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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4/2023
C [2025] HKDC 22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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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2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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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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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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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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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2 月 6 日
M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潘展平先生,由范仲瑜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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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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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 S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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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
C 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渣打銀 C
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即不誠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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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向渣打銀行虛假地表示,關於申請「中小企融資擔
F 保計劃」之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拓展易中小 F
企業分期貸款,該被告及/或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
G G
就該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營業額及僱員薪酬
H H
所提交的支持申請文件均屬真確;及
I I
(b) 誘使和致使渣打銀行向該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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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貸款港幣 3,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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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 辯方反對控方呈堂被告的兩個錄影會面紀錄,並呈上反 L
對理由書(MFI-1),雙方同意以交替程序處理此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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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控方案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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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證物 P1 及 P1A)
P P
Q 4.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Q
第 65C 條的規定,就本案承認包括以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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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0 年 4 月,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按證保險
T 公司」)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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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下,如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當中包括渣
C 打銀行)向企業批出信貸融通,按證保險公司會就此提供 100% 擔 C
保,最高貸款額為有關企業六個月的僱員薪金及租金開支的總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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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萬元,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合資格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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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業必須符合特定要求,當中包括於 2019 年 12 月底前已經在香
F 港營業最少三個月,而該企業自 2020 年 2 月起任何單月的營業額亦 F
必須較 2019 年任何一個季度的平均每月營業額下跌至少三成。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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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申請企業須向貸款機構提交支付租金和僱員薪金的申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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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例如強積金的供款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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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所有關鍵時刻,渣打銀行的業務包括為按證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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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關於「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申請程序,例如接收申請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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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申請企業的資格、計算貨款金額、向申請企業發放貸款、收取還款
L 以及追收欠款等。如渣打銀行確認有關申請符合資格,便會將其轉 L
M
交按證保險公司作最終覆核及批出擔保。 M
N N
7. 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是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下稱
O 「浩麟通信」)的唯一董事兼股東。 O
P P
8. 在 2020 年 9 月,被告拒絕接受渣打銀行的貸款。
Q Q
R 9. 在 2021 年 3 月 23 日,被告在其住所被廉政公署人員拘 R
捕,罪名為「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串謀使用虛假文件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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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及「串謀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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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日,廉政公署調查主任鍾耀明在廉政公署總部向被告
C 進行搜身程序,並撿取被告兩部智能手提電話,其中一部手提電話 C
連兩張電話卡呈堂為證物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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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日,廉政公署在浩麟通信的註冊辦事處檢取了 6 份由
F 銀聯信託有限公司發給浩麟通信關於 CHU Yiu-shing 先生的強積金 F
供款收據,收款日期為 2020 年 5 月 11 日、6 月 9 日、7 月 8 日、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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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11 月 4 日及 12 月 7 日(證物 P12 至 P17),及一份由銀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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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有限公司發給浩麟通信關於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I 的強積金供款詳情之結單(證物 P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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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有關時段,被告所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為 9328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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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的 WhatsApp 用戶名稱為“ttam”,在相關的 WeChat 群組的名稱
L 為“Tamgo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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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廉署人員從被告的手提電話(證物 P11)擷取了一些
N N
WhatsApp 的使用者帳戶紀錄和通訊紀錄,該些資料被準確燒錄於光
O 碟(證物 P11A)及列印出來。證物 P11A(1)準確顯示被告與 Edmond O
Yan 於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的文字對話和錄音訊息
P P
謄本。證物 P11A(2)準確顯示被告與魏冠中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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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12 日的文字對話和錄音訊息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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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廉署人員從被告的手提電話(證物 P11)擷取了一些
S S
WeChat 的使用者帳戶紀錄和通訊紀錄,該些資料被準確燒錄於 U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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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裝置(證物 P11B)及列印出來。證物 P11B(1)準確顯示被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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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ond Yan 於 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8 日的文字對話和錄
