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子豐案 DCCC1052/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另加4星期
販運兩種毒品判監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9/12/2024[2024] HKDC 20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練子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6月20日,警方在黃大仙截停被告,從其腰包搜出分裝於多個小袋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總值約港幣11,101元。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案發時,他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七次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並正在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緩刑令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3.2克氯胺酮及2.6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應採用個別或綜合計算方式,以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足以獲得減刑。另須決定違反緩刑令的刑期如何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相關販運毒品量刑指引,先以份量明顯較多的氯胺酮作基礎,再按可卡因份量調整,而非把兩種毒品的起點簡單相加。考慮被告扮演運送角色後,氯胺酮的起點定為50個月,再因可卡因增加3個月,並因兩種毒品可迎合更廣市場而加1個月,總起點為54個月。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吸食毒品的顯著部份,故不作自用扣減;適時認罪則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 的可卡因量刑指引及 SJ v Hii Siew-cheng 的氯胺酮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高家興支持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採用綜合計算。Chan Yuk Leong 提供調整刑期的三項檢測方法。Wong Suet-hau 等案及江達隆案說明只有顯著自用比例才可能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6個月,另就先前緩刑令涉及的4星期監禁命令全數執行;該4星期與本案3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實際須連續服刑。

判決啟示

少量自用主張不會自動帶來減刑;關鍵在於是否證明毒品的顯著部份供自用。案件亦確認同時販運不同毒品時,法庭可按主要毒品建立綜合量刑起點,再反映其他毒品及市場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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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氯胺酮為主要量刑基礎,再因可卡因及兩種毒品擴大市場而加刑;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36個月,另須執行4星期緩刑刑期。

Q.聲稱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只有證明毒品的顯著部份供自用,才可能成為減刑因素。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法庭認為即使有少量自用也不作實質扣減。

Q.在緩刑期間再犯會有甚麼後果?
A.

被告在緩刑令有效期間犯案,法庭命令原有4星期監禁全數執行,並與本案3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刑期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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