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雯案 DCCC505/2024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企圖洗錢罪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12/2/2025[2025] HKDC 2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嘉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袁嘉雯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接受認罪。案中,一名男子假冒82歲婦人的外孫,訛稱被捕並需三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受人招攬,到港鐵青衣站向婦人收取款項,並自稱為安排收款男子的妹妹。警方在場埋伏,拘捕被告人;膠袋內實際沒有款項,婦人沒有損失。原控罪串謀詐騙作留置於法庭檔案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承認的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應如何量刑,以及電話詐騙相關洗錢罪是否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條件。控方主張此類罪行普遍、危害社區並帶來重大利益,應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初犯、早認罪、涉款三萬元及僅屬跑腿。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警方總督察提交的數據,認為電話詐騙相關洗錢罪(包括企圖或串謀)仍然普遍,受害人多為長者,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犯罪集團亦獲得相當利益,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及(e)項。因此依法加刑,但鑑於案件數字正在下降,加刑幅度定為25%。量刑方面,三萬元並非小額,被告冒充他人親屬收款,至少對上游詐騙有粗略認識;參考相近案件,基本刑期為三年,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兩年,再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CAAR 1/2024)。該案涉及約30,500元的相近洗錢罪,上訴庭認為原判12個月明顯過輕,適當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對本案確立基本刑期具有直接參考作用。主要法例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被判監禁30個月。控罪一串謀詐騙留置於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判刑已包括早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25%加刑。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上游詐騙集團成員,只負責收款,若對交易具有粗略認識,仍可能面對嚴重監禁。電話詐騙洗錢罪的普遍程度、長者受害及社會損害,可支持第27條加刑;本案確立相關罪行25%的加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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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錢會判多久?
A.

即使只是受聘收款而非直接行騙,如對上游詐騙有粗略認識,仍可被判監。被告屬初犯並及早認罪,最後被判監禁30個月。

Q.沒有收到騙款仍會構成企圖洗黑錢嗎?
A.

本案膠袋內沒有實際款項,受害人亦沒有損失,但被告已到場並接收該袋物品,承認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法庭判處監禁30個月。

Q.電話詐騙洗錢罪何時會加刑?
A.

法庭認為此類罪行普遍,長者受害情況嚴重,且犯罪集團獲益相當,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被告刑期因此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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