
百呀嗰啲,誒五百係啲客…」「…嗰啲係仲記得…」
19
見記項 484:「…三百呀、六百嗰啲呢,我有啲印象都係啲客入畀我去做文件嘅啫,咁呀你話
T T
大數嗰啲,我真係完全唔明白,唔知。」
U U
V V
- 13 -
A A
B B
(viii) 就警方向他展示該帳戶於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C 年 11 月 10 日的交易紀錄20,被告人花了超過 50 分 C
鐘閱讀,之後,當被問到在該段時間有 1949 次存
D D
款記錄,總額為 $1,729,600,是誰人存入?被告人
E E
說三百或幾百元的存款,是關於速遞業務的,但
F 對於其他存款,他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楚、感 F
到混淆、震驚。21
G G
H H
(ix) 被 告 人 說客 戶 最多 只 會 存款 約 一千 多元 到 該 帳
I 戶。22 I
J J
(x) 被告人又說只有客戶會存款入該帳戶 ,除了客戶 23
K K
以 外 的 其他 款 項存 款 , 包括 那 些於 他開 工 時 間
L (早上 6 時至晚上 8 時)以外的存款,他並不知 L
道24。
M M
N N
20
證物 P4C(內容與證物 P1C 中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的交易記錄和證物 P1D
一致)
O 21
見記項 370、374、388:「其實頭先睇嗰啲,有啲我就唔清楚,因為我都係幾百鈫呀,或者 O
三百鈫呀,或者幾百蚊嘅啫。咁其餘嗰啲數,我發覺我睇到有啲完全誒唔了解,唔明白點解有
啲- -即係話有啲咁嘅唔清楚,我自己都混淆,唔明白,咁…」「可能我- -假設佢突然間誒有件
P P
急件,『阿雄- -雄仔,有份急件而家入數畀你』咁,就係咁嘅啫,咁我就去- -有啲時間泊低架
電單車去撳錢,咁我就冇睇過螢光幕,總之佢入五百,我咪入- -我咪裝- -撳五百出嚟做單,即
Q 係假設個例子即係咁嘅啫。譬如 600 嘅,咁『欸,雄仔,你一陣間去撳六百…』」「唔- -唔知 Q
係咩嘢嚟,我- -我唔知點解會有呢啲記錄,完全我而家震驚緊,點解會有呢啲數,我自己- -因
為我 statement,你係睇過嗰啲 statement,我通常都好少睇嘅,我都係每一個月寄來,擗埋一
R 邊,或者會補單…」 R
22
見記項 382、384:「最多頂籠都可能係千零鈫。」「我印象都係千零鈫,即係或者千零鈫
呀,或者三百…」
S 23
見記項 392:「就係啲客存錢…」 S
24
見記項 394、396、398、404:「咁我就唔了解嘞,真係呢樣嘢。」「唔知啊,我唔知,真係
唔知。」「完全我而家就想問返,點解我- -因為啲時間上嘅嘢呢,有啲我見到廿三點幾呀,嗰
T T
啲我都完全唔知- -唔清楚,唔知,係唔知。」「係,唔明白,唔知,真係唔知,完全唔知。」
U U
V V
- 14 -
A A
B B
C (xi) 被問到該交易記錄顯示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C
11 月 10 日 , 共 有 499 次 提 款 記 錄 , 總 額 為
D D
$1,729,550 的去向?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25。
E E
F
(xii) 被問到該交易記錄顯示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F
11 月 10 日,有 425 次現金提款記錄,而當中有兩
G G
次被告人不在港,被告人說他記不起、不明白、
H H
不知道。26
I I
(xiii) 就提款咭密碼,被告人說除了他之外,他相信一
J J
個 曾 經 與他 同 居一 、 兩 年的 前 度女 朋友 黃 倩 蓉
K K
(下稱「黃」)有可能知道,因為黃與他一起去
L 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27,但他不知道黃有沒有使用 L
過該帳戶。28
M M
N (xiv) 黃在 2013 至 2014 年某天突然無聲無息地離開了 N
O 他,自此未能再聯絡得上,也未能向警方提供她 O
的電話號碼。
P P
Q (xv) 於錄影會面記錄時,沒有任何銀行戶口。 Q
R R
25
見記項 420、422:「唔知,唔清楚喎。」「即係總之我頭先都係講,都係轉單,船公司去交-
-交租,船公司嗰啲,即係我工作範圍嗰啲,即係係- -我答覆就係即係我總之係人哋入,轉單,
S 就咁。」 S
26
見記項 424、426:「呢啲我唔記得啦,唔明,唔知。」「唔知呢啲。」
27
見記項 188:「我唔知當時係咪佢偷睇定諸如此類,其實我就嗰次同佢去銀行開戶口,咁我就
T 唔知係咪無意佢- -計發覺偷睇啲表格或者諸如此類嘅嘢,咁我就大致上係知道呢啲咁,可能而 T
家就咁嘅情形。」
28
見記項 192:「呢樣我就唔清楚嘞。」
U U
V V
- 15 -
A A
B B
C 第二份錄影警誡會面 C
D D
16. 被告人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向警方提供的第二份錄影警
E 誡會面(證物 P5),扼要內容如下:- E
F F
(i) 被告人於 1994 年開始做電單車速遞,是自由工作
G G
者(freelance),沒有開立公司。
H H
(ii) 被告人解釋了轉單的意思及流程,又說去船公司
I I
轉 單 必 須帶 備 所需 款 項 ,可 能 是 三 、四 百 元 、
J J
三、四千元、一萬元,客戶通常會給他現金或支
K 票。但如果是急件,他無需去到客戶處拿取現金 K
L
或支票,客戶會把錢存入或轉賬到該帳戶,他提 L
取現金後去到船公司為客戶辦理轉單手續,之後
M M
把辦理好的文件帶給客戶。 29
N N
O
(iii) 就急件被告人收取的服務費為 $100 至 $500,客戶 O
會把服務費與轉單所需費用一併存入該帳戶,急
P P
件辦理完畢後他會與客戶即日交收文件,非急件
Q 而 客 戶 又因 種 種原 因 未 能簽 發 支票 或交 現 金 給 Q
R 他,客戶會於早一天存款到該帳戶,以便他於翌 R
日辦理轉單手續。30
S S
T T
29
見記項 189-196、230-232、237-244
30
見記項 247-274、298、352、354
U U
V V
- 16 -
A A
B B
(iv) 被告人稱每日都會有急件辦理,應接不暇時會把
C 客戶的非急件訂單轉交「行家」處理。31 C
D D
(v) 就警方向他展示該帳戶於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E E
年 9 月 15 日(戶口結束日)的交易紀錄32,被告人
F 稱 , 全 部交 易 與轉 單 有 關, 當 中有 涉及 二 萬 元 F
的。33
G G
H H
(vi) 被告人稱當中提款全部由他自己提取34。
I I
(vii) 被告人估計黃知道他提款咭的密碼,原因是他估
J J
計於她與被告人一起在提款機提款時,可能偷看
K K
到密碼,被告人又估計黃可能於他睡着時曾經盜
L 用 該 提 款咭 。 但被 告 人 從未 發 覺提 款咭 失 去 蹤 L
影。35
M M
N (viii) 被告人說他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取消該帳戶的原因 N
O 是「有幾個客炒魷魚」,「唔夠工」,「開始冇 O
乜 job」。
P P
Q (ix) 被告人於錄影會面記錄時,沒有任何銀行戶口。36 Q
R R
31
見記項 300:「有,日日都有,最高峰就係每一日真係有呢啲 order 要做,我一個人做唔掂㗎
嗰時,好坦白講,真係做唔掂,你局住都要擗啲 — 即係唔急嘅,呢啲就我自己做,有啲我畀速
S 遞做,因為我自己都有啲速遞即係行家,就係咁嘞,即係我將我自己…」 S
32
證物 5B(內容與 Exh P1C 中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的交易記錄一致)
33
見記項 158、160、166、168、355-356
T 34
見記項 341、344:「拎錢走?」「都係我自己㗎喇。」 T
35
見記項 41-58、69-74、81-82、102、116、127-128
36
見記項 318
U U
V V
- 17 -
A A
B B
C 控方證人 C
D D
17. 控方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出庭作供。
E E
被告人的選擇
F F
G G
18.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
H 據成立。 H
I I
19. 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J J
K 被告人的證供 K
L L
20. 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扼要內容如下。
M M
21. 被告人現年 59 歲,單身,中五教育程度,18 歲開始投身
N N
社會工作。
O O
P 22. 被告人說他開始從事速遞工作的正確年份是 1993 年。案 P
發時他從事此行業約 20 年,至今約 31 年,還未退休。被告人指他在
Q Q
案發時從事快遞工作,主要是船務文件代辦和運輸署文件代辦,服
R R
務範疇包含替客戶交收金錢,於代辦船務文件時,替客戶繳交貨櫃
S 倉庫租金;於代辦車輛文件時,替客戶繳交車輛牌照費用。若客戶 S
T
向被告人下「急單」(急件),客戶會存款至該帳戶,讓被告人提 T
U U
V V
- 18 -
A A
B B
款,再由被告人替客戶付款。工作中,有七至八成是船務文件,二
C 至三成是運輸署文件代辦。 C
D D
23. 被告人沒有成立任何公司或領取商業登記證。
E E
F
24. 處理船務文件時,他要帶備 (i) 相關表格、(ii) 公司印、 F
和 (iii) 現金或支票。
G G
H 25. 前往運輸署幫客戶續領行車證,要帶備運輸署文件及所 H
I
需費用,「急」的情況下客戶會用 EPS 過數給他。 I
J J
26. 收 費 方 面 , 一 般 為 每 「 去 」 一 個 地 方 收 取 $100 至
K $200。客戶會於完成工作後才付款給他,有即日付的,也有月結 K
L
的。急件的收費稍為昂貴,因為路程遠。被告人「有機會」會為客 L
戶墊支,例如 $1,000 至 $2,000,完成工作後會交還給他。客人今天
M M
下單,但因被告人太忙未能完成工作,被告人可於翌日才處理,在
N 這情況下,客人也會於今天存款給他,「有咁嘅機會」。 N
O O
27. 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月結單 37 ,被告人說:「我睇少
P P
少內容,就擺埋一邊。」「睇少少」即「拆咗,睇結餘或存入嘅內
Q 容,睇完就放在自己書櫃或書枱,每一個月都係咁,睇一睇就擺埋 Q
R 一邊。」 R
S S
T T
37
證物 P3
U U
V V
- 19 -
A A
B B
28. 被告人於 2014 年 2 月 3 日離港,同月 6 日返港,當時有
C 帶同該提款咭。 C
D D
29.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期間,除了涉案恒
E E
生銀行戶口以及花旗銀行信用卡戶口之外,便沒有其他銀行戶口。
