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有案 DCCC878/2021

結伙持武器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四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三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27/1/2025[2025] HKDC 24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被告因不滿PW1拒絕借出1,000元,與另外三名男子在遊戲機中心襲擊PW1。被告多次以拳頭及腳攻擊PW1頭部,其他人則使用雨傘、球棒及金屬電筒。PW1左前臂骨折、橈骨頭脫位,須接受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被告其後未有依時出席審訊,約五個月後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法律爭議:第一,群體、有預謀並使用武器襲擊他人,造成嚴重傷勢,應如何量刑;第二,被告未按指定日期歸押並於五個月後被捕,認罪及缺席原因對刑期有何影響。辯方要求考慮被告與律師團隊不合、缺乏時間尋找新律師、認罪及拘留時間。

判決理由

就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法院指出雖然相關判例顯示通常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但三年並非必然的最低起點。量刑須考慮預謀、動機、群體參與、武器及武力程度、傷勢和阻嚇需要。本案被告是主腦及策劃者,帶同三人及武器報復,並在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施襲,故量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歸押罪則按缺席約五個月、相關案情及認罪,起點一個半月,扣減至一個月;兩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確認三年至十二年只是一般刑期範圍而非硬性指引。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說明量刑因素及阻嚇目的;R v Fisher [2008] QCA 307列出群體襲擊、主腦角色及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等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控罪一被判監禁三年三個月;在控罪二因認罪後被判監禁一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有預謀的群體襲擊、使用武器、主腦角色及在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施襲,均會顯著增加刑責。法院亦確認,沒有量刑指引時,既有判例的刑期範圍並不限制法官按案情訂定適當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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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結伙用武器襲擊他人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預謀、四人參與、使用武器、被告主導襲擊及受害人受重傷後,控罪一判監三年三個月;本案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Q.沒有按法庭指定日期出庭會判多久?
A.

被告沒有合理因由缺席審訊,五個月後才被捕。法院以監禁一個半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一個月,並與另一罪分期執行。

Q.審訊後被定罪還有認罪扣減嗎?
A.

就傷人罪,被告經審訊後才被裁定罪成,因此沒有認罪扣減;法院按襲擊的嚴重情節判處三年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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