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霆峰案 DCCC362/2022

車內藏毒是否構成管有危險藥物?

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被告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5/1/2025[2025] HKDC 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霆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吳霆峰被控管有危險藥物。2022年1月13日凌晨,警方在灣仔謝斐道截停一輛由第一被告人駕駛、第二被告人乘坐的私家車,在車內儲物櫃及第一被告人的牛仔褲口袋搜出兩包含可卡因的固體。第二被告人身上另搜出22包毒品,並已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指控方警員捏造證供。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第一被告人是否實際管有兩包可卡因,以及控方關鍵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控方主張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的毒品,以及他作為司機而應知悉車內儲物櫃毒品,足以證明管有。辯方則指出警員證供與閉路電視不符,存在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法庭分別評估證人的誠實性與可靠性,認為第一及第四控方證人可能誠實,但其關鍵證供與閉路電視及證據時序有多項不吻合,故不能依賴。雖然客觀情況令第一被告人十分可疑,疑點仍足以使法庭不能肯定他管有涉案毒品,控方未達舉證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審訊中控方須證明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基本原則,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接納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法庭沒有作出監禁、罰款或其他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證人可能誠實,並不代表其證供必然可靠。當關鍵證供與客觀閉路電視出現重大不吻合時,法庭可拒絕依賴該證供;即使被告人高度可疑,仍不足以取代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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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機車內發現毒品便一定有罪嗎?
A.

不一定。控方仍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司機知道並管有毒品。本案雖然毒品在車內發現且被告是司機,法庭因關鍵證供與閉路電視不符而判他無罪。

Q.警員證供與閉路電視不符會否影響定罪?
A.

會。法庭認為警員可以是誠實證人,但其證供仍可能不可靠。本案關鍵警員對搜查及拘捕時序的說法與閉路電視有重大不符,法庭因此不能依賴其證供定罪。

Q.高度可疑是否足以證明管有危險藥物?
A.

不足以。刑事控罪必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疑點不會因被告人看來可疑而消失。本案法庭承認被告人十分可疑,但仍裁定控方未完成舉證並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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