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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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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DC 76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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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8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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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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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I 何明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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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K
日期: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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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陳國維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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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佩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 N
控罪: [1] 有 意 圖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 Causing griev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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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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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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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控罪 1); C
及 一 項無 合 理因 由而 沒 有按 照法 庭的指 定 歸押 罪 ,違 反香 港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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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L(1)及(3)條(控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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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控罪 2 認罪,就控罪 1 不認罪,本裁決理由書是有關控
F 罪 1 的裁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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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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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 被 告 及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陳 先 生 ( 「 PW1」 ) 案 發 時 是 I
朋友,互相認識約五年;PW1 和被告的哥哥及兒子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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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已認識了七至八年。於 2019 年 3 月 20 日,被告要求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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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但被 PW1 拒絕了,被告十分憤怒。2019 年 3 月 22
L 日約凌晨 0020 時,PW1 在一個打遊戲場所(即控罪書所指的單 L
位 , 「該 地 點」 )的 一 間 房 間內 打遊戲 機 。被 告 突然 出現 在 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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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並 且 和三 名分 別 手持 雨傘 、金屬 電 筒及 球 棒的 男子 襲 擊
N N
PW1。被告先以雙拳對 PW1 的頭部揮打,然後他離開了房間,
O 之後手持雨傘及棒球棍的兩名男子使用該些武器對 PW1 的頭部 O
揮打,導致雨傘損壞,期間 PW1 用雙手遮擋;其後,被告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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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並以雙拳打 PW1,然後被告行到房間近門的位置,而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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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電筒的男子用電筒襲擊 PW1 頭部,PW1 用左臂遮擋,導致
R 左臂骨折;被告第二次折返,並且再以雙拳打 PW1,此時 PW1 R
S 已 經 坐下 並 且彎 低身 體 用雙 手保 護頭部 , 但被 告 繼續 以雙 拳 打 S
PW1 並且用腳踢 PW1。整個襲擊發生於數分鐘時間內。襲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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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被告對 PW1 說襲擊 PW1 是因為 PW1 不願意借$1,000 給被
C 告以及 PW1 落了被告的面子。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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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後來被告 及該三 名男子離 開該地 點。 PW1 乘搭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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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該醫院」)就醫。 PW1 在急症
F 室等候看醫生時,接到被告哥哥的電話,被告的哥哥懇求 PW1 F
原諒被告,不要報警,並且向醫生說是自己「撞親」 /「跌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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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傷 ; 因 此 PW1 向 醫 生 這 樣 說 。 被告 的 兒 子 亦 有 去 到 醫 院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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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表示希望他原諒被告並且不要報警。
I I
4. PW1 其後得 知自己 的傷勢 十分嚴重 , 需要進行 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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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加上從朋友聽到被告向其他人說 PW1「抵死」並且會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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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襲擊 PW1 及其家人,PW1 感到十分恐慌,於是在 2019 年 4
L 月 22 日報警。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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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於同年 6 月 15 日被拘捕,在 10 月 31 日的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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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被 PW1 認出。
O O
