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eung King Lun DCCC299/2021
縱容囚犯使用電話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King Lun, Wong Di Chun and Cheung Yui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N Tse Chi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懲教署人員及囚犯之間在大嶼山塘福懲教所的串謀。D1 Yeung King Lun為懲教署人員,D3 Wong Di Chun(原名 Lau Yin Chun)為囚犯,D4 Cheung Yui Ming則曾為囚犯。控方指D1與D3串謀,容許D3持有及使用未經批准的流動電話,並協助改善電話卡訊號;又指D3及D4與D2等人串謀,將香煙及其他物品帶入監獄。D3另被指安排另一囚犯代替自己承認在囚室內賭博,以妨礙紀律聆訊。案件主要依賴秘密錄音、通訊紀錄、WhatsApp訊息、銀行轉賬及證人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能否可靠識別秘密錄音中的聲音;D1的縱容及協助是否構成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非公職人員D4能否成為該罪的共謀者;D3的會面紀錄是否自願作出;以及安排他人代認賭博是否構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告否認協議、管有及使用電話,並質疑證人可信性及證據可靠性。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為準則,並區分各被告的證供。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要求被告達成協議,且按其意圖履行時會涉及所指罪行。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的核心,是公職人員在職務相關情況下故意及蓄意嚴重濫用職責;如屬不履行職責,毋須另證不正當動機,但須證明沒有合理辯解或正當理由。法庭接納秘密錄音具真確性,並可按錄音內容、環境、已知聲音及裝置位置辨認講者。法庭認為D1明知D3使用電話而未作報告,反協助查詢訊號,已屬嚴重失職及縱容。D3的會面紀錄則屬自願作出。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監獄條例》第18條亦顯示將未經批准物品帶入監獄屬嚴重罪行。Shum Kwok Sher v HKSAR、Sin Kam Wah v HKSAR及HKSAR v Ho Hung Kwan Michael闡述公職人員不當行為的要素、嚴重性門檻及故意失職。HKSAR v Yeung Ka Ho及R v Turnbull說明聲音辨認須謹慎評估。HKSAR v Egan界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裁決與命令
D1及D3就控罪一被定罪;D3及D4就控罪二被定罪。D3就控罪三獲判無罪,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代認賭博的協議及意圖。法庭下令將判決副本送交懲教署署長及廉政公署專員。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串謀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的被告不必本人具有相關公職權力;共謀者可透過協議促成公職人員犯罪。聲音辨認可依賴整體情境,但證人若因不當接觸案件而失去可信性,相關證供可被排除。判決亦批評多名公職證人的行為嚴重不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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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懲教人員容許囚犯使用未經批准電話會否犯罪?
法庭認為D1明知D3持有及使用電話,卻沒有舉報,反而協助查詢訊號,屬故意及嚴重失職,並構成串謀公職人員作出不當行為罪。
Q.不是公職人員可以串謀公職人員犯罪嗎?
可以。串謀者不必本人擁有相關公職權力,只要證明其與公職人員達成協議,促成公職人員作出犯罪行為。本案D4因此就控罪二被定罪。
Q.安排別人代認監獄賭博是否屬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透過協議影響具司法性質的紀律聆訊。法庭不接納主要證人PW5的關鍵證供,認為證據不足,故D3就控罪三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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