F 1993 年至案發前約 20 年,除了花旗銀行信用卡戶口外,還先後持有 F
兩個儲蓄戶口,都是用於客戶入數。第二個儲蓄戶口於 2012 年年尾
G G
關掉。之後在 2013 年年頭開立該帳戶,並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關
H H
掉。之後,相隔七年,才於 2022 年再開立儲蓄戶口,都是用來幫客
I 戶提存,用於速遞工作。 I
J J
相關法律及原則
K K
L 30.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 L
M M
「(1) 除第 25A 條另有規定外,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
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
N N
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O O
31. 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楊家誠)[2016] 19
P HKCFAR 279,終審庭釐定,在這條例下要證明第 25(1) 條的罪行, P
Q 控方不必證明有關的財產的確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第 90 段)。 Q
R R
S S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32. 在 HKSAR v Yan Suiling(嚴穗陵)38,終審法院重申,控
C 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他所處理的是黑錢,控方必須證 C
明的,是被控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處理的是黑錢。
D D
E E
33. 關於如何裁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款
F 項是「黑錢」,終審庭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F
22 HKCFAR 446)39表述驗證標準如下:
G G
H H
(1) (a)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
I 況)是他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 I
產是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人就影響他對
J J
於相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
K K
則法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有可能就該等事實
L 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 L
M M
(b)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
N N
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下稱「該問題」)?
O 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可能就他聲稱影響 O
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則法庭
P P
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
Q Q
內;及
R R
S S
T T
38
(2012) 15 HKCFAR 146,FACC 6/2011 案(判詞第 4 段)
39
判詞以英文撰寫,沒有官方中文譯本,這裡是採用法律彙編中的中文裁決綱要
U U
V V
- 21 -
A A
B B
(c)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
C 罪 , 否 則 被 告 人 無 罪 ( 見 於 第 25 至 28 C
段)。
D D
E E
(2) 假若被告人不作供或提出證據,則法庭須先裁斷
F 被告人知悉哪些相關事實或情況,然後回答該問 F
題。若然答案為『是』,被告人將被判罪成,判
G G
刑時亦相當可能會以他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
H H
錢為量刑基礎(見於第 29 段);
I I
(3) 假如被告人作供指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則
J J
法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
K K
信甚麼及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重要的是被告人
L 指稱導致他持有某種信念或認知的事實和情況, L
而非該主觀信念或認知本身。法庭必須考慮兩個
M M
互有關連的問題:(a) 當被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
N N
產是黑錢時,他是否說真話?;及 (b) 身處被告人
O 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 O
P
(見於第 27、30、41、42 及 49 段); P
Q Q
(4)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答案。然而,在
R 罕見情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 R
S
的明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但還是接 S
納被告人指他不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
T T
當可能只會在被告人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
U U
V V
- 22 -
A A
B B
出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應被判罪成,但在
C 判刑時,他的信念可能構成減刑因素。(見於第 C
31 至 33 段);
D D
E E
(5) 法庭必須衡量以下兩者:一是被告人本人知悉的
F 事宜(而該等事宜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 F
交 易 清 白) , 二是 針 對 受質 疑 交易 本身 的 詳 情
G G
(而該等詳情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
H H
受黑錢污染)。被告人的認知不一定帶有任何比
I 重,更遑論具決定性的比重。假如經衡量所有此 I
等事宜後,任何明理人士都必將斷定有關交易受
J J
黑錢污染,則裁定被告人罪成並無不妥。假如經
K K
衡量所有上述事宜後,明理人士可能斷定有關交
L 易 清 白 ,則 被 告人 必 須 獲判 無 罪。 」( 見 於 第 L
M 55、58 及 59 段)。 M
N N
其他法律指引
O O
34. 舉證責任在控方,而且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P P
辯方沒有責任證明甚麼。若然辯方的案情是真或可能是真,疑點的
Q Q
利益則歸於被告人,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本席必須審視控
R 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此外,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 R
S
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 S
作出相關的推論時,必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來的
C 累積效應。 C
D D
35. 被告人在 1992 年和 2000 年有與駕駛相關的定罪紀錄。
E E
由於罪行性質與本案控罪不同,加上定罪年代久遠,控方不反對法
F 庭視被告人如無定罪紀錄一般。本席同意控方所說,於考慮證供 F
時,會視被告人如無定罪紀錄一般,即被告人犯罪的傾向性較低,
G G
而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H H
I 36. 被告人的兩份錄影警誡會面 40 是混合式陳述的口供,就 I
法庭如何考慮內含混合式陳述的口供,本席緊記在 R v Sharp [1988]
J J
1 WLR 7 及 HKSAR v Poon Hoi Wing [2001] 1 HKC 363 的指引,即混
K K
合式陳述內的入罪及脫罪部份都是可以呈堂證明其內容真實的證
L 據,如口供內包含入罪及脫罪的部份,這並不代表法庭必需要給予 L
兩部份相同的比重;法庭可視入罪的部份更大可能是屬實的,因此
M M
給予大的比重,至於開脫的部份由於是自圓其說的辯白,值較少或
N N
少的比重,甚至不給予任何的比重。
O O
證供分析
P P
Q Q
37. 被告人不論在庭上作供,還是在其兩份錄影警誡會面,
R 都明顯不盡不實、有所隱瞞,就關鍵情節說法牽強,不合情理、邏 R
輯,前言不對後語,但求削足適履,簡單如他何時開始做速遞工
S S
作,也出現三個不同版本(分別是 1993 年、1994 年及 2012 年)。
T T
40
證物 P4 及 P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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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C 38. 當控方向被告人就關鍵證供提出質疑或指出案情時,被 C
告人更是猶豫甚至數次沉默達一至兩分鐘,才作出含糊、自相矛盾
D D
或難以理解的答案,甚或未能提供答案。相關情況包括當被質疑為
E E
何錄影警誡會面中說沒有看過月結單,但於庭上卻說有看過;為何
F 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會對銀行電腦記錄內顯示該帳戶的交易表示震 F
驚;為何於他離境期間,有人會使用該提款咭提款;於他不在港
G G
時,他怎麼能夠用該提款咭提款去處理工作;他是否刻意把該帳戶
H H
供給他人使用;該帳戶是否並非由他自己使用;為什麼他要先關掉
I 一個戶口,再開立該帳戶。 I
J J
39. 本席相信被告人在錄影警誡會面及在庭上作供都沒有說
K K
真話。
L L
於案發時段,該帳戶內的款項的存取,是否與被告人的業務有關?
