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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2/2022
C
[2025] HKDC 8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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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62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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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吳霆峰(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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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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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1 月 15 日
M 出席人士: 林紹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光華律師行延 N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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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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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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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C C
1. 本案共有兩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分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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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人已經在另一名法官席前承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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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二,本審訊處理第一被告人的第一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詳情指第
F 一被告人於 2022 年 1 月 13 日,在香港灣仔謝斐道 440 號外一輛登記 F
號碼為 XU8056 的私家車上,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 0.63 克可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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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67 克固體。第一被告人否認控罪,案件開審。
H H
I 控方的案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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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以下控方案情1(亦是本案聽證後控方證人的證詞撮
K 要),這是一宗截停搜查後發現毒品的案件。事發在 2022 年 1 月 13 K
L 日凌晨約 0135 時,控方第四證人警長 58861 及控方第二證人警員 L
25429 巡邏至灣仔謝斐道 440 號外,發現一輛白色私家車,車牌號碼
M M
XU8056。看見上述警員後,有人試圖駕駛該車輛離開。控方第四證
N N
人及控方第二證人於是截停搜查該車輛。第一被告人是該車輛的司
O 機,第二被告人坐在司機位旁邊的前座乘客位(副駕位)。控方第 O
一證人警員 10728 很快到場支援,經搜查後,約 0200 時,控方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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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在該車輛的儲物櫃(在司機位及副駕位中間的位置)找到思疑
Q Q
毒品(呈堂為控方證物 P2,為 0.34 克固體內有 0.32 克可卡因),並
R 向第一被告人拘捕及警誡。第一被告人說:「我冇嘢講」。控方第 R
一證人在警車 AM 6298 向第一被告人作進一步仔細搜身,約 0218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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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被告人的牛仔褲右前袋小暗袋(被形容為手錶袋)搜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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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案陳詞原本版本和控方證詞重點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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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袋載有重 0.33 克固體內含 0.31 克可卡因(控方證物 P3)。控方第
C 一證人向第一被告人進行第 2 次拘捕及警誡,第一被告人說:「我 C
冇嘢講」。約 0221 時,控方第一證人得知同事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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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22 包思疑毒品,並聲稱是由第一被告人以港幣 7,000 元賣給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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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所以,控方第一證人向第一被告人作第 3 次拘捕及警誡,
F 罪名是販運毒品。第一被告人說:「我乜都唔知,我冇嘢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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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方呈上當時街道的監控視頻(P8 至 P11),拍攝到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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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事發前早於約 0125 時之前,停泊在灣仔謝斐道 440 號外。4 分
I 鐘後約 0129 時,第二被告人上車。7 分鐘後,約 0135 時,控方第四 I
及第二證人截查該車輛。上述監控視頻拍攝到部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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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方的立場是第一被告人管有在其身穿的牛仔褲右前袋
L 的可卡因及因為第一被告人是該車的司機,推論他知道該車輛內位 L
於司機位旁前座乘客位中間的一個儲物位置的可卡因,因而管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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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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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 辯方在開審時表明,控方所指第一被告人管有的兩包毒 O
品,均是相關警員捏造證供並指控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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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把承認事
R 實呈堂為 P1。P1 內容包括控方證物 P2 及控方證物 P3 在內的毒品送 R
往政府化驗所作檢驗及分析。政府化驗師 Tang Hei Yu 其後確認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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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所有毒品(控方證物 P6)、一本拍攝控方證物和現場環境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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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冊(控方證物 P7)及監控視頻(控方證物 P8 至 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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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案有關對第一被告人的指控,主要來自 4 名證人的證 C
供,關鍵證人為控方第一及第四證人,重要證物為監控視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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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8. 控方 4 名證人分別為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0728、控方第二 E
F
證人警員 25429、控方第三證人警員 27700 及控方第四證人警長 F
5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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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 如上述,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10728 搜查該車輛後,檢取 H
了以下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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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被告人的牛仔褲前袋的小暗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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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個膠袋載有重 0.34 克固體內含 0.32 克可卡因(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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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證物 P2)
M M
N 在司機位和前座乘客位中間的一個儲物位置 N
O O
(2) 1 個膠袋載有重 0.33 克固體內含 0.31 克可卡因(控
P 方證物 P3) P
Q Q
10. 控方第一證人因應上述兩次找到的毒品拘捕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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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因應同事告知有資料顯示第一被告人涉嫌販運毒品,其後亦作出
S 第 3 次拘捕和警誡。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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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是按辯方要求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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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的議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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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案的審訊議題,包括:第一,關鍵控方證人是否可信
E 和可靠?第二,第一被告人是否管有案中的毒品?審訊的議題圍繞 E
F
證人對第一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屬實,他們庭上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 F
性因此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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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2. 就有關控罪,辯方抗辯的立場是監控視頻顯示控方第一 H
證人,尤其是在儲物櫃找到的毒品,不盡不實,即使他不是作假證
I I
供,他和警長的證供明顯既不誠實,也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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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3. 亦因此,辯方曾經作出中段陳詞,在控方舉證完畢後, K
申請毋須答辯和當庭釋放。本席經考慮雙方的陳詞,裁定第一被告
L L
人的第一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第一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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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證人,這是第一被告人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他作不利的推
N 論,畢竟舉證的責任是在控方。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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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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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4.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 Q
