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案 DCCC206/2023
替人接收轉賬是否構成洗黑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陳宇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受害人陳泳霖墮入網上情緣騙局,於2020年6月3日至5日分四次把合共247,856元轉入被告的恒生銀行戶口。該戶口在關鍵期間有672宗交易,存入總額約491.75萬元,並有大量款項在存入後短時間內轉出或提取。被告聲稱款項來自正職、副業、貨款、人民幣兌換及代購名錶等活動,否認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處理涉案財產,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部分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爭議包括被告及辯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靠、鏡像交易及陌生戶口款項的真正性質,以及被告是否具有法定的知悉或合理相信程度。
判決理由
法院按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評估整體證據。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唯一戶口持有人及實際操作者,知悉所有交易;其關於名錶代購、代收貨款、虛擬貨幣及永隆戶口用途的解釋多處不可信、不合情理。大量來源不明款項呈現鏡像交易模式,存入後迅速轉賬或提取,並透過兩個由被告控制的戶口增加追蹤難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的三步方法,與被告知道相同事實的合理人士必定相信款項是黑錢;被告的主觀否認不足以排除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採用其判斷「有理由相信」的三步分析:確定被告所知事實、考慮合理人士的相信,以及據此判定罪責。法院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處理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洗黑錢罪名成立。法院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戶口持有人即使聲稱只提供代收款或貨幣兌換服務,若對來源不明款項不作基本查問,並反覆進行短暫存放及轉出的鏡像交易,仍可根據客觀情況推論其有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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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法院認為,戶口持有人若處理來源不明款項,並讓款項短時間內轉出或提取,即使聲稱只是代收款,也可能被推論有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本案被告最終被裁定罪成。
Q.只說替朋友兌換人民幣可以免除洗黑錢責任嗎?
不能單靠口頭解釋免責。法院認為被告沒有查問陌生付款人的身分及款項來源,且其兌換解釋與交易模式不符,因此認定合理人士必會相信部分款項是黑錢。
Q.法院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法院先確定被告所知的事實及情況,再問一名知道相同資料的合理人士是否必定相信款項是黑錢;若答案是肯定,主觀否認仍不足以排除罪責。本案法院依此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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