M M
N 40. 在第一份錄影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說,他只對於月結單 N
O 中顯示三百元或數百元的存款有印象,客戶最多只會存入大約一千 O
多元到該帳戶,他對於大額的存款,已記不起。被告人又說,他對
P P
於銀行電腦記錄中顯示大量存款次數及大額存款,他更感到震驚。
Q Q
本席認為如果該些交易真的是與業務有關,即使已事隔幾年,被告
R 人因而不記得每一宗交易的細節及銀碼,並不出奇,但絕不可能當 R
看見該些交易記錄時感到震驚,尤其他在第二份錄影 警誡會面中
S S
說,急單日日有,而且應接不暇,對於這些經常發生的事,被告人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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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不可能看見相關交易記錄41時感到毫無頭緒,而且當中牽涉多項與他
C 月入相若甚或還要高的存款(見下圖),倘若他曾經為業務而處理 C
過該些款項,他不可能感到完全陌生。
D D
E E
存款/提款 方式 日期 金額(港元)
F 存款 櫃檯現金 26/06/2013 10,000 F
存款 櫃員機現金 20/07/2013 10,000
G G
存款 櫃員機轉賬 11/10/2013 10,400
H
存款 櫃檯現金 28/12/2013 14,800 H
提款 櫃員機現金 28/12/2013 16,900
I I
存款 櫃員機現金 13/02/2014 12,800
存款 櫃員機現金 18/02/2014 10,100
J J
存款 櫃檯現金 14/03/2014 11,000
K 存款 櫃檯現金 26/03/2014 15,700 K
提款 櫃員機現金 26/03/2014 20,000
L L
提款 櫃員機現金 01/04/2014 15,700
M 存款 櫃員機現金 05/09/2014 11,300 M
N N
41. 盤問下,被告人同意要轉單,他必須首先親身去到客戶
O O
的辦事處(運輸公司)拿取相關表格,再去船公司辦理轉單手續,
P 即使是急的情況,他也必須進行這些步驟。但值得注意的是,涉案 P
存款當中有超過六成是利用自動櫃員機以現金存入。那當客戶把表
Q Q
格交給被告人時,同時把現金交給被告人便可,根本無需費時使用
R R
自動櫃員機入帳,尤其是急單的情況。被告人說客戶會派員去到自
S S
T T
41
證物 P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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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動櫃員機把現金存入該帳戶,有時甚至一日分三次使用自動櫃員機
C 把現金存入該帳戶,讓他去同一間船公司辦單,絕不可信。 C
D D
42. 盤問下,被告人稱船公司一般的營業時間為上午 9 時至
E E
下午 6 時,但該帳戶不少(如下列列表中的)提款在下午 6 時後進
F 行,被告人不可能趕及在提款後到船公司交付款項:- F
G G
日期 時間 金額(港元)
H 26/8/2013 18:00 12,900 H
30/8/2013 18:05 4,800
I I
23/10/2013 20:24 4,400
J J
被告人辯稱他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順路經過銀行櫃員機,所以先提
K K
款,下一天再到船公司付款。但這説法難以令人信服。此外,倘若
L 這是他與客戶之間的慣常交易模式,他不可能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及 L
M 第二次錄影警誡會面中說他對於他日常開工時間以外的存款,表示 M
毫不知情。
N N
O 43. 被告人稱他開立該帳戶的主要原因是其工作所需,並不 O
P
可信,理由是:- P
Q Q
(i) 被告人從 1993 年開始從事速遞、船務文件工作42,
R 在 2012 年 12 月他關閉他當時持有的唯一一個儲蓄 R
S
戶口。假若被告人因工作須持有銀行戶口,他大 S
可以使用該戶口而無需先關閉它,又隨即在 2013
T T
42
證物 P5A(第二次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08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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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年 1 月再開立另一個戶口(該帳戶),他未能就此
C 作合理解釋; C
D D
(ii) 被 告 人 聲稱 開 立該 帳 戶 是因 爲 有迫 切性 接 「 急
E E
單」,但另一方面,該戶口於開立後的首四個半
F 月(除了 500 港元的開戶存款和 400 港元的提款 F
外)卻又沒有任何交易;
G G
H H
(iii) 被告人稱他從 1993 年起至審訊前,一直從事相同
I 工作,假如開立該帳戶的原因與其工作有關,被 I
告人沒理由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關閉該帳戶,而且
J J
於七年後,在 2022 年才再開立另一個儲蓄戶口;
K K
及
L L
(iv) 在 盤 問 的最 後 階段 , 當 控方 向 被告 人指 出 案 情
M M
時,被告人同意開立該帳戶的原因與工作無關。
N N
O 44.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把 19 份(他相信是在 2011 年左右 O
撰寫的)工作紀錄呈堂,但被告人確認全部與涉案時段無關,本席
P P
認為這些文件未能支持被告人的說法,此外,被告人於盤問下同意
Q Q
其工作涉及交付大量現金,也同意交收現金後(尤其是大額交易)
R 保留準確的書面紀錄十分重要,但被告人卻偏偏沒有保存涉案時段 R
的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文件(單據、入數紙、與客戶的交談紀錄
S S
等),實在令人懷疑。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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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45. 本席確信該帳戶內所有涉案款項均與被告人的業務或個
C 人經濟無關。 C
D D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被盜用?
E E
F
46. 就被告人說黃可能曾經盜用該提款咭使用該帳戶,並不 F
可信。他不論在庭上作供,還是在兩份錄影警誡會面,就他估計黃
G G
如何取得該提款咭及密碼,純屬憶測,而且他更從來沒有發現過被
H H
擅自取去該提款咭,尤其考慮到他在兩份錄影警告會面中說他每一
I 天都有急單要處理,而處理急單便要使用該提款咭提取客戶存入的 I
款項,如有被擅自取去,他必然發現該提款咭不在,但他從來沒有
J J
如此發現。
K K
L 47.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的提款咭曾經被盜用。 L
M M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讓「拍檔」使用,但只限於業務用途?
N N
O
48. 被告人於盤問下含糊地說他曾經把該提款卡交予同行 O
「拍檔」為他處理應付不來的速遞工作,這說法實在無稽。客戶可
P P
以用自動櫃員機存款或轉賬給被告人,那被告人亦可用自動櫃員機
Q 存款或轉賬給他的拍檔,為他處理工作,面交提款咭予同行拍檔, Q
R 不比面交現金方便。而且,他把該提款卡交給他人,那他於處理他 R
繁重的工作時便沒有提款咭可用?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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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29 -
A A
B B
49.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曾經把提款咭交給拍檔為他處理業
C 務。 C
D D
50. 終審法院在 楊家誠 43案指出,即使被控人的開脫說法被
E E
否定,不等於被控人便應被定罪,法庭仍需考慮是否確定控方在毫
F 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F
G G
51. 本席完全信納上述承認事實及不爭議的事實為案中事
H H
實。
I I
被告人有沒有把該帳戶的控制權包括提款咭交予他人,讓他人任意
J J
使用該帳戶?