C 音訊息謄本。證物 P11B(2)準確顯示被告與 Edmond Yan 及 Marcus C
於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9 月 8 日的 WeChat 群組通訊訊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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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對話和錄音訊息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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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 在控罪所指的時間,浩麟通信沒有在永明信託有限公司 F
(下稱「永明」)開立強積金計劃戶口。Chu Yiu Shing 先生和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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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i Fong 女士是浩麟通信的員工,而梁永全先生 Leung Wing Che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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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浩麟通信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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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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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方證人證供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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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霍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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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7. PW1 為按證保險公司助理副總裁,他指根據紀錄,他們 N
未有收到渣打銀行作為參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的貸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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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向他們就浩麟通信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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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PW2 羅家俊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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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W2 為渣打銀行香港區個人、私人及中小企業銀行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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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他指在「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計劃中,渣打銀行為
T 參與的貸款機構之一。他指申請該貸款的流程是申請的企業把申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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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交予銀行的客戶經理,後者負責協助企業填寫申請表格及核對
C 申請文件。在銀行收到所有的文件後,該申請便交由另一組同事跟 C
進核實。他指在接收文件時,客戶經理會看過文件正本,然後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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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簽署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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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9. PW2 指從渣打銀行系統可見,渣打銀行曾收到 Skylink F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s Limited(即浩麟通信)就「百分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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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貸款」的申請表連同支持申請的文件。根據紀錄,負責此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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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經理為 Ngai Kwun Chung Benny,而證物 P20 的第 1 頁至第 21
I 頁是由申請貸款的公司提供的。他指就此申請,浩麟通信未有提供 I
公司銀行戶口月結單去證明生意下跌,但因浩麟通信提供了證物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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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頁的收益表以支持營業額下跌 30%,這符合申請貸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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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因為客人提供 2019 年 4 月至 6 月總收入為 8,035,757 元,即 2019
L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平均每月收入為 2,678,585 元,而相對 2020 年 5 月 L
M
的 1,797,843 元確有 30%的跌幅。 M
N N
20. 另從客人提供的永明彩虹強積金計劃的強積金供款通知
O 書(即證物 P20 第 16 至第 20 頁),客人在 2020 年 7 月份共有 10 名 O
員工,每月總工資為 61 萬多,所以根據該貸款計劃的操作及客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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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的貸款金額,銀行可批出的貸款金額為 3,500,000 元。根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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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批核文件已送達客戶經理 Benny Ngai,通知他貸款已獲批及由
R 他跟進其他貸款流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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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PW2 又指因為客人未有接受渣打銀行批核的貸款,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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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貸款文件未有送去按證保險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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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 他又指根據一般流程,客人會提供文件的正本,由客戶 C
經理核實,如果妥當便在文件的副本上簽署或寫 certified true c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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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如果渣打銀行在查證過程中發現文件是虛假或資料是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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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便會拒絕貸款申請,而且會把事件交由詐騙風險管理小組作出
F 調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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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劉韻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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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PW3 是渣打銀行 Business Initiation Assurance 部門的職 I
員,她的職責是查看客人提供的申請文件、申請表、董事會會議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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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公司強積金文件、公司收益文件等,計算公司的營業額有否 30%
K 的跌幅,以測試申請是否符合貸款條件及計算可批核的貸款金額。 K
L 她指就有限公司的貸款申請,必須提供大股東擔保書。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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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她指她曾根據浩麟通信提供的文件,包括強積金文件和
N 收益表,以考慮該貸款的申請是否符合計劃的要求及計算可批核的 N
O 貸款金額,其後因為客人申請表的金額是 3,500,000 元,所以批核金 O
額為 3,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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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5. 她指她就貸款申請的計算是基於客人提供的文件的數 Q
R
字,如果自己知道那客人提供的資料是虛假或是錯的,自己不會繼 R
續處理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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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她指證物 P20 第 1 頁至第 21 頁內的文件都有 Benny Ngai
C 的簽名,應該是他收到文件的正本而 certified true 及簽署,該些 Benny C
