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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5/2024
C [2025] HKDC 246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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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5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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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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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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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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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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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N 行政區 N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元鉞律師行延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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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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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 的 財 產 (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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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判刑理由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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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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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企圖處理
E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企圖洗黑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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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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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受。法庭下令控罪一留置於法
H 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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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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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 2023 年 11 月 23 日中午,一名 82 歲姓杜的女子(下稱 K
「PW1」)接到男子甲來電,那人自稱是 PW1 的外孫,因打架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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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拘捕,需要 30,000 元作保釋金,又說若不能用錢解決,就會留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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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PW1 感到擔心,表示要先去銀行提款。男子甲留下一個電話號碼,
N 吩咐 PW1 守秘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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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當日下午 3 時左右,PW1 到銀行取錢,她打算提取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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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但因為忘記帶身分證,只能提款 9,000 元,然後回家。回到家中,
Q PW1 致電男子甲,說自己未能提取 30,000 元。男子甲叫 PW1 繼續籌 Q
錢,又表示翌日會再致電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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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翌日上午,PW1 向女兒說出事情,女兒說 PW1 的外孫從
C 未被捕,她們於是報警。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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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警察來到 PW1 的住所,男子甲來電問 PW1 是否已經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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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數保釋金,PW1 表示已經籌到錢,男子甲說他會安排一名朋友叫李
F 強的來找 PW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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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稍後,另一名男子(下稱「男子乙」)來電叫 PW1 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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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港鐵青衣站某處將款項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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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當日中午,PW1 到達約好的地方,手持警察給她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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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膠袋,當作內有 30,000 元,警員在附近埋伏。被告人來到,問
K PW1 是否正在等人,被告人自稱是李強的妹妹,她說李強有事要辦, K
L 所以由她來向 PW1 拿取東西。PW1 把手上的膠袋交給被告人,在附 L
近埋伏的警員走出來,將被告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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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 被告人對警察說她是前來向 PW1 收取 30,000 元保釋金 N
O 的。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早前有一名男子致電給她,說知道她想賺快 O
錢,要她向一名老婦收取金錢,便可獲得四位數字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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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 回到警署,被告人再向警方說一名男子招攬她向 PW1 收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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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她不知道報酬的確實金額及對方將會怎樣支付她。她又說尚未收 R
到指示如何處理她會從 PW1 那裡收到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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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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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人現年 28 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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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求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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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港中六畢業後做過多份工作,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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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佳。她與家人同住,母親已經離世。被告人曾有男友,並且同居,
H 但後來雙方關係破裂。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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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兼職侍應,每月只有大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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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元收入。她的朋友阿冰表示有途徑可以賺快錢,說有老細找人
K 到地鐵站向一名老婦收取 30,000 元,然後將錢帶到另一處給人,便可 K
獲得四位數字的酬勞。被告人答應這樣做,於是在案發當日往港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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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站向 PW1 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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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4. 律師說被告人對本案的上游罪行(即詐騙)並不知情,她 N
只是一時貪心,為賺快錢而替人作跑腿,現在知道後果嚴重,十分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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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日後定必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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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5. 律師呈上被告人及她親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 Q
她的父親和兄長則為她說情,請求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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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律師指被告人初犯,及早認罪。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企圖處
T 理 30,000 元數額的犯罪得益,叫法庭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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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對於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律師提出反對,說本案規模小,
C 犯案時間短,涉及的犯罪得益數額也只是 30,000 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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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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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F
27(2)(c)、(d) 及 (e)項提出此項申請。(c) 項是該類罪行發生普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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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是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e) 項是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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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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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在 2025 年 1 月 3 日寫了一份書面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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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關於相類本案的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所發生的普遍
K 程度和該類罪行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程度。雙方同意按《刑事訴訟程序 K
L 條例》第 65B 條引入鄭總督察的口供,毋須總督察上庭作供,辯方也 L
沒有提出任何數據去反駁鄭總督察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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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0.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所說的為事實。他在口供中說電話騙案 N
O 中有一種叫「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歹徒會冒認為受害人的親友、朋 O
友或同事,表示急需用錢。在這類「猜猜我是誰」的電話詐騙案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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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損失的情況如下:2018 年,237 宗,其中兩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
Q Q
錢,涉及大約 180,000 元;2019 年,408 宗,其中 3 宗是受害人向歹
R 徒交錢,涉及大約 200,000 元;2020 年,498 宗,其中 3 宗是受害人 R
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兩萬元;2021 年,483 宗,其中 114 宗是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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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 8,700,000 元;2022 年,1,395 宗,其中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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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 72,000,000 元;2023 年,1,92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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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130 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大約一億三千九百多萬元;
C 2024 年 1 月至 9 月,591 宗,其中 258 宗是受害人向歹徒交錢,涉及 C
三千四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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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鄭總督察在口供中指出,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
F 是 60 歲或以上的長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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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辯方律師反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理由見上文第 17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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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說根據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此類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黑錢」罪
I 行仍不算普遍,對社區損害也不算大,亦即是歹徒的獲益也不算巨大。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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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律師又說即使法庭接納控方的加刑申請,加刑幅度也不應
K 該超過原本量刑的三分之一。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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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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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4. 從上文第 20 段及第 21 段所指出的情況,可見此類涉及電 N
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包括企圖或串謀「洗黑錢」)發生仍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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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多是上了年紀的人,即使警方努力打擊,有關的犯罪數字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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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了不少,但在 2024 年 1 月至 9 月的 273 日仍有 258 宗這類案件發
Q 生,即每日差不多一宗。258 宗案件的受害人合共損失超過 34,000,00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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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數目不少,也是說歹徒在此類罪行中獲益甚多。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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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席裁定此類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包括企圖
C 或串謀「洗黑錢」)發生普遍,對本港社區(特別是上了年紀的人) C
造成嚴重損害,而歹徒亦因此獲得相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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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但因為罪行正在下降,加刑幅度可以稍為降低至 25%,這樣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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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目前的情況,又能維持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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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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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騙徒向 PW1 詐騙 30,000 元,PW1 起初受騙,到過銀行取
I 錢,打算照付,剛巧她取款不足,又能及時和女兒溝通,知道受騙, I
於是報警,而警方也行動迅速,方能捉到被告人及令 PW1 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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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7. 被告人替騙徒向 PW1 取錢。30,000 元不是一個小數目。 K
L 在 CAAR 1/2024 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一案,被告人干犯一項串謀詐 L
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那項「洗黑錢」罪的情況和本案的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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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相似,亦只涉及 30,500 元。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該項「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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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判被告人入獄 12 個月。上訴庭在判案書第 27 段說如此刑期明顯過
O 輕,適當的量刑基準是 3 年監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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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本案,被告人向 PW1 自稱是李強的妹妹,到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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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元保釋金,這顯示被告人即使對上游的詐騙罪行不是知得一清
R 二楚,也至少有粗略認識。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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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雖然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也
T 應為 3 年監禁,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判刑 24 個月,但須按香港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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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455 章第 27 條加刑 25%,即 6 個月。因此,控罪二的最後認罪
C 判刑為 30 個月監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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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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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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