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嘉瑜案 DCCC794/2022

在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六個月入院令
兩項控罪均判六個月同期入院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4/12/2024[2024] HKDC 20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嘉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嘉瑜承認兩項控罪:在灣仔一幢五層高住宅大廈內,以打火機燒毀七張告示,構成有意圖而縱火;以及獲准保釋後,沒有合理因由按指定日期到庭歸押。被告人表示因失業及精神壓力而燃燒紙張減壓,沒有傷人或損壞財產的意圖。她沒有刑事紀錄,並有抑鬱及精神病歷。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或思覺失調,缺乏病識感,需要接受住院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以及精神病情況是否適合以入院令處理。辯方指出被燒毀告示價值低、危險及實際損害有限,被告人悔意深且重犯風險低;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聆訊。法庭須平衡縱火的公共危險、沒有歸押的情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治療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屬極為嚴重的刑事罪行,在人口稠密地區可能造成災難性人命傷亡或財產損毀;然而案件情節差異甚大,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引。雖然本案僅涉及價值有限的告示,燃燒方式的實際風險相對較低,但住宅大廈內縱火仍具固有危險。根據兩份精神科報告,被告人犯案時很可能受精神病影響,並需要即時適切治療。法庭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認為入院令最能保障公眾安全及防止重犯,遂以同期執行的入院令處理兩項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庭在 HKSAR v Kung Pak Fu [2008] 2 HKCLRT 240 的判斷:縱火是極為嚴重的罪行,但因案件情節差異甚大,沒有訂立固定量刑指引。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入院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處為期六個月的入院令,兩項命令同期執行。她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判刑並非一般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縱火造成的實際損害有限,住宅大廈內使用火種仍會被視為具有公共危險。若精神科證據證明被告人受精神病影響並需要治療,法庭可按照《精神健康條例》以入院令取代一般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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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燒毀告示會判刑多久?
A.

縱火即使只燒毀價值有限的告示,在住宅大廈內仍具公共危險。本案法庭考慮精神科證據後,兩項控罪均判處六個月同期入院令。

Q.有精神病可以用入院令代替監禁嗎?
A.

如證據顯示被告人犯案時受精神病影響並需要治療,法庭可考慮《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本案法庭認為入院令最能保障公眾安全,因而沒有判處一般監禁。

Q.保釋後不到庭會有甚麼後果?
A.

被告人於獲准保釋後沒有按指定日期到庭,構成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歸押罪。她承認該罪後,本案法庭將其與縱火罪一併判處六個月同期入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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