Ngai 的簽名都是真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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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鍾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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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PW4 為廉署調查主任,他在 2021 年 3 月 23 日當值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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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拘捕了被告及向被告作出口頭警誡,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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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其後 PW4 及同事帶被告往廉署的總部,並於早上 0823 時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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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W4 指自己在撿取被告的兩部手提電話後,被告自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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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手提電話的密碼交給自己。自己在 0855 時向被告發出「致被扣押
K 人士的通告」,讓被告自己閱讀該通告,被告在約 5 分鐘後在通告 K
L 上簽署,表示自己明白內容。PW4 確認自己和被告在通告上的簽署, L
他指被告並沒有作出任何要求。因辯方沒有反對該通告呈堂,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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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告呈堂為證物 P21。
N N
O 29. PW4 指自己替被告進行文件紀錄後,便在 0928 時把被 O
告交由拘留中心人員看管。其後,PW4 指自己在被告要求下,在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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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拘留中心接見被告。他指自己在拘留中心會見被告時,曾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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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他們將會安排的會面是在警誡下進行的,而且是用錄影會面形
R 式的,被告當時曾詢問關於錄影會面的設施,自己及同事也作講解, R
當被告表示同意進行此形式的會面後,PW4 及同事才帶被告到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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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室(1136 室)。PW4 也應被告的要求帶他到洗手間,而同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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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錄影會面的安排。PW4 指自己和被告先到達 1136 室,其後同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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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他指自己在錄影會面室時,曾在開始錄影會面前向被告解釋
C 錄影會面的流程。他同意在開始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被告曾對用錄 C
影會面的形式進行會面有疑問,但在自己解釋後,被告表示同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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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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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 PW4 又指如果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被告表示不想繼續錄 F
影會面,他便會終止錄影會面,但會先和被告澄清他不願意繼續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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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會面的理由,例如如果被告想去洗手間,便作相應的安排。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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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真的不願意繼續進行錄影會面,便會終止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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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他指自己在錄影會面開始前曾告訴被告他的權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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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送給被告的致被扣押人士通告也清晰列出被告的權利。他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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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謄本記項 24 這樣說,因為自己早已作出
L 解釋,他又指由始至終,被告不是不想進行會面,只是就會面形式有 L
疑問,而自己在錄影會面前已向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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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32. PW4 指自己替被告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即在 1118 時
O 至 1331 時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光碟為證物 PP22,謄本為證物 O
PP22A),及在 2125 時至 2244 時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光碟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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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23,謄本為證物 PP23A)。他指自己在錄影會面後會在被告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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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該些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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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PW4 指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自己離開 1136 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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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被告則留在 1136 室,稍後自己返回 1136 室告訴被告會送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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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中心由看管人員看守。其後,PW4 帶被告到三個地點作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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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約 1955 時和被告回到廉署總部。在 2100 時左右,自己連同同事
C 由拘留中心接被告出來,向被告講解希望有第二次錄影會面,並詢 C
問他願不願意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當時被告再問及接見的內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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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自己也再次向他解釋,而被告表示願意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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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4. PW4 表示在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後,自己離開 1136 室 F
接受指示,之後返回 1136 室告訴被告他可以保釋外出,其後被告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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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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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5. PW4 否認在任何時候曾向被告作出暴力、威逼或恐嚇的 I
行為,自己也沒有目睹任何人這樣做。PW4 在被盤問時否認辯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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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反對理由書(MFI-1)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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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6. 他指自己在被告住所時,曾向被告表示找被告及拘捕被 L
告都是就那三項懷疑而作出,被告也表示明白拘捕他的原因,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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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口頭警誡後,被告要求梳洗後才跟 PW4 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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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7. PW4 又指自己在廉署的拘留中心完成搜身及文件手續 O
後,便留在拘留中心補錄事發經過在自己的記事冊內,完成補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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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由被告自己閱讀及確認補錄內容。他指被告在拘留中心自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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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逗留了約一小時,其後則自己獨自留在拘留中心至 104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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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梁皓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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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PW5 為廉署助理調查主任,他是和 PW4 一起去被告家
