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i Siu Lung DCCC1197/2023
以玻璃杯襲擊他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i Siu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ui Siu Lung 面對兩項控罪: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以意圖傷人罪傷害 PW1 Chan,以及普通襲擊 PW2 Chung。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的前女友 PW2 與 PW1 在大埔美麗花園附近處理輕微交通事故。控方指被告其後返回現場,以玻璃杯擊打車內 PW1 的右臉,造成三道需要縫合的裂傷;當 PW2 嘗試阻止時,被告掌摑及推倒她。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辯方主要質疑 PW2 的辨認及可信性。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能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是襲擊 PW1 及 PW2 的人?PW2 作為被告前任伴侶的辨認證供是否可靠,並能否接納庭上辨認?辯方質疑證人證供不一致、調查延誤、未扣押玻璃碎片及遺失醫療報告,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控方亦須證明 PW1 傷害涉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證明責任 (burden of proof) 始終在控方,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如依賴推論,該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推論。法官接納 PW1 及 PW2 為可信可靠,認為兩人的細節差異屬非重大,不能削弱整體證供。PW2 與被告曾交往約六年,案發前又在光線充足及近距離面對面交談,故屬熟悉被辨認者的實際認人案件,庭上辨認可予接納,無須舉行認人列隊或作 Turnbull 警告。PW1 的三道深裂傷、縫合及照片支持玻璃杯襲擊;被告的行為及言語顯示敵意,足以推斷其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未扣押物證及遺失較早醫療報告並未造成辯方不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R v Purcell 闡述意圖須從被告行為、言語及整體情況推斷;並引用 DPP v Smith 認定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為意圖的傷人罪。關於普通襲擊,引用 R v Ireland; R v Burstow。庭上辨認方面,法庭參考 HKSAR v Chu Man Fai、AG v Lau Chi-tin、HKSAR v Lo Man Kam、Beckford v R 及 R v Cape。遺失醫療報告問題則引用 The Queen v Chu Kam-to。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以意圖傷人罪傷害 PW1,以及普通襲擊 PW2。本判決為裁決理由,判刑安排不載於所提供文本。
判決啟示
熟悉被告且在案發前後有近距離接觸的證人,可能足以支持庭上辨認;未有認人列隊並非必然致命。證供的輕微時間或年齡差異,以及警方未扣押部分物證,若不影響核心證據,未必構成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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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玻璃杯擊打他人造成裂傷會否構成傷人罪?
法庭根據玻璃杯襲擊、三道需要縫合的面部裂傷,以及被告的言語和行為,認定被告有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裁定以意圖傷人罪罪成。
Q.前任伴侶在庭上辨認被告是否足以定罪?
PW2與被告曾交往約六年,案發前又在近距離及充足光線下交談。法庭認為她熟悉被告,庭上辨認可靠,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足以定罪。
Q.警方沒有扣押玻璃碎片會否造成合理疑點?
法庭認為照片清楚顯示車內玻璃碎片,而醫療紀錄及傷勢照片亦支持控方版本。未扣押碎片及遺失較早醫療報告沒有令辯方受損,未造成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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