K K
L
52. 考慮到被告人的提款咭從來沒有遺失或報失;他不在港 L
時有人使用他的提款咭提款,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把提款
M M
咭交予他人,授權他人全權使用該帳戶。
N N
O
處理 O
P P
53. 但月結單仍然寄到被告人的家中,被告人有查看該些月
Q 結單的內容,一直知道戶口的交易狀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與 Q
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處理該帳戶內涉案款項。
R R
S S
T T
43
HKSAR v Yeung Ka Shing, Carson FACC 5/2015,判詞第 1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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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C C
54.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於涉案時段該帳戶內的交易來
D D
自犯罪得益,故控方便未能夠證明被告人知道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
E E
的人處理的涉案款項是黑錢。
F F
55. 但承上分析,本席信納的事實為:
G G
H (i) 被告人把該帳戶的提款咭提供予他人,允許他人 H
I
在任何時間及任何情況下存入及提取任何金額之 I
款項;
J J
K (ii) 涉案款項與被告人的業務無關,對被告人來說, K
L
屬來歷不明; L
M M
(iii) 涉案歷時長,達 32 個月;涉案款額大,達 260 多
N 萬元;交易次數多,有 2,897 次存款,734 次提 N
O
款;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幾乎每日都有多筆款項 O
存入,而該帳戶的使用者會於一天結束前提取當
P P
日存入的幾乎整筆總額;
Q Q
(iv) 被告人允許他人不利用自己的戶口或如沒有戶口
R R
的話,不自己開立一個戶口來進行存取,被告人
S S
不可能沒有懷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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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56. 考慮了整體證供及案中總體情況,本席肯定,一個與被
C 告人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明理人士,都必然相信涉案款項是黑 C
錢。
D D
E E
5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
F 準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罪名成立。 F
G G
H H
I I
J J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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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A A
B B
DCCC 771/2023
C [2024] HKDC 206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7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丘志鴻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12 月 3 日
M 出席人士: 許珉諾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 N
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T
------------------------------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
C 行的得益的財產」罪1。 C
D D
2. 經修訂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丘志鴻於 2013 年 1 月 9 日
E E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下稱「案發時段」)在
F 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F
即該丘志鴻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號碼 379-318892-
G G
668)(下稱「該帳戶」)的總額港幣 2,676,450 元款項(下稱「涉
H H
案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
I 得益(下稱「黑錢」)而仍處理該財產」。 I
J J
控方主張
K K
L 3. 控方指被告人開立該帳戶,然後自己及/或同夥利用該帳 L
戶清洗黑錢,在案發時段的 32 個月期間,該帳戶有 2,897 次存款及
M M
743 次提款,共處理 2,676,450 港元涉案款項。
N N
O 4. 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幾乎每日都有多筆款項存入,而該 O
帳戶的使用者會於一天結束前提取當日存入的幾乎整筆總額。
P P
Q 5. 控方認為考慮到在關鍵時刻,(i) 被告人的個人及經濟背 Q
R 景,其處理的巨大涉案款額與收入和資產不相稱;而且 (ii),於被告 R
人不在香港境內期間的某兩天,有人使用該帳戶的提款咭利用自動
S S
櫃員機從該帳戶提取港幣現金;及 (iii) 警方在被告人家中檢獲該帳
T T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
U U
V V
-3-
A A
B B
戶的部份月結單,法庭能夠作出唯一推論,被告人讓他人使用該帳
C 戶提存款項,他於案發時段,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利用該帳戶清 C
洗涉案款項黑錢。
D D
E E
辯方主張
F F
6. 辯方指被告人開立該帳戶主要用作營業用途,他為客戶
G G
提供速遞服務時,利用該帳戶存取客戶資金及收取服務費,故他不
H H
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帳戶存取的涉案款項是黑錢。另外,他
I 估計他的前度同居女朋友可能曾經於他睡着時趁他不為意盜用他的 I
提款咭;而且,他也曾經讓他的速遞同行「拍檔」使用他的提款
J J
咭,為他處理他應接不暇的速遞訂單,故涉案款項中有部份可能並
K K
非由他處理,那他當然也不知道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帳戶涉及清
L 洗黑錢。 L
M M
議題
N N
O 7. 本案涉及的所有文件都以同意事實的方式呈堂。就事實 O
方面的主要爭議,可以歸納如下:
P P
Q (i) 於案發時段,該帳戶內的款項的存取,是否與被 Q
R 告人的業務有關; R
S S
(ii)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被盜用;
T T
U U
V V
-4-
A A
B B
(iii)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讓「拍檔」使用,但只
C 限於業務用途;及 C
D D
(iv) 被告人有沒有把該帳戶的控制權包括提款咭交予
E E
他人,讓他人任意使用該帳戶。
F F
8.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4 段明確指出,「若然被告人讓
G G
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而又不能提供其他人處理款項出入的理由,不
H H
能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知道有合理事實促使他相信那些出入的錢是可
I 公訴罪行得益之財。但,雖然被告人能提供理由,如果法庭全不接 I
受被告人的辯解,當然亦可以判罪名成立」。
J J
K K
控方證據
L L
9. 控方案情完全依賴兩份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
M M
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的規定呈堂的承認事實,分別為《控辯雙方
N 承認的事實》2及《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二)》3。 N
O O
10. 控方透過《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4呈遞以下文件:-
P P
Q (i) 有關該帳戶的一份銀行誓章 5 ,銀行誓章附件 如 Q
下:-
R R
S 2
證物 P6 S
3
證物 P7
4
證物 P6
T T
5
證物 P1
U U
V V
-5-
A A
B B
C (a) 該帳戶的申請表的準確副本6; C
D D
(b) 該帳戶的提款卡遺失紀錄7;
E E
(c) 該帳戶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
F F
(包括首尾兩天)的準確交易紀錄8;
G G
H (d) 該帳戶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H
日(包括首尾兩天)的準確自動櫃員機交易
I I
紀錄 。
9
J J
K (ii) 被告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包 K
括首尾兩天)的出入境記錄10;
L L
M M
(iii) 2017 年 8 月 1 日,約下午 8 時 25 分,警方在被告
N 人 位 於 沙田 美 林邨 美 楓 樓的 住 所内 搜出 該 帳 戶 N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共 41 頁的月結單11;及
O O
P P
Q Q
R R
6
證物 P1A
7
證物 P1B
S 8
證物 P1C S
9
證物 P1D
10
證物 P2
T T
11
證物 P3
U U
V V
-6-
A A
B B
(iv) 被告人兩次自願參與的錄影會面的光碟12和其準確
C 謄本13。 C
D D
獲承認事實
E E
F
11. 根據上述呈堂文件,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14 包括以下各 F
項:
G G
H (i) 2013 年 1 月 9 日,被告人在恒生銀行開立該帳戶 H
I
「ATM 結單儲蓄戶口」。恒生銀行向被告人發出 I
一張提款卡(下稱「該提款卡」)及每月寄出月
J J
結單至被告人報住地址,被告人從來沒有向恒生
K K
銀行或警方報失該提款卡。
L L
(ii) 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人是該帳戶的唯一持有人