C 拘捕被告的,他否認 PW4 曾向被告指自己要拉被告去坐監,但他同 C
意 PW4 有向被告宣布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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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他指在帶被告回廉署總部後,他和 PW4 帶被告去拘留室
F 的一個房間,三人在那裡逗留了一小時十分鐘左右,期間,被告有吃 F
早餐。他否認 PW4 曾叫被告一定要和自己合作,要回答問題,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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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被告離去。PW5 指在拘留中心,被告打了數個電話以安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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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的事務,跟著被告便由拘留中心人員帶回拘留中心,自己也離
I 開拘留中心,而 PW4 因為要在自己的記事冊作補錄,所以 PW4 自 I
己留在拘留中心。PW5 指被告在回到拘留中心後約一小時,便經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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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人員通知被告想見自己及 PW4,於是他們去拘留中心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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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0. PW5 否認 PW4 曾作 MFI-1 中內的指控行為,他否認被 L
告參與兩次錄影會面都是不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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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這是控方就特別事項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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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席在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在明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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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下選擇作供,辯方未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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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供(特別事項) R
S S
43. 被告今年 65 歲,他指自己是一名經營電子通訊及資料科
T 技業的商人,月入約 8 萬元,他亦是專業的通訊工程師,備有英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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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工程師資格,也有電子工程碩士及工商管理碩士兩個碩士學位。
C 被告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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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他指 PW4 在自己的家時對自己說現在要拉他去坐監,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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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要帶背囊,自己當時感到害怕。他指自己其後被帶去廉署總部
F 的拘留中心,對方在搜自己身後填寫一些表格,也撿取了自己的兩 F
部手機。他指 PW4 當時很客氣,說知道被告未吃早餐,便替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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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被告指自己在進食早餐時或其後,PW4 說被告要答問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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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作,否則他都不知道怎樣放被告走。被告又指 PW4 說如果弄清
I 楚事情,他們是不會控告被告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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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被告指跟著 PW4 問關於被告手機的事,又問被告是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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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而自己好像有對外打電話安排工作。其後 PW4 叫自己休息,
L 並叫自己準備好時通知他們,當時 PW4 未有提及錄影會面。後來自 L
己在拘留室一段時間後,自己用拘留室的電話打給看守人員,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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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通知 PW4,跟著自己被帶到 PW4 前,PW4 問被告是否願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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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電話密碼讓他搜證。PW4 又說當被告準備好便錄影,錄取口供,
O 被告指自己當時不願意,但 PW4 說如果不願意錄影,便要長時間在 O
拘留中心,自己當時不知道怎麼辦便答應 PW4 進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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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被告又指自己入到錄影會面室時,再問 PW4 可否不錄
R 影,但 PW4 要求自己坐下,並回答說如果不錄影便會送他回拘留室。 R
自己當時以為沒有選擇便坐下,接著 PW4 宣讀那聲明指出自己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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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PW4 也有問自己是否需要行使自己的權利去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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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被告指自己在第一次錄影會面開始後,應該有表示不願
C 意錄影,他指自己不想參與錄影會面,但以為自己沒有選擇。他否認 C
自己曾向 PW4 說「想快啲」(證物 PP22A 記項 43)。就記項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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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因為自己收到那「致被扣押人士的通告」,所以相信自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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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選擇。被告解釋自己在記項 58 這樣說,是因為 PW4 指如果自己
F 不進行錄影會面,便會送自己回拘留室。被告又指在搜屋前,PW4 曾 F
對自己說「他們可以搜我所有的辦公室、當鋪及親朋戚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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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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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8. 被告指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 從拘留中心帶自己到 I
錄影會面室,叫自己要配合他,完成後便會盡快釋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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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被告承認自己在第一次及第二次錄影會面前表示自己不
L 用聘請律師,但被告又指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前,PW4 指最好自己不 L
請律師,那做完第二次錄影會面後便盡快放自己走,所以自己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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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錄影會面沒有考慮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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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0. 被告同意 PW4 在自己家中曾告訴自己被拘捕是基於 O
PW4 對自己的三項懷疑,PW4 也曾對自己作口頭警誡,但他說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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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起床,對那些懷疑並不十分理解,雖然知道自己是疑人身分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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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捕,但自己一直以為自己沒有犯事。被告其後在庭上又指,對被
R 拘捕這概念很模糊,自己是否應說自己沒有被拘捕。被告指當天起 R
床後,PW4 說要拘捕自己,但自己不知道發生甚麼事,PW4 叫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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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回廉署,自己便跟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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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告否認在 MFI-1 內對 PW4 的指控並不屬實。
C C
52. 他指自己在家時 PW4 已向他作口頭警誡,自己知道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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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緘默的權利。被告又同意在錄影會面紀錄中,PW4 曾告訴自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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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其他方式進行會面,包括筆錄,自己也可以選擇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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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就 PW4 在錄影會面內提醒被告後者為疑犯,PW4 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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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不可能私下傾談這點,被告不同意 PW4 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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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4. 被告同意自己在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PP22A )記 I
