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浩賢案 DCCC672/2023
駕走租車及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被告人面對盜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危險駕駛及沒有合理原因不依指定歸押五項控罪。他承認控罪二、三及五,並在審訊期間改認控罪四;控罪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情指,被告人取去租車使用者放在餐桌上的車匙,駕走車輛並保留十一天。其後為逃避追截,撞開另一輛汽車,導致兩人受傷及車輛損毀,並曾未按時出庭而潛逃十天。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人取走車匙並駕走車輛是否構成盜竊;其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各項認罪及定罪應如何量刑;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應作出停牌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無故取去車匙、駕走並保留車輛十一天,即使被車主當場追上仍拒絕歸還,足以顯示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故構成盜竊。撞開阻擋車輛並使兩人受傷,反映其駕駛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危險駕駛須即時監禁。法庭依循偷車三年基準及危險駕駛十五個月基準,按認罪幅度扣減,並運用整體總刑期原則安排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採用偷車三年監禁基準;參考 SJ v Ko Wai Kit Paul [2001] 3 HKLRD 751,為危險駕駛採用十五個月基準。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青及律政司司長 訴 孔令國處理量刑及停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罪成,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5天。控罪二至四同期執行,其中六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控罪五再與其餘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三及四各停牌18個月,兩項停牌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即使偷車起因不明,長時間保留車輛及被追上後拒絕歸還,仍可推論永久剝奪意圖。危險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即使傷勢輕微,亦可導致即時監禁及較長停牌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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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取走租車車匙並駕走車輛是否構成盜竊?
法庭認為,被告人無故取匙、駕走並保留車輛十一天,即使被追上仍拒絕歸還,顯示永久剝奪意圖,因此裁定盜竊罪成。
Q.危險駕駛撞車並造成輕傷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人撞開阻擋車輛逃走,造成兩人受傷。法庭以十五個月為基準並扣減認罪因素,判處危險駕駛監禁十二個月。
Q.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會有什麼刑罰?
本案無牌駕駛判監禁兩星期,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判監禁兩個月;兩項刑期與其他指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並須停牌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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