M M
及授權簽署人。恒生銀行沒有就該帳戶向被告人
N 提供電話理財或網上理財服務。 N
O O
(iii) 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人在香港:-
P P
Q (a) 沒擔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Q
R R
(b) 沒持有商業登記;
S S
T 12
證物 P4 及 P5 T
13
證物 P4A 及 P5A
14
見《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證物 P6)
U U
V V
-7-
A A
B B
C (c) 沒擁有物業或土地; C
D D
(d) 沒擁有車輛;及
E E
(e) 沒報稅或繳稅。
F F
G G
(iv) 被告人於 2014 年 2 月 3 日經深圳灣口岸離港,同
H 月 6 日經同一口岸回港,但於被告人離港的這段期 H
間,分別於 2 月 4 日上午 11 時 36 分及 2 月 5 日下
I I
午 6 時 24 分,有人從該賬戶分別提取港幣 4,300 元
J J
及 2,500 元。
K K
(v) 於涉案時段,該帳戶的存款交易歸納如下:-
L L
M M
時間 存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N N
2013 年 1 月 櫃員機 479 59.88% 470,050 65.59%
9 日至 12 月 現金存款
O O
31 日
櫃員機 321 40.13% 246,650 34.41%
P 轉賬 P
支票 0 0 0 0
Q Q
利息 0 0 0 0
R
小計 800 100% 716,700 100% R
2014 年 櫃員機 832 62.89% 795,400 69.49%
S 現金存款 S
櫃員機 489 36.96% 348,500 30.45%
T 轉賬 T
支票 1 0.08% 450 0.04%
U U
V V
-8-
A A
B B
時間 存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C C
利息 1 0.08% 200 0.02%
D 小計 1,323 100% 1,144,550 100% D
2015 年 1 月 櫃員機 527 67.91% 588,200 72.08%
E 1 日至 9 月 現金存款 E
14 日
櫃員機 248 31.96% 227,200 27.84%
F F
轉賬
G
支票 0 0 0 0 G
利息 1 0.13% 600 0.01%
H H
小計 776 100% 816,000 100%
控罪所涉及 櫃員機 1,838 63.44% 1,854,100 69.25%
I I
的關鍵時刻 現金存款
J 櫃員機 1,058 36.50% 822,350 30.72% J
轉賬
K 支票 1 0.03% 450 0.02% K
利息 2 0.07% 800 0.00%
L L
總計 2,899 100% 2,677,250 100%
M M
(vi) 於涉案時段,該帳戶的提款交易歸納如下:-
N N
O 時間 提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O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P P
2013 年 1 月 櫃員機 177 84.69% 661,200 92.27%
9 日至 12 月 現金提款
Q 31 日 Q
櫃員機 32 15.31% 55,400 7.73%
轉賬
R R
支票 0 0 0 0
S 其他/ 0 0 0 0 S
服務費
T T
小計 209 100% 716,600 100%
U U
V V
-9-
A A
B B
時間 提款種類 交易次數 交易次數 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百分比 (港幣) 百分比
C C
2014 年 櫃員機 286 85.37% 1,053,100 92.13%
現金提款
D D
櫃員機 48 14.33% 89,500 7.83%
E 轉賬 E
支票 1 0.3% 450 0.04%
F F
其他/ 0 0 0 0
服務費
G G
小計 335 100% 1,143,050 100%
H 2015 年 1 月 櫃員機 169 84.92% 758,300 92.75% H
1 日至 9 月 現金提款
14 日
I 櫃臺 2 1.01% 80 0.01% I
現金提款
J 櫃員機 27 13.57% 59,200 7.24% J
轉賬
K K
支票 0 0 0 0
L 其他/ 1 0.5% 20 0 L
服務費
M 小計 199 100% 817,600 100% M
控罪所涉及 櫃員機 634 85.33% 2,472,680 92.36%
N 的關鍵時刻 現金提款 N
櫃員機 107 14.40% 204,100 7.62%
O O
轉賬
支票 1 0.13% 450 0.02%
P P
其他/ 1 0.13% 20 0.00%
Q 服務費 Q
總計 743 100% 2,677,250 100%
R R
S (vii) 2017 年 8 月 1 日,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S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被告人。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viii) 除了在 1992 年和 2000 年與駕駛相關的定罪外,被
C 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C
D D
不爭議的事實
E E
F
12. 辯方不爭議的事實而被告人作供時確認他於 2015 年 9 月 F
15 日結束該帳戶。
G G
H 13. 從該帳戶的交易記錄可見,於涉案時段:- H
I I
(i) 扣除利息,存款交易總額為 $2,676,450,即涉案款
J J
項;
K K
(ii) 存款次數最多的一天是共有 15 筆存款的 2015 年 7
L L
月 20 日,提款次數最多的一天是共有 16 筆提款的
M M
2015 年 5 月 7 日。大部分交易透過櫃員機以現金進
N 行 ( 包 括約 70% 的 存 款及 逾 90% 的提 款 交 易 N
O
額),其餘絕大部分為櫃員機轉賬(包括約 30% O
的存款及約 7% 的提款交易額),存款金額由幾百
P P
至二萬多元不等,金額最高的一筆存款為 2015 年
Q 7 月 15 日的 24,000 港元。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錄影警誡會面
C C
14. 如上文述,控辯雙方同意把被告人的兩份錄影警誡會
D D
面15及其謄本16呈堂,都是混合性口供,已在庭上播放,既有顯示他
E E
有罪的部份,也有辯解。招認部份指被告人承認他用該帳戶進行交
F 易,辯解部份指被告人稱該些交易為正常業務運作所需,而當中部 F
份或許因該帳戶曾經被前度女朋友盜用所致,又或因為他曾經授權
G G
速遞同行「拍檔」使用於正常業務用途所致。
H H
I 第一份錄影警誡會面 I
J J
15. 被告人於 2017 年 8 月 1 日向警方提供的第一份錄影警誡
K K
會面(證物 P4),扼要內容如下:-
L L
(i) 被告人的職業是電單車速遞,是自僱人士,電單
M M
車由朋友提供,2012 年從事電單車速遞至今,不
N 曾做過其他職業。 N
O O
(ii) 每月收入大約 $10,000 至 $11,000。
P P
Q (iii) 每星期 5 天半工作,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早上 6 Q
時出門,大約晚上 8 時下班。
R R
S S
T T
15
證物 P4 及 P5
16
證物 P4A 及 P5A
U U
V V
- 12 -
A A
B B
(iv) 居住在現居單位(即警方搜查單位)大約 30 年,
C 與母親及姊姊同住。沒有擁有任何物業、汽車。 C
D D
(v) 該帳戶大約於 2013 年開立,主要用於工作,工作
E E
包括為拖櫃運輸公司(客戶)去船務公司處理船
F 務文件,他稱之為辦單或轉單。轉單文件有時是 F
急件,處理急件時客戶會把轉單所需款項存入該
G G
帳戶,再由他以現金提取該筆款項去到船務公司
H H
作轉單之用。
I I
(vi) 該帳戶有提款咭服務,沒有網上理財服務,也沒
J J
有電話理財服務。
K K
L (vii) 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該帳戶的月結單17,他說他從 L
來沒有查看 18 ,他對款額為 $300、$600 的有印
M M
象 , 是 處理 船 務文 件 所 需, 但 對於 金額 大 的 交
N N
易,他完全不明白、不知道19。
O O
P P
Q Q
17
證物 P4C(內容與證物 P3 一致)
R 18
見記項 486、488、490、492:「…我 pack 哂嘅,咁我就冇留意…寄嚟,我咪擺埋一邊,我就 R
基本上我就冇乜點留意嘅…所以我而家先咁大單嘢…我先至知道有啲咁嘅數。」「我就冇睇
嘅,不嬲我都冇睇嘅就係我就知道欸,個客入數畀我,咁我就去做嘢,信箱收信,我攞完就返
S 屋企…咁我而家就有啲數我就唔知,就或者嗰啲,我就係三百鈫嗰啲我有印象…而家。」「三 S
百呀嗰啲,誒五百係啲客…」「…嗰啲係仲記得…」
19
見記項 484:「…三百呀、六百嗰啲呢,我有啲印象都係啲客入畀我去做文件嘅啫,咁呀你話
T T
大數嗰啲,我真係完全唔明白,唔知。」
U U
V V
- 13 -
A A
B B
(viii) 就警方向他展示該帳戶於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C 年 11 月 10 日的交易紀錄20,被告人花了超過 50 分 C
鐘閱讀,之後,當被問到在該段時間有 1949 次存
D D
款記錄,總額為 $1,729,600,是誰人存入?被告人
E E
說三百或幾百元的存款,是關於速遞業務的,但
F 對於其他存款,他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楚、感 F
到混淆、震驚。21
G G
H H
(ix) 被 告 人 說客 戶 最多 只 會 存款 約 一千 多元 到 該 帳
I 戶。22 I
J J
(x) 被告人又說只有客戶會存款入該帳戶 ,除了客戶 23
K K
以 外 的 其他 款 項存 款 , 包括 那 些於 他開 工 時 間
L (早上 6 時至晚上 8 時)以外的存款,他並不知 L
道24。
M M
N N
20
證物 P4C(內容與證物 P1C 中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的交易記錄和證物 P1D
一致)
O 21
見記項 370、374、388:「其實頭先睇嗰啲,有啲我就唔清楚,因為我都係幾百鈫呀,或者 O
三百鈫呀,或者幾百蚊嘅啫。咁其餘嗰啲數,我發覺我睇到有啲完全誒唔了解,唔明白點解有
啲- -即係話有啲咁嘅唔清楚,我自己都混淆,唔明白,咁…」「可能我- -假設佢突然間誒有件
P P
急件,『阿雄- -雄仔,有份急件而家入數畀你』咁,就係咁嘅啫,咁我就去- -有啲時間泊低架
電單車去撳錢,咁我就冇睇過螢光幕,總之佢入五百,我咪入- -我咪裝- -撳五百出嚟做單,即
Q 係假設個例子即係咁嘅啫。譬如 600 嘅,咁『欸,雄仔,你一陣間去撳六百…』」「唔- -唔知 Q
係咩嘢嚟,我- -我唔知點解會有呢啲記錄,完全我而家震驚緊,點解會有呢啲數,我自己- -因
為我 statement,你係睇過嗰啲 statement,我通常都好少睇嘅,我都係每一個月寄來,擗埋一
R 邊,或者會補單…」 R
22
見記項 382、384:「最多頂籠都可能係千零鈫。」「我印象都係千零鈫,即係或者千零鈫