項 50,表示同意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又同意自己在錄影會面如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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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也不說,錄影會面可即時終止,但他說因為 PW4 說如果自己配合
K 他,澄清事件便不會控告自己。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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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被告同意 PW4 在記項 59 已澄清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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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不用逗留在廉署 48 小時的條件。被告也同意在開始錄影會面
N 時,他被提醒自己作為被扣押人士的權利,包括有權聘請律師及保 N
O 持緘默。被告重申,因為 PW4 說如果自己配合他,他便會盡快釋放 O
自己,也不會控告自己,所以自己便配合他。被告其後指雖然 P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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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叫自己不用聘請律師,但 PW4 有提示自己和他配合,不用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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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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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這是辯方就特別事項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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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席其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成功舉證,被
C 告是在明白自己的權利及自願的情況下參與兩次錄影會面,本席也 C
察覺不到本席應行使酌情權不批准有關證物呈堂的因素存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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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有關證物呈堂成證物 P22、P22A、P23 及 P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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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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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被告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罪的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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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性及證供的可信性,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本席也不會就被告
I 未有傳召他的太太或女兒在特別事項作證而對他有不利的演繹。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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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席已考慮席前的證供,包括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
K 們的證供在盤問下毫無受動搖。本席亦有重新檢視兩份錄影會面的 K
L 錄影光碟及有關謄本。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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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席從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P22)可見,雖然被告
N 指在錄影會面前 PW4 已向他解釋,但他不知道要即時錄影、錄音, N
O 他希望以其他方式進行會面,他希望可以大家以「傾偈」形式進行, O
而 PW4 亦即時向被告解釋他當時是嫌疑人身分,會面形式有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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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作出選擇,而用錄影會面這方式時間上比較快些。PW4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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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再次表達自己的意願(記項 47),而被告表示「因為時間快啲,
R 所以我願意啦」(記項 50)。其後,PW4 再次提醒被告參不參加那 R
個會面、會面的形式、在會面中所給予的答覆或選擇不作答,全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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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被告自己的意願(記項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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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席不同意辯方指在記項 57,PW4 的「誒,我無」是 PW4
C 向被告表示被告沒有選擇,因為這明顯是 PW4 不完整的句子,而且 C
這也跟早前記項 PW4 的說法不一致。當被告質疑自己有甚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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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PW4 立即提醒被告早前發給他的致扣押人士通告內的權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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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亦明確表示自己「唔想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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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PW4 重申那是警誡下的會面,被告也確認在錄影會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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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曾向自己數次作出警誡。另就被告指如果自己不參與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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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要回到拘留中心。PW4 在有解釋被告被拘留是因為那件案件正在
I 進行調查,在完成錄影會面後會否把他送回拘留中心,這是視乎行 I
動上的需要,PW4 再澄清這並非交換條件(P22A 記項 147 至 155)。
J J
K K
63. 事實上,在 P22A 中可見 PW4 多次向被告重申他的權利
L (記項 177 及 179),也向被告確認自己及同事沒有逼使被告作答 L
(記項 181 及 183),確認被告同意出席此會面(記項 185),同意
M M
以錄影會面形式進行(記項 187),及可以選擇是否回答問題(記項
N N
189)。
O O
64. 本席對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不清楚自己的權利的
P P
真實性存疑,因為被告是一名受過良好教育及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
Q Q
及生意人,而且他無疑是精於閱讀中英文。不爭議的是在被拘捕後
R 不久,被告收到那致扣押人士通告(證物 P21)。被告在錄影會面內 R
亦確認自己收到該通告,清楚自己的權利。在被拘留的過程中,被告
S S
曾對外打電話以安排工作,曾被安排進食早餐、去洗手間,被告錄影
T T
會面中也確認自己不用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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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C 65. 在反對理由書(MFI-1)內,被告指 PW4 告訴他如果他 C
合作澄清事件便不會被起訴,這點令人難以置信的,本席不相信有
D D
任何人會相信 PW4 有此權力,否則整個行動便完全沒有目的。
E E
F
66. 再者,如果 PW4 真的有說 MFI-1 第 6 段所指的那些話, F
本席亦不認為那會影響被告當時是否聘請律師的決定。在庭上,被
G G
告作供指 PW4 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前曾叫他不要請律師,但其後他又
H H
指 PW4 沒有叫他不要請律師。
I I
67. 總括來說,辯方的證供不被法庭所接納,本席認為被告
J J
所指曾發生的事(即在 MFI-1 內對 PW4 的指控)並不真確,但本席
K 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證明被告是在清楚自己的權利 K
L 及自願的情況下參與那兩次錄影會面。 L
M M
68. 如前述,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本席看到 PW4 有清楚解釋
N 該錄影會面發生的前後,被告當時亦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本席亦 N
O 注意到在進行錄影會面過程中,當被告表示有需要去洗手間,PW4 O
都會立即作出相應安排,亦不爭議在被告被拘捕後曾被安排早餐、
P P
打電話等等,應被告的要求滿足他的權利的需要。第二次錄影會面
Q Q
開始時,PW4 也問被告他的身體狀況可否繼續進行錄影會面。在兩
R 次錄影會面過程中,PW4 不厭其煩地常常提醒被告為嫌疑人物,正 R
在警誡之下進行錄影會面及詢問他要不要行使任何權利。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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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本席認為 PW4 及 PW5 皆是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在
C 盤問下未有動搖。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事實發生的經過就正如 PW4 C
及 PW5 所述,因而本席接納該兩次錄影會面是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
D D
利及自願下進行的,本席亦沒有察覺任何因素令法庭應該行使酌情
E E
權不容許該些證物呈堂。
F F
70.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其後裁定就
G G
被告面對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H H
I 辯方案情 I
J J
71. 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利下選擇作供,辯方沒有其他辯方
K 證人。 K
L L
72. 被告採納早前在特別事項中自己就背景資料的供詞,他
M M
指自己於 1983 年在英國大學畢業後便回香港從事電訊及資訊科技行
N 業,至今約 40 年,主要負責技術方面,擔任技術總監工程師。被告 N