6. 根據不爭議的醫療報告,PW1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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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診斷出左尺骨近端骨折及橈骨頭曾經脫位;及後於 2019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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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醫生為 PW1 施行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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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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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控辯雙方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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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 被告和 PW1 互相認識。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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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案發日期及時間,被告及 PW1 身處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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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 PW1 事後到該醫院就醫。 H
I I
(4) PW1 於 2019 年 4 月 22 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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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於 2019 年 6 月 15 日被拘捕。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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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認人手續中被 PW1
M 認出。 M
N N
(7) 醫療報告顯示 PW1 的診斷及接受的治療。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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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 P2(1-2)譯本為 P2(1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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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物 P3(1-4)為準確顯示該地點門口位置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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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P6 為準確顯示 PW1 左臂情況/傷勢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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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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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當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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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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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辯方的案情是,雖然案發當晚被告在該地點,但他 F
沒有襲擊 PW1,PW1 是因為之前的錢銀瓜葛而誣蔑被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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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稱案發當晚,他和 PW1 在該地點一起打遊戲機的時候發生口
H 角,PW1 行過來被告的位置,被告擔心會被襲擊於是用雙手推 H
I 了 PW1 一下,之後有多名人士拉開他們,PW1 仍然不斷吵鬧, I
於是其中一名該地點的「睇場」人士用一支棍打了 PW1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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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中 PW1 的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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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證據分析及裁斷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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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作出裁決時,本席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量
N 證 標 準是 毫 無合 理疑 點 。被 告無 須證明 他 是清 白 ,亦 無須 提 出 N
O 任 何 疑點 。 被告 是沒 有 任何 形式 的法律 責 任或 證 據責 任證 明 任 O
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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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1. 本 席 提 醒 自 己 本 案 是 一 個 「 一 對 一 」 的 情 況 , PW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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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本 案的 聲 稱受 害人 , 本席 需要 對他的 作 供動 機 、證 供內 容 和 R
盤問下的細節格外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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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選擇作供。本席謹記,本席在作出裁決前,必
C 須 考 慮辯 方 的證 供。 假 如辯 方提 出 的說 法 是或 可 能是 真實 , 本 C
席 必 須判 被 告無 罪。 即 使本 席不 接納辯 方 的證 供 ,舉 證的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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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是 在控 方 ,控 方必 須 在毫 無合 理疑點 下 證明 被 告干 犯有 關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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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被告才可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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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評估和衡量一名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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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席 固然 要 留意 和注 視 證人 作供 時的神 情 和舉 止 。但 是, 本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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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自己 , 本席 同樣 需 要審 視證 人證供 的 內容 , 特別 是證 人 的
I 證 供 是否 有 違常 理、 邏 輯或 內在 或然性 。 而且 法 庭在 考慮 證 人 I
的 證 供( 包 括被 告的 證 供) 的可 信性及 可 靠性 時 ,必 須一 視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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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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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4. PW1 是本案的唯一目擊證人。辯方批評 PW1 的證供 L
不合理及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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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W1 在庭上的證供與他的書面證人供詞內容有分
