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
被告陳宇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受害人陳泳霖墮入網上情緣騙局,於2020年6月3日至5日分四次把合共247,856元轉入被告的恒生銀行戶口。該戶口在關鍵期間有672宗交易,存入總額約491.75萬元,並有大量款項在存入後短時間內轉出或提取。被告聲稱款項來自正職、副業、貨款、人民幣兌換及代購名錶等活動,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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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宇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受害人陳泳霖墮入網上情緣騙局,於2020年6月3日至5日分四次把合共247,856元轉入被告的恒生銀行戶口。該戶口在關鍵期間有672宗交易,存入總額約491.75萬元,並有大量款項在存入後短時間內轉出或提取。被告聲稱款項來自正職、副業、貨款、人民幣兌換及代購名錶等活動,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被告人被控三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及(3)條的縱火罪,原定於2024年7月26日答辯及判刑。被告人當時沒有法律代表,並承認全部控罪。其後,法庭取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學專家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年僅24歲,智商71分,具有邊緣智力、專注力不足及焦慮症。辯方其後申請推翻控罪一及三的認罪答辯,控方不反對。
被告人袁嘉雯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接受認罪。案中,一名男子假冒82歲婦人的外孫,訛稱被捕並需三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受人招攬,到港鐵青衣站向婦人收取款項,並自稱為安排收款男子的妹妹。警方在場埋伏,拘捕被告人;膠袋內實際沒有款項,婦人沒有損失。原控罪串謀詐騙作留置於法庭檔案處理。
第一被告人王珍琦及第二被告人許華星分別面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串謀處理該等財產的控罪。兩人均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全部罪名成立。案情涉及由內地經找換店匯入香港的款項,再以現金購買金條。第一被告人被裁定在六項控罪中扮演主要處理黑錢的角色,第二被告人則協助搬運現金及金條,涉及五項控罪。兩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涉案金額、角色較輕、沒有知悉前置罪行、檢控延誤及節省審訊時間等求情理由。
被告人面對盜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危險駕駛及沒有合理原因不依指定歸押五項控罪。他承認控罪二、三及五,並在審訊期間改認控罪四;控罪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情指,被告人取去租車使用者放在餐桌上的車匙,駕走車輛並保留十一天。其後為逃避追截,撞開另一輛汽車,導致兩人受傷及車輛損毀,並曾未按時出庭而潛逃十天。
被告譚瑞群是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控方指他在2020年1月1日至9月23日期間,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提交虛假的收益表及強積金文件,並誘使銀行批出港幣350萬元貸款。被告承認曾簽署部分文件,但否認知悉文件內容或授權申請。銀行最終批出貸款後,被告拒絕接受,貸款亦未送交按證保險公司覆核。
被告人被控八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以及一項有意圖而管有虛假文書罪。控方指被告人在2014年至2019年間,向交通銀行、星展銀行、渣打銀行、工商銀行及建設銀行申請貸款,使用虛假的羅兵咸薪金單及銀行月結單,訛稱自己仍在羅兵咸任職並有高薪收入。多筆貸款存入其滙豐戶口,部分其後未有清還。警方亦在與被告人有關的住所內搜獲虛假文件。被告人否認涉案,聲稱有人盜用其個人資料及戶口。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兩名被告曾共同使用睿景酒店1401室及富豪香港酒店1810室。警方搜查房間時,發現被盜支票、載有他人個人資料的文件、他人身份證、非法取得的回鄉證及一張虛假支票的入數收據。第一被告另承認使用他人身份證及管有危險藥物;第二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爭議其多份招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審訊集中處理兩名被告涉及處理贓物的控罪,以及第二被告涉及虛假文書、身份證、旅行證件及另一項處理贓物的控罪。
被告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被告因不滿PW1拒絕借出1,000元,與另外三名男子在遊戲機中心襲擊PW1。被告多次以拳頭及腳攻擊PW1頭部,其他人則使用雨傘、球棒及金屬電筒。PW1左前臂骨折、橈骨頭脫位,須接受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被告其後未有依時出席審訊,約五個月後被捕。
被告鄭凱言年僅20歲,透過Telegram接受一名自稱郭先生者安排的收款及送貨工作。2024年6月5日,他先後到屯門一名65歲受害人的住所,收取價值約港幣12萬元的金飾及港幣12萬元現金,再轉交他人;翌日,他到粉嶺向另一名約59歲女子收取港幣10萬元,惟該女子已通知警方,所交付的只是報紙,被告即場被捕。被告承認兩項處理或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控罪一及三的串謀欺騙罪則在認罪協議下保留於法庭檔案內。
被告何明有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案發前,被告因借款1,000元遭PW1拒絕而不滿。其後,被告聯同三名持有雨傘、金屬電筒及球棒的男子襲擊PW1,PW1左尺骨近端骨折及橈骨頭脫位,並須接受手術。PW1延遲報警,辯稱是因被告親屬要求他隱瞞及其後受到威脅。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吳霆峰被控管有危險藥物。2022年1月13日凌晨,警方在灣仔謝斐道截停一輛由第一被告人駕駛、第二被告人乘坐的私家車,在車內儲物櫃及第一被告人的牛仔褲口袋搜出兩包含可卡因的固體。第二被告人身上另搜出22包毒品,並已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指控方警員捏造證供。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第二被告人張羽妍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受害人X透過Telegram安排兼職女友,在酒店房間與第二被告人會面。其後多名男子闖入,限制X離開、拍攝其裸露影像、扣留及拍攝其身分證,並以公開影像及傷害家人作威脅,要求交付款項。第二被告人陪同其他人前往提款,並在水療中心配合拍攝具羞辱性的影像,以增加勒索金額至150萬元。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審訊前承認非法禁錮及勒索罪,第二被告人張羽妍否認控罪並接受審訊。受害人X透過Telegram安排兼職女友,在酒店房間與第二被告人會面。其後多名男子闖入,限制X離開、拍攝其裸露影像、扣留及拍攝其身分證,並以公開影像及傷害家人作威脅,要求交付款項。第二被告人陪同其他人前往提款,並在水療中心配合拍攝具羞辱性的影像,以增加勒索金額至150萬元。
第一被告王珍琦(D1)及第二被告許華星(D2)被控處理及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2020年以合共約5,899萬元現金購買多批金條,並將部分金條交予他人。D1聲稱自己只是替富有客戶代購黃金,不知道資金來源;D2則稱僅因前妻要求而協助搬運現金及金條。警方其後截查兩人並檢取部分金條。
被告人胡兆俊在案發時為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偵緝警員,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間處理七宗刑事案件。控方指他偽造七份證人供詞,訛稱報案人不欲追究,並在錄事紀錄中建議終止調查,導致上司下令結案。案件包括襲擊、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六中,他更向商戶、被捕人士家屬及上司作出虛假陳述,安排賠償金及教唆他人欺騙警員。被告人承認七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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