O 又指自己的父親生前經營當鋪,父親在 2002/03 年去世,而自己繼承 O
並經營典當業務至今。
P P
Q 73. 被告指自己於 2005 年成立案中的浩麟通信,並於 2006 Q
R
年計劃將通訊技術應用於傳統的典當業務。 R
S S
74. 被 告 又 指 自 己 早 前 因 工 作 重 遇 Edmond Yan ( 下 稱
T “Yan”),後者對收購、合併事務十分熟悉,他與 Yan 談及浩麟通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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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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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計劃,後者認同被告的計劃,雙方定下浩麟通信融資上市的目
C 標,計劃先收購有自主研發能力的公司,把舊式的典當業加入自己 C
研發應用程式發展成為新的交易方式,被告說 Yan 會幫助自己找技
D D
術夥伴及私募投資人,Yan 亦說會找顧問公司及助理配合自己做融
E E
資的計劃書,而那助理叫“Marcus”,負責做跑腿。他自己和 Yan 成
F 立了一個 WeChat 群組監督 Marcus 的工作,他指自己負責當鋪事項, F
而 Yan 則負責前述事項。
G G
H H
75. 被告指有一天 Marcus 陪同自己到長沙灣半島大廈的顧
I 問公司簽署計劃書,招呼自己的是“Bob”,他介紹自己是專業會計師。 I
被告指因為自己當時趕時間,所以當 Bob 叫自己簽署文件時,自己
J J
沒有看清楚文件內容便簽了,其中包括申請表、委託書及商業計劃
K K
書。被告指當時曾要求對方把已簽署的文件副本交給自己,但其後
L 自己沒有收到有關文件。 L
M M
76. 被告指過了一段時間後,自己曾收到渣打銀行電話指已
N N
批核貸款,自己覺得奇怪,所以在電話中拒絕了該貸款。被告指自己
O 未有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自己也不喜歡渣打銀行,因為他們的保 O
密能力很低。
P P
Q Q
77. 被告指在被拘捕後,自己沒有試圖找 Marcus,但自己曾
R 找 Yan,後來自己沒有再聯絡他,因為自己怕影響廉署調查。 R
S S
78. 被告指顧問公司及 Marcus 提議自己在渣打銀行開戶口,
T T
因此渣打銀行的 Benny Ngai 曾聯絡自己,但自己沒有委託別人向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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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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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銀行提交任何貸款申請表。他指因自己在香港擁有數個物業,經
C 濟上完全沒有問題,即使銀行貸款給自己,自己也可以還錢,並不會 C
欺騙銀行。
D D
E E
79. 被告指自己在 2020 年 8 月 22 日用 WeChat 把報紙的新
F 聞在群組傳給 Yan 及 Marcus(同意文件冊 237 頁),是提醒他們做 F
事要按程序,不要犯法。他解釋自己 2020 年 9 月 2 日在群組發出關
G G
於「抗疫基金騙案」的訊息(同意文件冊 239 頁),是因為自己想再
H H
次提醒他們不要犯法。被告指自己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也是當鋪的
I 經營人,對融資的事很敏感,所以自己發這些新聞給 Marcus 及 Yan。 I
J J
80. 他否認證物 P20 內的申請表及文件是自己或自己委託別
K K
人交給 Benny Ngai 的。
L L
81. 他又解釋自己簽署那永明彩虹強積金計劃強積金供款通
M M
知書,原因是他認為該強積金文件只是說將來這些員工可能在成功
N N
收購業務後歸自己管理。
O O
82. 他指 Yan 曾向自己表示有 200 萬至 300 萬融資,所以自
P P
己聯想到那可能是渣打銀行打電話給自己的原因。他又指自己在收
Q Q
到電話前並不知道有人代自己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他說因為浩麟
R 通信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由 Yan 負責,Yan 沒有告訴自己。他指自 R
己在錄影會面時聯想到會否是 Yan 有申請貸款而自己不知道。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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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被告同意在任何時候自己皆沒有提及收購公司的對象是
C 甚麼公司,他解釋因為 Yan 負責收購,這是商業秘密,Yan 未有告 C
訴自己。被告也同意在兩次多於兩小時的錄影會面中,自己也沒有
D D
提及收購對象是應用程式公司,又或計劃用應用程式把資訊科技與
E E
當鋪串起來這概念。被告也同意自己在 WeChat 及 WhatsApp 對話中
F 皆沒有提及這計劃,他解釋因為太複雜,他承認連基本架構也沒有 F
提及。他同意手機內沒有這計劃的任何討論紀錄,但他指草稿紙張
G G
紀錄是有的,只是沒有帶到法庭。
H H
I 84. 被告在主問時指自己有多個物業,資金不是問題,但被 I
告在手機的訊息中卻表示自己「缺水」,被告解釋自己其實是「逼佢
J J
哋做嘢,叫佢哋快啲做嘢,文字上我叫佢哋快啲搵錢返來」,被告同
K K
意「缺水」即「唔夠錢」的意思。另就被告在語音訊息內提及「搞哩
L 個 MPF」(同意文件冊第 241 頁訊息 2),被告表示是「自己要知道 L
M
如果收呢班人,是將來的事」。 M
N N
85. 被告同意自己不知道是收購哪一間公司,但被告又說他
O 認識的兩個朋友也可能同樣對收購那間公司有興趣。被告指自己在 O
半島大廈的 Bob 的寫字樓簽文件時,並不知道收購對象是誰,自己
P P
也不急於知道這答案,因為遲早都會知道的。被告又指自己當時簽
Q Q
的文件只是委託性質,並不知收購對象的公司名。
R R
86. 就浩麟通信向渣打銀行提交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S S
申請表上申請公司的簽署,被告指自己不肯定那簽署是否自己的,
T T
又指自己也不知那公司蓋印是否假的。另就表格擔保人聲明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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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指「或者我簽咗」,又指表面上簽名是自己的。被告指自己簽文
C 件時很快、很急,自己已不記得簽的文件是甚麼。 C
D D
87. 被告又指當 Bob 在半島大廈辦公室叫他簽文件時,告訴
E E
他這是 working draft(討論稿),用來投石問路。當被問及為何要簽
F working draft,被告回答因為需要有人談融資。當被問及簽文件是有 F
後果的,已不單是草稿時,被告說 Bob 告訴自己將來可以修改。被
G G
告說自己簽了基本計劃書後,Yan 便可以拿文件與其他人傾談。
H H
I 88. 另就上述貸款申請表中董事會會議紀錄撮要上的被告的 I
簽署,被告指表面上簽署是自己的。當被問及為何 Yan 有被告的身
J J
分證副本,被告表示不知道,他指自己曾在 2018 年把自己的身分證
K K
交給 Yan,因為後者替自己向中銀做過一些融資,但當控方指被告
L 這身分證是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才發出的,被告承認其實自己曾見 L
過渣打銀行代表 Benny Ngai 兩次,因為 Marcus 叫自己在渣打銀行
M M
開一個公司戶口及重新激活自己的私人銀行戶口,自己當時曾把自
N N
己的身分證及住址證明交給 Benny Ngai。Marcus 指開公司戶口後便
O 會有人給公司信用額,被告否認在渣打銀行開戶口是為申請貸款。 O
P P
89. 就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證物 P20 第 15
Q Q
頁),被告承認那簽署及公司蓋印是自己在沒有看清楚的情況下,作
R 為浩麟通信董事簽署及蓋上的。當被問及浩麟通信的收入不是如那 R
文件所顯示,被告改稱自己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那簽署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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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如果文件是自己簽的,那他應該是在半島大廈簽那文件,當時
T T
自己沒有留意文件內容,但自己記得那文件寫有公司名的長方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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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是 空 白 的 。 當 被 問 及 文 件 是 否 寫 有 “Quarterly Profit & Loss
C Statement” 時,被告說如果文件上沒有這些字,自己根本記不起這份 C
文件,但被告說當他簽名時,Bob 告訴他這只是計劃書。被告又解釋
D D
文件內只是預測的數目(projection)。
E E
F 90. 被告曾指自己沒有看過那發給浩麟通信的永明彩虹強積 F
金計劃強積金供款通知書(證物 P20 第 16 至 20 頁)。他解釋自己
G G
在錄影會面內說法不一致是因為自己當時設法解釋為何有此文件。
H H
被告又指通知書內提及的 10 名員工,其中一名是自己本人,其餘的
I 自己都不認識。被告指如果收購計劃成功,他們便會成為自己的僱 I
員,但當他被問及該通知書形容這些人為現有成員時,被告說自己
J J
在顧問公司內沒有清楚看便簽署了。後來在庭上被告又說,其實他
K K
是在錄影會面時從 PW4 手中才第一次看到此文件。被告同意文件內
L 容是錯的,浩麟通信沒有僱用文件上的 9 名員工,而且浩麟通信的 L
M
強積金公司是銀聯信託有限公司。 M
N N
91. 就那強積金文件,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的記項 962 說
O 「我記得應該係請咗啲人嘅 MPF」。而在記項 966,被告解釋自己被 O
告知「已 restructure 咗,而家依班人呢就算係你嘅人先,咁你要簽個
P P
名。」
Q Q
R 92. 雖然被告在庭上解釋自己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記項 630 R
提及的「中小企貸款」不是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但被告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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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錄影會面記項 1315 承認這貸款是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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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3. 被告又指他認為 Yan 做事手法跟大陸做法,「黑黑地」, C
有時不跟香港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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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討論 E
F F
94. 首先,被告是一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犯罪
G G
的傾向性及證供可信性,本席已給予他有利的考慮。
H H
95. 被告在庭上指自己有數個物業,經濟狀況良好,根本不需
I I
要貸款,他指自己找 Yan 是想委託 Yan 把自己的浩麟通信上市,而
J J
第一步是要收購應用程式公司,但同時被告說 Yan 沒有告訴他收購/
K 合併目標是哪一間公司。被告說這是商業秘密,也不急於知道那目標 K
公司是甚麼。本席認為這說法匪夷所思,需知道受委託者和被告皆會
L L
先簽署的協議,保障雙方利益,然後才找目標公司,在進行收購/合併
M M
前,必會讓被告知道目標公司是誰,以便被告能考慮是否願意繼續作
N 出收購、合併或重組等進一步工作,被告的說法並不可信。而且從被 N
O 告與 Yan 的 WeChat 或 WhatsApp 訊息中,完全沒有提及這收購/合併 O
計劃,在被告與 Yan 及 Marcus 的 WeChat 群組中,也沒有此資訊。
P P
被告也沒有任何委託 Yan 的委託書、收購/合併目標公司的計劃書、
Q Q
或任何文件支持有這些收購/合併等行為的存在,他是在庭上作供時
R 才第一次提及此大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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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96. 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包括他的教育水平、專業資
C 格及工作經驗等,並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在半島大廈或在渣打銀行的 C
Benny Ngai 前,曾在未有詳細閱讀文件下便簽署文件。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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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他指半島大廈那會計師或 Bob 曾告訴他所簽署的文件只
F 是草擬版,遲些可以修改。本席不認為被告會接納此說法(如果 Bob F
有這樣說,當然本席並不認為這事情有發生),因為草擬文件並不需
G G
要簽署,而簽署後一般便有會法律責任。
H H
I 98. 被告指自己簽署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 時, I
那寫有公司名的長方格是空白的,即沒有浩麟通信的名字,如果這是
J J
真實的,那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簽署的是哪一間公司的 Quarterly Profit
K K
& Loss Statement 呢?明顯他是知道這是浩麟通信的文件,否則為何
L 他要簽署及蓋上浩麟通信的公司印?再者,文件只是一頁紙,上面寫 L
明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為何被告以他的背景可以把文
M M
件說成或接受成計劃書?