呀,或者三百…」
S 23
見記項 392:「就係啲客存錢…」 S
24
見記項 394、396、398、404:「咁我就唔了解嘞,真係呢樣嘢。」「唔知啊,我唔知,真係
唔知。」「完全我而家就想問返,點解我- -因為啲時間上嘅嘢呢,有啲我見到廿三點幾呀,嗰
T T
啲我都完全唔知- -唔清楚,唔知,係唔知。」「係,唔明白,唔知,真係唔知,完全唔知。」
U U
V V
- 14 -
A A
B B
C (xi) 被問到該交易記錄顯示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C
11 月 10 日 , 共 有 499 次 提 款 記 錄 , 總 額 為
D D
$1,729,550 的去向?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25。
E E
F
(xii) 被問到該交易記錄顯示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4 年 F
11 月 10 日,有 425 次現金提款記錄,而當中有兩
G G
次被告人不在港,被告人說他記不起、不明白、
H H
不知道。26
I I
(xiii) 就提款咭密碼,被告人說除了他之外,他相信一
J J
個 曾 經 與他 同 居一 、 兩 年的 前 度女 朋友 黃 倩 蓉
K K
(下稱「黃」)有可能知道,因為黃與他一起去
L 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27,但他不知道黃有沒有使用 L
過該帳戶。28
M M
N (xiv) 黃在 2013 至 2014 年某天突然無聲無息地離開了 N
O 他,自此未能再聯絡得上,也未能向警方提供她 O
的電話號碼。
P P
Q (xv) 於錄影會面記錄時,沒有任何銀行戶口。 Q
R R
25
見記項 420、422:「唔知,唔清楚喎。」「即係總之我頭先都係講,都係轉單,船公司去交-
-交租,船公司嗰啲,即係我工作範圍嗰啲,即係係- -我答覆就係即係我總之係人哋入,轉單,
S 就咁。」 S
26
見記項 424、426:「呢啲我唔記得啦,唔明,唔知。」「唔知呢啲。」
27
見記項 188:「我唔知當時係咪佢偷睇定諸如此類,其實我就嗰次同佢去銀行開戶口,咁我就
T 唔知係咪無意佢- -計發覺偷睇啲表格或者諸如此類嘅嘢,咁我就大致上係知道呢啲咁,可能而 T
家就咁嘅情形。」
28
見記項 192:「呢樣我就唔清楚嘞。」
U U
V V
- 15 -
A A
B B
C 第二份錄影警誡會面 C
D D
16. 被告人於 2018 年 4 月 25 日向警方提供的第二份錄影警
E 誡會面(證物 P5),扼要內容如下:- E
F F
(i) 被告人於 1994 年開始做電單車速遞,是自由工作
G G
者(freelance),沒有開立公司。
H H
(ii) 被告人解釋了轉單的意思及流程,又說去船公司
I I
轉 單 必 須帶 備 所需 款 項 ,可 能 是 三 、四 百 元 、
J J
三、四千元、一萬元,客戶通常會給他現金或支
K 票。但如果是急件,他無需去到客戶處拿取現金 K
L
或支票,客戶會把錢存入或轉賬到該帳戶,他提 L
取現金後去到船公司為客戶辦理轉單手續,之後
M M
把辦理好的文件帶給客戶。 29
N N
O
(iii) 就急件被告人收取的服務費為 $100 至 $500,客戶 O
會把服務費與轉單所需費用一併存入該帳戶,急
P P
件辦理完畢後他會與客戶即日交收文件,非急件
Q 而 客 戶 又因 種 種原 因 未 能簽 發 支票 或交 現 金 給 Q
R 他,客戶會於早一天存款到該帳戶,以便他於翌 R
日辦理轉單手續。30
S S
T T
29
見記項 189-196、230-232、237-244
30
見記項 247-274、298、352、354
U U
V V
- 16 -
A A
B B
(iv) 被告人稱每日都會有急件辦理,應接不暇時會把
C 客戶的非急件訂單轉交「行家」處理。31 C
D D
(v) 就警方向他展示該帳戶於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E E
年 9 月 15 日(戶口結束日)的交易紀錄32,被告人
F 稱 , 全 部交 易 與轉 單 有 關, 當 中有 涉及 二 萬 元 F
的。33
G G
H H
(vi) 被告人稱當中提款全部由他自己提取34。
I I
(vii) 被告人估計黃知道他提款咭的密碼,原因是他估
J J
計於她與被告人一起在提款機提款時,可能偷看
K K
到密碼,被告人又估計黃可能於他睡着時曾經盜
L 用 該 提 款咭 。 但被 告 人 從未 發 覺提 款咭 失 去 蹤 L
影。35
M M
N (viii) 被告人說他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取消該帳戶的原因 N
O 是「有幾個客炒魷魚」,「唔夠工」,「開始冇 O
乜 job」。
P P
Q (ix) 被告人於錄影會面記錄時,沒有任何銀行戶口。36 Q
R R
31
見記項 300:「有,日日都有,最高峰就係每一日真係有呢啲 order 要做,我一個人做唔掂㗎
嗰時,好坦白講,真係做唔掂,你局住都要擗啲 — 即係唔急嘅,呢啲就我自己做,有啲我畀速
S 遞做,因為我自己都有啲速遞即係行家,就係咁嘞,即係我將我自己…」 S
32
證物 5B(內容與 Exh P1C 中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的交易記錄一致)
33
見記項 158、160、166、168、355-356
T 34
見記項 341、344:「拎錢走?」「都係我自己㗎喇。」 T
35
見記項 41-58、69-74、81-82、102、116、127-128
36
見記項 318
U U
V V
- 17 -
A A
B B
C 控方證人 C
D D
17. 控方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出庭作供。
E E
被告人的選擇
F F
G G
18.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
H 據成立。 H
I I
19. 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J J
K 被告人的證供 K
L L
20. 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扼要內容如下。
M M
21. 被告人現年 59 歲,單身,中五教育程度,18 歲開始投身
N N
社會工作。
O O
P 22. 被告人說他開始從事速遞工作的正確年份是 1993 年。案 P
發時他從事此行業約 20 年,至今約 31 年,還未退休。被告人指他在
Q Q
案發時從事快遞工作,主要是船務文件代辦和運輸署文件代辦,服
R R
務範疇包含替客戶交收金錢,於代辦船務文件時,替客戶繳交貨櫃
S 倉庫租金;於代辦車輛文件時,替客戶繳交車輛牌照費用。若客戶 S
T
向被告人下「急單」(急件),客戶會存款至該帳戶,讓被告人提 T
U U
V V
- 18 -
A A
B B
款,再由被告人替客戶付款。工作中,有七至八成是船務文件,二
C 至三成是運輸署文件代辦。 C
D D
23. 被告人沒有成立任何公司或領取商業登記證。
E E
F
24. 處理船務文件時,他要帶備 (i) 相關表格、(ii) 公司印、 F
和 (iii) 現金或支票。
G G
H 25. 前往運輸署幫客戶續領行車證,要帶備運輸署文件及所 H
I
需費用,「急」的情況下客戶會用 EPS 過數給他。 I
J J
26. 收 費 方 面 , 一 般 為 每 「 去 」 一 個 地 方 收 取 $100 至
K $200。客戶會於完成工作後才付款給他,有即日付的,也有月結 K
L
的。急件的收費稍為昂貴,因為路程遠。被告人「有機會」會為客 L
戶墊支,例如 $1,000 至 $2,000,完成工作後會交還給他。客人今天
M M
下單,但因被告人太忙未能完成工作,被告人可於翌日才處理,在
N 這情況下,客人也會於今天存款給他,「有咁嘅機會」。 N
O O
27. 就警方在他家中檢獲的月結單 37 ,被告人說:「我睇少
P P
少內容,就擺埋一邊。」「睇少少」即「拆咗,睇結餘或存入嘅內
Q 容,睇完就放在自己書櫃或書枱,每一個月都係咁,睇一睇就擺埋 Q
R 一邊。」 R
S S
T T
37
證物 P3
U U
V V
- 19 -
A A
B B
28. 被告人於 2014 年 2 月 3 日離港,同月 6 日返港,當時有
C 帶同該提款咭。 C
D D
29. 2013 年 1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期間,除了涉案恒
E E
生銀行戶口以及花旗銀行信用卡戶口之外,便沒有其他銀行戶口。
F 1993 年至案發前約 20 年,除了花旗銀行信用卡戶口外,還先後持有 F
兩個儲蓄戶口,都是用於客戶入數。第二個儲蓄戶口於 2012 年年尾
G G
關掉。之後在 2013 年年頭開立該帳戶,並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關
H H
掉。之後,相隔七年,才於 2022 年再開立儲蓄戶口,都是用來幫客
I 戶提存,用於速遞工作。 I
J J
相關法律及原則
K K
L 30.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 L
M M
「(1) 除第 25A 條另有規定外,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
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
N N
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O O
31. 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楊家誠)[2016] 19
P HKCFAR 279,終審庭釐定,在這條例下要證明第 25(1) 條的罪行, P
Q 控方不必證明有關的財產的確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第 90 段)。 Q
R R
S S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32. 在 HKSAR v Yan Suiling(嚴穗陵)38,終審法院重申,控
C 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他所處理的是黑錢,控方必須證 C
明的,是被控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處理的是黑錢。
D D
E E
33. 關於如何裁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款
F 項是「黑錢」,終審庭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F
22 HKCFAR 446)39表述驗證標準如下:
G G
H H
(1) (a) 有甚麼事實或情況(包括被告人自身的情
I 況)是他知道的,且可能影響他對於有關財 I
產是否黑錢的信念?假如被告人就影響他對
J J
於相關財產性質的信念的事實和事宜作供,
K K
則法庭必須考慮他是否或有可能就該等事實
L 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 L
M M
(b) 任何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會否必然
N N
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下稱「該問題」)?