O 歧。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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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W1 的證供不合理,包括他聲稱被打的階段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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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痛、被告不會突然連同其他人因為借錢事宜去
R 打 PW1,及 PW1 的醫療報告顯示的傷勢和他聲稱 R
的襲擊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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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就 以 上 第 (1)點 辯 方 的 批 評 , 本 席 留 意到 , 該 些 批 評
C 都 是 有關 襲 擊之 前及 之 後的 一些 事情( 並 不是 就 襲擊 過程 的 關 C
鍵事情),例如辯方批評 PW1 沒有在口供紙提及乘搭的士到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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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時 有一 名 朋友 陪同 、 他最 後決 定報警 的 其中 一 個原 因是 他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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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 友 口中 聽 到被 告威 脅 自己 的家 人,及 被 告的 哥 哥是 自己 的 好
F 友(PW1 在書面證人供詞只有提及被告的兒子是他的 朋友)— F
但 這 些根 本 不是 本案 的 關鍵 事情 ,即使 有 任何 細 微的 分別 亦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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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影響本席對於 PW1 的證供就關鍵事項可靠性及可信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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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亦批評 PW1 在庭上提供了一些襲擊過程的細節,批評這些
I 細節在 PW1 的第一份口供紙沒有提及(只是在第二份口供紙比 I
J
較 詳 細提 及 )。 然而 , 這些 細節 是因雙 方 大律 師 詳細 提問 下 帶 J
出 , 而這 些 細節 是關 乎 事件 發生 的不同 階 段的 情 節, 而非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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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發生,當中情節亦沒有和 PW1 的書面證人供詞有矛盾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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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地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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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值得一提的是,就 PW1 在案發一個月後才報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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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醫 生說 傷 勢是 自己 造 成這 一點 ,本席 留 意到 相 關的 醫療 報 告
O (P2(2a))的內容如下:「…該病人(PW1)於 2019 年 3 月 22 O
P 日 因 左前 臂 骨折 經急 症 室送 到本 病房留 醫 。病 人 於當 日早 上 下 P
樓 時 絆倒 , 其伸 出的 左 前臂 撞到 牆壁。 他 主訴 左 肘後 來腫 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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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檢 驗後 發 現左 前臂 近 端及 右手 背有多 處 輕微 擦 傷。 病人 的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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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臂 腫脹 及 觸痛 ,且 手 肘的 活動 範圍受 疼 痛所 限 。遠 端神 經 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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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在審訊時就落口供的過程要求控方傳召控方第二證人羅煌輝警員(「PW2」)作出盤問。
T 本席接納 PW2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在落口供的過程中警員會先了解案情,然後將證人 T
的意思演繹/重組寫出來(並不是一字不差地、逐字地記低)。無論如何,正如已提及,辯方就
證人書面口供的批評並不針對任何關鍵的證供,本席認為 PW2 的證供並沒有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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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完好。X 光 電腦斷層掃描診 斷出左 尺骨近端骨折及橈骨頭曾
C 經脫位。已於 2019 年 3 月 26 日為病人施行開放性復位及內固 C
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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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PW1 作供時 說,被 告的哥 哥是他的 好 朋友,案 發時
F 已經認識了七至八年,有一段時間每天都會傾偈及見面,而 F
PW1 被襲擊後,在急症室等候見醫生時,被告的哥哥向他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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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懇求他原諒被告、不要報警、向醫生說自己是跌倒 /撞親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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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傷勢。PW1 鑒於被告的哥哥是他的好朋友,便跟着這樣做。
I 後來,被告的兒子亦來到醫院和 PW1 求情,希望 PW1 原諒被告 I
並且不要報警,而被告的兒子和 PW1 亦是好朋友,平時會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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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釣魚。因此,PW1 一直沒有報警或向醫生透露真相。出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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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考慮到自己的傷勢的嚴重程度以及還需進行進一步的手術,
L 加上 PW1 聽見被告向其他人表示他會再次襲擊 PW1 以及不會放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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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PW1 的家人,PW1 很驚慌,於是決定在 2019 年 4 月 22 日報 M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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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8. 本席認為 PW1 的解釋合理,他的講法在盤問下沒有 O
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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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以上第(2)點辯方的批評,辯方指 PW1 其中一些講
R 法不合理。舉例說,辯方指 PW1 被襲擊時沒有問襲擊者為什麼 R
向他施襲,亦沒有向身邊的人求救,並不合理。 PW1 的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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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時 事發 突 然, 襲擊 過 程很 快, 亦牽涉 一 些他 不 認識 的人 ,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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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時 十分 驚 訝及 驚慌 , 再加 上他 本來以 為 被告 是 好友 ,而 他 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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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件這麼小的事情($1,000 借貸 ),連同其他人士襲擊自