N N
O 99. 從被告和 Yan 的 WhatsApp 對話可見,浩麟通信的公司業 O
務收入及支出在有關時間很低,明顯沒有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P P
Statement 內的數目。被告辯解這是指在收購/合併後的數目,問題是
Q Q
被告自己也不知收購/合併的對象是誰,收購/合併明顯未有完成,被
R 告為何可以準確預知收入及支出的數目?更何況這文件是計算過去 R
的業務,明顯這文件的數目並不真實代表浩麟通信當時業務的狀況,
S S
而被告在簽署文件時,自己是清楚知道的,但卻罔顧這不實性而照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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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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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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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 被告指自己收到渣打銀行電話指浩麟通信的貸款已批核 C
成功時,自己感到很錯愕,因為他自己沒有,亦沒有授權其他人就浩
D D
麟通信向渣打銀行申請貸款。這明顯是謊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
E E
自己曾不止一次與渣打銀行的 Benny Ngai 接洽,他也承認簽署了那
F 「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表,雖然他說自己未有清楚詳細閱讀該 F
文件內容(本席不接納),他必然知道這是貸款申請表,他也承認那
G G
擔保書的簽名是自己的,本席認為被告代表浩麟通信曾簽署那申請
H H
表。
I I
101. 再者,從被告和 Yan 的 WhatsApp 對話[證物 P11A(1)]
J J
明顯可見,被告要求 Yan 安排中介替浩麟通信申請貸款。在 2020 年
K K
7 月 29 日 1925 時,Yan 問被告「Skylink 銀行月結單上,有冇邊個月
L 能顯示到有正常交收既數?即生意往來之類的。如有,該貸款申請之 L
數額可批大 D」。這支持在 2020 年 7 月 29 日時,Yan 和被告談及的
M M
是被告的公司(即浩麟通信)的貸款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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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2. 被告於 2020 年 7 月 29 日 1927 時在 WhatsApp 問 Yan「另 O
外有數公司,但沒有員工 MPF,有法子搞嗎?」在 2020 年 7 月 30 日
P P
1657 時,Yan 告訴被告申請所需文件,其中包括預備兩萬至兩萬五千
Q Q
元作為「搞 MPF」之費用。「搞 MPF」的意思是甚麼?這令人不禁
R 懷疑這是 Yan 向被告提出自己替被告安排做假的強積金供款紀錄的 R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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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另從被告與 Yan 及 Marcus 的 WeChat 群組對話可見[證
C 物 P11B(2)],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 1912 時,被告向 Marcus 及 Yan C
表達朋友到半島大廈辦理同樣手續,對方只收費 20%及「唔需要搞哩
D D
個 MPF 嘅,咁就全包。」而 Marcus 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 1919 時至
E E
1927 時解釋收了被告 35,000 元作為「MPF 錢」,並指被告所指的半
F 島大廈其他客人「都是自己有 MPF 的,否則同樣會帶佢去財務嗰度 F
去攞哩條 MPF 錢嘅。」這些對話明顯揭露 Marcus 及半島大廈人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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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告 35,000 元作為製造那強積金虛假文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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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4. 此外,被告是浩麟通信的唯一董事及股東,為何 Profit & I
Loss Statement 需要由 Yan 安排做呢?而且從 Yan 所要求的文件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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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不難看到這些都是支持申請那「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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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L L
105. 從證物 P11A(2)可見,被告和渣打銀行的 Benny(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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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認識的,雙方曾於 2020 年 10 月 5 日相約見面,並帶同公司印,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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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那時根據渣打銀行的紀錄,被告已曾拒絕批核的貸款。
O O
106. 從證物 P11B(2)可見,被告與 Yan 及 Marcus 於 WeChat 的
P P
交談內容絕對不是有關收購、重組、合併等事宜,而是涉及做某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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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需要有強積金的資料,這正符合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
R 要求。被告在這群組貼上「訛稱助申低息貸款 兩人涉騙 457 萬被捕」 R
的新聞,再加上被告在 2020 年 8 月 25 日 1902 時追問「進展情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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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近況比較困難!可否快點有水返?!」這明顯支持被告追問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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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早些能夠獲批核。被告在 2020 年 8 月 30 日 1321 時更指「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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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放鬆借到做 12 個月人工及租金。」這明顯支持他們在談的申
C 請為那「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被告在 2020 年 9 月 8 日 2003 時指 C
「有沒有方法快點,缺水呀!」這表示當時被告財政緊張。本席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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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被告早前的說法,指當時這些訊息只是逼 Yan、Marcus 等快些做
E E
事,而不是自己有經濟困難。
F F
107. 在第一個錄影會面(證物 P22),當被告被問及浩麟通信
G G
的員工人數時,自己主動提及中小企貸款,並指 Yan 向他指出他要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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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人才可以申請政府幫中小企那個貸款。被告指 Yan 說有辦法可以
I 幫他申請到貸款,被告並指自己早些時候曾用同樣方法申請貸款,但 I
只得很少貸款,所以自己沒有接受(記項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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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被告又指在 Yan 第二次協助自己申請貸款前,Yan 說要替
L 公司做 restructuring,跟著被告把公司的商業登記等文件交給 Yan, L
被告亦按指示由 Yan 的同事陪同到長沙灣半島大廈簽署委託書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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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做 restructuring,被告指自己沒有委託書副本,但自己知道他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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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處理申請貸款(記項 881 及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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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被告指其後給了 30,000 元手續費作 restructuring 用(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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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及 912),又到半島大廈簽署 restructuring 文件,好讓他們去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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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替自己申請那貸款(記項 940 至 952)。被告也承認自己在簽署
R 文件時「都會睇下嘅」,就文件內容他記得「應該係請咗啲人嘅 MPF R
囉」,而那些人被告自己不認識(記項 962、964),自己也在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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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好像有蓋浩麟通信公司印(記項 980、984)。被告承認自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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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那間和自己公司合併的公司是甚麼公司(記項 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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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0. 被告又承認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 右下角在 C
Authorized Signature 上面那簽名是自己的,但他對文件內容模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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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該文件應該是自己到半島大廈簽,但文件不是自己準備的。他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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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曾問文件有沒有問題,而對方說自己是專業會計師,正在替被告做
F restructuring。被告指自己沒有小心看過這些文件。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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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被告就自己有沒有替浩麟通信作貸款申請,在不同時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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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說法。
I I
112. 綜合席前的證供,本席裁定案中呈堂的文件內就著 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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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 Kwan 的簽名皆是被告所作出的。他就自己簽署那強積金文件或