O 假如法庭裁定被告人是或可能就他聲稱影響 O
其信念的事實和事宜的存在說真話,則法庭
P P
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將該等事實和事宜考慮在
Q Q
內;及
R R
S S
T T
38
(2012) 15 HKCFAR 146,FACC 6/2011 案(判詞第 4 段)
39
判詞以英文撰寫,沒有官方中文譯本,這裡是採用法律彙編中的中文裁決綱要
U U
V V
- 21 -
A A
B B
(c) 若然該問題的答案為「是」,被告人便有
C 罪 , 否 則 被 告 人 無 罪 ( 見 於 第 25 至 28 C
段)。
D D
E E
(2) 假若被告人不作供或提出證據,則法庭須先裁斷
F 被告人知悉哪些相關事實或情況,然後回答該問 F
題。若然答案為『是』,被告人將被判罪成,判
G G
刑時亦相當可能會以他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
H H
錢為量刑基礎(見於第 29 段);
I I
(3) 假如被告人作供指他不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則
J J
法庭回答該問題時,必須妥為考慮被告人就他相
K K
信甚麼及背後理由而作的證供。重要的是被告人
L 指稱導致他持有某種信念或認知的事實和情況, L
而非該主觀信念或認知本身。法庭必須考慮兩個
M M
互有關連的問題:(a) 當被告人說他不相信有關財
N N
產是黑錢時,他是否說真話?;及 (b) 身處被告人
O 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 O
P
(見於第 27、30、41、42 及 49 段); P
Q Q
(4) 法庭通常會對每個問題給予相同答案。然而,在
R 罕見情況下,法庭可能斷定任何身處被告人境況 R
S
的明理人士都會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但還是接 S
納被告人指他不持有該信念的證供。這種情況相
T T
當可能只會在被告人顯然欠缺常人的理解能力時
U U
V V
- 22 -
A A
B B
出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應被判罪成,但在
C 判刑時,他的信念可能構成減刑因素。(見於第 C
31 至 33 段);
D D
E E
(5) 法庭必須衡量以下兩者:一是被告人本人知悉的
F 事宜(而該等事宜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 F
交 易 清 白) , 二是 針 對 受質 疑 交易 本身 的 詳 情
G G
(而該等詳情會令明理人士傾向於相信有關交易
H H
受黑錢污染)。被告人的認知不一定帶有任何比
I 重,更遑論具決定性的比重。假如經衡量所有此 I
等事宜後,任何明理人士都必將斷定有關交易受
J J
黑錢污染,則裁定被告人罪成並無不妥。假如經
K K
衡量所有上述事宜後,明理人士可能斷定有關交
L 易 清 白 ,則 被 告人 必 須 獲判 無 罪。 」( 見 於 第 L
M 55、58 及 59 段)。 M
N N
其他法律指引
O O
34. 舉證責任在控方,而且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P P
辯方沒有責任證明甚麼。若然辯方的案情是真或可能是真,疑點的
Q Q
利益則歸於被告人,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本席必須審視控
R 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此外,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 R
S
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 S
作出相關的推論時,必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唯一合理推論。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來的
C 累積效應。 C
D D
35. 被告人在 1992 年和 2000 年有與駕駛相關的定罪紀錄。
E E
由於罪行性質與本案控罪不同,加上定罪年代久遠,控方不反對法
F 庭視被告人如無定罪紀錄一般。本席同意控方所說,於考慮證供 F
時,會視被告人如無定罪紀錄一般,即被告人犯罪的傾向性較低,
G G
而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H H
I 36. 被告人的兩份錄影警誡會面 40 是混合式陳述的口供,就 I
法庭如何考慮內含混合式陳述的口供,本席緊記在 R v Sharp [1988]
J J
1 WLR 7 及 HKSAR v Poon Hoi Wing [2001] 1 HKC 363 的指引,即混
K K
合式陳述內的入罪及脫罪部份都是可以呈堂證明其內容真實的證
L 據,如口供內包含入罪及脫罪的部份,這並不代表法庭必需要給予 L
兩部份相同的比重;法庭可視入罪的部份更大可能是屬實的,因此
M M
給予大的比重,至於開脫的部份由於是自圓其說的辯白,值較少或
N N
少的比重,甚至不給予任何的比重。
O O
證供分析
P P
Q Q
37. 被告人不論在庭上作供,還是在其兩份錄影警誡會面,
R 都明顯不盡不實、有所隱瞞,就關鍵情節說法牽強,不合情理、邏 R
輯,前言不對後語,但求削足適履,簡單如他何時開始做速遞工
S S
作,也出現三個不同版本(分別是 1993 年、1994 年及 2012 年)。
T T
40
證物 P4 及 P5
U U
V V
- 24 -
A A
B B
C 38. 當控方向被告人就關鍵證供提出質疑或指出案情時,被 C
告人更是猶豫甚至數次沉默達一至兩分鐘,才作出含糊、自相矛盾
D D
或難以理解的答案,甚或未能提供答案。相關情況包括當被質疑為
E E
何錄影警誡會面中說沒有看過月結單,但於庭上卻說有看過;為何
F 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會對銀行電腦記錄內顯示該帳戶的交易表示震 F
驚;為何於他離境期間,有人會使用該提款咭提款;於他不在港
G G
時,他怎麼能夠用該提款咭提款去處理工作;他是否刻意把該帳戶
H H
供給他人使用;該帳戶是否並非由他自己使用;為什麼他要先關掉
I 一個戶口,再開立該帳戶。 I
J J
39. 本席相信被告人在錄影警誡會面及在庭上作供都沒有說
K K
真話。
L L
於案發時段,該帳戶內的款項的存取,是否與被告人的業務有關?
