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瑞群案 DCCC824/2023
提交虛假貸款文件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瑞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譚瑞群是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控方指他在2020年1月1日至9月23日期間,與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提交虛假的收益表及強積金文件,並誘使銀行批出港幣350萬元貸款。被告承認曾簽署部分文件,但否認知悉文件內容或授權申請。銀行最終批出貸款後,被告拒絕接受,貸款亦未送交按證保險公司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與他人達成串謀詐騙協議,並以不誠實手段使渣打銀行蒙受經濟損失或承受風險。被告亦反對兩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聲稱並非在明白權利及自願情況下作出;控方則主張其已獲告知權利並自願參與。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廉署人員證供及錄影紀錄,裁定被告已獲清楚告知保持緘默、聘請律師及選擇會面方式等權利,並自願參與兩次錄影會面,故准許有關證物呈堂。就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法庭依循 Mo Yuk Ping v HKSAR 所述,認為控方須證明共同協議、不誠實手段,以及意圖造成經濟損失或知悉會產生該風險。被告簽署虛假文件、支付製造虛假強積金紀錄的費用,並透過通訊安排貸款,足以證明其明知並參與該協議。即使最終沒有接受貸款,也不影響犯罪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386 闡述串謀詐騙的犯罪元素;引用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 說明不誠實的雙重驗證標準;並引用 The Queen v Wai Yu Tsang [1992] 1 HKCLR 26,指出不誠實與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圖屬不同犯罪元素。法定依據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
裁決與命令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串謀詐騙罪全部元素。被告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命令,刑罰須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串謀詐騙不要求受害者實際蒙受損失,知悉不誠實手段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使經濟利益承受風險已足夠。被告後來拒絕接受貸款,並不消除早已完成的串謀。法庭亦重申,錄影會面是否可接納取決於被告是否明白權利及自願參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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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交虛假強積金文件申請貸款會否犯罪?
如文件用於符合貸款資格,而申請人明知內容虛假,並與他人共同安排提交,可能構成串謀詐騙。本案法庭認定被告明知並參與製造及提交虛假文件,裁定罪名成立。
Q.貸款最後沒有收取,仍可被判串謀詐騙嗎?
可以。串謀詐騙着重共同協議、不誠實手段,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意圖,不要求實際取得貸款或已發生損失。本案被告拒絕貸款,仍被裁定罪成。
Q.廉署錄影會面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呈堂?
法庭會考慮疑犯是否明白保持緘默、聘請律師及選擇會面方式等權利,並是否自願參與。本案法庭接納被告已獲多次提醒權利,故准許兩次錄影會面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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