K 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 時對文件性質及內容的理解的證 K
L 供是難以置信的。他指自己對該些文件明顯錯誤的內容的解釋也令人 L
歎為觀止,難以令人信納。他簽署文件時其實對文件的內容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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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3. 他一方面指自己是被 Yan 所騙,但同時又指自己沒有聯 N
O 絡 Yan 要求他就事件向自己解釋。被告在庭上所指自己和 Yan 的上 O
市、收購、合併、重組計劃事實明顯並不存在,而且他們互相的 We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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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WhatsApp 通訊內容也違背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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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14. 被告同意浩麟通信沒有僱用相關強積金文件內的 9 名員 R
工,該文件明顯是虛假文件,因浩麟通信未有替員工參加永明的強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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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計劃。本席也裁定那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 內容是編造
T 出來的,而那強積金文件及 Quarterly Profit & Loss Statement 是由 Ya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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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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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us 及那顧問公司合作製造的,當然這是他們連同被告一起串謀
C 的行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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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說謊者。當然,本席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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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本案的控罪元
F 素。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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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終審法院在 Mo Yuk Ping v HKSAR (2007) 10 HKCFAR
H H
386 一案就「串謀詐騙」罪的罪行元素裁定:
I I
(1) 串謀詐騙罪是指被告人與另一人或多人共同達致
J J
一項協議,而該協議是使用不誠實手段:(a) 以其
K 令另一人蒙受經濟損失或令該人的經濟利益承受 K
L 風險;或 (b) 同時知悉該等手段可能導致上述經濟 L
損失或上述利益承受風險。
M M
N (2) 涉案罪行中的「不誠實」元素乃是描述一種思想 N
O 狀態,而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 一案所訂下 O
的兩種驗證標準適用:不誠實手段是指根據明理
P P
誠實的人的標準屬於不誠實、而被告知悉根據該
Q Q
等標準屬於不誠實的手段。關乎協定使用不誠實
R 手段的案件之中,大部份均涉及欺騙。在其他案 R
件中,被告人可能同意做出一些明知或相信自己
S S
無權做出的事情;又或同意做出一些不誠實、而
T T
他明知或相信為不誠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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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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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除了不誠實外,串謀欺詐罪亦涉及另一種思想狀 C
態,即意圖令另一人蒙受經濟損失或知悉所協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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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將會或可能會令另一人的經濟利益承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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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種思想狀態很可能也涉及不誠實,但較好的
F 做法是將之視作另一種不同的元素(引用 The F
Queen v Wai Yu Tsang [1992] 1 HKCLR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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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事實上,在整個貸款安排中,被告作為雙碩士學位持有人,
I 大可以自己輕易填寫貸款申請表格及將有關支持申請的文件交給銀 I
行,為何要付不少於 25%的貸款金額及 35,000 元的「MPF 費」給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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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us 及那些顧問公司呢?[從證物 P11B(2)同意文件冊第 241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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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頁可計算出他應付的費用不少於 25%。]雖知道被告擁有工商管
L 理碩士學位,填寫那申請表及準備那簡單的一頁收益表,絕對是簡單 L
不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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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在本案中,渣打銀行的控方證人清楚作證指出渣打銀行就
O 有關貸款計劃批核的流程及操作,席前沒有證供質疑他們的說法,他 O
們證實浩麟通信曾向渣打銀行作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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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紀錄,負責該申請的前線客戶經理正是被告認識的 Benny Ng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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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被告的證供他們有不少於兩次的見面。根據流程,Benny Ngai
R 曾查閱有關文件的正本,然後在副本上自己簽署。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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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綜合席前的證供,被告承認曾在 Benny Ngai 面前簽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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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表及擔保書,他也承認在半島大廈簽署 Quarterly Profit &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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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及那強積金文件。被告簽署該些文件明顯是用作向渣打銀
C 行作相關貸款的申請(見證物 P22A 記項 881、882、946 至 952)。 C
而渣打銀行亦確認曾收此到該申請表及有關的支持文件,包括那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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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強積金供款通知書,因永明確認浩麟通信沒有在其公司開設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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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被告也承認在有關時候浩麟通信並沒有僱用那強積金文件中的
F 9 名員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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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席前的證供顯示該些強積金文件是虛假文件,那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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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t & Loss Statement 內容也是不真實的。席前的證供也清楚顯示被
I 告和 Yan、Marcus 及半島大廈職員 Bob 共同存有一個協議,並在協 I
議下安排製造該些虛假文件或虛假文件內容,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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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條件,向渣打銀行申請該貸款,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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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合理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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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根據渣打銀行控方證人證供,如他們發現申請資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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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虛假,便會終止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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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22. 本席認為協議各方必定知道這些行為明顯是不誠實的,完 O
全符合 Ghosh 所訂下的兩重驗證標準,他們必定也同時知悉該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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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導致渣打銀行蒙受經濟損失或令經濟利益承受風險。即使被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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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沒有接受該貸款,也不影響本席就被告不誠實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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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本席考慮過席前的證供及有關控罪的元素,認為控方已在
C 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成功控罪各元素,現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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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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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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