M M
N 40. 在第一份錄影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說,他只對於月結單 N
O 中顯示三百元或數百元的存款有印象,客戶最多只會存入大約一千 O
多元到該帳戶,他對於大額的存款,已記不起。被告人又說,他對
P P
於銀行電腦記錄中顯示大量存款次數及大額存款,他更感到震驚。
Q Q
本席認為如果該些交易真的是與業務有關,即使已事隔幾年,被告
R 人因而不記得每一宗交易的細節及銀碼,並不出奇,但絕不可能當 R
看見該些交易記錄時感到震驚,尤其他在第二份錄影 警誡會面中
S S
說,急單日日有,而且應接不暇,對於這些經常發生的事,被告人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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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不可能看見相關交易記錄41時感到毫無頭緒,而且當中牽涉多項與他
C 月入相若甚或還要高的存款(見下圖),倘若他曾經為業務而處理 C
過該些款項,他不可能感到完全陌生。
D D
E E
存款/提款 方式 日期 金額(港元)
F 存款 櫃檯現金 26/06/2013 10,000 F
存款 櫃員機現金 20/07/2013 10,000
G G
存款 櫃員機轉賬 11/10/2013 10,400
H
存款 櫃檯現金 28/12/2013 14,800 H
提款 櫃員機現金 28/12/2013 16,900
I I
存款 櫃員機現金 13/02/2014 12,800
存款 櫃員機現金 18/02/2014 10,100
J J
存款 櫃檯現金 14/03/2014 11,000
K 存款 櫃檯現金 26/03/2014 15,700 K
提款 櫃員機現金 26/03/2014 20,000
L L
提款 櫃員機現金 01/04/2014 15,700
M 存款 櫃員機現金 05/09/2014 11,300 M
N N
41. 盤問下,被告人同意要轉單,他必須首先親身去到客戶
O O
的辦事處(運輸公司)拿取相關表格,再去船公司辦理轉單手續,
P 即使是急的情況,他也必須進行這些步驟。但值得注意的是,涉案 P
存款當中有超過六成是利用自動櫃員機以現金存入。那當客戶把表
Q Q
格交給被告人時,同時把現金交給被告人便可,根本無需費時使用
R R
自動櫃員機入帳,尤其是急單的情況。被告人說客戶會派員去到自
S S
T T
41
證物 P4C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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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動櫃員機把現金存入該帳戶,有時甚至一日分三次使用自動櫃員機
C 把現金存入該帳戶,讓他去同一間船公司辦單,絕不可信。 C
D D
42. 盤問下,被告人稱船公司一般的營業時間為上午 9 時至
E E
下午 6 時,但該帳戶不少(如下列列表中的)提款在下午 6 時後進
F 行,被告人不可能趕及在提款後到船公司交付款項:- F
G G
日期 時間 金額(港元)
H 26/8/2013 18:00 12,900 H
30/8/2013 18:05 4,800
I I
23/10/2013 20:24 4,400
J J
被告人辯稱他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順路經過銀行櫃員機,所以先提
K K
款,下一天再到船公司付款。但這説法難以令人信服。此外,倘若
L 這是他與客戶之間的慣常交易模式,他不可能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及 L
M 第二次錄影警誡會面中說他對於他日常開工時間以外的存款,表示 M
毫不知情。
N N
O 43. 被告人稱他開立該帳戶的主要原因是其工作所需,並不 O
P
可信,理由是:- P
Q Q
(i) 被告人從 1993 年開始從事速遞、船務文件工作42,
R 在 2012 年 12 月他關閉他當時持有的唯一一個儲蓄 R
S
戶口。假若被告人因工作須持有銀行戶口,他大 S
可以使用該戶口而無需先關閉它,又隨即在 2013
T T
42
證物 P5A(第二次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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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年 1 月再開立另一個戶口(該帳戶),他未能就此
C 作合理解釋; C
D D
(ii) 被 告 人 聲稱 開 立該 帳 戶 是因 爲 有迫 切性 接 「 急
E E
單」,但另一方面,該戶口於開立後的首四個半
F 月(除了 500 港元的開戶存款和 400 港元的提款 F
外)卻又沒有任何交易;
G G
H H
(iii) 被告人稱他從 1993 年起至審訊前,一直從事相同
I 工作,假如開立該帳戶的原因與其工作有關,被 I
告人沒理由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關閉該帳戶,而且
J J
於七年後,在 2022 年才再開立另一個儲蓄戶口;
K K
及
L L
(iv) 在 盤 問 的最 後 階段 , 當 控方 向 被告 人指 出 案 情
M M
時,被告人同意開立該帳戶的原因與工作無關。
N N
O 44.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把 19 份(他相信是在 2011 年左右 O
撰寫的)工作紀錄呈堂,但被告人確認全部與涉案時段無關,本席
P P
認為這些文件未能支持被告人的說法,此外,被告人於盤問下同意
Q Q
其工作涉及交付大量現金,也同意交收現金後(尤其是大額交易)
R 保留準確的書面紀錄十分重要,但被告人卻偏偏沒有保存涉案時段 R
的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文件(單據、入數紙、與客戶的交談紀錄
S S
等),實在令人懷疑。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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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45. 本席確信該帳戶內所有涉案款項均與被告人的業務或個
C 人經濟無關。 C
D D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被盜用?
E E
F
46. 就被告人說黃可能曾經盜用該提款咭使用該帳戶,並不 F
可信。他不論在庭上作供,還是在兩份錄影警誡會面,就他估計黃
G G
如何取得該提款咭及密碼,純屬憶測,而且他更從來沒有發現過被
H H
擅自取去該提款咭,尤其考慮到他在兩份錄影警告會面中說他每一
I 天都有急單要處理,而處理急單便要使用該提款咭提取客戶存入的 I
款項,如有被擅自取去,他必然發現該提款咭不在,但他從來沒有
J J
如此發現。
K K
L 47.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的提款咭曾經被盜用。 L
M M
該帳戶的提款咭是否曾經讓「拍檔」使用,但只限於業務用途?
N N
O
48. 被告人於盤問下含糊地說他曾經把該提款卡交予同行 O
「拍檔」為他處理應付不來的速遞工作,這說法實在無稽。客戶可
P P
以用自動櫃員機存款或轉賬給被告人,那被告人亦可用自動櫃員機
Q 存款或轉賬給他的拍檔,為他處理工作,面交提款咭予同行拍檔, Q
R 不比面交現金方便。而且,他把該提款卡交給他人,那他於處理他 R
繁重的工作時便沒有提款咭可用?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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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49.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曾經把提款咭交給拍檔為他處理業
C 務。 C
D D
50. 終審法院在 楊家誠 43案指出,即使被控人的開脫說法被
E E
否定,不等於被控人便應被定罪,法庭仍需考慮是否確定控方在毫
F 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F
G G
51. 本席完全信納上述承認事實及不爭議的事實為案中事
H H
實。
I I
被告人有沒有把該帳戶的控制權包括提款咭交予他人,讓他人任意
J J
使用該帳戶?
K K
L
52. 考慮到被告人的提款咭從來沒有遺失或報失;他不在港 L
時有人使用他的提款咭提款,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把提款
M M
咭交予他人,授權他人全權使用該帳戶。
N N
O
處理 O
P P
53. 但月結單仍然寄到被告人的家中,被告人有查看該些月
Q 結單的內容,一直知道戶口的交易狀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與 Q
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處理該帳戶內涉案款項。
R R
S S
T T
43
HKSAR v Yeung Ka Shing, Carson FACC 5/2015,判詞第 11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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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A A
B B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C C
54.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於涉案時段該帳戶內的交易來
D D
自犯罪得益,故控方便未能夠證明被告人知道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
E E
的人處理的涉案款項是黑錢。
F F
55. 但承上分析,本席信納的事實為:
G G
H (i) 被告人把該帳戶的提款咭提供予他人,允許他人 H
I
在任何時間及任何情況下存入及提取任何金額之 I
款項;
J J
K (ii) 涉案款項與被告人的業務無關,對被告人來說, K
L
屬來歷不明; L
M M
(iii) 涉案歷時長,達 32 個月;涉案款額大,達 260 多
N 萬元;交易次數多,有 2,897 次存款,734 次提 N
O
款;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幾乎每日都有多筆款項 O
存入,而該帳戶的使用者會於一天結束前提取當
P P
日存入的幾乎整筆總額;
Q Q
(iv) 被告人允許他人不利用自己的戶口或如沒有戶口
R R
的話,不自己開立一個戶口來進行存取,被告人
S S
不可能沒有懷疑。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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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56. 考慮了整體證供及案中總體情況,本席肯定,一個與被
C 告人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明理人士,都必然相信涉案款項是黑 C
錢。
D D
E E
5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
F 準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罪名成立。 F
G G
H H
I I
J J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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