C 己,因此 PW1 當時十分愕然,當刻根本不能反應過來。本席認 C
為他的解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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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辯方亦指,根據 PW1 的證供,在 2019 年 3 月 20 日
F 就 借 錢事 情 雙方 爭執 了 兩次 ,第 二次被 告 又帶 同 朋友 和他 一 齊 F
再 作 出要 求 ,不 歡而 散 ,但 這個 情況下 亦 沒有 身 體接 觸, 沒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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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3 月 22 日凌晨被告就突然連同其他人去打 PW1。就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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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PW1 的證供是在 3 月 20 日,被告首次問 PW1 借錢,是單
I 獨作出這個要求的,PW1 拒絕了,被告便在 30 分鐘後帶同一名 I
人 士 作為 陪 同或 支持 , 再次 作出 借錢要 求 。本 席 認為 顯然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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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介意 PW1 拒絕了他,對於這個事件十分堅持及介懷,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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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後 (即 案 發時 )他 就 該事 件作 出進一 步 以及 再 升級 的行 動 ,
L 帶同三名手持武器的人士就借錢事宜襲擊 PW1。本席不認為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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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動「突然」。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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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另外,辯方指醫療報告顯示的傷勢和 PW1 聲稱襲擊
O 過程不符。本席不認同這個說法。報告指 PW1 的左前臂近端及 O
右手背有多處輕微擦傷 ,左前臂腫脹 及觸痛, X 光 電腦斷層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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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診斷出左尺骨近端骨折及橈骨頭曾經脫位。 PW1 形容當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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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 擊 的過 程 ,他 是不 斷 用雙 手前 臂擋着 被 告及 另 外 三 名人 士 向
R 他 的 頭部 作 出的 襲擊 , 而最 終被 金屬電 筒 大力 擊 中左 前臂 後 便 R
S 感到臂骨折斷並且十分疼痛。PW1 在襲擊過程中大部分時間用 S
雙 手 保護 着 頭部 ,所 以 頭部 沒有 明顯傷 勢 ,並 不 出奇 。本 席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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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爭議的醫療報告顯示的傷勢和襲擊過程吻合,並支持 PW1
C 講述案發的經過。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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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以上本席分析了其中一些辯方 於結案陳詞列出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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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 但本 席 必須 強調 , 辯方 結案 陳詞當 中 所有 的 理據 本席 已 經
F 考慮了,本席不認同相關的論點,認為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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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 PW1 在關鍵事項上的證供清晰
H 及 合 乎邏 輯 ,在 盤問 下 沒有 動搖 。本席 接 納他 為 誠實 可靠 的 證 H
I 人,本席接納他的證供,並且給予絕對比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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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至於被告的證供,本席有以下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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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稱 PW1 因為打遊戲輸了給被告,便說「去到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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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 遇 到啲 衰人 ,下 下令 我輸 錢」 , 被告 回 應「 打機 各有 各人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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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輸唔起唔好打囉」,然後 PW1 問「你講咩」,被告回應「輸
N 死 你 囉 」 。 之 後 PW1 行 了 一 至 兩 步 便 到 了 他 身 旁 , 被 告 擔 心 N
O PW1 會襲擊他,所以站立起來用雙手推開 PW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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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席認為被告以上的證供不合常理。首先,被告形
Q 容當時打遊戲有對打的成份,被告和 PW1 想釣同一條大魚而被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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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終成功釣到, PW1 釣不到而落敗,所以被告當時回應「打 R
機 各 有各 人 打」 不合 邏輯 — 雙 方 輸贏 有 直接 關 係, 他們 並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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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各有各打」。另外,被告形容當時 PW1 是坐在他的對面玩
T 遊戲,雙方隔着一張枱(可容納六至八人圍着打機), PW1 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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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繞過其他打遊戲的人士才去到被告的位置,他聲稱 PW1 一至
C 兩 步 便到 達 他的 身旁 , 根本 並不 可能。 最 重要 的 是, 被告 之 前 C
已認識 PW1,聲稱 PW1 幫他打工和多次與他一起用膳,之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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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觀察到 PW1 是否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曾經向他施暴,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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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被告 的 講法 ,在 案 發當 日, 雙方只 是 有四 句 說話 的交 談 ,
F 然後 PW1 行過來被告的位置,沒有任何其他的動作,被告便認 F
為 PW1 會襲擊他,因而用雙手推開 PW1 — 本席認為這個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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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應完全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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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7. 被告稱之後有人從客廳進入房間攔開 PW1 和被告, I