之下證明有關的控罪。身為被告人,他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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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的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同樣構成疑點。更何況,疑點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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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辯方案情,本席必須審視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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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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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綜合控方的案情及控方的主張,關鍵證人的證詞既可信 C
亦可靠。因此,已經證明第一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毒品。整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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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控辯雙方引入了不少證據枝節,但重中之重,控辯雙方也同意,
E E
就是控方第一證人作出第一次拘捕前(監控視頻約 0154 時),聲稱
F 曾彎身爬進車內的儲物櫃找到毒品,但視頻明顯拍到控方第一證人 F
並沒有爬進車廂內,只站在副駕位車門的旁邊。視頻反而顯示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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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1 的位置比控方第一證人更近車廂。代表控方的林大律師在結案
H H
陳詞中曾提及視頻拍到的關鍵時刻控方第一證人的動作可能被其他
I 警員遮擋。本席要求重播關鍵時刻的視頻,雙方也反覆研究,最後 I
控方也同意視頻的關鍵時刻,沒有足夠基礎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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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身爬進車廂或曾經彎身爬進車廂但被他人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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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辯方的回應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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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曹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中強調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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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矛盾已經摧毁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並大肆抨擊
O 控方證人的證詞自身及相互的前後矛盾。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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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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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裁決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控辯雙方證人的供詞內容, R
雙方大律師的陳詞以及相關的法律原則。本席在庭上分別耳聞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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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名證人作供時的舉止態度,對他們證詞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內在
T 可能性作出了小心的評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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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方原本不打算傳召控方第四證人警長 58861,但因辯 C
方要求而傳召。本席觀看監控視頻後,發現控方第四證人的角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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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控方第一證人更重要。由他截停該車輛、向第一被告人作初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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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搜身、積極搜查該車輛、指揮現場 10 多名警員等,本席完全不
F 理解為何控方會這樣安排。問題出現在控方開案陳詞的第一稿,不 F
單止錯漏百出,也完全沒有提及他的角色。而辯方的說法,是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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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反映控方第一證人有關鍵的不盡不實,沒有如書面證供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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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拘捕第一被告人前,彎身爬進車內在儲物櫃內找到毒品,
I 而是警長看似把一包東西交給控方第一證人(監控視頻約 0154 時)。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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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總括來說,辯方質疑控方第一及第四證人的可信性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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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性,但表明沒有質疑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在
L 這個大前提下,本席認為產生了一些宏觀和客觀的事實。第一,就 L
是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時從第二被告人(該車的乘客)的身上(內
M M
褲中)搜出 22 包可卡因(第二被告人亦已承認控罪及被定罪)。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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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方第二證人亦在上述的儲物櫃內檢取了 2 萬多元的現金。第
O 三,不爭的事實是第一被告人當時是該車的司機。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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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此,本席難以接受在這些客觀事實下,辯方指出控方
Q Q
第一及第四證人「插贓嫁禍」第一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重
R 點在 0154 時前的視頻顯示事件次序是吻合的3。監控視頻,如列表一, R
0141 時至 0149 時看到控方第一證人仔細搜查車內,但控方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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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上確認不是在該階段找到儲物櫃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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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列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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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1. 問題出現在 0154 時的視頻,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 C
供和監控視頻有不吻合之處。他庭上證詞是在車內找到儲物櫃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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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後,向警長報告,隨即宣布拘捕第一被告人。但是,在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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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前,視頻並不能顯示他彎身進入車內在儲物櫃找到毒品的動作。
F 例子二,視頻並不能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如庭上所說,押解第一被 F
告人上警車,反而是另外兩名同事押解第一被告人上警車。例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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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並不能顯示控方第一證人,如庭上所說,一直逗留在該警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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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一被告人調查,反而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登上另一輛載有第二被
I 告人的警車。本席裁定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的證人,因為基於上述 I
提及的 3 項客觀事實,包括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找到毒品、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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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該車輛的司機。但就控方第一證人最少 3 個不吻合之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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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不可靠,本席不能依靠他的證供作為審判的事實基礎。
L L
22. 本席對控方第四證人作出類似的裁定,即他是一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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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人,但就本案庭上所述的關鍵時序和控方第一證人及視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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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本案不是可靠的證人。即使整個監控視頻顯示第一被告人在整
O 體證據下非常可疑,但本席不肯定第一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毒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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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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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3. 本席認為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一被告人 R
干犯控罪一,第一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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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C
( 李慶年)
D 區域法院法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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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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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41 PW1 拿著手電筒從行人路走向涉案車輛,用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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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從司機位旁照入車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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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2:13 PW1 站在已打開門的司機位旁,彎身入車廂內用
I 手電筒照入車廂 I
01:42:22 PW1 整個人鑽進車廂內的司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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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55 PW1 從司機位離開車廂,站在地上,關上車門
K K
01:45:00 PW1 拿著亮起的手電筒,從車頭走去副駕位
L 01:45:13 PW1 開副駕車門,用電筒照入車箱,彎身入副駕 L
M 位 M
01:46:43 PW1 從副駕位離開車廂,關門,彎身入副駕位
N N
01:48:23 PW1 從副駕位離開車廂,繞過車尾到右邊後座乘
O O
客位,再到司機位
P 01:49:12 車尾箱蓋被打開,站在車尾箱旁 P
01:53:46 PW1 離開車尾箱旁
Q Q
01:53:55 PW1 走向副駕位
R R
01:54:15- PW1 離開涉案車輛,走向行人路,走近看守著 D2
S 01:54:21 的 PW3 S
T 01:54:30 PW1 返回涉案車輛,走向副駕位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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