叫他們「唔好搞事」,有兩個人推開/拉開被告,有兩至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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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開/拉開 PW1。PW1 不斷用 粗言穢 語鬧,說被告 「打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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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 佢」 , 被告 保持 沉 默沒 有說 任何東 西 。當 時 有人 叫他 們 不
L 要再嘈吵,但 PW1 沒有停止吵鬧,這維持了少於一分鐘,於是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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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睇場」的人士用一支棍向 PW1 由上到下揮打,PW1 用 M
手臂遮擋,該棒便打中了 PW1 的手臂。之後,被告跟隨了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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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負責人離開了房間去到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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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本席認為被告以上的講法不合邏輯。首先,根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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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講法,PW1 在初時暗示被告令他輸錢,被告已經忍不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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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 PW1,並且和 PW1 發生口角,本席認為假如 PW1 在這個
R 階 段 的確 有 不斷 用粗 言 穢語 去鬧 被告, 被 告並 不 會保 持沉 默 完 R
S 全 不 去作 出 反駁 或回 應 。另 外, 根據被 告 的證 供 ,當 時已 有 至 S
少四至五名人士攔開或拉開 PW1 以及被告,被告當時已經是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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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及沉默的,並不需要任何人控制着他,而 PW1 雖然在吵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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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沒有 其 他動 作, 該 四至 五名 人士明 顯 可輕 易 地要 求或 用 非
C 暴力的手段驅使 PW1 離開這個房間以及這個單位,簡單解決問 C
題。被告供稱 PW1 只是因為吵鬧了小過一分鐘,沒有其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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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場 人士 亦 沒有 嘗試 用 其他 方法 令他冷 靜 下來 , 便用 一支 棍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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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PW1 來令他不要再嘈吵,這個說法不合常理。而其實假如有
F 上述的情況發生,PW1 激動的原因是被被告推了一下,在場人 F
士 目 的是 分 開兩 人, 理 應一 開始 便將其 中 一名 人 士拉 出客 廳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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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他們,沒有理由容許 PW1 及被告繼續在約一百尺的細小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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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糾 纏, 沒 有原 因一 群 人士 逗留 在擠迫 的 房間 約 一分 鐘時 間 ,
I 繼續讓 PW1 去吵鬧及責罵被告,令衝突有機會升級。本席認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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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說法不可信。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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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常理、不合邏
L 輯 、 存在 內在 不可 能性 、難 以置 信 。被 告 並非 誠實 可靠 的證 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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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供並不可能是事實,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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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基於本席接納的證供,案發經過如 PW1 所述,PW1
O 被 被 告及 三 名分 別手 持 雨傘 、金 屬電筒 及 球棒 的 男子 襲擊 。 被 O
告先以雙拳對 PW1 的頭部揮打,然後他離開了房間,之後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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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及棒球棍的兩名男子使用該些武器對 PW1 的頭部揮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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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雨傘損壞,期間 PW1 用雙手遮擋;其後,被告回到房間並以
R 雙拳打 PW1,然後被告行到房間近門的位置,而手持金屬電筒 R
S 的男子用電筒襲擊 PW1 頭部,PW1 用左臂遮擋,導致左臂骨折; S
被告第二次折返,並且再以雙拳打 PW1,此時 PW1 已經坐下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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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彎低身體用雙手保護頭部,但被告繼續以雙拳打 PW1 並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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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踢 PW1。襲擊源於被告不高興 PW1 拒絕了借出$1,000,認為
C 他 落 了自 己 的面 子, 顯 然被 告是 該襲擊 的 主腦 及 策劃 者, 安 排 C
其他三名人士一同去到案發地點襲擊 PW1 作報復。被告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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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名 男子 共 同犯 罪。 被 告連 同這 些手持 武 器的 男 子到 該地 點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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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起襲擊 PW1,被告自己在過程中亦用了拳頭向 PW1 的頭
F 部揮打,他必然有意圖使 PW1 身體嚴重受傷。事實上,PW1 亦 F
因 這 襲擊 而 尺骨 近端 骨 折及 橈骨 頭脫位 。 本席 裁 定控 方已 在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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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合 理疑 點 的情 況下 證 明被 告干 犯有關 控 罪 。 因 此, 本席 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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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 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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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鍾明新 ) K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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